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债务咋处理?,离婚如果走法律程序该怎么走

该怎么走 2
12说法 2021年3月10日星期三编辑:颜慧 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案情简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有加班费,但毕竟是假期,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春节期间,就有在上海某咨询公司工作的小张,因拒绝公司提出的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而被开除,引起网友热议,那么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律师分析: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 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 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孙健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电话: 离婚时夫妻债务咋处理? 案情简介:张男与万女结婚七年了,由于常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吵闹闹,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张男准备通过诉讼解决婚姻问题。
但在七年的共同生活中,由于生活支出大于收入,欠债不少,对于这些债务还有此前两人的一些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张男不太明白,为此咨询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夫妻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对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原则,相关法律规定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关于第三人 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
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
” 本案中,张男和万女之间的债务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和解释,作出相应处理。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严谨细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 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效力 案情简介:刘某2015年3月到某单位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2月因劳动合同到期,刘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刘某加班、加点、带薪年休假及经济补偿金等补偿共计3万元,并为刘某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手续。
双方约定刘某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双方再无任何关系。
协议同时写明双方达成协议时双方对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双方协议履行完毕后,刘某认为自己获得的补偿为3万元太少了,明显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并且明显显失公平,刘某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刘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同时仲裁请求写明自己主张的仲裁请求及事项。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等情形,刘某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提示: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协议,让劳动者放弃其他权利。
劳动者在签字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协议内容,避免权利受到损害。
于业清律师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电话: 说法老王(223) 将计就计 将计就计就是识破对方计策之后,以原计为基础,造成误入对方圈套的假象,另施巧计于其中,而使设计者本身中计。
谈到将计就计很容易想到《三国演义》赤壁之战前蒋干充当曹操之说客,企图劝说周瑜投降。
而当时,不想周瑜正担心蔡瑁和张允帮助曹军训练好水军,将计就计,摆下“群英会”,诱导他盗走假的张、蔡二人的“投降书”,以反间计除去了这二人。
将计就计也可以成功的应用于律师辩护过程中。
去年我就成功的用过一次。
小伙子有外遇。
他的妻 子赵某知道后就伙同他人到“第三者”租住的房子里,将小 伙子和“第三者”抓了个正着。
期间赵某及其同去的人对“第三者”实施了某些行为,“第三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
赵某的家人委托我为赵某辩护。
我仔细研究了卷宗后,发现罪名应该有问题,即便是构成犯罪,不应该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该是侮辱罪。
按照刑诉法规定,侮辱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应该“告诉才处理”,应该是“自诉案件”,很显然本案公安局和检察院介 入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应该不妥当。
我发现这个问题后,并没有直接告诉当事人及其亲属。
一是罪名问题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卷宗材料以后有可能发生变化,那么案件事实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罪名也可能发生变化。
二是我有了一个“将计就计”的辩护思路,但又不能够明确告诉当事人及其亲属。
三是如果现在就告诉当事人一方,他们有可能非常“较真”,打乱了我的辩护计划,也有可能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的辩护原则向来是既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又不能够给案件“参与方”带来其他的负面影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为防止当事人及其亲属事后明白后说我不懂,我只是说了一句:这个案子存在改变罪名的可能,埋下一个伏笔。
(王瑾)未完待续 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电话:

标签: #结核 #来生 #如果没有 #文件 #都能 #奢侈品 #语言 #c2是不是比c1好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