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

做什么 7
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由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设立,主要用于探索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规律,对创新创业教学水平和效果产生明显效应的学术研究。
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创新创业实践,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改进学术创业指导服务,创新创业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等方面。
第三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于社会企业捐赠,由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统一管理,接受相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决策需求,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指导成立,挂靠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秘书处。
由联盟各高等院校推荐创新创业教育专家组成中心学术委员会,由联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推荐创新创业教育业界权威组成中心顾问委员会。
中心的宗旨是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联合联盟内各成员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家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协同创新的机制,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创新创业教育的理念、方法和体制机制,形成国家级智库、推动创新创业教育研究、集结研究成果形成各类出版物、开展相关评审和认证工作、推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开发与共享。
第七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研究中心的学术咨询和学术决策机构。
在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研究中心科研规划,制定科研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发布科研项目指南;(二)受理科研项目申请,组织评审立项;(三)负责科研项目中期或年度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 (四)组织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发布和宣传推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 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科学研究机构,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的,方可成为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须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基金项目;(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四)跟踪管理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五)配合学术委员会对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评审年度项目,提出项目资助建议,鉴定、审核、评介项目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研究中心科研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原则上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公布。
学术委员会根据研究中心科研规划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至少在接收项目申请前30天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其他申报要求:(一)项目的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限为1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最多同时主持2项基金项目;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最多主持1项基金项目。
(三)申请人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
(四)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基金项目,须在申请材料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提交学位论文(出站报告)原件。
(五)已获得立项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研究中心资助;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基金项目。
(六)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
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与课题研究;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应以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依托单位审核后 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在申请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 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国家创新创业教育的改革发展结合紧密;(二)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目标得当,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四)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力、时间和条件;(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项目申请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预期成果等论证部分进行评审。
会议评审综合考察课题论证情况、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是否获得其他资助等。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对复审要求,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审并回复核审结果。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
第十八条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学术委员会在1个月内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九条研究中心相关科研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正式立项后,研究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 中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研究质量,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抽查制度。
中期检查采取学术委员会统一布置和课题组自行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原则上至少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的正式发表的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论文1篇,或者专著书稿1部,或者按照研究进度应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学术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进展状况抽查。
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根据评审意见和学术委员会确定的资助额度对原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调整外,课题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立项后的内容进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一)改变项目名称;(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五)课题组主要成员变更(成员前5名,须在中期前提出并备 案);(六)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正当理由,且在资助 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
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一个项目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的,原依托单位需承诺继续负责项目管理至结项。
或经原依托单位与现依托单位协调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协调不一致的,学术委员会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课题组不得组织开展与课题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以课题合作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课题组名义自行刻制印章。
如有违反,学术委员会将作出撤销项目处理。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于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基金项目时,应参考学术委员会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编制项目概算;评审专家审核概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确定金额在立项通知书上明确。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如核定的经费与申请经费不一致,应当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在1个月内将新预算回执报学术委员会。
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预算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首 笔经费拨付项目依托单位,并公布所有拨付经费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一般分2次拨款。
立项当年以批准的回执为凭,首次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在课题中期验收之后拨付。
未通过中期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文献检索和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语音转写等费用。
(四)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和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或参加相关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办公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等费用。
(十一)研究成果鉴定费每位专家的劳务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支出,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能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学术委员会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按程序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小于10%或2万元的,应报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
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在项目预算编制中说明,并报依托单位相关部门审批,转拨经费总额不能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
所有被撤销的项目,学术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终止研究的项目(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学术委员会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做出信誉保证的法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经费的追回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 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写《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和盖章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只反映基金的资助经费),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账的预留经费)要另外详细写明用途。
第七章鉴定结项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鉴定结项手续。
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学术委员会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三十八条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三)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或录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四)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30日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结项鉴定申 请书》(原件2份)、最终研究成果(原件1份)、成果摘要报告(3000-5000字,含电子版)、《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项目申请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各4份,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学术委员会报送。
第四十条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对于通过鉴定、未出版的优秀著作类成果,须按学术委员会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第四十一条鉴定的主要内容:(一)《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四)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学风是否严谨。
第四十二条鉴定专家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建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组确定成果等级。
学术委员会核定成果等级。
第四十三条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编著、系列论文、研究或咨询报告、数据库、音像软件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四十四条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 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
公开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成果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著作、鉴定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的首页、致谢部分等醒目处,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项目研究成果时,应当注明受到基金项目资助。
第四十五条鉴定实行评级制度,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结论。
学术委员会对鉴定合格、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修改后,重新提交鉴定。
对成果再次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基金项目。
第四十六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教育教学、决策咨询、社会服务转化。
(二)依托单位应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的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领导和部门时须同时报送学术委员会。
(三)学术委员会对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予以宣传,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四十七条项目成果归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和课题组共同所有,依托单位拥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研究 中心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术委员会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学术委员会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一)未履行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四)提交虚假材料;(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学术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的决定:(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二)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撤销该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项目:(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获批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术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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