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更明确,定义更清晰,社会民生7

太大 6
2021年4月16日星期
责任编辑:李晓荣校对:黄维藩 EnshiDaily 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丁 限制更明确,定义更清晰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 编
者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系我国第一部专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对于推动“防非”“处非”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
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
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
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
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
明确非法集资 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
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
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
《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 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
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有哪些要求? 答:早预警、早防控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
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基于上述实践,《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
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
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
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 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
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
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问:为何要废止《取缔办法》?答: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取缔办法》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的部分内容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后,《取缔办法》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因此,《条例》施行时,《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稿件由恩施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提供) (上接第六版)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 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指出:“前进道路不会一帆风顺。
我们要铭记抗美援朝战争的艰辛历程和伟大胜利,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知难而进、坚韧向前,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 今年3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年轻干部要自觉加强斗争历练,在斗争中学会斗争,在斗争中成长提高,努力成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士。
要坚定斗争意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决不能碰到一点挫折就畏缩不前,一遇到困难就打退堂鼓。
要善斗争、会斗争,提升见微知著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洞察先机、趋利避害。
要加强战略谋划,把握大势大局,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轻重缓急,科学排兵布阵,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
要增强底线思维,定期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要善于经一事长一智,由此及彼、举一反
三,练就斗争的真本领、真功夫。
” 千磨万击还坚劲,越是艰险越向前。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在斗争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斗争精神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
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
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都将进行坚决斗争,毫不动摇,毫不退缩,直至取得胜利。
历史必将证明,中华民族 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是不可阻挡的!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 共产党人的忧患意识,就是忧党、忧国、忧民意识,这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担当。
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各种风险往往不是孤立出现的,很可能是相互交织并形成一个风险综合体。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推给上面,也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留给后面,更不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制造风险。
”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必须积极主动、未雨绸缪,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的矛盾风险挑战的准备,做好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社会上、外交上、军事上各种斗争的准备,层层负责、人人担当。
” 2016年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确保我国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风险监测防控能力,做到守土有责、主动负责、敢于担当,积极主动 防范风险、发现风险、消除风险。
”“新征程上,不可能都是平坦的大 道,我们将会面对许多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
”2017年10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
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既要矢志抓发展,又要善于抓发展;既要勇于抓改革,又要善于抓改革;既要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又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又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
”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大家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
“当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居安思危的政治清醒、坚如磐石的战略定力、勇于斗争的奋进姿态,敢于闯关夺隘、攻城拔寨。
遇到重大风险挑战、重大工作困难、重大矛盾斗争,要第一时间进行研究、拿出预案、推动工作,决不能回避、绕着道走,更不能胆怯、惧怕。
”2019年12月26日至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
总书记强调:“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迫切需要我们在加强国家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上下更大功夫,使我们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 “我反复强调要发扬将革命进行到底的精神,强调要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革命精神,发扬共产党人‘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奋斗精神,这是有很深考虑的。
”今年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
“大家想一想,在我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多么伟大、多么不易!要教育引导全党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始终保持革命者的大无畏奋斗精神,鼓起迈进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的精气神。
”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说。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一个民族之所以伟大,根本就在于在任何困难和风险面前都从来不放弃、不退缩、不止步,百折不挠为自己的前途命运而奋斗。
从5000多年文明发展的苦难辉煌中走来的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必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上一往无前,任何风险挑战都阻挡不了中国人民实现更加美好生活的前进步伐,任何风险挑战都阻挡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载4月15日《人民日报》) 下水道“添堵” 城管:最短时间内整改 本报讯(通讯员谭华)4月13日,施工人员在州城大桥路春笋楼小区下水道改造现场安装涵管。
据了解,春笋楼小区属老旧小区,原来设计的下水道是一个斜坡,加上多年未清理,遇上下暴雨就容易排泄不畅,造成小区院坝和一楼地面淤堵,住户苦不堪言。
“汛期又快到了,下水道再堵不得了。
”今年3月下旬,春笋楼小区居民提出诉求,希望改造小区下水道。
群众利益无小事。
恩施市市政公用管理局当即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根据下水道淤堵情况制定整改方案。
“等下!把盖沟板横梁锯一下再放。
”4月13日,春笋楼小区下水道改造现场,市政公用管理局工作人员正督导施工。
施工人员满头大汗,有的用钢钎撬动盖沟板,有的用切割机切割盖沟板横梁,有的站在下水道中扩宽下水道两边墙体,忙得不亦乐乎。
“我们争取在最短时间完成下水道改造。
”市政公用管理局工作人员说,因天气原因,4月11日开始改造春笋楼小区后面的下水道,主要是清理该小区到州残联段下水道内的石块、杂物、淤泥,安装涵管,解决污水反流问题,同时修复垮塌沟墙,整改工作预计10天内完成。
4月9日大清早,建始县长梁镇桂花村草莓种植大户万惠英采摘100多公斤草莓送到镇福利院,分发给90多位老人,品尝到草莓的老人露出了开心的笑脸。
2014年,万惠英来到桂花村创业,她先后投资100多万元,发展草莓、无花果、火龙果等水果产业,带动周边群众就近务工致富。
(本报恩施图片库唐旻颜彬李小兰摄) 流浪乞讨人员滞留 巴东:申请落户救助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向东平通讯员邓雅君、何德锟)4月7日,巴东县民政局集中为25名滞留救助站超过3个月的流浪乞讨人员申请落户。
这25名流浪乞讨人员因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智力残疾,不能清楚表达真实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救助站通过公安人脸识别、报刊、全国寻亲网等多种途径为他们寻找亲人,但始终未果。
由于没有身份信息,无法享受正常医保,只能将他们安置在巴东县救助站。
近日,巴东县民政局联合公安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拍照、采集指纹、进行DNA生物特征采样,办理户籍登记,确立身份信息,确保他们尽快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医疗费用报销等各项政策。
下一步,巴东县民政部门将根据落户情况,按规定协助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特殊家庭遇困 上湖塘:兑现“微心愿”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瞿亿英通讯员黎杨、赵洁晶)“慧姐,你看这是我这段时间画的画。
”日前,宣恩县珠山镇上湖塘社区纪检委员曾召慧刚进蒋某家门,蒋某就迫不及待地向她展示新作品。
蒋某是珠山镇上湖塘社区一名残疾少年。
先天性二级智力残疾,让他无法融入正常生活。
之前,曾召慧在下沉遍访过程中,得知蒋某一直想拥有一张画板,但家里条件困难,无法购买。
“走访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特殊家庭,听到他们说自己的心愿时,就很想帮助他们,但我个人的力量有限,就想发动大家参与进来。
”此后,曾召慧开始收集“微心愿”,她将走访过程中遇到的单亲家庭、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家庭的“微心愿”记录下来。
回到社区后,以小小“微心愿”的形式号召下沉党员、社区工作人员、社会爱心人士等认领。
短短3天,该社区40余个“微心愿”被大家认领并兑现完成。
近日,一家爱心企业在宣恩县高罗镇歌乐城社区免费发放鸡苗、化肥等农资。
当天,共给46户脱贫户发放鸡苗1500余只,还发放了黄豆种、玉米种、饲料等。
(全媒体记者陈绪开本报恩施图片库刘玉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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