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网络用语和谐是什么意思

用语 4
A14专栏 核心话题 社会治理必须适应互联网思维 中国目前有6亿网络用户,9亿手机用户。
互联网以其开放性、交互性、即时性以及网络权利的平等性使得它具有一种难以控制的生命力,它颠覆了传统政治方式和政治过程的隐秘和封闭,使政府单方面控制和垄断信息越来越难。
网络为公众的政治参与营造和发展了新的公共空间、途径与方式,使以往在传统大众传媒无法实现的个人表达和言论自由得到展现,被压抑的参与热情重新得到了释放,从而提高了民众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增加了公众的话语力量,并创造了一种全新的对政府的网络监督模式。
与多数国家相比,这点在中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转型国家,而且是世界上的转型国家中独一无二的超大型国家。
转型的多重性、复杂性易导致任一细小的事情都会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件,而政府治理手段的落后以及对网络的严重不适应,更加剧了这一过程的政治化。
从整体社会到多样社会 中国改革已走过30余年。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转型过程。
改革前,中国是一个“整体性社会”,现在则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社会”,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观念多样化。
在这种多样化面前,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法规、管理手段与方式还很不适应。
因为形成于“整体性社会”的政府治理理念、法规和方式方法等,虽然有时也披上一件现代化的“外衣”,但骨子里仍是陈旧的。
政府更多地重管控而轻服务,各级官员习惯于用管理、管控的传统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法规和制度多是从方便管理者角度来设计的,公共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沟通协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手段单一等。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社会,政府天然倾向于垄断信息,只不过在有些国家,有相当完备的法治强制政府信息公开,政治过程公开。
但在中国,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层次低,约束力弱,因此,政治过程、政府运作及对社会的管理,以前习惯于不公开和不透明,从而,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信息不对称,民众并不知道其中发生的事情,即使有传媒,也只是一种单向度的传播,其任务 文/邓聿文 作者为独立学者 互联网舆情成为整个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是中国在转型时期的特定社会现象。
是把信息“推”给对象,采取的是“灌输”和“宣传”的方式。
这种情 况下,民众无从选择,只能被动接受加诸于自己的结果,当然更谈不上有效监督政府。
但网络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对此种状况提出了挑战。
网络引入了外部视角,提升了大众权益,它从技术上为大众的政治参与营造和发展了新的公共空间、途径与方式,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网络监督模式。
传统的监督基本上是一种间接监督,在其过程中,时间和信息的损耗在所难免,加之体制缺陷以及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监督效力比较有限。
而网络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出现,创造了一种更为直接、快捷的监督渠道,扩大了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公民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主体地位,甚至构成了民主的某种形式。
近年兴起的“网络问政”就是大众直接参与政治的体现。
从实际效果来看,从早年的“孙志刚事件”,到“我爸是李刚”事件,再到“邓玉娇事件”,以及“微博打拐”、微博反腐,等等,大凡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的公共问题和事件,都是最先由网络发起或主要有网络参与的。
因此,网络已经取代传统媒体,发挥着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作用。
对于互联网给社会带来的这种全局性的变化和挑战,客观地说,政府也在努力适应,充分利用网络,传达政策意图,改善政府形象,拉近与群众距离。
例如,近年来每年的两会,各级政府首脑,在两会前后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和互动,政府也会设置议题和议程,让大众参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利用网络,直接听取民意,完善议案和建议。
很多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倒逼政府回应,并最后达 成一个相对圆满的解决效果。
这些都值得肯定。
尽管如此,总的来说,多数政府部门和官员尤其是基层政府和官员并没有认识到网络的独特功能和它所创造的全新监督模式而起的积极作用,缺乏互联网思维,把它变成政府工作的得力工具,而是过分看重其负面效应,把网络民意和网络监督看作洪水猛兽,不愿接受网络监督,甚至妖魔化网络监督,或者把“网络问政”作为一种作秀的道具和长官意志的点缀。
特别当网络民意触及到政府和官员的切身利益时,还可能出现采取专政手段打压网民的情况。
作为一个舆情表达和互相交流的平台,网络确实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应,尤其当一种舆情以负面性、解构性的方式而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因为发泄私愤而产生语言暴力时,其负面效应会放大。
这个时候,对网络民意就要加强疏解和引导,分清恶意和无意。
对一些明显恶意的网络谣言,要进行清理打击,但对由于信息混沌而导致的误解、埋怨甚至泄愤,政府有责任及时公布信息,若政府自己不清楚,也要向民众做出解释说明,总之要及时回应,搞清民众的诉求是什么,而切忌一股脑儿地打压,以敌对思维对待之。
在当前因征地拆迁、国企改制、城市化、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群集的情况下,要学会做群众工作,就必须妥善处理网络民意。
堵不如疏 有关学者对近几年互联网现象的跟踪研究发现,网络上比较难以管理的各类跟帖、论坛发言、微博与博客等令官员们害怕同时也是不可能完全控制的平台,有几类网民比较活跃:第一种是少数网民使用粗俗、下流、反动的语言污蔑他人,攻击政府与公职人员,散布不负责任的流言,这类人数有限,但能量不低,从动机上分类,此类网民又可分为怀有某种目的和纯属发泄两种。
有目的一类包括接受了任务的公关公司、徇私报复他人者,也就是网络水军,以及有政治目的的个人与组织。
第二种是目前活跃于微博、博客、评论与论坛的网络“知道分子”、意见领袖、网络化的专家学者与网络写手,这类网民成为网络上非主流中的主流,对主流媒体拥有巨大的 资本之道 防止以“注册制”之名行审批之实 “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这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要求,这也是总理在年内第二次对股票发行注册制表态,尤其从这次的措辞来看,紧迫感十足,估计年内出方案的可能性很大。
近10年来,本人一直在各种场合奔走呼吁改革“权力发审”和改革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建议让“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分开,让权力和利益分开,避免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以保障监管到位和保证上市公司质量,让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完善。
但“让监管者放弃权力发审是需要从灵魂深处爆发一场革命”,可见阻力和难度之大。
毕竟放弃权力发审就意味着动了既得利益集团和权贵资本的奶酪,也会动摇一些衙门的利益,这需要勇气。
但从这届政府的行事魄力来看,对股票注册制改革我还是乐观的,关键是执行不要走样。
对于注册制改革,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似乎没有中央和高层那么积极,只是在郭树清时代曾有过关于“IPO不审行不行”讨论,但后来也不了了之,而且证监会曾对外明确表态,核准制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权力,在《证券法》未修改之前不能违背。
文/苏培科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注册制需要司法追溯、赔偿机制、集体诉讼制度和退市机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册制效果就难以发挥。
可是到现在为止《证券法》依然界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从总理的表态和三中全会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来看,中央和高层是推着证监会改革权 力发审和实施真正市场化的注册制。
之所以中国股市如此重视注册制改革,主要因为权力发审是A股市场诸多病灶的“万恶之源”。
行政主导下的额度制、审批制、核准制,可能初衷是好的,是想选择优质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质公司上市圈钱,是想让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但实际情况与父爱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行政主导下的权力发审不但没有选出优质的公司,反而成了权力寻租的温床,各种带有财务欺诈的公司通过形形色色的公关,纷纷高价上市圈钱,拿了好处的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这些问题公司却成了打不得、骂不得的保护对象,对媒体揭露出来的“坏孩子”,只用低廉的处罚成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过低的违规成本恰恰又默许了他们的胡作非为,结果扭曲了各种市场化的功能,成为阻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障碍。
如果A股权力发审不改,不对发审委员的行为加以约束,A股市场则很难建立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和构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遗憾的是,这些年证监会一直迷恋权力审批而不愿放手,发审委改革的步伐非常缓慢。
现在,高层一再施压和强调 编辑/陈伟美编/李琼校对/汪岚chenwei@2014.11.24CHINABUSINESSJOURNAL中国经营报 影响力,往往能够在网络上制造话题、“引导舆论”。
第三种则是以引起公共关注的社会事件为主的“网络上访”,由于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加上“上访不如上网”这种微博语录的广泛传播,通过各种途径在网络上制造舆论,以引起社会关注,达到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现象逐年增多。
据统计,过去几年发生的较大的网络事件,有37%属于这类。
当然,这类事件背后的推手往往还是前两类人士,有些还得到主流媒体(指门户网站与新闻网站)的支持。
针对上面三种情况,传统的以“封”与“引”为主的做法已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该研究建议,与其成天派人24小时盯着网络,防这防那,疲于奔命,不如化堵为疏,让网络成为政府工作的帮手,密切联系群众的推手。
但前提是政府需要端正对网络的认识,平等地与网民交流。
领导干部不但要“触网”,还要真正像了解自己辖区的社会一样去认识网络,对网络作一些调查研究,“实地考察”。
网络的可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身的应对失误造成的。
政府不能及时有效对网络事件做出妥善回应与处理,决策层与虚拟网络社会严重脱节,这使得政府的处理不但起不到舒缓矛盾的作用,往往还会对激愤中的网民“火上浇油”。
自去年政府加大对网络谣言和大V的清理打击力度,但应该看到,这种管理方式只是暂时把网络矛盾压制下去,而非是消解矛盾,所以它并非是治本之策。
要化解互联网对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乃至敌意,政府就必须将网络纳入社会治理中,作为社会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善治的角度对待互联网及网络民意。
所谓善治,本质上是政府通过与公民平等沟通、共同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衡量一个政府善治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参与、公正等,中国学者俞可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还加上廉洁和稳定两条。
从上述善治的定义和标准来看,善治根本上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以及公民对其权利的自觉,否则,政府治理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很显然,中国现阶段的一些政府部门治理 尚未达到善治程度,但善治的某些特征,如透明、回应、参与,却在“网络问政”中具备。
在中国,网络之所以比其他国家所起作用要大,对政府的挑战要强,以及民众通过网络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发声,有两个基本原因:一是人们的公民意识在改革中成长起来,他们迫切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来确保自己得自改革开放的财富和权利不会被强势集团剥夺;二是现实中的一些政府部门施政行为不透明,没有提供民众参与的渠道和平台,民众无法通过参与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维权的代价太大。
了解到这一点,如果政府也堵死网络参与的渠道,不让民众在网络上表达,并通过这种表达,形成一种对政府的压力机制,从而改善政府治理,虽然可能一时会求得网络民意的清净,但这不过是将网络民意转移出口,从网上转到地上而已。
政府应积极互动 最近几年来,在应对网络民意和网络参与上,如前所述,也不能说政府没有一点进步。
各级政府都在摸索管理办法和互动方式,像网络发言人的出炉、网络新闻发布会的召开、网络举报渠道的拓宽,网络会议,各级领导干部的网上访谈和在线交流,等等,丰富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见解,以及政府听取民意,接受民众监督的途径和渠道。
某种程度上,政府以尊重民意、提高执政能力为中心的应对网络舆论新机制正在形成;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权利与责任平衡的“网络公民”也在走向成熟。
假如这样发展下去,将会比较显著地改变目前的执政方式。
但目前这种良好的现象仅仅是初步的,与此相伴随的是政府对网络粗暴的管理方式,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漠视,尤其在基层治理,这种情况很明显。
政府治理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持续协调全面的互动过程。
要实现善治,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官民互动的合作网络,这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网络虽然客观上为人们的参与提供技术手段,但它毕竟只是个技术平台,“问政”能否可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取决于政府对 网络民意的态度,政府的权力运行方式本身改变的程度,以及政府是否愿意把网民作为和自己平等的伙伴看待,是否愿意接受网民的监督,等等。
假如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网络参与和问政充其量不过是一种点缀,起不到实质改善政府治理的功能。
鉴于近几年网络谣言流行,并影响社会生活,政府也开始以法治网了,将法治思维应用于网络管理,这是一个进步。
然而,必须强调,“以法治网”不是把网络管死,“以法治网”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法治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对社会宽松对网络就要严厉,不是把法律当作棍子使用,借助法律来压制网络民意和网络参与。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社会,但它具有现实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完全是虚的东西,或者说,虚拟的背后,是实实在在的民意期盼。
所以,在用法治规范网络秩序,减少网络谣言及其他各种不利网络发展的事情的同时,一定要分清言论自由与利用言论犯罪的界限,要对在网络上践行言论自由、理性言说的网民加以区分与保护,否则,就变成用法律打击网民。
另外,也要慎重对待用“上网”代替“上访”的网民。
人们有问题不去“上访”而“上网”,无非是希望借助虚拟的平台找到同情与共鸣,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出手帮他们解决问题。
无论从国家还是地方的整体利益与和谐来讲,这都是好事。
所以,绝对不能像对待捣乱分子那样对待这类上网访民,不能一见访民上网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他们的帖删除掉,应该设立相关网站(例如网上上访中心)与机构,认真面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并试图去解答和解决他们的问题。
互联网舆情成为整个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是中国在转型时期的特定社会现象。
要想网络成为政府社会治理的一个工具,发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政府就必须有互联网思维,按照网络的特点去使用和管理网络,无疑,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上升为执政理念加以保护,提高行政透明化的力度,创造条件,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只有对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社会才能出现真正和谐稳定的局面。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信证监会也会很快拿出注册制改革的方案,但很有可能是“中国式注册制”,即打着注册制的幌子依然行权力审批之实,而且已经多次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放风:“注册制条件还不成熟“”注册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注册制并非不审”等等,似乎已经为“中国式注册制”埋下了伏笔。
其实,中国股市完全可以搞注册制,注册制与核准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我们现行的核准制就是实质性审核,上市与否都是证监会的发审委说了算,而注册制是监管部门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监管部门拥有拒绝注册的权力,但拒绝注册得有理有据。
实质性审核与形式审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判断,虽然上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明确不再搞价值判断,但到目前为止新股发行依然在搞价值判断和行政管理。
如果这次注册制改革再不彻底,对A股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中长期发展都会带来阻碍。
当然注册制也不是没有任何的实质性审核,只是证监会不做实质性审核,证监会只负责监督之职,但实质性审核是由交易 所和中介机构来承担的。
所以说,注册制并非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反而合规监管更加严格,除了要求发行人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还得回答主管机关层出不穷询问,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作假,一旦发生欺骗,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种诉讼赔偿,同时还得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其实约束条件更多了,虽然只要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请上市,但必须要有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力举荐,才能够“注册”成功。
而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严惩造假者和“帮凶”(中介机构),给他们罚以重金,以补偿受害者的利益。
显然,注册制需要司法追溯、赔偿机制、集体诉讼制度和退市机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册制效果就难以发挥。
尤其在目前《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政核准IPO的环境下,A股启动注册制除了要尽快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文之外,也可以提前为注册制作铺垫和准备,比如在目前中国的证券法框架之 下,其实照样可以改革证监会的权力发审机制,新股发行制度改向市场化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障碍。
虽然现行的法律是按照证监会发审委制度来建立的,法律赋予了证监会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审核股票发行的权力,但如果按照核准制的原则来执行,发审委完全可以不用实质性的审核,证监会的职责是合规性审核和监督,完全可以将价值判断的审核权力交给交易所,让其分担实质性审核的第一道闸门,让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证监会发审委按照程序的合规性来行使最终的否决权,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只有将最终责任分摊到位之后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如果证监会继续大包大揽地搞行政审批,理论上发审委就要承担最终的责任,但在目前证监会发审委只承担权力审批而不负最终责任,新股的问题和责任追究是缺失的,这也正是中国股市低成本圈钱、上市公司IPO冲关的根源所在。
当务之急,在注册制改革之前应强化A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提高IPO违规成本、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和完善投资者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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