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losure
2010年8月24日星期二B11
(上接B10版)
6、可转债基本情况:(1)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5年,即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8%、第二年1%、第三年1.2%、第四年1.6%、第五年2.0%(3)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年付息。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
付息日前1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只有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才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可转债到期后,公司在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股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4)初始转股价格:13.31元/股,即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为基础,上浮2%。
(5)转股起止时期: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其发行结束之日(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前最后1个交易日止。
(6)信用评级:AA-(7)资信评估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原天津中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8)担保人:本次发行未设担保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0年8月26日(T日)。
8、发行对象:(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8月25日(T-1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下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发行方式:(1)本次发行的塔牌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5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
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
(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塔牌转债数量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塔牌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787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塔牌集团现有总股本400,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可转债约315万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50%。
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2233”,申购简称为“塔牌配债”。
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精确法取整。
原股东持有的“塔牌集团”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万元(10,000张),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315万张。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233”,申购名称为“塔牌发债”。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申购上限是31,500万元(315万张)。
10、发行地点:(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2)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11、本次发行的塔牌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2、承销方式: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13、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4、转股价格的调整条件与调整办法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派息: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当期转股价,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或转增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1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当公司A股股票价格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可转债到期之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10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
(2)提前赎回条款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7、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含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作为回售价格回售予公司。
可转债持有人任一计息年度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当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若出现变化时,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每张可转债105元(含当期利息)为回售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
持有人在该特别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特别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18、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9、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可转债持有人一经转股,该部分可转债不能享受当年利息(包括本付息年计息日至转股当日之间的利息),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
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参与当年度股利分配,并可于转股后下1个交易日与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流通。
20、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事项 2010年8月24日 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2010年8月25日 T-1日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网上路演 2010年8月26日 T日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认购日,网上、网下申购日 2010年8月27日 T+1日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0年8月30日 T+2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网上申购配号 2010年8月31日 T+3日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和网上中签率公告;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根据中签结果网上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定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2010年9月1日 T+4日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公告编号:2010-023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8月2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鹿成滨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126,140,98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合并沂源县鲁阳轻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14.09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8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山 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鲁阳股份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3日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优先配售数量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塔牌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塔牌集团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787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具体参见本公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1)股权登记日(T-1日):2010年8月25日。
(2)申购日(T日):2010年8月26日。
(3)缴款日(T日):2010年8月2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787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塔牌转债;若其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25832752(4线连接)、0755-25832815、25832810,咨询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见附件一)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4)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0年8月26日(T日)17: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全称和“塔牌转债认购资金”字样):收款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819855510208027001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文锦渡支行汇入行人行系统号:104584000003汇入行联行行号:47777银行联系人:许震凌、温彩霞、陈?颖、陈学君联系电话:0755-22338825、22338841、22338840、22338826银行传真:0755-25414435(5)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
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认购资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2010年8月31日(T+3日)返还。
认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2233”,申购简称为“塔牌配债”。
(2)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塔牌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认购程序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持有的“塔牌集团”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相关内容。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1、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本次塔牌转债发行总额为6.3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2010年8月26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塔牌转债手数。
确定方法为:(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塔牌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塔牌转债。
5、申购办法(1)申购规定①申购代码为“072233”,申购名称为“塔牌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超出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315万张(31,500万元)。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①办理开户手续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
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①申购确认2010年8月27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
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0年8月30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10年8月30日(T+2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深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2010年8月31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
2010年8月31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塔牌转债数量2010年9月1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4)清算与交割①2010年8月27日(T+1日)至2010年8月31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10年8月31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10年9月1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塔牌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本次塔牌转债发行总额为6.3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三)申购时间2010年8月26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发行方式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统计的网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公告编号:2010-024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由于本公司下一步将集中力量向窑炉总包工程方向发展,
以此带动销售业务的增长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本 公司拟整合施工与安装资源,将鲁阳轻钢公司的钢结构施工、安装等业务纳至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总包 工程的一体化服务。
所以,由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吸收合并沂源县鲁阳轻型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轻钢公司"),将原鲁阳轻钢公司的业务合并到本公司,然后办理解散的相关事宜。
吸收 合并完成后,本公司继续存续,鲁阳轻钢公司依法予以解散注销,鲁阳轻钢公司相应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由 本公司依法承继。
吸收合并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合并值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吸收合并鲁阳轻钢公司事宜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吸收合并事项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
详细内容分别见2010年
8 月6日和8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山东鲁阳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18)、《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23)。
本公司与鲁阳轻钢公司于2010年8月4日签订《合并协议》,吸收合并鲁阳轻钢公司事宜经本公司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协议现已生效,吸收合并事宜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本公司、鲁阳轻钢公司正依 法办理合并公告、注销等手续。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1、本公司 名称: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
1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鹿成滨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33,978,689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硅酸铝耐火纤维材料、珍珠岩保温材料、玻璃钢产品、高温粘结剂、浇注料的制造、销售;许可范围 内的进出口业务;高温纤维材料、岩矿棉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及耐火砖的生产、销售;耐火水泥销售;资质证书 范围内防腐保温工程、炉窑工程施工;再生物资的回收;轻型钢结构件、彩钢压型板系列产品生产、销售,轻型钢 结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 日)。
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塔牌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塔牌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 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获得比例配售。
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0张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0张的部分(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五)申购办法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31,500万元(315万张)。
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塔牌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4、本次网下发行的塔牌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六)申购程序1、办理开户手续凡申购塔牌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
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25832752(4线连接)、25832815、25832810,咨询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6)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定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塔牌转债定金”字样):收款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819855510208027001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文锦渡支行汇入行人行系统号:104584000003汇入行联行行号:47777银行联系人:许震凌、温彩霞、陈颖、陈学君联系电话:0755-22338825、22338841、22338840、22338826银行传真:0755-25414435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0年8月26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
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其申购资金必须为其自有资金,汇款银行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必须为其自有账户。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1)2010年8月31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
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0年8月31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
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0年8月31日(T+3日)17:00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塔牌转债定金”字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0年8月31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塔牌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3)网下申购定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0年8月27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七)清算交割1、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参加网上申购。
五、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0年8月25日(T-1日)14:00-16: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
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发行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联系人:曾皓平、曾文忠、叶增辉联系电话:0753-7887036传真:0753-7887233邮政编码:514100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中心8层联系人:张宏疆、许冰梅联系电话:010-63197781,63197782传真:010-63197831邮政编码:100033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月日附件一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下优先认购表 重要声明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 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要约收购、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股票账户户名(深圳) 股票账户代码(深圳) 托管券商席位号(深圳)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汇入行全称 退款银行信息 账号 (收款人全称应与股东单位全称
收款人全称 相同)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持股数(股,小写) 股 认购数量(手) 大写: 手小写 手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1,000元) 大写:小写: 万元万元 投资者承诺:确认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保证用于申购的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本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总资产为154921.05万元,净资产为123984.91万元。
2、鲁阳轻钢公司公司名称:沂源县鲁阳轻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柳西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180,000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232800972经营范围:轻型钢结构件、彩钢压型板、玻璃钢系列产品制造、销售,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防腐保温工程设计、施工、安装。
鲁阳轻钢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总资产为1380.02万元,净资产为1137.93万元。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主要内容本公司和鲁阳轻钢公司于2010年8月4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并形式:吸收合并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公司合并;甲方为吸收方,乙方为被吸收方。
本次合并完成后:
(1)甲方继续存续,甲方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注册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均保持不变。
(2)乙方将依法解散并注销法人资格,乙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业务将由甲方承继。
(3)甲方的全体员工将根据各自与甲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留任原来的工作;乙方的全体员工将由甲方予以妥善安置。
2.在本次吸收合并生效日之后至合并完成日之前,乙方应当将其经营期间的各种证书、档案、财务资料、客户资料等甲方认为必要的一切文件移交给甲方。
3.本次吸收合并的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甲乙双方应以该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各自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应支付乙方现有自然人股东的对价。
第二条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的注册资本为233,978,689元。
2.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甲方作为存续公司,其注册资本仍为233,978,689元。
第三条本次合并的生效条件
1.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应取得甲方股东大会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应取得乙方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关联股东(如有)应对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回避表决。
第四条本次合并的完成
1.自本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双方应互相配合并尽快办理相应的公司合并及各项变更登 1、本表可从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网站下载。
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本网下申购上限为31,500万元。
5、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塔牌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申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申请人须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股东的单位全称相同。
9、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25832752(4线连接)、25832815、25832810确认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附件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 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要约收购、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股票账户户名(深圳) 股票账户代码(深圳) 托管券商席位号(深圳)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汇入行全称 退款银行信息 账号 (收款人全称应与投资者单位全
收款人全称 称相同)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认购数量(手) 大写: 手小写 手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1,000元) 大写:小写: 万元万元 投资者承诺:确认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保证用于申购的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1、本表可从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网站下载。
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本网下申购上限为31,500万元。
5、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塔牌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申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申请人须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股东的单位全称相同。
9、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25832752(4线连接)、25832815、25832810确认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 证券简称:塔牌集团证券代码:002233公告编号:2010-042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人主承销网商上第路一演创业公证告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6.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0]1083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的塔牌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 模的5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 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
根据实 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 回拨。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 员将进行网上路演,就此次发行相关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网上路演网址:;
2、网上路演时间:2010
年8月25日14:00-16:00。
广东塔牌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记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乙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基准日:2010年
6 月30日),向乙方现有的43名自然人股东支付相应对价,合计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
2.本次吸收合并于乙方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完毕相应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完成。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移转和资产的交接
1.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公告 后,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合并完成后将
由甲方承担。
2.双方同意,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次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乙方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物业、商标、专利等资产及资质)和与乙方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均由甲方所享有。
3.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之后,乙方在其存续期间签署的一切有效合同的合同主体一方将变更为甲方;房地产等不动产权利凭证及其他权利凭证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将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2.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本次吸收合并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均有权起诉到沂源县人民法院。
四、吸收合并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吸收合并后,将整合本公司施工与安装资源,将鲁阳轻钢公司的钢结构施工、安装等业务纳至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总包工程的一体化服务。
2、本次吸收合并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吸收合并审批程序和进展情况吸收合并事项已经本公司按内部程序决定,并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本公司、鲁阳轻钢公司正依法办理合并公告、注销等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鲁阳轻钢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
2、本公司、鲁阳轻钢公司同意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
3、相关公告及有关材料。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0743 股票简称:华远地产编号:临2010-13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了七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其中涉及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海公司")伪造公文骗取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1001厂项目")土地手续一案。
2010年8月20日,有关媒体发表了《任志强华远地产疑曾伪造公文?》一文,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与御海公司伪造公文一案相联系,因该文章及相关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存在巨大差距,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给华远地产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澄清事实,华远地产特对1001厂项目的整个合作过程及有关事实说明并公告如下: 2005年7月19日,立丰(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1001工厂(以下简称"1001工厂")签署《合作建房合同》及《合作建房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1001工厂项目,并明确约定由1001工厂负责军队内部合作建房报批手续的办理,负责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立丰公司负责地方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
2006年7月20日,御海公司成立,立丰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2006年9月22日,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地方审批手续,包括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1001工厂项目全部拆迁工作,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后,原北京华远负责后续的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工作。
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续及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御海公司由立丰公司控制并负责管理。
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
2007年1月25日,御海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北京华远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立丰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权。
并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1001工厂项目土地审批、出让等前期手续的相关责任,在完成上述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丰公司管理和控制。
2007年6月14日,立丰公司、1001工厂与御海公司签署《合同书》,明确约定将前期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所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御海公司,但前期合同中立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概与御海公司无关,由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自行协商解决,御海公司的利益不受该等违约行为的影响。
2007年6月2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文件和"合作建房合同"与御海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007年6月27日,御海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7年6月29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西安立丰御海公司和1001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批复中明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2006)250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2006)军地证第165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批准同意合作建房事宜。
同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印发立丰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市发改投发【2007】343号)。
2007年7月6日,在御海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获得了政府以上相关批复的情况下,立丰公司向原北京华远移交了御海公司证照、公章及相关财务资料。
2007年7月26日,立丰公司向原北京华远移交1001工厂项目相关资料。
与此同时,立丰公司继续按照与原北京华远签署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包括拆迁、交地等其他未尽责任。
2007年9月6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10月18日,原北京华远作为当时御海公司的股东,应1001工厂要求向1001工厂出具了《担保函》。
担保函内容摘要如下:"为确保贵厂的权益,因我方为御海公司股东,针对我方所持股权所对应的责任及义务,特向贵厂保证如下:在贵方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后期所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并承担全部责任前提下,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我方就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御海公司与贵厂就1001工厂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以及日后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中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8年4月11日,原北京华远将所持御海公司80%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
2008年8月28日,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北京华远,并承继了原北京华远全部资产权益, 其中包括原北京华远持有的华远置业100%股权,并通过华远置业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
2008年10月6日,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即华远地产)。
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
同时总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中止办理该合作项目的一切手续。
"。
华远地产收到上述信息后,立即要求立丰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部门了解情况。
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
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
华远地产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
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且立丰公司未按《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导致1001工厂项目无法如期进行开发建设。
为保护公司利益,华远置业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2009年12月9日,华远置业与立丰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立丰公司,2009年12月16日,御海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华远置业不再是御海公司股东。
为保证华远置业对1001工厂项目已投入资金的顺利回收,华远置业要求立丰公司担保已投入资金的回收并将其所持御海公司100%股权质押予华远置业作为担保,并完成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到2010年8月23日,华远置业已收回投资4,300万元,剩余款项华远置业正在通过有关途径继续追索; 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
1001工厂在《起诉书》事实及理由部分提出:"国土资源部在2009年对重点城市进行商品房项目地价房价情况专项调查中发现,该项目在西安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时所提交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系伪造,该伪证中所载明的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为260000平方米,合建房屋及合建用地的军地分成比例为2:
8。
为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致函,要求中止办理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因此,1001工厂认为被告一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被告一交还项目土地、没收500万元项目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同时要求被告
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具有给付内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原北京华远于2007年10月18日向1001工厂所出具的《担保函》约定的生效条件为"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但现实际情况是:1001工厂至今并未向御海公司腾交全部项目用地,故华远地产认为所出具的《担保函》至今未达到生效条件,其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因该案标的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公告标准(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为1.7亿元),故当时未公开披露。
对此案件,华远地产正在积极应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2010年8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解除分别与1001工厂和御海公司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注销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全文如下: 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审批土地件,同意西安1001工厂将小寨西路13号原使用的54.549亩中的41.6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住宅;12.889亩出让给西安1001工厂,用途仍为商业、住宅。
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和西安1001工厂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西安1001工厂转让项目在建设工程中伪造批准文件,骗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审批土地件,解除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1001工厂分别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7118、17118-1、17118-2、17118-3)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17118-4、17118-5),注销西雁国用【2007出】710、711、712、7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并无关联。
华远地产始终以诚信守法为经营准则、以社会责任、公众利益为己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自身责任和义务,绝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华远地产将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华远地产对于关注华远地产的投资者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希望继续关注并支持华远地产的成长与发展。
特此公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8月24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 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回报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协商,决定本公司旗下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基金代码:162509)自2010年8月24日起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对应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二、办理场所投资人可到中信建投证券代销基金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
具体受理网点或受理方式见中信建投证券的公告。
三、办理时间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四、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中信建投证券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中信建投证券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五、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投资人须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六、扣款金额投资人应与中信建投证券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七、定投申购费率
1、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国联安双禧中证100的(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销售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国联安双禧中证100的(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销售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八、交易确认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九、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
如无另行公告,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
十、定投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2、投资人终止本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中信建投证券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有关规定。
3、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规定。
十
一、注意事项
1、基金定投业务其他未明事项,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规定。
2、本活动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3、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基金产品范围以外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不享受以上优惠。
4、基金申购费率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基金定投规则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十
二、重要提示
1、业务咨询方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各地营业部公司网站: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话费)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公司网址:或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开放式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的厚爱和支持,方便广大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投资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协商,现决定自2010年8月24日起参加中信建投证券推出的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基金代码:162509);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类(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A基金代码:253020);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基金代码:257040);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基金代码:257050)
三、优惠活动方案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的上述开放式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原费率请详见本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
2、国联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3、中信建投证券各营业网点
4、中信建投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话费)
5、登录中信建投证券网站:
五、重要提示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8%、第二年1%、第三年1.2%、第四年1.6%、第五年2.0%(3)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年付息。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
付息日前1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只有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才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可转债到期后,公司在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未转股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4)初始转股价格:13.31元/股,即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为基础,上浮2%。
(5)转股起止时期: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其发行结束之日(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前最后1个交易日止。
(6)信用评级:AA-(7)资信评估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原天津中诚资信评估有限公司)(8)担保人:本次发行未设担保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0年8月26日(T日)。
8、发行对象:(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8月25日(T-1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下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发行方式:(1)本次发行的塔牌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5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
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
(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塔牌转债数量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塔牌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787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塔牌集团现有总股本400,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可转债约315万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50%。
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2233”,申购简称为“塔牌配债”。
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精确法取整。
原股东持有的“塔牌集团”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万元(10,000张),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315万张。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233”,申购名称为“塔牌发债”。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申购上限是31,500万元(315万张)。
10、发行地点:(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2)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11、本次发行的塔牌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2、承销方式: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13、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4、转股价格的调整条件与调整办法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派息: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当期转股价,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或转增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1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当公司A股股票价格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可转债到期之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10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
(2)提前赎回条款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7、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含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作为回售价格回售予公司。
可转债持有人任一计息年度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当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若出现变化时,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每张可转债105元(含当期利息)为回售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
持有人在该特别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特别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18、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9、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可转债持有人一经转股,该部分可转债不能享受当年利息(包括本付息年计息日至转股当日之间的利息),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账户。
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参与当年度股利分配,并可于转股后下1个交易日与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流通。
20、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事项 2010年8月24日 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2010年8月25日 T-1日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网上路演 2010年8月26日 T日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认购日,网上、网下申购日 2010年8月27日 T+1日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2010年8月30日 T+2日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网上申购配号 2010年8月31日 T+3日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和网上中签率公告;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根据中签结果网上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定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2010年9月1日 T+4日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公告编号:2010-023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8月2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鹿成滨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126,140,98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合并沂源县鲁阳轻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14.09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8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山 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鲁阳股份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3日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1、优先配售数量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塔牌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塔牌集团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787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具体参见本公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1)股权登记日(T-1日):2010年8月25日。
(2)申购日(T日):2010年8月26日。
(3)缴款日(T日):2010年8月2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787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塔牌转债;若其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25832752(4线连接)、0755-25832815、25832810,咨询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见附件一)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4)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0年8月26日(T日)17: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全称和“塔牌转债认购资金”字样):收款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819855510208027001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文锦渡支行汇入行人行系统号:104584000003汇入行联行行号:47777银行联系人:许震凌、温彩霞、陈?颖、陈学君联系电话:0755-22338825、22338841、22338840、22338826银行传真:0755-25414435(5)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
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认购资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2010年8月31日(T+3日)返还。
认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2233”,申购简称为“塔牌配债”。
(2)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塔牌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认购程序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持有的“塔牌集团”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相关内容。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1、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本次塔牌转债发行总额为6.3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2010年8月26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塔牌转债手数。
确定方法为:(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塔牌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塔牌转债。
5、申购办法(1)申购规定①申购代码为“072233”,申购名称为“塔牌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超出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315万张(31,500万元)。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①办理开户手续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
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①申购确认2010年8月27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
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0年8月30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10年8月30日(T+2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深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2010年8月31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
2010年8月31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塔牌转债数量2010年9月1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4)清算与交割①2010年8月27日(T+1日)至2010年8月31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10年8月31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10年9月1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塔牌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本次塔牌转债发行总额为6.3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三)申购时间2010年8月26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发行方式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统计的网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公告编号:2010-024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由于本公司下一步将集中力量向窑炉总包工程方向发展,
以此带动销售业务的增长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本 公司拟整合施工与安装资源,将鲁阳轻钢公司的钢结构施工、安装等业务纳至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总包 工程的一体化服务。
所以,由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吸收合并沂源县鲁阳轻型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阳轻钢公司"),将原鲁阳轻钢公司的业务合并到本公司,然后办理解散的相关事宜。
吸收 合并完成后,本公司继续存续,鲁阳轻钢公司依法予以解散注销,鲁阳轻钢公司相应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由 本公司依法承继。
吸收合并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合并值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吸收合并鲁阳轻钢公司事宜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提交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吸收合并事项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
详细内容分别见2010年
8 月6日和8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山东鲁阳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18)、《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23)。
本公司与鲁阳轻钢公司于2010年8月4日签订《合并协议》,吸收合并鲁阳轻钢公司事宜经本公司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协议现已生效,吸收合并事宜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本公司、鲁阳轻钢公司正依 法办理合并公告、注销等手续。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 1、本公司 名称: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
1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鹿成滨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33,978,689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硅酸铝耐火纤维材料、珍珠岩保温材料、玻璃钢产品、高温粘结剂、浇注料的制造、销售;许可范围 内的进出口业务;高温纤维材料、岩矿棉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及耐火砖的生产、销售;耐火水泥销售;资质证书 范围内防腐保温工程、炉窑工程施工;再生物资的回收;轻型钢结构件、彩钢压型板系列产品生产、销售,轻型钢 结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 日)。
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塔牌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塔牌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 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获得比例配售。
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0张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0张的部分(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五)申购办法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31,500万元(315万张)。
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塔牌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4、本次网下发行的塔牌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六)申购程序1、办理开户手续凡申购塔牌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
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10年8月26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25832752(4线连接)、25832815、25832810,咨询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6)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定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塔牌转债定金”字样):收款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819855510208027001汇入行全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文锦渡支行汇入行人行系统号:104584000003汇入行联行行号:47777银行联系人:许震凌、温彩霞、陈颖、陈学君联系电话:0755-22338825、22338841、22338840、22338826银行传真:0755-25414435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0年8月26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
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其申购资金必须为其自有资金,汇款银行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必须为其自有账户。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1)2010年8月31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
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0年8月31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
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0年8月31日(T+3日)17:00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塔牌转债定金”字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0年8月31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塔牌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3)网下申购定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10年8月27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七)清算交割1、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参加网上申购。
五、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0年8月25日(T-1日)14:00-16: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
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发行人: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联系人:曾皓平、曾文忠、叶增辉联系电话:0753-7887036传真:0753-7887233邮政编码:514100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中心8层联系人:张宏疆、许冰梅联系电话:010-63197781,63197782传真:010-63197831邮政编码:100033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月日附件一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下优先认购表 重要声明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 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要约收购、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股票账户户名(深圳) 股票账户代码(深圳) 托管券商席位号(深圳)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汇入行全称 退款银行信息 账号 (收款人全称应与股东单位全称
收款人全称 相同)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持股数(股,小写) 股 认购数量(手) 大写: 手小写 手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1,000元) 大写:小写: 万元万元 投资者承诺:确认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保证用于申购的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本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总资产为154921.05万元,净资产为123984.91万元。
2、鲁阳轻钢公司公司名称:沂源县鲁阳轻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柳西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180,000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232800972经营范围:轻型钢结构件、彩钢压型板、玻璃钢系列产品制造、销售,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防腐保温工程设计、施工、安装。
鲁阳轻钢公司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总资产为1380.02万元,净资产为1137.93万元。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主要内容本公司和鲁阳轻钢公司于2010年8月4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并形式:吸收合并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公司合并;甲方为吸收方,乙方为被吸收方。
本次合并完成后:
(1)甲方继续存续,甲方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注册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均保持不变。
(2)乙方将依法解散并注销法人资格,乙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业务将由甲方承继。
(3)甲方的全体员工将根据各自与甲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留任原来的工作;乙方的全体员工将由甲方予以妥善安置。
2.在本次吸收合并生效日之后至合并完成日之前,乙方应当将其经营期间的各种证书、档案、财务资料、客户资料等甲方认为必要的一切文件移交给甲方。
3.本次吸收合并的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甲乙双方应以该日为审计基准日,对各自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应支付乙方现有自然人股东的对价。
第二条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的注册资本为233,978,689元。
2.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甲方作为存续公司,其注册资本仍为233,978,689元。
第三条本次合并的生效条件
1.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应取得甲方股东大会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应取得乙方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关联股东(如有)应对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回避表决。
第四条本次合并的完成
1.自本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双方应互相配合并尽快办理相应的公司合并及各项变更登 1、本表可从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网站下载。
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本网下申购上限为31,500万元。
5、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塔牌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申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申请人须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股东的单位全称相同。
9、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25832752(4线连接)、25832815、25832810确认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附件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 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要约收购、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全称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股票账户户名(深圳) 股票账户代码(深圳) 托管券商席位号(深圳)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 汇入行全称 退款银行信息 账号 (收款人全称应与投资者单位全
收款人全称 称相同) 汇入行地点 大额支付系统号 认购数量(手) 大写: 手小写 手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1,000元) 大写:小写: 万元万元 投资者承诺:确认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保证用于申购的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1、本表可从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firstcapital.com.cn网站下载。
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0张)的必须是10万元(1,000张)的整数倍。
本网下申购上限为31,500万元。
5、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塔牌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申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申请人须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股东的单位全称相同。
9、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8月26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25832752(4线连接)、25832815、25832810确认电话:0755-25831506、25832756、25832814 证券简称:塔牌集团证券代码:002233公告编号:2010-042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人主承销网商上第路一演创业公证告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6.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0]1083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的塔牌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 模的5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 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
根据实 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 回拨。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 员将进行网上路演,就此次发行相关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网上路演网址:;
2、网上路演时间:2010
年8月25日14:00-16:00。
广东塔牌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记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乙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基准日:2010年
6 月30日),向乙方现有的43名自然人股东支付相应对价,合计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
2.本次吸收合并于乙方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完毕相应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完成。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移转和资产的交接
1.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公告 后,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合并完成后将
由甲方承担。
2.双方同意,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次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乙方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物业、商标、专利等资产及资质)和与乙方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均由甲方所享有。
3.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之后,乙方在其存续期间签署的一切有效合同的合同主体一方将变更为甲方;房地产等不动产权利凭证及其他权利凭证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将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2.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本次吸收合并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均有权起诉到沂源县人民法院。
四、吸收合并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吸收合并后,将整合本公司施工与安装资源,将鲁阳轻钢公司的钢结构施工、安装等业务纳至本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总包工程的一体化服务。
2、本次吸收合并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吸收合并审批程序和进展情况吸收合并事项已经本公司按内部程序决定,并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本公司、鲁阳轻钢公司正依法办理合并公告、注销等手续。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鲁阳轻钢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
2、本公司、鲁阳轻钢公司同意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
3、相关公告及有关材料。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0743 股票简称:华远地产编号:临2010-13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了七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其中涉及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海公司")伪造公文骗取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1001厂项目")土地手续一案。
2010年8月20日,有关媒体发表了《任志强华远地产疑曾伪造公文?》一文,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与御海公司伪造公文一案相联系,因该文章及相关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存在巨大差距,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给华远地产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澄清事实,华远地产特对1001厂项目的整个合作过程及有关事实说明并公告如下: 2005年7月19日,立丰(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1001工厂(以下简称"1001工厂")签署《合作建房合同》及《合作建房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1001工厂项目,并明确约定由1001工厂负责军队内部合作建房报批手续的办理,负责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立丰公司负责地方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
2006年7月20日,御海公司成立,立丰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2006年9月22日,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地方审批手续,包括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1001工厂项目全部拆迁工作,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后,原北京华远负责后续的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工作。
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续及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御海公司由立丰公司控制并负责管理。
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
2007年1月25日,御海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北京华远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立丰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权。
并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1001工厂项目土地审批、出让等前期手续的相关责任,在完成上述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丰公司管理和控制。
2007年6月14日,立丰公司、1001工厂与御海公司签署《合同书》,明确约定将前期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所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御海公司,但前期合同中立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概与御海公司无关,由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自行协商解决,御海公司的利益不受该等违约行为的影响。
2007年6月2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文件和"合作建房合同"与御海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007年6月27日,御海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7年6月29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西安立丰御海公司和1001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批复中明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2006)250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2006)军地证第165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批准同意合作建房事宜。
同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印发立丰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市发改投发【2007】343号)。
2007年7月6日,在御海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获得了政府以上相关批复的情况下,立丰公司向原北京华远移交了御海公司证照、公章及相关财务资料。
2007年7月26日,立丰公司向原北京华远移交1001工厂项目相关资料。
与此同时,立丰公司继续按照与原北京华远签署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包括拆迁、交地等其他未尽责任。
2007年9月6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年10月18日,原北京华远作为当时御海公司的股东,应1001工厂要求向1001工厂出具了《担保函》。
担保函内容摘要如下:"为确保贵厂的权益,因我方为御海公司股东,针对我方所持股权所对应的责任及义务,特向贵厂保证如下:在贵方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合作建房合同》及后期所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并承担全部责任前提下,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我方就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御海公司与贵厂就1001工厂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以及日后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中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8年4月11日,原北京华远将所持御海公司80%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
2008年8月28日,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北京华远,并承继了原北京华远全部资产权益, 其中包括原北京华远持有的华远置业100%股权,并通过华远置业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
2008年10月6日,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即华远地产)。
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
同时总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中止办理该合作项目的一切手续。
"。
华远地产收到上述信息后,立即要求立丰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部门了解情况。
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
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
华远地产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
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且立丰公司未按《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导致1001工厂项目无法如期进行开发建设。
为保护公司利益,华远置业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2009年12月9日,华远置业与立丰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立丰公司,2009年12月16日,御海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华远置业不再是御海公司股东。
为保证华远置业对1001工厂项目已投入资金的顺利回收,华远置业要求立丰公司担保已投入资金的回收并将其所持御海公司100%股权质押予华远置业作为担保,并完成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到2010年8月23日,华远置业已收回投资4,300万元,剩余款项华远置业正在通过有关途径继续追索; 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
1001工厂在《起诉书》事实及理由部分提出:"国土资源部在2009年对重点城市进行商品房项目地价房价情况专项调查中发现,该项目在西安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时所提交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系伪造,该伪证中所载明的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为260000平方米,合建房屋及合建用地的军地分成比例为2:
8。
为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致函,要求中止办理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手续",因此,1001工厂认为被告一构成根本违约,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被告一交还项目土地、没收500万元项目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同时要求被告
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具有给付内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原北京华远于2007年10月18日向1001工厂所出具的《担保函》约定的生效条件为"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但现实际情况是:1001工厂至今并未向御海公司腾交全部项目用地,故华远地产认为所出具的《担保函》至今未达到生效条件,其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因该案标的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公告标准(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为1.7亿元),故当时未公开披露。
对此案件,华远地产正在积极应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2010年8月1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解除分别与1001工厂和御海公司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注销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全文如下: 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审批土地件,同意西安1001工厂将小寨西路13号原使用的54.549亩中的41.6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业、住宅;12.889亩出让给西安1001工厂,用途仍为商业、住宅。
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和西安1001工厂分别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西安1001工厂转让项目在建设工程中伪造批准文件,骗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审批土地件,解除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西安1001工厂分别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7118、17118-1、17118-2、17118-3)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17118-4、17118-5),注销西雁国用【2007出】710、711、712、7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并无关联。
华远地产始终以诚信守法为经营准则、以社会责任、公众利益为己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自身责任和义务,绝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华远地产将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华远地产对于关注华远地产的投资者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希望继续关注并支持华远地产的成长与发展。
特此公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8月24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 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回报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信建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协商,决定本公司旗下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基金代码:162509)自2010年8月24日起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对应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二、办理场所投资人可到中信建投证券代销基金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
具体受理网点或受理方式见中信建投证券的公告。
三、办理时间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四、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中信建投证券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中信建投证券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五、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投资人须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六、扣款金额投资人应与中信建投证券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具体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七、定投申购费率
1、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国联安双禧中证100的(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销售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国联安双禧中证100的(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销售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八、交易确认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九、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
如无另行公告,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
十、定投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2、投资人终止本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中信建投证券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有关规定。
3、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规定。
十
一、注意事项
1、基金定投业务其他未明事项,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规定。
2、本活动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3、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基金产品范围以外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不享受以上优惠。
4、基金申购费率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基金定投规则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十
二、重要提示
1、业务咨询方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各地营业部公司网站: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话费)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公司网址:或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 开放式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的厚爱和支持,方便广大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投资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协商,现决定自2010年8月24日起参加中信建投证券推出的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基金代码:162509);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A类(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A基金代码:253020);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基金代码:257040);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基金代码:257050)
三、优惠活动方案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的上述开放式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手续费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原费率请详见本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
2、国联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3、中信建投证券各营业网点
4、中信建投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话费)
5、登录中信建投证券网站:
五、重要提示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声明:
该资讯来自于互联网网友发布,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
上一篇D58,D5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