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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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4日星期
二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C11版)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影响范围涵盖全球,导致国内外终端消费者对实体服装店的消费明显下降,服装品牌商的销售业绩受到影响,对发行人的采购订单有所减少或推迟。
2020年下半年,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民消费回归正常水平,因此国内订单需求开始回升,但国外疫情控制情况不太理想,部分国家仍疫情较为严重,因此海外订单需求相对较低。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5.57%,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4.8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上升9.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4.03%。
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在此背景下,国外服装消费可能出现进一步下滑、品牌商业绩进一步减少,从而导致公司境外收入持续下降。
与此同时,若未来国外疫情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可能导致疫情从国外输入国内,从而影响国内消费市场,进而导致公司境内收入也随之下滑。
(十)境外经营利润汇回境内的税收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均不存在对子公司分红有特殊限制的条款。
根据发行人海外子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即越南、斯里兰卡、柬埔寨、美国、罗马尼亚和中国香港)的现行法律规定,未对境外子公司分红实行外汇管制,因此发行人拥有自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分红的权力。
根据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于部分境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发行人分配股利的时候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
此外,倘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税率低于中国境内,发行人可通过境外所得境内抵免部分税款,同时需根据中国境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具体税率差额补缴所得税。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主要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方面,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频繁变动,存在因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而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公司已通过全球化生产基地的布局最大限度避免各国贸易政策或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未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以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容诚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182号)。
经审阅,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26,328.00万元、负债总额为366,007.85万元、股东权益为160,320.15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率分别为9.17%、9.48%、8.49%。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7,949.17万元,同比下降0.90%;营业利润为18,713.38万元,同比增长18.1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466.01万元,同比增长38.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23.35万元,同比下降18.63%。
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437.67万元,同比减少59.31%。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国内外疫情防控进展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34亿元至3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1%至8.2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1亿元至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02%至32.6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35亿元至1.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09%至0.63%。
预计公司2021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滑,主要系一方面2021年上半年海外新冠疫情依然较为严峻,对公司海外工厂的物流运输和部分生产等环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棉花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导致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有所下滑。
2021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相比上涨较多,主要系公司2021年持有投资香港上市公司非凡中国(8032.HK)股票的公允价值上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该公司宣告的现金股利确认了投资收益。
公司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容诚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9年9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徐磊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雅戈尔服装、伊藤忠亚洲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 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扣减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 和一投资、DCMG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西紫管理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的董事丁开政、钟瑞权、龙兵初、刘向荣、徐颖,监事张逢春、张达、沈萍,高级管理人员丁开政、王培荣、张鸿斌,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预案的触发条件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主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1、发行人
(1)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下转C13版)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上接C11版)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1)登录网址,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盛泰集团”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如适用);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
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pdf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
材料提交后网下投资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
3、投资者注意事项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1年9月15日(T-5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1年9月14日(T-6日)至2021年9月15日(T-5日)(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0833640。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
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
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
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13、不符合配售资格;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一)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
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9月1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T-4日)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
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投资者应于2021年9月15日(T-5日)12:00前,按照本公告“
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四)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00万股。
(五)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21年9月1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2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一)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T日)的9: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1年9月24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1年9月28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T日)的9:30-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投资者2021年9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
一,即不超过16,000股。
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1年9月24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1年9月28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9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一)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二)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1年9月27日(T+1日)刊登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
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一)网下投资者缴款2021年9月28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1年9月30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在2021年9月2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9月3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
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磊 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联系人:张鸿斌 联系电话:0575-8326292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联系电话:010-60833640 发行人: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二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C11版)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影响范围涵盖全球,导致国内外终端消费者对实体服装店的消费明显下降,服装品牌商的销售业绩受到影响,对发行人的采购订单有所减少或推迟。
2020年下半年,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民消费回归正常水平,因此国内订单需求开始回升,但国外疫情控制情况不太理想,部分国家仍疫情较为严重,因此海外订单需求相对较低。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5.57%,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4.8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上升9.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4.03%。
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在此背景下,国外服装消费可能出现进一步下滑、品牌商业绩进一步减少,从而导致公司境外收入持续下降。
与此同时,若未来国外疫情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可能导致疫情从国外输入国内,从而影响国内消费市场,进而导致公司境内收入也随之下滑。
(十)境外经营利润汇回境内的税收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均不存在对子公司分红有特殊限制的条款。
根据发行人海外子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即越南、斯里兰卡、柬埔寨、美国、罗马尼亚和中国香港)的现行法律规定,未对境外子公司分红实行外汇管制,因此发行人拥有自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分红的权力。
根据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于部分境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发行人分配股利的时候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
此外,倘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税率低于中国境内,发行人可通过境外所得境内抵免部分税款,同时需根据中国境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具体税率差额补缴所得税。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主要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方面,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频繁变动,存在因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而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公司已通过全球化生产基地的布局最大限度避免各国贸易政策或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未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以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容诚会计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182号)。
经审阅,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26,328.00万元、负债总额为366,007.85万元、股东权益为160,320.15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率分别为9.17%、9.48%、8.49%。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7,949.17万元,同比下降0.90%;营业利润为18,713.38万元,同比增长18.1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466.01万元,同比增长38.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23.35万元,同比下降18.63%。
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437.67万元,同比减少59.31%。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国内外疫情防控进展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34亿元至3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1%至8.2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1亿元至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02%至32.6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35亿元至1.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09%至0.63%。
预计公司2021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滑,主要系一方面2021年上半年海外新冠疫情依然较为严峻,对公司海外工厂的物流运输和部分生产等环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棉花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导致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有所下滑。
2021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相比上涨较多,主要系公司2021年持有投资香港上市公司非凡中国(8032.HK)股票的公允价值上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该公司宣告的现金股利确认了投资收益。
公司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容诚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9年9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徐磊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雅戈尔服装、伊藤忠亚洲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 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扣减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 和一投资、DCMG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西紫管理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的董事丁开政、钟瑞权、龙兵初、刘向荣、徐颖,监事张逢春、张达、沈萍,高级管理人员丁开政、王培荣、张鸿斌,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
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预案的触发条件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主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1、发行人
(1)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下转C13版)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上接C11版)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2、核查材料提交方式
(1)登录网址,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盛泰集团”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如适用);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
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pdf文件,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
材料提交后网下投资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
3、投资者注意事项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1年9月15日(T-5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1年9月14日(T-6日)至2021年9月15日(T-5日)(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0833640。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
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
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
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13、不符合配售资格;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一)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
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9月1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T-4日)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
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同时,投资者应于2021年9月15日(T-5日)12:00前,按照本公告“
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四)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000万股。
(五)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21年9月1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2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一)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T日)的9: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1年9月24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1年9月28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T日)的9:30-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根据投资者2021年9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
一,即不超过16,000股。
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1年9月24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1年9月28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9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一)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二)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1年9月27日(T+1日)刊登的《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
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一)网下投资者缴款2021年9月28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1年9月30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在2021年9月2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9月3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
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磊 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联系人:张鸿斌 联系电话:0575-8326292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联系电话:010-60833640 发行人: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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