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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日期:2020-03-14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主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赎回起始日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 008644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2019年12月1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 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季季 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年3月17日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
A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
C 008644 008645 是 是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
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一至二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为2020年3月17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Y<7天 7天≤Y<30天 赎回费率1.50% 0.10% 赎回费 Y≥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 持有期限(Y)Y<7天Y≥7天 赎回费率1.50%0%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少于30日的,本基金收取0.1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6)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包括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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