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何迟迟不能归案,csgo主播伟伟为什么被孤立

孤立 6
062015/04/03 记者调查 HENANLEGALDAILY 责任编辑李智群校对刘任晓E-mail:hnfzbbjb@ 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退休教授刘庆会在1992年承包了延津县国有林场的4000 余亩林地,并利用其开办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达实业公司(后改制更名为新乡市合 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承包的林地进行林业、养殖业开发。
2013年1月 3日,林场内环岛型土地上的林木被延津县东屯村的王德山、张德祥、 袁龙海等人砍伐。
除王德山外的7名砍伐林木者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期为一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延津县一村民涉嫌盗伐林木、私刻公章,警方办案却屡受阻 刘庆会反映称,7名砍伐者被法院判了,但自己的损失 没有人包赔,主要嫌疑人王德山没有归案,王德山 不但指使他人盗伐林场内林木,而且涉嫌私 刻公司印章。
刘庆会及爱人刘思雨等人 多次到延津县、新乡市等相关部门 反映,两年来没有结果。
是职 能
部门不作为,还是渎 职?记者进行了调 查。

1 ?他为何迟迟不能归案 林木被伐 □记者穆黎明 自承包林场后,刘庆会带领人员对林场进行改造,一些地被挖成了鱼塘,一些地种植了大量的林木。
2002年秋,延津县东屯镇东屯村的王德山要求利用刘庆会承包林地中一块环岛型的土地种植一季油菜,经协商,刘庆会同意王德山使用该地块,双方约定于2003年6月油菜收割后王德山交回该块土地,其间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
事后,刘庆会及所属的新乡市合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多次向王德山索要该宗土地,王德山拒不交回,并且购买铁丝网将环岛围住,阻止他人进入。
2012年12月18日,王德山与当地村民赵某、杜某签订协议,以每人每天130元的价格雇赵某、杜某等人把环岛上面的林木
2 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树木均为新乡市合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栽种的速生杨。
协议显示,甲方为王德山,乙方为赵某和杜某,甲方负责林业部门的事情,如在砍伐期间遇到林业方面的事情,甲方完全负责。
2013年1月3日上午,林场内的渔场承包户小王打电话称,环岛内的林木被人砍伐。
刘庆会得知后,立即向延津县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打电话反映。
当日,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赵方林等赶到现场。
2013年3月4日,林场职工小栓给刘庆会打电话称,环岛内林木又被砍伐了,刘庆会的爱人刘思雨派人去现场取证,被王德山等人阻拦。
2013年3月5日,刘庆会公司的人员到延津县纪委信访反映,称延津县 森林公安局对林场内砍伐树木不作为。
2013年4月,参与伐树的张德祥、徐世中、袁龙海、王天栋、杜兰振、袁振隆、袁振全分别被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报延津县检察院批捕,随后被取保候审。
2013年4月2日,徐世中的妻子袁某找到刘思雨,称伐树事宜与徐世中没有太大关系,并把当时伐树的背景写了事情经过:2012年10月份,王德山让徐世中帮他卖树,徐世中知道王德山和刘庆会有纠纷,就拒绝了王德山。
而王德山多次催促徐世中,徐世中因有求于王德山,就开始找人给王德山伐树,并让王德山和伐树人签了一份协议,但不是买王德山的树,只负责伐树,伐树人每人每天130元的工资由王德山支付。
滥伐?盗伐? 公告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孟东霞、陈海文、孙小兰、陈甜甜、陈芳芳请求确认其近亲属陈瑞林生前与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二七劳人裁字【2015】第6号仲裁裁决书。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郑州市京广南路9号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房间,电话68700389)领取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延津县森林公安局确认的被砍伐的树木为134棵、33立方米。
环岛内的林木被砍伐后,刘庆会、刘思雨等多次向当地林业等部门反映,并向延津县纪委反映延津县森林公安局不作为等事情,还专门从郑州聘请了律师。
2013年3月19日,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对刘思雨委托的律师说,王德山是县人大代表,不能对王德山采取强制措施。
2013年5月27日,王德山向延津县公安机关提供了与刘庆会签订的一份转让协议,甲方为河南师范大学新达实业公司,括号内河南师范大学渔场,乙方为王德山。
在得知王德山给司法机关提供的有转让协议时,刘庆会、刘思雨随同委托律师立即到延津县检察院查阅,并指出印章等一系列问题。
6月份,延津县检察院将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报送的张德祥、徐世中等涉嫌滥伐林木 一案退回了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原因是转让协议上的公章有问题、树木产权有争议。
而在此期间,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根据王德山提供的与刘庆会签订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达实业公司签订的林木《转让协议》,在当时无法认定该协议真假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盗伐林木罪”,而是按照“滥伐林木罪”对几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对于王德山是否构成“盗伐林木罪”,必须等待公安部门鉴定该协议真假后,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7月15日,刘思雨到延津县公安局反映,控告王德山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假协议霸占他人财产。
延津县公安局当即受理,并根据刘思雨提供的河南师范大学新达实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部门的档案,以及王德山给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转让协议上的印章进行鉴定。
9月22日,延津县公安局对刘思雨反映的问题作了笔录,并让领走一份“延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延公(治)鉴通字(2013)0203号]”。
2013年9月9日的延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与新乡市合事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两份、印章印模,提取2002年、2003年工商局备案印文进行了加盖印文是否一知性鉴定。
鉴定意见是王德山提供的《转让协议》加盖印文与其他五份印文不一致,其他五份印文为同一印章所盖。
” 刘思雨将延津县公安局出具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送到了延津县森林公安局,10月9日又将延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送给了延津县法院。
延津县法院的法官建议将此鉴定书送给延津县检察院公诉科一份。

3 2013年11月7日,延津县法院在张德祥、徐世中等7人的“(2013)延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张德祥、徐世中、袁龙海、王天栋、杜兰振、袁振隆、袁振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德祥、徐世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袁龙海、王天栋、杜兰振、袁振隆、袁振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德祥、杜兰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 7名滥伐树木者被判刑 罚。
徐世中、王天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德祥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一年;3人均被处罚金5000元。
袁龙海、袁振隆、袁振全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杜兰振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7人均是犯滥伐林木罪。

4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2015年2月9日给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的介绍信称,针对延津县人大代表王德山盗伐林木一案,县森林公安局已受案,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罢免其代表资格,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在2015年2月10日发给延津县人大常委会转办单。
2015年3月11日,记者来到延津县人大法工委办公室,见到了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在2014年7月8日给延津县人大常委会的《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请示,以王德山涉嫌盗伐林木罪和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要求延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
延津县人大法工委唐主任称,延津县森林公安局不具备给人大打报告的资格。
该办公室的孙姓工作人员称,延津县人大法工委认为此案件有可疑之处:第
一,延津县法院已经针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而且以滥伐定罪,而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又以盗伐对王德山进行报批;要想此罪名成立,必须延津县法院撤销此案件,不能一个案件,两个罪名。

二,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是办森林方面的事,私刻公章不应该由森林公安 三次给延津县人大打报告 管辖。
2014年9月4日,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又 以王德山涉嫌盗伐林木罪对延津县人大常委会打报告。
时任延津县人大法工委张主任说,人大法工委认为此案件有异议。
包括新乡市人大法工委对此也有意见,证据1比
1,因为王德山说当时刘庆会有7个公章,针对协议中的公章真假问题,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确定王德山有罪,不能认定王德山涉嫌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鉴定只能证明两个章不一致,不能证明协议上的章是假章,更不能证明这个章是王德山私刻的,所以不能认定王德山涉嫌犯罪。
要想证明王德山涉嫌犯罪,必须拿出完整的证据链。
在此之前,延津县公安局也曾在2013年9月12日给延津县人大常委会《延津县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延津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王德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的报告请示,内容以王德山涉嫌盗伐林木罪和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提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延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
对此,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针对徐世中、袁龙海等人被法院判 为滥伐罪这一事实,与追究王德山涉嫌盗伐林木罪没有矛盾,针对犯罪事实不同,张德祥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合滥伐罪名成立。
作为雇用者王德山是涉嫌盗伐,只因其是人大代表,不能采取相关措施,影响案件的进展。
4月1日,针对县人大法工委提出的印章问题,延津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介绍:根据2013年8月5日延津县公安局委托新乡市公安局对《转让协议》上的印文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2013年8月9日鉴定结果已出,鉴定意见已经很明确。
据此,就可以认定王德山涉嫌伪造公司印章。
“自公司存在以来就一枚公章,后来改名更制,才根据需要有变更,王德山说我有公司的7枚公章是不可能。
希望这个案件不要再拖了。
今年3月31日中央又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指出,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刘庆会说。
拍卖公告 平舆县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4月18日10时至2015年4月1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
一、拍卖标的:三间门面房。
该房产位于平舆县丰产路东段路南,为祥泰小区临街楼过道自东向西第7、8、9三间门面房,框架结构,未办理房产证,门面第7、8、9三间实测建筑面积为47.74平方米、36.72平方米、40.40平方米。
该房产为卷闸门,铝合金窗,室内水泥地坪,内墙涂料。
房产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
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驻中亚资评报字【2014】第073号),评估市场价值686730.00元,变现价值618057.00元。
起拍价:618057.0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

二、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参加竞拍。
咨询电话:0396-5005210手机:(张法官) 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 公告王洪涛、刘梅英、王慧荣、李伟锋:魏剑波依据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的(2014)郑绿证经字第7057号的公证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我处申请对你出具执行证书。
相关信息如下: 出借人魏剑波与借款人王洪涛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了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6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
刘梅英以其名下的2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王慧荣以其名下的1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刘梅英、王慧荣、李伟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546000.00元;自2015年01月28日起至2015年03月23日的未付逾期利息¥73688.66元;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你们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
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塔12楼。
联系电话:55637735-329(王女士)55637833 特此公告!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5年4月3日 公告 吴军伟、楚慧丽:魏剑波依据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于2014年
7 月10日出具的(2014)郑绿证经字第4096号的公证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处申请对你出具执行证书。
相关信息如下: 出借人魏剑波与借款人吴军伟、楚慧丽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了借款本金为人民币75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止。
楚慧丽以其名下的1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38750.00元;利息¥10912.5元;自2015年03月11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如对上述事实有异议,请你们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
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西塔12楼。
联系电话:55637735-329(王女士)55637833 特此公告!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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