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HEDAILY2014年8月16日
今日评论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还有一些可以期待的“延伸意义”,比如可为收缴房产税提供依据和保
障,缓解基层政府“土地财政”的压力,也会对公众最期待的“反腐”和降低房价,起到一定的促
进作用。
(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
A04、A05版)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只是反腐 □本报评论员岳建国 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够正式出台,就为征收房产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为“暂行条例”),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啥?“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 明”中这样概括:“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以期待的“延伸意义”。
比如可缓解基层政府“土地财政”的压力,可以进一步明晰农民的不动产产权,也会对公众目前最期待的“反腐”和降低房价,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基于目前的分税体制,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就是“经营土地”,这是造成各类开发区泛滥、中小城市无序扩建、野蛮拆迁、房地产过热的主要原因。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改变以往对房产的“一次性收税”为年年收取房产税,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探讨的出路。
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够正式出台,就为征收房产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就会有效改变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不正常局面,当然,也会让那些因“房产不升值而且还得年年纳税”的多房或炒房者放弃炒房,从而使房价回归理性。
目前农民遇到的许多问题,都与土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模糊有关,也与缺乏权威部门的登记有关,导致这些不动产在承包、转 租、交易、公益或商业征用赔偿、拆迁等问题上发生纠纷。
而且众多农民宅基地房产因为没有房产证而无法贷款。
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们自愿把承包或拥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后,就等于重新进行了一次确权,也为进一步清晰农民不动产权属打下了基础。
这实际上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产权。
当然,“暂行条例”也具有一定的反腐功能。
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涉嫌腐败的案件当然也是案件,司法部门当然有权去查询、复制相关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为证据。
当然,房产等不动产是私人财产,所以“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的,不予强制。
这样,涉嫌贪腐的房产就有可能不去登记。
但我们不必为此遗憾,因为反腐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公务人员财产公开”这样的专门法律去解决。
而“暂行条例”不是“反腐败法”,也不是万能钥匙,我们不必在这方面寄予过高期待。
既然是“暂行条例”,那肯定会有一些不足,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界公众的意见,就是为了弥补其中的不足。
只要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能够群策群力拿出更科学更公平而且更具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那么,最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会比现在更合理、更完善。
A03 众议 责编赵志疆美编冯帅邮箱dhbjrgd@ 大河微评 新闻+短评至dhbjrgd@手机短信参与 【据《新京报》报道,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被撤职,市长刘长春被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日前记者发现,刘长春与张德祥都已低调复出。
】 西西里:对于公众来说,官员任命所受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官员免职,而前段时间接连发生的“带病复出”事件,无疑使公众对官员任命程序的本身产生了质疑——为什么那些曾经的“问题官员”早已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异地为官,这样的官员任命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 张贵峰:张德祥和刘长春所受处分均是“撤职”,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撤职”的处 分期限为24个月,并规定“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这意味着,上述两名官员目前事实上仍在处分期内,尚未被“解除处分”。
张、刘两人在尚未解除处分情况下,便重新复出,显然存在“提前违规复出”嫌疑。
王杰:面对“问题官员”,我们似乎没有必要继续咬文嚼字于“辞职”、“免职”、“撤职”的差别,实际上,这也正是少数人热衷于在其中做“文字游戏”的一个因素所在。
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离开现任的职位,我们所能看到的结果都是官员已经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那么,在他们重新异地为官之际,我们也有必要知道,他们是否已经重新具备了这样的能力?换句话说,纵使“问题官员”有资格也有能力重新复出,起码也应该公开其中流程,使公众看到其依据所在。
实际上,这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早有明确规定——党政干部的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身体健康”的尚且要履行公示,“带病复出”岂能置之制度之外?
(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
A04、A05版)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只是反腐 □本报评论员岳建国 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够正式出台,就为征收房产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为“暂行条例”),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是啥?“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 明”中这样概括:“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以期待的“延伸意义”。
比如可缓解基层政府“土地财政”的压力,可以进一步明晰农民的不动产产权,也会对公众目前最期待的“反腐”和降低房价,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基于目前的分税体制,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就是“经营土地”,这是造成各类开发区泛滥、中小城市无序扩建、野蛮拆迁、房地产过热的主要原因。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改变以往对房产的“一次性收税”为年年收取房产税,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探讨的出路。
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够正式出台,就为征收房产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就会有效改变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不正常局面,当然,也会让那些因“房产不升值而且还得年年纳税”的多房或炒房者放弃炒房,从而使房价回归理性。
目前农民遇到的许多问题,都与土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模糊有关,也与缺乏权威部门的登记有关,导致这些不动产在承包、转 租、交易、公益或商业征用赔偿、拆迁等问题上发生纠纷。
而且众多农民宅基地房产因为没有房产证而无法贷款。
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们自愿把承包或拥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后,就等于重新进行了一次确权,也为进一步清晰农民不动产权属打下了基础。
这实际上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财产权。
当然,“暂行条例”也具有一定的反腐功能。
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涉嫌腐败的案件当然也是案件,司法部门当然有权去查询、复制相关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作为证据。
当然,房产等不动产是私人财产,所以“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的,不予强制。
这样,涉嫌贪腐的房产就有可能不去登记。
但我们不必为此遗憾,因为反腐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公务人员财产公开”这样的专门法律去解决。
而“暂行条例”不是“反腐败法”,也不是万能钥匙,我们不必在这方面寄予过高期待。
既然是“暂行条例”,那肯定会有一些不足,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界公众的意见,就是为了弥补其中的不足。
只要公众能够广泛地参与,能够群策群力拿出更科学更公平而且更具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那么,最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会比现在更合理、更完善。
A03 众议 责编赵志疆美编冯帅邮箱dhbjrgd@ 大河微评 新闻+短评至dhbjrgd@手机短信参与 【据《新京报》报道,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被撤职,市长刘长春被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日前记者发现,刘长春与张德祥都已低调复出。
】 西西里:对于公众来说,官员任命所受的关注程度远远大于官员免职,而前段时间接连发生的“带病复出”事件,无疑使公众对官员任命程序的本身产生了质疑——为什么那些曾经的“问题官员”早已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异地为官,这样的官员任命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 张贵峰:张德祥和刘长春所受处分均是“撤职”,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撤职”的处 分期限为24个月,并规定“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这意味着,上述两名官员目前事实上仍在处分期内,尚未被“解除处分”。
张、刘两人在尚未解除处分情况下,便重新复出,显然存在“提前违规复出”嫌疑。
王杰:面对“问题官员”,我们似乎没有必要继续咬文嚼字于“辞职”、“免职”、“撤职”的差别,实际上,这也正是少数人热衷于在其中做“文字游戏”的一个因素所在。
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离开现任的职位,我们所能看到的结果都是官员已经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那么,在他们重新异地为官之际,我们也有必要知道,他们是否已经重新具备了这样的能力?换句话说,纵使“问题官员”有资格也有能力重新复出,起码也应该公开其中流程,使公众看到其依据所在。
实际上,这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早有明确规定——党政干部的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身体健康”的尚且要履行公示,“带病复出”岂能置之制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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