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冷冻的希望,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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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枚胚胎在零下196℃的液氮中安然存放,它们何去何从,已构成对现实世界法律和人伦的挑战,也将在民法空白处写下一笔 被冷冻的希望 在法庭上沈新南夫妻神情落寞,难掩悲伤。
9月26日,沈新南夫妇和刘金法夫妇走
进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位步履匆匆的老人,给法院送来一面锦旗。
他们脸上写满感激,也急切地想给一场家庭的剧变画上句号。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个失独家庭,两次登上法庭。
他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的,是已逝儿女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四位老人对存放在南京鼓楼医院的四枚冷冻胚胎享有共同的监管和处置权。
一份带着感叹号的判决书,守护了四位失独老人被冷冻的希望。
冷冻胚胎的发展涉及一系列伦理问题。
□本报记者卞文超 最后的唯一希望 日历本上3月20日这一页,被胡杏仙撕掉了。
“上天太捉弄人,为什么是在我生日那一天……”胡杏仙只愿那一天不存在。
2013年3月20日晚,女儿刘曦和女婿沈杰给她过完生日,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
沈杰驾驶的车辆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
刘曦当日死亡,沈杰五天后去世。
正当最好年华的这对年轻人走了,两个家庭的世界也随之轰然倒塌。
震惊,慌乱,迷茫,既有的日子永远成为过去。
2013年底,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走进沈家时,沈新南的妻子邵玉妹一整天都不说一句话。
事情过去后,老沈每天照旧出门做事,邵玉妹也会出门打打麻将,假装什么都没有发生。
只是看到别人一家老小的场面,他们会把眼神避开。
儿子儿媳原本和他们一起居住。
可现在回到家中,曾经热闹的三层别墅显得那么空,那么大。
一次晚上失眠,邵玉妹起身在房子里逛荡,看到坐在沙发上的老沈,两人抱头痛哭。
沈新南的兄弟在宜兴开工厂,在江浙一带农村,延续香火、继承家业的观念很重。
他的家人提议,应当委托律师,把小夫妻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保存的冷冻胚胎要回来,归沈家监管和处置。
2013年12月19日,郭伟受沈新南夫妇委托,拟好一纸诉状,提交给了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刘金法和胡杏仙收到被亲家列为被告的传票时,心中五味杂陈。
刘曦和沈杰2010年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
2012年2月起,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生殖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没有为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在当天冷冻了4枚受精胚胎。
服药,促排卵,取卵……这一年多的时间,胡杏仙知道女儿吃了多少苦头。
她清楚地记得,最后一次陪女儿去医院,得知将要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时的那一刻。
刘曦在医院走廊那头,跑到妈妈面前,哇地叫着跳了起来。
刘曦是幼儿园老师,格外喜欢孩子。
她满心期待着生命翻开新的一页。
医院通知手术的时间是3月25日。
但五天之差,那场车祸让生活从顶点跌到了绝望的谷底。
“那些胚胎是我女儿留下的,就像我的孩子一样。
如果将来变成小孩,一定会像我女儿一样,有着大大的眼睛……”胡杏仙泣不成声。
刘曦和沈杰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刘金法和胡杏仙认为,女方父母也享有对胚胎的权利,不应完全属于沈家。
两个遭受重创的家庭,都把四枚冷冻胚胎当作最后的唯一希望。
医院为什么不支持 2014年5月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沈家和刘家分别坐在原告和被告席上。
他们事先没有想到,在法庭上会见到南京鼓楼医院一方。
因冷冻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宜兴市人民法院将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
郑哲兰是鼓楼医院的代理律师,她和医院生殖中心主任王玢,共同坐在第三人席位上。
让她俩感到吃惊的是,庭审现场架起了多架摄像机。
案件的特殊性引来媒体的关注,她们预感到,这有可能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
9月27日,在位于南京市珠江路的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郑哲兰回忆起整个事件始末。
她坦陈对失独家庭的同情。
“我和医院的医生谈论起这个案子,第一反应就是同情。
主治医师还记得刘曦这个小姑娘,总是喜欢把头发染成不同的颜色。
”郑哲兰回忆说。
鼓楼医院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超过十年,已实施上万例手术。
医院附近的两条巷子,甚至成了有名的“送子村”,来自各地就诊的家庭 在那里租住房屋。
但是像这个案件中,胚胎已经冷冻,手术尚未进行,父母双方死亡,在全国尚属首例。
“同情归同情,医院要遵守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郑哲兰脸上有来自职业的理智和冷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了实施人员的行为准则,包括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等。
如果违背制度,鼓楼医院将面临严重处罚。
2013年7月,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也曾面临类似的抉择。
一对夫妇冷冻胚胎后,丈夫一方死亡,妻子想要继续怀孕。
医院起先遵章拒绝,经卫生部特批后,才获得了实施手术的许可。
法庭上,郑哲兰指出,四枚冷冻胚胎保存在零下196℃的液氮中,原告不具备保存冷冻胚胎的技术手段,冷冻胚胎被取走后,唯一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
而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由此衍生的伦理问题十分复杂。
该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生育权的主体不复存在。
任何其他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同时,鼓楼医院还出具了另外三份文件作为证据。
在《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和《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上,有沈杰和刘曦生前的签名。
这些文件表明,他们同意医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和丢弃多余的配子(卵子和精子)或胚胎。
对于已经成功的囊胚,由医院负责冷冻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果需要继续冷冻,须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
如果超过保存期,胚胎如何处置?两人在“丢弃”的选项下打了勾。
医院一方据此认为,该对夫妇已经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如今两人已经去世,无法完成植入胚胎和生育过程,应当按照同意书的约定,由院方处置涉案的四枚冷冻胚胎。
冷冻胚胎,是物?还是人? 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位老人情绪激动,沈新南当场要求上诉。
从无锡回宜兴的路上,两个家庭坐上同一辆车,不时有哭声响起。
他们第一次意识到,阻碍自己拿回血脉的,不是亲家,而是医院。
随之而来的,是舆论的一片哗然。
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媒体和公众形成了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判决从法律程序上并无不妥之处;如果冷冻胚胎真的发育成生命,孩子出生就没有父母,对孩子是否公平?反对的声音更多:于理而言,继承和代孕是两回事,应把胚胎先还给家属;况且,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关乎两个家庭四位老人的生活,不应扼杀这唯一的希望……听闻胚胎超期保存有可能被丢弃,四位老人对医院变得不放心,对抗的气氛很浓。
沈新南等跑到南京鼓楼医院,要给医院交保管费。
医院表示拒绝:胚胎会保存,但是钱不敢要。
事实上,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这四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已超过一年。
以现有医疗技术条件,冷冻胚胎保存几十年不成问题。
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性,医院并没有丢弃四枚冷冻胚胎的打算。
喧闹中,四枚冷冻胚胎在零下196℃的液氮中安然存放。
它们对外界的纷争浑然无觉———它们何去何从,已构成对现实世界法律和人伦的挑战,必将在中国民法的空白上写下一笔。
7月13日,一场民法学界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专门研讨此案。
法学专家认为,要明确胚胎应该属于谁,必须追问它们究竟是什么。
是物?还是人?如果是物,能不能转让继承处分?如果是人,谁又有权决定这些生命的生和死?在目前国外已有的案例和法学研究中,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客体说和主体说之分。
客体说认为,胚胎是物,相当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比如人的肾脏或头发等。
主体说则认为,胚胎是生命,可以看作人的雏形,基于这种观点,在欧美一些反堕胎的国家和地区,认为扼杀胚胎无异于扼杀生命。
此外,还有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存在一种折中的立 场。
参与这场研讨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 杨立新,专门撰写文章,探讨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他认为,人的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具体而言,是属于物格概念下的伦理物。
他详细解读了一审判决。
“实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
”一审判决书中明确,人的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之物,而不属于人的范畴,这样的认识在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判决中进一步指出,人的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者继承”。
杨立新认为,这样的认识,原则上正确,但不能绝对化。
像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物,对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予以限制。
但既然明确了其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应当就成为遗产,可以被继承人所继承。
从一审判决书对胚胎“特殊之物”属性的认定,到媒体舆论对失独家庭的同情,郭伟律师从中看到了事情的转机。
2014年6月,一审判决后,沈新南、邵玉妹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时,四位老人的心情是忐忑的。
因为二审意味着终审,将一锤定音。
关乎造物的难题 当二审的诉讼材料摆在法官张圣斌案头时,他感到有几分不可思议。
自冷冻胚胎案进入一审诉讼程序以来,这个话题就被同事关注,业内称之为“神案件”。
“神”在哪里?冷冻胚胎这一现代科技衍生的新事物,在我国法律上一片空白。
它留给法官裁判的,是一个关乎造物的难题。
从法律技术的层面来讲,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非完全没道理。
当法官面临裁决时,一个直接的难题在于,没有成文的法律可以适用。
事实上,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是罗马法确立的原则。
如果驳回诉讼请求,裁判是裁判了,但采取的是回避的态度。
对于这样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二审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以审判长时永才和审判员范莉、张圣斌为成员的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明确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特殊之物”的基础上,二审围绕的焦点问题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也就是说,四位老人和鼓楼医院,究竟谁有权监管和处置胚胎。
在9月18日的记者见面会上,审判长时永才明确表达了观点:法院审判的基本思路是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
所谓顺天意,老百姓就是天,顺天意就是顺应民意。
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有限的法律条文,永远涵盖不了无限复杂的社会生活。
即便是设计精巧的拿破仑法典,经过一场工业革命,相关内容便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但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就没有可以裁判的准则了吗? 张圣斌举了个例子:无论在哪个时代,农村性情温良的老头老太太,他们可能一辈子都不懂法律条文,但是他们不会做违法的事。
因为老百姓心中有种朴素的观点:偷盗是不对的,抢劫也是不对的,双方交易买鸡蛋,给了钱才能拿鸡蛋。
民事关系来自普普通通的生活。
民事法律正是把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归纳总结,使其上升为法律,究其立足点离不开“三常———常理、常识、常情”。
所谓存人伦,法院的裁判不能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
结合这一案件的实际,胚胎被定性为特殊伦理物,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毫无疑问,在这个世界上,最关心胚胎命 运的就是四位失独老人。
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他们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至于敬法律,也就是将法治精神作为裁判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杨立新在对案件的探讨中,特别指出,案件涉及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即政策能否绑架法律。
卫生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是规范医疗行业的规章制度。
如果以此为由,拒绝当事人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继承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适当的,有法律被政策绑架之嫌。
而法律对私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
法律理应尽可能地排除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扰。
种种考量,凝聚成五页纸的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理由概括有
三。
一是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二是结合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综合考虑,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第三点,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二审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应当由沈新南、邵玉妹和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
有温度的心证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 在网络和社交媒体上,这段文字被放在醒目的位置转载。
心证,指的是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被说服的过程。
一份带着感叹号的判决书,让公众感受到法官心证的温度,同时也引来法院判决如何在法律与情感之间权衡的追问。
法官能不能带着情感写判决?判决书的执笔者张圣斌也拿不准。
夜中静中,这段话闪现于脑海,他决定先写进去试试。
张圣斌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中文,他对人文、历史素有兴趣。
他认为,这段文字基本上能够体现法官的心证过程,而心证的公开恰恰是以往判决书写作的薄弱环节。
罗列事实证据,引用法律条款,然后是“本院认为”得出结论———中国式判决书论证说理成分的欠缺,常让普通人读来颇感费解,如同四则运算中的“跳步”。
一份好的判决书,应当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信服。
此前发生在北京的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书就曾引用了《孝经》的内容说理。
张圣斌的大胆尝试,得到了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的认可。
当沈新南等人拿到终审判决书时,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
9月26日,四人送来的锦旗上写着:“悯孤老,恤民心,仁判义决;扬法意,尊法旨,公断明论。
”沈新南握着法官的手说,判决书上写的,就是我们的心里话。
二审判决一出,南京鼓楼医院一方也松了一口气。
代理律师郑哲兰表示,有法院的判决为依据,明确了四枚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一旦四位老人主张行使对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医院便可据此执行,不必担心违规。
至于四枚冷冻胚胎究竟将作何处置,四位老人还没有想好。
而这实在不是法官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遵循法律精神,情理兼容的前提下,一纸好的判决,终究不会去打破人们对未来所怀抱的希望。
冷冻胚胎对法律和人伦的拷 问,不只发生在中国 外国法官 怎么看待 冷冻胚胎 □本报记者卞文超 冷冻胚胎对法律和人伦的拷问,不只发生在中国。
2014年初,美国一对夫妻被害死亡后留下了11个冷冻胚胎。
他们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给生育诊所留下任何如何处置这11个胚胎的指示。
依据德克萨斯州法律,他们惟一的继承人是一个2岁的小男孩。
由遗嘱检验法庭任命的该案大法官(亦称衡平法院主事官)建议,在小男孩满18岁以前,胚胎由生育诊所负责保管,小男孩满18岁后,他将获得关于该胚胎的所有处分权利。
除此之外,还有更早的三个案例,从中可以窥见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文化的不同。

1、美国Davis(戴维斯)诉Davis (戴维斯)案 美国田纳西州的路易斯·戴维斯和玛丽·戴维斯于1980年结婚,由于发生宫外孕而被切除右侧输卵管的玛丽无法自然生育。
在医生帮助下,玛丽与路易斯于1988年12月冷冻了7枚受精卵(准胚胎),以备夫妻今后施行人类辅助生殖之用。
不料两个月后,路易斯向玛丽提出离婚,于是发生了7枚冷冻胎准胚胎的归属及处理问题。
玛丽认为自己是这些胚胎的母亲,他(她)们是自己的一部分,希望得到他们以便在适当的时间内将之植入体内。
路易斯则认为自己拥有每个胚胎的一半,为了不让孩子在破碎的家庭中长大,不希望玛丽将来生下他们共同的孩子。
双方遂发生诉讼。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1992年6月做出判决,判决认为,准胎胚既不是人,也不是物,应当把他们看作一种过渡的类型,作为潜在的人类生命予以尊重。
以此为基点,法院承认路易斯和玛丽对他们享有准财产权性的决定权;他们未来的命运如何,取决于路易斯和玛丽行使生育权的结果,而此等权利又属于他们个人私生活权的重要部分。
如果他们两人的意见无法一致,只能用权衡双方负担的方式解决争议,即谁的负担大就对准胚胎处置享有相对较大的决定权。
最终,法院认为丈夫路易斯的负担(被迫成为这七个胚胎的父亲)大于妻子玛丽的负担(最初主张使用胚胎生育,后转变为申请将之捐献);换言之,路易斯的生育自决权优先于玛丽对胚胎的处置权,于是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医院将胎胚交给路易斯处置。
玛丽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后者拒绝审理。

2、美国York(约克)诉Jones (琼斯)案 生活在新泽西州的约克夫妇由于饱受不能生育之苦,遂去位于弗吉尼亚州的被告琼斯医疗机构实施试管婴儿手术。
被告先后三次将约克夫妇的早期人类胚胎移植到约克夫人子宫,但依然未能如愿孕育出胎儿。
恰在此时,约克夫妇搬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遂请求被告将剩余的早期人类胚胎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试管婴儿医疗机构。
但被告以约克夫妇已与其签约、承诺仅在被告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为由,拒绝返还早期人类胚胎,并主张约克夫妇可将其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妇,或者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作科研。
约克夫妇遂诉至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地方法院,要求行使对早期人类胚胎的监护权,并要求被告承担非法扣押及违约造成的损失。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认为,与其把胚胎定性为人,不如定性为物。
法院最后判决,胚胎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约克夫妇和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琼斯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早期人类胚胎返还给约克夫妇。

3、澳大利亚Rios(里奥斯)夫妇案 里奥斯夫妇是美国洛杉矶富翁,1981年到澳大利亚墨尔本维多利亚女王医学中心接受试管婴儿技术。
1983年,二人飞机失事,双双遇难,留有两个冷冻胚胎和800万美元遗产,由于两人生前未对胚胎的处理留有指示,因而在如何处置两个冷冻胚胎以及两个胚胎有没有接受死去夫妇遗产的权利等问题上,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
澳大利亚专门成立了一个国际研究委员会,经反复研究,提出了破坏这两个胚胎的建议。
但立即引起人权团体的严重抗议。
后来维多利亚议会上院通过《试管婴儿修正案》,同意把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孕育,待该子女长大后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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