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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卷首语 Preface 亲爱的读者:新一期的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财税月刊》2月刊又送到您见面了。
本期的《财税月 刊》是“财税月刊”与“财税问答”内容的汇总,即合订本。
这样会员朋友们就可以既掌握上个月的财税动态和实务技巧,又同时了解到近期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实操问题了。
两本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还利于保存,真是一举两得。
虽然我们两本资料合成了一本,但是内容却并没有减少哦。
只不过政策解读方面的内容,我们会移到另一个为您准备的专享资料《法规汇编》之中。
希望广大会员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
“纳税辅导”栏目主要是对201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个盘点,同时也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如何申报,以及所得税处理的相关实务文章。
“账务处理”栏目主要收录了股东个人借款的风险问题,以及税会处理的几篇文章。
本期的“实务答疑”由于与“财税问答”杂志合并的原因,所以有50条最近一个月会员问的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
请会员们注意查看学习。
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贯彻“想学员之所想,一切为了学员”的服务宗旨,继续想尽办法为会员朋友们提供更好、更专业、更多元化的服务。
因此,税务网校在接下来的面授课程中,会一一给大家呈现出来,大家盼望已久的热点课程也已经推广开来,大家可以咨询各地分公司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详细了解,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尊贵的企业财税会员,如果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各种涉税政策及实务问题,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站答疑板或咨询电话,享受网校财税专家提供专业的答疑服务。
欢迎广大会员读者投稿或互动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更好为您服务!愿您工作顺利!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联系邮箱:_swwx@
2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目录 Contents 【税讯快报】...................................................................................................................................5 【纳税辅导】...................................................................................................................................7 2015
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7 年所得
12万元个税申报已开始,如何申报要知道...........................................................14 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7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8 随同商(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19 【账务处理】.................................................................................................................................20 股东个人借款的风险问题解析

.............................................................................................

20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不看!.......................................................................26 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34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37 【实务答疑】.................................................................................................................................39
1.已认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申报,还可以抵扣吗
..............................................39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通过怎么办......................................................................40
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双方应该提供什么资料..........................................................40
4.融资性售后租赁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41
5.煤炭采掘企业购进巷道附属设备,进项税是否允许从销项中抵扣..............................41
6.个人免税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42
7.我们进项税发票过期了是否可以抵扣..............................................................................43
8.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投资如何计算所得税..............................43
9.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44 10.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房产证,退房可否退还已交契税............................................45 12.付给个人代理劳务费,其是否开具发票,是否交营业税............................................46 13.税务稽查扣押公司部分产品,有何法律依据................................................................46 14.如果实施债转股工商局会要求公司提供什么资料........................................................47 15.税务局说我司发票开具异常,暂停了对外开具发票,有文件依据吗........................48 16.劳动保护费(用品)是否有人均扣除标准....................................................................48 17.公司领导出国考察费,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49 18.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49 19.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是否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50
3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20.赠送业主物业费,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21.税务局查账发现2003年挂账未交税款,如何处理......................................................5022.房地产企业签购房合同后,购房人违约金是否缴营业税............................................5123.个人转租房屋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5124.成立子公司逾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会罚款吗............................................................5225.发票交接失误,超过180天对方拒收,能开红字吗....................................................5226.销售动物骨粒,属于农产品吗,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5327.一般纳税人计算免税项目销售收入是否需要换算........................................................5328.电影剧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29.个人转让著作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5430.对于借款合同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5431.外出经营证明如何办理

....................................................................................................

553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盖什么章................................................................................563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能扣除有哪些方面........................................................573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5735.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什么时候适用....................................................5836.外贸企业出口后转内销处理,进项税如何抵扣............................................................5837.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不知是否内销还是出口,应如何处理............................................5838.外贸企业可以放弃免税权利,适用征税政策吗............................................................5939.出口发动机质量扣款如何处理........................................................................................5940.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6041.付特许权使用费到香港公司需要在税务局做付汇备案吗............................................6042.在缴纳契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应包括装修费用部分....................................................614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6144.企业向个人租车,发生租车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6245.房产办理契税申报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如何处理............................................6246.想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对净资产及股本总额有何要求............................................6347.与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贴花................................................634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需要按技术咨询合同缴纳印花税............................................6449.折扣折让是否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6450.影视制作企业电影发行和销售版权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65
4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税讯快报】 “三证合一”后,工商税务将共享22项登记数据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并明确了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责任界定等,发挥国地税各自优势,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理顺征管职责划分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提出要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正是对这一改革事项的进一步细化。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可以使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完成原本分属两方的缴税业务。
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5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税总敲定今年四项税改任务“营改增”打头阵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6年要不断深化税收改革,在积极稳妥深化“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各项税制改革的同时,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部门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修订完善,更多中小企业将因此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介绍,《认定办法》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比由6%调整为5%,大中型企业仍分别采用3%、4%的要求不变。
“此次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和后续监管以及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四个方面。
”阴和俊说,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的内容除“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外,还包括将现行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调整为“不低于10%”;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等。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发布。
4月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1月11日)联合发布公告称,自4月1日起,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受赠人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还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6家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此外,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也可作为受赠人。

6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纳税辅导】 201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60份。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行业税收政策6份,税收征管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个案批复6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
现进行归 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税收优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6份文件) 2015年,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5〕34号和财税〔2015〕99号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文件2份,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
7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第17号和第61号公告2份,税总发〔2015〕号公告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
35号和税总发〔2015〕108号通知2份。
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2015〕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
3、残疾人就业(1份文件)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
1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55号公告明 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 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份文件)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 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财税〔2015〕18 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号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 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 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 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记证》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份文件) 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4号公告明 局发布了2015年第17号和第61号公告,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汇算清缴结束前支 就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 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
6、税前扣除资格(1份文件) 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 税务总局还向税务系统发布税总发〔2015〕1号文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 35号和税总发〔2015〕108号通知,提出贯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 彻落实意见。
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份文件) 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
二、区域税收政策(3份文件) 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8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8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总函〔2015〕300号文件明确北京国开国寿城镇发展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三、行业税收政策(6份文件)
1、计提准备金(4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号、财税〔2015〕9号、财税〔2015〕115号文件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25号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规定。

2、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税〔2015〕6号 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四、税收征管(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3号、第40号和第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号、第22号和第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9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6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 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九、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印发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7个行业以及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46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以财税〔2015〕125号文件发布内地与香港基金 10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互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1、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1份文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件) 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 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家 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 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 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 所得税。
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保留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16号公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 告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应准备的(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 资料,符合受益性原则,坚持独立性原则,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 赋予税务机关调整权。
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7
5、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7号公号公告明确了这8项。
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 告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5项,分别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 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 告》,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 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 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5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过程
6、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327(3份文件) 号文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文件)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 11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1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进行了贯彻。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14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进行了贯彻。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进行了贯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公布了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

3、调整为其他权力的23项权力事项(
1 份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公布了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4、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41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23项,包括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 12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5、后续管理(3份文件)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加强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号、第56号、第70号公告,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和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的后续管理以及取消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 13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已开始,如何申报要知道 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具体来 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近年来,说,年收入12万元申报主要有3种方式: 随着税务部门对12万元申报工作的广泛动一是企业网上代申报。
这种方式需要企业联 员、深入宣传和积极开展,自行申报已经越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代自然人申报授 来越成为高收入人群的自觉行为。
今天小编权”,然后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企业 为大家带来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代自然人12万元申报表”完成。
二是自然 若干问题的介绍,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人网上申报。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完成 解政策、正确申报。
自然人登记后自行登录进行申报。
三是在地 小翁在一家商贸企业做销售,今年由于税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工作业绩突出,收入超过了12万元。
然而, 税务人员告诉翁女士,如果本人没有时 最近她却看着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提醒间,可以委托他人携带齐全资料代为办理。
函犯起了愁,原来由于工作原因她经常到外 年所得12万元包括哪些来源?如何缴 地出差,一次都要几个月,也说不准申报期纳? 里自己在不在南京,如果确实无法自己办理, 南京某大学法学院的范教授向建邺地 是否可以委托朋友代办这个12万元申报税局咨询:“我除了在学校教书之外,还在 呢? 一个上市公司任职并兼任董事,单独一方收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入没有超过12万元,但两方面合并收入就 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超过12万元了。
我们学校的会计告诉我需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要我单独再向地税局报一次税,想问这12 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万元是怎么算的?我该怎么申报?” 14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税务人员告诉范教授,根据《国家税务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根据范教授 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的情况,他可以选择法学院或上市公司所在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地主管税务机关中的一个,在每年1—3月 号)第六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期间,固定到该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即可。
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 又到了一年一度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 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得税自行申报期,溧水一家个人合伙企业平 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时每月交营业税,合伙人王先生按照“个体 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了 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个人所得税。
最近经过核算,王先生发现自 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己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12万元,他 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想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个 (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如果再申报是 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不是要重新缴纳税款? 这也就是说,范教授在法学院和上市公司所 税务人员向王先生解释,根据《国家税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计入12万元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的范畴。
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 税申报。
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 位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税务机关申报。
而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报。
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的年所得已 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超过12万元,那么一定要进行12万元申报, 报。
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如果平时所得收入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时不需 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要再补缴税款,也不会产生重复交税的情况。
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 在此,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12万元 机关申报。
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自行申报并不表示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
年 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初的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 15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
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12万元自行申报≠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暂免税≠暂免申报 喜欢炒股的吴先生2015年从股票市场买卖股票赚了5万元。
按照规定,这笔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吴先生认为,既然这笔所得暂免征税,那就不用申报了。
因此,在办理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他未将这笔收入合并计算在年所得之中,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
那么,这笔暂免税所得到底要不要计入年所得之中,要不要办理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这并不意味着暂免税所得就不需要 自行申报。
根据规定,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所得均应计入自行申报年所得。
上述3项暂免税所得并不在规定情形内,因此,对这3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同样应该纳入年所得来计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纳税人应自行申报,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分别按对应的所得项目来填报。
其中,利息所得,转让股票所得和中奖所得,在12万元个税申报中分别对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和偶然所得项目。
吴先生在2015年的12万元个税申报中,应该就其炒股所得5万元合并计入年所得之中,同时在申报表的“股票转让所得”栏目填报这一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填报股票转让所得时,其免税所得项目的计算是以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后为负数,则此项所得应按零填写。
纳税人应该放心的是,把暂免税所得计入自行申报数据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两码事,暂免税所得在自行申报时同样不用纳税,只需依法办理申报手续即可。
◆ 16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案例】某手机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手机作为国庆节福利发给职工,假设工发放100台,每台手机售价2000元,成本价1000元。
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3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17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某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办公楼在建工程,不含税售价10万元,成本价8万元。
会计处理规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17000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18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随同商(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1、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产)(产)品和包装物成本分别计入“主营业务 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坛、袋、罐等。
主要作用是盛装、装饰商(产) 2>销售商(产)品和包装物不分开计价, 品。
不单独核算,而是合并计价统一核算。
销售
2、包装物在领用时,有可能计入“生
收入统一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产成本”,也有可能计入“销售费用”,需要 注意事项: 根据包装地点和环节而定。
计入“生产成本” ①包装物单独计价的情况下,包装物的 的包装物一般与所包装的商(产)品不可分
适用增值税率按照被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 离,计入“销售费用”的包装物一般与所包算。
装的商(产)品可分离。
②在对包装物不单独计价的情况下,不
3、包装物随商(产)品对外销售后,能认为包装物是无偿赠送,包装物的收入已 一般不再回收。
在财务核算上可分为单独计包含在所包装的商(产)品中。
价和不单独计价。
③对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1>商(产)品和包装物单独计价、单独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 核算。
销售产品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 销售包装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商纳消费税。
(除啤酒、黄酒以外)◆ 19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账务处理】 股东个人借款的风险问题解析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一年一度的往来账款核对清理工作,必须在年度结束前核对清楚,及时确认债权债务,核销坏账。
但是对于公司股东个人的借款,该如何处理呢,又会有什么潜在的风险呢?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析一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并引起重视,合理处理。

一、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在2003年8月28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即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20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有偿或者无偿拆借上市公司的资金问题是比较重视的,不仅仅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专项审计说明进行披露,还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被个人股东借走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来说,对此个人股东借款问题要足够引起重视,及时催要。

二、股东个人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个人跟公司的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问题,需要看借款是否真实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是虚构的,如果是虚构的那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抽逃出资。

三、股东个人借款的税务风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 21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就下税务机关就不能对投资者视 "后来在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得税了。
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 随文附两个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 案例一:股东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 信息来源:江苏省宿迁地税局 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 发布时间:2015
年08月03日 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 案情简介:2015年3月份,税务机关 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稽查局在对某化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过程中 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发现,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账簿中,有笔股 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东借款74万元一直挂账,到该年年底尚未 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归还。
经调查核实,该笔其他应收款为股东 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借款用于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
最终,稽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查部门认定对于股东的74万元其他应收款, 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 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14.8万元,对企业处以未代 征个人所得税"。
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计7.4万元。
综合这两个税务文件,可以看出,个人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条件: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用于购买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 房屋及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二是借款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 期限,文件规定是纳税(借款)年度终了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 未归还。
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 对于强调的这两条件,财务人员一定要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 加以重视。
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的股东 借款人(股东个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将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 资金归还公司,然后在下个年度再续借的,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应该按照"利息、股息、 22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红利所得"的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有关股东个人借款征税争议的 司法判决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山市博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义炳,安徽雄风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地方税 务局稽查局。
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安徽一飞律师事 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 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屯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博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义炳,被上诉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诉讼代表人曹子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汪晓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博皓公司(原黄山市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忠合、倪宏亮、洪作南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
博皓公司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黄政复决(2014)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第(七)项第3目的决定。
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博皓公司借款给投资者,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事实清楚。
三名投资者的借款虽然有归还的事实,但显已超出该纳税年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博皓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其补扣、补缴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维 23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第二条第(七)项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博皓公司承担。
宣判后,博皓公司不服,上诉称:
1、一审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在借款人还款后仍然按借款数额征收借款者个人所得税显然是错误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并没有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多少时间内还款,稽查时已确认三个投资者还清了所有借款,该借款不能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博皓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和错误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博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银行支付凭证。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答辩称: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该事实博皓公司在庭审中都予以认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博皓公司借给股东870万元,在2011年末都未归还,此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因此上述借款应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

2、答辩人 在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遂进行立案稽查,处理程序合法。

3、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要求博皓公司限期补扣补缴的行政处理有法律依据。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事实方面的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企业基本信息,
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及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5、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6、稽查反馈陈述意见笔录,
7、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程序方面的证据,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3、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询问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
7、稽查意见反馈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8、稽查反馈陈述意见笔录,
9、税务稽查报告,10、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稽查局审理纪要,1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黄山市地税局审理纪要,12、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4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5、《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6、《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以上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案经庭审质证,双方的质辩理由与一审无异。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该借款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博皓公司股东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博皓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决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决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意见。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 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适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正确,博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勇明审判员汪文捷代理审判员倪华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王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25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不看!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着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的理解为对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如何才能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的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的政策 规定。

一、关于发票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 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6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了,比如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专利费、缴 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纳诉讼费等业务。
发生此类业务企业应该取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呢。
答案就是“财 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政票据”。
下来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 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 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规定: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 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 此文件同时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权拒收。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
(1)非税收入类票据 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 ①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 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
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 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证。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 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 费用支出项目,涉及应税行为形成的支出,
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 比如商品成本、材料、服务费用等应该以取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得合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
二、关于财政票据的政策规定 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对于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 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 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 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企业支付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或者缴纳费用时,就不能够像按照企业之间
(2)结算类票据 发生的经营行为那样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27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
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3)其他财政票据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②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③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④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2、《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规定: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第一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 28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据)。
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第二类,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缴纳或 票据。
支付费用时,应取得上述财政票据作为税前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军队发生的有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偿服务应该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收费专用票据。
据。

三、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的规定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 售公房使用)。
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 主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 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文件也有基本 票据 的规定,即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 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内部证据。
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 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 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 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
业证明; 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
(5)行政机关的公文; 29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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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 鉴定证明; 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这时候就需要用到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自制内部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自制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 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
与分配表等。
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依据自制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关键点在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于合理性和真实性。
比如工资表需要有劳动 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合同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加以佐证; 括: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
(2)资产盘点表; 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
除凭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 件或资料; 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明; (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在地方性的法规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 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对 任的声明。
税前扣除的凭证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大 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家可以借鉴一下。
大家期盼着的税务总局的 扣除,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到现在也没有看到下发 证”。
具体文件,看看2016年能不能给个结果。

四、关于自制凭证 ◆ 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 30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税务处理技巧,果断收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在向个人支付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工资薪金、劳务费、股息红利等所得时,需 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义务是法定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 企业无法回避。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
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 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 务人”。
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税务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其他代 机关会按年度支付企业手续费,因为《个人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 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事项的业务。
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 费”。
那么企业取得这笔手续费收入如何进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 行税务处理呢?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
31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 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 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 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条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 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 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 第一条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 复》(粤地税函[2008]583号)规定:对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 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7〕 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392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 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个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 人所得税税款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提供“服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 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应该交纳营业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 税。
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 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对于用于该项代扣 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代缴工作的支出,也可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 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 税汇算中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个人觉得,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 32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其实大家最关心的还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 是个人所得税问题,那么也来先看一下相关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 的政策规定: 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
” 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 应该说通过上述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 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于发放给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 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续费,是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 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一并 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 最后,还需要提醒一下大家应该需要注 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意的问题: 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取得的这笔收入基本是每年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一笔,属于非经营性收入,会计处理时不能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计入营业收入。
但是有的单位在收到这笔手 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续费时,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挂账多 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年,这是不对的。
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这笔收入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确认,不需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因为支付单位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需要根 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财政预算的安排从财政库支付。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3、这笔手续费的支出应该是发放给具 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奖励暂,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免税范 33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员工离职补偿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那么企业支付的这笔离职经济补偿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34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会计处理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是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贷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离职经济补偿能是否属于“合理工 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
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
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会计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
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2、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35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 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
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 36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 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
(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
◆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37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
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列报 38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商业银行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 行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 【实务答疑】
1.已认证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申报,还可以抵扣吗 【问题】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 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 税额。
因此,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 39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通过怎么办 【问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通过怎么 办?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吗?【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 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的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双方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问题】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 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什么资料?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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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性售后租赁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融资性售后租赁如何缴纳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税款?【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煤炭采掘企业购进巷道附属设备,进项税是否允许从销项中抵扣 巷道附属设备,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规定: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
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
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问题】我们是煤矿行业,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 41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6.个人免税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问题】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所需提供什么证明资料?【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 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
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42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7.我们进项税发票过期了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我们进项税发票过期了是否可以抵 扣?【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 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 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过期未认证的进项税符合上述客观原因的,可以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8.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投资如何计算所得税 【问题】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投资,其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 43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9.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问题】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是否需要交 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 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 44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 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没有办理房产证, 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
可以申请退还已纳契税。
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股东借款未还有何税务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所以,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10.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房产证,退房可否退还已交契税 风险 【问题】公司为增加资本,扩大企业经营资质, 向金融机构借款增资后,抽回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名下,在账上反映为股东借款,现在年末到了,因为借款还没能全部还上,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 【问题】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 未办理房产证,现在退房,是否可以退还已交的契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 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公司按实际业务做账务处理,确实是股东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股东在12月31日前,将款项归还公司,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否则将产生税务风险。
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45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12.付给个人代理劳务费,其13.税务稽查扣押公司部分 是否开具发票,是否交营业产品,有何法律依据 税【问题】 【问题】我公司与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支付给其 的代理劳务费,其是否应该为我们开具发票,要不要交营业税? 【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字〔1997〕103号)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给个人的代理劳务费,其应该为公司开具发票,要交营业税。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检查,在涉及扣押我们的部分产品时,稽查人员给我们一份有稽查局长签字的通知书,是否可以? 【答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 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稽查人员凭有稽 46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
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查局长签字的通知书扣押公司产品不符合规定。
14.如果实施债转股工商局会要求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问题】我们对子公司的借款,现在由于子公司 长期亏损无法收回,是否可以债转股,如果实施债转股工商局会要求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答案】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公司可以对子公司实施债转股。
具体操作可以参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 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
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 47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15.税务局说我司发票开具异常,暂停了对外开具发票, 有文件依据?【答案】《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规定: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如果贵公司确实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贵公司对外开具发票。
有文件依据吗 16.劳动保护费(用品)是否 【问题】税务局说我公司的发票开具异常,暂停 了我公司对外开具发票,税务局这样做是否 有人均扣除标准 【问题】 48 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shuishou/全国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4008104588/010——82318888 劳动保护费(用品)是否有人均扣除标准? 【答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但要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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