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什么意思 7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
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
后表现的指引。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
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1.风险因素 第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详情载于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下的股票市场风险 追踪误差风险与被动式投资有关的风险有关指数基金的集中风险与交易时段有关的风险指数相关风险涉及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人民币及兑换风险货币及汇率管制风险货币对冲风险中国税项风险有关指数基金的利益冲突风险与从基金资本作出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与投资于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有关的风险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2.附件
附件一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附件
恒生指数(‘该指数’) 概览 该指数为反映整体香港股票市场表现的市场基准。
该指数于1969年11月24日推出,衡量在香港上市的最大及流动性最高的公司的表现。
该指数以港元计价,并以截至1964年7月31日的100点为基值计算。
该指数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时段内每隔2秒实时计算及报价一次。
该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管理,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是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该指数可分为四个行业类别,分别为金融、工商业、地产及公用事业。
本基金旨在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接近该指数的总回报版本的表现(扣除预扣税)。
选股范畴 该指数选股范畴的证券包括来自香港、中国内地、澳门及台湾地区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证券,
其中包括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包含同股不同权公司)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若一家公司有多种类别且股份代码不同的上市股份(例如太古股份公司A及太古股份公司B),将分开考虑每一股份类别。
筛选标准 资格筛选 为符合筛选资格,选股范畴内的证券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标准: 市值要求 每一单一证券的市值是指任何评估期内的过去12个月的平均月底市值。
就上市短于12个月的证券而言,市值将是其上市后的平均月底市值。
市值根据已发行股份数目乘以股价计算得出。
已发行股份数目是指该特定证券的股份数目。
就第二上市公司而言,已发行股份数目是指在香港注册的股份数目(‘香港股份’)。
选股范畴内的证券按市值从高到低排序,并且会计算每一证券累计市值所占份额。
累计市值所占份额排名在前90%的证券为合资格证券。
成交量要求 就每一证券而言,对过去24个月的成交量分为8个子季度并采用评分方法进行评估。
若某一证券累计总成交量所占份额排名在前90%,其将被视为在该期间满足了成交量要求。
上市年限要求 某一证券在符合被纳入该指数的资格前,应通常上市满24个月。
于海外交易所的上市年限不计算在内。
上市少于24个月的大盘股若符合以下所列的市值要求,则可能被考虑纳入该指数: 大盘股在评估该指数时的平均市值排名前5位 6至15位16至20位21至25位25位以下 筛选 根据下列标准进行最后筛选: 最短上市年限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
1.证券市值及成交量的排名;
2.有关行业在该指数内所占的比重能直接反映大市分布;及
3.财务状况。
该指数的成份股每季度评估一次。
该指数计算 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
以下列明个别成份股指定的比重上限: 类别同股不同权公司成份股第二上市公司成份股其他成份股 比重上限5%5%10% 对来自香港、中国内地、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同股不同权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其股份数目及流通系数,将根据以下方法来评估: 就同股不同权公司而言:-已发行股份数目是指该特定证券的股份数目。
-所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将被视为非流通股份,以计算流通系数。
就第二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市值仅根据香港股份计算。
市值=香港股份x收盘价-除了现有的非流通股份类别,由存托人或其托管人作为海外存托凭证基础资产而持有的任何香港股份 将被视为非流通股份,并从香港股份的股份总数目中扣除,以计算流通系数。
流通市值=香港股份x股价x流通系数 截至2020年8月21日,该指数由50只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组成,总市值为83,063亿港元。
该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可于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hk*浏览。
该指数的实时更新可从Refinitiv、Bloomberg及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hk*获取。
该指数的编算方法及该指数的其他重要消息,可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hk*获取。
请注意: 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名单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每季评估一次。
如果任何成份股公司将其股份除牌,则或会更改组成有关指数的成份股公司及以其他公司(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决定)替代。
假如编制及/或计算该指数的系统出现问题,则计算该指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可能会受影响。
按照特许协议书中有关使用该指数条款的规定,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就本基金的买卖或在该买卖当中该指数的使用、该指数的计算或在计算该指数或就此收集或使用有关资料时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遗漏,而蒙受(包括任何现在、之前或将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提出的任何索偿)的任何性质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弥偿(但因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忠诚或不诚实行为而引致的损失除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或 *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其他任何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在履行及遵守特许协议书的条款时所犯的过失,及任何该指数的滥用或未获授权的使用,以致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蒙受的任何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也将全部按完全弥偿基准作出弥偿。
由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收到的任何索偿(包括与特许协议书有关的索偿),从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前提条件是该索偿引致的损失并非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背信所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因此而减少。
指数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该(等)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及编制。

‘恒生指数’的标记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指数基金(‘本产品’)使用及引述该(等)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就(i)任何该(等)指数及其计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或(ii)任何该(等)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任何该(等)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而引致的结果,而向本产品的任何经纪或本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任何该(等)指数作出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等)指数及其任何有关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产品引用及/或参考任何该(等)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任何该(等)指数时的任何不准确、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任何该(等)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不准确、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产品的人士,不得因有关本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
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产品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本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为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在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此等合约关系。
”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
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
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风险因素
(1)在标题为“一般风险”的分节之后加入以下内容: “依赖次投资管理人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将特定子基金的投资酌情权委托给次投资管理人,并仅依赖次投资管理人在该等基金债务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系统。
与次投资管理人的沟通或来自次投资管理人的协助出现任何中断,或失去次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主要人员的服务,均可能对该等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赎回特定子基金可能拥有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
受限于基金管理人与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协商一致的特定限制,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可赎回于该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预计占基金资产净值重大比例的种子投资的退出至少会于运作期间对该等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并使该等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进而对该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种子投资退出的影响将类似于巨额赎回事件。

(2)在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分节下标题为“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部分之后加入以下内容: “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适用于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的基金)基金可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及或有可转换债券),该等债务工具的条款及条件一般载明,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即当发行人或(若发行人并非做出决议的实体)做出决议的实体即将或正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状态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时),有关债务工具会被勾销、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由于当发生预设触发事件(例如上述触发事件)时,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一般须承受被勾销、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因此,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该等债务工具须承受较大的风险。
该等触发事件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内,通常包括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因应发行人的财务可持续性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触发事件为复杂、难以预料、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并可能令该等工具的价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无价值,导致基金遭受相应损失。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及类别集中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
尽管该等工具通常较次级债务优先获得清偿,但当发生触发事件 时,其可能被减记且将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内。
这可能导致损失投资的全部本金。
基金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通常称作‘CoCos’),该等证券十分复杂且风险较高。
当发生触发事
件时,CoCos会(可能以贴现价格)被转换为发行人股份,或可能永久减记至零。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付息由全权决定作出,且可能因任何理由被发行人随时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时间。
全权取消付款并非违约事件,且可能无法要求恢复付息或支付任何过往错过的款项。
付息可能亦须获得发行人的监管机构批准,并且在可分配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可能被暂停。
由于付息存在不确定性,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可能较为波动,及暂停付息的情况下其价格可能迅速下跌。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的结构属于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
在受压环境下,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3)在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分节下标题为“与投资于集中在房地产及建筑业务的公司有关的风险”部分之后加入以下内容: “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有关的风险基金通过于REIT的投资(除证券市场风险以外)可能面临类似直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
REIT的价格受其拥有的底层房地产价值改变的影响。
REIT依赖于管理技巧,通常不会多元化。
基金可投资的特定‘特殊目的’REIT,其资产可能属于特定的房地产行业,如酒店REIT、护理中心REIT或货仓REIT,因此面临该等行业发展不利的相关风险。
基金投资的REIT未必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或未能反映底层REIT的收益分配政策。

2.一般资料 将标题为“利益冲突”的分节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系列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保管人、某些基金的投资顾问、指数提供者/编制者及某些认可分销商,以及某些基金所投资的目标基金的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或上市代理可能均为汇丰集团的成员,而某些上述机构可能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及/或共同的董事,因此可能会出现该等不同实体亦可能为自身及/或第三方作出、管理及建议投资的情况,而这可能使上述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识别、防范、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包括所有交易均本着真诚按公平磋商的正常商业条款和基金的最佳利益进行。
若出现此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会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其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受托人也可因应不时需要,在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拥有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处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秘书、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或其他职能或参与其它事务。
此外:
(1)基金管理人、其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以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为基金系列进行投资,并可在受托人同意下,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基金系列交易;
(2)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与任何公司或任何一方建立银行或其他财务关系,而该公司或该方是基金系列所持证券、金融票据或投资产品的发行人;
(3)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为其自身或其客户持有和交易份额或基金系列所持投资;及
(4)基金系列的款项可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或投资于由此等任何人士发行的存单或银行票据。
因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可能在业务过程中,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关注到在此情况下,其对基金系列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会尽力确保有关的冲突能够公平地解决。
”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
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
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
去并由下文取代: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各项费用均以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比表示: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1.0%,现行最高为1.0% 受托人费用 0.045%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分别在不超过信托契约和/或基金说明书所载管理费率上限(即2.5%)和受托费率上限(即1%)的前提下提高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率和现行最高受托费率,并将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内地代理人向投资者公告。
实际支付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将会在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二、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将“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的分节下的第一段及其对应表格和备注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以下表格载列本基金的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
1,各项费用均以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比表示: 管理费 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A类人民币(对冲) A1类份额D类份额I类份额 最高为1.0% 最高为0.55%最高为0.5% 受托人费用 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A类人民币(对冲) A1类份额D类份额I类份额 0.045% 备注:
1.本基金各项上述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会在每一交易日累算及只在本基金于“下午截止时间”后进行估值时计算一次,及应于每月末支付。
此费用将不会在本基金于“上午截止时间”后进行估值时计算。
”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27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
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
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各方名录”下“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关颖娴陈梁绰仪张佩诗梁永乐曾庆强杨志良李佩珊薛永辉WHITEStuartKingsley”
二、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关颖娴、陈梁绰仪、张佩诗、梁永乐、曾庆强、杨志良、李佩珊、
薛永辉及WHITEStuartKingsley。
”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27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
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
下修订。
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将“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下“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中“
(2)本基金未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的第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本基金设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D类份额、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及I类份额。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因此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D类份额以及I类份额的相关提述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二、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1.份额的发行 将标题为“份额的发行”的一节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份额的发行本基金于每一交易日均备有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D类份额及I类份额供发行。
不同类别的份额附带不同水平的费用及收费,并列于本特别条款。
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供散户投资者申购;I类份额一般供机构投资者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不时决定可供任何投资者申购的任何类别的份额。
就A类份额及I类份额而言,于每一交易日均分别有两个交易时段(“交易时段”),一个在上午(“上午交易时段”),一个在下午(“下午交易时段”)。
就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而言,只设有一个交易时段(即下午交易时段)。
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可供交易的“交易时段”可基于技术操作或其他原因而受限。
于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可联络当地的有关认可分销商,以了解于该等司法管辖区可供交易的“交易时段”。
就货币对冲类别而言,对冲交易的成本以及最终盈利或亏损应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
A类份额及I类份额发行派息份额,而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发行累积收益份额。
本基金共备有六种份额可供香港投资者申购: “上午交易时段”及“下午交易时段”派息份额(A类)派息份额(I类) 仅限“下午交易时段”累积收益份额(A类澳元(对冲))累积收益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累积收益份额(A1类)累积收益份额(D类) 如欲于某一交易日申请申购份额,有关申请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前收妥。
就A类及I类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现时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就“上午交易时段”而言,香港时间中午12时正(“上午截止时间”),及就“下午交易时段”而言,香港时间下午4时正(“下午截止时间”)。
每一个适用于申购申请的“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也被称为“交易截止时间”,而“交易截止时间”可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经受托人同意后决定,改为计算有关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就A类份额及I类份额而言,对于某一交易日“上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购申请,有关份额将以“上午交易时段”的申购价发行,而对于同一交易日在“上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购申请,有关份额将以该交易日“下午交易时段”的申购价发行。
就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接收申购申请,只设有一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
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上午截止时间”或“下午截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收到的所有申购申请,将被视为于该等份额类别下一个“交易时段”接收的申请,并相应地予以处理。
但是,如果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才从某一认可分销商接收任何申购申请,而这是由于一些基金管理人认为是特殊的情况所致(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或其他灾难性情况),及如果1)有关认可分销商提供了基金管理人满意的有关特殊情况的证明;2)该过时申请是在计算有关份额净值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3)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若将该过时申请当作是于该“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及4)有关申请是由该认可分销商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则基金管理人将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将该过时申请作为在该交易日的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请。
申请申购份额的应付款项(连同任何申购费),须于香港联交所的交易结算期限内付清(目前为有关交易日后的2个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论。
就A类份额、A1类份额、D类份额及I类份额而言,款项必须以港元支付;就A类澳元(对冲)份额而言,款项必须以澳元支付;而就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则必须以人民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申购费,就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而言,金额最高为该类份额申购价的3.0%;而就I类份额而言,金额最高则为该类份额申购价的2.0%。
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港要约发售。
有关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详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2.份额的赎回及转换 (a)将标题为“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的一节的第三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就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只设有一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
” (b)将标题为“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的一节的第六段至第八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D类份额及I类份额的赎回将不会被收取赎回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本基金的份额只可转换为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其他基金的同类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系列内的某基金的同类份额。
同样地,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其他基金的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系列内的某基金的份额只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同类份额。
若是以不同货币计价的份额之间的转换,会涉及货币兑换,并且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受汇率风险。
以下表格载列关于转入为本基金的份额之转换费。
转换费” A类A类澳元(对冲)A类人民币(对冲) A1类D类I类 最高为本基金发行价之2.0%最高为本基金发行价之1.0%
3.收费及支出 将标题为“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分节下的第一段及其相应表格和备注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1 “以下表格载列本基金的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各项费用均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度百分比率表示︰ A类 A类澳元(对冲) 最高为1.00% 管理费 A类人民币(对冲)
2 A1类D类 最高为0.55% I类 最高为0.50% A类 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受托人费用 A类澳元(对冲)A类人民币(对冲) A1类D类I类 就资产净值不多于300,000,000港元之部分,最高为0.1%就资产净值为下一个300,000,000港元之部分,最高为0.06%就资产净值高于600,000,000港元之部分,最高为0.03% 备注:
1.本基金各项上述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会在每一交易日累算及只在本基金于“下午截止时间”后进行估值时计算一次,及应于每月末支付。
此费用将不会在本基金于“上午截止时间”后进行估值时计算。

2.自2019年12月2日起,本基金A1类份额管理费的最高费率由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下调至0.55%(年费率)。

4.估值 将标题为“估值”的一节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估值就A类份额及I类份额而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
就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D类份额而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一次,于“下午截止时间”后计算。
基金说明书中的“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项下详列有关估值的规则。
就A类份额、A类澳元(对冲)份额、A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类份额及I类份额而言,份额的发行价或赎回价须调整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
就D类份额而言,份额的发行价或赎回价须调整至最接近的四个小数位,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
该调整得出之利益拨归本基金。

5.报价货币及类别货币 将标题为“报价货币及类别货币”一节下的第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是港元。
A类、A1类、D类及I类以港元计价。
A类澳元(对冲)以澳元计价。
A类人民币(对冲)以人民币计价。

三、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在“风险因素”一节下“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的分节中,标题为“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的风险因素,标题已被重新命名以及其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适用于不会投资或然可换股债务证券的基金)基金可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该等债务工具的条款及条件一般载明,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即当发行人或(若发行人并非做出决议的实体)做出决议的实体即将或正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状态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时),有关债务工具会被勾销或减记。
由于当发生预设触发事件(例如上述触发事件)时,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一般须承受被勾销或减记的风险,因此,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须承受较大的风险。
该等触发事件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内,通常包括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因应发行人的财务可持续性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触发事件为复杂、难以预料、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并可能令该等工具的价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无价值,导致本基金遭受相应损失。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及类别集中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
尽管该等工具通常较次级债务优先获清偿,但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其可能被减记且将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债权人排名等级内。
这可能导致损失投资的全部本金。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付息由全权决定作出,且可能因任何理由被发行人随时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时间。
全权取消付款并非违约事件,且可能无法要求恢复付息或支付任何过往错过的款项。
付息可能亦须获得发行人的监管机构批准,并且在可分配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可能被暂停。
由于付息存在不确定性,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可能较为波动,及暂停付息的情况下其价格可能迅速下跌。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的结构属于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
在受压环境下,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年12月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三份文件组成:
(1)《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3)《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关于上述三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019年12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1

一、前言......................................................................................................................................................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4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2、相关税收安排.............................................................................................................................6

3、货币兑换安排.............................................................................................................................8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8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21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21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21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21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1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22
1、境外投资风险
...........................................................................................................................22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3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27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9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29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32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3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3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352、法定人数....................................................................................................................................35

3、投票.............................................................................................................................................36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36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7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8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38

1、登记服务....................................................................................................................................38

2、资料查询和发送

.......................................................................................................................

383、查询、建议或投诉..................................................................................................................39

4、网上交易服务...........................................................................................................................39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91、名义持有人安排

.......................................................................................................................

39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40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41

4、收益分配政策...........................................................................................................................41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42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42

7、直接投资基金与联接基金的转换.......................................................................................428、实物赎回....................................................................................................................................43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43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

43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45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环德辅道中83号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的近律师行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陈淑佩关颖娴李佩珊张佩诗梁绰仪薛永辉梁永乐叶其蓁StuartKingsleyWhite 审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 内地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二环金融大街25号
1 一、前言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是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HSBCTrustee(Cayman)Limited以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3日订立信托契约,原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根据一份于2014年2月20日订立的迁册信托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契约,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已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并且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以取代HSBCTrustee(Cayman)Limited成为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并于2014年3月21日当日及自该日起生效。
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本基金已于1998年6月29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同,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准予恒生指数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2号)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
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
2 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
同时,有关本基金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分配政策、发行及赎回安排、收费及支出、特殊风险等事项载于与基金说明书一并派发及供阅读的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
本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的市场情况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特别条款、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特
3 别条款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
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特别条款以及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本基金于1998年6月29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1998年7月13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及在香港市场进行公开销售。
其后通过签订迁册契约以及修改信托契约的方式,于2014年3月21日起将注册地改为香港并继续运作至今。
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约束。
本基金自受香港证监会认可以来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i.基金管理人于1993年4月1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持续经营至今,于2003年11月15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4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在2014年3月20日及之前,本基金的受托人为HSBCTrustee(Cayman)Limited,在2014年3月21日迁册香港以后则改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一间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成立并取得托管资格,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
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目前为直接投资的指数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采用全面复制策略参照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对恒生指数成份股或恒生指数期货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一般情况、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8章第8.6条“指数基金”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指数型基金。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款,在特定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变更为联接基金,也可以从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基金。
但即便本基金未来变更为联接基金,由于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章为适用于所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核心规定,而当中第7.12条允许一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并获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因此联接基金仍属于常规基金。

(5)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本基金于1998年7月13日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1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本基金于2014年3月21日迁册至香港,迁册香港亦超过1年。
ii.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iii.如本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所载,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恒生指数成份股,并没有投资于内地市场,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5 iv.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
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百分比达到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若在某个内地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6)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理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文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及监管规定”一节。
就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
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
6 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税收政策通知》”)、于2018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于2019年12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所得税 i.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
7 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
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0.2%(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0.1%),以较高者为准。
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5港元印花税。
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
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
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其中A类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
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
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相关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6年2月25日签署了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
8 行。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将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将合并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2)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监控职责;
(3)在本基金注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关信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销售银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5)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金账户独立于内地代理人自有资产和内地代理人其他客户资产,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性;
(6)与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内地销售机构汇总的业务申请,向内地投资者传递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及定期与内地销售机构核对本基金的销售数据;
(7)根据法律法规、本招募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发布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8)通过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
(9)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报告、说明及时以要
9 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交;(10)自行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本招募说明书代表内 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11)因基金管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业务需要对自身系统进行升级、调整,在不影响内地代理人正常业务开展的条件下配合系统测试;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内地销售补充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申购要约或出售、转让予任何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于美国(或为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申购要约或出售(“美籍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不会于加拿大申购要约。
此外,申购本基金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 10 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且本基金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予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
如向在适用时间居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法团、信托、合伙经营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作出分销或申购邀请,有关分销或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加拿大居民”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已优先销售,其后A类份额将会进行后续销售。
具体的销售时间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或后续公告中载明。
A类份额为1998年7月13日本基金设立的份额类别。
投资者应参阅特别条款“收益分配政策”一节和“份额的发行”一节,以进一步了解A类份额类别的特点。
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为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11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告并修订基金说明书和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后增设的新份额类别,仅面向内地投资者发行。

(5)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A类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
目前内地投资者只可以使用港元缴纳A类份额申购款项,如将来基金管理人开放容许以人民币缴纳,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以其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港元,其申购的A类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港元计算。
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款项将只会以港元支付。
如将来基金管理人开放容许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A类份额申购款项的,来自本基金的A类份额的赎回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
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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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按申购价的1.5%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将按申购价的1.0%收取申购费。
内地投资者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无需缴纳赎回费。
本基金可在不实质性影响内地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通过内地代理人提前公告。
本基金调整申购费率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价的3%。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提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7)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一般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由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的营业日(定义见下文)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到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并将预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香港交易日(简称“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不时决定并在特别条款中指明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但如香港发生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则该日将不作为香港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
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12 回本基金。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工作日由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定义见下文)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申请人,所涉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申购价和赎回价 在香港及其他可行地区内(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A类份额每一交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设有两个交易时段(“交易时段”),一个为上午交易时段,一个为下午交易时段。
两个交易时段的交易截止时间分别为每个交易日香港时间中午12时正(“上午截止时间”)和香港时间下午16时正(“下午截止时间”)。
在目前香港与内地无时差的情况下,上述香港时间亦为北京时间。
前述交易截止时间也可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经受托人同意后决定,改为计算基金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之其他时间。
A类份额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价或赎回价按该交易时段适用的估值点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A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间前进行。
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因受技术条件限制,上述交易时段和申购、赎回价的安排暂不适用于内地。
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工作日的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对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在内地首日销售时,申购价为每份基金份额 13 人民币1.0000元。
A类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最后一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提前3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价格的所保留小数之数目,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累计利益应归本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依照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中“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的部分调整本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详见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以了解有关估值的规则。
iv.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A类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0.001份。
但因受技术条件限制,内地投资者申购A类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少于0.01份(截位法)。
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则为不少于0.01份(截位法)。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v.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x(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1+申购费率)”及“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费率”应先行计算,且计算结果应分别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2.101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1+申购费率)=12.1010x(1+1.5%)=12.282515申购份额=50,000/12.282515=4,070.82份 14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费率=12.1010x1.5%=0.181515申购费用=4,070.82x0.181515=738.91元vi.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有关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x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无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1万份,赎回费率为0%,假设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赎回申请日的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2.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10=121,010.00元净赎回金额=121,010.00元vii.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以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正常情况下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本补充说明书中,T+n日中n为工作日。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viii.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一般而言,申购款项必须于申购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缴纳,申请才会于该交易日获得接受,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论。
申购款项(扣除银行费用后)正常情况下须于T+2日上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由本基金收到。
15 如于前述时间前本基金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即T+2日,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在内地为本基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赎回款项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申请后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
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ix.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于申购金额限制、赎回金额限制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最低基金份额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x.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i)依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ii)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如果百分比达到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本基金在内地销售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v)基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到本基金的 16 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并将提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况包括: (i)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或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ii)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被确定;或 (iii)因为某些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变现;或 (iv)在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的汇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按正常汇价即时进行。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xi.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资产净值的10%。
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在该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
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
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有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
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xii.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17 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若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i.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
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v.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发行”、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赎回”以及特别条款“份额的发行”和特别条款“份额的赎回及转换”各节。

(9)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任,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
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
通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T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数据交换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数据传输流程进行调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0)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 18 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申购款将于T+2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10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资金交收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调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1)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数据差错处理(i)差错处理原则a)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b)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c)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ii)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
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
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根据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iii)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 19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
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iv)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
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v)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
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vi)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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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4条“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9条“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邰飞/孔彦君联系电话:010-67595164/021-60637261网站:1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 1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21 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及特别条款“风险因素”一节的说明,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
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的成份股,以尽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接近恒生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
该等投资品种和策略与内地指数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类似。
尽管如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3)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22
(5)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为港元,因此,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者,须承受由于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兑港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本基金表现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上限,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
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百分比达到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若在某个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3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就内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
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
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作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在香港及其他允许的地区(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A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按12时和16时两个交易截止时间设定两个交易时段,基金资产净值会于每个交易时段后计算,因此本基金就A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会有两个基金资产净值,由此就A类份额也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申购价和赎回价。
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的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内地投资者只可参与单一交易时段(即下午交易时段),就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上述安排与内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存在重大差异,内地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市场情况可能会随时改变,内地投资者将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 24 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
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人民币及兑换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内地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
及限制管制。
本基金概不保证人民币兑港元的价值将不会贬值。
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持有人民币的内地投资者在投资于A类份额时,可能须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并于其后将港元赎回款项及/或收益支付(如有)兑换回人民币。
投资者将承担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会蒙受亏损(视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而定)。
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参考离岸人民币(“CNH”)而非在岸人民币(“CNY”)估值。
CNH及CNY虽代表相同货币,但CNH及CNY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交易。
因此,CNH与CNY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CNH与CNY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应付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支付收益(如有),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可能不能在赎回其投资后及时收到人民币。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在人民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货币兑换时,以人民币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5)份额类别货币风险 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货币不同。
本基金报价货币为港元,内地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则内地投资者须承担相关货币兑换风险。
该等内地投资者的人民币申购款项将兑 25 换为港元进行投资,以及由港元兑换为人民币向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因相关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可能蒙受亏损。

(6)货币对冲风险 就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以下货币对冲︰(i)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
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方违约,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
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价值。
谨请注意,不论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障该类别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该类别份额计价货币的价值下跌影响,但也有可能会影响该类别份额的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得益。

(7)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适用香港法。
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8)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26 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9)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
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需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2等媒介披露,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特别条款、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账目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27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
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3查阅。
3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28
6、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恒生指数基金注册的文件;
(2)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及本补充说明书;
(5)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恒生指数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
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包括信托契约和基金销售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所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条款)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管辖。
以下内容并不拟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投资者在有需要时应咨询其独立法律顾问。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iii.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例如销售机构)可收取基金申购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29 iv.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就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v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vi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
viii.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因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可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行使(基金管理人 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xi.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xii.在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获得所需的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以及符合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用于信托的一般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ii.关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5章所载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尽合理谨慎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言,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
为免生疑义,基金管理人须遵守与保管构成本基金基金资产的财产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及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受托人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4.5条履行其责任。
iii.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任命的或为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如有)在处理认可本基金的底层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30 iv.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监控和计量本基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的内容。
v.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vi.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安排编制本基金的财务报告。
vii.基金管理人应安排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可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文件的副本。
viii.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ix.在暂停厘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发行或出售有关类别基金份额。
x.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的交易和暂停厘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xi.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xii.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xiii.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如有)。
xiv.终止本基金和/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v.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本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而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前提下,决定出售基金财产的时间。
31 xvi.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本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受托人有权将信托契约项下其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及自由决定权委托给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公司,但此类委托之后,受托人仍有权全额收取并保留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项下应付给受托人的其他款项。
ii.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取得控制或控制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可登记的现金以及投资及其他资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令登记基金资产。
对于本质上无法保管的本基金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中妥善保存此类投资或资产的记录。
iii.受托人应当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选择,任命和持续监督被任命托管及/或保管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名人、代理人和代表并且确信代名人、代理人和代表保持适当的资格并有胜任能力向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持续提供相关服务。
iv.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v.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 价格。
vi.受托人仍应采取合理的谨慎,确保信托契约所载适用于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和借款限制以及本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 32 守。
vii.受托人仍应采取合理的谨慎,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viii.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ix.履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x.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
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受托人应(i)向基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及(ii)如知悉基金管理人未另行报告香港证监会的有关本基金的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适用条款的情况,及时告知香港证监会。
xi.受托人应将下列人士的财产与本基金的财产隔离: a)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他们各自的关联人士; b)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及 c)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到适当记录,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xii.受托人必须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xiii.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iv.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xv.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 33 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及适用法律法规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ii.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详细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销售文件等与本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遵守关于申购、持有及转让基金份额的限制。
iii.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 费用。
iv.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
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34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以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仅供参考,详细条款见信托契约之附表
3。
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內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会于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召开:
(1)受托人召开(受托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
(2)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及
(3)在合共登记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
每次举行会议之前至少21天会向所有持有人发出通知,列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及拟提呈的决议案条款。

2、法定人数除了通过特别决议以外,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十分之
一,即构成审议事项的法定人数。
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四分之
一,才构成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
任何会议上必须达到必要的法定人数才可以开始审议任何事项。
如在会议指定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当延期。
35
3、投票在投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出席并投票或(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委派 代表出席和投票。
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登记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票。
享有一票以上表决票的任何人士,不需要使用全部表决票,也不需要按照相同方式投全部表决票。
在妥为召集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且有权投票的与会者以其所持有的简单多数表决票即可通过简单决议案,可是要以其所持有的75%或以上的表决票才可以提议并通过特别决议案,不考虑该等与会者的人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而是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其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方式为:
(1)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投票安排;
(2)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
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票服务。
网上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
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
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36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将依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明按其意见,该终止建议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基金管理人被迫清算;
(2)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3)通过任何法律,导致伞子基金继续运作将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或
(4)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伞子基金的管理人,而受托人在其后30天内未能委任接任的基金管理人。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以及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就伞子基金而言,伞子基金下所有未赎回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10,000,000美元;或就本基金而言,若本基金在伞子基金下未赎回的有关类别的份额总资产净值少于4,000,000美元;
(2)若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将不再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或其他官方批准;
(3)如果通过任何法律,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
依据上述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一方,应就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至少提前3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本基金终止时,受托人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出售本基金的投资及其他资产。
受托人其后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本基金所占的权益比例,将变现的现金收入(扣除本基金及其终止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后)分配 37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及本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终止时(视情况而定),受托人持 有的无人申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有关款项或现金应付之日起12个月届满时,支付予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做出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辖。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登记服务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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