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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 1
目录 0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0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40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3106.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4407.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4708.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5109.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5610.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591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6412.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规定.................................681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731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751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7816.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规定...............................8017.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规定.........................8818.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9719.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规定........................10420.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1092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11622.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证明书办理办法......................................1192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1222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252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实施细则..........................12826.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131
I 27.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13428.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13629.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13930.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安全管理规定..................1423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14632.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1503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152 II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
2 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 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
3 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 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
4 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 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5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
6 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 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 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 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7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
8 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 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 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
9 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0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11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 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14 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 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15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 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 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6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17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 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 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18 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19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华水政〔20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20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1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每门课程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与补考,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单中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当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共同鉴定,所在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学校确认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卷面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因退学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计入成绩册;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获得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考勤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23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的,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创业,原则上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多保留5年学籍。
第三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在获得学校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本人要对自己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务承担责任。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的15个工提交作日内向学校复学申请,或者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4 休学复学或退伍复学按照编入专业、年级审核毕业资格。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退学处理的本、专科学生,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的处理办法,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对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5 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对在校学习满一年的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 的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辅修结业证书,并在主修学位证书上体现辅修学位信息。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 26 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7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经司法机关裁决应负刑事责任并已生效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28 第六十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设置6个月处分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设置12个月处分期。
学生应当在处分期满前30日内,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学校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 29 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对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交流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生、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水政〔2017〕247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华水政〔2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由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学校团委分别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章程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保障学生申诉权等原则。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并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的; 31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的;(六)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七)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二)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它方式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五)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较重的一项从重处分的。
(六)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教唆、煽动、威胁、利诱或者欺骗他人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九)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不积极施救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的。
(十)拒绝或拖延退赃的。
(十一)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享有各类表彰和奖励的评选资格,以及推荐免试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评选资格。
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逾期不办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毕业班学生所受处分除留校察看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减至毕业日终止。
第九条因违法正在接受国家机关调查的,可以依据学校已查明的事实和校纪校规先行处分;国家机关作出正式调查和处理结论后,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再做进一步处分。
32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纪律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纪律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司法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裁决应负刑事责任并已生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行政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行政法规、规章被处以行政警告或者行政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如同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依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学校进行宗教宣传、集会、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相关制品以及制造校园恐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涉恐、涉暴、涉邪教音频、视频、文字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列处分:(一)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伤害的,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 33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者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一)对提供赌具或者赌博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初犯的,如果是首犯,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 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 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并处理。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赌博情节的,参照 本条(一)(二)(三)(四)项执行。
第十五条凡参与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一)打架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挑起事端,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侵占、聚众哄抢等非法占有国家、 34 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上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上行为构成治安案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上行为构成刑事案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以上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的,均以所涉财务总价值处理,为首者从重处理。
(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破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公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涂写、绘画、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图书馆图书的,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至(四)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聚众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为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 35 磁带、光盘等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阅读、收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出租或者出售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对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燃烧物等物体扰乱学校正常秩序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者因使用明火、吸烟等引起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违规携带、存放、使用法定违禁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助燃、易 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变更、调换房间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将学生宿舍、床位转租或者转借给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多次违反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吸烟、焚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引发火灾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七)住校生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非法从事经商或者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非法经商的,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36 第二十六条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就诊规定、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评优、评先及申请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综合测评、转学(转专业)、毕业就业、入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学校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侮辱、谩骂、威吓他人或以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威吓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二)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故意购买赃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四)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五)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的,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一)达到10学时以上但不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7 (二)达到20学时以上但不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到30学时以上但不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达到40学时以上但不足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分:(一)伪造学生证、考试证、图书证、毕业证、学位证等,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私刻、伪造公章或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过程中制造各种声响、动作,或者其行为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三)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五)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调换座位的;(六)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或者在答卷书写不文明语言的;(七)拖延交卷时间,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的;(八)考试结束后,无理取闹,干扰教师评卷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或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考试期间在场外为场内考生提供考试帮助的; 38 (六)交卷过程中互对答案,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或者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八)进入考场后,对座位周围(包括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未报告的;(九)考试期间学生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考试违纪行为的;(十)考试期间和教师评卷过程中,谩骂、威胁教师的;(十一)其它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介绍作弊的(包括考试前为考试作弊建立QQ群、微信群等);(二)考前利用各种手段窃取、篡改试卷或其内容的;(三)寻找或胁迫他人替考,代替别人考试的;(四)累计两次作弊的;(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科学实验(调查)过程中有捏造、篡改、夸大、隐瞒、编造实验数据和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学术论文撰写、发表等过程中有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学院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整理相关证据。
可以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意见; 39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电子证据;(九)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违纪处分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收集有关违纪证据。
学院应当做好与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并详细记录,可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学院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写出情况说明,学院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附违纪学生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等报学生工作处。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相关学院配合,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由相关学院分别搜集有关证据,形成情况说明,学院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附违纪学生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等报学生工作处,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三)学生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调查。
调查结束后,由教务处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附调查的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四)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调查取证,相关学院配合,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搜集有关证据,形成情况说明,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并附违纪学生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等报学生工作处,参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五)各学院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涉及暴恐、黄赌毒、邪教、盗窃、火险、传销、打架斗殴等治安、安全事件的,由保卫处牵头负责调查取证,有关学院或者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在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搜集有关证据,写出情况说明,保卫处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经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并附违纪学生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等报学生工作处,参照本条第(一)款处理;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向学生送达预处理告知书,告知学生做出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在收到预处理告知书5日内,可以向学生工作处做出陈述和申辩,未在5日内提出陈诉 40 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下达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院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四)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五)公章和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六)其它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 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转化和监督。
学生所受处分期限满前3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学生所在学院在对学生受处分期限间的实际表现进行全面认真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学生工作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等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法律事务中心、校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 41 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时期的紧急令给予处分;紧急令没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在对外交流活动中,违反接收学校规定,或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预科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各类考试,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参加由学校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所有考试以及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和专业外语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交流交换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生、进修生等违反校纪校规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交流交换、培训、进修,并责令其离校。
42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华水政〔2019〕163号)同时废止。
4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华水政〔2021〕3号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鼓励受处分学生努力改正错误、积极追求上进,本着育人为本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处分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6个月处分期满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自12个月处分期满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三)学生在毕业学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至毕业之日未满的,处分期减至毕业之日终止;自毕业之日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学生在毕业学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自12个月处分期满前30日起,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可申请处分解除。
(五)学生违纪后办理休学得到批准的,其休学期不计入处分期限。
(六)因退学离校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处分解除事宜。
第四条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受到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和个人日常行为表现良好;(二)积极参加所在学院或班级集体活动,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表现较好(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鉴定);(三)处分期限内,每3个月撰写一次思想汇报;(四)个人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诚实守信,积极要求进步。
但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解除:(一)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反省,拒不承认错误,态度不端正的;(二)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三)申请处分解除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4 (四)其它经认定不宜解除的。
第五条申请处分解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在所受处分期限满前3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书,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受处分期限内的实际表现进行全面认真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校学生工作处;(三)校学生工作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研究作出处理。
第六条申请处分解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处分解除申请书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二)学生受处分期限内的思想汇报;(三)学院对违纪学生受处分期限内实际表现的考察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学生处分解除后,其因之受到影响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解除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华水政〔2019〕105号)同时废止。
45 附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家庭住址 学院名称 专业及学号 联系方式 受处分原因 受处分文件号、受处分 起始时间 申请解除处分的类别及期限 政治表现和思想认识 学生所在班级 意见 签字:辅导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学院党委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校学生工作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46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华水政〔20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建立学生正常申诉渠道,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证学校行政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或者决定进行复查的诉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纽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校纪委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人各1名,熟悉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其中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三)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四)对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告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应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除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委员应当 47 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者指派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 诉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五)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3人以上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3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者不在本规定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釆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48 第十七条釆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釆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对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可釆取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者其他恰当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49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
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5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水政〔2019〕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予以查究。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生理或者心理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治愈者;(二)己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校医院证明,可申请推迟入学;(三)根据国家文件被选派支教者;(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经审查属实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凭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后,按入学当年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缴费、注册,享受入学当年相应的待遇。
因病推迟入学的学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者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 51 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交费注册实施细则》办理 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习期限 第七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3年(其中工程硕士、农业硕士、艺术硕士等为3年,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等为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增加1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7年。
第八条研究生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在延长期内的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且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及助学金。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全日制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三)已婚女研究生生育者;(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条研究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读期间应征入伍的,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硏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保留学籍至联合项目结束。
52 第十一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不交学费,不变更户口,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休学当学年,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其有关费用学校予以保留至复学时延用。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者持续休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者持续休学。
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生育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意,方可申请复学。
休学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
无后续专业时,可编入临近相同学制的专业年级。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者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五章退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不能按照规定学习时限完成学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注册、休学、复学手续的,应当予以退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学:(一)出现1门课程重修不及格或者2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者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的;(二)开题报告或者中期考核未获通过,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三)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四)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后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53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确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申请转专业的,由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及研究生院批准。
其中患病研究生转学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未取得学籍的;(二)跨学科门类的;(三)已进入毕业年级的;(四)应当予以退学的;(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未取得学籍的;(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三)跨学科门类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当予以退学的;(六)原录取学校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的,不得转入。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七章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54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
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了申请提前毕业的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被开除学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退学处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仅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己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学籍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
第二十九条因休学、复学、提前或者延期毕业、退学、转专业、转学等造成学籍变动,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研究生导师和学院初审同意,学校研究生院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退学处理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水政〔2016〕232号)同时废止 55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华水政〔2021〕86号 为满足新形势下研究生培养的需求,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规范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髙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提前毕业满足下列条件:(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条件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博士学位条件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政治思想素质优秀,为人正派,在学期间无违纪行为。

2.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

3.申请人的硕士专业背景与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相近。

4.学习成绩优秀,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相关要求,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5.学位论文“双盲审”一次性通过,且每位专家评审成绩均为80分以上(不含80分)。
(二)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条件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硕士学位条件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政治思想素质优秀,为人正派,在学期间无违纪行为。

2.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

3.学习成绩优秀,己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相关要求,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5分。

4.学位论文“双盲审”一次性通过,且每位专家评审成绩均为80分及以上。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除达到培养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和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导师为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SCI/SSCI/E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2)作为获奖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5位)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

(3)作为获奖者,其创作作品获得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 56 优秀儿童文学奖”,或获得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河南省文学艺术奖”;创作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参加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并获奖,参加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并获奖。

(4)作为主要发明者(前3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2项。
第二条提前毕业工作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同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同意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做出是否同意研究生提前毕业批复。
未经研究生院批复同意,不得安排学位论文送审、论文答辩及相关事项。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公布提前毕业资格名单。
获得提前毕业资格者进入毕业、学位申请阶段。

4.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申请在夏季提前毕业者,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申请在冬季提前毕业者,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1日。
第三条同等学力及跨专业考入者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础学制内只能申请一次提前毕业。
在其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因故不能提前毕业者,恢复基础学制。
第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57 附表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学号 专业 录取类别 是否获得本科学位是否获得硕士学位 申请提前毕业理由 姓名 所在学院 原定毕业时间 是()否()是()否() 性别导师姓名 申请毕业时间本科所学专业 硕士所学专业 出生日期 (可以附加附页说明)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学位授权点意见 学位点负责人签名 月 日 培养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月 日 研究生院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研究生培养科,一份存研究生院留存档案,一份存入学生 个人档案;
(2)提交申请时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
58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研究生院〔2019〕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教研办〔1998〕1号文件以及《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为适应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并能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身体健康。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宽广的专业知识,具备职业要求的知识结构;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身体健康。

二、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的具体体现,是组织研究生教学和指导研究生论 文写作的纲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
培养方案应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领域、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实践环节、学位论文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59 培养方案由相应学科专业提出,学科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由导师制定硕士生的培养计划,经硕士点学科负责人批准后,送研究生院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要体现该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
既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又要注意前沿性。
研究 方向一般要与学科建设的方向一致。
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和名称的确定原则如下:
1.研究方向应属本授权学科的
二、三级学科范畴,不宜分得过细。

2.一个研究方向应能覆盖若干个研究课题的内容,不能是具体的研究课题的名称。

3.一个研究方向应有几位指导教师,不要1个研究方向只有1位导师。

4.每个研究方向都应有一支包括各层次人员的科研队伍、科研设备和足够数量的科研经 费。

5.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研究方向设置条件还需具备相应的实践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6.一个授权学科一般可以设2〜3个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4个。

四、学习年限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
3 年(其中工程硕士、农业硕士、艺术硕士等为3年,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翻译硕士、会计硕士等为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增加1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6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7年。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课程学习一般 应在第3学期末之前全部完成。
实践环节包括学术活动、开题报告、专业外文文献精读、生产实践等。
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为36-40学分,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
具体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如下:
1.学位课(必修课) 60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需修满17-19学分。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第一外国语2学分;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1学分;基础理论课(含数学类、力学类、计算机类、专业基础课类等)12-14学分(注:专业基础课类应按一级学科设置)。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修满15-17学分。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第一外国语2学分;信息检索1学分;知识产权1学分;工程伦理学或者职业道德修养1学分;基础理论课(含数学类、力学类、计算机类、专业基础课类等)8-10学分(注:专业基础课类应按一级学科设置)。

2.非学位课(选修课)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需修满15-17学分。
其中:公共选修课(自然辨证法概论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专业英语及其它本校统一开设的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程等)3学分;专业选修课12-14学分(体现研究方向特色的专业课)。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修满11-13学分。
其中:公共选修课(自然辨证法概论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专业英语及其它本校统一开设的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程等)1-3学分;专业选修课8-10学分(体现研究方向特色的专业课及提高学生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课程)。

3.实践环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4学分。
其中: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专业外文文献精读2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10学分。
其中: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生产实践或工程设计8学分。

六、实践环节实践环节是硕士研究生必修环节之
一,实践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所在硕士点及导师对 其进行考核,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表》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实践环节各项内容用学分进行计量考核,按下列各项环节规定要求完成者获该项实践环节学分。

1.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般在第3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主要介绍项目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和计划安排。
开题报告应以文献综述报告为基础,要求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
开题报告由导师及所在学科审核通过,完成此环节获得1学分。

2.学术活动:2年内必须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6次以上,其中本人作学术报告1次以上,每次写出不少于500字的总结报告,由导师给出成绩。
成绩全部合格者,计1学分。
61
3.专业外文文献精读:精读10篇以上由导师指定的近年来发表在国外优秀期刊上的反映本专业研究热点、研究动态或最新研究成果的外文文献,写出文献阅读报告,并至少将其中5篇翻译成中文,连同阅读报告一起在中期考核阶段交导师审查考核并评定成绩,通过后计2学分。

4.生产实践:进实验室或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基地进行实践锻炼不少于6个月,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1年;实践安排可釆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要制定并提交实习(实践)计划,撰写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习(实践)总结报告。
此项学分由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认定,计8个学分。
该类学分属必修学分。

5.设计与研发:完成本专业的1项调研报告、产品研发报告或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报告,由导师审核合格,计4个学分,完成2项,计8个学分。
研究生未取得要求的实践环节学分,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七、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依据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科 研学习情况、学术活动和实践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
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在第4学期末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不再继续硕士论文阶段的培养:
(1)出现1门课程重修不及格,或2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者;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者;
(3)导师和中期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导师参与。
目的是督促多数,淘汰少数,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中期考核应逐个进行,研究生院协助并监督执行,考核结果在研究生院备案。

八、学位论文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使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环节。
为保证 学位论文的质量,必须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
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论文选题:论文选题是关系到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各专业(学科)应认真组织论 文选题工作。
专业学位论文选题须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密切结合实际,能够体现综合运 62 用所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手段,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论文,也可以是工程设计、专题研究成果或是高水平(质量)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研究生要认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登记表》。
论文开题报告于第3学期内完成,进行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的时间应不少于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半年至1年。
开题报告由各硕士点学科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小组成员由学科确定,每组3~5人。
评审小组应对报告人的选题进行严格评审,写出评审意见。
开题报告评审应组织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
如学位论文课题有重大变动,应重新作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硕士点学科负责人批准可限期重新开题。
一般由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再评审,仍未获通过者终止培养。

2.论文的中期检查:研究生应按进度安排进行论文撰写工作,对于抓得不紧或论文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应给予警告,直至终止培养。

3.论文写作:要求研究生论文须符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实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制度和学位论文“盲审”制度。

4.论文答辩:答辩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学校实行规范化管理工作程序,严格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执行。

九、培养方式及方法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釆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 挥教研室、研究所、科研团队的集体力量和作用。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校企联合承担,即实行双导师负责制。
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2.对每个研究生应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个人特长。
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同一领域内基础不同的研究生可有不同的安排,灵活多样。

3.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釆取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必须保证充分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
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的撰写均不少于1年。

十、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华水政〔2019〕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明确学术纪律,促进研究生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规章,以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己经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引用他人的成果、数据、观点的,应当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己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应当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应当主动向导师汇报或者交导师审阅。
参考文献应当符合有关引文规则。
(三)研究生署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或者导师姓名(不论作者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应当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的,应当征得署名者同意。
在标注各类基金项目资助时,应当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
(四)研究生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习期间做出的学术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名义发表。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当上交所在实验 64 室(教研室)或者导师。
第五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 新成果和新发现;(三)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四)将参与的课题组己有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 完成;(五)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七)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 金项目;(八)故意藏匿、隐瞒在校学习期间利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 学发现;(九)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十)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 绩等;(十二)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 名;(十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参与的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 开的技术成果;(十四)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校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自处分公布后的12个月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己获优秀奖学金者,予以收缴; 65 (三)情节严重的,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学校撤销所有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对违反学术规范、情节严重并已获得学位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
第四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相关调查。
调查结果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学校研究生院发现或者受理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当组织进行相应调查。
调查小组由学校研究生院牵头,校纪委、相应学科导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调查小组成员应当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关系。
调查小组应当在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的责任。
报告呈交之前应当提供给被调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并将答复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销学位的处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处分、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者本人。
第十三条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后,被处理者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由学校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处理决定生效。
第十四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申诉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被撤销学位的申诉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6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可釆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学校研究生院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应当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应当记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己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当通知其工作单位。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学位决议,学校研究生院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将撤销学位决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相关数据库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前,所有涉及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华水政〔2014〕16号)同时废止。
67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院〔2019〕9号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过程,保证研究生课程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范围及设置
1、课程范围研究生课程是指在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
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 案的课程,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

2、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原则:研究生课程本着科学、规范、宽广的原则进行设置。
课程设置要 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教学内容应注意及时反映学科前沿、新思想、新方法、新成就。
学位课原则上要面向一级学科设置,非学位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设置。

(2)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总学时、学分、适用学科(专业)、教学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先修课程、参考书目等。

(3)课程教学方式:研究生课程计划内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上机或实验(讨论、上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4)课程学分设置: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20学时计1学分。
每门课程的学时最多不超过60学时。

(4)其中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

二、选课办法
1.选课安排
(1)课程确定:新生报到后1周内,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方向的要求及研究生实际情 况,制订出研究生培养计划。
经学位授权点负责人批准后,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68
(2)课程调整: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已确定的学位课不得更改。
非学位课因故需要更改时,须由导师申请,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更改课程学习手续须在开课前办理,不允许研究生因考试不及格而更改课程。

2.课程学习时间安排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在第1.5学年内完成培养计划中所列全部课程的学习,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在1学年内完成培养计划中所列全部课程的学习。

三、课程管理
1.课程教学组织管理
(1)课程教学管理体制: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研究生院作为全 校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包括制订教学安排、发放教学任务书、安排公共课程考试、归档课程成绩等工作),并组织其他各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
各学院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本学院研究生除公共课外所有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包括制订教学安排、发放教学任务书、安排课程考试、归档课程成绩等工作)。

(2)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作为教学工作档案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对规范课程教学、公开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监督、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大纲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编写并提供给各学院,其他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编写。
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所辖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定后编印成册,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各学院每3至5年要组织专家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3)课程设置的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集中修订培养方案时才能调整。
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而调整的课程,由调整课程的学院进行申报,若为新增课程,则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各专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每年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课程表排定: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确定、调整并定期对外公布,研究生院在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公共课课表上网公布。
各学院在研究生院排定公共课的基础上,排定本学院下学期其他研究生课课表,经主管院长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各学院排定的硕士研究生课表(包括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除新生第一学期外,必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培养科。
教师授课计划一式三份应于开课学期第一周内以学院为单位收齐并交研究生院培养科一份,学院和教师各留存一份。
各学院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 69 表和授课计划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
授课计划和课程表作为教学督导和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2.课程教学要求与纪律
(1)课程任课教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各学院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保证教学质量,授课老师每学期为研究生授课不得超过2门次,累计不超过120学时。
鼓励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2)课程调停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组织教学,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授课计划,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
公共课调、停课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其他课程调、停课由各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3)课程教材选用: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
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鼓励采用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和双语教学。
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4)课程纪律要求: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在第1学年内,导师及学科不得安排研究生出差,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出差时,需经研究生院批准,学生出差耽误课程成绩由学生自负。
研究生上课期间,不准旷课、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请假。
一门课程旷课、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的考试。

3.课程教学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通过各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采取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检查、学院领导听课、师生访谈、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教学秩序运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教学基本文件的贯彻执行。
学校在各学院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特别是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教学质量的抽查。
对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将给予校内通报直至取消其任课资格。

四、课程考核
1.考核方式及要求
(1)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均须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70 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计分采用百分制。
考查可采用试卷、写读书报告或小论文等方式,计分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2)承担公共课考试命题任务的教师,至少要出难度相当的试题两套,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院培养科。

(3)研究生学位课考核原则上需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学位课成绩75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的考核采取考查方式进行。

(4)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难易适中,反映学生掌握教学要求知识点的实际情况。

2.考核安排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其他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
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
开课学院须提前一周将考试信息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巡考。

3.考核纪律
(1)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中途擅离考场的一律按旷考处理。
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2)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公共课考试经导师、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缓考;其他课程考试经导师、主管院长同意,可以缓考。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造成缺考的,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3)考试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考核不及格的处理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后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应终止培养,予以退学。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补考、重修合格后,登录成绩只记入及格成绩,成绩单备注栏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2)博士研究生出现1门课程重修不及格或2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者,应终止培养,予以退学。

五、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提交:全校统一设置的公共课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 71 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任课教师签名的成绩单一式两份、学生的答卷、原始试题及答案送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其他课程任课教师在同一时间,将上述材料送交开课学院备案,各学院在下学期第1周内将成绩单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培养科1份。
研究生课程成绩发布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失误,则由任课教师写出情况说明,连同考生原始试卷一起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培养办公室进行修改。
成绩单作为档案资料需长期保存,试卷和结课论文可在研究生毕业后销毁。

2.研究生个人成绩单制作:研究生个人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科统一制作,加盖“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院培养科”公章方为有效。

六、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研究生院〔2019〕11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研究生课程重修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重修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对象
1、课程补考不合格者;
2、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3、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4、其它原因未取得课程成绩者。

二、重修方式
1、课程重修者须办理重修手续方可参加重修,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2、研究生院培养科办理重修手续时间为每学期第2周,逾期不予办理。

3、研究生课程重修者随下年级研究生上课、考核。

三、重修考试与成绩
1.重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安排,在上课结束后参加期末考试。

2.重修成绩由研究生院培养科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3.课程重修成绩及格以上,按合格成绩记载,重修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缓考成绩按实际 分数记载。

四、重修申请程序
1.课程重修必须在该生学习年限内完成。

2.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提出重修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 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3.申请重修程序如下:①研究生到研究生院网页“研究生培养→表格下载→研究生下载”中下载并填写《华北 水利水电大学课程学习申请表(重修、缓考、其他)》一式两份,学生签字、导师签字。
②研究生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课程学习申请表(重修、缓考、其他)》到研究生院培 养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入开课课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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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学管理
1、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按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2、任课教师对研究生重修课程的考核,必须与正常修课的研究生一起同卷同标准考核 和评定成绩。

3、研究生因重修课程而不能如期毕业,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 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4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研究生院〔2018〕7号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不仅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研究生加强交流、整理思路、保证课题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开题报告时间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生应当按照如下时间完成开题报告,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学院自行确定:
1、硕士研究生的开题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2、博士研究生的开题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与质量,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至学位论文 答辩的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
未能按规定开题的研究生,不允许按正常毕业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开题报告内容及撰写要求
1、开题报告应在大量掌握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介绍和分析国内外该学科领域 及研究方向的前沿动态、主要进展、研究方法及已有成果等。
内容包括:①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③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创新之处;④研究方案;⑤已具备完成课题所需的条件;⑥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措施;⑦进度安排;⑧主要参考文献等。

2、阅读主要参考文献原则上硕士生不少于50篇,博士生不少于100篇,其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外文资料。
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
一。
文献综述硕士生不少于2000字,博士生不少于5000字。

3、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撰写格式详见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登记表》。
第三条开题报告的评审要求
1、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由各个培养学院统一组织,各培养学院自行确定开题报告的 75 具体时间,并依据学科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

2、硕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 专家组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组成。
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校研究生导师参加,对跨学科(门类)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

3、开题报告会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硕士生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不少于30分钟。
由评审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等进行点评和提问。

4、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论证,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

5、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填写并打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登记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在开题时提供给评审小组成员审阅,开题报告会结束后由评审小组签署评审意见。

6、开题报告要求公开进行。
在开题报告会前一周,各培养学院应将开题时间地点和开题分组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开题信息。
为加强对开题报告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研究生院将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进行检查与评估。

7、开题报告结束后,评审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给出评审意见,并在纸质《开题报告》上填写评审意见。

8、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两周内,研究生登陆河南省研究生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在“培养管理”栏的“开题报告”录入开题报告的相关信息,并研究生秘书应在云平台审核开题报告并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登记表》、《开题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整理后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存档。
第四条开题结果处理
1、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 师同意签字后将学位论文开题登记表送交所在学院。

2、开题不通过者应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指导 教师同意后,允许重新开题,需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时顺延,以最后开题通过时间计算。
76
3、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若确需改题,需重新进行开题工作,开题时间以研究生管理云服务平台中的最后开题通过记录为准。
对于论文送审阶段专家评阅意见书中明确建议应调整论文题目的情况,在不影响论文主体内容的前提下,研究生本人写出调整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可直接调整学位论文题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研究生处〔2009〕6号)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7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研究生院〔2019〕10号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学习阶段的重要考核之
一,是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
为了使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规范开展,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思想品德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学习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 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业务学习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的情况、课程成绩、学分完成情况,若有未完成个人 培养计划和培养环节者,需特别注明。
(三)科研和工程实践能力研究生在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工作和工程实践中的能力,重点在论文选题、开题报告、 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和生产实习、工程实践等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及表现。

二、考核时间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应于入学后的第四学期末完成。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应在入学 后的第五学期末之前完成。
各培养学院应按照以上要求,根据学院的总体情况,确定具体的考核时间。

三、考核程序(一)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原则上以学科为单位成立中期考 核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考核专家小组成员,但不能担任组长。
(二)申请中期考核的研究生须在考核前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同意后,在中期考核时提供给考核小组成员审阅,中期考核结束后由考核小组签署评审意见。
研究生在考核结束两周内登陆河南省研究生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 78 平台)的“培养管理”栏的“中期考核”录入中期考核的相关信息。
(三)中期考核要求公开进行。
在中期考核前一周,各培养学院应将考核的时间地点和 考核分组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示考核信息。
为加强对中期考核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研究生院将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进行督导抽查。
(四)导师要认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和平时表现,并写出评语,提出是否通过考核的意见。
(五)考核小组对研究生要逐个进行评议,并按合格、不合格给出综合考核成绩。
(六)各学院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做出考核处理决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四、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应予以退学,不再继续硕士论文阶段的培养:(一)思想道德表现差,品行不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退学处分或触犯法律者;(二)出现1门课程重修不及格或2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累计3门课程不及格者;(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经修改后仍未通过者;(四)导师和中期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各学院可根据院系的总体情况,制订具体量化的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9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规定 研究生院〔2016〕13号 博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成果的主要表现,它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是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为规范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713.1-2006第1部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容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一般由十四部分组成,依次为:
1.封面;
2.英文 封面;
3.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4.摘要;
5.Abstract;
6.目录;
7.图和附表清单(可根据需要);
8.符号说明(可根据需要);
9.正文;10.注释(可根据需要);11.参考文献;12.致谢;13.附录(可根据需要);14.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二、格式要求学位论文每部分一级标题从新的一页开始,各部分要求如下:
1.封面采用研究生院制定的统一封面,封面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科、 论文完成时间、答辩日期等内容。
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和反映论文的核心内容,论文题目(包括副标题)总长度不超过25字。
若本论文为国家自然基金等资助项目可在题目下一行用宋体12磅居中注明。

2.英文封面按照中文封面格式在封面相应位置填写英文名称,含中文封面的主要内容。

3.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部分使用统一格式,格式按本规定文后附件1打印。
需作者本人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导师手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4.摘要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具有独立性和自创性,包括研究工作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应是一篇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
除了实在无变 80 通办法可用以外,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摘要以20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检索从学位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应尽量釆用《汉语主题词表》或各专业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在摘要内容下方另起一行标明,一般为3-8个,用分号隔开。

5.AbstractAbstract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应注意外文大小写、正斜体书写符合有关要求。

6.目录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题应该简明扼要,一般要列出三级标题。

7.图和附表清单论文如果图表较多,可以分别列出清单排在目录页之后。
图的清单应有序号、图名和页码。
表的清单应有序号、表题和页码。

8.符号说明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编写成注释说明汇总表,列在图和附表清单之后。
若上述符号使用数量不多,可不设此部分,但必须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9.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应分别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应另起页。
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言或绪论(第1章):主要阐述选题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及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实验设计、釆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论文的整体结构安排等。

(2)各具体章节:本部分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是论文的核心。
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研究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
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论文中如出现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新术语、新概念,应作相应解释。

(3)结论与展望(最后1章):是学位论文最终、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应明确、精练、完整、准确。
结论应明确指出所获取的科研成果的创新点所在,并对论文在理论和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做出客观的预测和评论。
可对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设想等做出说明。
81 10.注释当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而又没有具体的文献来源时,用注释。
注释可作为脚注在页下分散著录,也可集中著录在“文后”。
11.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表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
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应在正文后列参考文献表,其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应遵照《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
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部位,须用上标标注[参考文献序号]。
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排列。
12.附录附录作为论文正文部分的补充,但不是必需的。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为了整篇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和逻辑性,这一材料包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建议可以阅读的参考文献题录,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息等;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框图、结构图、注释、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13.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个人简历包括出生年月日、获得学士、博士学位的学校、时间等;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指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的专利、出版的专著及获奖情况等。
科研成果按照“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分类,以公开发表的时间顺序列出,并依次注明:排序编号,作者,成果名称,出处,年份,卷期等。
14.致谢致谢是作者对该论文的形成作过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及参考文献的作者予以感谢的文字记载,语言要诚恳、恰当、简短。

三、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 82
1.封面和英文封面论文封面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制作。
论文分类号:采用《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四版),可到图书馆查询。
单位代码:10078。
密级:密级一般设定为公开,涉密级别分为秘密、机密、绝密。
凡涉密论文需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认定和管理办法》(研究生处〔2011〕25号)办理审批手续。
学号:填写由研究生培养科统一编排的学号。
学位类别:按申请专业的学科门类和学位级别进行分类。
学术学位博士填写为“XX学博士”,如“工学博士”、“管理学博士”等。

2.摘要行间距釆用1.25倍行距。

(1)论文题目为3号黑体字,可以分成一或二行居中打印。

(2)论文题目下空一行居中打印“摘要”二字(三号黑体),字间空两格。

(3)“摘要”二字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
每段开头按照“首行缩进”空两格,标点符号占一格。

(4)摘要内容后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首行不缩进,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数量为3-8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如果恰好关键词需要另起一页时,需要微调行距,将关键词调整到本页。

3.Abstract行间距釆用1.25倍行距,所有英文均为TimesNewRoman字体。

(1)英文题目(三号TimesNewRoman,加粗),其中第一个单词首字母大写。

(2)题目下空两行居中打印“ABSTRACT”(三号TimesNewRoman,加粗),再下空二行打印英文摘要内容(小四号TimesNewRomau)。
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3)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KEYWORDS”(小四号TimesNewRoman,加粗),其后关键词首字母大写,其它字母小写(小四号TimesNewRoman),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不打标点符号。

4.目录 83 行间距釆用1.25倍行距。
“目录”二字(三号黑体)字间空两格,段前一行,段后0.5行。
目次中章、条的编号 和绪论、附录等均顶格排。
章、条的标题及附录等的标题与前面的内容之间空一个字的间隙。
章、条等与页码之间用“…………”连接。
如果恰好最后1-3行需要另起页,需微调行距, 将最后几行调整到本页。

5.正文 正文部分应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应另起页。
行间距釆用1.25倍行距。

(1)正文最多釆用四级标题,按照1、1.1、1.1.1,1.1.1.1展开。
各层次标题一般要 简明扼要,体现阐述内容的重点,无标点符号。

(2)除一级标题章居中编排以外,节、条、款等编号全部左顶格排,编号与标题之间 空1格。
各级标题字体、字号大小按照以下标准: 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四级标题 名称 章节条款 编号 11.11.1.11.1.1.1 书写格式 三号黑体,标题占2行,居中小三号黑体,顶格写,段前6磅,段后6磅四号黑体,顶格写,段前3磅,段后3磅小四号黑体,首行缩进2字符
(3)正文每段开头按照“首行缩进”2字符,使用标准宋体小四号汉字打印,英文正文用小四号TimesNewRoman。

6.篇眉和页码篇眉从中文摘要开始,左页内容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右页内容与该部分一级标题相同。
页码置于每页下方中间位置,封面、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不需页码。
摘要、Abstract、目录根据所占页面多少按照顺序以罗马数字Ⅰ、Ⅱ、Ⅲ、Ⅳ、Ⅴ…对其进行排序,正文部分以阿拉伯数字1、2、3、4、5…对每页进行排序。

7.
(1)图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框图、流程图、地图、照片等。

(2)图应具有自明性。
所有图应有图名(中英文对照)。
图的编号和图名应置于图下方居中位置。
中文图名釆用五号宋体,英文釆用五号TimesNewRoman。
引用图应在图名右上角标出文献来源。

(3)图按章顺序编号,如图3-2为第3章第2图。
如果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将分图号标注在分图的左上角,并在图名下列出各部分内容。
84
(4)图与上下正文之间各空一行。

8.表格
(1)表格应具有自明性。
所有表应有表名(中英文对照),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名应置于表上方。
表名中文字体采用五号宋体、加粗,英文字体为五号TimesNewRoman,加粗。

(2)表格按章顺序编号,如表5-4为第五章第四表。

(3)表的编排采用国际通行的三线表。

(4)如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名(可省略)和“(续)”,置于表上方。

(5)表与上下正文之间各空一行。

9.公式公式书写应在中文中另起一行。
公式后应注明序号,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按章顺序编号,如(3.2)表示第三章第二个公式,序号右端对齐。
10.参考文献
(1)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将序号作为上角标,或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
如:“…李XX[1]对此作了研究,数学模型见文献[2]”。

(2)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
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3位时全部列出;超过3位时只列前3位,后面加“等”字或“etc.”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外人名一律釆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期刊:[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专(译)著:[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论文集:[序号]作者.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学位论文:[序号]姓名.题目[D].[XX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份专利:[序号]申请者.专利名[P].国名,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报纸文集:[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电子文献:[序号]作者.文题[EB].出版年(更新和修改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例如: 85 [1]陈建军,车建文,陈勇.具有频率和振型概率约束的工程结构动力优化设计[J].计算力学学报,2001,18
(1):74〜80 [2]黄敬仁.系统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5-18[3]TimoshenkoSP.TlieoryofPlateandShells[M].NewYork:McGraw-Hil1.1959.17-36[4]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5]丁光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非线性反应分析的随机模拟分析[D].[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1[6]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法[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7.26[7]施逢介.用激励法管理山区学校教师[N],教育信息报,2005.9.311.量和单位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27发布,1994-07-01实施)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

四、印刷及装订要求学位论文必须是A4标准纸(210×297mm),自正文部分双面印刷,之前部分单面印刷。
论文必须用线装或热胶装订,不能使用钉子装订。
86 附件1: 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并撰写完成的。
没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侵权行为。
文中除已经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 保证人(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有关保管、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开和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复制、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涉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87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规定 研究生院〔2015〕17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成果的主要表现,它集中表明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是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713.1-2006第1部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内容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
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 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理学、管理学及人文学科的论文正文应不少于3万字,工学、农学等其他学科应不少于5万字。
论文内容一般应由12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
1、封面(包括扉页),
2、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3、中文摘要,
4、英文摘要,
5、目录,
6、符号说明,
7、正文,
8、注释,
9、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目录,10、致谢,11、参考文献,12、附录。

二、格式要求学位论文每部分一级标题从新的一页开始,各部分要求如下:
1.封面(包括外封面和扉页)采用研究生处统一要求的封面,封面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科、 答辩日期等内容;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恰当、准确地反映论文的核心内容(一般不超过25字),尽量避 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如题目内容层次很多,难以简化时,可采用副题目补充、阐明题目。
论文应有扉页,按本规定文后附件
1、附件2打印。

2.声明声明位于扉页之后,包含“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两部分,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3.中文摘要 88 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摘要内容应包含研究工作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重点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
摘要字数一般在300-600字左右。
关键词是为了便于做文献检索和检索工作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应尽量采用《汉语主题词表》或各专业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在摘要内容下方另起一行标明,一般为3-8个,用分号隔开。

4.英文摘要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要符合英语语法,注意外文大小写、正斜体书写符合有关要求。

5.目录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题应该简明扼要,一般要列出三级标题。

6.符号说明如果论文中使用了大量的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专门计量单位、自定义名词和术语等,应编写成注释说明汇总表,列于目录页之后。
若上述符号使用数量不多,可不设此部分,但必须在论文中出现时加以说明。

7.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每一章一级标题应另起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绪论(或引言):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

(2)各具体章节:本部分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是论文的核心。
各章节之间互相关联,符合逻辑顺序。

(3)结论与展望:结论是整个论文的总结,是论文的最后一章,应着重阐述作者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应明确、精练、完整、准确。

8.注释当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而又没有具体的文献来源时,用注释,一般在社会科学中用的较多。
由于论文篇幅较长,建议在文中用“脚注”的方式。

9.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目录按学术论文发表的时间顺序,列齐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已录用的论文清单(发表刊物名称、卷册号;页码、年月及论文署名)。
其中应对发表刊物类别作具体说明,如:是否属于本校规定的学术刊物;论文署名单位是否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及作者排列顺序。
10.致谢 89 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各种对论文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
致谢应实事求是,切忌浮夸与庸俗之词。
11.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
参考文献表所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最主要的、发表的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
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部位,需用上标标注[参考文献序号],并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在论文末尾。
参考文献原则上不得少于50篇(其中外文资料不少于15篇)。

三、撰写具体要求
1.论文封面和扉页论文封面、扉页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制作。
涉密论文,在封面上注明密级。

2.中文摘要行间距采用1.25倍行距。

(1)论文题目为3号黑体字,可以分成一或二行居中打印。

(2)论文题目下空一行居中打印“摘要”二字(二号黑体),字间空一格。

(3)“摘要”二字下空二行打印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
每段开头按照“首行缩进”空两格,标点符号占一格。

(4)摘要内容后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小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数量为3~8个,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3.英文摘要行间距采用1.25倍行距。

(1)题目全部采用大写字母(三号TimesNewRoman,加粗),可分成1~3行居中打印。
每行左右两边至少留五个字符空格。

(2)题目下空三行居中打印“ABSTRACT”(三号TimesNewRoman,加粗),再下空二行打印英文摘要内容(小四号TimesNewRoman)。
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3)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打印“KEYWORDS”(小四号TimesNewRoman,加粗),其后关键词首字母大写,其它字母小写(小四号TimesNewRoman),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不打标点符号。

4.目录 90 “目录”二字(三号黑体)字间空两格,下空两行为章、节、条及其开始页码(小四宋 体)。
章、节、条分别以1、1.1、1.1.1等数字依次标出(法学专业论文可采用大写的
一、 (一)、编写格式)。

5.正文 正文部分应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应另起页。
行间距采用1.25倍行距。

(1)正文最多采用四级标题,即章、节、条、款。
各层次标题一般要简明扼要,体现 阐述内容的重点,无标点符号。

(2)除一级标题章居中编排以外,节、条、款等编号全部左顶格排,编号与标题之间 空1格。
各级标题字体、字号大小按照以下标准: 名 编号 称其他专业 法学专业 一级标题 章
1 一 二级标题 节1.1 (一) 三级标题 条1.1.1
1. 四级标题 款1.1.1.1
(1) 书写格式 三号黑体,标题占2行,居中小三号黑体,段前6磅,段后6磅四号黑体,段前3磅,段后3磅小四号黑体
(3)正文每段开头按照“首行缩进”空两格,使用标准宋体小四号汉字打印,英文正文用小四号TimesNewRoman。

6.篇眉和页码篇眉从中文摘要开始,右页内容与该部分一级标题相同,左页内容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页码置于每页下方中间位置,封面、扉页、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不需页码。
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根据所占页面多少按照顺序以罗马数字Ⅰ、Ⅱ、Ⅲ、Ⅳ、Ⅴ…对其进行排序,正文部分以阿拉伯数字1、2、3、4、5…对每页进行排序。

7.
(1)图中一律采用中英文标注。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居中位置。
中文图题采用五号宋体,英文字体为五号TimesNewRoman字体。
引用图应在图题右上角标出文献来源。

(2)图按章顺序编号,如图3-2为第三章第二图。
如果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将分图号标注在分图的左上角,并在图题下列出各部分内容。

(3)图与上下正文之间各空一行。
91
8.表格
(1)表应用表名,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名应置于表上方居中位置。
表名中文字体采用五号宋体、加粗,英文字体为五号TimesNewRoman,加粗。

(2)表格按章顺序编号,如表5-4为第五章第四表。

(3)表的编排建议采用国际通行的三线表。

(4)如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题(可省 略)和“(续)”,置于表上方。

(5)表与上下正文之间各空一行。

9.公式 公式书写应在中文中另起一行。
公式后应注明序号,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按章顺序编号, 如(3.2)表示第三章第二个公式。
10.参考文献:
(1)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将序号作为上角标,或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
如:“…李××[1]对此作了研究,数学模型见文献[2]”。

(2)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
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3位时全部列出;超过3位时只列前3位,后面加“等”字或“etc.”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外人名一律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期刊:[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专(译)著:[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论文集:[序号]作者.题名[A].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目[D].[XX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所在地;授予单位,授予年.专利:[序号]申请者.专利名[P].国名,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报纸文集:[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电子文献:[序号]作者.文题[EB].出版年(更新和修改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例如:[1]陈建军,车建文,陈勇.具有频率和振型概率约束的工程结构动力优化设计[J].计算力学学报,2001,18
(1):74~80.[2]NadkarniMA,NairCKK,PandeyVN,etc.Characterzationofalpha-galactosidasefromcorynebacteriummurisepticumandmechanismofitsinduction[J].JGenAppMicrobiol,1992,38:233~234 92 [3]黄敬仁.系统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5-18[4]TimoshenkoSP.TlieoryofPlateandShells[M].NewYork:McGraw-Hil1.1959.17-36[5]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6]DupontB.Bonemarrowtransplantationinbinedimmunodeficiencywithanunrclatedpatibledonor[C].In:WhiteHJ,SmithR,eds.ProceedingsoftheThirdAnnual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SocirtyforExperimentalHematology.Houston:InternationalSocietyforExperimentalHematology,1974.44-46.[7]丁光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非线性反应分析的随机模拟分析[D].[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同济大学,2001[8]CairnsRB,Infraredspectroscopicstudiesonsolidoxygen[D],[dissertation],Berkeley:UnivofCalifornia,1965.[9]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法[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7.26[10]施逢介.用激励法管理山区学校教师[N],教育信息报,2005.9.3[11]新华社,《和平解决的进程》,,2003.8.29.11.附录依次为附录1……编号,附录2……编号。
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另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
12.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格式同上述第10条。

四、打印及装订要求
1.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编辑,用A4规格纸输出,页边距均为25mm,页码置于页面的底部并居中放置。

2.用研究生院统一规定封面装订成册。
93 附件1:(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扉页) 分类号:UDC: 密级:单位代码:10078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TitleinEnglish(三号TimesNewRoman) 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专业领域:所在学院: 年月 94 附件2:(专业硕士论文扉页) 分类号:UDC: 密级:单位代码:10078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TitleinEnglish(三号TimesNewRoman) 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专业领域:所在学院: 年月 95 附件3: 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并撰写完成的。
没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侵权行为。
文中除已经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 保证人(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有关保管、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开和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复制、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涉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96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研究生院〔2015〕4号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研究成果、代表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
为了保证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标准,统一规范专业学位论文的格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有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我校不同专业学位类型特点,特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总体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 价值。

(2)学位论文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 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论文工作量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 文工作时间。

(4)论文应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推理严密、文字通顺、数据可靠,图文与版式规范, 撰写应符合国家及相关专业部门制定的标准。

二、学位论文形式要求学位论文依据专业特点,可采用工程设计、产品开发、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 查分析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

1.工程设计类论文综合运用工程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与技术手段、技术经济、人文和环保知识,对 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工程项目、设备、装备及其工艺等问题开展的设计。
【适用领域】:工程类专业(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工程设计类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设计报告作为正文主体,设计 方案和设计说明作为必需的附件。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所开展的工程设计的背景及必要性,重点阐述设计对象的技术要求和 关键问题所在,对设计对象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并简述本工程设计的主要 97 内容。

(2)设计报告:详细描述工程设计过程中的设计理念、技术原理、设计方法和可行性 等;对比分析国内外同类设计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工程设计项目,还可包括计算与分析、技术经济分析、测试分析、仿真实验分析、结果验证等具体描述。

(3)结论与建议:系统地概括工程设计所涉及的主要工作及结论,并明确指出作者在设计中的新思路或新见解;简要论述本工程设计的优缺点,并对工程应用前景进行展望,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4)附件:给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2.产品研发类论文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采用科学、规范、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遵循产品研发完整的工作流程,对来源于相关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或关键部件研发、设备技术改造及对国外先进产品的引进消化再研发,包括各种软、硬件产品的研发。
【适用领域】:工程类专业(工程硕士、农业硕士)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其中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
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所研发产品的背景及必要性、国内外同类产品研发和应用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并阐述本产品研发工作的主要内容。

(2)理论及分析:对所研发的产品进行需求分析与总体设计,确定性能技术指标,给出设计思路与技术原理,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校核计算和性能分析。

(3)实施与性能测试:对所研发的产品或其核心部分进行试制,并对其性能进行测试和对比分析,必要时进行改进或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4)结论与建议:系统地概括产品研发中所涉及的主要工作及其主要结论,并明确指出产品研发中的新思路或新见解;展望所研发产品的应用及改进前景。

3.应用研究类论文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直接来源于工程实际问题或具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的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
【适用领域】:工程类专业(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应用研究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所开展的应用研究命题的背景及必要性,对应用研究命题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并简述应用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2)研究与分析: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实验研究或仿真。

(3)应用或验证: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或进行验证,并对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 98 可靠性、局限性等进行分析。

(4)结论与建议:系统地概括应用研究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结论,并明确指出作者在 研究中的新思路或新见解;简要描述成果的应用价值,并对未来改进研究进行展望或提出建议。

4.工程/项目管理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一个(或以上)完整的来源于经济、社会、生产实际和具有明确的社会效益或应用价值的项目管理问题,对所研究的工程/项目管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研究对象可以来自于经济管理、建设工程、信息工程、制造工程等行业项目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为基础的工程任务,论文涉及的管理问题要具有代表性。
【适用领域】:工程类专业(工程硕士、农业硕士)、管理类专业(MBA、MPA)工程/项目管理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为不少于2.5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提出欲研究的问题,对研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重点阐述研究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简述论文的主要内容。

(2)理论方法综述:对解决论文所涉及的管理问题的国内外代表性理论、方法进行简要描述,比较和分析各种理论、方法在解决该问题上的优缺点,提出解决本文问题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或方法体系)与技术路线。

(3)解决方案:详细描述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和设计过程,并给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

(4)案例分析或可行性分析:若所设计的解决方案在实际中应用,依据实际结果分析方案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若解决方案尚未在实际中应用,则从理论和应用条件方面分析解决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5)结论与建议:系统地概括论文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及其主要结论,重点描述论文研究的新问题、新方案或新结论,简要描述研究工作的价值,同时简要给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5.调研分析报告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经济、人文和环保知识,对直接来源于相关领域的工程和技术命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本质,找出规律,给出结论,并针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
【适用领域】:工程类专业(工程硕士、农业硕士)、管理类专业(MBA、MPA)调研报告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对调研命题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重点阐述被调研命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简述本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

(2)调研方法:针对调研命题,主要介绍调研范围及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 99 手段及分析方法。

(3)资料和数据分析: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调查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和分析, 给出明确的结果,并对必要性、可信性进行必要的分析。

(4)对策与建议:对调研对象存在的问题或者调研结果应用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具体建议。
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及实用性。

(5)结论:系统地概括调研报告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及其主要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调研成果的应用价值。

6.案例分析类论文编写对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具有典型示范性的案例,围绕一定的管理问题对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所做的客观描述,并进行案例分析。
【适用领域】:管理类专业(MBA、MPA)案例分析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其中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其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所开展的案例分析的目的及必要性,对案例涉及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并简述案例分析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2)案例陈述和分析方法:详细阐述案例的背景资料,详细介绍案例的分析范围及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手段及分析方法。

(3)资料和数据分析: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对案例的全过程进行剖析,对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所运用的策略、方法、工具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案例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做出理论概括。

(4)对策或建议:对案例分析结果应用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具体建议。
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及实用性。

(5)结论:系统地概括案例分析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及其主要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案例分析成果的应用价值。

7.企业诊断报告运用管理理论及方法,在对企业或行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所诊断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
【适用领域】:管理类专业(MBA、MPA)案例分析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所开展的案例分析的目的及必要性,对案例涉及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并简述案例分析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100
(2)案例陈述和分析方法:详细阐述案例的背景资料,详细介绍案例的分析范围及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手段及分析方法。

(3)资料和数据分析: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对案例的全过程进行剖析,对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所运用的策略、方法、工具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案例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做出理论概括。

(4)对策或建议:对案例分析结果应用于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具体建议。
对策及建议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及实用性。

(5)总结:系统地概括案例分析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及其主要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案例分析成果的应用价值。

8.专题研究类论文针对我国经济改革,宏观、中观、微观管理中的某些问题或者某种翻译任务、翻译实践操作,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理论或者语言学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
【适用领域】:管理类专业(MBA、MPA)、翻译类专业(翻译硕士)专题研究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所开展的专题研究的目的及必要性,对专题所涉及的国内外现状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并简述专题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2)专题陈述:详细阐述专题的背景资料,详细介绍专题的分析范围及步骤、资料和数据的来源、获取手段及分析方法,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对专题研究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对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所运用的策略、方法、工具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目前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做出理论概括。

(3)方案设计及实施:借鉴目前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具有可行性及实用性。
描述实施过程,并给出具有可行性及实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

(4)总结:系统概括专题研究和方案实施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及其结论,并明确指出哪些结论是作者独立提出的,简要描述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

9.实验报告类论文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就口译或笔译的某个环节展开实验,并就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写出实验报告。
【适用领域】:翻译硕士实验报告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将要分析的笔译或口译内容的背景、意义及特点;重点阐述实验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简述本实验报告的主要内容。
101
(2)提出问题:细述实验过程步骤,重点提出问题,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解决办法的障碍,以及本人尝试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出详细论述。
问题的提出要鲜明具体,中心突出。

(3)基础理论依据:论述报告分析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或翻译方法。

(4)论证分析:运用基础理论,翻译策略,翻译方法,分析问题。

(5)对策或建议:在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或建议。
结论要科学可信。

(6)总结:简要陈述结论的创新性和推广性。
10.翻译项目报告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翻译长度为1万字以上、难度适中的中外源文本(以前未经翻译的文本,源文本必须是完整、独立的文本,或者内容相关的一组文本),根据译文就翻译问题写出不少于0.5万字的研究报告。
【适用领域】:翻译硕士翻译项目类论文由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组成。
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组成及具体要求如下:
(1)绪论:阐述报告所要分析的文本背景、选取该文本的原因、文本性质及特点等。

(2)翻译过程描述:主要描述翻译整个准备和实践过程:如翻译人员组成、译前准备工作、翻译质量控制手段及过程等。

(3)案例分析:报告的核心部分。
学生以翻译任务所涉文本的内容为基础,选取一定数量的例子从翻译策略、翻译技巧、翻译文体特征、翻译中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等方面展开分析,对具体译例的分析应按照一定的主题给予分类,分析应体现一定的深度,可以运用合适的理论工具在策略和技巧等方面进行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4)总结: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具有一定意义的启示或结论,也可提出相应的具有建设性的翻译对策。

三、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参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规定》。

四、学位论文评价指标 学位论文评价指标见下表: 评价指标 评价要素 选题(10%)
1.来源于经济、社会、工程、翻译等领域的实际应用问题;
2.选题得当、具有应用前景和应用价值。
内容(45%)
1.文献资料全面、新颖,总结归纳客观、正确;
2.内容明确、合理、具体,资料数据全面、可靠;
3.方法科学、可行,思路清晰;
4.合理运用了基本理论及专业知识; 102
5.工作量饱满。
成果(30%)
1.论文成果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具有应用价值;
2.体现作者的新思路和新见解。

1.表述简洁、规范,反映研究工作的核心内容; 写作(15%)
2.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与逻辑性,文字表达清晰,图表、公式规范;
3.引用文献真实、贴切、规范、新近。
学位论文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优秀:总分≥85;良好:84≥ 总分≥70;合格:69≥总分≥60;不合格:总分≤59分。

五、其他 本内容是学校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鼓励各专业学位类别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此基础上予以选定、补充和完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10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规定 研究生院〔2021〕7号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华水政〔2020〕10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1.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并写出详细的 学术评语后,于学位论文送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2.学院委托学位授权点组织本专业3-5名专家对答辩申请人进行预答辩。
预答辩通过 后,申请人根据专家所提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经过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研究生院提出论文评阅申请。

3.学位论文均为学校“盲审”。
每篇论文盲审数量为5份,由学校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评审。

4.论文评阅人应当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5.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
A.同意答辩(评分≥85分)、
B.同意修改后答辩(70≤评分<85)、
C.修改后重新送审(60≤评分<70)、
D.不同意答辩(评分<60)。

6.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1)5位评阅人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和“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为A或B),论文评阅通过。
(2)5位评阅人意见中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而其他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和“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有1C,其它均为A或B),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人进行评阅。
如原评阅人意见“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答辩”,视为论文评阅通过;如原评阅人意见仍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则论文评阅未通过,按2C处理。
(3)5位评阅人意见中若有2位评阅人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而其他评阅人意见 104 为“同意答辩”和“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有2C,其它均为A或B),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
如原评阅人意见“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答辩”,视为论文评阅通过;如原评阅人意见仍有“修改后重新送审”,则本次申请无效。
(4)5位评阅人意见中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不同意参加答辩”,或1位评阅人意见“不同意参加答辩”和1位评阅人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其他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和“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有1D或1D1C,其它均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不少于6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人进行评阅。
如原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和“同意修改后答辩”,论文评阅通过;如原评阅意见仍有“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参加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5)5位评阅人意见中若有2位评阅人意见“不同意参加答辩”,或者有1位评阅人意见“不同意参加答辩”和2位评阅人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或有3位及以上评阅人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有2D,或1D2C,或3C及以上),则本次申请无效。
(6)5位评阅人意见中若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修改后重新送审”,其他4位评阅人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评阅意见有1D4A或1C4A),则另增加2位评阅人盲审。
增加的2位评阅人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后答辩”,则论文评阅通过;如评阅意见有“修改后重新送审”,或者“不同意参加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7.论文评阅未通过者,可在12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博士学位申请。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程序论文评阅合格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答辩工作由培养学院组织,学院须将审 核和确认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于答辩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备案。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 其中至少有3名博士生导师、3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可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负责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3)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1-2周,将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2.论文答辩会议程序 105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开始,通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推荐(选举)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2)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博士生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论文完成情况及在校期间的表现等。

(3)答辩人汇报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45分钟)。

(4)答辩人针对论文评阅人在论文评阅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应答提问。

(6)休会,博士生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拟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博士生及与会者宣读委员会决议书。

(8)博士研究生致答谢词。

(9)答辩结束。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为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质量,每位博士生答辩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3.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不合格,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1.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后向所在 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后送审。

2.所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均为“盲审”。
每篇论文盲审数量为2份,由学校委托国内权 威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评审,其中专业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盲审数量为3份,同时还应提交2名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科研能力,外语程度和对论文的评价。

3.论文评阅人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的要求,对论文写出 106 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4.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
A.同意答辩(评分≥85分)、
B.同意修改后答辩(70≤评分<85)、
C.修改后重新送审(60≤评分<70)、
D.不同意答辩(评分<60)。

5.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1)论文评阅意见均为A或
B,论文评阅通过。

(2)论文评阅意见有1C,其他为A或
B,则增聘1位评阅人。

(3)论文评阅意见中有1D或有2C(含增聘评阅人),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须延期答辩,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再次送审不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程序论文评阅合格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答辩工作由培养学院组织,学院须将审 核和确认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于答辩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备案。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人员可为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且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导师不可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及一定学术造诣的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和校外相关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至少1位)组成,导师不可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名,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负责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4)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1-2周将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2.论文答辩会议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开始,通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推荐(选举)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2)导师介绍研究生政治表现、业务情况、学习成绩及论文等。

(3)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30分钟)。
107
(4)答辩委员会成员向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5)休会,硕士生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议。
传阅评阅人评语,答辩委员讨论评语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6)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硕士生和参会人员宣布委员会决议。

(7)硕士生致谢。

(8)答辩结束。

3.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且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不合格,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规定(研究生院〔2020〕12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08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华水政〔2020〕1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河南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各专业学位点均须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四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及考核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硕士学位课程考核按照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在导师指导下,申请人独立完成。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当有新见解,能够接触学科前沿,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者较好的应用前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 109 实践或者有明确具体的实践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论文的研究工作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 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当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年。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至少有1篇论文(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
一、本人排名第二)在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学校研究生学术论坛优秀论文集上发表;或者为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成果
一、二等奖的主要参加人员(须提供证书)。
(二)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科研成果方面,学校不做统一要求。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科研成果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实行下列程序:(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及学位论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同意送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送审。
(三)论文评阅合格后,研究生正式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书等一并报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五)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者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者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及学位论文,修满基本学制,但科研成果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可先申请毕业答辩,答辩程序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相同,通过答辩,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学制期限内科研成果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评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10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
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申请硕士学位应当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三)研究生院审核并确认材料合格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查评议,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不得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审定。
对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论文,可对硕士学位申请者分别做出在一年内(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课程及考核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学位课程考核按照上述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11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在导师的指导下,申请人独立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际应用价值,体现创新性、科学性和学术性。
(三)博士学位论文应当体现出作者确己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利工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发表2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发表1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3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期刊不含专刊。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申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与科技成果奖励。
博士生获国家科技奖(有效排名),或者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其排名前两名、我校排名前两名者,相当于1篇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凡以第一发明人(包括导师署名第
一、博士生署名第二)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者,或我校排名前三名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且个人排名前五名者,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且个人排名前三名者,相当于完成上述学术论文条件中的第(二)条规定的1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
奖励类别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可。
(二)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发表1篇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发表2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发表1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 112 岩土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岩土力学、工程地质学报、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灾害学、工程勘察、自然灾害学报、山地学报、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防灾减灾工程学报、勘察科学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环境科学学报、环境科学研究、环境化学、地球化学、环境污染与防治、环境科学与技术、地质学报、地质科学、岩石矿物学杂志、地质科技情报、地球化学、第四纪研究、地学前缘、地球科学进展、地质通报、现代地质、高校地质学报、地球学报、地质论评、交通运输工程学报、现代隧道技术、中外公路、测绘学报、测绘通报、测绘科学技术学报、测绘科学、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地理学报、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地球信息科学学报、地理科学、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工程地球物理学报。
在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必须得到本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期刊不含专刊。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申请发明专利、出版学术著作、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博士生获国家科技成果奖(有效排名),且我校排名前五名者,或者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其排名前两名、我校排名前两名者,相当于发表1篇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博士生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者,可认定为完成上述学术论文要求中的第
(1)条规定的1篇EI收录的学术论文: 以第一发明人(包括导师署名第
一、博士生署名第二)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在学科认定的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包括导师署名第
一、博士生署名第二);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且其排名前五名、我校排名前四名;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且其排名前四名、我校排名前三名。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认可。
(三)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在1-2级发表1篇论文并且论文积分必须在6分(含6分)以上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授予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的标准如表一所列。
113 表一学科认定的国内学术期刊目录 级别 刊物或论文类型 得分标准 1管理理论科与学实学践报,、被经学济科研认究定、的管SC理
I、世S界SC、I中检国索社的会国科内学外、期系刊统论工文程4分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管理工程学报、管理评论、控制与决策、运筹学学报、预测、中国管理科学、数理统计与管理、系统管理学报、会计研究、科学学研究、科研2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情报学报、南开管理评论、金融研究、3分国际贸易问题、经济学动态、中国工业经济、农业经济问题、统计研究被学科认定的EI全文检索的国内外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 3CSSCI检索的刊物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分 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以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的收录期刊。
若两类核心期刊均收录,只计算一种,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及学位论文,修满基本学制,但科 研成果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可申请毕业答辩,答辩程序与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相同,通过答辩, 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全日制博士生学制期限6年内、非全日制博士生学制期限7年内 科研成果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学制 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 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可申请 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评定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
对申请人的 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听取答辩 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经全体委员 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中外文论文摘要,评阅人对论文 的评阅意见;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对不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学院暂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114 待申请人满足要求后,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方可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
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对已经答辩委员通过的论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做出在两年内(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后,应当将授予学位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布。
对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将决议送达本人。
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公示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证书的签发日期应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日期。
第二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应予复议。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做出撤销所授学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华水政〔2016〕2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15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研究生院〔201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三)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 116 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四)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同意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研究生院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第八条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情况属实的,由研究生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17 第十二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18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证明书办理办法 研究生院〔2016〕12号 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细则》(华水政〔2016〕228号)规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学位证明书管理部门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负责审核和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学位证明书。

二、办理学位证明书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办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1),到校档案馆查询学位证书信息并盖章。

2.准备两张近期浅蓝色底免冠两寸证件照。

3.身份证原件(验)及复印件一份。

4.若本人无法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手写的委托书。
委托书需写在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格式见附件2)。

三、办理及领取学位证明书时间
1.证书办理时间:上半年为5月10日-5月30日(周二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下半年为11月10日-11月30日(周二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2.证书领取时间:办理证书次月的15日-30日(周二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3.办证地点: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办公室。
119 附件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办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姓名身份证号 类别 出生日期 联系方式 ()普通本科;()成人本科;()硕士;()博士 此处贴一张照片,另交一张近期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 在校学习时间 年月-年月 授予学位时间 年月日 授予学位专业 原学位证书编号 申请补办学位证明书事由 签名: 年月日 校档案馆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研究生院审核意见 经办人: 办理日期 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学位证明书编号 120 附件2: 个人委托授权书 委托人:被委托人: 性别:性别: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 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学位证明书事项。
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 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学位证 明书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签名):年月日 12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华水政〔2021〕87号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河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我校决定在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中评选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简称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和范围
1.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每届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周内评选。

2.评选范围: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每年6月从拟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中评选,其 中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比例为10%。

二、评选原则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三、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其成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或应用前景。

3.材料属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确保无学术不端行为,论文“双盲审”评阅一次性通过, 每位专家评审成绩为80分及以上,通过论文答辩并获得答辩委员会推荐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建议。

5.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确保无学术不端行为,论文“双盲审”评阅一次性通过,每位专家评审成绩80分及以上且答辩通过,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无重修课程。
同时,从攻读硕士学位开始到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截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导师为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或SCI/SSCI/E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本人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122
(2)作为获奖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5位)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

(3)作为获奖者,其创作作品获得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或获得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河南省文学艺术奖”;创作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参加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并获奖,参加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并获奖。

(4)作为主要发明者(前3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2项。

(5)获得学校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并通过结项验收。

四、评选程序和方法
1.本人申请。
论文作者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华北水利电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 文推荐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与存档论文一致)、论文评阅书、答辩决议、发表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

2.学院初审推荐。
各学院根据参评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及其成果进行审核,写出评审意见,填写《华北水利电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
学院向学校推荐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本学院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2%,折算后不足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学院向学校推荐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以博士研究生在读时间及发表学术论文成果的档次、数量从高到低排序。

3.校评审组评审。
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公示。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名单,由研究生院在研究生院网页予以公示(10天)并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
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已批准的华北水利电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如查实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学校将取消其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对已授予的学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3
五、奖励华北水利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华北水利电大学优秀 研究生学位论文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其他 我校参加河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其论文按省教育厅分配名额从华北水利电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对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学校再给予一定奖励。

七、附则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实施办法》(华水政〔2019〕2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124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水政〔2015〕63号 第一条为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博士论文选题,增强博士生在重要国际期刊及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提升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与科学研究水平,培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带动提升博士生整体培养质量,特设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简称博士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博士生创新基金的宗旨是支持素质好、能力强、基础好、敢攻关的拔尖博士研究生,在其导师精心指导下,依靠所在科研团队和实验室,潜心开展创新研究,努力取得高水平知识产权成果,认真做出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博士生创新基金实行分级申请、年度考核和择优支持的管理机制。
(一)按博士生
二、三、四年级,分成3个级别,设置相应申报条件,由博士生在其导师指导下自由申请。
(二)对博士生创新基金获得者的年度创新研究表现,分通过和不通过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三)从自由申请者中遴选拔尖者给予资助。
第四条博士生创新基金的年度资助额度为:(一)博士生二年级(下称博二)创新基金:2万元/人·年;(二)博士生三年级(下称博三)创新基金:3万元/人·年;(三)博士生四年级(下称博四)创新基金:4万元/人·年。
第五条博士生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博士研究生。
对在学校规定学制时间内未毕业的博士生不予资助。
第六条申请博士生创新基金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基金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不得涉及涉密内容。
(二)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当结合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属于学科或领域的前沿课题,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者重大工程价值。
论文研究完成后,应当具有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实力。
(三)学位论文预期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创新性: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应当有希望取得重要科学贡献,技术开发和工程性研究应当有希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重要科技奖励或者 125 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第七条申请博士生创新基金应当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一)申请博二创新基金的具体条件:满足申请博士生创新基金基本条件者。
(三)申请博三创新基金的具体条件:博二创新基金年度考核通过者;或者基本达到《华 北水利水电大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学科申请博士学位对发表论文成果要求的二分之一者。
(三)申请博四创新基金的具体条件:博三创新基金年度考核通过者;或者基本达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学科申请博士学位对发表论文成果要求者。
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创新基金的博士生按下列要求进行年度考核:(一)获得博二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获得基金资助的一年之内应当至少发表1篇被SCI(EI、S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或者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认定的国内学术期刊1级期刊论文。
(二)获得博三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获得基金资助的一年之内应当至少再发表1篇被SCI(EI、S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或者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认定的国内学术期刊1级期刊论文。
(三)获得博四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在获得基金资助的一年之内应当至少再正式发表2篇被SCI(EI、S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或者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认定的国内学术期刊1级期刊论文。
上述考核要求中的“发表”含“已接受发表”,应当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正式发表”是指论文“已刊发”。
学术期刊的权威性和论文成果与学位论文的贴近度由所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予以确认。
第九条博士生创新基金每年申报、评审1次。
一般在每年6月份完成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7月份完成学校复核评审。
第十条学校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推荐人选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建议资助人选名单,报学校批准并公示。
第十一条博士生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如学术论文(第1作者)版面费、发明专利(第1完成人)申报费、学术专著(第1作者)出版费、重要科技奖励申请费、参加重要学术交流的会务费和差旅费、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和办公费、以及对博士 126 研究生创新研究工作的绩效奖励;其中:科研活动的差旅费和办公费合计不得超过年资助额度的30%,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工作的绩效奖励不得超过年资助额度的30%。
第十二条博士生创新基金执行周期为1年,通常为每年的8月份起,次年的7月份止。
博士生创新基金年度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前条所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工作的现金奖励,博士生创新基金的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个博士生创新基金执行周期一并使用;博士生创新基金年度考核未通过者,中止资助,剩余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在博士生申请博士生创新基金和开展创新研究过程中,导师负有指导责任,所在学院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负有管理责任。
如被发现在评审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博士生已经获得的资助款额和荣誉称号,2年内暂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申报博士生创新基金的资格(不包括创新基金年度考核通过者)。
第十四条获得“博士生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及其导师,在发表与其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时,第1完成单位应当是“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并注明“获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27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实施细则 研究生院〔2019〕11号 为贯彻落实《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华水党〔2017〕71号),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设和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教学位〔2006〕765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基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09〕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硕士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实施硕士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计划,是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强化研究生的创新 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研究生的创新优势和创新潜能,积极支持研究生开展创新性强、尤其是具有原创性课题的研究,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机制,造就一流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也为我校涌现更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创造条件。

二、资助对象创新课题申请人须为我校在籍统招全日制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创新课题的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0%。

三、申报条件申报课题尽可能联系硕士学位论文进行。
选题必须反映本学科的前沿,且为具有一定原 创性的学术研究,或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工程、技术创新研究。
申报课题应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以确保申请者在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并取得 预期成果。
申请者应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备完成立项课题研究任务所需的基本技能。

四、申报程序研究生院每年9-10月组织研究生创新课题的申报。
申报者须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立项申请表》。
导师推荐,对申请人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学位论文将达到的水 平进行预期性评价。
申请者所在学院对申请者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排序。
128 校“研究生创新课题”专家组集中评议,听取申请者进行资助项目答辩并提出评审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获批项目申请者签定项目计划书。
为避免重复资助,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选题及内容,不得与已获得资助的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内容相同或相似,不得与当年申报的其他类项目内容相同或相似,不得与已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内容相同或相似。

五、课题完成时限课题原则上应在立项年度后第二年度末(12月31日)完成,届时未完成者,经研究生 院批准可申请延迟至申请硕士学位前。

六、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申请人必须按照立项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更改, 如需要发生变更,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经导师和培养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为督促、指导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组织对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项目的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中期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

七、课题结项成果要求课题研究成果应为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学位论文需满足以下条件:论文通过“双盲审”,且成绩为80分以上(含80分);论文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发表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论文1篇(增刊不计);本人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公开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论文2篇(增刊 不计);本人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公开发表在学校高层次成果奖励办法所列高 水平期刊论文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公开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增刊不 计),且本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参加国际会议并在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由组委会出具论文宣读证明)。
129 以上论文均要求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满足以上条件,项目可以结题。
获资助者在其公开发表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中必须标注本项目得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FundofInnovativeEducationProgramforGraduateStudentsatNorthChinaUniversityofWaterResourcesandElectricPower,China)(gradingno.*******)。

八、资助金额、经费使用及审批创新课题的资助金额:理工科试验研究类课题,每项为5000元;理工科计算分析类课 题和文科课题,每项为3000元。
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用于试验研究原材料、 测试化验、科研资料费(含邮寄、科研图书资料购买、复印)、与资助课题相关的学术会议费用、课题研究成果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等。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报销使用。
课题立项后正式开展研究,经过导师同意可以借支1/2总经费,中期检查验收合格予以报销;课题中期验收合格后,经过导师同意可以借支剩余经费,待课题通过验收后予以报销。
如果课题没有通过验收,所借支的经费由导师负责返还。

九、其他要求开展研究生创新课题立项工作是实施创新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 要举措,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充分发动,认真组织申报。
研究生院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导师对立项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积极创造科研条件。
研究生科研立项的设立宗旨是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申请者所在 培养学院应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导师有义务和职责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通过验收课题的导师记30学时指导工作量;课题未通过验收者,取消其第一导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当年度申报创新课题资助申报资格。
研究生学术论坛是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必须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至少参加一次学术论坛活动(作为中期检查考核必备条件)。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研究生创新课题资助实施细则》(研究生处〔2014〕12号)即行废止。
130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华水政〔2019〕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促进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术视野,追踪国际学术前沿,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中设立研究生出国专项经费,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的日常管理与经费审核。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且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在完成论文答辩之前。
第四条资助对象应当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品行、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五条资助对象应当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使用外语自由会话、宣读论文、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资助对象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当为在国外举办的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且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应当与申请者专业领域紧密相关。
第七条资助对象应当获得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者邀请函,且以论文第1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会议上做口头宣读或者主题报告。
每篇论文只资助1名研究生参会。
论文的第1署名单位应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资助:(一)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二)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备,或者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的;(四)来自港、澳、台地区或者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的。
第三章资助额度与经费用途 第九条根据资助对象参会地点给予的最高资助额度为:亚洲地区10000元人民币/人 131 /次,其他地区15000元人民币/人/次。
第十条资助经费用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往返旅费、会议注册费、签证相关费用、往 返机场/火车站交通费、住宿费。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者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各一式2份;(二)会议正式征文通知;(三)论文正式录用通知和大会邀请函;(四)拟发表的论文全文或者会议摘要;(五)外语水平证明;(六)导师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对象所在学院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会议层次等情况进行核准,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交至学校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院对培养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对国际会议的层次和申请资助对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备案,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获批后,培养学院、指导教师应当督促资助对象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出国手续,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并与之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其在外表现,及时给予监督和指导。
资助对象应当购买与出国行程相关的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国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资助对象应当在回国后1周内(遇寒暑假顺延)向培养学院报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议日程安排(含有本人发言或报展的日程页复印件);(二)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三)参加国际会议的总结报告;(四)参会情景照片若干张(电子版); 132 (五)批准资助项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发票背后需有导师和本人签名,机票原件需随发票,国外电子机票应附登机牌)。
以上材料由培养单位审核,并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签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批,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存档。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制表,研究生院院长和财务处处长审签,主管校长审批,以现金方式发放到资助对象的银联卡上。
第十七条资助对象应当在回国后1学期内在学院范围内作1场公共学术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如讲义、PPT、照片等)交至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申请赴港、澳、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华水政〔2014〕236号)同时废止。
13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水政〔2019〕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岀。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6000元。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岀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者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134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华水政〔2015〕130号)同时废止。
135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华水政〔2019〕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岀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奖励名额分配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岀。
博士研究生在参评学年通过《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考核》;(六)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硏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 136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根据上级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所在培养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岀申诉,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学生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岀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硏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 137 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华水政〔2015〕127号)同时废止。
138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华水政〔2020〕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每年9月启动。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和学校内部设置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总体控制,每学年由学校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七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得申请该学年学业奖学金:(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二)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被举报查实者; 139 (三)不按时在校学习,或因考试不合格有重修记录者;(四)未按时缴清学费报到注册者。
第九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初评审一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是: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生源学校、入学成绩及导师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等,其中对免试推荐方式入学的研究生,以其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综合积分、外语水平等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其他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导师评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二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及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岀申诉,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岀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140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及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华水政〔2015〕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安全管理规定 研究生院〔2017〕4号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科研活动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参加的校外各类研究生实践教学、合作科学研究、课题调研和试验(野外试验)等活动。
包括:由培养学院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选派到研究生教育创新(联合)培养基地;由研究生导师选派到科研课题合作单位;由研究生导师为自己承担的科研课题选派研究生外出调研、收集资料、试验(野外试验)等;由研究生自己联系的校外实践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条培养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学院相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教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培养学院对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研活动的研究生要事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强化他们的安全自保能力,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四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研活动的研究生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及各培养学院的管理细则。
第二章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必须按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批准。
培养学院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选派到研究生教育创新(联合)培养基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培养学院负责购买;研究生导师选派到科研课题合作单位的,或研究生导师为自己承担的科研课题选派研究生外出调研、收集资料、试验(野外试验)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购买;研究生自己联系的校外实践教学科研活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研究生自己负责购买。
142 第六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申请表》。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校外专业实践,还须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管理的规定(试行)》(研究生院〔2015〕5号)要求,同时提交《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
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培养学院审批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科留档备案。
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研究生须认真阅读本规定并接受安全、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培养学院、研究生导师应及时跟踪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活动情况,随时掌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研究生人数、去向、联系方式等,保持经常联系和及时提醒。
第九条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研究生,在校外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研究生进行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
培养学院对临时改变校外实习实践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的研究生,要及时备案。
督促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归来后及时报到。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除本人依法须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管理规定,因违反实践单位管理规定而出现意外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游玩。
研究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获得实践单位同意后方能外出。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期间,学生应保持与校内导师及学院的联系,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
第十六条因与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而造成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143 第四章附则 (一)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申请表》 144 附件1: 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申请表 培养学院:学号专业 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及地址校外实习实践起止时间本人电话校内联系人姓名实践单位联系人姓名家庭联系人姓名是否已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姓名导师 至本人邮箱校内联系人电话实践单位联系人电话家庭联系人电话 校外实践事由 个人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安全管理规定》,我自愿接受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学校保持联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本人签名:年月日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年月日 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名: 学院盖章年月日 注:
1.校内联系人应是导师、导师团队教师。

2.审批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导师、培养学院各一份。
145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华水政〔2014〕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生目录编制和招考方式 第二条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按照招生专业目录进行。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各博士授权学科的招生计划,下发各博士授权学科依托学院和博士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
各博士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拟定招生专业目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处。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对招生专业目录的统一编制。
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工作,从每年6月底开始,到7月中旬结束。
第三条学校的博士招生实行公开招考。
由学校面向社会招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三章报名 第四条报名参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应当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三)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考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生考生的年龄不限。
(五)有2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要求,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考生于每年2月下旬~4月初,登录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园网研究生处主页,通过网络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录入本人各项真实信息,下载确认报考博士研究生登记卡及相关报名表格。
第六条考生网上报名后,本地考生于4月上旬直接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研招办提交 146 下列报考材料和报名费;外地考生在4月上旬前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如下报考材料并通过邮局汇款交纳报名费: (一)《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报考博士生登记卡》; (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加盖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公章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四)2位专家推荐书。
登记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应当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届生可由所读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加盖公章。
原属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在校应届硕士毕业生报名表中应当由原定向或者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注明是否继续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第七条学校审查考生的报考材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考试 第八条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科目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复试为综合考试,主要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科学研究作风、创新意识、实践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包括面试、外语口语测试等。
第九条初试命题原则是: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学科发展和技能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应当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课。
以各专业或者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为主组成命题小组,相同专业、相近方向的考试科目尽量合并。
(二)专业基础课。
由学校研究生处与有关学院协商,以承担学校研究生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为主组成命题小组。
(三)公共英语。
采用试题库。
(四)专业英语。
按一级学科命题,由各博士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负责。
命题的具体规则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制定。
第十条考试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科目整理、分类装订考试试卷,作好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一般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组成阅卷小组,按标准答案评阅试卷。
阅卷工作贯彻“严格公正,评分准确”的原则,实行“谁评阅、谁负责”的评阅责任制。
在阅卷过程中,阅卷小组组长应当严格把关,杜绝计分、统分错误,确保阅卷工作的质量。
阅卷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和分数。
严格试卷收发手续,防止丢 147 失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
第十二条认真登记考分,编制考生成绩册。
考试成绩一经登记,不得更改。
在规定的 复查时期内,确有漏评试卷、试题或者计分错误的,应当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人、阅卷小组组长和原阅卷人联合复查,如实更改,经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复试由各博士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组织有导师参加的五人以上的复试小组进行。
博士研究生的业务复试分为口试和专业复试。
口试和专业复试在笔试结束后即可进行,具体时间由各个学科自行确定。
复试主要根据本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的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
实验性学科、专业还应当考察考生的实验能力。
复试完成后,复试小组要认真填写复试记录表,写明复试内容、成绩(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评语和初步拟录取意见。
复试结束后,所有复试小组的人员均应当在复试记录表上签字,对复试结果负责。
第五章体检 第十四条体检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 第十五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收博士生实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录取原则,采取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根据平时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及身体健康状况,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录取方法。
第十六条初试成绩一般在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后10日左右公布。
初试成绩确定后,由学校研究生处在校园网上公布,考生可以上网查询或者直接到学校研究生处查询。
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学校研究生处认为申请理由正当的,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但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确有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逾期申请复查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各博士授权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组负责对考生提供的硕士阶段的成绩单、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获奖证书、专家推荐信、自我评价等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148 为考生写推荐书的人员,应当对推荐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科研能力有深入的了解,为考生所写推荐书应当严肃认真、具体写实。
考生对前两款材料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研究生处应当向拟录取为非定向的考生所在单位函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向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的考生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函调考生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在复试时,由复试小组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第十九条被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由学校研究生处保存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保存一年,不得与其他院校进行调剂。
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
第二十条学校各学科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申请材料评价考核结果,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处在校园网上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
名单需要变动的,应当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不得录取未经公示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对拟录取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的考生,学校研究生处应当与考生所在单位签订定向或者委培协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的考生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
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149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华水政〔2018〕1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研究生选拔、培养制度,提髙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简称“硕博连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博连读”学科限于我校博士一级学科及其支撑学科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均可提岀申请。
第二章推荐条件 第三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献身科学的精神、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应己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学位课程并取得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50%,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第五条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应己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列前50%,专业课成绩优秀,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第六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经学科组认为确有培养前途。
第三章推荐及考试、录取 第七条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前一个月。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并由导师推荐,学科组提岀考核意见,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院核准后,申请人应当履行我校当年度博士生报名手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
150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 第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可选择是否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选择申请硕士学位的,应当提前完成硕士阶段培养计划以及论文答辩等相关事项。
博士课程学习同其他博士研究生一样,但博士研究生注册时间在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的时间段完成。
第十二条选择直接由硕士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的,不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不再申请硕士学位,不得在读期间报考其他学校的博士生。
因故中途辍学者,不予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注册事项与每年度我校博士生的录取名单同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并办理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的相关手续。
在正式注册为我校博士生前,仍按在校硕士生管理。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自注册之日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其学习年限、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博士生培养方案各环节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授予博士学位。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己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的,可根据学位授予条例,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51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华水政〔2018〕19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规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程序,培养选拔高质量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考生,应当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全日制在校生报考条件,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被录取后须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釆取学校和招生学院分级管理、以招生学院管理为主体的方式。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总体方案和招生计划,落实学校相关政策和措施,监督各招生学院选拔流程,审核各招生学院录取结果。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院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相关工作,组建学科考核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录取,对受质疑申请者进行复核。
其中,实施细则应当明确选拔条件、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方式(笔试、面试)、录取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学院组建的学科考核专家组一般由本学科带头人任组长,成员不得少于5位博士生导师(如本专业博导人数不足5人,应由本学科教授或相近学科补足)。
具体职责是依据学校文件和学院实施方案审核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并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及面试,确定拟录取的申请者名单。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考核制”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专业基础好,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位课合格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152 (二)科研能力强,至少公开发表一篇属于所申请学科领域内的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申请-考核制”考生的英语水平应当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或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成绩60分及以上;(三)雅思(IELTS)考试成绩5.5分及以上;(四)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1300分(新题型310分)及以上;(五)托福(TOFEL)成绩530分(新题型80分)及以上;(六)具有6个月(含)以上国际交流经历。
第四章选拔流程 第九条申请者登录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当年博士生网上报名须知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
报名前应仔细阅读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当年博士招生简章和报考院系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实施细则。
第十条凡申请参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研究生证复印件)及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和学位认证报告;(三)硕士和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公章);(四)科研成果和能力证明材料,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论文正式录用函、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五)两名所报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高职以上职称专家签名并密封的书面推荐意见;(六)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一份;(七)硕士学位论文及硕士学位论文特色自我评述(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摘要和研究内容目录等);(八)考生须根据我校博士生招生目录上拟报考导师的研究方向,提交一份科学研究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创新点等,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九)我校医院或三甲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153 (十)各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或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终止申请程序。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合格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
材料复审给予百分制成绩,择优确定取得初试资格的申请者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学科综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考核时间:每年3月中上旬。
(二)考核对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
(三)考核方式:以笔试加面试考核或以单一面试的考核方式进行。
具体考核的内容和形式由学院自主确定。
对每个申请者的考核总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四)考核要求:学院考核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进行考核。
考核组秘书负责考核过程的记录等工作。
考核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资料须经组长签字后妥善留存。
各学院应当制定思想品德考核、外语应用能力考查、专业基础知识考查、专业技能考查和科研综合能力考查五个模块的考核方案,每个单项满分成绩为100分。
其中,思想品德考核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应特别注重考查申请者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考核总成绩:考核总成绩=外语应用能力考查×权重+专业基础知识考查×权重+专业技能考查×权重+科研综合能力考查×权重。
权重由各学院在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方案或者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拟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录取考生各单项考核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
(二)同一学科内,根据导师招生名额和申请者的考核总成绩排名依次录取。
(三)因原报考导师招生名额受限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导师。
调剂录取只在同一个学科内进行。
调剂环节是否需要再次面试考核,由调剂录取导师确定。
(四)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考核成绩和拟录取情况。
考生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岀申诉。
学院公示结束后,拟录取人员名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拟录取人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审批后,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54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实施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详细记录考核过程,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申请-考核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第十五条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招生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属于考生问题的(如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对未入学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己入学者取消其学籍,且5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
属于工作人员或导师问题的,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导师当年及以后的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生院和监察处组成监察巡视组,对招生过程进行监察督导,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研究生院同时设立招生违规举报电话及邮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如未通过初审或综合审核,可申请转为按照“普通招考”方式报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的,以教育部当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155 《人生五章》之感 人生真是一本厚厚的书,一旦打开,便有无限的精彩扑面而来。
千百年来,几乎每一个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诠释着人生,有的粗浅,有的深邃,有的狭隘,有的丰富。
但是始终都没有一个人宣称自己可以穷尽这个极为复杂的命题,即便是孔孟,即便是苏格拉底、柏拉图。
唯有如此,人类探索生命意义和寻找合理生存方式的愿望才会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人生五章》正是对这一命题的一个探索。
书中所有文章都以故事引出议论,深刻的人生哲学往往蕴含在这些精彩的小故事里面。
故事既有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件,也有寓意深刻的寓言故事,既有古代中国名人轶事和传说,亦有国外的职场见闻。
这些故事大都轻松诙谐,让人在一种愉悦的阅读中体会做人做事的道理。
人生最重要是什么?我认为是如何做人?怎样做人?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学问。
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有弄明白。
人来一世,无外乎两件事:一件是做人,一件是做事。
做人固然没有一定的法则和标准,但它存在一定的通则,一定有它的技巧与规律。
比如: 做个有志向的人。
毛泽东说过“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拿破仑也曾经说过“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这些名言就是告诉我们,做人应该有信仰,应该有信心。
逃是懦弱的,避是消极的,退就显得更加无能。
成功的道路得靠自己闯,世上没有一帆风顺的事,当我们成功时,不要得意忘形;当我们失败时,不要灰心丧气、怨天忧人;当我们为难时,唯有勇往直前、持之以恒。
有了志向,才有做人的本事、气魄和胆略。
做个善良的人。
“人之初,性本善”。
人生不一定人人都很成功,不一定人人都能成为英雄豪杰,但一定要善良仁慈。
爱是基本的善良情感,遇到老弱病残、孕妇,我们就主动让座,遇到迷路的小孩,我们就把他送回家,为他指点方向。
一个微笑,一个简单的动作,一句发自内心的问候,这对我们并不难做到,却可能因此帮助别人走岀困境。
做人不一定要顶天立地,轰轰烈烈,但一定要善良真诚。
做个有教养的人。
无论世事如何变化,勤俭、忠义、谦让、孝顺都是恒古不衰的美德,多少古圣先贤更是视之为传家宝。
小事业的成功靠机遇,中事业的成功靠能力,大事业的成功就完全靠品格、看操守。
有教养的人在自己独处时,超脱自然,会管好自己的心,在与人相处的时候则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淡然从容,管好自己的口。
方圆做人,圆通做事,宁静致远,自我反思,则事事放心、顺心。
做个乐观的人。
世界像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也对你笑;你对它哭,它也对你哭;你心平气和,它就还你一个心平气和;你气势汹汹,它也还你一个横眉冷对。
心欲名利,不欲 156 失去它们,这种心态只会像锁链一样囚住自己。
只有超越它们,才可体验自在与快乐。
存好心,做好人,人生苦短,与其事事张弓拔弩,不如学着“幽它一默”。
做个宽容的人。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赏识别人的优点,包容别人的不足,靠的是有爱人之心,有容人之量。
为你的仇敌而怒火中烧,烧伤的只能是你自己。
忍不下一口气,就恶言刀枪相向,忍受不了他人的春风得意,就嫉妒诬陷,这样的人生只能昏暗无光,路会越走越窄。
善待别人,等于就是善待自己,学会忘记,忘记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学会感恩,感谢生活给你磨砺自己的机会,心灵充满阳光,生活自然充满灿烂。
做个正直的人。
人正不怕影斜,脚正不怕鞋歪,身正心安魂梦稳。
正直的人不谋私,不贪利,不文过饰非,不偷奸耍滑,不阿谀奉承,不溜须拍马,不阳奉阴违,平等待人,公正处事。
说话有根有据,有一说
一,有二说
二,说该说的就说,该做的就做,说的都是真话,做的都是正事。
在忙碌的生活中抽岀一点时间,时常问问:自己是谁?自己如何做人?自己能干什么?自己做得怎样?给自己亮起一盏心灯,磨砺自己,这样才能把人做好,把事做好。
在漫漫人生旅途上多一些自由,少走一点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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