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62,D62信息披露

备忘录 2
DISCLOSURE 制作李波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 2021年4月15日星期
(上接D61版)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第快一速条传递为、规归范集汕和头有效东风管印理刷,及股时份、真有限实、公准司确(、以完下整简地称披“露公所司有”)对重公大司信证息券内及部其报衍告生工品作种,保交证易公价司格可内能部产重生大信较大息影的 1
权大益信,息根的据快《公速司传法递》、、归《证集券和法有》效、中管国理证,确券保监公督司管及理时委、员准会确《、上全市面公及司有信效息管披理露、完管整理地办披法》露、《信上息海,证维护券投交资易所者股的合票上法
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2大控股影响比的例情超形过或50事%件的时子,公按司照或本对制其度具规有定实负有际报控告制义权务的的子有公关司人),员应和当公及司时部将门相、关公信司息下向属公企司业(董指事公长司、直经接理或层间或接董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制度正文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3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
第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预期出现、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要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当及时将相关重大信息进行内部报送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履行报告义务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

4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公司所属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2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2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单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2、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者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5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6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的当然义务人。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委派的最高级别职务人员为该主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应对重大信息实施合规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委派的最高级别职务人员应指定该主体具体承担报
7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告义务的报告人,负责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之间的信息报送工作,关注并搜集所在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发生的 重大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上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8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应为报告人履行本制度项下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有责任支持、配合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的填报工作。
第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公司、
9 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包括定期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放弃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第十条下列人员或组织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买入或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与内)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三)提供财务资助(此处财务资助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自有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以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提
供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且所收取的使用费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10((三四))公公司司董的事证、券监事事务、高代级表管及理其人配员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提供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五六))委租托入或或租受出托资管产理;资产和业务; 进人员展情有特况殊,如关该系买,可卖行能获为可知内能幕存在信不息的当自情然形,人董、法事人会秘或其书应他当组及织时。
董书事面会通秘知书拟应进当行核买查卖公的司董信事息、监披事露和及高重级大管事理项等人(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1第一十个一交条易日第内十向条公所司列书人面员报或告组,织通过应在公司买卖董公事会司股向份交易及其所申衍生报品,并种在当交天易通所知指董定事网会站秘进书行,公并告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三四))销提供售产或品者、接商受品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二)获得政府补助;(三)签订重大合同;(四)拟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五)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12事第十会二秘书条或董证事券会事秘务书代或表证说券明事情务况代,表回答有权有随关问时题向报。
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六七))业与绩私相募基关金事项合;作投资事项;(八)涉及债券市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除外)融资事项;(九)其他拟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召开其自身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十三条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三)不属于以上事项,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4 第十四条各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第四条所述的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的要求上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九)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各子公司、分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十一)各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等发生变动;(十二)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十三)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通知;(十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报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告期内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完成情况及经营分析、重要项目/事项进展情况、投标及中标情况、 15 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利润分配情况、重大合同与交易情况、诉讼/仲裁事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知识产权、员工人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获得资质/认证/荣誉、被当地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收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等情况。
16担第十连六带条责任公,不司得各互部相门推、分诿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第十六条发生第十条所述交易事项时,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17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在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十八条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每月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报送累计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的金额,并明确累计金额是否达到或超过已申请额度的70%。
18应第十给八予条该责由任于人公相司应董的事批、评监、事警及告高、减级薪管直理至人解员除的其失职职务,导等致,并信且息可披以露向违其规提,出给适公当司的造赔成偿严要重求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
(发一生)下与现列情有形关联时方,应发当生及的时未填申报请重年大度信限息额内的部关报联告交手易册;:(二)存在新增的关联方。
发生上述两项情况的,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持续追踪相关主体后续的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19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追第十九条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的,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单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二)单笔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三)未达到第(一)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案件本身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没有达到上述三项填报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每月汇总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获得政府补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报告手册: 21 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一)单笔获得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达到1,000万元;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单笔获得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达到100万元。
没有达到上述两项填报标准的获得政府补助事项,应当每月汇总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22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签订重大合同”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没有达到上述填报标准的签订合同事项,应当每月汇总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23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与交易对方经初步磋商,在对合作方式、领域达成初步意向,但未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分配方案、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情况下,签订的基础性协议、备忘录等文件;(二)签订的相关框架协议可能会引发市场传闻或媒体报道。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募集资金账户设立;(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归还;24((四五))变以更闲置募集募集资资金金投进向(行包现括金募管投理项;目发生变更、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募投项目付款方式等);(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七)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的使用;(八)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的使用;(九)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或募集资金被强制划转;(十)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情况。
25262728 29 30313233 34 35 36 37 38 39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序号、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六)项所称“涉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事项”是指年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业绩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或者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第三季度结束后的7日内,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七)项所称“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与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包括没有备案的基金);(二)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三)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四)拟设立的每一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并完成备案登记或募集失败;(五)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六)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七)其他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
上述情形发生后续重大进展的也应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八)项所称“涉及债券市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除外)融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将要进行债券市场相关融资事项时;(二)收到相关债券获得监管机构注册批准时;(三)正式发行相关债券进行融资时;(四)相关债券付息时,应在兑付前5个工作日填报;(五)相关债券回售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报;(六)相关债券到期兑付时,应在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填报。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事项中“重大”的比照标准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一)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事项涉及的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事项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事项(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事项(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包括下列情况:(一)对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应当在公司决定推进该重大交易的24小时内或重大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填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分册,报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二)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事项发生的24小时内再次履行报告义务:
(1)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2)所在部门或单位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或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情况;
(4)重大事件付款完成或者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交付完成或逾期交付或过户时;
(6)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根据审慎判断的原则,其他可能对事项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更情况。
(三)涉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子公司报告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预计信息报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涉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手册的填写报送义务,报送时应附上重大信息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相关附件。
第三十一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对于收到的相关信息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管理档案,整理信息要点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对报送的重大信息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或其他重大信息报送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第三十四条对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报送的信息质量,公司绩效考核部门将在听取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意见的基础上,在该员工全年绩效考核情况中给予相应的评分。
对于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优异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及或物质奖励。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予以惩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各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实施保密,做好书面记录,并提醒信息知情人注意保密事宜。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将拟披露内容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确认。
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七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以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维一护条信息为披进露一的步公规平范原汕则头,保东护风股印东刷和股其份他有利限益公司相(关以者下的简合称“法公权司益”,)依内据幕《信中息国管人理民,共加和强国公公司司内法幕》信(以息保下密简工称《作公, 1维司护法》信)、息《中披华露人的民公平共和原国则证,保券护法股》(东以和下其简他称利《益证相券关法》者)、的《合上法海权证益券,交依易据所《股中票国人上市民共规则和》国(公以司下法简》称(《以股下票简上称市《规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市则》公)、司《上内市幕公信司息知信息情披人露报管送理指办引》法等》法、《关律、于法上规市和公《汕司头内幕东风信息印知刷情股人份登有记限管公司理制公度司的章规程》定(》以、《下上简海称证《券章交程》易)所的上相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实第
二、准条确和公完司整董,事董会事应长当为按内照幕相信关息规管则理要的求主及要时责登任记人和。
报董送事内会幕授信权息董知事情会人秘档书案为,公并司保内证幕内信幕息信管息理知工情作人的档主案要负真
2幕内信幕息信管息理知情的主人要的责登任记人入。
档董事事宜会。
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第交六易条价格本有制重度大所影指响内,尚幕未信在息公是司指选为定内的幕、知证情券人监员管所部知门悉指,定涉的及信公息司披的露经媒营介、上财公务开或披者露对的公信司息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
影第六响条,尚未本制在度证券所指交易内幕所信网站息是和指符合为内国务幕知院证情券人监员督所管知悉理机,涉构及规公定司条的件经的营媒、财体务发布或的者信对息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4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或者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二))持公有司公的司董百事分、监之事
五、以高上级管股份理的人员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二三))所知在悉单内位幕、信部息门时,职间务、地或点岗、位方(式如;有),与公司的关系;6咨点、询依、合据、同方订式立、内等阶容段等信及报息。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7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8续内容登记等未报发送生信重息大的变时化间的。
除情上况述下情,可况将外其,内视幕为信同息一流内转幕涉信及息到事行项政,在管同理一部张门表时格,公中司登应记当行按政照管一理事部一门记的的名方称式,并在持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填写公
9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10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持续报告相关内幕信
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 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12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 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十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3((四三))相公关司收事购项人的或提案者股重东大及资其产董交事易方、监及事其、控高股级管股东理、人实员际(如控有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项进程备忘录。
14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应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15 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十八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16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需在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17(传二递)公和司知证情券范部围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者工作原因需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对方说明保密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填写并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18 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19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20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1 附: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二: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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