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浙大发研〔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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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9年6月12日 —1— 浙江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构筑卓越研究生教育品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领导者,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职责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
导师应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导师培训计划。
第三条导师应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2— 第四条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社会实践等各类实践活动,强化学术指导,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五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涵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对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整体把关,为研究生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潜心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导师权利第七条建设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校积极营造全员育人的良好氛围和风清气正的办学环境,切实保障导师权利。
第八条导师具有研究生招生参与权。
根据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及学院(系)工作安排,导师有权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复 —3— 试考核工作,对考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严格考核。
第九条导师具有学业指导主导权。
导师具有参与所在学位点培养方案制定的权利。
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制定、读书报告、开题报告及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培养及学位论文指导事务,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主导权。
第十条导师具有评奖评优等推荐权。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加评奖评优、学术交流、申请课题等,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一条导师具有学籍处理建议权。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导致学业与培养等问题且调解无效的,导师有权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更换导师或退学的建议。
更换导师或退学处理应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要求。
第十二条导师具有管理政策建议权。
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导师资格 第十三条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
学校鼓励跨学科 —4— 联合指导,鼓励以团队形式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申请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
科学研究能力突出, 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等学术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历。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已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的经历;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历。
申请跨学科导师资格的,应已在主要学科培养过一届相应层次研究生。
(四)为我校全职聘用的教学科研岗位正式人员,教学科研岗位一般要求为教学科研并重岗或研究为主岗或教学为主岗。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五)符合申请学科及其所属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 —5— 件:(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
科技实践能力突出, 具备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
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应用类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取得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学术成果。
(三)为学校全职聘用的正式人员,且具有一定的培养研究生经历。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已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的经历;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参加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历。
申请跨学科导师资格的,应已在主要学科或主要专业学位类别培养过一届相应学位层次的研究生。
(四)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及其所属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兼职导师资格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格高尚,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的学术领军人物。
(二)为学校聘任的兼职/兼任教师,有校内合作教授,并可保证来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年。
—6— (三)申请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项的相应条件;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相应条件。
学校原则上不专门聘请兼职导师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申请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历,已取得高水平成果。
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的聘任应对提高学校专业学位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不低于学校申请条件下,设定符合本学部情况的导师资格基本要求,制订本学部导师资格审核的具体工作细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工作细则,开展导师资格审核工作。
导师资格审核应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审核通过的名单由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后,由学部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发展战略,经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推荐、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校长可以直接确认国内外知名学者的导师资格,以发挥人才工作绿色通道的作用。
—7— 第二十一条学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百人计划”等优秀青年人才导师资格的审核可由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人才到岗后,由人才工作办公室将其导师资格报相应学部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对导师的履职能力开展考核评价,考核通过的方可获得当年的招生资格。
导师原则上指导在学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5人;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指导在学研究生的总数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导师原则上应在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
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而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应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及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定。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导师因出差、出国(境)、身体因素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应及时向学院(系)报 —8— 告并办理请假手续。
导师请假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学院(系)应当为其指定一位合作导师(优先考虑导师组成员)协助或暂时履行导师职责;请假半年及以上的,学院(系)在征得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同意后,应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17〕115号)规定,为其指导的研究生调整导师。
第二十五条导师应在取得导师资格后的两年内,参加求是导师学校培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未按期取得结业证书的导师,不能上岗指导研究生。
导师原则上每5年须参加1次求是导师学校培训学习。
学部和学院(系)要加强导师管理,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导师定期培训和经验交流分享制度,发挥优秀导师的模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兼职导师所招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联合培养职责。
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或解聘后,由校内合作教授承担兼职导师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绩显著的导师,以“五好”导学团队、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在师德师风或学术道德存在问题、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导师,研究生院可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减扣 —9— 研究生招生名额、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指导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或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组织管理第三十条学院(系)是导师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导师资格条件初审、招生资格条件审核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各类涉及导学关系的申诉,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研究生院是导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导师管理政策的制定及政策执行的督导。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及所属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办学特点和发展规律,分别制定导师资格的定量标准、实施细则,定量标准、实施细则须报所在学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校授权的其他机构)审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由学院(系)发文实施。
各学院(系)导师资格的定量标准、实施细则一经发文实施,须严格执行。
—10—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1—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6月12日印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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