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资讯,08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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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星期
财富资讯 CAIFUZIXUNZHOUKANCAIFUZIXUNZHOUKAN 周刊 签了合同又变卦依法维权获双倍赔偿 维权热线: 08183310909 □百姓维权 事件回顾:刘先生去年4月在开江县城某汽车经销商处订购了一辆长安CS75汽车,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刘先生预付了一万元定金,并约定一周内提车。
但一周后,刘先生不但没有等来新车,反而接到了经销商的涨价通知,被告知必须补交六千元方能提车。
经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未果,刘先生投诉至开江县消委会,要求经销商按合同价格在一周内交车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主编沈雯编辑卢璐 胡健官方微信dzwbwx官方微博dazhouxinwen报料热线:3310909 处理过程及结果 开江县消委会在调查中发现,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系经销商事先自行制作好的格式条款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双方对所诉基本事实无异议。
刘先生称,双方在谈妥价格并签订书面合同,且已给付定金的情况下,对方就应该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经销商中途变卦让其补交车款的不合理要求不予接受。
经销方要么一周内交车,要么双倍返还定金。
经销商则辩称,合同签订后因接到厂家调价通知,按照汽车购销合同约定要求刘先生补交车款合情合理;对刘先生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因合同中没有约定,不予认可。
开江县消委会认为,当事双方所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从形式上看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合同却是经销商在未与刘先生充分协商的前提下事先自行拟定和制作好,且在汽车销售业务中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
其中,内容为“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及“若乙方欲解除合同条款,则购车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的条款实为经销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权利和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属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消法》、《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经销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在一周内向刘先生交付所购车辆,否则将承担双倍返还刘先生所付定金的违约责任。
经调解,双方终止了汽车购销合同,经销商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两万元。
债市利率“阶段寻顶” 短期不宜盲目抄底 春节过后,国内债券市场未迎来“开门红”,伴随流动性拐点的显现以及资金面收紧预期的升温,当前银行间现券市场整体趋弱,呈现出震荡下跌的走势。
记者注意到,自1月24日MLF利率上调以来,银行间长债利率大幅上行。
其中,10年期国债利率的反弹幅度已经累计约20个基点,10年期国开债利率的上行幅度达到了27 个基点,这说明市场对于未来政策利率继续上探有预期。
显然,此次公开市场利率、MLF利率、SLF利率的上调幅度虽然有限,但信号意义却不容小觑。
对于债券市场来说,伴随利空因素的持续发酵,短期收益率的上行 趋势似乎已经得以确立。
来自九州证券的研究观点指出,在可能导致 政策转向的重大基本面因素变化之前,投资者应 避免盲目抄底债券市场。
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债券分析师姜超亦指出, 由流动性宽松和居民存款向理财产品转移共同 推动的债券牛市已然不再。
展望
2017年,在央行货币政策保持中性稳 健、经济基本面较为平稳、物价尚未回落的大背 景下,“去杠杆”、“防风险”政策思路的延续,意味 着全面宽松难以出现,各投资机构仍需警惕利空 对债市走势和流动性形成的负面冲击。
业内人士建议,总体来说,目前债市已然步 入了“震荡寻顶”的阶段,而利率顶端的位置,动 态来看将取决于政策的节奏和强度。
建议投资 者延续轻仓观望策略。
(综合) 案例评析 《消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由经销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汽车价格的变动作出了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
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
由此消费者承担了厂家变动配制、调价的风险,而经销商则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相关合同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当事双方在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且一方已交付定金后,刘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经销商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但在合同条款中,经销商仅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而对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避而不谈,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经销商非因法定依据而违约,则应承担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的违约责任。
(冯宗和本报记者卢璐胡健) 咋为压岁钱“保险”?律师有话说! 新年刚过,“爸妈先帮你把压岁钱存起来”就被网友们吐槽为“史上最大骗局”,“小时候我的压岁钱都是这么被父母‘骗’走的,甚至很多时候,我父母 都不屑于“骗”,就直接收走了……”那么,压岁钱到底属于谁?该不该由父母代保管?父母又有没有权利处置? 近日,律师和多家媒体给出了这样的回应…… 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彭治端律师表示:“在法律上,压岁钱的所有权属于孩子,这点没有任何疑义。
”长辈亲戚给孩子的压岁钱,在法律 上属于“赠与”关系,孩子收下压岁钱,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这种关系,并不受到父母另外给亲戚小孩多少压岁钱影响。
那小朋友就可以任性支配这样一笔“巨款”吗?彭律师摇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
一。
因此,生活中,很多家长会替孩子保管压岁钱,这 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他补充说:“既然 是保管,父母就不能随便动用。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 财产。
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并不能把孩子的压岁钱用来做家用等。
” 建议:用压岁钱给孩子买保险成趋势,保障理财两不误!用压岁钱给孩子购买人身保 险,可以达到理财和保 障的双重目的。
根据孩子的年龄,选择人身保险的种 类。
学龄前儿童抵抗能力差,容易患流行性疾病,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一般医疗赔付比例不高,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该多买些住院医疗补偿型险种;上小学之后,由于意外伤害隐患增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并且考虑未来教育金的储蓄;孩子上初中之后,一些针对成人的险种14周岁以上就可以购买,建议选择返还时间间隔短的分红产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教育金。
业内人士建议,若家长有意愿为孩子购买教育金保险,投保时间宜早不宜迟,因为被保险人年龄通常限制在10周岁或11周岁以内。
此外,可考虑同时配置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形成教育、健康双料保险组合。
让压岁钱用得其所,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事实上,不论是上万的巨款,还是几千的数额,压岁钱本身所蕴含的就是长辈对晚辈的祝福,祝福他们不被疾病所困,不被意外所伤,不被风险所左右,一生安康顺风顺水,即便坎坷也能化险为夷,安然度过。
而多家媒体之所以强烈推荐保险,且强调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教育金等健康、教育双料组合,正是看中了保险的风险杠杆作用,一旦触发了疾病、意外等保险责任,所交保费即刻以一当百甚至更多,让不确定的未来有一笔确定的金钱! 同时,压岁钱也承载了长辈对晚辈的期待,期待他们有感恩意识,理财意识和责任意识。
世上没有大风刮来的钱,一粥一饭均应思来之不易,长辈赠与的压岁钱也是如此。
个人账户上的一笔笔收入明细,都是长辈的付出与奉献,进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文/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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