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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 临时记录 第103届会议,2014年5–6月,日内瓦 强迫劳动委员会
9 C.T.F./PR9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拟议议定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14年5月28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103届会议;认识到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构成基本权利主体的一部分,并认识到强迫或强 制性劳动侵犯了千百万女人和男人、女孩和男孩的人权与尊严,助长贫困的长期存在并阻碍实现人人享有体面劳动; 认识到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以下简称“该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在打击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方面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实施方面的差距则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忆及该公约第2条关于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定义覆盖了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所有形式和表现,并毫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人; 强调消除所有形式和表现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紧迫性; 忆及国家一方对该公约的义务,有义务使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作为一种刑事犯罪予以惩罚,并且保证依法量刑且执法如山; 注意到该公约所规定的过渡期已经到期,并且其中第1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3条到第24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认识到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背景和形式已经发生变化;以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为目的、有可能涉及性剥削的人口贩运问题日益引起国际关注,需要采取紧急行动予以有效消除; 注意到在私营经济已有更多的工人从事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某些经济部门特别易受影响;以及某些工人群体,尤其是移民面临成为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的更高风险; 注意到有效和持续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有助于确保雇主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对工人的保护; ILC103-CTF-PR9-[SECTO-140602-1]-Ch.docx
1 忆及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129号)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1998年)和国际劳工组织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2008年); 注意到其他相关的国际文书,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禁奴公约》(192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买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联合国反对跨国有组织的犯罪公约》(2000年)、《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2000年)、《反对从陆路、海路和空路偷渡移民的议定书》(200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决定对用以解决该公约实施中的差距的某些建议予以通过,并重申根据本届大会议程的第四项议题,预防、保护和补救(如赔偿和康复)措施对于实现有效和持续地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是必要的; 决定这些建议须采取该公约议定书的形式; 于2014年6月…日通过了以下议定书,引用时可称之为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2014年议定书。
第1条
1.为履行该公约规定的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义务,各成员国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使用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并让其获得适当和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并且制裁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组织者;
2.各成员国须在与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有效且持续地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由主管当局,凡适宜时,与雇主和工人组织及其他相关群体协调后所采取的有条不紊的行动。

3.该公约中有关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定义得到了确认,因此,本议定书所提及的措施须包括反对以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具体行动。
第2条 要采取的预防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措施须包括:
2 ILC103-CTF-PR9-[SECTO-140602-1]-Ch.docx (a)对人民,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进行教育和情况通报,防止他们成为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受害者; (b)对雇主进行教育和情况通报,防止他们卷入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作法;(c)努力保证: (i)有关预防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法规,凡适宜时包括劳动法的覆盖范围和实施适用于所有工人和所有经济部门; (ii)劳动监察机构和其他负责执行该法规的相关机构得到加强;(d)在招聘和安置的过程中,保护人民,特别是移民工人,使其免受可能的虐待和 欺诈;(e)支持公共和私营部门尽职尽责,防止和处置有关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风险;以及(f)解决那些增加强迫或强制性劳动风险的根源和因素。
第3条 各成员国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对所有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的甄别、释放、保护、恢复和康复工作,并提供其他形式的协助与支持。
第4条
1.各成员国须保证所有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受害者,无论其是否身在本国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能够获得适当而有效的补救,例如赔偿。

2.各成员国须根据其法制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主管当局有权不惩处那些被迫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受害者,而违法行为是他们被迫从事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一个直接后果。
第5条 成员国须相互合作,以确保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第6条 实施本议定书和该公约所规定的措施须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来确定,或由主管当局经与相关雇主和工人组织磋商之后来决定。
第7条 该公约第1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3条至第24条的过渡性规定须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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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有效禁止强迫劳动补充措施的拟议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
2014年5月28日举行了其第103届会议;并通过了2014年有关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该议定书”); 并 决定采纳若干提议,以解决在实施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以下简称“该公约”)中的差距问题;再次确认根据本届大会议程的第四项议题,诸如赔偿和康复等预防、保护和补偿措施对实现有效和持续地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是必要的;并 决定这些建议须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该公约和议定书; 于2014年6月…日通过了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可称之为2014年强迫劳动(补充措施)建议书。

1.成员国应当,在必要情况下,经与雇主和工人组织及其他相关群体磋商后,制定或加强: (a)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采取设有时限的措施,使用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敏感的方法,通过预防、保护和借助补偿,例如对受害者的赔偿,以及惩处加害者,有效和持续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b)主管当局,例如劳动监察机构、司法机构和国家机构或其他与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相关的制度性机制,以便保证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监测和评估。

2.
(1)成员国应定期收集、分析和提供按性别、年龄和国籍等相关特征分类的、有关强迫或强制劳动性质和程度的、可靠可信和完整详细的信息与统计数据,以便对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

(2)关于个人数据的隐私权应得到尊重。
预防
3.成员国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a)尊重、促进和实现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b)促进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以便临危工人能够加入工人组织;(c)制定规划,反击那些加剧强迫或强制性劳动脆弱性的歧视;(d)提出倡议,解决童工问题并且为儿童,男孩和女孩,创造教育机会,以便防止 儿童沦为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受害者;(e)采取步骤,实现该议定书和公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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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虑到成员国的国情和现状,成员国应采取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其中包括: (a)
解决造成工人易遭受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根源; (b)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面向那些最容易成为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群体的活动,尤其让他们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免遭欺诈性或虐待性招聘和雇佣做法之害,了解他们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如何在需要时获得援助; (c)就惩处那些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违禁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d)为临危人口群体制定技能培训计划,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创收的机会和能力; (e)采取步骤,以保证关于雇佣关系的国家法律和法规覆盖所有的经济部门并得以有效实施。
雇佣条款和条件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恰当、可信和易懂的方式并最好根据国家法规或集体协议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规定; (f)如2012年社会保护底线建议书(第202号)所规定的、构成国家社会保护底线一部分的基本社会保障担保,以减少在面对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时的脆弱性; (g)为使移民做好准备去国外工作和生活以及认识到和更好地了解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而进行的出行前和抵达后的培训活动和情况通报; (h)连贯一致的政策,例如就业和劳务移民政策。
这些政策考虑到特定移民群体,包括那些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民所面临的风险,并解决可能导致强迫劳动的环境; (i)推动相关政府机构与其他国家相应机构,为促进正常与安全的移民并预防人口贩运而开展协调行动,包括共同对劳务招聘和雇佣机构进行监管、颁证和监督以及取消向工人收取招聘费,以防止出现债役和其他经济强制形式; (j)在履行公约规定的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之义务时,成员国应向雇主和企业提供指导和支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来确定、预防、减少和负责处置在他们的经营活动中或在与他们直接相关的产品、服务或经营中使用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风险。
保护
5.
(1)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甄别和释放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受害者;
(2)应当向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不应以受害者愿意在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中给予合作为前提条件;
(3)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受害者为辨认和惩罚加害者而提供合作。

6.成员国应承认工人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在支持和协助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中的作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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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成员国应根据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主管当局有权不起诉或惩处那些被迫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而违法行为是他们被迫从事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一个直接后果。

8.成员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劳务招聘和安置机构的虐待和欺诈行为,例如:(a)取消向工人收取招聘费用;(b)要求雇佣合同透明,明确解释雇佣条款和工作条件;(c)建立健全且易于利用的投诉机制;(d)处以适度的惩罚;并(e)对这些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或颁证。

9.成员国在考虑到其国情的情况下,应采取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满足所有受害者对即刻援助以及长期恢复与康复的需求,例如: (a)做出合理的努力保护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及凡适宜时其家庭成员和证人的安全,包括保护他们免于因依照相关的国家法律行使其权利或因参与法律诉讼合作而遭到恐吓和报复; (b)充足和适当的食宿;(c)医疗保健,包括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为强迫或强制劳动受害者,包括那些遭受 暴力性侵的受害者提供特殊的康复措施; (d)物质援助;(e)保护隐私和身份;并(f)社会和经济援助,包括获得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及体面劳动。
10.为遭受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之害的儿童提供的保护措施应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和最佳利益,并且,除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所规定的保护措施之外,还应包括: (a)让女孩和男孩获得教育机会;(b)凡适宜时,指定一名监护人或其他代表;(c)当某人的年龄不确定,但有理由相信他或她不满18岁时,在等待核实年龄期间, 假定其未成年人地位;并 (d)努力使儿童与其家庭团聚,或者,当对该儿童最有利时,提供居家护理。
11.成员国在考虑到其国情的情况下,应对遭受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之害的移民, 采取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无论其在所在国领土上的法律地位,包括: (a)提供一个创伤平复期,以便使相关人员能够就保护措施和参与法律诉讼做出知情的决定。
在此期间,在有合理的依据相信某人为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的情况下,须授权其在相关成员国领土范围内停留;
6 ILC103-CTF-PR9-[SECTO-140602-1]-Ch.docx (b)提供临时或长期居住许可及劳动力市场准入;并(c)为安全并最好是自愿的遣返提供便利。
补救方法,如赔偿和司法援助 12.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保证所有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能够获得司法援助以及其他适当和有效的补偿,例如对人身和物质损害的赔偿,包括通过: (a)保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所有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亲自或通过代表,有效利用法院、法庭和其他解决机制来寻求补偿,例如赔偿和损害赔偿金; (b)规定受害者可以从加害者处寻求赔偿和损害赔偿金,包括拖欠的工资和法定的社会保障金; (c)保证能够参与现有的适当赔偿计划; (d)以受害者可以理解的语言,就其法律权利和可资利用的服务提供信息和建议以及法律援助,最好是免费的; (e)规定发生在成员国内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所有受害者,包括本国国民和非本国国民,凡适宜时,可以根据简化的程序,在该成员国寻求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救助,无论其是否身在该国或其法律地位如何。
实施 13.成员国应采取行动以加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包括通过: (a)向诸如劳动监察机构等相关主管当局提供必要的权责、资源和培训,以便使其能够有效执法,并且为了预防和保护强迫或强制性劳动受害者而与其他相关组织开展合作; (b)除刑事处罚外,规定有关处罚措施,例如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没收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所得利润和其他财产; (c)保证在适用该公约第25条和上述(b)条款时可以让法人为违反有关禁止使用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规定承担责任; (d)加大甄别受害者的力度,包括通过制定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指标,以供劳动监察员、执法机构、社会工作者、移民官员、公诉人、雇主、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方来使用。
国际合作 14.成员国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国际合作应得到加强,它们应为实现有效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而相互协助,包括通过: ILC103-CTF-PR9-[SECTO-140602-1]-Ch.docx
7 (a)除加强刑法执行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外,还要加强劳动法执行机构间的国际合作; (b)为国家行动计划和国际技术合作及援助调动资源;(c)相互的法律援助;(d)开展合作,解决和预防外交人员使用强迫或强制性劳动的问题;并(e)相互的技术援助,包括交流信息、共享在打击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中的良好实践 和获得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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