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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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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中的法律感动
——美国电影《我是山姆》带来的思考
□汤萍
(一)
《我是山姆》是一部由杰茜·尼尔森执导的美国影片,影片主角山姆是一名仅有七岁智商的父亲。
美国儿童保护组织考虑到山姆有限的智商,难以抚养女儿露西,从而决定将露西寄养在一个合适的家庭中,以确保露西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的环境。
但作为父亲,山姆对露西充满了爱,他不希望失去露西。
尽管有着一份咖啡店工作和多份兼职为生活来源,但山姆为了要回露西的抚养权,仍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影片故事情节简单,但人性的魅力使得影片处处充满温情,更让人眼前一亮的,是其中处处让人惊喜的法律感动。
影片的核心在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其实质就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影片中,给我们所展示最大的法律亮点,是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将儿童保护作为一项部门的权力而非负担。
他们积极主动搜集一切线索,在儿童需要获得保护的时候,就能第一时间伸出援手。
与之儿童保护体系相比,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发展迅速,但仍有待提高。
《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收养暨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儿童虐待及执行法》等法律构成了美国缜密的儿童保护安全网。
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虽然,中美对儿童保护都有专门立法,但两者之间的细化程序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例如美国可以仅就儿童的虐待预防与处理这一方面专门设立一部法律,而中国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较为笼统的法律。
法律规定 的细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执行力的强弱。
在儿童保护方面,美国较之于中国 更趋向于事前保护、预防及事后的关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更为明显。
(二) 影片中,当山姆因误解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抓捕拘留时,当地的儿童保护组织就第一时间办理了相关手续,将露西进行了临时托管,并经过儿童和家庭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后,为露西提供了长期寄养安置。
在山姆与有关当局因争夺抚养权而诉诸法庭时,相关部门也是不遗余力地做好一切应诉的准备,如聘请专家和专业律师等,在行使儿童保护权利时丝毫不马虎。
虽然,这让露西和山姆分离的过程,单从情感角度而言,儿童保护组织显得强势且不近人情,但经过家庭重组后,能给露西一个稳定完整的教育和生活环境,对她的成长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最终判定担任露西监护人的家庭成员,被山姆为争夺抚养权而做出的一切努力而感动;山姆与露西令人动容的父女情,也感动了观众。
影片以将孩子送到山姆手中以及山姆陪女儿开心踢足球的场景作结尾。
虽然,这样的结局让观众不知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谁,但重回露西脸上天真烂漫的微笑告诉我们,这一刻她是幸福的。
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工作,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的宗旨,也随着影片的结尾自然彰显。
(三) 较之于中国,美国在儿童保护组织 《我是山姆》电影海报 上系统性更为完备。
美国的儿童保护组织分为四层:一是联邦政府儿童与家庭局。
二是设在州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
三是设在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保护服务部。
四是公共机构、儿童看护中心、儿童保护中心、儿童保护委员会、学校社区。
各层级都有明确的分工,权责明晰,例如人力资源保护服务部,在县、市设有儿童保护服务办公室,主要从事紧急情况反映、家庭维护、家庭团聚、永久安置、宣传预防等具体性事物。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组织,儿童保护的职能仍被分散在各个部门中,例如,当孩子遭遇到 家庭暴力时,若没有人报案,那这件事就会被当做家务事不了了之;如报案,当地派出所将会介入,情节轻微的,派出所民警对施暴者也就是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才可能被刑拘。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对施暴者的惩罚,但忽略了对受伤孩子的心理疏导和救治,至于对孩子的后期关怀更是少之更少。
这是典型的事后救济模式,对孩子的真正意义不大。
因为就孩子健康成长而言,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及时救治、临时托管、必要的长期寄养与对施暴者的惩罚教育相比,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美国有关部门对儿童的保护,不仅仅被看做是一项必须履行的职责,更多是当做是一项神圣的权力来捍卫和行使。
然而,由于中国是人口大国,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各部门对儿童的保护,表现为更为明显的任务性、被动性和事后性。
但是,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应成为我们不想保护、不愿保护的托词。
中美保护儿童制度的差异,带给我们思考: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端正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心态,将其更多地视为一项权力而非负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有限的条件下为孩子们做得更多,才能为他们的自由翱翔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文艺与法律 从书法的“柔”中感悟法律的“刚” ——一位青年法官的艺术人生 □口述邹军整理本报记者朱旻 法律与书法的关系是什么?二者同有“法”字,不同在于一个体现规则的刚性,一个体现艺术的柔性。
法律虽理性刚性,但也同样需要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某种艺术性、柔性的方式与手段,方能达到理想化的司法目标和法治效果。
这,便是一位青年法官的艺术感悟。
记得西方印象派艺术大师毕加索曾经说过:如果我是中国人,我会成为一名书法家,而不是画家。
不知作为西方画坛泰斗的毕加索,其对中国书法艺术的崇拜感缘何生发,但二十多年研习书法的经历,的确让我不断领略书法艺术的超强魅力。
夜深人静时,黑白世界中,书法让心浮气躁得到了片刻的宁静,让自己暂时放慢奔波忙碌的步伐,自省白天的工作,审视生活的方向。
2009年7月,怀着对法治理想的信念 与追求,我从法学院的象牙塔迈向了司法工作一线。
来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才知道这里的工作之重远超过了我的想象。
人均300多件案件量,让“五加二”、“白加黑”成为工作中的常态,而压力也让研究生毕业的我迅速成长起来。
2012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150余件,2013年,共计审结了各类商事案件425件。
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每个人对工作带来的压力都有各自的解压方式,我的方式就是沉湎于书法艺术的海洋之中。
每天晚上,近两个小时的书法练习,一方面感受着艺术的本源目的:育德、启智、向雅,另一方面,从科学角度来说,沉浸于书法艺术氛围,让人体的左右半脑合理分工,并使其得到充分的调整与休息,实实在在地减轻了高负荷工作给身心带来的压力。
当认真书写一幅作品时,感觉是在创造一件艺术品:精准大方的落笔,行云流水般的运笔,水到渠成的收笔,在一气呵成中进入浑然忘我境界。
我一直在思考法律与书法之间的关系,二者虽同有“法”字,但法律是理性 思维,有刚性特点,书法艺术是感性思维,有柔性特点,二者显属不同范畴。
但是,书法艺术在学习、临摹以及创作过程中,同样需要胸有成竹的运筹与计划,书法的“法”字,本身已经承载了规则化的意味。
法律虽是理性、刚性的,但也同样需要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某种艺术性、柔性的方式与手段,方能达到理想的司法目标和法治效果。
如此想来,通过对书法艺术的长期学习,养成一种兼具理性和感性的思维特征,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运用一些艺术化的方式方法妥当处理纠纷案件,应该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甚至出人意料的良好效果。
2011年10月,原告苏州某艺术品交易公司与被告丁某因碧玉买卖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碧玉货款4500000元,被告以双方合同标的物为碧玉,而不是碧玉玉石以及原告尚未交付约定的标的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碧玉购买合同》一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是重达6.7吨的玉石 料。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将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被告在对玉石料经过坊间称之为“开光”的工序后,发现其价值远不到当初签订的合同价值,于是拒绝支付价款,双方遂产生纠纷。
这是昆山首起“赌石”纠纷。
艺术品市场具有特定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
由于潜心书法艺术多年,对艺术品交易市场及相应规则比较了解,掌握了上述情况之后,作为承办法官,我针对原告、被告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从理性和感性两个角度分别做原告和被告的工作。
针对原告,就是否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等法律层面问题进行了理性交流。
另外,我又从一个艺术爱好者的角度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就被告“入行”时间短、不了解交易惯例等方面交换了意见,最终原告主动表示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愿意让步。
针对被告,首先从契约观念与合同法诚信原则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然后,向被告解读艺术品市场关于“赌石”所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让被告明白其在本案中实际面临的问题和处境,从而能够基于自身利益作出正确的选择。
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将其从原告处购买的全部玉石料退还原告。
艺海泛舟,苦中作乐。
七岁开始练习书法的我,在书法训练之苦之枯燥中,慢慢领略了艺术的大美大乐。
如今,我更多用书法的眼光去研究裁判艺术,去平衡工作的辛苦,去领略工作的快乐! “全民阅 —— 秀栏目 ﹃读报刊行”优心书海遴品 2002年,有幸在《人民法院报》于 灵云南召开的“全国首届法院文学笔会” 法上,认识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官院的祁云奎法官。
还是在那年,便知云 祁事奎兄要出一本“集子”。
左等右等,就是 不见“有书自远方来”。
云由于性子急,其间多次电话追讨。
云奎兄却不恼、不烦,言曰正在痛苦 奎件“分娩”。
及慢工果真出细活。
《第一目击者》著之封面,红枫叶肆意点缀,透过偶有的□ 作﹄间隙,我“目击”到云奎兄伏案笔耕的赵 身影。
最是那一豆灯光把他的法制思兴 《第的想照亮堂了,把他的镜片打磨厚实了。
军 书很精致,但又不是金玉其外。
十分难得。
一370页,28.7万字,虽不是鸿篇巨 目击倾著,但就一个在中级法院搞文字工作 的人来说,我想,其看到的(应为目击),远比那些坐而论道的“写作高手” 者要丰盈得多。
当然,其写作的艰辛也是 》印听那些每年出“书”好几本的“高产作家” 没法比的。
虽然云奎兄是“一个勤奋的 象写作者”,毕竟他不是专业作家,哪有 工作中的半日清闲让舞文弄笔。
以此 者推论,云奎兄是崇尚法律的,是热爱法 院的,是痴迷文学的。
要不然,他如何透过个案,目击了当事人的内心隐秘和法律的实质。
在云奎兄的视线里,法官、法庭、法院、法律以及法治,“已不再是那些有名的或无名如我等浮躁的作家设想的尘世风景线上的那些鲜艳芬芳的花,令人欣赏,耐人品味,之后便浓缩成一首小诗,留在人们的记忆深处。
”而是要让你一步一步地走进个案当事人的内心深处,用法治的阳光晾晒晦涩的法律以及阴暗的思想死角,用正义的宣判穿透你不习惯接受声音的耳朵。
敢于直面人性现实的作家,他只能通过对作品的话语权去释明心中对文学的坚守,抑或自己对某个领域、某项工作、某种生存状态的体察。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大可不必去理睬冰冷的法律背后那些且歌且舞且哭且泣,只需合理运用几个法律条文把纠纷“肢解”就行了。
能通过形形色色的案件,再加上法律这只手的“抚慰”,将当事人一个一个地用文字“装扮”,施之以写作者的层层解剖,将“人性在接受法庭审判的那一刻展现出来”(祁云奎语),这已经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写作了。
如这般繁琐地写作,我是做不到的,但云奎兄行,他的《第一目击者》便如此。
我想,包括我在内的读者都会喜欢上云奎兄的这句话,“胜诉与败诉是法庭上一曲永恒的旋律。
旋律过后,就像退潮 后的海滩,总会留下许多‘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样思考的贝壳”。
我认为,《第一目击者》就是这样一枚外表精美而又能提炼出珍珠的贝壳。
这些来源于真实的案例,即使有人会将猎奇的目光抛洒,他在捧读上两三页后,也不会因无“色彩”而将最初的浅薄存留。
因你目击的已不再是冰冷的法律、诉讼的酸楚、判决的正误,而是一颗颗躁动不安的心和膨胀的欲望,经过法雨滋润后为你开出的一朵心灵之花。
作为“第一目击者”的云奎兄,深邃的目光透过纸质的判决,将权利义务、正义或非正义的标签放在文字的最里层,既不夸夸说教,也不“无可奉告”,而是要让你顺着他目光的牵引,去看庭审、看社会,“两种领域互为参照,两种感受一齐品尝”。
这难道不是读书的最佳状态吗? 要读这本书,我还得告诉你一种方法,你必须以法官、法庭、法院、法律为背景灯光,并借用作者写作的力量来呼吸这“法院文学新风”。
当然,我十分同意中国首届“鲁迅文学奖”获得者一合对《第一目击者》的评价:文字写得很扎实,语言很干净,能把真实的“法制事件”文学化,能把复杂的感情写到这份上,不容易!真的不容易! 回过头看,我们搞文学创作的人中,又有多少人习惯于像云奎这样笔落身边事物、目光倾洒原始风光呢?云奎说,法院作家就应该将目光倾注在法律、法院、法官身上,这是一种使命和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持票人)襄汾县黎康洗煤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一 张,票号3130005132471431,出票日期2014年6月11日,汇票 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 人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付款行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收款人为安 悦汽车物资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江阴泰富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 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中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天津 市塘沽融江货运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经销有限 责任公司、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蒲县广盛源煤场有限 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 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 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 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 票1张(票据号码为3130005127380112,票面金额为200,000 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出票人为上海隆沙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为上海稞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持有人(被背书人)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 为宁波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
2015年1月30日),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 告之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 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 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健世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
一 张、票号
100152339、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日2008年10月
6 日,出票人上海健世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溧阳市政府采 购中心、支付行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申请人向本院申 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现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 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 据号码为
3100005120960580、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汇 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出 票人为龙岩广信钢材配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光股 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56、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57、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62、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5日(总第6092期)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63、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 据号码为
3100005120960120、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汇 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 人为厦门明鑫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光股 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因申请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
9,出票人为兰州长鑫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 款人为甘肃闽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甘肃银行兰州市中央 广场支行,票面金额为
1000000元,持票人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 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已决定 受理。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 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因申请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
0,出票人为兰州长鑫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 款人为甘肃鑫鸿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甘肃银行兰州市中 央广场支行,票面金额为
500000元,持票人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 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已决定 受理。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 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 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流繁因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 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面金额为
29090元,帐号 为0470,出票人为罗流繁,支票没有背书人的 号码为30604430-13597160号支票一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 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一张建设银行深 圳上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500053/21582187,出票人: 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
141689 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7日,收 款人:深圳市宏奔电子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 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公 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 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 壹张,票号
3100005123240163,面额人民币160,000元,出票人 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 术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 日期2014年5月22日,到期日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予以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14年11月22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 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 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市腾达锻压机床厂因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 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面号为
3100005123701142,出票日期为 2013年1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4日,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元,出票人为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沈阳 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 行为无效。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西嘉奕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出票人为太原福和康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市健福商贸有 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票号为3130005225066165, 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1日,付款行为 晋城银行太原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送达裁判文书 本院于
2014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随州市加贝塑料编织 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杭州冠雁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 公司出票,中信银行杭州桐庐支行付款,收款人为杭州新城摩擦材 料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第
30200053/22657563号 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 权利。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作出(2014)杭桐民催字第5号 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 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长沙万方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000051??? 2397814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汇票到期 日2014年7月21日,出票人台州吉利润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付 款行浦发台州路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长沙 万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 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台路催字 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 请人长沙万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美国儿童保护组织考虑到山姆有限的智商,难以抚养女儿露西,从而决定将露西寄养在一个合适的家庭中,以确保露西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的环境。
但作为父亲,山姆对露西充满了爱,他不希望失去露西。
尽管有着一份咖啡店工作和多份兼职为生活来源,但山姆为了要回露西的抚养权,仍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影片故事情节简单,但人性的魅力使得影片处处充满温情,更让人眼前一亮的,是其中处处让人惊喜的法律感动。
影片的核心在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其实质就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影片中,给我们所展示最大的法律亮点,是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将儿童保护作为一项部门的权力而非负担。
他们积极主动搜集一切线索,在儿童需要获得保护的时候,就能第一时间伸出援手。
与之儿童保护体系相比,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发展迅速,但仍有待提高。
《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收养暨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儿童虐待及执行法》等法律构成了美国缜密的儿童保护安全网。
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虽然,中美对儿童保护都有专门立法,但两者之间的细化程序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例如美国可以仅就儿童的虐待预防与处理这一方面专门设立一部法律,而中国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较为笼统的法律。
法律规定 的细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执行力的强弱。
在儿童保护方面,美国较之于中国 更趋向于事前保护、预防及事后的关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更为明显。
(二) 影片中,当山姆因误解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抓捕拘留时,当地的儿童保护组织就第一时间办理了相关手续,将露西进行了临时托管,并经过儿童和家庭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后,为露西提供了长期寄养安置。
在山姆与有关当局因争夺抚养权而诉诸法庭时,相关部门也是不遗余力地做好一切应诉的准备,如聘请专家和专业律师等,在行使儿童保护权利时丝毫不马虎。
虽然,这让露西和山姆分离的过程,单从情感角度而言,儿童保护组织显得强势且不近人情,但经过家庭重组后,能给露西一个稳定完整的教育和生活环境,对她的成长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最终判定担任露西监护人的家庭成员,被山姆为争夺抚养权而做出的一切努力而感动;山姆与露西令人动容的父女情,也感动了观众。
影片以将孩子送到山姆手中以及山姆陪女儿开心踢足球的场景作结尾。
虽然,这样的结局让观众不知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谁,但重回露西脸上天真烂漫的微笑告诉我们,这一刻她是幸福的。
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工作,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的宗旨,也随着影片的结尾自然彰显。
(三) 较之于中国,美国在儿童保护组织 《我是山姆》电影海报 上系统性更为完备。
美国的儿童保护组织分为四层:一是联邦政府儿童与家庭局。
二是设在州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
三是设在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保护服务部。
四是公共机构、儿童看护中心、儿童保护中心、儿童保护委员会、学校社区。
各层级都有明确的分工,权责明晰,例如人力资源保护服务部,在县、市设有儿童保护服务办公室,主要从事紧急情况反映、家庭维护、家庭团聚、永久安置、宣传预防等具体性事物。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组织,儿童保护的职能仍被分散在各个部门中,例如,当孩子遭遇到 家庭暴力时,若没有人报案,那这件事就会被当做家务事不了了之;如报案,当地派出所将会介入,情节轻微的,派出所民警对施暴者也就是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才可能被刑拘。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对施暴者的惩罚,但忽略了对受伤孩子的心理疏导和救治,至于对孩子的后期关怀更是少之更少。
这是典型的事后救济模式,对孩子的真正意义不大。
因为就孩子健康成长而言,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及时救治、临时托管、必要的长期寄养与对施暴者的惩罚教育相比,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美国有关部门对儿童的保护,不仅仅被看做是一项必须履行的职责,更多是当做是一项神圣的权力来捍卫和行使。
然而,由于中国是人口大国,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各部门对儿童的保护,表现为更为明显的任务性、被动性和事后性。
但是,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应成为我们不想保护、不愿保护的托词。
中美保护儿童制度的差异,带给我们思考: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端正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心态,将其更多地视为一项权力而非负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有限的条件下为孩子们做得更多,才能为他们的自由翱翔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文艺与法律 从书法的“柔”中感悟法律的“刚” ——一位青年法官的艺术人生 □口述邹军整理本报记者朱旻 法律与书法的关系是什么?二者同有“法”字,不同在于一个体现规则的刚性,一个体现艺术的柔性。
法律虽理性刚性,但也同样需要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某种艺术性、柔性的方式与手段,方能达到理想化的司法目标和法治效果。
这,便是一位青年法官的艺术感悟。
记得西方印象派艺术大师毕加索曾经说过:如果我是中国人,我会成为一名书法家,而不是画家。
不知作为西方画坛泰斗的毕加索,其对中国书法艺术的崇拜感缘何生发,但二十多年研习书法的经历,的确让我不断领略书法艺术的超强魅力。
夜深人静时,黑白世界中,书法让心浮气躁得到了片刻的宁静,让自己暂时放慢奔波忙碌的步伐,自省白天的工作,审视生活的方向。
2009年7月,怀着对法治理想的信念 与追求,我从法学院的象牙塔迈向了司法工作一线。
来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才知道这里的工作之重远超过了我的想象。
人均300多件案件量,让“五加二”、“白加黑”成为工作中的常态,而压力也让研究生毕业的我迅速成长起来。
2012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150余件,2013年,共计审结了各类商事案件425件。
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每个人对工作带来的压力都有各自的解压方式,我的方式就是沉湎于书法艺术的海洋之中。
每天晚上,近两个小时的书法练习,一方面感受着艺术的本源目的:育德、启智、向雅,另一方面,从科学角度来说,沉浸于书法艺术氛围,让人体的左右半脑合理分工,并使其得到充分的调整与休息,实实在在地减轻了高负荷工作给身心带来的压力。
当认真书写一幅作品时,感觉是在创造一件艺术品:精准大方的落笔,行云流水般的运笔,水到渠成的收笔,在一气呵成中进入浑然忘我境界。
我一直在思考法律与书法之间的关系,二者虽同有“法”字,但法律是理性 思维,有刚性特点,书法艺术是感性思维,有柔性特点,二者显属不同范畴。
但是,书法艺术在学习、临摹以及创作过程中,同样需要胸有成竹的运筹与计划,书法的“法”字,本身已经承载了规则化的意味。
法律虽是理性、刚性的,但也同样需要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某种艺术性、柔性的方式与手段,方能达到理想的司法目标和法治效果。
如此想来,通过对书法艺术的长期学习,养成一种兼具理性和感性的思维特征,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运用一些艺术化的方式方法妥当处理纠纷案件,应该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甚至出人意料的良好效果。
2011年10月,原告苏州某艺术品交易公司与被告丁某因碧玉买卖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碧玉货款4500000元,被告以双方合同标的物为碧玉,而不是碧玉玉石以及原告尚未交付约定的标的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碧玉购买合同》一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是重达6.7吨的玉石 料。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将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被告在对玉石料经过坊间称之为“开光”的工序后,发现其价值远不到当初签订的合同价值,于是拒绝支付价款,双方遂产生纠纷。
这是昆山首起“赌石”纠纷。
艺术品市场具有特定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
由于潜心书法艺术多年,对艺术品交易市场及相应规则比较了解,掌握了上述情况之后,作为承办法官,我针对原告、被告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从理性和感性两个角度分别做原告和被告的工作。
针对原告,就是否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等法律层面问题进行了理性交流。
另外,我又从一个艺术爱好者的角度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就被告“入行”时间短、不了解交易惯例等方面交换了意见,最终原告主动表示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愿意让步。
针对被告,首先从契约观念与合同法诚信原则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然后,向被告解读艺术品市场关于“赌石”所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让被告明白其在本案中实际面临的问题和处境,从而能够基于自身利益作出正确的选择。
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将其从原告处购买的全部玉石料退还原告。
艺海泛舟,苦中作乐。
七岁开始练习书法的我,在书法训练之苦之枯燥中,慢慢领略了艺术的大美大乐。
如今,我更多用书法的眼光去研究裁判艺术,去平衡工作的辛苦,去领略工作的快乐! “全民阅 —— 秀栏目 ﹃读报刊行”优心书海遴品 2002年,有幸在《人民法院报》于 灵云南召开的“全国首届法院文学笔会” 法上,认识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官院的祁云奎法官。
还是在那年,便知云 祁事奎兄要出一本“集子”。
左等右等,就是 不见“有书自远方来”。
云由于性子急,其间多次电话追讨。
云奎兄却不恼、不烦,言曰正在痛苦 奎件“分娩”。
及慢工果真出细活。
《第一目击者》著之封面,红枫叶肆意点缀,透过偶有的□ 作﹄间隙,我“目击”到云奎兄伏案笔耕的赵 身影。
最是那一豆灯光把他的法制思兴 《第的想照亮堂了,把他的镜片打磨厚实了。
军 书很精致,但又不是金玉其外。
十分难得。
一370页,28.7万字,虽不是鸿篇巨 目击倾著,但就一个在中级法院搞文字工作 的人来说,我想,其看到的(应为目击),远比那些坐而论道的“写作高手” 者要丰盈得多。
当然,其写作的艰辛也是 》印听那些每年出“书”好几本的“高产作家” 没法比的。
虽然云奎兄是“一个勤奋的 象写作者”,毕竟他不是专业作家,哪有 工作中的半日清闲让舞文弄笔。
以此 者推论,云奎兄是崇尚法律的,是热爱法 院的,是痴迷文学的。
要不然,他如何透过个案,目击了当事人的内心隐秘和法律的实质。
在云奎兄的视线里,法官、法庭、法院、法律以及法治,“已不再是那些有名的或无名如我等浮躁的作家设想的尘世风景线上的那些鲜艳芬芳的花,令人欣赏,耐人品味,之后便浓缩成一首小诗,留在人们的记忆深处。
”而是要让你一步一步地走进个案当事人的内心深处,用法治的阳光晾晒晦涩的法律以及阴暗的思想死角,用正义的宣判穿透你不习惯接受声音的耳朵。
敢于直面人性现实的作家,他只能通过对作品的话语权去释明心中对文学的坚守,抑或自己对某个领域、某项工作、某种生存状态的体察。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大可不必去理睬冰冷的法律背后那些且歌且舞且哭且泣,只需合理运用几个法律条文把纠纷“肢解”就行了。
能通过形形色色的案件,再加上法律这只手的“抚慰”,将当事人一个一个地用文字“装扮”,施之以写作者的层层解剖,将“人性在接受法庭审判的那一刻展现出来”(祁云奎语),这已经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写作了。
如这般繁琐地写作,我是做不到的,但云奎兄行,他的《第一目击者》便如此。
我想,包括我在内的读者都会喜欢上云奎兄的这句话,“胜诉与败诉是法庭上一曲永恒的旋律。
旋律过后,就像退潮 后的海滩,总会留下许多‘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样思考的贝壳”。
我认为,《第一目击者》就是这样一枚外表精美而又能提炼出珍珠的贝壳。
这些来源于真实的案例,即使有人会将猎奇的目光抛洒,他在捧读上两三页后,也不会因无“色彩”而将最初的浅薄存留。
因你目击的已不再是冰冷的法律、诉讼的酸楚、判决的正误,而是一颗颗躁动不安的心和膨胀的欲望,经过法雨滋润后为你开出的一朵心灵之花。
作为“第一目击者”的云奎兄,深邃的目光透过纸质的判决,将权利义务、正义或非正义的标签放在文字的最里层,既不夸夸说教,也不“无可奉告”,而是要让你顺着他目光的牵引,去看庭审、看社会,“两种领域互为参照,两种感受一齐品尝”。
这难道不是读书的最佳状态吗? 要读这本书,我还得告诉你一种方法,你必须以法官、法庭、法院、法律为背景灯光,并借用作者写作的力量来呼吸这“法院文学新风”。
当然,我十分同意中国首届“鲁迅文学奖”获得者一合对《第一目击者》的评价:文字写得很扎实,语言很干净,能把真实的“法制事件”文学化,能把复杂的感情写到这份上,不容易!真的不容易! 回过头看,我们搞文学创作的人中,又有多少人习惯于像云奎这样笔落身边事物、目光倾洒原始风光呢?云奎说,法院作家就应该将目光倾注在法律、法院、法官身上,这是一种使命和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持票人)襄汾县黎康洗煤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一 张,票号3130005132471431,出票日期2014年6月11日,汇票 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 人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付款行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收款人为安 悦汽车物资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江阴泰富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 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中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天津 市塘沽融江货运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经销有限 责任公司、长治市郊区南村煤化有限公司、蒲县广盛源煤场有限 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 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 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 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 票1张(票据号码为3130005127380112,票面金额为200,000 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出票人为上海隆沙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为上海稞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持有人(被背书人)为广州嘉德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 为宁波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
2015年1月30日),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 告之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 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 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健世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
一 张、票号
100152339、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日2008年10月
6 日,出票人上海健世达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溧阳市政府采 购中心、支付行为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申请人向本院申 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现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 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 据号码为
3100005120960580、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汇 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出 票人为龙岩广信钢材配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光股 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56、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57、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62、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国家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5日(总第6092期) 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 载:票据号码为
2010005120028463、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 元、出票人为厦门市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田县长鑫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记载:票 据号码为
3100005120960120、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汇 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 人为厦门明鑫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三钢闽光股 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因申请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
9,出票人为兰州长鑫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 款人为甘肃闽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甘肃银行兰州市中央 广场支行,票面金额为
1000000元,持票人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 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已决定 受理。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 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因申请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
0,出票人为兰州长鑫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 款人为甘肃鑫鸿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为甘肃银行兰州市中 央广场支行,票面金额为
500000元,持票人为白银市朋来工贸有 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已决定 受理。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 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 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流繁因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 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面金额为
29090元,帐号 为0470,出票人为罗流繁,支票没有背书人的 号码为30604430-13597160号支票一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 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一张建设银行深 圳上步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500053/21582187,出票人: 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
141689 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7日,收 款人:深圳市宏奔电子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 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公 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 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 壹张,票号
3100005123240163,面额人民币160,000元,出票人 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 术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 日期2014年5月22日,到期日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予以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 2014年11月22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 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 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市腾达锻压机床厂因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 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面号为
3100005123701142,出票日期为 2013年1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4日,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元,出票人为大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沈阳 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 行为无效。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西嘉奕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出票人为太原福和康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市健福商贸有 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票号为3130005225066165, 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1日,付款行为 晋城银行太原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送达裁判文书 本院于
2014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随州市加贝塑料编织 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杭州冠雁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 公司出票,中信银行杭州桐庐支行付款,收款人为杭州新城摩擦材 料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第
30200053/22657563号 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 权利。
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作出(2014)杭桐民催字第5号 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 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长沙万方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000051??? 2397814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汇票到期 日2014年7月21日,出票人台州吉利润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付 款行浦发台州路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长沙 万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
公示催告 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台路催字 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 请人长沙万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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