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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1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99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3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交易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短融指数。
其编制方法如下:
1、选样范围
(1)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选样标准
(1)信用评级:投资级以上;
(2)债券剩余期限:1个月及以上;
(3)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短融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第二部分释义.....................................................5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32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7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6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8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6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披露事项.......................................123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6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绪言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5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6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30、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35、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7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短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8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法定代表人:杨仓兵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电话:021-38650999联系人:吴晨莺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杨仓兵先生,董事长。
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10 司执行董事。
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
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2008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014年11月至2020年3月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20年3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
Vincent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
1991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区总监。
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
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2020年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Alexandre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
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11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PhilipYOUNGWen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
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2019年9月起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总经理。
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12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
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年12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
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
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
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
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
2019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年4 1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
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陆丛凡先生,硕士,曾任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定量分析师,2015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任海富通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9年7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的基金经理。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ETF基金经理。
2020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债1-3年国开债基金经理。
2020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ETF基金经理。
2020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债3-5年国开债、海富通中证短融ETF基金经理。
2021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债1-3年农发基金经理。
2021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唐灵儿,硕士,2017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助理固定收益分析师。
2020年12月起任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周雪军,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14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5 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6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17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18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19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
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2748.36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2217.25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2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22
(8)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3或4008888001联系人:李笑鸣网址: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炎勋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7联系人:陈剑虹网址:
(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法定代表人:施华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1联系人:胡创网址: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2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7联系人:马艺卿网址: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或4008895523联系人:黄莹网址:
(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000562联系人:王怀春网址: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霍达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联系人:黄婵君网址: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陈共炎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6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1或4008888888联系人:辛国政网址: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或4008888108联系人:许梦园网址:(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联系人:王一通网址:(1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法定代表人:胡伏云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96联系人:梁微网址:(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法定代表人:冯恩新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联系人:刘晓明 27 网址: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结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电话:021-58872625传真:021-68870311联系人:刘永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李丹 2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沈兆杰 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9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9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24日止,共募集511,463,674.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130户。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8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仓期不超过6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3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已于2020年9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36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33 定。

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5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36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以下 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37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从2020年9月16日起,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自10000份调整为2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38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允许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组合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只能使用现金作为组合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组合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允许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9 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必须现金替代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T-1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日应计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

(3)退补现金替代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收取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基金的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40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未买入或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T+2日估值全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
T+3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
T+7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
若T日至T+2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估值全价(即T日的估值净价与T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41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
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1-3-30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136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2825.0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203463.03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1.7315 T日信息内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 位:元)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赎回上限是否需要公布IOPV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6966.12 100%1500000150000 否2000 42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债券代码 12002829120029551200310712003671120039821200417312004275121000801210015612100563420002924200031842100035 债券简称 20济南04 20光明01 20粤垦01 20浦软03 20象屿21 20福田01 20广州07 21闽建01 21苏州01 21南电01 20深圳01 20国电02 21克拉01 债券数量(手) 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 现金替代标志 必须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率 0.00%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 比率 0.00%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6,315.98 必须 0.00% 0.00% 16,328.02 必须 0.00% 0.00% 16,255.25 必须 0.00% 0.00% 16,238.91 必须 0.00% 0.00% 16,170.08 必须 0.00% 0.00% 16,145.20 必须 0.00% 0.00% 16,149.73 必须 0.00% 0.00% 16,116.62 必须 0.00% 0.00% 16,081.95 必须 0.00% 0.00% 16,067.49 必须 0.00% 0.00% 16,304.61 必须 0.00% 0.00% 16,186.45 必须 0.00% 0.00% 16,068.86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申请;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3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8、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44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实物申购与赎回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三、其他
1、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资产换购本基金份额,具体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时,经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提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45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一)分层抽样策略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将采用分层抽样复制法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跟踪。
分层抽样复制法指的是采用一定的抽样方法从构成指数的成份债券中抽取若干成份券构成用于复制指数跟踪组合的方法。
采取该方法可以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了组合维护及再平衡的所需的费用。
本基金将首先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信用评级、历史流动性及收益率等进行分析,初步选择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券作为备选,其次将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剩余期限、信用等级、到期收益率以及债券发行主体等进行分层抽样,以使构建组合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权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可通过风险可控的积极管理获得超额 47 收益,以弥补基金费用等管理成本,控制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二)替代性策略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 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48 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及成份债券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债券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9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债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50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率,中证短融指数收益率。
中证短融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样本由银行间市场的剩余期限1个月以上的短期融资券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51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短融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年3月3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52 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4金融衍生品投资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7其他资产8合计 169,686,000.00169,686,000.00- - 253,215.041,870,824.64171,810,039.68 98.7698.76- - 0.151.09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4企业债券5企业短期融资券6中期票据7可转债(可交换债) 9,882,000.00- 159,804,000.00-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89- 95.21- 53 8同业存单9其他10合计 169,686,000.00 101.1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1200278320深圳地铁100,00010,006,000.005.96SCP005 207200024920申万宏源100,00010,001,000.005.96CP008BC 304200011120电网CP002 100,000 9,998,000.00 5.96 4012001815 20美的SCP003 100,000 9,996,000.00 5.96 501200282920济南高新SCP004 100,000 9,996,000.00 5.9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4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123456789 名称存出保证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其他合计 金额(元) 852.46- 1,869,972.18- 1,870,824.6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2020年8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净值增长率① 1.07%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0.01%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0.04%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0.02% 1.11%-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6 注:
1、本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3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招募说明书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9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6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62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5%以上,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不得超过12次。

4、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等于或大于0.0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00%。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6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5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5%÷当年天数 6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H=E×0.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25,000元(即不足25,000元部分按照25,000元收取)。
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基点费不设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及费率。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67 目。

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71 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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