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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AP-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DetailedImplementationRulesfor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 汽车 MotorVehicleandTrailers 2020年05月22日发布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05月22日实施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页,共214页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制定,由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版权归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页,共214页 目录 0引言................................................................................................................................5
1适用范围........................................................................................................................5
2术语和定义....................................................................................................................5
3认证依据标准................................................................................................................6
4认证模式........................................................................................................................6 4.1

基本模式.................................................................................................................

64.2

单车认证模式.........................................................................................................

75认证单元划分................................................................................................................7
6认证委托........................................................................................................................7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76.2

申请资料.................................................................................................................

86.3

实施安排.................................................................................................................

87认证实施........................................................................................................................9
7.1

型式试验.................................................................................................................

97.2

初始工厂检查.......................................................................................................

11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67.4

认证时限...............................................................................................................

168获证后监督..................................................................................................................17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7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8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98.4

质量信息应用.......................................................................................................

19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20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20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208.8

一致性参数管理...................................................................................................

209认证证书......................................................................................................................21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21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219.3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219.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22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239.6

电子证书...............................................................................................................

23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23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23
10.1

认证标志.............................................................................................................

23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

2311收费............................................................................................................................24
12认证责任....................................................................................................................24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24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25
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5
3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页,共214页 附件
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47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48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56附件1-4附录1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58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

59附件2认证实施.............................................................................................................60
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60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61附件2-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63
附件2-4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65附件2-5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项目..........................................................................68附件3车辆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7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76
附件4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78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148附件4附录2非量产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151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152
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163
附件6-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163
附件6-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要求................................................16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169附件6-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70附件6附录BCOP试验项目清单............................................................................175附件6附录C关键零部件及材料清单...................................................................177附件6附录D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表...................................................................18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审查要求.......................................................................186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191
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197附件8附录B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203附件9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214
4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5页,共214页 0引言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通用实施规则,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以及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AP)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等有关要求编制的,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各项CCC产品目录变更、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和界定等公告同步实施调整。
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 2.1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2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3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制造,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4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
2.5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
如后视镜总成中的镜片。

5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6页,共214页 2.6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
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
2.7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
2.8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
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2.9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0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1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
2.12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大于500台。
2.13改装车: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①。
改装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详见附件
9。
2.14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②。
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 车。
注②: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 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
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
在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 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情况下,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下数量的限制。
3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其年代号和条款号见附件
1。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且符合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应按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发布相应的技术决议执行。
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时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相应的公告执行。
4认证模式 4.1基本模式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7页,共214页 +获证后监督。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 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
CCAP按照《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的要 求制定了《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2-3),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 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 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 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4.2
单车认证模式 单车认证模式为:100%检验。
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③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注:③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
5认证单元划分 车辆产品按照车型系列或单元进行划分,划分依据见附件
3。
认证委托人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
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
6认证委托 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7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8页,共214页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 中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 料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 知,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
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 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 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境外生产改装车(平行进口车除外)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 型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4)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的要求向CCAP提供所需资料,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向CCAP提交认证委托(在CCAP认证客户平台上完成)。
正常认证流程为: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与批准;
(7)签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
8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9页,共214页 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 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 委托人需向CCAP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 的车辆(实施规则第7.2.3条),原则上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
7
认证实施 7.1型式试验 7.1.1型式试验方案CCAP在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后,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用 途、适用标准以及同一型式判定等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
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实验室等。
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实验室中自行选择,实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对A类和B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CAP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过程同时进行。
7.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
必要时, CCAP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试验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
样品数量和要求详见附件
5。
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或检测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从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必要时同型号追加样品并留存至试验完成,以备用于进行复检。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实验
9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0页,共214页 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一致性及与试验方案匹配性的进行审查。
当实验 室对样品真实性、一致性及与试验方案匹配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并按 要求做出相应处理。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CCAP会同实验室根据实施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
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1;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附件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
3。
7.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在CCAP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实验室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CCAP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
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由CCAP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CCAP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相关要求见附件2-
4。
7.1.4.1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CAP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见附件2-4的相关规定。
7.1.4.2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型式试验过程中,部分项目可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
CCAP会同认证委托人和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信。
具体要求见附件2-
1。
7.1.4.3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CCAP将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
10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1页,共214页 7.1.4.4对于部分型式试验项目,认证委托人在同意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后,并向CCAP 提交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文件和《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见附件1-4附录1)可采 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
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7.1.4.5
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等特性不低于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 应的实施规则要求。
对于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 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CAP对产品安全、环保、节 能和防盗等特性的影响进行技术评审,给出评审结果及建议。
需要时,报认监委技术专 家组进行技术判定。
具体要求见附件2-
2。
7.1.5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CCAP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进行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所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基本原则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6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 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按照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定了初始工厂检查的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
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必要时,CCAP可以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提出企业分 11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类意见,或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之内完成。
第12页,共214页 7.2.2
量产车初始工厂检查 按照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7.2.2.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6-1及附件6-3的要求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CAP进行审查。
CCAP将按要求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附件6-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6-3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如CCAP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CCAP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CCAP和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CCAP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CCAP可接受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CAP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
7.2.2.2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CCAP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委派具有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且检查组能够在现场抽取到生产完成的样品用于检查活动。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和其加工场所。
CCAP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产品类别划分至少区分M1、M2/M3、
N、O,如果存在动力装置不同如内燃机、纯电、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应加以区分),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责。
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 12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3页,共214页 应向CCAP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CAP将在生产一致 性现场检查时,追加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
7.2.3
非量产车初始工厂检查 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
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辆(含原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情况),CCAP将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原车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工厂检查,具体如下: 情况描述1原车型生产企业未接受过工厂检查1.1改装涉及车辆类型改变的1.2改装涉及车辆功能改变的1.3其他情况2原车型生产企业已接受过工厂检查 追加要求√√√√× 7.2.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非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依据附件6-2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 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
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
7.2.3.2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CCAP在非量产车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抽取合格产品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测或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志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认证产品类别,工厂检查组对抽样过程负责。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CCAP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时,追加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
13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4页,共214页 7.2.3.3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且在 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在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CCAP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7.2.4
工厂检查结果 工厂检查结果通常分为“工厂检查通过”、“书面验证通过”、“现场验证通过”、“工厂检查不通过”四种。
7.2.4.1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即工厂检查通过。
7.2.4.2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CCAP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
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结构、关键件等与认证批准结果不一致且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

(1)书面验证通过:属于一般不符合项;或者“现场验证通过”和“工厂检查不通过”以外的情况。
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报CCAP书面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2)现场验证通过:存在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具体例如: (a)虽有构成系统性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b)虽有在资源、关键件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等产品实现的主要质量环节存在不符合项,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c)其他难以通过纠正措施的证明性材料进行书面验证,但未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的。
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CCAP现场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
7.2.4.3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发生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或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具体例如: 14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5页,共214页
(1)指定试验结果不合格(原则上);
(2)关键资源不满足要求,难以保证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
(3)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将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如产品结构、 关键件变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认证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5)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未有效实施,造成产品不一致且质量保证能力 系统性失效的;
(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 非法使用CCC标志或证书的主要情况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 转让CCC标志或证书,以及盗用CCC标志;在获知证书被撤销或暂停后,继续使用CCC 标志或证书;在未获得CCC证书的产品上,故意加施CCC标志;其它故意非法使用CCC 标志或证书的情况。

(8)工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9)其它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严重不符合项。
CCAP检查组在工厂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同时还应按照附件2-3给出 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当经CCAP综合评价后的工厂检查结论发生变化时,CCAP将及时告知生产企业。
7.2.5
工厂检查时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时间为每一个车型系列2-4个人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0.5-1人日。
非量产车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的审查时间为1-2个人日。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时间每一个车型系列1-2个人日。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在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时追加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15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7.2.6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6页,共214页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要求见附件2-
4。

对于已获得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适当减免审查人日数。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CCAP在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认证委托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7.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机构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的时间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CCAP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检查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及变更批准书制作时间。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所需的时间、重新送样检测时间以及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整改的时间。
CCAP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的申请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的检测项目,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
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注:如因相关型式试验项目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允许超过90天。
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境时,认证周期可适当延长。
其他认证流程时限,按照CCAP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认证委托人及生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各项认证活动按时限要求完成。
16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8获证后监督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7页,共214页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监督。
CCAP将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选择企业适用的认证模式,制定认证方案,实施差异化的获证后监督。
在下述各类别企业的管理措施内容中,选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跟踪检查,各获证企业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内容并配合CCAP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特殊监督检查、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初始工厂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可以减免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不减免产品一致性核查。
B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必要时采用“获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进行一次。
C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必要时增加“特殊监督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进行一次。
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抽样场所应包含市场;除每年例行的获证后监督外,每年至少增加一次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的特殊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指定试验。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CCAP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 17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8页,共214页 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可采取预先通知被检查方和不预 先通知被检查方两种方式。
对于某些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提前向CCAP提 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CCAP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本机构发放证书所涵盖的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 和标准符合性,开展定期或专项的获证后监督抽查。
抽查将充分结合外部质量信息及行 业、公众关注热点,并将抽查的结果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证有效性。
8.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对于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产品一致性核查、现场试验及抽样检测。
在进行工厂现场跟踪检查之前,CCAP将对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将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工厂检查结果、抽样检测/检查结果以及外部质量信息等要素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对于非量产车生产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至少覆盖认证产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 企业应予以配合。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④ 抽样要求:指定人员依据抽样检测具体方案,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随机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产品一致性核查(与型式试验的样品、申报车辆结构和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整车试验(照明、灯光、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制动等项目)及抽样检测(抽样由检查组完成,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至CCAP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符合7.1.4.1条要求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进行。
对于非量产车,在符合工厂现场跟踪检查要求的基础上,认证委托人在车辆出厂/进口前应向CCAP通报;CCAP会同实验室按每10辆随机抽2辆(不足10辆按10辆计算)的方式进行结构和技术参数核查、部分非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以确定产品的一致性, 18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19页,共214页 具体要求见附件
7。
必要时,CCAP将确定相关项目逐台进行一致性核查。
CCAP每年将根据核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信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某些破坏性试验项目的检测。
注④:其中对校车、旅行客车、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改装汽车等安全风险较高的 产品应适当增加产品核对、照片视频记录、资料存档等具体要求,必要时可追加产品一致性核 查及现场抽样检测项目。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市场抽取的样品。
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CCAP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1)对于量产车抽样要求:按车型系列在出厂产品或市场销售的产品中(包括整车厂、4S店、经销商以及用户处等)随机抽取样品。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实验室。
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产品一致性核查(与型式试验的样品、申报车辆结构和技术参数的一致性)、整车相关试验(根据审查目的确定)。

(2)对于非量产车抽样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在车辆出厂前打印COC证书后/到港后(报关、报检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CCAP,并提交运单、提单等相关文件说明到港车辆VIN号信息,以便CCAP完成抽样,具体实施要求按照附件7执行。
认证委托人对于车辆出厂/到港时间、数量及具体信息等不得有虚报或瞒报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CCAP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处理。
如生产企业具备标准和认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测条件(见附件2-4),对于
A、B类企业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8.4质量信息应用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CCAP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
CCAP在获证后监督时,会将用户投诉、社会高度关注、质量缺陷调查、风险预警、重大质量事故、监督抽查、专项核查等质量 19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0页,共214页 信息中涉及本规则要求的内容作为重要输入。
CCAP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 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
对于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 用户投诉及其他相关质量信息搜集、处理、反馈系统及相关处理程序按照CCAP《质量 风险识别控制及质量事件处置程序》执行,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满足政府 管理信息需求,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CCAP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 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8.5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CCAP根据企业分类原则、认证风险和产品特点等情况,制定监督抽样方案及年度监督计划,方案应包括抽样/封样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等。
抽样检测项目考虑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在证书一个周期内覆盖附件2-5中所列的主要安全环保项。
CCAP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参见第8条款。
8.6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CAP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否则,跟踪检查不通过。
CCAP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当发现不一致时,CCAP将充分考虑不一致项目对产品一致性及标准符合性的影响,结合分级管理及参数分类管理的原则对相应的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对生产企业分级进行调整。
8.8一致性参数管理 CCAP将对车辆一致性参数进行分类及动态管理,根据参数变化情况判别产品可能涉及的安全质量风险,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出追加工厂检查、增加抽样检测等处理。
20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9认证证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1页,共214页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CCAP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
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单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9.2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
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
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
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平行进口车及单车认证的证书需注明“平行进口”、“单车认证”。
整车产品各零件、系统或总成上的标识的相关内容应与部件产品的CCC证书(含自我声明)或向认证机构备案的结构技术参数一致。
9.3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获证后,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变更委托,变更经CCAP批准后方可实施。

(1)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认证依据标准等;
(2)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
(3)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如到期换证、规则换版等。
注:对于附件4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的A类、B类参数其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变 21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2页,共214页 更申请,CCAP根据变更内容进行判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其他参数采用备案管理, 可在监督前至少一个月进行统一变更。
当发生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依据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关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和技术专家组决议,制定标准 制修订等变化的转换期及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变化情况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在CCAP公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认证变更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CCAP根据变更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并判 定是否需要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则下达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任务,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变更涉及的样品检测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附件2-
4。
对于
A、B类生产企业,如果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其检测资源采用TMP或WMT方式在现场进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
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 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
不需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 及变更批准日期。
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CCAP《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管理规定》执行。
CCAP建立获证产品的风险预警机制,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如安全警示、缺陷调查、召回、重大质量事故或在监督抽查、专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等),并经查实确为生产者(制造商)责任时,CCAP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
CCAP将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22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3页,共214页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认证证书的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9.6电子证书 CCAP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认证委托人要求,可以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电子版证书,并保证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一致,同时具备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
CCAP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版证书系统的安全且对电子版证书签发的关键过程进行记录。
9.7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结合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即相同产品类别)CCC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制造商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CCAP在对企业声明材料、认证产品风险、工厂分类等级等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8年10号)的规定。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
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10.2产品一致性证书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将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CCAP。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样式、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见附件
8,并按照车辆类型做差异化处理。
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
根据认监委2017年1号公告的要求,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关于环保达标情况的部分将采信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并进行数据采集,以确保车辆一致性证书数据的完整性。
一致性证书应加施符合规则要求和CCAP制定的编码规则的二维码。
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CCAP指定的信息化系统。
23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4页,共214页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版本和有效性以企业向认证机构备案和认证机构的审批结果为 准,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CCC证书进行管理。
11
收费 认证申请费(包括初认证、扩项、变更等)、产品检测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费、工厂检查费、批准与注册费、证书年金等收费项目,由CCAP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规定统一收取。
产品检测费及工厂检查费依据实际发生计算。
其中,产品检测费依据各指定实验室已报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
TMP检测费按照各指定实验室已报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100%);WMT检测费按照各指定实验室已报认监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
上述费用由CCAP统一收取。
12认证责任 CCAP对认证结论负责。
指定实验室对型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CCAP及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对工厂检查结果负责。
认证委托人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认证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照CCAP《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须知》的要求进行。
24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5页,共214页 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01一般安全01-01标志01-01-01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汽车和挂车的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4.7.3、4.7.4、4.7.6、4.7.8、4.7.9、4.7.11~4.7.13条的要求。
01-01-0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乘用车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符合GB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
01-01-03燃气汽车气体燃料标志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气体燃料类型的标志应符合GB/T17676-1999《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的要求。
01-01-04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
01-01-05校车外观标识校车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2009《校车标识》及GB24315-2009《校车标识》(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01-01-06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应符合GB30678-2014《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的要求。
01-01-0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GB22757.1-201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的要求。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GB22757.2-201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要求。
25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6页,共214页 01-01-08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汽车气体燃料的气瓶应分别符合GB/T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 缠绕气瓶》、GB/T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T17258-2011《汽车 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T35544-2017《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的 要求(仅检查标记、核查安全监察部门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01-02VIN 汽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16735-201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的要求,且其编制规则应向CCAP备案。
01-03汽车和挂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01-03-0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等应符合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 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01-03-02核载 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4条以及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01-03-03比功率 汽车的比功率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5条的要求; 专用校车的比功率应符合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第5.2条的要求。
01-04汽车和挂车侧倾稳定性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性应按GB/T14172-2009《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M2和M3类客车应按GB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专用 校车应按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N2、N3类罐式汽车和O3、O4类罐式 挂车应按GB28373-2012《N类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6条以及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01-05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 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11562-201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 量方法》的要求。
26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7页,共214页 01-06汽车间接视野装置 汽车的视镜性能应符合GB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第4条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应符合GB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 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第6条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1~ 12.2.6条的要求。
01-07汽车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 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T 24552-2009《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5.1.1除霜试 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的要求。
01-08汽车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 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T 24552-2009《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1-09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 各类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3 条的要求,其中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刮水器应符合GB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 器和洗涤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0汽车风窗玻璃洗涤器 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洗涤器应符合GB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1-11汽车车速表 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
01-12汽车喇叭 汽车的喇叭性能应符合GB15742-2019《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第
3 条的要求;喇叭在车辆上的安装应符合GB15742-2019《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 验方法》第4条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6.1条的要求。
01-13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27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8页,共214页 汽车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2016《汽车操纵件、 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其中电动汽车还应符合GB/T4094.2-2017《电动汽 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
01-14汽车和挂车号牌板 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的要求,其中号牌板安装孔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8.2 条的要求 01-15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 燃油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5、12.15.7条的要求。
燃气汽车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6、12.15.7条以及GB19239-2013《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的要求。
01-16汽车罩盖锁 汽车的罩盖锁应符合GB11568-2011《汽车罩(盖)锁系统》的要求。
01-17汽车防盗装置 汽车的防盗装置应符合GB15740-2006《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
01-18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和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 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6.5条和 GB/T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
乘用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8.6.6条的要求。
01-19客车结构 01-19-01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客车应符合GB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第11.2.4、11.2.8、11.2.9、11.2.10、12.4条的要求。
01-19-02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应符合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 求》的要求。
28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29页,共214页 01-19-03卧铺客车结构要求 卧铺客车应符合GB/T16887-2008《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7258-2017《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6.7条的要求。
01-19-04专用校车结构要求 专用校车应符合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17《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2.6、11.2.7条的要求。
01-2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符合GB20300-2018《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1-2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和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2条的要求。
01-2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01-22-01汽车和挂车结构、装置、功能要求 乘用车列车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6.1、4.16.2 条的要求; 部分客车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7.3、4.17.4条的 要求; 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7.5条的要求;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6、7.2.7、 7.2.11、7.2.12、7.2.15、7.5、7.8.1、7.8.5、7.9.5条的要求; 电气设备和仪表应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6.3、8.6.4、 8.6.7、8.6.9、8.6.10条的要求; 汽车的车轮总成和悬架系统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2.1、9.2.4、9.4条的要求; 专用校车和客车的车身结构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2.1条的要求; 29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0页,共214页 客车车外行李架和车底行李舱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1.2.5条的要求; 货运汽车的特殊要求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3.1、 11.3.3~11.3.10、11.3.12~11.3.14条的要求; 汽车车门和车窗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5条的要求; 汽车电子标识安装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9条的要 求; 车身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10.2~ 11.10.6条的要求;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12.7.2条的要求; 客车、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12.10.2~12.10.4、12.11、12.12条的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其他要求(防眩目、反光背心、停车楔、保险杠、除霜除雾装置、 急救箱、灭火器)应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5.1~12.15.5、 12.15.8条的要求。
01-22-02汽车座椅(卧铺)布置及朝向 汽车座椅布置及朝向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6.3~ 11.6.9条的要求。
01-22-03汽车变速器换挡装置 汽车变速器换挡装置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0.2条的 要求。
01-23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轻型汽车的牵引装置应符合GB32087-2015《轻型汽车牵引装置》的要求。
01-24运油车和加油车安全要求 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应符合GB36220-2018《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的要求。
01-25不停车收费系统要求 30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1页,共214页 对于选装ETC装置的车辆,应符合GB/T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 元》的要求。
01-26车用起重尾板 对于选装起重尾板的车型,应符合GB/T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 术要求》的要求。
01-27汽车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汽车的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应符合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或GB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以及GB7258-2017《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0.5条的要求。
02被动安全02-01汽车车门锁、门铰链、滑动门保持件M1和N1类汽车的车门锁、车门铰链和滑动门保持件应符合GB15086-2013《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2汽车车门锁、门保持件安装M1和N1汽车的车门锁、门保持件安装应符合GB15086-2013《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03汽车座椅及固定件M1类和N类汽车的所有座椅及固定件、M2、M3类汽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固定件、M2、M3类汽车中的A级和Ⅰ级客车使用的乘客座椅及固定件应符合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或GB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M2、M3类汽车中除A级和Ⅰ级以外客车使用的乘客座椅及固定件应符合GB13057-201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专用学生校车使用的座椅及固定件应符合GB2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
02-04防止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M1类汽车中构成行李舱的座椅或隔离装置应符合GB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15条或GB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11条的要求。
31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2页,共214页 02-05座椅头枕 汽车的座椅头枕应符合GB11550-2009《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 求。
02-06汽车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 02-06-01汽车安全带性能 安全带的性能应符合GB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 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和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
02-06-02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 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的安装应符合GB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 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第12.1.1~12.1.3、12.1.5、12.1.7条的要求。
02-06-03汽车儿童乘员约束系统 儿童乘员约束系统应符合GB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及GB 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对于整车座椅自 带儿童约束系统的产品,要求其应满足GB
27887-2011的要求,但不必单独获证)。
02-0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和ISOFIX固定点系统 02-07-01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201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 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的要求。
02-07-02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 M1类汽车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2013《汽车安全带安 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第12.1.6条的要求。
02-08外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11566-2009《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N类汽 车的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20182-2006《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
02-09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M1类汽车的内部凸出物应符合GB11552-2009《乘用车内部凸出物》的要求。
32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3页,共214页 02-10护轮板 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7063-2011《汽车护轮板》的要求。
02-11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 M1类汽车的顶部抗压强度应符合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的要求。
02-12前后端防护装置 M1类汽车的前后端防护装置应符合GB17354-1998《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要 求。
02-13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M1类汽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1500kg的N1类汽车的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 GB
11557-2011《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的要求。
02-14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M1类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的正面碰撞 乘员保护应符合GB
11551-2014《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电动汽车还应符 合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02-15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M1、N1类汽车的侧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
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的要求;电动汽车还应符合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采用B级电 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02-16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 M1类汽车的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应符合GB
20072-2006《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 全要求》的要求。
02-17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M2类和M3类中的B级、Ⅱ级和Ⅲ级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17578-2013《客车 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02-18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N类汽车的驾驶室乘员保护应符合GB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
33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4页,共214页 02-19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装置 N2、N3类汽车的前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的 要求。
02-20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 求》的要求。
02-2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 要求》的要求。
02-22汽车玻璃 汽车的安全玻璃应符合GB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及GB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5.6、11.5.7条的要求。
02-23汽车内饰材料 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38262-2019 《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7条的 要求。
02-24汽车燃油箱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符合GB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或GB18296-2019《汽车燃油箱及其安装的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2-25电动汽车特有项目 02-25-01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8384.1-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 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 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5.2污染度暂不检测;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 放暂不检测);GB/T18384.2-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 护》(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检测;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检测)、GB/T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6.3.3电容耦合暂不检测;7.2(除 34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5页,共214页 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9用户手 册涉及项目暂不检测)和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3条的要求。
02-25-0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GB/T24549-2009《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6779-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以及GB/T26779-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 氢口》(第1号修改单)、GB/T26990-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 的要求,其中车载氢系统按GB/T29126-20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 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02-25-03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应符合QC/T838-2010《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规定进 行试验(5.1.3.1条绝缘、5.2.1条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条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 设施暂不检测)。
02-25-04电动车辆仪表 电动车辆仪表应符合GB/T19836-2019《电动汽车用仪表》(仅执行整车测试部分) 的要求。
02-25-05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应按GB/T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 驶里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第4.17.6条的要求。
02-25-06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M1和N1类的纯电动汽车、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燃料电池电 动汽车应符合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
02-26电动汽车用电池 02-26-01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单体和模块 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单体和模块应符合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 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6.5工况循环暂不检测)、GB/T31485-2015《电动汽车 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6.3.7电池模块的挤压试验暂不检测;6.2.8、6.3.8 35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6页,共214页 针刺试验暂不检测)、GB/T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 法》、GB/T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 要求与测试方法》(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 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的要求。
02-26-02
铅酸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应符合QC/T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的要求。
02-26-03锌空气电池 锌空气电池应符合GB/T18333.2-2015《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6.2.4、6.3.490° 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的要求。
02-26-04超级电容器 车用超级电容器应符合QC/T741-2014《车用超级电容器》(6.2.11、6.3.8循环寿 命暂不执行)的要求。
02-26-05动力电池编码规则 汽车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及其他可充电储能装置的编码规则应符合GB/T 34014-2017《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的要求。
02-27驱动电机 驱动电机系统应按照GB/T18488.2-2015《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 验方法》(9.4.3中对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的随机振动试验可按照车身安装 位置的振动要求执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检测;10可靠性试验暂不检测)的进行检测, 并符合GB/T
18488.1-2015《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5.6.7 电磁兼容性结合GB/T18387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暂不检测;附录A暂不检测)的 要求。
02-28传导充电系统 传导充电系统应符合GB/T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 要求》、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36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7页,共214页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GB/T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的要求。
02-29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 N类汽车和O类挂车防飞溅系统应符合GB34659-2017《汽车和挂车防飞溅系统性能 要求和测量方法》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10.1条的要求。
02-30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客车灭火装置应符合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的要求。
03环境保护与节能 03-01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 汽车的污染物应符合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第五阶段)》或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阶段)》的要求,其中第五阶段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GB19755-2016《轻型混合 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03-02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 03-02-0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及车载诊断(OBD)系统应符合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要求;曲轴箱污染物应符 合GB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 要求;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应符合GB 20890-200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
03-02-0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 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应符 合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 要求》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应符合HJ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 37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8页,共214页 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要求。
03-03发动机净功率 汽车的发动机净功率(标明值)应符合GB/T1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 试方法》的要求。
03-04无线电骚扰特性 03-04-01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 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4023-2011《车辆、船和内燃机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或GB34660-2017《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 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3-04-02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强度 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 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
03-05汽车燃料消耗量 03-05-01乘用车 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 定进行试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19753-201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 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企业组合平均燃料消耗量应符合GB27999-2014《乘 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或GB27999-201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 标》的要求(企业应预先按CCAP要求申报其产品出厂或进口、燃料消耗相关信息及组合 计算方式等)。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应符合附件1附录A的要求。
03-05-02
轻型商用汽车 轻型商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19753-201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20997-2015《轻型商用车燃 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
03-05-03重型商用汽车 38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39页,共214页 重型商用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GB/T27840-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 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的要求,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19754-201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 量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03-06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汽车和挂车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应按GB/T19515-2015《道路车辆可再利 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03-07禁用物质 汽车和挂车的禁用物质应符合GB/T30512-2014《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的要求。
04汽车和挂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04-01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或GB4785-20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 安装规定》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2条的要求。
04-02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第8.5.2、8.5.3条的要求。
04-03前照灯配光性能 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 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25991-2010《汽车用LED前照灯》、GB/T 30036-2013《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要求。
04-04转向信号灯 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7509-200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5位置灯 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20-201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6示廓灯 39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0页,共214页 汽车和挂车的示廓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20-201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7制动灯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20-201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08倒车灯 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的要求。
04-09前雾灯 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660-2016《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0后雾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1554-2008《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 性能》的要求 04-11侧标志灯 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8099-2013《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 光性能》的要求。
04-12后牌照灯 汽车和挂车的后牌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8408-2015《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 装置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3驻车灯 汽车的驻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18409-2013《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
04-14昼间行车灯 汽车的昼间行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23255-2019《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的要求。
04-15角灯 汽车的角灯配光性能和安装应符合GB/T30511-2014《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的要 求。
04-16回复反射器 40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1页,共214页 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
04-17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和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和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条的要求。
04-18车辆尾部标志板 汽车和挂车的尾部标志板应符合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和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
04-19前照灯清洗器 汽车的前照灯清洗器应符合GB/T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的要求。
04-20三角警告牌 三角警告牌应符合GB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的要求。
05噪声及底盘 05-0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汽车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 方法》的要求。
05-02-01定置噪声 汽车的定置噪声应按GB/T14365-2017《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的规定进行试验。
05-02-02耳旁噪声 汽车驾驶员的耳旁噪声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3 条的要求。
05-03汽车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
05-04汽车和挂车制动系统 05-04-01结构和性能 汽车的制动系统结构和性能应符合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 验方法》、GB12676-2014《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0条的要求。
41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2页,共214页 05-04-02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应符合GB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 及试验方法》、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2条的要求。
05-05汽车和挂车制动软管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2010《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 方法》的要求。
05-06汽车和挂车轮胎 05-06-01轮胎性能汽车和挂车轮胎应符合GB9743-2015《轿车轮胎》、GB9744-2015《载重汽车轮胎》的要求。
05-06-02轮胎安装 汽车和挂车轮胎安装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条的 要求。
05-0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 乘用车的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符合GB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 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05-08制动器衬片 汽车和挂车用制动器衬片应符合GB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要求。
06专用汽车(起重举升类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的专用 装置和功能 06-01质量参数 专用汽车的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 及质量限值》、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4.1条的要求;清障车 额定托牵质量不得超过其最大总质量。
06-02上装电气系统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8.2、4.8.3、4.8.4、4.8.6、 4.8.8、4.8.9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4.8.2、 42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3页,共214页 4.8.3、4.8.4、4.8.6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 规则》第9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的电气系统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和接地装置,绝缘电 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控制系统应具有泵送、反泵、停泵等控制功能,应设有确保安 全的过载保护装置。
06-03
危险标志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属性、有效容积、额定装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9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T15052-2010《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第3、4、5、6、7、9条的要求。
混凝土泵车的活动支腿等危险部位标志应符合GB/T15052-2010《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第3、4、5、6、7、9条的要求。
06-04罐体及管路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20m3。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有效容积不大于10m3。
油罐车的油罐应能承受至少35kPa空气压力,不得出现渗漏和永久变形;吸油管路在做自吸试验时,应无渗漏;压力管路在作业时应无渗漏。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应符合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要求,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QC/T932-201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06-05导静电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T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2.1条的要求。
06-06作业噪声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满足:采用底盘发动机取力:≤90dB(A);独立发动机≤94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作业噪声应符合GB/T20062-2017《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作业噪声应符合GB/T26408-2011《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第5.1.11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作业噪声应符合QC/T718-2013《混凝土泵车》第4.2.7条的要求。
43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4页,共214页 06-07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10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 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的要求;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配备的 力矩限制器应符合GB/T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第4.1.1、4.1.2、4.1.5、 4.1.8.1、4.2.1.2、4.2.1.6、4.2.2、4.3条或GB/T12602-202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 置》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要求;随车 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小于和等于5m时,偏差不 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偏差不大于幅度的2%。
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
各油缸应装有锁紧装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缩。
折叠臂式的随车起重运输车吊钩应 装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的装置;混凝土泵车应安装水平仪,布料杆应有防止输送管前端软 管突然坠落的措施;对于自卸车及倾翻卸料的垃圾车,车厢下部应设置防止车厢下落的 撑杆或其它可靠的安全装置;采用真空泵作为吸污系统真空源的吸污车,应设有防污保 险装置。
06-08
操作系统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3条的要求;混凝土 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筒调速操纵杆的操纵应轻便灵活,应设置锁紧装置,应装有手柄操作 指示牌,标明进料、搅动和出料时手柄的方向和位置;压缩式垃圾车应在装卸机构侧面 设置动作停止和反动作按钮或手柄,并应设有醒目标志。
06-09
整车稳定性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2.4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 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4.2.17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0条的要求;具有回转吊臂的清障车和随车起 重运输车的静稳定性载荷值应不小于1.25PQ+0.1F
(PQ—最大起升质量,F—是折算至臂 架头部或小臂头部的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质量引起的载荷)。
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 装置不可人为失效,其静稳定性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混凝土泵车应 满足如下要求:在1.25倍工作载荷作用下,布料杆处于相对于整车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 时,至少有3条支腿不得松动;无论布料杆在任何位置,允许1条支腿抬起,但活动支腿 的抬起量不应大于200mm;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满载时的纵向稳定性B/hg(B—质心距后轴 中心线的水平距离,hg—质心高度)不应小于0.7,横向稳定性(F-T)/hg
(T—质心 距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F=(A2(Z-B)+A1B)/2Z,A1—前轮距,A2—后轴两最外 轮距,Z—轴距)不应小于0.5。
06-10液压系统 44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5页,共214页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7.5、4.7.6、4.7.7、4.7.8、 4.7.13、4.7.14、4.7.15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 重机》第4.7.6、4.7.7、4.7.8、4.7.9、4.7.14、4.7.15、4.7.16条的要求;高空作业 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8.2、8.3、8.4、8.6条的要求;特 种结构汽车的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安全装置,不允许出现渗漏、破裂等现 象,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
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连续作业 2小时,液压油箱内的最高油温不应超过80℃,当液压管路损坏或液压系统失压时,起 支撑作用的油缸应能自动锁定。
06-11
吊钩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6.6.3条的要求;全地面起 重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4.6.7.2条的要求。
06-12钢丝绳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6.6.4、4.6.6.5、4.6.6.6、 4.6.6.7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4.6.7.3、 4.6.7.4、4.6.7.5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 第6.1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和清障车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出现乱 绳现象,起升时不应打结、打扭。
06-13上车制动器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升、回转机构均应安装制动器, 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
06-14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6.1、4.6.2、4.6.3、4.6.4 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4.6.1、4.6.2、 4.6.3、4.6.4条的要求;清障车的吊臂伸缩、变幅和回转时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 颤或冲击,运动过程中不得和其它构件干涉,起重作业时,应保证载荷在空中停置后继 续提升时不出现下滑现象。
06-15
压力表 应安装压力表的专用汽车,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级。
06-16结构强度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4.3条的要求;汽车 起重机应符合GB/T6068-200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第24.1条的要求; 全地面起重机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5.21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 45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6页,共214页 输车应符合QC/T459-2014《随车起重运输车》第5.1.16条的要求;混凝土泵车应符合 QC/T718-2013《混凝土泵车》第5.13条的要求。
对设有防超载保护装置且该装置不可 人为失效,其强度测试载荷值为测试工况能够起升的最大载荷;特种结构汽车在额定载 荷作用下,其主要结构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5。
06-17
上车操纵室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T9738-2015《汽车起重机》第4.5条的要求;全地面起重机 应符合GB/T27996-2011《全地面起重机》第4.5条的要求。
06-18上车排放 上车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满足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三、四阶段)》的要求(接受申请人提供上车发动机能 够满足GB20891-2014排放要求的证据,如提供的报告证明排放不低于GB20891-2014 的指标)。
06-19上车液压软管 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8.5条的要求。
液压 软管的破裂强度应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8.5条的要求。
46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7页,共214页 平行进口汽车根据其符合性整改或改装情况可分为三类:①原车型获证,指改装车 的前一阶段车型,与已获CCC证的车型为同一制造商和工厂用相同的质量体系控制生产 的相同产品;②原基础车型获证,指改装车的前一阶段车型,与已获证的车型为相同/ 不同制造商或相同/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其类似车型有已获CCC证的车型;一般指相同 制造商或工厂针对中国以外不同国家地区生产的类似获证产品。
③原基础车型未获证。
针对上述不同类的产品,需区别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 产品一致性核查 原车型获证
原基础车型获证 ①对改装受到影响的项目逐台进行 ①核查与原车型的一致性,包括结构核查;如发现不一致时,追加试验项 参数、配置,仅对改装所影响的项目目,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进行试验。
②部分关键安全环保项目详见附件
7 ②部分试验项目可采取首批进口车《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 辆一致性核查和抽样检测的方式代目》中频次为1次/1年的项目,应在 替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每年至少进行1次试验。
③其他按“十抽二”进行核查。
①对符合性整改或改装项目以及受 到影响的项目逐台进行核查;如发现①国家、地区、工厂之间差异所影响 不一致时,追加试验项目,并按相关的项目。
规定处理;②符合性整改或改装所影响的项目 ②部分关键安全环保项目详见附件7③部分试验项目可采取首批进口车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辆一致性核查和抽样检测的方式代 目》中频次为1次/1年的项目,应在替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每年至少进行1次试验。
③其他按“十抽二”进行核查。
原基础车型未获证按照本规则规定进行全项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注:对由原制造商授权的平行进口,可视情况减免产品一致性核查。
47 文件编号:CCAP-C11-01:2020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第一版(修改码:0) 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M1 M2 M3 N1 N2 N3
O GB7258-2017的4.1、4.7.3、4.7.4 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 1志 、4.7.6、4.7.8、4.7.9、4.7.11√ √ √ √ √ √ √ ~4.7.13条 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GB30509-2014 燃气汽车气体燃料类型标 3志 GB/T17676-1999 √ × × × × × × √ √ √ √ √ √ × 4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2005 - - - √ √ √ √ 5校车外观标识 GB24315-2009及第1号修改单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 6号 GB30678-2014 GB/T24160-2009 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 7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GB/T17258-2011 GB/T17259-2009 √ √ √ - - - - × √ √ × × × × √ √ √ √ √ √ × 8汽车和挂车VIN GB16735-2019 √ √ √ √ √ √ √ 外廓尺寸、轴荷GB1589-2016 汽车尺寸和质量 √ √ √ √ √ √ √
9、轴荷和核载质量 GB7258-2017的4.4条及第1号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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