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有哪些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 二零一九年九月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贵所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03号)》已收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为阅读方便,在以下答复中凡涉及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均用楷体表示,对招股说明书和回复报告的修改用楷体加粗表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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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目录 目录...........................................................................................................................2 问题与回复
...................................................................................................................3
1.关于美年大健康销售单价
.....................................................................................32.关于美年大健康销售数量.....................................................................................63.关于销售套餐.......................................................................................................14

4.关于客户...............................................................................................................17

5.关于专利侵权诉讼...............................................................................................41

6.关于发行人产品的同行业比较...........................................................................687.关于控制权.........................................................................................................117

8.关于合作研发.....................................................................................................127

9.关于近效期存货跌价准备.................................................................................13210.其他问题...........................................................................................................136 8-1-3-
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问题与回复
1.关于美年大健康销售单价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美年大健康与其他集团类客户相比,胶囊销售价格,
在可比区间内,差异率区间为16%-8.79%。
请发行人:
(1)说明可比区间、在可比区间内差异率的含义,不可比区间的差异率情况,第二轮问询回复限于可比区间内进行分析论证的原因及合理性;
(2)核对历次问询回复内容,准确披露完整报告期内美年大健康单价与其他集团类客户差异相对数和相对区间,并核对首次申请文件与历次问询回复,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说明。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请发行人:
(1)说明可比区间、在可比区间内差异率的含义,不可比区间的差异率情况,第二轮问询回复限于可比区间内进行分析论证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销售价格在基础价格上,根据客户类型的不同、客户采购规模的不同,协商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
基本原则是:大型集团类客户采购价格优于其他类客户;一定期间采购规模大的客户的采购价格优于采购规模小的客户。
公司将国内大型民营体检机构划归为集团类客户,美年大健康作为集团类客户,与其同属集团类客户的主要有瑞慈医疗(1526.HK)。
第二轮问询回复限于可比区间内进行分析论证主要基于客户类型相同、销售定价政策一致、销售均价具有较高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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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对美年大健康及其加盟店、对可比的集团类客户、 以及对其他客户的销售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名称 设备平均单价
2016年胶囊平均单价 与对瑞慈均价差异率与其他客户均价差异率 名称 (元/台)- 40.64%2017年 设备平均单价 (元/颗) 84.11%68.29% 胶囊平均单价 与对瑞慈均价差异率与其他客户均价差异率 名称 (元/台)-1.95%36.36%2018年 设备平均单价 (元/颗) 16.05%86.40% 胶囊平均单价 与对瑞慈均价差异率与其他客户均价差异率 (元/台) 30.84%2019年上半年 (元/颗) 8.79%87.31% 名称 设备平均单价 胶囊平均单价 (元/台) (元/颗) 与对瑞慈均价差异率 - 17.27% 与其他客户均价差异率 54.67% 94.74% 虽然
2016年发行人对瑞慈医疗已经实现销售,但由于对方采购数量较小,尚未对其执行集团类客户的价格政策,2017年起随着其采购量的增加而开始适用集团类客户的价格(美年大健康2016年1月及之前胶囊采购平均价格亦因采购数量较小而未享受集团客户价格政策)。
因此,可比区间的含义指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公司的集团类客户,即美年和瑞慈;可比区间差异率指以向美年销售价格为基准,发行人对瑞慈的销售均价/对美年的销售均价-
1。
在可比区间内,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美年大 8-1-3-
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健康及其加盟店设备销售价格差异率不到
2%;胶囊销售价格,差异率区间为17.27%-8.79%。
不可比区间差异率的计算仍以向美年销售价格为基准,报告期设备的销售价格差异率区间为54.67%-30.84%;胶囊的销售价格差异率区间为94.74%-68.29%。
第二轮问询回复限于可比区间内进行分析论证主要因为选择销售政策一致的客户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不同销售政策下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整体上遵从量多价优的原则。

(2)核对历次问询回复内容,准确披露完整报告期内美年大健康单价与其他集团类客户差异相对数和相对区间,并核对首次申请文件与历次问询回复,对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说明。
如上所述,与其他适用集团类客户价格政策的客户相比(即2017年、2018年的瑞慈),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美年大健康及其加盟店设备销售价格差异率不到2%(以向美年销售价格为基准,下同)(即2017年发行人对瑞慈的设备销售均价/对美年的设备销售均价-1);胶囊销售价格,在可比区间内,差异率区间为17.27%-8.79%(即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发行人对瑞慈的胶囊销售均价/对美年的胶囊销售均价-1)。
历次问询回复并无前后不一致之处。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三、公司销售情况及主要客户”之“(七)直销客户中前五大体检机构和医院客户销售情况”之“
2、体检机构客户”修改披露如下: “根据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销售价格在基础价格上,根据客户类型的不同、客户采购规模的不同,协商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
基本原则是:大型集团类客户采购价格优于其他类客户;一定期间采购规模大的客户的采购价格优于采购规模小的客户。
公司将国内大型上市民营体检机构划归为集团类客户,美年大健康作 8-1-3-
5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为集团类客户,与其同属集团类客户的主要有瑞慈医疗(1526.HK),虽然
2016年公司对瑞慈医疗已经实现销售,但由于对方采购数量较小,尚未对其执行集团类客户的价格政策,2017年起随着其采购量的增加而开始适用集团类客户的价格。
美年大健康作为集团类客户,与其他适用集团类价格政策的客户相比,报告期内设备销售价格差异率不到2%(以向美年销售价格为基准,即2017年公司对瑞慈的设备销售均价/对美年的设备销售均价-1);胶囊销售价格,在可比区间内,差异率区间为17.27%-8.79%(即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瑞慈的胶囊销售均价/对美年的胶囊销售均价-1)。
”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售合同、定价政策、客户分类;
2、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各类客户的销售清单,进行销售均价的对比分析;
3、核对了历次反馈回复中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年大健康的销售均价与其他集团类客户差异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将对美年大健康的销售均价与其他集团类客户进行对比具有一定合理性,历次问询回复的相关内容不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
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于可比区间内解释向美年大健康及其他集团客户胶囊销售单价差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关于美年大健康销售数量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披露的向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店的销售金额,与美年健康披露的金额差异主要原因包括增值税影响、控参股 8-1-3-
6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门店的影响、控股门店合并报表月份的影响、美鑫的影响、收入确认时间差影 响、2017
年美年各门店将赠送的胶囊也作为采购额统计。
报告期各期内与发行 人发生交易的所有美年大健康门店数量分别为160家、266家和445家,与美年 大健康报告期内各季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且与公司发生交易的门店数量不匹 配。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2016年40444748 2017年52576364 2018年83939699 请发行人:
(1)进一步定量分析说明上述各因素对于双方销售采购金额差异的影响;
(2)说明报告期各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所有美年大健康门店数量与美年大健康报告期内各季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且与公司发生交易的门店数量总数不一致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并按经销商客户和直销客户进一步说明核查手段、各项手段的客户数量和收入覆盖比例,是否足以得出核查结论,并发表意见。
回复: 请发行人:
(1)进一步定量分析说明上述各因素对于双方销售采购金额差异的影响; 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向美年大健康及其加盟店的销售金额、以 及美年大健康年报披露的采购安翰科技产品金额间,差异构成及金额如下: 美年健康披露的采购额公司的销售金额差异其中:增值税影响 2018年7,109.0024,596.3317,487.33-3,861.06 2017年5,703.3512,653.566,950.21-1,742.29 单位:万元2016年 6,893.049,317.292,424.25-2,053.36 8-1-3-
7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递延处理的影响 55.47 294.99 -350.46 合并门店因素影响 13,745.15 4,898.81 5,480.48 美鑫影响 7,714.00 3,886.00 -648.41 跨年度差异影响 -33.03 -68.75 - 美年部分门店统计赠送胶囊 的影响 -133.75 -273.75 0.00 其他 0.54 -44.81 -4.00 注:上表差异指公司的销售金额大于美年健康披露金额部分,因此差异构成中,正数是 公司销售金额多于美年健康披露金额,负数是美年健康披露金额多于公司销售金额。
美年健 康未在
2019半年报中披露具体采购金额。

1、增值税影响:根据美年大健康提供的统计说明,美年大健康披露的采购额为含税金额,公司的销售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016年、2017年、2018年5月前,公司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2018年5月起增值税率调整为16%。
上表增值税影响中,还包含了递延处理相关的增值税影响。

2、递延处理的影响:报告期内,美年大健康向公司采购的胶囊达到一定数量后,公司会向美年大健康赠送胶囊作为奖励,该类情形公司会按各期销售情况确认递延收益,而美年大健康统计采购数据时并未考虑此影响,会形成差异。
上表递延处理的影响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3、合并门店因素影响:美年大健康披露的采购额仅指纳入美年大健康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的采购额,采购数据从美年子公司实际纳入合并范围月份开始计算。
公司的销售金额指向美年所有门店(含参股门店等加盟店)的销售金额。
由于向公司采购产品的美年参股门店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因此报告期各期美年大健康披露的采购金额均远小于公司的销售金额。

4、美鑫影响:美年大健康控股的美鑫租赁公司,向公司采购设备后转售给美年大健康各门店(包括控股门店、参股门店)。
美年大健康在统计采购金额时,只计算美年大健康控股门店从美鑫租赁公司采购的设备,参股门店不纳入统计。
另外,美鑫租赁公司统计产品采购时以收到发票时间为准,而公司确认设备销售的时点为收到验收单,两者存在时间性差异。
2016年美鑫租赁公司主要转售给控股门店,且受时间性差异影响导致美鑫影响金额为负数(即美鑫租赁公司计算 8-1-3-
8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了采购额、而公司因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未确认设备销售收入)2017
年、2018年美鑫租赁公司转售给参股门店的数量增加使得美鑫影响金额为正数。

5、跨年度差异影响:美年大健康部分门店在统计胶囊采购额时,会出现将年末签收的胶囊记入次年采购额的情况,形成跨年度差异。

6、美年部分门店统计赠送胶囊影响:公司根据满赠条款赠送美年大健康的胶囊无销售价格,公司不计入销售金额;而美年大健康部分门店会将获赠的胶囊也作为采购额统计。
出现该情形的门店数量较少,影响金额较小。

(2)说明报告期各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所有美年大健康门店数量与美年大健康报告期内各季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且与公司发生交易的门店数量总数不一致的原因。
发行人客户美年大健康包含了美年大健康的控股门店、参股和加盟店。
美年大健康下属控股公司架构一般有两种方式:管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从事健康体检服务)、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事健康体检服务)。
基于此,美年大健康各地的公司架构一般存在如下两种情况:一个管理公司下辖一个或几个体检中心、一个门诊部有限公司即为一个体检中心。
第二轮问询回复中已说明,发行人披露的门店数量为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过交易的美年体系内对手方数量,包含部分体检门店的上级管理机构,因此该数量大于美年大健康实际体检门店数量(即设备装机的体检门店数量)。
根据美年大健康出具的说明,美年大健康各地一个管理公司下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体检中心,美年大健康根据管理、业务需求,账套设置有两种方式:管理公司与下辖体检中心合并设置一个财务账套核算;管理公司与下辖体检中心分开设置财务账套、独立核算。
美年大健康于2019年4月向安翰科技提供的资料,仅为美年大健康控股范围内对上海安翰有发生交易额的各地分支机构核算的财务账套数量,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的财务账套数量分别为48个、64个、99个和164个。
若以单个体检中心为主体,有安翰科技设备 8-1-3-
9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的美年大健康控股的体检中心数量,于2016年底、2017年底、2018年底和2019年6月30日分别为63个、116个、174个和176个。
因此,从装机门店数量看,报告期各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所有美年大健 康门店数量与美年大健康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与公司发生交易的门店数量间的 关系如下: 报告期各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
易的所有美年大健康门店数量装机体检中心数量其中:纳入美年健康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体检中心数量 美年参股的体检中心数量 2016年 160156 6393 2017年 266264116148 2018年 445431174 2019年上半年500488176 257 280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并按经销商客户和直销客户进一步说明核查手段、各项手段的客户数量和收入覆盖比例,是否足以得出核查结论,并发表意见。
针对发行人客户,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际走访主要客户,核查其工商信息,形成访谈记录。
其中,走访直销报告期各期收入前十大客户、美年大健康体系采购量最多的前五大门店及选取的其他门店、报告期各期收入前十大经销商,前述客户中于报告期退出等难以安排走访的客户采用函证程序替代,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走访客户主营业务收入覆盖比例直销类分别达96.75%、90.11%、93.22%和88.02%;经销类分别达44.08%、55.08%、47.25%和54.00%;合计达88.81%、84.67%、85.59%和78.78%。

2、通过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对美年大健康北京、上海、四川的全部门店,了解确认门店是否可以进行磁控胶囊胃镜检查。
8-1-3-10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3、向报告期各期收入前十大客户、收入前十大经销商进行函证。
2016
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函证客户主营业务收入覆盖比例直销类分别达96.75%、90.11%、93.22%和85.25%;经销类分别达52.94%、65.50%、55.64%和46.37%;合计达90.14%、86.29%、86.98%和55.07%。

4、核查报告期内所有与发行人发生交易客户的经营资质,其中直销医院客户通过网络查询医院资质,其他客户核查发行人留存的客户经营资质文件。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核查到客户经营资质的主营业务收入覆盖比例直销类分别达99.88%、99.94%、100.00%和100.00%;经销类分别达95.80%、100.00%、100.00%和100.00%
5、核查美年大健康及其加盟店、远大安翰最终使用发行人胶囊的情况,获取客户胶囊使用统计信息,与发行人系统记录的胶囊激活信息比对,选取美年大健康部分门店、远大安翰现场走访,抽样比对单日消耗数据的一致性。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该核查方式下的直销主营业务收入覆盖比例分别为95.53%、89.10%、92.35%和74.47%。

6、核查报告期各期收入前十大经销商的期末库存、最终销售情况,获取经销商确认的进销存数据表、开票明细表。
同时,核查经销商对应医院客户的明细表,查阅设备物流单、装机信息。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该核查方式下的经销主营业务收入覆盖比例分别为44.08%、55.08%、47.25%和41.27%。
综上,保荐机构对客户的核查手段和范围,可以得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结论。
申报会计师认为,对重要客户的核查手段和范围,可以得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结论。
针对发行人胶囊产品的最终消耗情况,保荐机构以三周时间补充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8-1-3-1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核查发行人设备维护信息系统,核实其中记录的设备和胶囊是否有唯一的序列号标识;查看发行人设备维护信息系统中的关于胶囊消耗的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信息的有效性,是否可以篡改等。
结合首次申报前已经进行的穿行测试,即在不告知发行人的情形下,随机选取一家美年门店进行磁控胶囊胃镜检查,并获取胶囊序列号等信息,检查完成后确认发行人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2、获取发行人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输出的报告期内发行人胶囊消耗数据,包括消耗胶囊的序列号、所在设备的序列号、消耗日期、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透视,就单台设备使用胶囊数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就重点体检门店,如美年大健康单日胶囊消耗较多的门店(北京、上海、成都、福建等地共12家)、远大安翰进行现场走访,了解体检门店的胶囊使用情况,印证发行人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输出信息的真实性。

4、向美年大健康截至2018年末所有装机且报告期内有胶囊消耗记录的门店(共395家)发出函证,确认报告期内胶囊年度消耗数据,体检门店以受检者使用且出具检查报告为标准确认胶囊消耗数据,并回函说明,截至本回复报告日395家门店已全部回复。

5、获取远大安翰报告期内胶囊使用每日的颗数,与发行人设备维护信息系统输出数据比对,印证系统的有效性。

6、访谈行业专家了解磁控胶囊胃镜的临床使用情况,包括医院的磁控胶囊检查价格、单日最高可检查的人次数等,了解专家对磁控胶囊胃镜使用情况的看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胶囊产品报告期内真实消耗,与发行人收入规模和增长趋势匹配。
针对美年大健康披露的采购额与发行人销售额之间的差异,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8-1-3-1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增值税影响 核查发行人的销售清单,核对向美年大健康各门店的营业收入与相关的增
值税间的比例关系合理性。

2、递延处理的影响 核查发行人的发货清单,确认报告期内赠送胶囊数量和时间,审阅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赠送胶囊相关的会计处理。

3、合并门店因素的影响 获取美年大健康所披露采购额的明细数据,与美年大健康沟通该数据的统计口径。
经沟通了解,美年大健康由各控股门店上报采购数据,各控股门店根据其记录的与上海安翰相关的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为基础统计采购数据,各控股门店上报后美年大健康总部汇总进行披露。
因此,美年大健康所披露的采购额明细数据仅包含控股门店,发行人销售金额不仅包含美年大健康控股门店还包含参股门店。
核对发行人对美年大健康各门店(含控股和参股)的销售清单,及美年大健康所披露采购额的明细数据,差异为合并门店因素影响。

4、美鑫影响 根据与美年大健康的沟通,美鑫租赁公司为美年大健康控股子公司,但其仅采购设备并转售给各门店,因此美年大健康在统计采购额时会剔除美鑫租赁公司转售给参股门店设备金额。
获取美鑫租赁公司报告期内所采购设备的转售清单,核查其各年转售给控股门店、参股门店的设备数量,与发行人向美鑫租赁公司的销售清单核对,差异为美鑫影响。

5、跨年度差异影响 核对发行人向美年大健康各门店的销售清单,与美年大健康所披露采购额的明细数据,发现美年大健康部分门店在统计采购额时将已下订单、未收货的胶囊作为采购统计,该等订单一般在年底下发次年收获,形成跨年度差异影响。
8-1-3-1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6、赠送胶囊影响 核对发行人向美年大健康各门店的销售清单,与美年大健康所披露采购额
的明细数据,发现美年大健康部分门店在统计采购额时将部分赠送胶囊也作为采购额统计,该部分发行人未收款未统计销售额。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相关差异合理。

3.关于销售套餐 问询回复提供的“男性30+体检”项目价格包括免费赠送部分、超导核磁共振提供的为折后价格。
请发行人:
(1)根据美年大健康相关产品的折扣前价格,免费赠送部分的单独销售价格,如无相关价格结合在同行业医疗机构的销售单价,列表说明该套餐的产品明细、单独售价以及套餐价格在各产品之间的分摊情况,进一步回复上一轮问询问题2第
(3)小问;
(2)说明报告期内美年大健康3650套餐的销售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请发行人:
(1)根据美年大健康相关产品的折扣前价格,免费赠送部分的单独销售价格,如无相关价格结合在同行业医疗机构的销售单价,列表说明该套餐的产品明细、单独售价以及套餐价格在各产品之间的分摊情况,进一步回复上一轮问询问题2第
(3)小问; 8-1-3-1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根据美年大健康的说明,体检套餐的售价核价方式,是各地可以在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各项医疗服务的报价,各项体检项目报价汇总后,根据客户的规模、付款方式、公司毛利给予综合折扣。
单项体检运营效率较低,没有套餐体检折扣力度大。
“3650套餐”为市场接受度较高的中高端体检套餐之
一,在美年大健康全国各地大部分门店均可以开展此体检项目,美年大健康天猫商城旗舰店、美年大健康官方网站上对该套餐也予以推荐。
安翰科技磁控胶囊胃镜项目单项情况,以深圳地区为例折扣后均价在3,040元/次。
根据美年大健康与安翰科技的协议约定,美年大健康各品牌体检门店销售安翰磁控胶囊胃镜检查的价格不得低于2,999元/次,因此无论是单独销售胃镜检查项目,还是与套餐结合销售,美年大健康各门店包含胃镜检查的体检产品对外售价均高于3,000元/次。
美年大健康强调,套餐价格和单项价格之间不存在直接比较关系,不可以将 套餐中的折后价格作为单项价格销售。
美年大健康需保证每一体检产品达到要求 的毛利率水平。
为保证美年大健康后续经营的稳定性,上表的信息仅供安翰科技 回复监管部门问询使用,不可对外公开披露。
结合美年大健康上述说明内容,以及其天猫商城旗舰店查询到的“3650
套餐” 内容、其他体检套餐内容,“3650套餐”的主要构成及价格的分摊如下: 项目 全身基础体检 内容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彩超、验血、肝胆功能、肺功能、尿常规、骨密度、幽门螺杆菌检查、胸部CT(不出片)等 价格分摊(元)650 美年“男性30+体检”套餐内容: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彩超、验血、肝胆功能、肺功能、尿常规、骨密度、幽门螺杆菌检查、胸部CT(不出片)等。
价格458元。
比较情况瑞慈“男性阳光金牌”套餐内容: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彩超、验血、肝胆功能、肺功能、尿常规、幽门螺杆菌检查、胸腰颈DR等。
价格650元。
爱康国宾“珍爱父母体检”套裁内容: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彩超、验血、肝胆功能、肺功能、尿常规、骨密度、幽门螺杆菌检查、胸部DR(不出 8-1-3-15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颅脑MRI 特色项目 安翰磁控胶囊胃镜检查 3,000 官网无单独检查项目,线下门店销售的颅脑核磁筛查卡门市价600元 美年大健康深圳地区门店,折扣后均价在3,040元/次 未查询到瑞慈推出颅脑MRI检查项目 片)等。
价格718元。
未查询到爱康国宾推出颅脑MRI检查项目 瑞慈天猫商城旗舰店推出的“磁控胶囊胃镜”体检项目,价格为3,300元/次 未查询到爱康国宾推出磁控胶囊胃镜检查项目 美年大健康线下门店销售的颅脑核磁筛查卡的门市价为600元,结合美年大健康“3650套餐”的整体折扣率35.91%,折算颅脑MRI套餐内折后价格约215元。
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曾推出的美年大健康武汉8家门店通用的颅脑核磁共振团购价为199元/次。
以215元加上“男性30+”的套餐价格合计为673元。
以3,000元/次作为安翰磁控胶囊胃镜检查的价格进行经济性分析,美年大健康进行一次磁控胶囊胃镜检查的基本成本包括一颗胶囊的成本、设备的折旧摊销、相关的人工水电等费用摊销,其中:一颗胶囊的成本按安翰科技的销售均价,不含税约1,096.21元/颗,单颗胶囊经济毛利在1,903.79元;以2018年公司的设备销售单价551,293.56元/台计算,设备的一般折旧年限为6年,摊销到每日的折旧费约251.73元;使用磁控胶囊胃镜进行胃部检查时间约15分钟,操作人员约2-3人,耗费的水电等费用非常少,该等费用影响较小。
据此分析,每年销售60颗胶囊以上,即可收回设备折旧成本。
因此,美年大健康销售“3650套餐”具有经济性。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磁控胶囊胃镜检查价格为3,500元/次,瑞慈的磁控胶囊胃镜检查价格为3,300元/次,可见在这一水平进行磁控胶囊胃镜检查具有经济性。
8-1-3-16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2)说明报告期内美年大健康3650套餐的销售情况。
根据美年大健康出具的说明,其各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属于商业机密,无法提供给第三方。
“3650套餐”毛利率约为48%,销售该产品具有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美年大健康出具的说明,对比天猫商城美年大健康旗舰店不同体检产品、瑞慈旗舰店体检产品、爱康国宾旗舰店体检产品的明细构成,同时通过电话、走访、网络查询等方式咨询颅脑MRI的价格信息,并结合设备和胶囊售价、胶囊胃镜检查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等分析,美年大健康关于3650套餐销售的说明等,认为美年大健康通过打包套餐方式进行定价可以覆盖胶囊胃镜业务的基本成本,美年大健康该项业务具有经济性。
申报会计师认为,美年大健康通过打包套餐方式进行定价可以覆盖胶囊胃镜业务的基本成本。

4.关于客户 根据问询回复,公司公立医院类客户在报告期内也呈显著增长趋势,2015年末的公立医院类客户(含直销及经销模式下)共有63家,2018年末增至111家,年复合增长率为21.14%;2019年前4月,公司新开发的公立医院类客户有12家。
而发行人列示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直销医院客户的资质等级仅列举了20家医院。
另外,发行人客户类别包括直销客户与经销客户,同时又分为医院客户和体检机构等。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医院客户数量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如资质未完全列举,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医院客户资质情况;
(2)按照是否通过招标获取客户的方式对报告期内医院客户进行分类说明,如公立医院客户不是通过招标获 8-1-3-17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取请说明原因;
(3)报告期内发行人民营医院客户、公立医院客户、体检机构
客户、其他客户名称、数量和销售金额,以及经销商数量以及相应的销售金额;
(4)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在客户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相关客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情况;
(5)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发行人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否均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对个人、药店或其他不具备资质机构销售的情形;报告期内,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医生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1)医院客户数量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如资质未完全列举,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医院客户资质情况; 发行人通过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方式向医院类终端客户供应产品。
截至 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医院类终端客户合计154家,其中公立医院133家、民 营医院21家。
前述154家医院类终端客户中,40家在报告期内曾直接向发行人 采购产品,其余医院则通过经销商间接采购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全部医院类终端 客户的资质等级情况如下: 医院序号 医院资质等级 医院类型 报告期内销售方式
1 三级甲等 公立 经销
2 三级甲等 公立 经销
3 三级甲等 公立 直销+经销
4 三级甲等 公立 经销
5 三级甲等 公立 经销
6 三级 公立 直销+经销
7 三级甲等 公立 经销
8 三级甲等 公立 经销 8-1-3-18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序号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 医院资质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甲等二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二级甲等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二级二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甲等未定级三级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医院类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 报告期内销售方式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直销经销经销经销 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 8-1-3-19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序号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 医院资质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三级甲等未定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二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医院类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民营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 报告期内销售方式经销直销经销 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直销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 直销+经销经销 8-1-3-20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序号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 医院资质等级三级 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三级二级甲等二级甲等二级甲等二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三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医院类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 报告期内销售方式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 8-1-3-2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序号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 医院资质等级二级甲等二级甲等二级三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二级二级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三级甲等未定级三级三级甲等未定级未定级二级二级未定级未定级未定级未定级未定级三级甲等三级三级三级未定级二级三级乙等三级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医院类型公立公立民营公立公立公立民营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民营民营民营民营民营民营民营民营民营民营公立公立公立公立民营民营公立公立 报告期内销售方式经销经销 直销+经销直销经销经销直销 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经销直销经销直销直销经销经销 8-1-3-2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医院序号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 医院资质等级未定级一级三级三级三级 三级甲等三级甲等 三级二级三级甲等未定级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三级甲等二级三级三级 医院类型民营民营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公立民营公立公立公立公立民营民营民营公立公立公立公立 报告期内销售方式直销+经销直销直销经销直销+经销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经销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直销+经销经销经销直销 注:表中“直销+经销”指报告期内,设备、胶囊分别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作为直销医院客户统计。

(2)按照是否通过招标获取客户的方式对报告期内医院客户进行分类说明,如公立医院客户不是通过招标获取请说明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内医院客户的获取方式情况如下: 序号 获取医院客户的方式 医院客户数量(家) 8-1-3-2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1 招投标 47
2 其他 107 合计 154 上述
154家医院客户中共有133家为公立医院。
该等133家公立医院客户中,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公立医院客户为122家,由经销商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直接向11家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医院名称 直销产品 北京大学第
1 医院 控制设备 胶囊 北京清华长庚
2 医院 控制设备 上海国际医学
3 中心 4浙江省人民医 胶囊胶囊控制设备 获取方式 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商务谈判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原因 根据《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货物或服务类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该院采购发行人控制设备的价格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标准。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 根据《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货物或服务类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该院采购发行人控制设备价格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标准。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8-1-3-2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院 5广东省第二人胶囊民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 6同济医学院附 胶囊 属协和医院 山东大学齐鲁
7 医院 控制设备 包头医学院第
8 二附属医院 9中日友好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10附属北京安贞 医院11兰州大学第
医院 胶囊胶囊胶囊胶囊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商务谈判商务谈判 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100万元。
该院采购发行人控制设备的价格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标准。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 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商务谈判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6〕26号),货物类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该院采购发行人控制设备的价格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标准。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 属于医用耗材,由医院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采购
(3)报告期内发行人民营医院客户、公立医院客户、体检机构客户、其他客户名称、数量和销售金额,以及经销商数量以及相应的销售金额; 8-1-3-25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直接发生交易的民营医院客户、公立医院客户、体检机
构客户、其他客户名称、数量和销售金额,以及经销商数量以及相应的销售金额如下:
一、直销客户 (一)民营医院21家 民营医院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合计 2019年上半年14.6629.7016.6023.185.868.370.003.460.0127.3064.400.1372.2169.207.3355.7585.20 483.36 主营业务收入 2018年 2017年 70.24 104.44 39.46 75.64 9.80 91.97 0.74 0.00 83.62 0.00 82.07 0.00 80.60 0.00 73.28 0.00 65.95 0.00 0.00 55.98 5.11 3.38 3.79 0.00 - - - - - - - - - - - - - - - - - - 514.65 331.42 单位:万元 2016
年0.000.000.0085.470.000.000.000.000.006.413.380.00- 95.26 8-1-3-26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二)公立医院17家 公立医院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合计 2019年上半年108.6025.38266.178.213.450.28159.243.98345.13240.740.57 1,161.76 (三)体检机构36家 主营业务收入 2018年 2017年 229.19 145.73 60.14 0.00 42.24 0.00 0.00 0.00 8.36 0.00 7.22 0.00 0.02 4.27 0.00 0.84 - - - - - - - - - - - - - - - - - - 347.17 150.84 体检机构
序号 1234 2019年上半年8,096.48133.7347.89- 主营业务收入 2018年 2017年 24,114.51 12,530.59 259.29 583.76 87.56 226.60 212.50 0.00 单位:万元 2016年119.230.000.0011.540.000.000.040.00130.81 单位:万元 2016年9,302.5928.210.000.00 8-1-3-27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体检机构序号 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 2019年上半年22.517.3314.850.033.191.785.920.680.637.527.687.520.120.3167.7075.220.700.0329.707.524.4072.43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主营业务收入 2018年53.40 2017年141.11 32.740.740.0080.6077.590.0073.280.0068.6268.6067.410.0058.7135.1021.987.337.3310.267.330.00 - 72.6585.470.000.000.0076.070.0072.650.000.000.0065.470.0011.620.0014.537.260.000.007.26 - 2016年68.38 0.000.0085.4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8-1-3-28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体检机构序号 2019年上半年 主营业务收入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35 79.65 - - - 36 73.45 - - - 合计 8,768.96 25,344.86 13,895.05 9,484.64 注:远大安翰采购公司产品,由丁莹红诊所提供检查服务,因此作为体检机构客户统计。
(四)其他客户 单位:万元 序
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 号 2019年上半年2018年2017年2016年
1 台州足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 1.54
2 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 - - - 0.92
3 北京宝瑞赢通科技有限公司 - - 0.53 -
4 鑫隽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 - 0.53 - 5
山东永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0.32 - 6北京金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0.31
7 北京科银京成技术有限公司 - - - 0.31 8北京御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 - 0.31 9昆山隆达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0.31 10 北京新创宇仪器厂 - - 0.28 - 11酷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 0.28 - 12内蒙古铭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 - 0.28 - 8-1-3-29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序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 号 2019年上半年2018年2017年2016年 有限责任公司 13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 - 0.26 14中科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0.24 - 15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 - - - 0.17 16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 0.34 0.19 17山东永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0.32 - 18 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0.28 - 19上海爱海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3.38 - 20自然人及其他零星销售客户 83.96 - 2.07 7.39 合计 83.96 0.00 8.85 11.71 注: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安翰已于2019年1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于2019年4月起独立运营,向客户(包括自然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
该等情形不属于向不具备资质机构销售的情形。

二、经销商客户 发生交易的经销商数量来自经销商的主营业务收入 2019年上半年83 3,913.63 2018年87 5,217.31 2017年55 2,637.17 单位:万元2016年441,729.65 8-1-3-30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4)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在客户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相关客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情况; 结合发行人直接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App,对发行人的各层股东/出资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收入前二十大客户的各层股东/出资人进行了穿透核查(穿透至境外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上市公司则不再继续穿透),并就发行人的各层股东/出资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收入前二十大客户的各层股东/出资人的穿透核查结果进行了交叉比对。
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在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前二十大客户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发行人股发行人客户名称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在发行人客户直接或间接持 号东名称 股情况 1大中投资 远大安翰 大中投资的间接出资人张宏宇为发行人客户远大安翰的股东。
美年大健康 中卫安健的间接出资人俞熔为发行人客户美年大健康的实际控制人。
2中卫安健 中卫安健的第四级间接出资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平安国际融资租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间接 赁有限公司股东。
宁波软银的出资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28.SZ)部分 股票;宁波软银的出资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疗器械山
(000028.SZ)的股票; 3宁波软银 东有限公司根据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18 年年报,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国 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客户中国医疗器械山 东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
九州通医疗器械国务院为宁波软银的四级间接出资人,且其为九州 8-1-3-3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序发行人股发行人客户名称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在发行人客户直接或间接持 号东名称 股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 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的第十级、第九级间接股东 美年大健康 宁波软银的出资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美兆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30%股权的情形;宁波软银的出资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美年健康部分股票 九州通医疗器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珠海厚生的第六级间接出4珠海厚生集团有限公司资人,且其为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第
级、第四级间接股东。
国务院为济南晟丰第十级间接出资人,且其为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第十级、第九级的间接5济南晟丰九州通医疗器械股东;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济南集团有限公司晟丰出资人,且通过湖北九派长园智能制造产业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 九州通医疗器械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为济南晟兴的第三级间接出6济南晟兴集团有限公司资人,且其为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第
级间接股东。
报告期内,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远大安翰 美年大健康及其加盟店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 年度 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 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万元)47.8987.56226.608,096.4824,114.5112,530.599,302.59212.50133.98247.04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0.33%0.28%1.34%56.18%76.74%73.90%81.12% 0.68%0.93%0.79% 8-1-3-3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客户名称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年度 2017年度2016年度2019年上半年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万元)111.7394.5917.5985.86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0.66%0.82%0.12%0.27% 公司与美年大健康及其加盟店间交易的背景、公允性分析请见首轮问询回复问题
1、第二轮问询回复问题
2、本回复报告问题1之回复。
公司与远大安翰交易的背景、公允性分析请见本回复报告问题10之
(1)中的回复。
除美年大健康与远大安翰外,上述其他客户交易额极小,占比各年均未超过1%,且发行人间接股东与客户间接股东持股交叉的层级较远、比例极低,该等客户无动机也无法通过有失公允的交易向发行人输送利益。
因此,发行人依据既定的销售政策与价格体系以及和具体客户协商的结果进行交易定价,与上述客户间的交易公允合理。

(5)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发行人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否均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对个人、药店或其他不具备资质机构销售的情形;报告期内,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医生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及认证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
的经营资质及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内容 编号 持有人 核发部门 有效期至 《海关报关单位1注册登记证书》 4201336175 发行人 武汉东湖新技术核发日期:开发区海关2018.12.26 2《医疗器械生产鄂食药监械生产许发行人湖北省食品药品2021.2.22 许可证》 20110524号 监督管理局 8-1-3-3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序号 资质内容 编号 持有人 核发部门 有效期至 《医疗器械注册
3 证》 国械注准
20173223192 发行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22.5.30 《互联网药品信(鄂)-非经营性 4息服务资格证书》 -2019-0001 发行人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1.2 5《医疗器械产品鄂武汉食药监械出发行人湖北省食品药品2021.2.21 出口销售证明》 20190008 监督管理局 6《医疗器械产品鄂武汉食药监械出发行人湖北省食品药品2021.2.21 出口销售证明》 20190009 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
7 证》 国械注准20173220096 发行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22.1.12 《对外贸易经营8者备案登记表》 03593079 发行人 武汉市商务局 备案日期:2018.12.25 9《第二类医疗器沪浦食药监械经营上海安翰上海市浦东新区备案日期: 械经营备案凭证》备20150241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12.25 10《医疗器械经营沪浦食药监械经营上海安翰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1.27 许可证》 许20160070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 11 证》 国械注准20173221370 上海安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22.8.29 12《医疗器械生产沪食药监械生产许上海安翰上海市食品药品2023.2.6 许可证》 20182491号 监督管理局 《出入境检验检13疫报检企业备案 表》 3102500538 上海安翰 上海海关 备案日期:2018.8.8 《对外贸易经营14者备案登记表》 02691998 上海安翰 上海浦东新区 备案日期:2018.1.17 《报关单位注册 15 登记证书》 3122260CWY 上海安翰 浦东海关 核发日期:2016.7.29 16 《医疗机构执业 PDY107A1002 银川安翰 银川市审批服务 2024.1.30 8-1-3-3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序号 资质内容许可证》 编号 持有人 核发部门管理局 有效期至 17 ENISO SX601290470001 发行人 TÜVRheinlandLGAProducts 2019.11.11 13485:2016 GmbH TÜVRheinland 18 ECCertificateHD601314060001发行人LGAProducts2023.11.11 GmbH 19《医疗器械注册证》 鄂械注准20192212707 发行人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4.30 《信息系统安全 备案日期: 20登记保护备案证64010045006-19001银川安翰银川市公安局2019.2.14 明》 21《软件企业证书》沪RQ-2019-0101上海晟康上海市软件行业2020.4.29协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的产品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二、发行人产品的销售模式及销售对象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胃部疾病筛查为主要目标市场,目前采用“直销和经销
相结合、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主要客户群体为民营体检机构和公立医院等。
直销模式下,公司在与客户签署合同前,公司商务管理中心需首先审核其营业执照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验完毕后,再与客户签署买断式销售合同。
8-1-3-35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经销模式下,公司在与经销商签署合同前,公司商务管理中心需首先审核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验完毕后,再与经销商签署买断式销售合同。
经销商拥有设备及胶囊的所有权后,通常会再将设备及胶囊卖给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向经销商采购获得设备及胶囊的所有权。
发行人2016年度存在向经销商苏州连昆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一台控制设备的情形,销售金额为726,495.73元,苏州连昆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已对上述情形进行了规范,除上述控制设备外,发行人未再通过苏州连昆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收入来源于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客户的情形: 序号 名称 2019年上半年 主营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2018年2017年2016年 1台州足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 1.54
2 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 - - - 0.92 3北京宝瑞赢通科技有限公司 - - 0.53 - 4鑫隽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 - 0.53 - 5山东永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0.32 - 6北京金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0.31 7北京科银京成技术有限公司 - - - 0.31 8-1-3-36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序号 名称 2019年上半年 8北京御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9昆山隆达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北京新创宇仪器厂 - 11酷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12内蒙古铭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3威水星空(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4中科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5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 - 16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17山东永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 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9上海爱海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苏州连昆力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2018年2017年 - - - - - 0.28 - 0.28 - 0.28 - - - 0.24 - - - 0.34 - 0.32 - 0.28 - 3.38 - - 2016
年0.310.310.260.170.1972.65 8-1-3-37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序号 名称 2019年上半年 主营业务收入2018年2017年 2016年 自然人赵平安、魏领军、刘金 兰、李家身、余凌燕、赵辉、 张朝雄、杨祖兴、齐验忠、齐 旭、袁秀兰、孙绮、赵英华、 21童加明、郑立、赵谇、王卫东、 - 李征、杨陵、韩玉梅、赵纲、 肖荣斌、黄俊光、金琳、魏启 生、左尚志、易少勇、汪昕、 王彩凤、郭玉清 - 1.97 7.12 合计 0.00 0.00 8.75 84.09 注: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安翰已于
2019年1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于2019年4月起独立运营,向客户(包括自然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
该等情形不属于向不具备资质机构销售的情形。
上述自然人客户或机构客户的员工报告期内存在在发行人处体验产品并支付费用的情形,但发行人未向该等客户出具过健康咨询或诊断报告。
经核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直接发生交易的客户的工商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除上述情况外,与发行人直接发生交易的其他客户均具备相关资质。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该局立案调查,也无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初存在对个人或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销售产品的情形,鉴于交易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进行了相应整改和规范,2016年、2017年相关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84.09万元、8.7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分别为0.73%、0.05%,2018年以来未再发生对个人或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销售产品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该等不 8-1-3-38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规范的情形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上述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报告期内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医生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根据发行人与经销商或直销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发行人已在该等销售合同中明确要求经销商、直销客户需具备相应资质并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安排具有资质的阅片医生负责阅片工作,且应通过发行人安排的相关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否则不建议进行相关工作。
经核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直接发生交易的客户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除上述“
(2)发行人产品的销售模式及销售对象”部分已披露的情况外,与发行人直接发生交易的其他客户均具备相关资质。
根据发行人部分客户(77家医院客户)或其经办人员出具的声明,该等客户报告期内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医生或操作人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发行人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相关产品已取得相应资质认证;经电话咨询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行人将相关产品销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后,在相关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发行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其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该局立案调查,也无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8-1-3-39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综上,根据发行人部分客户(77
家医院客户)或其经办人员出具的声明,该等客户报告期内使用发行人产品的医生或操作人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经电话咨询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行人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相关产品已取得相应资质认证,其将相关产品销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后,在相关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因此发行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其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若发行人客户因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发行人产品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将影响发行人向该等客户的后续销售,在该客户整改期间内发行人可能不再持续向其销售产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
1、登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天眼查App查询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客户的各层股东/出资人情况;
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并形成访谈记录;
3、查阅北京市、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湖北省等发行人直销公立医院客户所在地关于公开招投标限额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名单及报告期内直销公立医院客户的相关销售合同;
5、查阅发行人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函;
6、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相关客户的销售收入明细;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最终客户或其经办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
8、查阅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8-1-3-40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9、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资质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产品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发行人报告期
初存在对个人或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销售产品的情形,鉴于交易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进行了相应整改和规范;根据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该等不规范的情形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上述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其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若发行人客户因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发行人产品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将影响发行人向该等客户的后续销售,在该客户整改期间内发行人可能不再持续向其销售产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发行人报告期初存在对个人或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销售产品的情形,鉴于交易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进行了相应整改和规范,报告期最后一年未再发生对个人或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销售产品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该等不规范的情形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上述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其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民营医院客户、公立医院客户、体检机构客户、其他客户及经销商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与其了解的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直接或间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客户交易情况与我们了解的一致。

5.关于专利侵权诉讼 8-1-3-4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根据问询回复,2019
年5月20日,公司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得《民事起诉状》,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上述诉讼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上述事项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说明就上述诉讼事项未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的原因。
回复: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上述诉讼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一、专利诉讼的相关情况 2019年5月20日,发行人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得《民事起诉状》 和原告证据材料,金山医疗、金山科技以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向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2019)
渝01民初 394号 原告金山医疗 被告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611192694.9、名称为“胶囊内窥镜”的发明专利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611192694.9号发明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611192694.9号发明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611192694.9号发明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 8-1-3-4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案号 (2019)渝01民初 395号 (2019)渝01民初 396号 (2019)渝01民初 397号 原告金山医疗金山医疗金山医疗 被告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1,00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621444940.0、名称为“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621444940.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621444940.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621444940.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80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820275046.8、名称为“无线胶囊内窥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820275046.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820275046.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820275046.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720947925.6、名称为“一种消化道诊断仪及其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720947925.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720947925.6 8-1-3-4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案号 (2019)渝01民初 398号 (2019)渝01民初 399号 (2019)渝01民初 401号 原告金山科技金山科技金山科技 被告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诉讼请求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720947925.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220196431.6、名称为“胶囊内镜”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220196431.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220196431.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220196431.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320386725.X、名称为“胶囊内镜外壳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320386725.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320386725.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320386725.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420171032.3、名称为“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 8-1-3-4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案号 (2019)渝01民初 402号 原告金山科技 被告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
医院 案由纠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420171032.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420171032.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420171032.3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80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410142372.8、名称为“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的发明专利的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第201410142372.8号发明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害第201410142372.8号发明专利的成品和半成品;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第201410142372.8号发明专利的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万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
上述(2019)渝01民初394号、(2019)渝01民初395号、(2019)渝01民初396号、(2019)渝01民初397号、(2019)渝01民初398号、(2019)渝01民初399号、(2019)渝01民初401号、(2019)渝01民初402号专利诉讼案件以下统称“专利诉讼八案”。
2019年6月3日,针对专利诉讼八案,发行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所有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6月12日,发行人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开庭传票通知专利诉讼八案 8-1-3-45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将于2019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发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由于发行人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定于2019年7月18日的开庭因此被取消。
2019年7月10日,发行人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发行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9年7月22日,发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要求撤销上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将专利诉讼八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之日,专利诉讼八案处于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理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

二、发行人不构成专利侵权 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和金山医疗、金山科技上述涉案专利的相关时间节点如下: 8-1-3-46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相关技术信息、注册检验信息和销售信息等相关案件材料,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8份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8份鉴定报告、中伦专利律师及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发行人在专利诉讼八案中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低的相关原因如下: (一)(2019)渝01民初394号案件在(2019)渝01民初394号案件中,金山医疗的涉案专利(ZL201611192694.9)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窥镜,所述胶囊内窥镜配设有三轴磁传感器,通过步骤S1、S2和S3实现所述胶囊内窥镜在生物腔体内的自动扫描。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
(1)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三轴磁传感器;
(2)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S1、S2和及S31-S38步骤;
(3)发行 8-1-3-47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
因此,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394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医疗涉案专利(ZL201611192694.9)的保护范围,金山医疗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2019)渝01民初395号案件 在(2019)渝01民初395号案件中,金山医疗的涉案专利(ZL201621444940.0)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包括内窥胶囊和外部接收装置,其中外部接收装置中的数据校验模块用于对外部接收装置接收到的图像数据包的完整性进行校验并产生校验信号,内窥胶囊中的中央控制模块根据所述校验信号,从缓存模块中选择出下一次对外发送的图像数据包。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缓存模块、中央控制模块和数据校验模块。
因此,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经核查,涉案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且对于金山医疗在涉案专利同日提交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611220120.8), 8-1-3-48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3日以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为由做出了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以上事实,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金山医疗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医疗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395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医疗涉案专利(ZL201621444940.0)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金山医疗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8-1-3-49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三)(2019)渝01民初396号案件 在(2019)渝01民初396号案件中,金山医疗的涉案专利(ZL201820275046.8)保护的是一种无线胶囊内窥镜,其包括后壳、光学前盖和胶囊核,后壳的底部具有与胶囊核固连的支架,支架上布设有天线,所述天线与胶囊核电连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1年7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20110218),发行人“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型号:AKE-1)已完成产品注册检验。
2013年1月17日,发行人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20109号),产品名称为“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规格型号为“AKE-1”,产品适用范围为“主要用于小肠疾病诊断,检查中获取的胃肠等其他部分图像可用于辅助诊断”。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2年3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20120026),发行人“巡航胶囊内窥镜系统”(型号:AKC-1)已完成产品注册检验。
2012年12月10日,发行人取得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鄂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221755号),产品名称为“巡航胶囊内窥镜控制系统”,规格型号为AKC-
1,产品适用范围为“该产品与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配套使用,在患者进行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检查时控制定位胶囊之用”。
在取得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发行人的“巡航胶囊内窥镜控制系统”、“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产品于2013年12月已经公开使用。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涉案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8年2月27日)较晚且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就已投放市场,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8-1-3-50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金山医疗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医疗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396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已在2013年1月17日取得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于2013年12月已经公开使用,早于涉案专利(ZL201820275046.8)的申请日(2018年2月27日),且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金山医疗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2019)渝01民初397号案件 在(2019)渝01民初397号案件中,金山医疗的涉案专利(ZL201720947925.6)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及包括该系统的消化道诊断仪,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包括信号接收器、信号处理器、多个存储单元,以及用于按照预设次序将多个存储单元分别存储的关于不同患者的检查图像数据发送给主控机进行数据下载的信号发射器。
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可以使患者的诊断数据的存储和下载操作同时进行。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
(1)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 8-1-3-5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信号发射器;
(2)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背景技
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在取得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发行人的“巡航胶囊内窥镜控制系统”、“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产品于2013年1月实现首次销售。
因“巡航胶囊内窥镜控制系统”、“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需配套使用,根据《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巡航胶囊内窥镜控制系统”、“定位胶囊内窥镜系统”合并为一个系统向CFDA申请产品注册。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考虑到涉案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金山医疗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医疗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 8-1-3-5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397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医疗涉案专利(ZL201720947925.6)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金山医疗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2019)渝01民初398号案件 在(2019)渝01民初398号案件中,金山科技的涉案专利(ZL201220196431.6)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镜,所述胶囊内镜的电路板包括呈“U”形连接的三个刚性段,其中第二刚性段平行于外壳的中轴线,第二刚性段靠近外壳内壁的一侧表面设有压力传感器,外壳的侧壁具有与压力传感器相接触的弹性部。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
(1)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的电路板均垂直于外壳中轴线;
(2)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特征“第二刚性段靠近外壳内壁的一侧表面设有压力传感器”;
(3)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特征“外壳的侧壁具有一可沿外壳径向进行变形的弹性部”;
(4)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
因此,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经核查,涉案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提交的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210135353.3)目前已处于失效状态,该同日发明专利申请失效的原因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该同日发明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随后金山科技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 8-1-3-5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以上事实,涉案专利存
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金山科技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科技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398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科技涉案专利(ZL201220196431.6)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金山科技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2019)渝01民初399号案件 8-1-3-5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在(2019)渝01民初399号案件中,金山科技的涉案专利(ZL201320386725.X)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镜外壳结构,包括壳体和透明前盖,在壳体的第一连接部与透明前盖的第二连接部之间设置有加固结构。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的后壳连接部的内外壁是光滑的,光学外壳连接部的内外壁是光滑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技术特征“在壳体的第一连接部与透明前盖的第二连接部之间设置有加固结构”。
因此,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考虑到涉案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金山科技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科技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 8-1-3-55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
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399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科技涉案专利(ZL201320386725.X)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金山科技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2019)渝01民初401号案件 在(2019)渝01民初401号案件中,金山科技的涉案专利(ZL201420171032.3)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镜及胶囊内镜系统,所述胶囊内镜包括运动传感模块,该运动传感模块包括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输出所述胶囊内镜的位移信号。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的加速度传感器输出加速度信号,而涉案专利的加速度传感器不能输出位移信号。
因此,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经核查,涉案专利为未经实质审查即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且对于金山科技在涉案专利同日提交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410142372.8),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均认为其缺乏创造性。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8-1-3-56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
效的审查决定,金山科技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科技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401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科技涉案专利(ZL201420171032.3)的保护范围,金山科技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八)(2019)渝01民初402号案件 在(2019)渝01民初402号案件中,金山科技的涉案专利(ZL201410142372.8)保护的是一种胶囊内镜及胶囊内镜系统,所述胶囊内镜包括运动传感模块,该运动传感模块包括陀螺仪、加速度传感器和处理电路,其中加速度传感器用于输出所述胶囊内镜的位移信号。
根据国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中的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著不同,其中的区别包括:
(1)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的运动传感模块不具有技术特征“陀螺仪,用于输出胶囊内镜的角速度信号”;
(2)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的加速度传感器输出加速度信号,而涉案专利的加速度传感器输出位移信号。
因此,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8-1-3-57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
均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涉案专利有较大可能性被宣告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金山科技将失去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会据此驳回金山科技的起诉。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案中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2019)渝01民初402号案件中,发行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金山科技涉案专利(ZL201410142372.8)的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有较大可能性被宣告无效,金山科技主张发行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充分调动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发行人采取的相关救济措施 8-1-3-58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一)发行人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金山医疗、金山科技
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 2019年5月28日,发行人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 案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金山医疗、金山科技的恶意诉讼损害 赔偿之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5月28日正式受理并立案审理, 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 原告 (2019)渝01民初429号 发行人 (2019)渝01民初430号 发行人 (2019)渝01民初431号 发行人 (2019)渝01民初434号 发行人 (2019)渝01民初435号 发行人 被告金山医疗金山医疗金山医疗金山医疗金山科技 案由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1,0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8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35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35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35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1-3-59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2019)渝01民初436号 发行人 (2019)渝01民初437号 发行人 (2019)渝01民初438号 发行人 金山科技金山科技金山科技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35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8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受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而产生的损失1,0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9年6月12日,安翰科技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开庭传票通知上述案件将于2019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2019年7月12日,安翰科技就上述案件提交了补充证据。
2019年7月18日,上述案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二)发行人已就上述专利诉讼案件中的8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该涉案专利会因此被宣告无效。
2019年6月4日,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被控专利侵权分析的法律意见》,其总体认为:“贵司有较充分的证据证明金山公司的专利稳定差,被无效的可能性大,且被控侵权 8-1-3-60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产品的技术方案与金山公司的八个专利的技术方案有较大区别,如果贵司在准备
不侵权抗辩的同时佐以及时对金山公司的专利提起无效,金山公司的侵权诉讼的整体胜诉可能性非常低。
因此,我们建议贵司对金山公司的专利尽快提起无效。
此外,金山公司涉嫌恶意诉讼,贵司应考虑对金山公司提起相应的法律行动”。
发行人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专利诉讼八案中的8件涉案专利进行了无效检索。
根据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8份授权专利检索报告,仅有1件涉案专利(即ZL201611192694.9)同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余7件涉案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6月20日,发行人就上述专利诉讼案件中的8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了8件涉案专利的无效 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胶囊内窥镜一种胶囊内窥镜工作系统无线胶囊内窥镜一种消化道诊断仪及其胶囊内窥镜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胶囊内镜胶囊内镜外壳结构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一种具运动定位功能的胶囊内镜系统及其胶囊内镜 专利号201611192694.9201621444940.0201820275046.8 201720947925.6 201220196431.6201320386725.X 201420171032.3 201410142372.8 案件编号4W1090765W1179145W117883 5W117880 5W1178815W117882 5W117915 4W109099 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于2019年10月中旬对上述专利权的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四、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了专利侵权诉讼给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如下: “根据中伦专利律师就公司上述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出具的《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山医疗、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 8-1-3-61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权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山医疗、
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相关纠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被控专利侵权分析的法律意见》,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对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上述涉案专利不构成侵权,公司败诉的可能性非常低。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仍正常开展,受不实报道、恶意诉讼等不利影响外,不存在其他异常情形。
根据前述分析,专利诉讼涉及的八项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无关。
但鉴于诉讼尚未了结,无法排除专利诉讼败诉的可能。
根据中伦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在专利侵权八案中主张的5000万元的赔偿额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基于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在专利侵权八案的诉讼请求和现有证据,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索赔的依据和理由并不充分,具体表现在:
(1)在专利侵权八案的各案中,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在专利侵权八案的各案中,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未提供安翰科技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具体地,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或专利产品的利润或利润率
(3)在专利侵权八案的各案中,金山医疗和金山科技均未提供用于确定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8-1-3-62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即使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基于专利侵权八案的现有证据,
法院很可能会适用法定赔偿,在此情况下,安翰科技在专利侵权八案中需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之和不会超过800万元。
具体原因如下:
(1)基于专利侵权八案的现有证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即使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也很有可能会适用法定赔偿;
(2)中国专利侵权判决中绝大多数案件都适用了法定赔偿,例如,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1,2008年至2012年的专利侵权判决中97.25%都适用了法定赔偿的方式;
(3)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每个案件最高的法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安翰科技在专利侵权八案中需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不会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和800万元。
基于专利侵权判决实践中的平均赔偿数额统计数据预估,安翰科技在专利侵权八案中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800万元的可能性较高。
根据可以查询到的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赔偿数额大多都低于100万元(参见下表)。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年份201720182015-2016 案件类型专利侵权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发明专利侵权 平均赔偿数额5.04万元10.17万元6.06万元18.10万元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载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2012年度研究成果汇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册)》。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形成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2015-2018)》。
3知产宝公布的《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司法数据分析报告(2013-2016)》。
8-1-3-63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3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5-20162015-2016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发明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发明专利侵权 2.90万元7.40万元12.04万元8.75万元 综上,假设极端情况下公司败诉,则按专利律师判断的800万元赔偿数额测算,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为-680万元(800*(1-15%)),15%为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为-680万元,占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吉朋松、肖国华、XIAODONGDUAN、XINHONGWANG已出具书面承诺如下:“如果公司在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 ”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上述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就涉诉相关风险更新相关提示内容。
具体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作为被告存在8起专利侵权的相关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目前相关案件正处于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公司认为,前述诉讼原告索赔的依据和理由并不充分,且有明显证据表明属于恶意诉讼,因此公司已提起8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案件正处于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虽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低,且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如果公司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但无法排除专利 8-1-3-64 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 诉讼一旦败诉致使公司被迫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可能对公司带来的重大不利影
响。
”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就题述事项,保荐机构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金山医疗、金山科技分别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发行人的民事诉讼状;
2、查阅发行人起诉金山医疗、金山科技恶意诉讼的民事起诉状;
3、查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起诉金山医疗、金山科技恶意诉
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4、查阅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京国威[2019]知司鉴资第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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