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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韩芳 [案件·聚焦] 新闻热线(010)67550736电子信箱:anjian@ 3版 以离奇噱头诈骗为何屡屡得逞? 编造“联合国将搬迁到西安”诈骗案审判与思考 □姚建军/文辛城宣/图 导读 以“联合国总部将搬迁到西安”的传言为幌子,51岁的被告人吴某和65岁的王某,煞有介事地成立了西安和平圆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总体事务,王某冒充国家某部委退休领导,担任公司接待处处长。
吴某以“大日如来”等名头自称,并虚构“解冻民族资产”“联合国搬迁项目”等大型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邓某等十余人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2020年7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谎称“解冻民族资产”骗钱 这起诈骗案最初打的是“解冻民族资产”的旗号。
编造通过“众筹”的方式寻找散落于民间的相关票据兑付巨额“民族资产”后给予分红或奖励的骗局,骗取他人财物。
此后,“联合国搬迁到西安”诈骗案主犯吴某,在“解冻民族资产”这一传统骗局的基础上,还以要将“民族资产”用于民族复兴事业上为由,创造发展出众多“利国利民”的大型项目,不断网罗发展追随者,获得信任后,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款。
2013年8月12日,只有初中文化的吴某,成立世界银根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工作。
2018年11月5日,吴某等人在西安注册成立了西安和平圆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圆公司),租用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信托大厦7楼西厅为办公场所,吴某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总体事务,被告人王某冒充国家某部委退休人员,担任 公司接待处处长,两人为诈骗他人钱财自导自演了一幕幕闹剧。
吴某自称是“大日如来”“×××转世”,虚构了“寻找民族资产”及“联合国搬迁项目”,以及“河西走廊九亿亩土地开发项目”“兴农富农强农项目”“普渡大运河项目”“全民免费医疗项目”“全民免费教育项目”“万慧中心项目”“飞行器项目”“消防建设项目”等大型工程项目。
王某冒充国家某部委退休领导,骗取本公司聘用人员张某等人信任后,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借水还油”等名义诈骗邓某3万元、肖某9.9万元、张某某6万元,以及李某等多人共计788836元,款项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房租、水电费等,其余则被吴某挥霍,而吴某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庭审中,主犯吴某和王某为自己辩解说,这些钱都是公司员工自愿缴纳,且均用于公司经营,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承诺“借一返三”高回报 受骗人肖某的经历更不一般。
2018年3月,吴某说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先让她借点钱,到时候“借水还油”,按三倍的资金返还,她就给吴某转了2万元,这是第一次给吴某“借钱”,后来断断续续给吴某“借”了多次,总共9.9万元。
2018年10月底,吴某说准备在西安成立公司,肖某就和她父亲一起来到西安,公司成立后,吴某任命她为行政人事处负责人,因为她之前有过出资,所以也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从成立至案发,没有任何盈利项目,一直处于支出状态,公司的运转资金基本上都是员工出的,出资的员工和肖某一样,都想等项目成熟以 后,获得高额的回报。
该涉案公司共有5个部门,分别是 行政人事处、财务处、工程部、接待处和后勤部。
很多人受骗上当,都是因为轻信了吴某的不实言辞和虚构的“大饼”。
受骗人邓某同样是轻信了吴某的谎言。
有一次“接待处处长”王某在开会的时候说公司现在房租紧张,希望大家有力出力,向公司出资,还承诺“借一返三”“借水还油”,邓某就于2019年5月13日给吴某的账户转了3万元。
几乎所有受骗人,都是这样被蛊惑上当的。
其实,稍有点辨识力,不为小利所动,就会识破吴某和王某开的这种“空头支票”。
受害者被发展为女朋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吴某注册成立世界银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集团),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工作。
2018年11月5日,吴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涉案公司,租用西安市新城区信托大厦部分为办公场所。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吴某的公司和租住处查获虚假欧元纸钞等作案工具、“法旨盛通令”“联合国总部搬迁项目报告书”等文件及办公用品桌椅、沙发等物。
值得庆幸的是,受骗者在发现吴某诈骗马脚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邓某的家人向新城公安分局新城广场派出所报案称,邓某 在涉案公司以“解冻民族资产”为由被骗;同年7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王某抓获。
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分别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获扣押“传世宝玺”1枚、欧元等虚假纸钞、“法旨盛通令”及“联合国总部搬迁项目报告书”等文件、物品。
受骗者张某某的情况更是离奇,据她介绍说,自己于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时应聘到银根集团工作,这个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但在北京办公,法人是吴某,公司有20多人。
在张某某眼中,吴某经常带人到全国各地出差寻找对接所谓的民族资产的中间人和库管 ① ② 图①:本案宣判现场。
图②:公安机关查获的虚假欧 元纸钞。
图③:公安机关查获的虚假任 命书和传世宝玺。
③ 老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吴某的后
勤保障,诸如订车票、酒店之类。
2014年前后,张某某和吴某发展成男女朋 友。
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西安成立时,吴某让她到西安的涉案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工作。
最终难逃脱法律制裁 法院庭审认为,吴某自2013年成立银根集团以来,一直从事“解冻民族资产”相关事宜,无论是公司的经营,还是其个人生活开支,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吴某在其自身及公司无任何经营性收入的情况下,向公司员工空口许诺“借一返三”“借水还油”,以项目成功后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此诱骗公司员工向其出资,用于维持骗局及个人消费。
据此,吴某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而且,吴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吴某自从事诈骗活动以来,通过“大日如来”“三界主人”等名号神化自己的方式,不断获取公司员工对其的信任及服从,继而又虚构出“联合国搬迁西安”等大量违背常识的 项目工程,让深陷骗局的公司员工看到获取高额回报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吴某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
此案的特点,是吴某所诈骗的对象均为其公司员工,而且已骗得78万余元,属犯罪既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这类诈骗案件,善良的人 们都应该提高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吴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大型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 骗罪。
其中,吴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巨大。
尽管此案已落下帷幕,但是,被骗款项已被挥霍,无从追回发还。
同时,面对这些冠冕堂皇的“大项目”,群众更应该擦亮眼睛,辨清是非,不能抱着图小利之心去迎合骗子们拙劣的表演。
■规则阐释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及诈骗数额 “解冻民族资产”类诈骗是一种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具有诱惑性和欺骗性。
不法分子谎称中华民族历史上各朝代灭亡后以及国民党溃败台湾时在大陆和海外遗留保存了巨大财富,国家现委托一些民间组织或企业对这些海外“民族资产”进行解冻,通过诱骗被害人缴纳启动资金、会员报名费或者投资入股等实施诈骗。
同时,他们紧跟社会关注热点,围绕“解冻民族资产”这一噱头,虚构所谓“养老”“扶贫”等投资项目,许诺“民族资产”解冻后,将给予投资赞助者巨额回报,不断骗取钱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及认定诈骗数额成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首先,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结果具有因果联系时,即可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国刑法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明确表述的,仅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 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4个罪名,而对于其他占有型财产犯罪,刑法条文虽未列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但从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讲,必须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实践中,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一般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和判断,在诈骗案中,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的过程。
其次,被告人在骗取财物后,处分财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实践中,被告人在获取财物后,通常会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霍,但在个别案件中,被告人将财物用于公益事业等非个人事项,甚至和被害人共同使用。
本案被告人将部分所骗财物用于公司经营,部分财物甚至用于和被害人一起租房、吃饭等共同花费,在此情况下,共用的财物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处分财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亦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 作为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诈骗罪的手法不断变化,花样经常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本案在外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行为人以借款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且被骗对象多是其公司的员工,行为方式更加隐蔽,但实质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行为人编造子虚乌有的所谓项目,致使多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且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庭审中,以充分有力的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判决结果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虽然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透过具体案件,我们应当深思犯 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寻求有效的治理之策。
诈骗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除了犯罪分子的原因,同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以及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某些短板不无关系。
本案中,主犯吴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编造的“解冻民族资产”“联合国将搬迁到西安”等噱头明显违背常识,但还是有不少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暴露出贪图利益和盲从轻信等人性中的弱点。
另外,吴某自2013年成立公司以来,一直从事所谓“解冻民族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直到2019年本案案发后才得到处理,说明对企业从成立到运行的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治理诈骗犯罪,光靠刑事制裁是难以根治的,应当本着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从面向公众进行被害预防教育、规范企业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方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
送达破产文书 (2020)闽06破2号本院根据债权人张征明的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闽06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征明对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闽06破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4日之前,向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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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证据材料。
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及股东思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柯少纯等相关清算义务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16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12月21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10月16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破字第20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本次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
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 配步骤,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公告刊登之日起通过货币 银行转账方式分配。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5351575.07 元,合计46家普通债权。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予以提 存。
债权人自本次公告刊登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 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
年7月9日,本院根据李立新的申请裁定受理黄山市 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根据安 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大众评报字 (2020)第J0220号资产评估报告反映,截至2020年9月17日,黄 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价值 34125716元。
另该公司账户银行存款余额2678.59元,应收账款 暂时为7705元。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该公司管理人现基 本确认的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总额为 105744525.01元。
本院认为,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已经停业,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不具备 和解或重整条件,符合破产条件,应予宣告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 2020年10月19日裁定宣告黄山市黄山区宇龙文化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破产。
[安徽]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佛山市恒业发展总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
查明,佛山市恒业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也 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
管理人经征求债权人同意后依法申请 宣告佛山市恒业发展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 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宣 告佛山市恒业发展总公司破产并终结佛山市恒业发展总公司破 产清算程序。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粤20破55号之二2018年6月4日,本院根据中山市 西区裤者泓森牛仔服装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山市君合服饰 有限公司(下称君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审理查明,君合公司 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账册及其他资料,无法开展清算工 作,且经过破产清算,君合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及支付 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管理人于2020年8月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26日(总第8193期) 31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 院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宣告君合公司破产并终结君合公司 破产清算程序。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20破1、20号本院根据申请裁定受理中山鑫威金 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 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为上述债务人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述债务人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0 年10月30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 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上述债务人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 人应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 问;上述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20年10月30日 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中 山市岐关西路30号香山大厦1层;联系电话:梁炫滨 、袁萍律师。
]
二、上述债务人的债权人 应于2020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申报债 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 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 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49号)召开中山 鑫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30 日下午3时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 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05破51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以(2020)粤0605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0月9日指定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为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8日前向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1栋A座914-915;联系人:魏莉莉、沈鹏伟)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佛山市真月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本院根据申请人荔浦兴荔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0日裁定受理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6日指定广西精际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1月30日前,向桂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路大学科技园二栋一单元203,邮政编码:541004,联系人:杨平,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 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桂 林恒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桂林恒 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 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西]荔浦市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淑峰的申请,裁 定受理许昌天地和世界之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
2019年5月30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 指定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许昌天地和世界之都旅 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潩水庄园1号楼2单元 1501室,邮政编码:461100,联系人:张天祥,联系电话 ;孙伟雷,联系电话)书面申报债权。
未在 上述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 区镜水路与魏庄街交汇处)。
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系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河南]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陆伟民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江阴市 立同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阴市立同服 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阴市立同服饰有限 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通讯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 311号哥伦布二期15栋15楼;邮政编码:214000;联系人:江阴市立 同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邱丹;电话:)。
[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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