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李波
2020年12月12日星期六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
信息披露DISCLOSURE
C11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0-076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签订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
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为配合国家环保督查的要求及支持黄埔区区域产业升级和区域城市规划调整的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按“政府收储”的模式,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之二地块收储。
就收储事项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近日与公司完成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收储权属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获得补偿款预计人民币602,171,218.75元。
签订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最终补偿款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更新改造面积、土地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费用、奖励款,按协议约定计算。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埔府函[2019]179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土地批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将公司广州厂所在土地纳入土地更新改造范围,政府相关部门采用“政府收储”的模式实施更新改造。
具体内容请见2019年7月2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厂土地纳入政府土地更新改造范围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号)。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穗开更新函[2020]259号《关于同意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延期的复函》,公司广州厂土地纳入政府更新改造批复有效期延长9个月。
具体内容请见2020年6月4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厂土地纳入政府土地更新改造批复有效期延长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号)。
根据“土地批复”相关要求,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按“政府收储”的模式,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之二地块收储。
具体内容请见2020年11月24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号)近日,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与公司完成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议案》(详情请见2020年11月24日2020-071公告)。
1、同意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地块土地交由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收储。
2、同意按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的补偿金额收储,获得补偿款预计人民币602,171,218.75元。
签订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最终补偿款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更新改造面积、土地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费用、奖励款,按协议约定计算。
3、同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4、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与本次土地收储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办理相关资产转移等。
本授权有效期至本次土地收储的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止。
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11月24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宏昌电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5号)。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本次交易为政府土地收储行为,本次交易对方为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基本情况如下:交易对方: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法定地址: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66号交易对方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交易对方代理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云埔街道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本次交易地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之
二,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属于《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权属范围内,该证载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人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第十三条:即“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交地奖励款的方式进行改造,并依此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收储补偿款。
”计算补偿款。
经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两家专业评估公司对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宏昌电子地块(含本协议项下土地)按用地规划毛容积率2.5商业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取该两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本协议项下土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为7925元/平方米,按容积率2.5计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总地价为1,204,342,437.5元(60787.00平方米×7925元/平方米×2.5=1,204,342,437.5元)。
经核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补偿款总金额为:1,204,342,437.5元×50%=602,171,218.75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零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一)交易双方甲方: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代理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云埔街道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内容如下:为配合国家环保督查的要求及支持黄埔区区域产业升级和区域城市规划调整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穗府令〔2015〕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同意权属地按“政府收储”的模式实施更新改造,乙方同意实施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搬迁计划,将位于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乙方地段(60787.00平方米)土地(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土地”)交由甲方收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收储补偿等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甲方保证其已取得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所需一切的授权,且没有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2.1乙方保证已取得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一切必要及合法的批准文件。
(详见附件)2.2乙方声明充分理解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和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政府职能部门为城市规划和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的需要收储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决定,并对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无异议。
2.3乙方保证拥有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合法处分权,且在收储补偿中充分保障乙方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2.4乙方如本协议项下土地涉及抵押、查封或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乙方应解除查封、注销抵押登记或征得抵押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同意。
2.5乙方项目改造范围内未纳入标图建库的90.95平方米用地,由权属人申请进行标图建库动态调整,调整后按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改造批复进行补偿。
2.6乙方交地前须自行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三条收储土地面积、位置乙方交由甲方收储的本协议项下土地位于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乙方地段,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权属范围内,该证载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人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收储补偿款4.1依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政府收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根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框架协议》(穗开土发储合同〔2020〕04号)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中第十三条:即“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交地奖励款的方式进行改造,并依此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收储补偿款。
”计算补偿款。
经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两家专业评估公司对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宏昌电子地块(含本协议项下土地)按用地规划毛容积率2.5商业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取该两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本协议项下土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为7925元/平方米,按容积率2.5计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总地价为1,204,342,437.5元(60787.00平方米×7925元/平方米×2.5=1,204,342,437.5元)。
经核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补偿款总金额为:1,204,342,437.5元×50%=602,171,218.75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零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
4.2本条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包括收储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租户清退,乙方拆卸平整本协议项下土地的费用以及乙方完成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等。
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任何补偿项目及补偿款项。
本协议签订后或本协议项下土地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土地价款发生增减的,不调整对乙方的补偿款。
4.3补偿款支付条件4.3.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和建筑(构)物的权属证明原件(即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甲方在收到上述权属证明原件以及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资料(包括企业请款报告和企业开具盖章的收据)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的40%给乙方(下称第一笔补偿款)。
即第一笔补偿款为:602,171,218.75元×40%=240,868,487.5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捌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
同时,乙方应开展权属证注销、职工安置、租户清退及设备搬迁工作、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整理工作及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4.3.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个月内,乙方应当完成职工安置、租户清退、设备搬迁、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整理工作及权属证注销工作。
甲方在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并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资料(包括企业请款报告和企业开具盖章的收据)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的30%给乙方(下称第二笔补偿款)。
即第二笔补偿款为:602,171,218.75元×30%=180,651,365.6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零陆拾伍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陆角贰分)。
4.3.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乙方应当完成本协议项下土地的用地结案及本协议第5.2款约定的工作,并与甲方移交土地和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土地移交确认书》签订,且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资料(包括企业请款报告和企业开具盖章的收据)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下称第三笔补偿款)。
如未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未完成补录,则该部分用地对应的补偿款须扣减,扣减部分提存至完成标图建库后再另行支付或未纳入标图建库的面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下按照城市更新部门新出台的补偿标准另行计算土地补偿款。
未纳入标图建库的90.95平方米用地对应的第三笔款为:602,171,218.75×90.95÷60787.00=900,973.43元(大写:玖拾万零玖佰柒拾叁元肆角叁分)。
第三笔补偿款为:602,171,218.75-240,868,487.5-180,651,365.62=180,651,365.63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零陆拾伍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陆角叁分)。
4.3.4如本协议项下土地需进行土壤修复,乙方应根据场地调查结果,制定土壤修复时间计划并报送甲方备案,并加快推进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土壤修复工作。
则本协议项下土地第三笔补偿款的付款时间调整为完成土壤修复取得环保部门批复,并向甲方移交土地和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本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乙方按整宗地完成交地的,甲方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第4.1款约定的商业用 途市场评估价的10%给乙方(下称奖励款)。
如未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未完成补录,则该部分用地不享 受奖励政策。
未纳入标图建库的90.95平方米用地对应的奖励款为:90.95×7925×2.5×10%=180,194.68元(大 写:壹拾捌万零壹佰玖拾肆元陆角捌分)。
整宗地奖励款为:1,204,342,437.5元×10%=120,434,24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 肆仟贰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
4.4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各项补偿款前,均应向甲方提供开发区财政局认可的、合法的、等额的票 据,否则甲方有权顺延请款时间至乙方提供上述票据止,甲方付款时间亦相应顺延,且甲方无需承担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5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账号:
7 第五条土地移交和管理 5.1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12个月内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即乙方在 年月日前向甲 方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
考虑本协议项下土地存在需进行土壤修复的可能,若乙方因土壤修复原因无 法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交地,应在签订本协议后10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延迟交地书面申请,制定相应 的土壤修复及环保部门评审(含环保部门批复时间)计划,经环保部门认可后,甲方按照环保部门认可 的计划确定交地时间书面回复乙方,相应的交地时间顺延至土壤修复完成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乙方向甲方移交土地时,双方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乙方因为需要完成土壤修复从而未能在本 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交地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第4.3.4款约定的交地奖励款。
5.2在双方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前,乙方应完成本协议项下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注 销、租户清退、职工安置及设备搬迁、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地整理 修复与围蔽等工作,并负责清运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迁移、清除本协议项下土地范围内属于乙方的 各类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负责本协议项下土地的消防、安全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在实施本条约定工作 时,因事故造成自身、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处理事故后续事宜。
5.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设置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确保本协议项下土地未被任何第
三 方非法侵占(甲方书面同意租借土地的情况或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使用除外)。
在向甲方移交本协议 项下土地时,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第5.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交付,保证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 何产权纠纷,未被任何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未设置抵押、出租等权利,未被任何第三方非法侵占 或合法占有(公共市政工程占用的除外)。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
6.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6.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权 属证明材料原件,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上述权属证明材料的注销手续。
6.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补偿款免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本协议 项下土地是属于因中央环保督查和城市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收储和政策性搬迁的书面证明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本协议内的补偿款。
7.2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因本协议项下土地收储补偿而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但 甲方须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和提供相应免税证明。
7.3乙方应按本协议第5.2款约定条件向甲方移交土地。
乙方在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 整理修复土地时,应注意施工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 须承担任何责任。
7.4乙方应按本协议第5.3款约定条件向甲方移交土地,不得在本协议生效后与第三方签订以本 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为标的的合同,设置权利负担,或重新利用该等财产进行 投资。
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存在争议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自行 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费用。
甲方有权在第三笔款中暂扣(提存)存在权属争议面积的补 偿款,待争议解决后,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7.5乙方承担在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前在本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上发生的相关水 费、电费、电信费、有线电视费、煤气等专业管线使用费并报停使用。
7.6乙方与第三方因本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含政策性搬 迁奖励和追加补偿)等事项引起的一切争议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及费用。
7.7为了确保按期交地,乙方应按土地原使用功能进行区域划分开展土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和 修复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当期应付未付补偿款的1‰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
8.2乙方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4.3.1款及第4.3.2款约定向甲方移交权属证明原件并办理权属证明材 料注销手续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已收取补偿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如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告注销或对权属文件进行注记。
8.2.2如因为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1款约定的交地时间向甲方移交土地的,每迟 延一天,应按已收取补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2款约定的交地条件向甲方移交土地,造成甲方对受让人或土地新开 发建设方违约的,则由乙方在三十日内,负责采取及时清退、搬迁、拆除、清运、迁移、清除、修复等补救 措施,如乙方逾期或拒绝采取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 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费用。
8.2.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款的约定的,利用本协议项下土地设置抵押、出租等 他项权利或对外投资的,乙方应自行采取涂销抵押、解除出租、解除对外投资等措施将本协议项下土 地恢复到符合本协议第5.3款约定的状态。
在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土地恢复到 符合本协议第5.3款约定的状态之前,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基数, 按日利率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5乙方未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第7.5款的约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造成 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8.3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9.4款的保密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补偿款总 额的20%作为违约金。
8.4乙方(如有)应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在 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抵扣。
8.5如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累计应承担违约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的20%的,甲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承担前述各款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额补偿款 项,乙方自行承担其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与保密条款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一方不能合理 控制且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事件。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 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 续时间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决定如何执行本 协议。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9.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 得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披露给第三方(乙方因法律法规规定应 公开或公告的除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 不受时间限制。
双方应与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或雇员约定,要求该工作人员或雇员同样以谨慎的态 度、严谨的方法进行保密工作,防止保密信息或相关信息泄露、公布和传播。
双方对于其工作人员或雇 员的泄密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协议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约定进行变更。
变更本协议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2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10.3本协议各方依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对 方之时起解除。
10.4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通讯和送达 11.1通讯是指本协议各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决定、指令、同意、证明等各类书 面形式的函件。
11.2通讯由专人递送的,各方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由特快专递递送的,各方签收后视为已送达; 由传真递送的,传真到达对方之日视为已送达;由电子邮件递送的,电子邮件成功发送时视为送达。
11.3本协议各方变更通讯递送地址、联系人、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 另一方按本协议上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送的文件,均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代理人工作职责 甲方代理人代理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甲方权利、履行甲方义务,对乙方的收储补偿等工作进行全 程跟进和监督,并负责本协议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及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协 议项下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4.1本协议项下土地收储面积,以产证证载土地面积为准,并按本协议项下的补偿标准相应调整 补偿款。
14.2甲、乙双方同意,若土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同意土地环 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所需资金在第三笔补偿款中扣除,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若出现上述情形,则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的时限缩短至180个工作日,本协议所约定的土地环 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承担方相应做出调整。
14.3本协议一式十一份,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甲方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执五份(含送相关部门送审、 备案),甲方代理人二份,乙方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政府收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 复》;
2、权属证扫描件(即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土地收储为配合国家环保督查的要求及支持黄埔区区域产业升级和区域城市规划调整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穗府 令〔2015〕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 〔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 府规〔2019〕5号)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 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实施。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司生产已集中到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公司总部机构已于 2019年12月由该地块搬迁至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保利中创孵化器3号楼212室办公,本次 土地收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将取得相应补偿,筹措到发展资金, 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土地收储所获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收储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在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后,相关土地及资产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广 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收储所获补偿款扣减归属于土地移交过程的职工安置、停工损 失、设备搬迁工作、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收储成本后转入资产处置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并作 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六、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收储补偿款的支付为分期支付,且约定了支付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若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完 成相关各项工作,存在约定时间内不满足支付的可能,存在公司将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或足额收到 款项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5、土地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0-065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4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上投资决策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4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上投资决策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详见本公司2020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根据上述决议及授权事项,现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购买银行定期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购买金额(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 起息日 到期日 产品期限 产品类型 购买日期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 1.65% 2020年12月10日 2021年3月10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年12月10日 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跟踪所购买产品的进展,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通过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序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购买金额预期年化收益 (万元) 率 起息日 到期日 产品期限 产品类型 购买日期 是否已赎回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结构性存款 5,0005,000 1.00%-3.70%1.50%-4.10%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01月21日2020年04月20日 91天 保证收益型 90天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19.12.312020.01.21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6.123288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5.616438万元)
3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定期存款 支行 11,0004.00% 2020年02月03日2020年08月03日 六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2.03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220.091667万元)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5,0001.00%-3.75%2020年02月21日2020年05月21日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5,0003.85%-3.9295%2020年03月02日2020年09月02日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5,0001.00%-3.65%2020年03月31日2020年06月30日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 9,0001.50%-3.90%2020年04月24日2020年07月28日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4,0001.00%-3.55%2020年05月21日2020年08月21日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结构性存款 4,0001.48%-3.6%2020年06月01日2020年08月31日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5,0001.5%-3.082%2020年06月30日2020年09月30日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8,0001.5%-3.0275%2020年07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 90天184天91天93天92天91天91天92天 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02.212020.03.022020.03.312020.04.242020.05.212020.05.272020.06.302020.07.28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3.218493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99.107945万元)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5.5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80.260274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35.791781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31.912329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37.808219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59.484932万元) 12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定期存款支行 11,0003.60% 2020年08月04日2020年11月04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8.04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99.092491万元)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2.90% 2020年08月21日2020年11月21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8.21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29.066667万元)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1.65% 2020年08月31日 2020年11月30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8.31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16.500000万元)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5,0001.65% 2020年09月02日 2020年12月02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9.02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20.625000万元)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5,0001.5%-3.0295%2020年09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 91天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09.30 否 1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1,2001.5%-2.93%2020年10月27日2021年01月27日 91天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10.27 否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单位“益存通”结构性存款20203,8001.65%-3.5%2020年12月042021年03月04日 3个月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12.02 否 年第809期 日 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1.65% 2020年12月102021年03月10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12.10 否 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为14,000万元(含本次),其中委托理财10,000万元,购买的银行定期存款金额为4,000万元。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3债券代码:136749债券代码:150049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债券简称:G16博天债券简称:17博天01 公告编号:临2020-117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1,337.3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 诉讼案件共计66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1,337.39万元。
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追偿 权纠纷等。
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及2020年8月4日分别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其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 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3执恢259 号,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的银 行存款52,901,381.47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 笠钧应支付的罚息;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 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 钧天投资、赵笠钧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 资、赵笠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二)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内0206民初73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73,515元及 利息;
(2)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函费用15,500元;
(3)驳回原告的 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39元,由原告负担12,516元,由被告负担53,023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内0625执1000 号,具体通知如下:
(1)向原告支付案款5,733,429元;
(2)向原告支付调解书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 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6元,保全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56,067元。
(四)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 令(2020)皖0802执1612号,具体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41,880元及利息或 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执行通知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16,284,400元;案件受理费125,05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057元;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申请执行费 85,057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66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11,337.39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66例,涉及金额为11,337.39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涉及金额为0元。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收到应时诉间文件收文到件应时诉间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程序阶段 案件标的(元) 1(民20初20)5京21101号182020/8/24 采购合同纠纷 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 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已判决 8,351,684.60 2(民20初20)1晋20709号812020/9/7工建设合工同程纠施纷山有西六限建公司集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开审庭已16,941,002.00 3(民20初204)4皖681号1242020/11/12建工设合工同程纠施纷格有丰限环公司保工程博全天椒环县境住集房团和股城乡份有建限设公局司一开审庭已5,971,146.59 4(民20初201)9京25201号012020/11/12房同纠屋纷租赁合北管理京有昆限庭公资司产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开审庭已 14,824,562.30 (2020)辽0213 建设工程施上海傲江生态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民初4106号2020/11/13工合同纠纷环境科技有限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 公司 一审未开庭 7,189,610.52 (2020)浙0411 建设工程分浙江金佰利环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已10,193,623.4 6民初4453号2020/11/20包合同纠纷境科技有限公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开庭
9 司 限公司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采购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7,959,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814.6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8民初5211号, 判决如下:
(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422,150元及截止至2020年9月1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02,623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及保险服务费13,5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02元,减半收取计35,401元,由原告负担12,628元,被告一负担22,773元。
(2)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16,941,002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欠付工程款12,532,572元,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1,253,257元以及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该权利全部实现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未拆除三钢工具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拆除之日止的三钢工具租赁费及其利息损失;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山西省平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981民初1207号,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存款1,50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3)与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29,146.59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42,00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4)由被告
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与本案诉讼法律事务相关的鉴定费等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4)与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层和10层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9,575,693.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8层提前退租应支付的免租期租金1,191,38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8层提前退租应支付的违约金160,897.32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9层和10层欠付租金应支付的滞纳金,共计3,806,583.98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5)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66,870元;
(2)判令被告一就欠付的上述诉请一下工程款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利息损失384,207.05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991,013.47元、催收差旅及人工费347,520元;
(4)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诉请一下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213民初4106号,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6)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216,123.19元;
(2)判令被告一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原告工程补偿款3,14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362.85元;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报酬1,333,33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804.11元;
(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在其欠付被告一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6)判决确认原告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及工程补偿款就本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0-052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委托理财受托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53,052,600.00元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外汇掉期、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22号、2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定开理财产品、天添利进取1号理财计划●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履行的审议程序: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拟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计划购买理财产品单笔金额或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一)委托理财目的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产品 名称 类型 投资及金额预计年化预计收产品 结是否收益构构成 产名品称收益币(万元)收益率益金额期限类型化关联 种 (万元) 排安交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人民币理计划 2,000.00 4.20% 2020-12-1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36.60至2021-5-31产管理计划 中国银行浙银行 江省分行 理财产品 外汇掉期 美元300.00 0.98% 2020-12-
1 0.72至 外汇掉期/否 2021-3-
1 中国银行浙银行 江省分行 理财产品 外汇掉期 美元300.00 0.90% 2020-12-
1 1.35至 外汇掉期/否 2021-6-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3,000.00 4.20% 2020-12-2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56.70至2021-6-2产管理计划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4,000.00 3.75% 2020-12-2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11.55至2021-1-5产管理计划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5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5,000.00 3.95% 2020-12-2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41.16至2021-2-23产管理计划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 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人民币定开理财产品 4,000.00 3.90%-4.00% 2020-12-4非保本浮 /至 动收益、净/否 2021-2-28值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2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3,300.00 3.75% 2020-12-9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9.56至2021-1-12产管理计划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 天理财添计利划进取1号人民币 50.00开放式净值 无固定期开放式固 /限 定收益类/否 净值型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公司对本次委托理财进行严格的评估、筛选,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AD8608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5月31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1月30日
(5)理财本金:2,000万元
(6)收益率: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提取60%,第一个封闭运作周期业绩计提基准为4.2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资产净值×0.5%÷当年实际天数
2、外汇掉期
(1)理财产品代码:无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3月1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7日
(5)理财本金:300万美元
(6)收益率:0.98%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无
3、外汇掉期
(1)理财产品代码:无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6月1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7日
(5)理财本金:300万美元
(6)收益率:0.9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无
4、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882807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6月2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日
(5)理财本金:3,000万元
(6)收益率:4.2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0.4%/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4%÷当年天数
5、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C43366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1月5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日
(5)理财本金:4,000万元
(6)收益率:3.75%,年化收益率超过3.75%的部分按9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6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60%÷3656、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C43406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2月23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日
(5)理财本金:5,000万元
(6)收益率:3.95%,年化收益率超过3.95%的部分按9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3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30%÷3657、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定开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代码:208212100328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4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2月28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3日
(5)理财本金:4,000万元
(6)收益率:3.90%-4.0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固定管理费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超额管理费扣除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后,产品实现的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4.00%,则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4.00%的部分,50%归投资人所有,其余50%作为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
8、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C43382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9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1月12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9日
(5)理财本金:3,300万元
(6)收益率:3.75%,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收益提取90%的业绩报酬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6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60%÷3659、天添利进取1号理财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2301180075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0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0日
(5)理财本金:50万元
(6)收益率:开放式净值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2020年11月23日(含当日)起执行优惠固定管理费率0.10%,2021年1月4日(含当日)起恢复原固定管理费率0.20%。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永续债、银行间或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ABN)等交易所及银行间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可转债、可交债、国债期货、公开募集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外汇掉期:金融衍生产品类。
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各类金融债券(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短期融资债、超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可转债、可交换债、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25号、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及其派发的权证、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
本计划还可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资管公司的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计划的投资范围不超过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且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资管产品)。
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定开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将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及资产管理产品,其中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需符合本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
天添利进取1号理财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存款、存放同业、拆借、回购、同业借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标准化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借贷、货币基金等符合监管认定标准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主要投资前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
(三)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将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的评估、筛选,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在投资理财产品期间,公司将密切与金融机构保持联系,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与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的理财产品购买程序办理事宜,并配备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根据本项授权进行的投资进行事后审计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4、公司上述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8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9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0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00)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金融机构,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成立间时法定人代表注(册万资元)本 主营业务 主要股东及是否为本实际控制人次交设易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月00262日年8黄炎勋 1,000,000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金券自销营售;;融为资期融货券公;司代提销供金中融间产介品绍;证业券务投;资证基券国份投有资限公本股司否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正常稳定,未发生较大变化。
其中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亿元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1,305.32 1,693.46 净资产 319.34 419.74 2019年1-12月(经审计)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5.91 70.01 净利润 21.88 27.09 (四)上述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公司已对上述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上述交易各方当事人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单位:元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15,618,538.94 4,394,457,999.43 负债总额 1,381,498,199.81 1,867,468,040.87 净资产 2,534,120,339.13 2,526,989,958.56 2019年1-12月(经审计)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719,951,333.20 -176,251,756.15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172,179,736.02元,本次委托理财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1.59%。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仅限于日常营运资金出现闲置时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带来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三)会计处理方式公司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由报表列报的项目“其他流动资产”分类调整至报表列报的项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中保本保收益产品依旧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五、风险提示
1、尽管委托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具有一定波动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拟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计划购买理财产品单笔金额或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金额: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1 信托理财产品 1,000.00 500.00 24.94 500.00
2 银行理财产品 84,531.48 75,632.58 777.17 8,898.90
3 证券理财产品 105,105.45 36,300.05 344.38 68,805.40
4 私募理财产品 12,000.00 6,947.00 46.79 5,053.00 合计 202,636.93 119,379.63 1,193.28 83,257.3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88,207.3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4.81%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3.43%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83,257.3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116,742.70 特此公告。
总理财额度 200,000.0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2日
重要内容提示:为配合国家环保督查的要求及支持黄埔区区域产业升级和区域城市规划调整的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按“政府收储”的模式,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之二地块收储。
就收储事项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近日与公司完成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收储权属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获得补偿款预计人民币602,171,218.75元。
签订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最终补偿款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更新改造面积、土地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费用、奖励款,按协议约定计算。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埔府函[2019]179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土地批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将公司广州厂所在土地纳入土地更新改造范围,政府相关部门采用“政府收储”的模式实施更新改造。
具体内容请见2019年7月2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厂土地纳入政府土地更新改造范围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号)。
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穗开更新函[2020]259号《关于同意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延期的复函》,公司广州厂土地纳入政府更新改造批复有效期延长9个月。
具体内容请见2020年6月4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厂土地纳入政府土地更新改造批复有效期延长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号)。
根据“土地批复”相关要求,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按“政府收储”的模式,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之二地块收储。
具体内容请见2020年11月24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号)近日,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与公司完成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议案》(详情请见2020年11月24日2020-071公告)。
1、同意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地块土地交由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收储。
2、同意按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的补偿金额收储,获得补偿款预计人民币602,171,218.75元。
签订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最终补偿款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更新改造面积、土地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费用、奖励款,按协议约定计算。
3、同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4、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与本次土地收储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的签署、办理相关资产转移等。
本授权有效期至本次土地收储的相关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止。
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11月24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宏昌电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5号)。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本次交易为政府土地收储行为,本次交易对方为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基本情况如下:交易对方: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法定地址: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66号交易对方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交易对方代理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云埔街道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本次交易地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之
二,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属于《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权属范围内,该证载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人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第十三条:即“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交地奖励款的方式进行改造,并依此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收储补偿款。
”计算补偿款。
经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两家专业评估公司对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宏昌电子地块(含本协议项下土地)按用地规划毛容积率2.5商业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取该两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本协议项下土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为7925元/平方米,按容积率2.5计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总地价为1,204,342,437.5元(60787.00平方米×7925元/平方米×2.5=1,204,342,437.5元)。
经核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补偿款总金额为:1,204,342,437.5元×50%=602,171,218.75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零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一)交易双方甲方: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代理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云埔街道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内容如下:为配合国家环保督查的要求及支持黄埔区区域产业升级和区域城市规划调整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穗府令〔2015〕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同意权属地按“政府收储”的模式实施更新改造,乙方同意实施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搬迁计划,将位于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乙方地段(60787.00平方米)土地(以下简称“本协议项下土地”)交由甲方收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收储补偿等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甲方保证其已取得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所需一切的授权,且没有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2.1乙方保证已取得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一切必要及合法的批准文件。
(详见附件)2.2乙方声明充分理解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和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政府职能部门为城市规划和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的需要收储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决定,并对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无异议。
2.3乙方保证拥有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合法处分权,且在收储补偿中充分保障乙方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2.4乙方如本协议项下土地涉及抵押、查封或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乙方应解除查封、注销抵押登记或征得抵押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同意。
2.5乙方项目改造范围内未纳入标图建库的90.95平方米用地,由权属人申请进行标图建库动态调整,调整后按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改造批复进行补偿。
2.6乙方交地前须自行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三条收储土地面积、位置乙方交由甲方收储的本协议项下土地位于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乙方地段,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权属范围内,该证载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人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收储补偿款4.1依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政府收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根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框架协议》(穗开土发储合同〔2020〕04号)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中第十三条:即“旧厂原土地权利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原土地权利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交地奖励款的方式进行改造,并依此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收储补偿款。
”计算补偿款。
经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两家专业评估公司对黄埔区云埔一路1号宏昌电子地块(含本协议项下土地)按用地规划毛容积率2.5商业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取该两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本协议项下土地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为7925元/平方米,按容积率2.5计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总地价为1,204,342,437.5元(60787.00平方米×7925元/平方米×2.5=1,204,342,437.5元)。
经核算:本协议项下土地用地面积60787.00平方米的补偿款总金额为:1,204,342,437.5元×50%=602,171,218.75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零贰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伍分)。
4.2本条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包括收储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租户清退,乙方拆卸平整本协议项下土地的费用以及乙方完成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等。
除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任何补偿项目及补偿款项。
本协议签订后或本协议项下土地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土地价款发生增减的,不调整对乙方的补偿款。
4.3补偿款支付条件4.3.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和建筑(构)物的权属证明原件(即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甲方在收到上述权属证明原件以及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资料(包括企业请款报告和企业开具盖章的收据)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的40%给乙方(下称第一笔补偿款)。
即第一笔补偿款为:602,171,218.75元×40%=240,868,487.5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捌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
同时,乙方应开展权属证注销、职工安置、租户清退及设备搬迁工作、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整理工作及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4.3.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个月内,乙方应当完成职工安置、租户清退、设备搬迁、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整理工作及权属证注销工作。
甲方在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并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资料(包括企业请款报告和企业开具盖章的收据)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的30%给乙方(下称第二笔补偿款)。
即第二笔补偿款为:602,171,218.75元×30%=180,651,365.6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零陆拾伍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陆角贰分)。
4.3.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乙方应当完成本协议项下土地的用地结案及本协议第5.2款约定的工作,并与甲方移交土地和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土地移交确认书》签订,且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请款资料(包括企业请款报告和企业开具盖章的收据)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下称第三笔补偿款)。
如未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未完成补录,则该部分用地对应的补偿款须扣减,扣减部分提存至完成标图建库后再另行支付或未纳入标图建库的面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下按照城市更新部门新出台的补偿标准另行计算土地补偿款。
未纳入标图建库的90.95平方米用地对应的第三笔款为:602,171,218.75×90.95÷60787.00=900,973.43元(大写:玖拾万零玖佰柒拾叁元肆角叁分)。
第三笔补偿款为:602,171,218.75-240,868,487.5-180,651,365.62=180,651,365.63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零陆拾伍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陆角叁分)。
4.3.4如本协议项下土地需进行土壤修复,乙方应根据场地调查结果,制定土壤修复时间计划并报送甲方备案,并加快推进本协议项下土地的土壤修复工作。
则本协议项下土地第三笔补偿款的付款时间调整为完成土壤修复取得环保部门批复,并向甲方移交土地和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本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乙方按整宗地完成交地的,甲方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第4.1款约定的商业用 途市场评估价的10%给乙方(下称奖励款)。
如未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未完成补录,则该部分用地不享 受奖励政策。
未纳入标图建库的90.95平方米用地对应的奖励款为:90.95×7925×2.5×10%=180,194.68元(大 写:壹拾捌万零壹佰玖拾肆元陆角捌分)。
整宗地奖励款为:1,204,342,437.5元×10%=120,434,24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 肆仟贰佰肆拾叁元柒角伍分)。
4.4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各项补偿款前,均应向甲方提供开发区财政局认可的、合法的、等额的票 据,否则甲方有权顺延请款时间至乙方提供上述票据止,甲方付款时间亦相应顺延,且甲方无需承担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5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账号:
7 第五条土地移交和管理 5.1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12个月内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即乙方在 年月日前向甲 方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
考虑本协议项下土地存在需进行土壤修复的可能,若乙方因土壤修复原因无 法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交地,应在签订本协议后10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延迟交地书面申请,制定相应 的土壤修复及环保部门评审(含环保部门批复时间)计划,经环保部门认可后,甲方按照环保部门认可 的计划确定交地时间书面回复乙方,相应的交地时间顺延至土壤修复完成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乙方向甲方移交土地时,双方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乙方因为需要完成土壤修复从而未能在本 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交地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第4.3.4款约定的交地奖励款。
5.2在双方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前,乙方应完成本协议项下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注 销、租户清退、职工安置及设备搬迁、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地整理 修复与围蔽等工作,并负责清运建筑垃圾、余泥、渣土,迁移、清除本协议项下土地范围内属于乙方的 各类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负责本协议项下土地的消防、安全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在实施本条约定工作 时,因事故造成自身、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处理事故后续事宜。
5.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设置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确保本协议项下土地未被任何第
三 方非法侵占(甲方书面同意租借土地的情况或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使用除外)。
在向甲方移交本协议 项下土地时,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第5.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交付,保证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 何产权纠纷,未被任何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未设置抵押、出租等权利,未被任何第三方非法侵占 或合法占有(公共市政工程占用的除外)。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移交本协议项下土地。
6.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6.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权 属证明材料原件,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上述权属证明材料的注销手续。
6.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补偿款免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本协议 项下土地是属于因中央环保督查和城市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收储和政策性搬迁的书面证明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本协议内的补偿款。
7.2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因本协议项下土地收储补偿而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但 甲方须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和提供相应免税证明。
7.3乙方应按本协议第5.2款约定条件向甲方移交土地。
乙方在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 整理修复土地时,应注意施工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 须承担任何责任。
7.4乙方应按本协议第5.3款约定条件向甲方移交土地,不得在本协议生效后与第三方签订以本 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为标的的合同,设置权利负担,或重新利用该等财产进行 投资。
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属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存在争议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自行 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费用。
甲方有权在第三笔款中暂扣(提存)存在权属争议面积的补 偿款,待争议解决后,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7.5乙方承担在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前在本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上发生的相关水 费、电费、电信费、有线电视费、煤气等专业管线使用费并报停使用。
7.6乙方与第三方因本协议项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含政策性搬 迁奖励和追加补偿)等事项引起的一切争议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及费用。
7.7为了确保按期交地,乙方应按土地原使用功能进行区域划分开展土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和 修复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当期应付未付补偿款的1‰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
8.2乙方的违约责任 8.2.1乙方未按本协议第4.3.1款及第4.3.2款约定向甲方移交权属证明原件并办理权属证明材 料注销手续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已收取补偿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如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告注销或对权属文件进行注记。
8.2.2如因为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1款约定的交地时间向甲方移交土地的,每迟 延一天,应按已收取补偿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2款约定的交地条件向甲方移交土地,造成甲方对受让人或土地新开 发建设方违约的,则由乙方在三十日内,负责采取及时清退、搬迁、拆除、清运、迁移、清除、修复等补救 措施,如乙方逾期或拒绝采取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 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费用。
8.2.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款的约定的,利用本协议项下土地设置抵押、出租等 他项权利或对外投资的,乙方应自行采取涂销抵押、解除出租、解除对外投资等措施将本协议项下土 地恢复到符合本协议第5.3款约定的状态。
在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土地恢复到 符合本协议第5.3款约定的状态之前,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1款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基数, 按日利率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5乙方未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第7.5款的约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造成 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8.3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9.4款的保密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补偿款总 额的20%作为违约金。
8.4乙方(如有)应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在 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抵扣。
8.5如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累计应承担违约金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的20%的,甲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承担前述各款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额补偿款 项,乙方自行承担其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与保密条款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一方不能合理 控制且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事件。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 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 续时间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决定如何执行本 协议。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9.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 得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披露给第三方(乙方因法律法规规定应 公开或公告的除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 不受时间限制。
双方应与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或雇员约定,要求该工作人员或雇员同样以谨慎的态 度、严谨的方法进行保密工作,防止保密信息或相关信息泄露、公布和传播。
双方对于其工作人员或雇 员的泄密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协议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约定进行变更。
变更本协议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2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10.3本协议各方依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对 方之时起解除。
10.4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通讯和送达 11.1通讯是指本协议各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决定、指令、同意、证明等各类书 面形式的函件。
11.2通讯由专人递送的,各方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由特快专递递送的,各方签收后视为已送达; 由传真递送的,传真到达对方之日视为已送达;由电子邮件递送的,电子邮件成功发送时视为送达。
11.3本协议各方变更通讯递送地址、联系人、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 另一方按本协议上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送的文件,均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代理人工作职责 甲方代理人代理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甲方权利、履行甲方义务,对乙方的收储补偿等工作进行全 程跟进和监督,并负责本协议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及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本协 议项下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它 14.1本协议项下土地收储面积,以产证证载土地面积为准,并按本协议项下的补偿标准相应调整 补偿款。
14.2甲、乙双方同意,若土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同意土地环 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所需资金在第三笔补偿款中扣除,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若出现上述情形,则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的时限缩短至180个工作日,本协议所约定的土地环 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或修复工作承担方相应做出调整。
14.3本协议一式十一份,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甲方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执五份(含送相关部门送审、 备案),甲方代理人二份,乙方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埔区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政府收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 复》;
2、权属证扫描件(即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4041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土地收储为配合国家环保督查的要求及支持黄埔区区域产业升级和区域城市规划调整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穗府 令〔2015〕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 〔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 府规〔2019〕5号)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宏仁企业集团四号地块旧厂改造项目实施 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实施。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司生产已集中到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公司总部机构已于 2019年12月由该地块搬迁至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728号保利中创孵化器3号楼212室办公,本次 土地收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将取得相应补偿,筹措到发展资金, 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土地收储所获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收储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在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后,相关土地及资产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广 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收储所获补偿款扣减归属于土地移交过程的职工安置、停工损 失、设备搬迁工作、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收储成本后转入资产处置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并作 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六、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收储补偿款的支付为分期支付,且约定了支付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若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完 成相关各项工作,存在约定时间内不满足支付的可能,存在公司将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或足额收到 款项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
5、土地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0-065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4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上投资决策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4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存款方式或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上投资决策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详见本公司2020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根据上述决议及授权事项,现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购买银行定期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购买金额(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 起息日 到期日 产品期限 产品类型 购买日期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 1.65% 2020年12月10日 2021年3月10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年12月10日 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跟踪所购买产品的进展,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通过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序号 受托方 产品名称 购买金额预期年化收益 (万元) 率 起息日 到期日 产品期限 产品类型 购买日期 是否已赎回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结构性存款 5,0005,000 1.00%-3.70%1.50%-4.10%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01月21日2020年04月20日 91天 保证收益型 90天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19.12.312020.01.21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6.123288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5.616438万元)
3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定期存款 支行 11,0004.00% 2020年02月03日2020年08月03日 六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2.03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220.091667万元)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5,0001.00%-3.75%2020年02月21日2020年05月21日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5,0003.85%-3.9295%2020年03月02日2020年09月02日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5,0001.00%-3.65%2020年03月31日2020年06月30日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 9,0001.50%-3.90%2020年04月24日2020年07月28日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4,0001.00%-3.55%2020年05月21日2020年08月21日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结构性存款 4,0001.48%-3.6%2020年06月01日2020年08月31日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5,0001.5%-3.082%2020年06月30日2020年09月30日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8,0001.5%-3.0275%2020年07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 90天184天91天93天92天91天91天92天 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02.212020.03.022020.03.312020.04.242020.05.212020.05.272020.06.302020.07.28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3.218493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99.107945万元)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45.5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80.260274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35.791781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31.912329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37.808219万元)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59.484932万元) 12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定期存款支行 11,0003.60% 2020年08月04日2020年11月04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8.04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99.092491万元)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2.90% 2020年08月21日2020年11月21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8.21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29.066667万元) 1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1.65% 2020年08月31日 2020年11月30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8.31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16.500000万元)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5,0001.65% 2020年09月02日 2020年12月02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09.02 是(全额赎回,获得收益20.625000万元)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5,0001.5%-3.0295%2020年09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 91天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09.30 否 1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1,2001.5%-2.93%2020年10月27日2021年01月27日 91天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10.27 否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单位“益存通”结构性存款20203,8001.65%-3.5%2020年12月042021年03月04日 3个月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20.12.02 否 年第809期 日 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定期存款 4,0001.65% 2020年12月102021年03月10日 三个月 定期存款 2020.12.10 否 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为14,000万元(含本次),其中委托理财10,000万元,购买的银行定期存款金额为4,000万元。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3债券代码:136749债券代码:150049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债券简称:G16博天债券简称:17博天01 公告编号:临2020-117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1,337.3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 诉讼案件共计66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1,337.39万元。
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追偿 权纠纷等。
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及2020年8月4日分别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其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 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3执恢259 号,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的银 行存款52,901,381.47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 笠钧应支付的罚息;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 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 钧天投资、赵笠钧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 资、赵笠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二)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内0206民初73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73,515元及 利息;
(2)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函费用15,500元;
(3)驳回原告的 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39元,由原告负担12,516元,由被告负担53,023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内0625执1000 号,具体通知如下:
(1)向原告支付案款5,733,429元;
(2)向原告支付调解书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 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6元,保全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56,067元。
(四)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 令(2020)皖0802执1612号,具体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41,880元及利息或 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执行通知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16,284,400元;案件受理费125,05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057元;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申请执行费 85,057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66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11,337.39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66例,涉及金额为11,337.39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涉及金额为0元。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收到应时诉间文件收文到件应时诉间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程序阶段 案件标的(元) 1(民20初20)5京21101号182020/8/24 采购合同纠纷 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 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已判决 8,351,684.60 2(民20初20)1晋20709号812020/9/7工建设合工同程纠施纷山有西六限建公司集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开审庭已16,941,002.00 3(民20初204)4皖681号1242020/11/12建工设合工同程纠施纷格有丰限环公司保工程博全天椒环县境住集房团和股城乡份有建限设公局司一开审庭已5,971,146.59 4(民20初201)9京25201号012020/11/12房同纠屋纷租赁合北管理京有昆限庭公资司产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开审庭已 14,824,562.30 (2020)辽0213 建设工程施上海傲江生态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民初4106号2020/11/13工合同纠纷环境科技有限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 公司 一审未开庭 7,189,610.52 (2020)浙0411 建设工程分浙江金佰利环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已10,193,623.4 6民初4453号2020/11/20包合同纠纷境科技有限公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开庭
9 司 限公司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山东泰开电控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采购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7,959,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814.6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8民初5211号, 判决如下:
(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422,150元及截止至2020年9月1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02,623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及保险服务费13,5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02元,减半收取计35,401元,由原告负担12,628元,被告一负担22,773元。
(2)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16,941,002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欠付工程款12,532,572元,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1,253,257元以及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该权利全部实现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未拆除三钢工具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拆除之日止的三钢工具租赁费及其利息损失;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山西省平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981民初1207号,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存款1,50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3)与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29,146.59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42,00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4)由被告
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与本案诉讼法律事务相关的鉴定费等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4)与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层和10层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9,575,693.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8层提前退租应支付的免租期租金1,191,388.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8层提前退租应支付的违约金160,897.32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9层和10层欠付租金应支付的滞纳金,共计3,806,583.98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5)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66,870元;
(2)判令被告一就欠付的上述诉请一下工程款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利息损失384,207.05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991,013.47元、催收差旅及人工费347,520元;
(4)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诉请一下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213民初4106号,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6)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①案件当事人原告方: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二: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②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216,123.19元;
(2)判令被告一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原告工程补偿款3,14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362.85元;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报酬1,333,33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804.11元;
(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在其欠付被告一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6)判决确认原告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及工程补偿款就本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20-052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委托理财受托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53,052,600.00元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外汇掉期、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22号、2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定开理财产品、天添利进取1号理财计划●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一年●履行的审议程序: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拟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计划购买理财产品单笔金额或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一)委托理财目的为进一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产品 名称 类型 投资及金额预计年化预计收产品 结是否收益构构成 产名品称收益币(万元)收益率益金额期限类型化关联 种 (万元) 排安交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人民币理计划 2,000.00 4.20% 2020-12-1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36.60至2021-5-31产管理计划 中国银行浙银行 江省分行 理财产品 外汇掉期 美元300.00 0.98% 2020-12-
1 0.72至 外汇掉期/否 2021-3-
1 中国银行浙银行 江省分行 理财产品 外汇掉期 美元300.00 0.90% 2020-12-
1 1.35至 外汇掉期/否 2021-6-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3,000.00 4.20% 2020-12-2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56.70至2021-6-2产管理计划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4,000.00 3.75% 2020-12-2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11.55至2021-1-5产管理计划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5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5,000.00 3.95% 2020-12-2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41.16至2021-2-23产管理计划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 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人民币定开理财产品 4,000.00 3.90%-4.00% 2020-12-4非保本浮 /至 动收益、净/否 2021-2-28值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理财产品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2号集合资人民币产管理计划 3,300.00 3.75% 2020-12-9固定收益类集合资/否 9.56至2021-1-12产管理计划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银行理财产品 天理财添计利划进取1号人民币 50.00开放式净值 无固定期开放式固 /限 定收益类/否 净值型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公司对本次委托理财进行严格的评估、筛选,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AD8608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5月31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1月30日
(5)理财本金:2,000万元
(6)收益率: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提取60%,第一个封闭运作周期业绩计提基准为4.2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资产净值×0.5%÷当年实际天数
2、外汇掉期
(1)理财产品代码:无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3月1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7日
(5)理财本金:300万美元
(6)收益率:0.98%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无
3、外汇掉期
(1)理财产品代码:无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6月1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15年11月27日
(5)理财本金:300万美元
(6)收益率:0.9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无
4、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882807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6月2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日
(5)理财本金:3,000万元
(6)收益率:4.2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0.4%/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4%÷当年天数
5、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C43366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1月5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日
(5)理财本金:4,000万元
(6)收益率:3.75%,年化收益率超过3.75%的部分按9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6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60%÷3656、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C43406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2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2月23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2日
(5)理财本金:5,000万元
(6)收益率:3.95%,年化收益率超过3.95%的部分按9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3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30%÷3657、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定开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代码:208212100328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4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2月28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3日
(5)理财本金:4,000万元
(6)收益率:3.90%-4.00%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固定管理费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超额管理费扣除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后,产品实现的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4.00%,则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4.00%的部分,50%归投资人所有,其余50%作为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
8、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C43382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9日
(3)产品到期日:2021年1月12日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9日
(5)理财本金:3,300万元
(6)收益率:3.75%,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收益提取90%的业绩报酬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6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60%÷3659、天添利进取1号理财计划
(1)理财产品代码:2301180075
(2)产品起息日:2020年12月10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限
(4)合同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0日
(5)理财本金:50万元
(6)收益率:开放式净值
(7)支付方式:银行根据合同直接扣款
(8)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9)理财业务管理费:2020年11月23日(含当日)起执行优惠固定管理费率0.10%,2021年1月4日(含当日)起恢复原固定管理费率0.20%。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安信证券添添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永续债、银行间或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ABS)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ABN)等交易所及银行间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可转债、可交债、国债期货、公开募集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外汇掉期:金融衍生产品类。
招商资管瑞丰双季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各类金融债券(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短期融资债、超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可转债、可交换债、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财通证券资管月月福21号、25号、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及其派发的权证、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
本计划还可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资管公司的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计划的投资范围不超过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且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外的资管产品)。
龙盈固定收益类G款59号三个月定开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将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及资产管理产品,其中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需符合本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
天添利进取1号理财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存款、存放同业、拆借、回购、同业借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标准化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借贷、货币基金等符合监管认定标准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主要投资前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
(三)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将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的评估、筛选,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在投资理财产品期间,公司将密切与金融机构保持联系,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与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的理财产品购买程序办理事宜,并配备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根据本项授权进行的投资进行事后审计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4、公司上述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8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9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0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00)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金融机构,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成立间时法定人代表注(册万资元)本 主营业务 主要股东及是否为本实际控制人次交设易专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月00262日年8黄炎勋 1,000,000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金券自销营售;;融为资期融货券公;司代提销供金中融间产介品绍;证业券务投;资证基券国份投有资限公本股司否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正常稳定,未发生较大变化。
其中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亿元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1,305.32 1,693.46 净资产 319.34 419.74 2019年1-12月(经审计)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5.91 70.01 净利润 21.88 27.09 (四)上述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公司已对上述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上述交易各方当事人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单位:元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15,618,538.94 4,394,457,999.43 负债总额 1,381,498,199.81 1,867,468,040.87 净资产 2,534,120,339.13 2,526,989,958.56 2019年1-12月(经审计)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719,951,333.20 -176,251,756.15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172,179,736.02元,本次委托理财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1.59%。
(二)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仅限于日常营运资金出现闲置时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带来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三)会计处理方式公司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由报表列报的项目“其他流动资产”分类调整至报表列报的项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中保本保收益产品依旧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五、风险提示
1、尽管委托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具有一定波动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仍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拟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本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计划购买理财产品单笔金额或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且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金额:万元 序号 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 实际收益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1 信托理财产品 1,000.00 500.00 24.94 500.00
2 银行理财产品 84,531.48 75,632.58 777.17 8,898.90
3 证券理财产品 105,105.45 36,300.05 344.38 68,805.40
4 私募理财产品 12,000.00 6,947.00 46.79 5,053.00 合计 202,636.93 119,379.63 1,193.28 83,257.3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88,207.3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34.81%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3.43%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83,257.3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116,742.70 特此公告。
总理财额度 200,000.0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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