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星期
五 制作王敬涛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D9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2—003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66号)。
公 司高度重视,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答复说明如下:
一、江苏深商持有你公司14.74%的股份,通过与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民数字”)等6名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你公司24.22%的股份。
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 《重整计划》,你公司破产重整转增的2,027,671,288股由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 有条件受让。
因江苏深商控股股东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控股”)股权结 构较为分散,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董事会层面无任何一方能形成绝对 控制,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导致你公司也无实际控制人。
国民数字合计持有你公司 7.52%的股份,国民数字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运力”),实际 控制人为黄继宏,国民运力持有深商控股25.34%的股权,黄继宏担任深商控股的总经理,同时担任江 苏深商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请你公司: (一)结合深商控股近3年主要股东持股及其变化情况、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经营 管理及日常决策机制、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或约定、特殊利益关系等因素,说明认 定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深商控股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
1、深商控股近
3年主要股东持股及其变化情况深商控股近3年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无变化,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5,900.00 25.34%
2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9.78%
3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9.78%
4 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999.06
2、深商控股近
3年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深商控股近3年董事会成员构成无变化,具体成员构成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主体 5.87%
1 张思民 董事长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姚永宁 董事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3 翟美卿 董事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缪寿良 董事 深圳市富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 孙伟挺 董事 孙伟挺(华孚控股有限公司)
6 王再兴 董事 深圳市豪德投资有限公司
7 罗文华 董事 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8 欧阳泉 董事 深圳市华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 许开华 董事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0 吴换炎 董事 深圳市新二金达城实业有限公司 11 李瑞杰 董事 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 林木雄 董事 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3 黄锡光 董事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4 周德奋 董事 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 15 王伟 董事 深圳市新健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上示,
深商控股董事会成员构成由不同主体提名,无单一股东有足够董事会席位能控制董事会。
3、经营管理及日常决策机制、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总经办会议记录等、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或约定、特殊利益关系 根据深商控股《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根据深商控股《公司章程》,深商控股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由总经理执行决策并对董事会负责。
深商控股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不存在特殊利益关系,因此无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层面也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构成对其的绝对控制,因此无实际控制人。
(二)结合黄继宏间接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比例、在江苏深商、深商控股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对江苏深商、深商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所能施加的影响等因素,分析说明不认定黄继宏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并核实黄继宏是否与其他方就取得你公司控制权事项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回复:
1、黄继宏间接持有众泰汽车股份的比例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黄继宏及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法人持有众泰汽车股份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黄继宏间接持股比例 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47,000,000 14.74% 0.00% 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81,000,000 7.52% 7.52% 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0 0.59% 0.00% 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00,000 0.45% 0.00% 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00,000 0.37% 0.37% 合计 1,200,000,000 23.67% 7.89% 如上表,黄继宏通过国民数字和力驰投资间接持有众泰汽车
7.89%的表决权。
2、在江苏深商、深商控股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上图,黄继宏通过国民运力间接持股深商控股25.34%股份;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全资子公司,故黄继宏间接持股江苏深商25.34%股份。
江苏深商成立于2020年9月,自成立起至今,黄继宏在江苏深商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根据江苏深商《公司章程》规定,“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批监事的报告;(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绰方案;(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消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故江苏深商母公司深商控股为其权力机构。
深商控股于2019年4月修正《公司章程》,黄继宏在深商控股担任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商控股《公司章程》,“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故黄继宏执行深商控股日常经营决 策,但并非深商控股的权力机构。
3、黄继宏对江苏深商、深商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所能施加的影响 黄继宏通过国民运力间接持有深商控股25.34%股份,故间接持有江苏深商25.34%股份。
由于深 商控股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因此无控股股东,黄继宏无法对江苏深 商、深商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
结合前述情况,由于深商控股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其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具备合 理性,故众泰汽车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具备合理性。
4、黄继宏是否与其他方就取得众泰汽车控制权事项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2021
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 淑签署了《委托协议书》,约定自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 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将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的合计24.22%的众泰汽车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 宏行使。
黄继宏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 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分 红权和股份转让权、股份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委托协议书》签署后,黄继宏可以控制众泰汽车
24.22%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众泰汽车的实际 控制人。
(三)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其他股东持股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地位 不稳定的情形,以及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或消除不利影响。
回复:
1、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黄继宏为江苏深商执行董事、深商控股总裁,黄继宏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众富同人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吉林深商,
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商创 投,深商创投与江苏深商均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国民数字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深商控股 为国民运力的参股子公司,同时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力驰投资的控股股东与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全域运力,全域运力与国民数字均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在深商控股任职总裁助 理岗,属深商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 关系;金贞淑是吉林深商的总经理助理,属高级管理人员,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金贞淑
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
江苏深商、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国民数字、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于2021年12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黄继宏与江苏深商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2、本次权益变动股权变动情况截至《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786,250,375 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15,048,492江限公苏司深商控股集团有0技深术圳有市限国公民司数字信息0吉心(林有众限富合同伙)人投资中0企深业圳(市有万限驰合投伙)资合伙0深企业圳(市有力限驰合投伙)资合伙
0 叶长青
0 38.78%0.74%0.00%0.00%0.00%0.00%0.00%0.00%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786,250,375 黄司山金马集团有限公15,048,492江限公苏司深商控股集团有747,000,000深技术圳有市限国公民司数字信息381,000,000吉心(林有众限富合同伙)人投资中30,000,000企深业圳(市有万限驰合投伙)资合伙23,000,000深企业圳(市有力限驰合投伙)资合伙19,000,000 叶长青 14,671,288 15.51%0.30%14.74%7.52%0.59%0.45%0.37%0.29% 金贞淑
0 0.00% 金贞淑 13,000,000 0.26% 注:金马集团为铁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如上表,本次权益变动后,铁牛集团和金马集团合计持有众泰汽车15.81%股份。
江苏深商持有众泰汽车14.74%股份。
2021年12月5日,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人合计持有众泰汽车24.22%的股份,且承诺36个月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股票。
根据2021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签署的《委托协议书》,黄继宏可以控制众泰汽车24.22%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众泰汽车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地位不稳定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健全、明确并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决策审议机制,保持并持续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持续推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划分权限,进一步优化并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积极主动的与相关部门、公司股东等保持顺畅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2021年12月5日,为提升江苏深商关于众泰汽车表决事宜的效率,保障众泰汽车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众泰汽车持续、稳定发展,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与江苏深商已就江苏深商关于众泰汽车表决事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自2021年12月5日起,在36个月内,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下列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间,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以江苏深商表决意见为准。
江苏深商、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承诺“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
4、《委托协议书》的情况2021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签署了《委托协议书》,约定自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将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的合计1,227,671,288股的众泰汽车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
黄继宏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股份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江苏深商通过与其关联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可以采取一致行动。
为了公司持续发展以及稳定公司控制权,黄继宏与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签署了《委托协议书》,并确定黄继宏为众泰汽车实际控制人。
(四)核实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是否符合《重整计划》受让股份的条件,并说明财务投资人确定的过程及依据,是否为江苏深商的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重整计划》受让股份的条件
(1)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①提供8亿元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②维护好一定时期停工停产后的整车生产资质和相关市场准入,协助众泰汽车恢复整车制造产业;③利用产业协同优势,帮助众泰汽车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④向众泰汽车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全球范围内遴选车型;为众泰汽车导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重点鼓励的纯电新能源汽车生产、产业技术支撑等;⑤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最大限度保全众泰汽车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基地;⑥通过综合方式推动众泰汽车下属指定平台履行原售各类汽车车型涉及的售后维保责任;⑦另行以资产评估值承接部分低效资产;⑧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⑨重整投资人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交易所、工业和信息化、发改、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决策,重整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2)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①按照1.5元/股价格受让转增股票,相应款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②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支持众泰汽车发展;③承诺其与江苏深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是江苏深商的一致行动人;④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⑤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财务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2、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是否符合《重整计划》受让股份的条件
(1)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的核查:①提供8亿元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1年9月30日,根据评审投票结果最终确定由江苏深商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
当日,众泰汽车及管理人与江苏深商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江苏深商同日向指定账户打款5.5亿元作为履行保证金。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合计应付的20亿重整投资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其中部分款项为财务投资人付款前重整投资人按1:1比例先予支付的为财务投资人应支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金。
在众泰汽车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若财务投资人应支付款项仍未到位的,依据江苏深商的承诺,该等保证金将直接作为重整对价处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②维护好一定时期停工停产后的整车生产资质和相关市场准入,协助众泰汽车恢复整车制造产业重整投资人将积极按照工信部要求,提交维护整车生产资质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材料。
重整投资人将积极为众泰汽车引进车型建立研发队伍,协助公司作出车间改造规划,尽快复工复产。
③利用产业协同优势,帮助众泰汽车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深商控股为A股上市公司庞大集团(601258)控股股东,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庞大集团拥有329家经销门店,重整投资人拥有丰富的整车销售的资源优势,具备产业协同优势,后续可以协助众泰汽车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
④向众泰汽车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全球范围内遴选车型;为众泰汽车导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重点鼓励的纯电新能源汽车生产、产业技术支撑等深商控股作为庞大集团的控股股东,与许多主机厂商和诸多零部件供应商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可协助众泰汽车获得汽车制造所需的各类资源,积极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
重整投资人将长期协助众泰汽车构建品牌矩阵,布局中高端新能源汽车市场。
⑤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最大限度保全众泰汽车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基地众泰汽车全国范围的基地为众泰制造、江南制造及其分公司申请的产能批复,众泰制造和江南制造此次单独重整,且江南制造的管辖权为长沙中院,为使得各个基地最大限度的保留在众泰汽车,重整投资人积极与政府、法院、债权人协商沟通。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八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均已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将继续保留在众泰汽车合并报表范围之内。
⑥通过综合方式推动众泰汽车下属指定平台履行原售各类汽车车型涉及的售后维保责任重整投资人将积极组建售后团队,与各地的维修厂商进行合作,确保各类车型的售后服务较好的被满足。
⑦另行以资产评估值承接部分低效资产为优化上市公司财产结构,将视生产经营需要处置众泰汽车部分低效与无效财产。
处置财产主要包括部分对外债权、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物资产等。
上述财产将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资产评估值承接,支付的对价将用于补充众泰汽车现金流。
对外股权投资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后,对应的股权投资从上市公司体系整体置出,不再列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⑧重整投资人承诺重整投资人与公司及其管理人签订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中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⑨重整投资人其他信息核查
A.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了重整投资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等信用情况,均无不良记录;
B.通过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查询重整投资人的市场禁入情况,均无市场禁入情况;
C.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重整投资人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失信情况,均无市场禁入信息;
D.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重整投资人涉执行案件综合情况、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和限制高消费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均未涉及执行案件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
重整投资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交易所、工业信息化、发改、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决策,重整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2)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核查:①资金方面核查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及其管理人签订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协议》约定按照1.5元/股价格受让转增股票,相应款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财务投资人银行回单,截至2021年12月14日,均足额缴纳投资款共计12亿元。
②业务方面财务投资人对于重整投资人的经营规划及产业布局非常认可,对重整后众泰汽车的发展有较高的期待。
财务投资人及其股东/合伙人业务涉及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进出口贸易、物联网技术研发等领域,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以及网约车平台研发及普及的发展方向,利用在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势及业务能力,为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在资金、管理、市场等多方面引入战略资源,实现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③财务投资人承诺
A.财务投资人均已作出承诺其与江苏深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是江苏深商的一致行动人;
B.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及其管理人签订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协议》中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④财务投资人其他信息核查
A.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了12名财务投资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等信用情况,均无不良记录;
B.通过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查询12名财务投资人的市场禁入情况,均无市场禁入情况;
C.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12名财务投资人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失信情况,均无市场禁入信息;
D.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12名财务投资人涉执行案件综合情况、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和限制高消费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均未涉及执行案件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
财务投资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财务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3、说明财务投资人确定的过程及依据由于受到汽车行业整体景气度不高,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内部管理不善、公司整车汽车销量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影响,众泰汽车及下属整车板块相关子公司自2019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且日趋严重。
众泰汽车面临流动资金匮乏、有息负债全面逾期、生产经营全面停顿、诉讼案件缠身、资产被查封等种种复杂局面。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众泰系8家公司因陷入债务危机,先后被法院受理破产。
2020年9月21日,永康法院作出(2020)浙0784民诉前调2422号通知书,同意对众泰汽车进行预重整,2021年6月9日,金华中院受理了众泰汽车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6月29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众泰汽车债务规模较大,需要大量现金偿还债务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通过引入财务投资人获得相应资金,才可能解决其债务问题。
财务投资人的选择不同于重整投资人,其重点在于考察其出资能力,且财务投资人需要认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理念,并愿意承担未来经营所面临的风险。
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财务投资人产生的惯例系由重整投资人推荐或指定,重整投资人将是未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3年内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是上市公司中长期经营结果的直接承担者,重整投资人对财务投资人选择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
近年来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坚瑞沃能、庞大集团、莲花健康、*ST德奥、天海防务、金贵银业、*ST利源财务投资人的产生均采用重整投资人推荐或指定的方式。
财务投资人有别于重整投资人,对于重整投资人通常要求有一定的产业背景或招募过程中要求有产业背景的优先,而财务投资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在符合与重整投资人不是一致行动人、承诺锁定期以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下,对于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支持众泰汽车的发展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财务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将择优推荐。
在确定江苏深商为众泰汽车的重整投资人后,按重整计划的要求,重整投资人启动财务投资人的招募,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组织交流会,通过各类公开信息系统查询,确保财务投资人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被市场禁入等情形;与潜在财务投资者深入沟通,阐述未来经营计划并充分提示风险,财务投资人也自行通过各种渠道对项目充分调研。
重整计划要求对财务投资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得的股份设置12个月锁定期。
重整投资人引进财务投资人需充分告知风险,确认其具有出资能力且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汽车行业是一项集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于一体的系统行业,需要各类社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人才、后续资本的支持、若干零部件厂商、终端销售渠道、传媒公关、招商资源、品牌宣传、售后服务以及 各类监管机构的对接,因此重整投资人除关注投资能力外,还需选择各类有助于众泰汽车发展的机构
或个人择优推荐。
12位财务投资人的主要优势如下:
(1)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硕成投资”)的股东之一为吉林省众拓汽车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拓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是吉林省一家以危化运输、仓储、物流及汽车原材料代理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公司。
硕成投资可以为众泰汽车提供原材料,保证部分原材料供应。
(2)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投资”)的业务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融资经验和广泛的金融市场融资渠道,常年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嘉德投资后续可联合其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众泰汽车的发展需求为其提供融资帮助,同时也可为众泰汽车的金融市场业务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3)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地”)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主要包含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以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多次承接当地政府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推广。
大连三地愿意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以现有的市场销售网络为基础,开发更加广阔的市场渠道,为众泰汽车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4)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合投资”)的合伙人之一为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材、钢材、装饰装潢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另一合伙人为长春长和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建材(以上两项危险品除外)、汽车零部件、五金、润滑油、机械设备销售,众合投资可以为众泰汽车提供国外先进的汽车配件,以及从生产、贸易、技术服务到仓储的一体式服务。
(5)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驻足于深圳,长期看好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积累有一定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渠道,可协助众泰汽车后续融资;同时,深圳中科汇也具有较多的汽车城、4S店的关系资源,后续将逐步推荐给众泰汽车。
(6)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布局以海南省为中心,海南的气候优势有利于新能源车的推广,其可在众泰汽车恢复产能后,依靠自身在海南旅游运输业的优势为众泰汽车嫁接当地资源,在末端销售、汽车租赁等相关领域支持众泰汽车的发展。
(7)竺伟作为资深个人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与较多机构投资者建立有合作关系,能为众泰汽车后续资本运作和再融资业务带来重要的帮助,同时看好新能源行业广阔的前景,有意愿继续参与众泰汽车日后的融资。
(8)余超,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管理专业,长期从事客运、出租以及旅游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相关工作。
因余超长期在客运、出租、旅游等相关公司工作,对城市公共交通产业链、运营模式和产品需求非常熟悉,也积累了一定的行业资源。
作为众泰汽车的财务投资人,愿意助力众泰汽车拓展在城市公共交通相关领域的车辆销售,为实现众泰汽车的重生作出应有的贡献。
(9)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博智车”)及其管理人,在众泰汽车进入预重整程序即开始项目跟踪,与众泰汽车、重整(预重整)管理人团队、地方政府、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了密切的接触与沟通,并在此期间组织进行了尽职调查、重整经营方案编制提交、产业基础实地展示以及多轮路演,于2021年9月28日参加了众泰汽车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
致博智车将在众泰汽车后续产业振兴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在汽车产业人脉网络、产业资源等方面的既有优势,为众泰汽车重整后的复工复产、业务调整和升级提供关键的产业人才、汽车产业链资源等多方面支持和协助。
(10)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简帧”)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未来比较看好新能源汽车赛道,可以为众泰汽车后续融资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其在过往的投资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主营汽车互联网、核心零部件等业务的企业资源关系,后续将视众泰汽车发展的需要向其推荐。
(11)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在城市客运、旅通勤、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域有着丰富的资源和经验,可利用自身优势协助众泰汽车进行产品推广,积极为众泰汽车推荐城市运力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12)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合伙人之一丽水快鱼拥有大量商场资源以及线上推广资源,可以进行全渠道的传播推广,有助于众泰汽车的品牌宣传、媒体公关和有针对性的目标客户推广。
合伙人之二的杭州华璞资产,其母公司为上海银叶投资,先后获得包括金牛奖在内的行业多项大奖,得到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高度认可,资产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可协助众泰汽车进行下一轮融资。
针对财务投资人候选名单,众泰汽车和管理人对其进行了相关背景调查。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选定的财务投资人不存在失信行为、经营异常或市场禁入等情况,符合财务投资人的必要条件。
财务投资人在签署财务投资协议后,已经及时足额缴纳了投资款。
4、财务投资人是否为江苏深商的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公司进行了以下核查:
(1)取得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2)取得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查查查询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外投资等信息,复核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提供的关联关系,并对上述信息进行交叉比对。
经查询工商信息、《重整投资人协议》、《财务投资人协议》、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关联关系确认函》,并交叉比对信息,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与财务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按照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协议约定参与本次重整以外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无其他利益安排。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二、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的具体来源的核查:
1、查询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深商控股、国民运力《借款协议》、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存款证明,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江苏深商借款金额共计2.9亿元人民币,其一致行动人借款金额共计3.09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7%/年,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江苏深商已将所有重整投资款缴清,包括其一致行动人的重整投资款。
根据江苏深商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借款协议》和《承诺函》,其一致行动人的重整投资款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和深商控股与国民运力借款,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归还各自重整投资款至江苏深商。
2、出借人均已出具借款相关《承诺函》,承诺“拟出借款项,借款期限最长可为三年,借款期限届满前,本公司不会以任何事由或形式要求借款主体提前清偿债务,出借人与各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利益安排或约定。
”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认购众泰汽车股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本次认购众泰汽车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符合证券监管规定。
(二)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
1、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本人/本公司本次受让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交易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众泰汽车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众泰汽车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转增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2、深商控股、国民动力均已出具借款相关《承诺函》,承诺“拟出借款项,借款期限最长可为三年,借款期限届满前,本公司不会以任何事由或形式要求借款主体提前清偿债务,出借人与各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利益安排或约定。
”本次认购众泰汽车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证券监管规定,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情形,不存在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三、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深商将利用产业协同优势,帮助你公司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并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以及国家重点鼓励的纯电新能源汽车生产、产业技术支撑。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产业协同优势的具体所指,并说明江苏深商是否具备提供产业资源、引进技术开发团队以及相关技术的能力,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时间、资金、人员等的安排。
回复: 江苏深商是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深商控股是A股上市公司庞大集团(601258)的控股股东,庞 大集团以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全国性经销网络,年销售额约300亿元;深商控股的 股东雄韬股份从事动力电池开发、生产和销售,航嘉集团从事车载电源的生产和销售,深圳市城市投 资发展集团涉足驾驶培训连锁及大型教练场、汽车销售及租赁、新能源出租车等领域。
该等关联公司 的业务范畴均可与众泰汽车形成产业协同,系江苏深商可利用的产业资源和优势。
江苏深商具备提供产业资源、引进技术开发团队及相关技术的能力。
江苏深商可在母公司深商控 股的协助下,将前述产业资源与众泰汽车进行对接,推动各方在汽车销售、原材料供应、技术研发等领 域的合作,同时该等关联公司在产业内积累的资源和合作关系亦可与江苏深商分享,使江苏深商有更 广泛的渠道为众泰汽车提供产业资源支持。
在引进技术及研发团队方面,深商控股在长春于2020年 已建立相应的研发团队,后续将视员工的意向逐步融入上市公司;另一方面江苏深商已开始着手调动 产业资源挖掘、筛选成熟的技术开发团队以备收购并入众泰汽车。
众泰汽车因破产危机已停工停产多时,人才流失严重,公司管理体系及机制尚未完全恢复至正常 有效水平,因此江苏深商在引入产业资源、技术团队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时间安排和方案,现 阶段首要需解决的问题是尽快使公司复工复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 率和水平。
待公司恢复量产后,江苏深商将协助公司启动与庞大集团在销售领域合作谈判,并根据公 司发展规划及需要引入资金、技术及相关产业资源。
四、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你公司将升级拓展新业务,借助重整投资 人的资源优势,快速布局网约车市场。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资源优势以及布局网约车市场的具体内 容以及相关时间、资金、人员等的安排,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江苏深商在网约车市场的资源优势主要来源于其关联公司庞大集团在网约车领域的布局及业务
发展。
庞大集团旗下叮叮出行在全国包括重庆、广州、南京、郑州、三亚等13个重点城市拥有网约车经营许可牌照,叮叮出行目前通过与高德、滴滴等平台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网约车运营;2021年庞大集团又战略投资了高端网约车领域的量子出行。
未来众泰汽车的车型如能匹配网约车领域,江苏深商可通过深商控股及庞大集团,协助推动众泰汽车与诸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运力运营公司合作。
因众泰汽车已停工停产多时,恢复量产的时间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江苏深商就众泰汽车在网约车市场布局方面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时间安排和方案,需待众泰汽车恢复以往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后再行探讨新业务的开展,并结合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匹配相关资金和人员。
升级拓展新业务,系重整投资人为提升众泰汽车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而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该项举措能否切实落地尚取决于众泰汽车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与相关主体的合作共识以及内部经营决策,因此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体组织实施。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相关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序号受托方产名品称 类产品型(产万品元金)额起息日 到期日 预期年化收益率 1司中国杭银州行市股余份杭有支限行公挂客钩户)型结构性存款(机构保低本收益保型最3,000.00 270日22年1月23002日2年3月1.50%-3.45%
二、审议程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说明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 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
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 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 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通过适度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外,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其他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序号受托方名产称品 产品产金品额类型(万元) 起息日到期日预收期益率年化 是否到期理财收益(元)赎回 中国工商银挂钩汇率区间累计保本 行股份有限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浮动 1公司德清支性存款产品-专户收益6,000.00型2021年第291型 行 期E款 2021年2021年 9月2912月301.30%-3.40% 日 日 是 496,739.51 中国银行股 保本 2杭份州有市限公余司杭(挂机钩构型客结户构)性存款保低最收3,000.00 支行 益型 2021年2021年 9月3012月301.50%-3.50% 日 日 是 261,780.8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3,0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本次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诉讼所处的阶段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2020)苏01民初3293号],目前此项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诉金额: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将赔偿金额由580万元变更为5,6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293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2020)苏01民初3293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 诉讼费用。
(2020)苏01民初3293号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使用侵犯20162130620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销毁被告的全部涉案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5628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20年。
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包括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股份、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
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也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其他风险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认,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660转债代码:113569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转债简称:科达转债 公告编号:2022-002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9,80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 行,故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或“苏州科达”)于近日收到苏州市虎丘区 人民法院(2021)苏
0505民初9256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本,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原告:黑龙江省金冠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宁南路、南兴街、和 谐大道合围区域A栋19层1908号。
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一)诉讼的案件事实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书》,约定苏州科达因哈尔滨市安防云项目 一期工程向原告购买交换机以及万兆光模块等产品,总价款为15,627,165.00元。
2020年9月23日,双 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告实际供货总价款为14,288,500.00元(壹仟肆佰贰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并将原质保期60个月改为36个月。
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于2019年01月24日支付了30%的货款(金额为4,688,149.50元),调整后的合同第二笔款项8,885,925.5元公司至今还未支付。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85,925.5元,并支付违约金888,592.55元;合计9,774,518.0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送货完毕,原告认为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按照《哈尔滨市安防云项目一期工程产品采购合同书》相关条款约定,向原告支付了30%的款项。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并认可供货设备的验收款(第二笔款),由苏州科达在安防云一期项目验收后再支付”。
截止诉讼之日,业主方及总包方并未出具与此有关的验收合格资料,且原告也未提供这方面证据,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并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多为可能支付的违约金(888,592.55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报备文件(一)民事起诉状(二)应诉通知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国威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锦胜 联系电话:0755-2383526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国威、王州杰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1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30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
(3)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规范和独立运作、董监高变更等、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等情况;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5)现场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存
3.三完会整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职.公责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内部审计部门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文件等;
(2)查阅审计委员会资料,包括工作细则、人员构成、会议记录等;
(3)检查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及原始凭证。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5等.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6部.内审部计审工计作部中门发是现否的至问少题每等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8作.内计部划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9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
(2)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告内容;
(3)查阅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公司资料;
(4)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5)查看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章程》等规则的相关条款;
(2)检查公司对内、外担保的相关记录及相关审批程序;
(3)分析财务报表是否有异常情况;
(4)网络媒体搜索,核查是否有负面报告;
(5)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检查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资.是源否的建制立度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 2的.控情股形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决议文件、合同、付款凭证;
(2)检查公司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检查公司重大募集资金支出的相关合同、发票等文件。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实.是施否地不点存等在情未形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的变动情况;
(2)了解公司所在行业情况,核查公司业绩与行业情况是否匹配;
(3)向公司财务总监了解有关业绩变化的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做出的承诺的内容;
(2)检查相关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情况;
(3)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确认是否发生影响股东追偿的或有损失;
(4)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核查在承诺期间是否有进行风险投资的迹象。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重大合同、原始凭证;
(2)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
(3)向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年度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
(4)查阅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的相关内容。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
√√ √ √√ √√
五 制作王敬涛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D9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2—003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66号)。
公 司高度重视,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答复说明如下:
一、江苏深商持有你公司14.74%的股份,通过与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民数字”)等6名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你公司24.22%的股份。
根据你公司前期披露的 《重整计划》,你公司破产重整转增的2,027,671,288股由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 有条件受让。
因江苏深商控股股东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控股”)股权结 构较为分散,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董事会层面无任何一方能形成绝对 控制,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导致你公司也无实际控制人。
国民数字合计持有你公司 7.52%的股份,国民数字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运力”),实际 控制人为黄继宏,国民运力持有深商控股25.34%的股权,黄继宏担任深商控股的总经理,同时担任江 苏深商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请你公司: (一)结合深商控股近3年主要股东持股及其变化情况、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经营 管理及日常决策机制、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或约定、特殊利益关系等因素,说明认 定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深商控股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
1、深商控股近
3年主要股东持股及其变化情况深商控股近3年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无变化,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5,900.00 25.34%
2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9.78%
3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9.78%
4 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999.06
2、深商控股近
3年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深商控股近3年董事会成员构成无变化,具体成员构成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位 提名主体 5.87%
1 张思民 董事长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姚永宁 董事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3 翟美卿 董事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缪寿良 董事 深圳市富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 孙伟挺 董事 孙伟挺(华孚控股有限公司)
6 王再兴 董事 深圳市豪德投资有限公司
7 罗文华 董事 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8 欧阳泉 董事 深圳市华丰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 许开华 董事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0 吴换炎 董事 深圳市新二金达城实业有限公司 11 李瑞杰 董事 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 林木雄 董事 深圳一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3 黄锡光 董事 深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4 周德奋 董事 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 15 王伟 董事 深圳市新健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上示,
深商控股董事会成员构成由不同主体提名,无单一股东有足够董事会席位能控制董事会。
3、经营管理及日常决策机制、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总经办会议记录等、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或约定、特殊利益关系 根据深商控股《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根据深商控股《公司章程》,深商控股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由总经理执行决策并对董事会负责。
深商控股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不存在特殊利益关系,因此无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层面也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构成对其的绝对控制,因此无实际控制人。
(二)结合黄继宏间接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比例、在江苏深商、深商控股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对江苏深商、深商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所能施加的影响等因素,分析说明不认定黄继宏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并核实黄继宏是否与其他方就取得你公司控制权事项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回复:
1、黄继宏间接持有众泰汽车股份的比例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黄继宏及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法人持有众泰汽车股份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黄继宏间接持股比例 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47,000,000 14.74% 0.00% 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81,000,000 7.52% 7.52% 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0 0.59% 0.00% 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000,000 0.45% 0.00% 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00,000 0.37% 0.37% 合计 1,200,000,000 23.67% 7.89% 如上表,黄继宏通过国民数字和力驰投资间接持有众泰汽车
7.89%的表决权。
2、在江苏深商、深商控股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上图,黄继宏通过国民运力间接持股深商控股25.34%股份;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全资子公司,故黄继宏间接持股江苏深商25.34%股份。
江苏深商成立于2020年9月,自成立起至今,黄继宏在江苏深商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根据江苏深商《公司章程》规定,“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批监事的报告;(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绰方案;(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消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故江苏深商母公司深商控股为其权力机构。
深商控股于2019年4月修正《公司章程》,黄继宏在深商控股担任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商控股《公司章程》,“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故黄继宏执行深商控股日常经营决 策,但并非深商控股的权力机构。
3、黄继宏对江苏深商、深商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所能施加的影响 黄继宏通过国民运力间接持有深商控股25.34%股份,故间接持有江苏深商25.34%股份。
由于深 商控股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因此无控股股东,黄继宏无法对江苏深 商、深商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及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
结合前述情况,由于深商控股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其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具备合 理性,故众泰汽车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具备合理性。
4、黄继宏是否与其他方就取得众泰汽车控制权事项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 2021
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 淑签署了《委托协议书》,约定自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 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将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的合计24.22%的众泰汽车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 宏行使。
黄继宏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 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分 红权和股份转让权、股份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委托协议书》签署后,黄继宏可以控制众泰汽车
24.22%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众泰汽车的实际 控制人。
(三)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其他股东持股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地位 不稳定的情形,以及拟采取何种措施防范或消除不利影响。
回复:
1、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黄继宏为江苏深商执行董事、深商控股总裁,黄继宏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众富同人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吉林深商,
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商创 投,深商创投与江苏深商均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国民数字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深商控股 为国民运力的参股子公司,同时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力驰投资的控股股东与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全域运力,全域运力与国民数字均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在深商控股任职总裁助 理岗,属深商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 关系;金贞淑是吉林深商的总经理助理,属高级管理人员,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金贞淑
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
江苏深商、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国民数字、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于2021年12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黄继宏与江苏深商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2、本次权益变动股权变动情况截至《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786,250,375 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15,048,492江限公苏司深商控股集团有0技深术圳有市限国公民司数字信息0吉心(林有众限富合同伙)人投资中0企深业圳(市有万限驰合投伙)资合伙0深企业圳(市有力限驰合投伙)资合伙
0 叶长青
0 38.78%0.74%0.00%0.00%0.00%0.00%0.00%0.00%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786,250,375 黄司山金马集团有限公15,048,492江限公苏司深商控股集团有747,000,000深技术圳有市限国公民司数字信息381,000,000吉心(林有众限富合同伙)人投资中30,000,000企深业圳(市有万限驰合投伙)资合伙23,000,000深企业圳(市有力限驰合投伙)资合伙19,000,000 叶长青 14,671,288 15.51%0.30%14.74%7.52%0.59%0.45%0.37%0.29% 金贞淑
0 0.00% 金贞淑 13,000,000 0.26% 注:金马集团为铁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如上表,本次权益变动后,铁牛集团和金马集团合计持有众泰汽车15.81%股份。
江苏深商持有众泰汽车14.74%股份。
2021年12月5日,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人合计持有众泰汽车24.22%的股份,且承诺36个月内不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股票。
根据2021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签署的《委托协议书》,黄继宏可以控制众泰汽车24.22%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众泰汽车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地位不稳定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健全、明确并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决策审议机制,保持并持续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持续推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划分权限,进一步优化并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积极主动的与相关部门、公司股东等保持顺畅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2021年12月5日,为提升江苏深商关于众泰汽车表决事宜的效率,保障众泰汽车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众泰汽车持续、稳定发展,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与江苏深商已就江苏深商关于众泰汽车表决事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自2021年12月5日起,在36个月内,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下列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间,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以江苏深商表决意见为准。
江苏深商、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承诺“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
4、《委托协议书》的情况2021年12月29日,黄继宏与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签署了《委托协议书》,约定自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江苏深商、万驰投资、众富同人、力驰投资、国民数字、叶长青、金贞淑将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的合计1,227,671,288股的众泰汽车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黄继宏行使。
黄继宏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根据公司章程依法请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有除收益权、分红权和股份转让权、股份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江苏深商通过与其关联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可以采取一致行动。
为了公司持续发展以及稳定公司控制权,黄继宏与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签署了《委托协议书》,并确定黄继宏为众泰汽车实际控制人。
(四)核实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是否符合《重整计划》受让股份的条件,并说明财务投资人确定的过程及依据,是否为江苏深商的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重整计划》受让股份的条件
(1)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①提供8亿元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②维护好一定时期停工停产后的整车生产资质和相关市场准入,协助众泰汽车恢复整车制造产业;③利用产业协同优势,帮助众泰汽车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④向众泰汽车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全球范围内遴选车型;为众泰汽车导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重点鼓励的纯电新能源汽车生产、产业技术支撑等;⑤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最大限度保全众泰汽车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基地;⑥通过综合方式推动众泰汽车下属指定平台履行原售各类汽车车型涉及的售后维保责任;⑦另行以资产评估值承接部分低效资产;⑧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⑨重整投资人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交易所、工业和信息化、发改、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决策,重整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2)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①按照1.5元/股价格受让转增股票,相应款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②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支持众泰汽车发展;③承诺其与江苏深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是江苏深商的一致行动人;④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⑤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财务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2、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是否符合《重整计划》受让股份的条件
(1)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的核查:①提供8亿元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1年9月30日,根据评审投票结果最终确定由江苏深商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
当日,众泰汽车及管理人与江苏深商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江苏深商同日向指定账户打款5.5亿元作为履行保证金。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合计应付的20亿重整投资款已全部支付到位,其中部分款项为财务投资人付款前重整投资人按1:1比例先予支付的为财务投资人应支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金。
在众泰汽车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若财务投资人应支付款项仍未到位的,依据江苏深商的承诺,该等保证金将直接作为重整对价处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②维护好一定时期停工停产后的整车生产资质和相关市场准入,协助众泰汽车恢复整车制造产业重整投资人将积极按照工信部要求,提交维护整车生产资质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材料。
重整投资人将积极为众泰汽车引进车型建立研发队伍,协助公司作出车间改造规划,尽快复工复产。
③利用产业协同优势,帮助众泰汽车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深商控股为A股上市公司庞大集团(601258)控股股东,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庞大集团拥有329家经销门店,重整投资人拥有丰富的整车销售的资源优势,具备产业协同优势,后续可以协助众泰汽车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
④向众泰汽车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全球范围内遴选车型;为众泰汽车导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重点鼓励的纯电新能源汽车生产、产业技术支撑等深商控股作为庞大集团的控股股东,与许多主机厂商和诸多零部件供应商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可协助众泰汽车获得汽车制造所需的各类资源,积极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
重整投资人将长期协助众泰汽车构建品牌矩阵,布局中高端新能源汽车市场。
⑤发挥自身优势,尽可能最大限度保全众泰汽车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基地众泰汽车全国范围的基地为众泰制造、江南制造及其分公司申请的产能批复,众泰制造和江南制造此次单独重整,且江南制造的管辖权为长沙中院,为使得各个基地最大限度的保留在众泰汽车,重整投资人积极与政府、法院、债权人协商沟通。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八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均已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将继续保留在众泰汽车合并报表范围之内。
⑥通过综合方式推动众泰汽车下属指定平台履行原售各类汽车车型涉及的售后维保责任重整投资人将积极组建售后团队,与各地的维修厂商进行合作,确保各类车型的售后服务较好的被满足。
⑦另行以资产评估值承接部分低效资产为优化上市公司财产结构,将视生产经营需要处置众泰汽车部分低效与无效财产。
处置财产主要包括部分对外债权、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物资产等。
上述财产将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资产评估值承接,支付的对价将用于补充众泰汽车现金流。
对外股权投资由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后,对应的股权投资从上市公司体系整体置出,不再列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⑧重整投资人承诺重整投资人与公司及其管理人签订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中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⑨重整投资人其他信息核查
A.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了重整投资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等信用情况,均无不良记录;
B.通过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查询重整投资人的市场禁入情况,均无市场禁入情况;
C.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重整投资人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失信情况,均无市场禁入信息;
D.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重整投资人涉执行案件综合情况、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和限制高消费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均未涉及执行案件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
重整投资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交易所、工业信息化、发改、自然资源等监管部门和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决策,重整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2)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条件核查:①资金方面核查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及其管理人签订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协议》约定按照1.5元/股价格受让转增股票,相应款项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财务投资人银行回单,截至2021年12月14日,均足额缴纳投资款共计12亿元。
②业务方面财务投资人对于重整投资人的经营规划及产业布局非常认可,对重整后众泰汽车的发展有较高的期待。
财务投资人及其股东/合伙人业务涉及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进出口贸易、物联网技术研发等领域,主要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以及网约车平台研发及普及的发展方向,利用在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势及业务能力,为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在资金、管理、市场等多方面引入战略资源,实现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③财务投资人承诺
A.财务投资人均已作出承诺其与江苏深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是江苏深商的一致行动人;
B.财务投资人与公司及其管理人签订的《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协议》中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④财务投资人其他信息核查
A.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了12名财务投资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等信用情况,均无不良记录;
B.通过证券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查询12名财务投资人的市场禁入情况,均无市场禁入情况;
C.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12名财务投资人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失信情况,均无市场禁入信息;
D.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12名财务投资人涉执行案件综合情况、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和限制高消费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均未涉及执行案件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
财务投资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证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条件。
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变化,不影响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财务投资人仍应全面履行财务投资人的义务。
3、说明财务投资人确定的过程及依据由于受到汽车行业整体景气度不高,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内部管理不善、公司整车汽车销量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影响,众泰汽车及下属整车板块相关子公司自2019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危机和财务危机,且日趋严重。
众泰汽车面临流动资金匮乏、有息负债全面逾期、生产经营全面停顿、诉讼案件缠身、资产被查封等种种复杂局面。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众泰系8家公司因陷入债务危机,先后被法院受理破产。
2020年9月21日,永康法院作出(2020)浙0784民诉前调2422号通知书,同意对众泰汽车进行预重整,2021年6月9日,金华中院受理了众泰汽车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6月29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众泰汽车债务规模较大,需要大量现金偿还债务并补充流动资金,在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通过引入财务投资人获得相应资金,才可能解决其债务问题。
财务投资人的选择不同于重整投资人,其重点在于考察其出资能力,且财务投资人需要认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理念,并愿意承担未来经营所面临的风险。
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财务投资人产生的惯例系由重整投资人推荐或指定,重整投资人将是未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3年内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是上市公司中长期经营结果的直接承担者,重整投资人对财务投资人选择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
近年来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坚瑞沃能、庞大集团、莲花健康、*ST德奥、天海防务、金贵银业、*ST利源财务投资人的产生均采用重整投资人推荐或指定的方式。
财务投资人有别于重整投资人,对于重整投资人通常要求有一定的产业背景或招募过程中要求有产业背景的优先,而财务投资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在符合与重整投资人不是一致行动人、承诺锁定期以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下,对于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支持众泰汽车的发展并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财务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将择优推荐。
在确定江苏深商为众泰汽车的重整投资人后,按重整计划的要求,重整投资人启动财务投资人的招募,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组织交流会,通过各类公开信息系统查询,确保财务投资人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被市场禁入等情形;与潜在财务投资者深入沟通,阐述未来经营计划并充分提示风险,财务投资人也自行通过各种渠道对项目充分调研。
重整计划要求对财务投资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得的股份设置12个月锁定期。
重整投资人引进财务投资人需充分告知风险,确认其具有出资能力且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汽车行业是一项集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于一体的系统行业,需要各类社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人才、后续资本的支持、若干零部件厂商、终端销售渠道、传媒公关、招商资源、品牌宣传、售后服务以及 各类监管机构的对接,因此重整投资人除关注投资能力外,还需选择各类有助于众泰汽车发展的机构
或个人择优推荐。
12位财务投资人的主要优势如下:
(1)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硕成投资”)的股东之一为吉林省众拓汽车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拓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是吉林省一家以危化运输、仓储、物流及汽车原材料代理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公司。
硕成投资可以为众泰汽车提供原材料,保证部分原材料供应。
(2)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投资”)的业务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融资经验和广泛的金融市场融资渠道,常年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嘉德投资后续可联合其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众泰汽车的发展需求为其提供融资帮助,同时也可为众泰汽车的金融市场业务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3)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地”)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主要包含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以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多次承接当地政府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推广。
大连三地愿意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以现有的市场销售网络为基础,开发更加广阔的市场渠道,为众泰汽车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4)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合投资”)的合伙人之一为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材、钢材、装饰装潢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另一合伙人为长春长和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建材(以上两项危险品除外)、汽车零部件、五金、润滑油、机械设备销售,众合投资可以为众泰汽车提供国外先进的汽车配件,以及从生产、贸易、技术服务到仓储的一体式服务。
(5)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驻足于深圳,长期看好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积累有一定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渠道,可协助众泰汽车后续融资;同时,深圳中科汇也具有较多的汽车城、4S店的关系资源,后续将逐步推荐给众泰汽车。
(6)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布局以海南省为中心,海南的气候优势有利于新能源车的推广,其可在众泰汽车恢复产能后,依靠自身在海南旅游运输业的优势为众泰汽车嫁接当地资源,在末端销售、汽车租赁等相关领域支持众泰汽车的发展。
(7)竺伟作为资深个人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与较多机构投资者建立有合作关系,能为众泰汽车后续资本运作和再融资业务带来重要的帮助,同时看好新能源行业广阔的前景,有意愿继续参与众泰汽车日后的融资。
(8)余超,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管理专业,长期从事客运、出租以及旅游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相关工作。
因余超长期在客运、出租、旅游等相关公司工作,对城市公共交通产业链、运营模式和产品需求非常熟悉,也积累了一定的行业资源。
作为众泰汽车的财务投资人,愿意助力众泰汽车拓展在城市公共交通相关领域的车辆销售,为实现众泰汽车的重生作出应有的贡献。
(9)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博智车”)及其管理人,在众泰汽车进入预重整程序即开始项目跟踪,与众泰汽车、重整(预重整)管理人团队、地方政府、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保持了密切的接触与沟通,并在此期间组织进行了尽职调查、重整经营方案编制提交、产业基础实地展示以及多轮路演,于2021年9月28日参加了众泰汽车重整投资人遴选评审。
致博智车将在众泰汽车后续产业振兴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在汽车产业人脉网络、产业资源等方面的既有优势,为众泰汽车重整后的复工复产、业务调整和升级提供关键的产业人才、汽车产业链资源等多方面支持和协助。
(10)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简帧”)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未来比较看好新能源汽车赛道,可以为众泰汽车后续融资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其在过往的投资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主营汽车互联网、核心零部件等业务的企业资源关系,后续将视众泰汽车发展的需要向其推荐。
(11)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在城市客运、旅通勤、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域有着丰富的资源和经验,可利用自身优势协助众泰汽车进行产品推广,积极为众泰汽车推荐城市运力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12)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合伙人之一丽水快鱼拥有大量商场资源以及线上推广资源,可以进行全渠道的传播推广,有助于众泰汽车的品牌宣传、媒体公关和有针对性的目标客户推广。
合伙人之二的杭州华璞资产,其母公司为上海银叶投资,先后获得包括金牛奖在内的行业多项大奖,得到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高度认可,资产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可协助众泰汽车进行下一轮融资。
针对财务投资人候选名单,众泰汽车和管理人对其进行了相关背景调查。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选定的财务投资人不存在失信行为、经营异常或市场禁入等情况,符合财务投资人的必要条件。
财务投资人在签署财务投资协议后,已经及时足额缴纳了投资款。
4、财务投资人是否为江苏深商的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公司进行了以下核查:
(1)取得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2)取得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查查查询包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对外投资等信息,复核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提供的关联关系,并对上述信息进行交叉比对。
经查询工商信息、《重整投资人协议》、《财务投资人协议》、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财务投资人《关联关系确认函》,并交叉比对信息,江苏深商及其关联方与财务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按照重整投资协议、财务投资协议约定参与本次重整以外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无其他利益安排。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二、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的具体来源的核查:
1、查询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深商控股、国民运力《借款协议》、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存款证明,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江苏深商借款金额共计2.9亿元人民币,其一致行动人借款金额共计3.09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年利率为7%/年,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江苏深商已将所有重整投资款缴清,包括其一致行动人的重整投资款。
根据江苏深商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借款协议》和《承诺函》,其一致行动人的重整投资款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和深商控股与国民运力借款,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归还各自重整投资款至江苏深商。
2、出借人均已出具借款相关《承诺函》,承诺“拟出借款项,借款期限最长可为三年,借款期限届满前,本公司不会以任何事由或形式要求借款主体提前清偿债务,出借人与各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利益安排或约定。
”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认购众泰汽车股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本次认购众泰汽车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符合证券监管规定。
(二)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
1、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本人/本公司本次受让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交易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众泰汽车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众泰汽车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转增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
2、深商控股、国民动力均已出具借款相关《承诺函》,承诺“拟出借款项,借款期限最长可为三年,借款期限届满前,本公司不会以任何事由或形式要求借款主体提前清偿债务,出借人与各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利益安排或约定。
”本次认购众泰汽车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证券监管规定,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情形,不存在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三、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苏深商将利用产业协同优势,帮助你公司尽快恢复全国性的销售网络,并提供优质产业资源,引进高端技术开发团队以及国家重点鼓励的纯电新能源汽车生产、产业技术支撑。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产业协同优势的具体所指,并说明江苏深商是否具备提供产业资源、引进技术开发团队以及相关技术的能力,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时间、资金、人员等的安排。
回复: 江苏深商是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深商控股是A股上市公司庞大集团(601258)的控股股东,庞 大集团以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全国性经销网络,年销售额约300亿元;深商控股的 股东雄韬股份从事动力电池开发、生产和销售,航嘉集团从事车载电源的生产和销售,深圳市城市投 资发展集团涉足驾驶培训连锁及大型教练场、汽车销售及租赁、新能源出租车等领域。
该等关联公司 的业务范畴均可与众泰汽车形成产业协同,系江苏深商可利用的产业资源和优势。
江苏深商具备提供产业资源、引进技术开发团队及相关技术的能力。
江苏深商可在母公司深商控 股的协助下,将前述产业资源与众泰汽车进行对接,推动各方在汽车销售、原材料供应、技术研发等领 域的合作,同时该等关联公司在产业内积累的资源和合作关系亦可与江苏深商分享,使江苏深商有更 广泛的渠道为众泰汽车提供产业资源支持。
在引进技术及研发团队方面,深商控股在长春于2020年 已建立相应的研发团队,后续将视员工的意向逐步融入上市公司;另一方面江苏深商已开始着手调动 产业资源挖掘、筛选成熟的技术开发团队以备收购并入众泰汽车。
众泰汽车因破产危机已停工停产多时,人才流失严重,公司管理体系及机制尚未完全恢复至正常 有效水平,因此江苏深商在引入产业资源、技术团队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时间安排和方案,现 阶段首要需解决的问题是尽快使公司复工复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 率和水平。
待公司恢复量产后,江苏深商将协助公司启动与庞大集团在销售领域合作谈判,并根据公 司发展规划及需要引入资金、技术及相关产业资源。
四、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你公司将升级拓展新业务,借助重整投资 人的资源优势,快速布局网约车市场。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资源优势以及布局网约车市场的具体内 容以及相关时间、资金、人员等的安排,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江苏深商在网约车市场的资源优势主要来源于其关联公司庞大集团在网约车领域的布局及业务
发展。
庞大集团旗下叮叮出行在全国包括重庆、广州、南京、郑州、三亚等13个重点城市拥有网约车经营许可牌照,叮叮出行目前通过与高德、滴滴等平台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展网约车运营;2021年庞大集团又战略投资了高端网约车领域的量子出行。
未来众泰汽车的车型如能匹配网约车领域,江苏深商可通过深商控股及庞大集团,协助推动众泰汽车与诸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运力运营公司合作。
因众泰汽车已停工停产多时,恢复量产的时间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江苏深商就众泰汽车在网约车市场布局方面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时间安排和方案,需待众泰汽车恢复以往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后再行探讨新业务的开展,并结合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匹配相关资金和人员。
升级拓展新业务,系重整投资人为提升众泰汽车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而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该项举措能否切实落地尚取决于众泰汽车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与相关主体的合作共识以及内部经营决策,因此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决策权,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体组织实施。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近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相关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序号受托方产名品称 类产品型(产万品元金)额起息日 到期日 预期年化收益率 1司中国杭银州行市股余份杭有支限行公挂客钩户)型结构性存款(机构保低本收益保型最3,000.00 270日22年1月23002日2年3月1.50%-3.45%
二、审议程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均在审批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说明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理财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 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
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 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 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通过适度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二个月内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外,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其他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序号受托方名产称品 产品产金品额类型(万元) 起息日到期日预收期益率年化 是否到期理财收益(元)赎回 中国工商银挂钩汇率区间累计保本 行股份有限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浮动 1公司德清支性存款产品-专户收益6,000.00型2021年第291型 行 期E款 2021年2021年 9月2912月301.30%-3.40% 日 日 是 496,739.51 中国银行股 保本 2杭份州有市限公余司杭(挂机钩构型客结户构)性存款保低最收3,000.00 支行 益型 2021年2021年 9月3012月301.50%-3.50% 日 日 是 261,780.8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3,0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本次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相关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诉讼所处的阶段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2020)苏01民初3293号],目前此项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诉金额: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将赔偿金额由580万元变更为5,6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293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2020)苏01民初3293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 诉讼费用。
(2020)苏01民初3293号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 止使用侵犯20162130620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销毁被告的全部涉案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5628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20年。
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5033 证券简称:美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包括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股份、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
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也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其他风险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认,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660转债代码:113569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转债简称:科达转债 公告编号:2022-002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9,80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 行,故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或“苏州科达”)于近日收到苏州市虎丘区 人民法院(2021)苏
0505民初9256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本,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原告:黑龙江省金冠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宁南路、南兴街、和 谐大道合围区域A栋19层1908号。
被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已立案未开庭阶段。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一)诉讼的案件事实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书》,约定苏州科达因哈尔滨市安防云项目 一期工程向原告购买交换机以及万兆光模块等产品,总价款为15,627,165.00元。
2020年9月23日,双 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告实际供货总价款为14,288,500.00元(壹仟肆佰贰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并将原质保期60个月改为36个月。
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于2019年01月24日支付了30%的货款(金额为4,688,149.50元),调整后的合同第二笔款项8,885,925.5元公司至今还未支付。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885,925.5元,并支付违约金888,592.55元;合计9,774,518.0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送货完毕,原告认为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按被告要求提供了全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按照《哈尔滨市安防云项目一期工程产品采购合同书》相关条款约定,向原告支付了30%的款项。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并认可供货设备的验收款(第二笔款),由苏州科达在安防云一期项目验收后再支付”。
截止诉讼之日,业主方及总包方并未出具与此有关的验收合格资料,且原告也未提供这方面证据,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并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多为可能支付的违约金(888,592.55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报备文件(一)民事起诉状(二)应诉通知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国威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锦胜 联系电话:0755-23835260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国威、王州杰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1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30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
(3)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规范和独立运作、董监高变更等、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等情况;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5)现场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存
3.三完会整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职.公责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内部审计部门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文件等;
(2)查阅审计委员会资料,包括工作细则、人员构成、会议记录等;
(3)检查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及原始凭证。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5等.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6部.内审部计审工计作部中门发是现否的至问少题每等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8作.内计部划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9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
(2)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告内容;
(3)查阅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公司资料;
(4)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5)查看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章程》等规则的相关条款;
(2)检查公司对内、外担保的相关记录及相关审批程序;
(3)分析财务报表是否有异常情况;
(4)网络媒体搜索,核查是否有负面报告;
(5)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检查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资.是源否的建制立度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 2的.控情股形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决议文件、合同、付款凭证;
(2)检查公司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检查公司重大募集资金支出的相关合同、发票等文件。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实.是施否地不点存等在情未形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检查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的变动情况;
(2)了解公司所在行业情况,核查公司业绩与行业情况是否匹配;
(3)向公司财务总监了解有关业绩变化的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做出的承诺的内容;
(2)检查相关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情况;
(3)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确认是否发生影响股东追偿的或有损失;
(4)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核查在承诺期间是否有进行风险投资的迹象。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重大合同、原始凭证;
(2)通过网络途径查询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
(3)向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年度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
(4)查阅公司重大事项公告的相关内容。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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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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