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还是抢劫?,离婚程序怎么走

程序 3
责任编辑路歌校对刘任晓E-mail:hnfzbbjb@ 以案说法 HENANLEGALDAILY 抢包携带西餐刀却没用上 抢夺还是抢劫? □记者王建芳通讯员丁华峰 案件回放 今年22岁的张某来自新安县,20岁的石某来自商水县,两人一起在郑州一家企业打工。
由于好逸恶劳,就想着走抢女行人钱财的歪道。
2013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石某、张某带着西餐刀、铁丝等作案工具,来到二七区一胡同内,趁刘女士回家开门不备时,将刘女士挎在左肩上的黑色女包抢走。
就在二人逃跑的时候,西餐刀从他们身上掉了下来。
刘女士被抢走的包内有人民币93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公安机关接到刘女士报案后迅速出击,于当日将石某、张某抓获,并依法提取了作为作案工具的西餐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和石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和石清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人钱财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他们二人没有将西餐刀亮出来使用暴力作案,也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刘女士,其行为只构成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
判决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完善银行账户查询工作提高账户查询工作水平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珊珊 银行账户查询工作是反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线索来源于银行查询,很多案件的证据也来自银行查询,银行账户查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时俱进,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同时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有效提高了银行查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与银行签订建立绿色通道协议,要求银行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询工作,明确协助查询既是银行机构的义务也是本质职责,协助查询时,要选派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人员负责协助查询工作,并尽量提供较为全面的账户查询信息。
二是紧跟金融发展步伐,强化金融知识培训。
通过聘请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对办案人员进行金融、电算化财务知识讲座,来进一步提高和扩宽办案人员的财务知识,以便办案人员在今后的查询工作中,能够更加清楚全面交代查询内容,快速领会查询结果,更好地将查询工作融入到案件查办中。
三是建立反贪部门和银行之间的联络协作机制,加强相互沟通,构建良好的检银关系,打造良好的查询平台。
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协查的具体流程,在实际工作中初步完善流程并将其转化为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使查询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以提高银行账号查询效率。
综合评析 抢夺罪与抢劫罪“抢”法不同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晓理介绍,抢夺罪与“暴力型”抢劫罪虽然都是“抢”掠他人财物,但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不同。
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的财物。
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的人身,强制其身体,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
一般认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很 明显不易混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与第二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但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在这里要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原因随身携带上述器械,也无论行为人是不是打算在抢夺不成时使用这些器械,都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抢劫罪论处。
二是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国 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其他器械”应当理解为仅是指那些在通常情况下能瞬间致人伤害、死亡的,具有较大实际杀伤力和威慑力的器械,譬如本案例中的西餐刀具。
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必须是为了犯罪而携带上述器械的,才能视为“携带凶器抢夺”,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所谓“为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事先抱着能抢(夺)则抢(夺)、能(抢)劫则(抢)劫的“两可”心态,准备了相应的犯罪工具,随身携带诸如菜刀、斧头等器械伺机作案。
后来,因为作案环境适宜、被害人未敢反抗、抢夺未遇有效阻止等客观原因,所携带的上述器械才未派上用场。
本案属于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法院根据证据查明:二被告人张某和石某经过预谋,以抢掠他人财物为目的,准备了西餐刀、铁丝等作案工具,主观故意的犯意明显,而且携带西餐刀具就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至于用上用不上要视情况而定。
从当日凌晨的作案环境来看,被害人是一位女性,反抗能力较弱,而且二被告人在刘女士猝不及防的情况下,
人掩护,一人将刘女士挎在左肩上的黑色女包抢走。
客观上既没使用西餐刀具,也没使用其他暴力或威胁,而是逃跑时西餐刀从其中一人身上掉出来,被公安机关提取。
但整个作案过程,符合“行为人在抢夺时随身携带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这样,原本的抢夺犯罪就转化成了抢劫罪。
监护人如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范俊洁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围绕该规定,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有三种选择:或者对侵权者本人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对监护人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对无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提起共同侵权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或者仅起诉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二、在监护人不明确的情况,应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 里监护人不明确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而又尚未经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的情形。

三、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还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在被监护人处于他人照管场合,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于受托人只是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考虑受托人的责任时,应根据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的责任范围。

五、关于夫妻离婚后的监护问题。
在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方直接抚养、照顾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等于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毕竟还是法定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14/10/2711 依靠群众强化监督效果 本报鹤壁讯(记者李杰通讯员刘路艳李顺义)今年以来,淇县检察院依靠群众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收到了良好效果。
今年9月份,部分群众到淇县检察院反映,称经常看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张峰先开着车晚上在街上闲逛,速度还特别快。
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显示,张峰先患有延髓占位、冠心病、高血压病、肺大炮病,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规定,不宜羁押,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若群众举报属实,那么张峰先现在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如不对其收监执行,损害刑罚执行的权威,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于是监所科科长倪华才迅速组织全科干警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调查情况。
很快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淇县检察院立即要求淇县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机构对张峰先等11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发现其中有包括张峰先等3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淇县检察院及时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县司法局向该县法院提出了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倪华才告诉记者:“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单靠社区矫正机构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而依靠群众监督,会起到不一样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在社区设立举报箱、充分利用乡镇便民申诉服务站等方式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
” 落实“决战四季度”部署确保完成收入目标 本报讯面对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修武县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焦作市国税局“决战四季度”组织收入部署,扎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确保完成收入目标。
该局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示范,认真落实联点包片制度,深入基层分局、重点税源开展税收调研,切实帮助基层解决税收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难题;该局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落实好组织收入措施,扎扎实实做好组织收入工作;以调研会诊为抓手,深入做好经济税收分析。
一方面开展税收调查活动,深入一线,调查了解经济税源经营状况、发展趋势,在形势预测、挖潜增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组织收入形势,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的放矢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以强化管理为主旨,全力抓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一步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强化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堵塞税收漏洞;以综合治税为基础,充分发挥信息管税作用。
在前期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大力采集外部涉税信息,开展税收分析,把涉税信息变成组织收入,防止税收流失,弥补收入缺口;以应收尽收为原则,采取各种防欠清欠措施,坚决杜绝新增欠税。
(张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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