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跑马圈地”促生态文明,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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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防“跑马圈地”促生态文明 近日,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提出了相关改革配套政策:一是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二是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为何改革?如何改革?改革将带来哪些影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予以解答。
促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当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除一般性税费外,需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还需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矿业权价款只涵盖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不利于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调节,地方对矿产资源开采依赖较重;各项税费定位不清晰;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负责人说。
防范遏制企业“跑马圈地”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四项改革措施: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制度;在矿产开采环节,继续征收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将现行主要依据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并将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这有利于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该负责人说。
突出环境治理责任制 针对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改革方案明确,将现行各地管理方式不
一、审批动用程序较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
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财政部介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而设立。
“改革后,将提高企业利用资金的便捷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该负责人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将环境治理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 确保企业负担不增 对于企业普遍关心的成本话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比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这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资源。
据了解,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还可以分期缴纳。
另外,在资源税方面,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 这将有利于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降低企业成本。
保持央地财力格局稳定 改革方案多处涉及中央与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调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具体而言,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由此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
而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此外,我国2015年以来推行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并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享,改革后调整为由地方独享。
按2015年测算,地方财政增收约45.1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
以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
该负责人说,调整中央与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减少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把保护国家资源的笼子扎得更牢。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房款之外动辄再加几十万元 ———揭秘楼市调控下“号头费”潜规则 合肥市是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之
一,为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当地政府要求新建商品住房必须明码标示首次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上调,再次申报备案价格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
记者调查发现,合肥多个楼盘销售过程中,有一种名为“号头费”的隐秘费用,即购房者在合同价之外额外支付一笔费用,才能从这些楼盘购房。
售楼处买不到房,中介经纪人 却称拿“号头费”能买 合肥市政府去年要求,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记者近日以购房者身份前往位于合肥滨湖新区的某楼盘售楼处。
在当地,该楼盘有着“神盘”称号,因为虽然一次次推出房源,但如果没有特殊渠道,其实很难买到该楼盘的房子。
记者询问是否还有房源、楼盘均价多少,销售人员都回 答“不知道”。
虽然在售楼处买不到房,但与此同时,却有 多名中介机构经纪人向记者表示,只要愿意支付“号头费”,就可以在该楼盘买到房。
“号头费”少 则数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
一名经纪人带着记者前往该楼盘F区4号楼看 房,根据不同面积的户型报出了“号头费”。
113平方米的新房,单价1.42万元,再加上号头费22万元,合计182万元,折合每平方米约16150元;94平方米的,号头费17万元;135平方米的,号头费28万元。
采访过程中,记者遇到了一名正在经纪人带领下看房的赵女士。
她告诉记者,她很想买该楼盘的新房,但是通过正规途径根本买不到,要想买房,要么支付一二十万元的“号头费”,要么找特殊关系。
记者探访多个楼盘发现,“号头费”问题并非个案。
一名姓丁的购房者告诉记者,他去年9月在合肥一家楼盘买房时,楼盘售楼处人员告诉他必须先支付90多万元的“号头费”,才能在该楼盘获得购房资格。
他把90多万元转账到售楼人员指定的第三方私人账户后,才拿到购房确认函,缴纳了30多万元的购房首付。
交易过程不留任何凭据,中介机构 称每单可获2万元“辛苦费” 据经纪人介绍,110多平方米的“神盘”楼盘房源,购房者需要先缴部分“号头费”5万元作为定金,经纪人带购房者前往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随后,购房者要将剩余17万元“号头费”交给中介机构,并按购房合同要求,交付房款首付,办理房贷手续。
不过,“号头费”不会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 房合同内显示。
中介机构以现金形式将“号头费”交给开发商,但开发商不给中介机构任何凭据,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所有责任由中介机构承担,开发商可称与其无关。
中介机构经纪人称,由于开发商受政府调控措施限制,销售价格最高不能超过备案价,所以开发商利用中介机构作为“白手套”,避免受到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中介机构一般可获得2万元“辛苦费”。
但“神盘”售楼处销售主管否认了中介机构为开发商套利的说法。
他说,“号头费”与开发商无关,售楼处专门对此进行了客户提示。
针对为何在楼盘售楼处买不到房、通过第三方加“号头费”就能买到房的质疑,该销售主管说,因为马上要开盘的房源早在开盘之前就已经被客户全部预订了,所以这批房源客户无法在售楼处买到。
一名姓黄的购房者说,他为了在求实领势学府买房,房价之外缴纳了27万元“号头费”,他后来发现小区内很多业主也都交了“号头费”。
“开发商非常狡猾,收取‘号头费’不接受银行转账、不开具收据,我当天去银行取了27万元现金,交给了开发商,才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 监管部门多次接到举报 却难以查处 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号头费”流向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上所述经中介机构交给开发商;二是经中介机构交给可以从开发商处拿到房源的特定关系人,他们从开发商处获得房源,再转手加价,委托中介机构销售。
对此,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 表示,如果“号头费”经由中介机构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将会面临偷税问题,属于刑事犯罪,性质严重。
合肥市房产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产部门多次接到过“号头费”的举报,但是每次均查无实据。
如果存在收取“号头费”,这是价外加价问题,属于物价部门监管,房产部门将会积极配合查处。
代理过“号头费”诉讼案件的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迎五律师说,“号头费”难以查处的关键,是因为一些开发商逃避监管,通过第三者或者中介机构收取“号头费”,购房者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维权困难。
“‘号头费’如此普遍,已经成了众人皆知的潜规则。
”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凌斌说,如果购房交易达成后,购房者就“号头费”提起维权诉讼,法院依法对此作出裁决,“号头费”需要退还,同时购房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所购房屋要还给开发商。
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购房者损失反而更大,所以购房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意愿很低。
业内人士认为,在政府加强楼市调控措施的背景下,“号头费”是多方市场利益主体规避政府调控措施的合谋,建议尽早堵住漏洞,否则政府调控措施容易被悬置,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据新华社合肥4月20日电) 最高法出台新规 保障申诉权利 规范国家赔偿监督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条款,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实际制定的,旨在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进一步规范赔偿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
国家赔偿监督是指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的监督,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院监督三种形式。
规定共27条,主要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
国家统计局成立专门机构 “剑指”统计造假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国家统计局20日正式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说,要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的“利剑”作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构建防范统计造假、提高数据真实性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等。
国台办原副主任 龚清概一审获刑15年 据新华社郑州4月20日电2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受贿案,对被告人龚清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对龚清概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清概先后利用担任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晋江市委书记、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福建省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兼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土地、工程建设、调整规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52.9186万元。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 张越受贿案一审开庭 据新华社南京4月20日电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85012亿元。
张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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