大连交通大学文件,备案非本人机动车怎么处理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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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文件 大交大发〔2017〕58号 签发人:马云东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已经二○一七年第二次校长 办公会议(2017年7月21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交通大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学生有依法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承认错误被查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三)违纪后提供、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或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四)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伤害,拒绝赔偿损失或者承担相关费用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的;(七)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八)进入教室或学校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场所等,有不理智言行,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给正常办公造成影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违纪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并能主动承认错误; (三)违纪后主动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四)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者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各类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侵入或攻击计算机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非法获取单位或者个人网络用户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校园网等查阅、下载、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累计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以上不足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天以上不足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6天以上不足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9天以上不足12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影响学校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加入邪教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罢课、罢餐、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复制、出租、贩卖、张贴、散发非法大小字报、照片和宣传品,故意散布谣言的,诽谤侮辱他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 涂写、勾画或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经商,经批评教育劝告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故意在校内私自拆卸和损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校内公共场合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劝告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滋扰异性、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破坏或污损学校各类文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经教育劝告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后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由本人或者他人向教师或者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的、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引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提供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吸食、唆使他人吸食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侵害学校权益,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学校、学院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者谋取利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保密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以学校、院系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承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公寓(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实验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寓内使用各种炉具做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夜不归寝或就寝(熄灯)后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高空抛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违章用电,未造成后果的,除没收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学校或者他人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从事非学习活动影响其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劝告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扰乱食堂就餐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衣冠不整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的教学、自习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会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仿造他人签名、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使用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者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拾捡他人物品或者磁卡(如一卡通)等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任何形式找他人代替上课,所代课程按旷课记,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通过任何形式替他人上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谋取经济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各类网络投票中,利用刷票软件或其他技术手段刷票,为自己牟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开水、化学物品等伤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诈骗、冒领、哄抢或者强抢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拆或者破坏他人存款、汇款(单)、邮件(单)、包裹(单)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消防、用水、供暖、电梯等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处分学生的审批程序:(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行为主体合法性;
2.行为权限合法性;
3.行为内容合法性;
4.行为程序合法性;
5.行为形式合法性。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申诉期满后,报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三)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这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四)学校特别授权可以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的部门,学校应出具授权书。
被授权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处理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凡属正确意见应予以采纳。
处分学生应当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处分审批表》,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5日内报主管部门。
学校特殊授权的单位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处分的送达: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书上签字;
2.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或者视为送达开除学籍决定之日起10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离开学校;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清除出校。
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大连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处分的期限与解除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的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获奖学生在评选表彰及奖学金发放过程中受到违纪处分则取消相应资格。
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九条处分到期的解除程序:(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二)学院组织学生所在班级,对受处分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由班委会写出民主评议报告。
(三)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解除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是否同意解除处分。
(四)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解除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者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
补充规定是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列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分别为研究生学院和学生处;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规定》、《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大交大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处拟文 201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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