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操作系统今正式,6国际2014年4月8日

杀毒软件 3
星期二责任编辑王建国电话:(0531)85193446Email:guoji@ “视窗”XP操作系统今正式“退役” 国内操作系统及安全行业或迎来商机 专家支招 如何防范风险 综合新华社电美国微软公司定于8日正式停止对“视窗”XP操作系统的服务支持,不再修补XP系统的安全漏洞。
但是,一些XP系统用户出于习惯和成本考虑不打算升级,意味着他们将不得不承担安全风险,自行抵御黑客攻击。
作为一款目前依然拥有大量用户的经典操作系统,XP退役,无疑给国内安全厂商提供了极好的表现机会。
微软公司对XP系统的服务支持包括定期推送安全更新,向用户提供抵御黑客攻击的安全补丁。
服务一旦终止,用户需自行下载相关杀毒或防火墙软件,否则系统面临的威胁会不断增加。
一些网络专家认为,黑客可能已经掌握攻陷XP操作系统的新方法,但可能在8日安全服务停止后才会“动手”,因为届时微软公司不会再介入阻止他们。
根据第三方数据显示,目前,中国PC用户约5亿,按70%的市场份额计算,XP用户数约3.5亿,约6成用户继续使用XP的话,人数或在2亿以上。
随着XP的退场,对于操作系统行业及安全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或一次机会。
国内安全厂商在为抢用户绞尽脑汁时,也应关心更有价值的用户群。
目前最具经济价值的还是政商市场,因为很多政府机关和企业还在大量使用XP,且很难短期内及时升级,所以在过渡期就需要更高防护。
据了解,目前国家信息中心已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政务终端安全配置应用支撑平台”,北信源等企业也通过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测评认证,意图在“后XP”时代一展身手。
面对XP“退役”,“有条件的用户建议最好 尽快升级到最新版本。
”360安全专家安扬表示, 相比XP而言,升级到Windows7或Windows8 无疑更加安全。
除了升级之外,用户还可以选择第三方安 全软件对XP进行防护。
据了解,国内的一些安全 厂商纷纷推出了相应的防护软件,如腾讯电脑管 家(XP专属版本)、金山毒霸(XP防护盾)、360安全 卫士(XP盾甲)和“Windows
XP迁移助手”等。
金山毒霸安全专家李铁军建议,应根据自 身情况选择采用USB设备控制、部署杀毒软件、 使用软件限制等策略,尽可能避免安全风险。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陈江建 议,第一安装好杀毒、查杀木马等防病毒软件, 加强外来保护;第二做好备份工作,XP系统下 的一键GHOST很容易操作,一旦被攻击可快速 恢复;第三适度断网,潜在危害多源于网络,断 网可解决问题。
一些网络安全专家指出,应对XP“后遗 症”,最一劳永逸的办法是尽快推出国产操作系 统替代XP,接管我国2亿台XP电脑用户的服务 支撑。
(据新华社电) “视窗”XP操作系统 2001年问世以来,“视窗”XP操作系统已运行逾12年。
12年间,微软公司已数次对“视窗”系统进行更新换代。
最新版本是“视窗8”,这一系统顺应目前触屏和“云服务”的发展趋势。
谈及XP系统目前的使用范围,全球信息安全服务公司Trustwave主管克里斯托弗·波格说,XP系统无处不在,“从警察局到银行,从司法机构到餐馆”。
行业估计显示,目前全球仍有20%到30%“视窗”系统电脑使用XP系统。
在XP系统的“粉 丝”中,个人用户是XP系统的最大用户群。
此外,一些小企业也习惯使用XP系统。
另外,许多自动取款机也使用XP系统。
(据新华社电) 4月7日,一名妇女在印度特里普拉邦阿加尔塔拉的一处投票点等待投票。
□新华社发 印度“马拉松式”选举开跑 将持续5个星期,结果预计5月中旬揭晓 据新华社电
印度议会选举7日开始,将持续5个星期,分9个阶段举行,结果预计5月中旬揭晓。
最新民调结果显示,现执政党国大党可能遭遇重挫,印度人民党候选人纳伦德拉·莫迪有望出任新一任印度总理。
印度为联邦制国家,实行议会制,获得人民院、即议会下议院全部543个席位半数以上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举总理人选。
印度知名民意调查机构“发展中社会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民调结果显示,印度人民党及其盟友有望在选举中获胜,但难以赢得过半席位。
在这一情况下,最可能出现一个由印度人民党领导的联合政府。
国大党和印度人民党为印度政坛传统两强,但20年来,两者在历次议会选举中都没能 独立获得绝对多数席位。
如果民调预测准确,意味着印度人民党候 选人莫迪有望出任总理。
莫迪现年64岁,是印度国内眼下的政治明星。
他讲求实干,连续三届担任古吉拉特邦首席部长。
在他带领下,古吉拉特邦经济增长率创各邦之最,基础设施建设和吸引外国企业投资尤为突出。
现任印度总理曼莫汉·辛格已经宣布不以总理候选人身份参选。
现年43岁的国大党的副主席拉胡尔·甘地是这一党派最有希望推举的总理人选。
拉胡尔·甘地是前总理拉吉夫·甘地之子,是甘地家族继承人,他的母亲索尼娅·甘地现任国大党主席。
虽然拉胡尔·甘地是未来印度总理的潜在人选之
一,但不少分析师认为,拉胡尔·甘地清楚自己这次获胜席位不多。
博鳌亚洲论坛 今日开幕 据新华社海口4月7日电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将于8日在海南博鳌开幕。
本届年会围绕改革、创新、可持续发展三大主线对亚洲和世界经济形势展开讨论,中国改革相关话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
本届论坛将主题确定为“亚洲的新未来:寻找和释放新的发展动力”。
论坛秘书长周文重表示,2014年亚洲和新兴经济体将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国、印度、印尼等均在大力推进改革议程。
在这一背景下,论坛确定这个主题并设置60场正式讨论,是希望通过政、商、学界领袖们的思想碰撞,在凝聚共识基础上为新一轮改革寻找切入点和新思路。
日媒民调显示 多数日本人认为安倍执政 姿态有损东亚和平与稳定 据新华社东京4月7日电日本媒体7日公布的一份最新民调结果显示,六成日本民众认为安倍政权的执政姿态有损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超过六成民众明确反对安倍政府解禁集体自卫权。
《朝日新闻》公布的这份民调结果显示,民调显示,日本民众对安倍政权的担心和不安在增加。
有60%民众认为,安倍政权的执政姿态对东亚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带来“大的负面效果”,比去年上升9个百分点;65%的受访者认为,安倍政权加强日美军事合作将加深地区军事紧张,更有近九成民众担心,解禁集体自卫权将使日本卷入战争。
古巴媒体称 美利用社交媒体搞颠覆 新华社专电古巴媒体6日报道,美国在古巴实施多个项目,试图利用社交媒体网络颠覆古巴政权,此前遭媒体披露的“古巴推特”只是其中之
一。
美联社3日报道,美国国际开发署2010年至2012年在古巴创建一个类似“推特”的社交媒体网络。
美国政府官员证实“古巴推特”的存在,但表示,这个项目并非意在推翻古巴政权。
古巴共产主义青年联盟中央机关报《起义青年报》称,美联社披露的“古巴推特”对于美国“颠覆古巴的庞大计划而言,只是冰山一角”。
《起义青年报》说,美国“古巴广播办公室”一直向古巴发送广播和电视信号,但遭古巴当局屏蔽。
近年来,“古巴广播办公室”实施多个项目,开始通过社交媒体、手机等途径向古巴民众推送电视和广播节目。
《起义青年报》认为,美国实施这些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分裂古巴,推翻古巴政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 山东省供热条例 (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
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 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
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
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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