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校训
致远务学
至恒悟真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院长令第13号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手册》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院长:二○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篇
1、学生管理规定……………………………………………………22、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0 第二篇
3、学分制管理规定…………………………………………………184、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85、学生缴费与注册管理办法………………………………………446、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497、辅修专业管理办法………………………………………………538、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569、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6010、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6311、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6612、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7013、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7314、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761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8016、学生运动队建设与训练管理办法……………………………8717、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实施办法………9118、关于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实施办法、…………………………………………………………………92 19、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9420、学业预警管理办法……………………………………………9621、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9922、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10123、学生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1032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105 第三篇 25、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0826、综合测评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11027、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11428、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评选办法……………………………11629、共青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12130、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社团活动奖励办法……………………129 第四篇 31、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3232、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与管理办法………………………………1463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1513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54 第五篇 3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16336、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6837、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172 第六篇 38、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17739、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管理办法…………………………18040、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18541、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18942、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19243、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195 第七篇 44、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2745、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23446、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办法……………………………………23847、学生使用机房上机管理规定…………………………………24048、学生使用语音室管理规定……………………………………241 第八篇 4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435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595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705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745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8254、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283 第一篇
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2 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在实施学生管理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3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学院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4 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5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由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主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发文。
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会同院学生工作部门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同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期限。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
7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院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少于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奖励材料由各系负责归档,处分材料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院学生工作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定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8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的,应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
认为做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学生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应依本规定的程序按照原规定处理,如按本规定处理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依照各自职权范围负责解释。
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校园良好风气的形成,培养青年学生的优良品德。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指南。
第二章思想行为规范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在涉外活动中,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传销、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关心热爱集体,维护集体利益。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决议,履行集体公约;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团体的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第七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与会者,必须经班主任批准。
10 按规定位置列队或就座。
遵守会场纪律,不看书报、不随便走动、不吃零食、不使用通讯工具和其它视听器材,不交头接耳,不喧哗和打闹。
第八条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
谦恭礼让,敬老爱幼。
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九条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不乱泼乱倒;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第十条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实事求是,说话算数,办事可靠,表里如
一。
第三章学习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热爱所学专业,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
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积极参加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注重实践能力提高,积极参加职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出操、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上课提前十分钟进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自觉维护教学区环境卫生、整洁,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礼堂、体育馆、微机室以及其它教学区域。
自觉执行无手机课堂制度,上课前自觉将手机入袋,上课时不玩手机、不接打电话、不听音乐。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交头接耳,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课堂发言要举手,对教师讲授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等有异议,一般应在下课后提出或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 11 听课。
第十五条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 办公区内开展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
未经批准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遵守考试纪律,杜绝作弊行为。
考试前,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考点指定座次参加考试,服从监考老师安排,不得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考试中,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同学交谈,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已写好或正在书写的答卷均应平放在本人桌面上;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议论、喧哗。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四章就餐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公共食堂就餐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
第十八条节约粮食,节约用水。
讲究卫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持食堂清洁、干净,不乱泼乱倒,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
第五章宿舍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生活有规律。
第二十条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不乱涂乱画乱挂,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往阳台、窗外、门外、楼下乱扔废弃物或乱倒污水,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叠好被子。
把箱子、鞋子等摆放整齐,毛巾、脸盆、牙杯等要按 12 指定地点整齐排放。
第二十二条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尊自爱,不看、 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黄色网站,不参加色情活动,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沉溺网络。
第二十三条保持生活区的安静,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理性,严禁起哄滋事。
不准在宿舍及走廊内打闹、戏弄、起哄、推搡、打球。
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四条遵守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准留宿校外及异性人员。
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检查。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进宿舍,在宿舍严禁明火,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严禁私接私拉电线。
第二十五条同宿舍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第六章礼仪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仪表端庄,衣着打扮整洁大方,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符合学生身份。
在公共场所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第二十七条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
大力推广“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遇见师长应主动问好! 第二十八条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公共场所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骂人。
第二十九条生活俭朴,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相互攀比,不贪图享受。
第七章网络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 13 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网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利用校园 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 原则;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院 稳定;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 或者散发恶意信息;
7、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
8、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
9、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10、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或破坏;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 14 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4、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者故意进行违法链接;
5、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或者盗用他人IP地址;
3、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4、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6、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7、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8、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10、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传、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15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健康的体魄,锻造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六条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微机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发生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加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6 第二篇 1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造就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绩点制、部分选课制、淘汰制等融为一体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学制是学生修读完设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国家统一规定。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继续修读,但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和休学创业)不得超过六年。
在六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
四 18 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80分。
第三章学分、学分绩点 第七条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为1个学分;公共选修课24学时为1个学分;体育课32学时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1学分。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需获得10个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课外学分的计核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绩点 90-1004.0-5.0 80-893.0-3.9 70-792.0-2.9 60-69<601.0-1.90 五级制成绩绩点 优 良 中及格不及格 4.53.5 2.5 1.5
0 二级制成绩绩点 通过3.0 不通过
0 第十一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学分总数。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19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四章选课 第十二条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部分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践环节课程。
(二)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部分限定选修的专业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应在网络课程类、技术技能证书类、学术讲座类、传统课程教学类、创新创业类等公共选修课中至少选修5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在教师指导下按学期进行选课。
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四条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经济状况比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修读学分适当多选或少选。
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6学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不低于40人,特殊性质的课程可适当降低开课人数要求,但不低于20人。
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
一。
20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实验、上机、实习、大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与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及取得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主要的必修课、限选课为考试;其它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为考查。
学生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对其所在专业属于任选性质,但参加考核时,必须按该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成果性考试(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目、作品展示、课程论文等)、操作考试、合作演练、计算机及网上考试等方式,还可将几种考试方式结合起来进行。
开闭卷结合笔试、口试(答辩)、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完成该门课程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缺课”。
该课程须重修。
1、不论何原因,累计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或上机学时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集中周(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上机、大作业等实践环节。
21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核成绩即有效。
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或虽经批准缓考但事后发现申请理由虚假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事后不予受理。
申请缓考的具体程序:
1、填写缓考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3、所在系复审同意;
4、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因代表学院参加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考,由有关部门统一申请,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载为“缓考”。
学生期末缓考的课程,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须重修。
成绩、学分和绩点均据实记载。
补考不得缓考。
第二十五条对有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所有补考课程,补考总评成绩由补考考试成绩与原有平时成绩按照原定比例加权计算,据实记载成绩,但要注明(补)。
补考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
课程重修参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任选课成绩不合格,无补考,须重修。
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提前公布,一般在开学初完成。
第二十八条补考取得的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 22 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及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据实记载,但要在教务系统及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取消资格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总评成绩记载为0分,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旷考”、“缺课”。
考试违纪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旷考或取消资格者,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采用“通过”、“不通过”二级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 23 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经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并 提交后,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
第三十五条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公布的考核总评成绩 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
复查试卷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充分陈述申请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系审核同意;
3、教务处复审同意;
4、教务处转复查试卷审批表到开课系,由系组织两名以上教师进行认真复查,填写复查结果后,将复查试卷审批表送交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复查结果处理成绩记载;
6、反馈复查结果给学生所在系;
7、所在系公布复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较多、身体或心理健康欠佳等,要求减缓学习进程,可申请跟随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
2、填写随低年级学习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审批;
5、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的相关手续,报到。
第三十八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相关手续。
24 第三十九条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学生,如果下一年级的该专业已调整或停办,学生可选择转专业或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对学习成绩异常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重修 第四十一条补考不及格者,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通过重修该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2.0及以下者,可通过重修提高学分绩点。
重修成绩据实记载。
第四十二条重修方式有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
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单独开设重修班。
达不到组班人数的,不单独开设重修班,申请重修的学生应随低年级跟班重修。
如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申请可准予不随堂听课。
第四十三条组班重修课程的考试在组班重修课程结束后单独进行,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如与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经学生申请,可另行安排。
重修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四条重修的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免修 第四十五条部分学习优秀的学生(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规定且平均学分绩点≥3.5)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课程内容,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但必须通过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
每学期限免1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不可免修。
25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免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7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系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系。
(二)开课系汇总全院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
(三)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四十七条免修考试成绩≥75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
成绩以实际成绩乘以1.1系数计(乘以系数后的成绩最高以100计)。
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需补做及格后,方可给予学分。
第四十八条一门课程只能提出一次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累计三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第八章辅修 第四十九条由教务处与有关系共同协商设置辅修专业,拟定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为25~35学分。
第五十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一)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二)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无成绩不及格,学有余力且本人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意愿和需要。
(三)符合主办辅修专业系提出的招生条件。
第五十一条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由教务处与有关系共同协商设置双学士学位,拟定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
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一般为52~60学分。
26 第五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的条件:(一)学生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二)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无任何重新学习记录及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符合双学位专业系提出的招生条件。
第五十四条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交费 第五十五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收缴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有关修业年限的规定自2017级起施行,其他年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有关补考、重修、重修补考及成绩记载2017年9月10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学制是学生修读完设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国家统一规定。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院推行弹行学制,允许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自行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继续修读,但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和休学创业)不得超过六年。
在六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
四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80分。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28 持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来信或来电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者;(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9 者;(三)自费出国留学者;(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者;(五)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
第十条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 学资格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经校医院审核;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后,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注册分为教务系统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教务系统电子注册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根据财务提供的已交费学生名单和经审批暂缓交费学生名单在教务系统电子注册;学生证注册是完成电子注册后,由所在系收齐学生证,以系为单位到教务处 30 加盖注册章。
1、每学年开始的学期开学前学生按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按 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两周内按规定办理学生证注册;
2、开学直接到外地实习者,在实习结束返校一周内,按上款 办理;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在交清学费及其他费用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规定注册期内,不能交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办理缓交手续,经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4、拒绝向学院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
5、暂缓注册逾期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两周者,应予退学;
6、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教务系统将关闭其选课、成绩登录、查询等功能。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学院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直至离校学号不变(包括休学、跟随低年级学习、参军等学籍异动)。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实验、上机、实习、大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与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及取得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主要的必修课、限选课为考试;其它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通识教育 31 选修课为考查。
学生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对其所在专业属于任选性质,但 参加考核时,必须按该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成果性考 试(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目、作品展示、课程论文等)、操作考试、合作演练、计算机及网上考试等方式,还可将几种考试方式结合起来进行。
开闭卷结合笔试、口试(答辩)、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完成该门课程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须重修:
1、不论何原因,累计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或上机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4、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集中周(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上机、大作业等实践环节者。
第十九条学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核成绩即有效。
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或虽经批准缓考但事后发现申请理由虚假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事后不予受理。
申请缓考的具体程序:
1、填写缓考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32
3、所在系复审同意;
4、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因代表学院参加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考,由有关部门统一申请,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载为“缓考”。
学生期末缓考的课程,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
成绩、学分和绩点均据实记载。
补考不得缓考。
第二十二条对有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所有补考课程,补考总评成绩由补考考试成绩与原有平时成绩按照原定比例加权计算,据实记载成绩,但要注明(补)。
补考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
课程重修参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选课成绩不合格,无补考,可重修。
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提前公布,一般在开学初完成。
第二十五条补考取得的总评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或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教务系统及成绩单中予以标注,根据实际情况在成绩后标注(补)或(重)或(重补)。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33 第二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取消资格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总评成绩记载为0分,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旷考”、“缺课”。
考试违纪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旷考或取消资格者,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采用“通过”、“不通过”二级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经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并提交后,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
第三十二条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公布的考核总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
复查试卷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充分陈述申请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系审核同意; 34
3、教务处复审同意;
4、教务处转复查试卷审批表到开课系,由系组织两名以上教师进行认真复查,填写复查结果后,将复查试卷审批表送交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复查结果处理成绩记载;
6、反馈复查结果给学生所在系;
7、所在系公布复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较多、身体或心理健康欠佳等,要求减缓学习进程,可申请自愿跟随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自愿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及家长意见;
2、填写自愿随低年级学习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审批;
5、办理自愿跟随低年级学习的相关手续,报到。
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学生,如果下一年级的该专业已调整或停办,学生可选择转专业或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学习成绩异常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取得我院本科学籍、修业满一学年的学生可以 35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学院接受转专业计划内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患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原专业已调整或停办,不转专业无法学习的;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5、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第四十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进行。
有转学要求的学生,应在每年的十
一、十二月份和
五、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
提出转专业的学生应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正常学制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6、通过“专转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36
7、由成人类转入普通类的;
8、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9、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实施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因身体或心理健康欠佳,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减缓学习进程,经批准,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1、因患病治疗、休养需要中断在校学习六周及以上的;
2、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六周及以上的;
3、因创业、就业、出国、参与国内外合作办学等需要中断在校学习六周及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期(不含休学创业)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四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申请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服现役期间不计入修读年限;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计入修读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籍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办理休学手续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
2、填写休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 37 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等);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复审同意;
5、学院审批;
6、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应予休学的,由学生所在系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
原则上累计不得 超过二次,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问题:
1、保留学籍;
2、必须离校,原则上不再保留宿舍床位(确需保留的,经本 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予以保留,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不得返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等教学活动;
3、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加奖学金和各种评优,不享受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
4、往返路费自理;
5、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6、休学期间免交缴学费及有关费用;
7、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一般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院审批后,按如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康复,并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须携带担保人(直系亲属)提供休学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及本人承诺书(承诺如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将接受学院从严处理)至所在系进行政治表现复 38 查。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3、因就业、创业、出国及参加国内外合作办学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按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十条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跟随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
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按学籍所在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必须补修、重修全部未学、未合格的课程及不予确认的相近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考核成绩及学分。
在原年级多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可冲抵部分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七章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放弃修读学业,可申请自愿退学。
第五十三条自愿退学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署意见;
2、填写自愿退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复审同意;
5、学院审批;
6、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达到《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39 中要求退学的;
2、因意外伤残、患有严重疾病、患有严重影响他人健康的疾 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应予休学,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经劝说无效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应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相关手续而拒不办理并且不参与低 年级教学活动的;
8、学院经研究认为其他情况需要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办理应予退学的具体程序:
1、由教务处或学生处提出,并填写应予退学审批表,附相关 证明材料;
2、所在系审核同意;
3、教务处复审同意;
4、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学院出具应予退学决定书,并通知学生本人;
6、报省教育厅备案;
7、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 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停止参加
一 切教学活动,并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确诊患有精神病而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手续并负责领回。
40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申诉、复查等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且考核合格,取得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环节所需学分,完成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训练等所有教育教学环节,获得各课程模块的最低学分数及以上、达到学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表现、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合格,满足毕业条件,且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仅满足毕业条件但不满足学位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在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尚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了本专业规定学分的75%及以上的,可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或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学生修读满一年及以上,未达到结业证书颁发要求的,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发给肄业证明。
或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第六十一条持有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申请重修相关未合格致使结业的相应教育教学环节,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相应学位及证书。
课程重修参照《苏州科技大学 41 天平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在校修读满一学年以上,自愿退学和应予退学的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发给肄业证明。
第六十三条在校修读未满一学年,自愿退学和应予退学的学 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学生毕业前还有处分未解除的,按程序解除处分 后,方能毕业。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规范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学习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及修读双学士学位,并达到相关专业要求的学生,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要求,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依法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 42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有关修业年限的规定自2017级起施行,其他年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有关补考、重修、重修补考及成绩记载2017年9月10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缴费与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四点“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缴费”含学费、住宿费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全院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
明确学生具体缴纳学费的时间、 44 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银行统一扣缴学费后,及时将学生缴费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院实行学籍注册管理制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应该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手续。
各系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系要明确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把好注册关,责任到人。
在每学年的学期开学初学生注册期间,对未按照学院规定交清学费或者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思想教育、诚信教育的安排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工作;指导各系开展学生缴费工作;及时分析学生缴费中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九条各系在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各系具体落实学生缴费工作,并安排专人管理,应严格把好暂缓缴费审批关,遏止恶意欠费现象发生。
1、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结合招生、就业、入学教育等开展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缴费观念和消费观。
2、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励志教育,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生源地村居委会沟通平台,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对申请者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和资助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贫困生档案,并进行长期跟踪评估。
3、掌握学生缴费情况,严格把好暂缓缴费审批关,跟进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将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呈报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条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是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的本职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45 第三章缴费与注册 第十一条缴费1、6月中旬,学院将发布下一学年缴费通知,学生按通知上的说明,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将应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有关费用足额存入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
2、8月中旬,财务处通知银行对所有在校生进行全额批扣。
3、新学年开学后,财务处将学生缴费情况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4、已办理缓交申请的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可分别于每年3月第一周、6月第一周、10月第一周、12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持已审批的《缓缴学费审批表》表到财务处收费窗口刷卡缴费,其余时间不受理。
第十二条注册新学期开学后,各系根据财务处公布的学生缴费情况,对已缴费或已办理暂缓缴费手续的学生进行注册,对无故欠费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注册。
教务处对各系学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暂缓缴费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者,可申请办理暂缓缴费手续。
办理时间:每年6月,暂缓缴费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暂缓缴费的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者,提供《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生源所在地村(居委)、镇(街道)和县(区)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原件(缺一不可)、并携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 46 料。
到班主任处申请,领取《暂缓缴费审批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
2、评议:班主任召开班、团干部和同学代表会议,对暂缓缴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议意见。
3、审核:班主任或者辅导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对符合缓缴条件者进行登记并编写《暂缓缴费情况汇总表》。
4、审批:系部将符合暂缓缴费条件者申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报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审批完毕后复印两份,原件交所在系存档,复印件由财务处(缴费时交)、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学生工作处将经审批的《暂缓缴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处和教务处。
学生学费缓交的所有证明材料交所在系存档。
5、办理:学生凭《暂缓缴费审批表》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如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第五章无故欠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无故欠费、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将作如下处理:
1、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十二条第四款“拒绝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第六款“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教务系统将关闭其选课、成绩登录、查询等功能”的规定处理。
47
2、对故意拖欠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经教育后仍不缴纳的,取消其选课资格与课程考核资格,其成绩不予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转专业是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院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取得的学分绩点均达1.0及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排名在本班级前30%(含30%)的学生。
2、确实学有所长的学生,应提供本人入学后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成果和专家证明材料,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认定。
3、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或确有特殊困难(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并经学院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此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转入等于或低于所在专业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的相关专业。
4、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49
1、未在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明确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3、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学生,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4、录取批次中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5、学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6、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7、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8、在校期间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学生或考试(考查)作弊的学生;
9、未按学院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学生;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五条每个专业确保转出后专业学生数不少于20人,接收学生转入后的专业每班不超过40人,学生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从严控制转入人数。
第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
第七条转专业的计划由教务处商各系提出,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转专业程序每年五月份,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家长意见),转出系对照转专业计划和相关条件,对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转出意见,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交拟转入系;转入系负责审查和考核,提出拟转入意见并报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汇总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教学院长复审,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50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正常学制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有转学要求的学生,应在每年的十
一、十二月份和
五、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转学办理程序
1、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教务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确认。
经教育厅备案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申请转入省外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教务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教育厅备案(确认)后,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 51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
办理转学手续。
3、由外校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须由转出学校提供填写好,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课程成绩单、录检表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如是外省(市、自治区)高校,需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转至我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同年级教学要求后方可升级或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获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考试,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学期结束时,如出现旷考、考试作弊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4、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二级类学科转专业,经转入系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二级类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5、对于
一、二年级的学生,若申请转入同一专业不同方向学习的,则视课程开课的情况,可跟随同一年级修读,不需降级。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学院多学科的办学优势,满足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要求,培养多规格、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增强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学院决定在确保本科学生主修专业质量的前提下,实施辅修制度,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
1、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结合专业办学条件,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部)共同协商设置辅修专业,拟定培养方案,报学院批准。
2、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保证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着重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并安排必要的毕业训练环节,使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基本达到该专业的专科层次水平。
辅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25~35学分。
3、辅修课程的教学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认真制订教学大纲,选择适用的教材,并视需要保证足够的实践教学环节。
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1、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2、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无成绩不及格,学有余力且本人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意愿和需要。
3、符合主办辅修专业系(部)提出的招生条件。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审批程序
1、每年12月教务处公布设置的辅修专业和开设的课程。
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向辅修专业所在系(部)申请报名,由辅 53 修专业所在系(部)初审录取,并将辅修名单报送教务处核准后公布。
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少于20人时暂不开班。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第四学期开始,申请手续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
3、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缴费注册,领取听课证,未经注册者,不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各项学习活动。
四、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1、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承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
2、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因辅修专业学习而延长学制。
如主修专业一学期的课程(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6学分及以上时,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
3、辅修课程考核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组织安排,课程成绩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负责管理,并每学期报教务处备案。
4、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手续参照学院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办法执行。
辅修课程出现补考不及格,原则上应停止辅修。
5、停止修读辅修专业,或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辅修及格的课程可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或者核发课程学习证书。
6、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如有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并且主修课程学时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时,在获得课程学分后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一般在辅修课程开课一周内向主办辅修专业系(部)递交免修申请,按规定免修的课程不收费。
54
7、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允许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2~3门课程在学生获得辅修学分后,可依据课程学时按比例折抵全校性公选课学分。
8、学生停止辅修或中途自动退读者,辅修课程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建立和健全我院双学位管理制度,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双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再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毕业时获得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为双学位管理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双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分学费核算、选课、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上报教育厅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双学位所属系负责学生双学位培养方案的制定、任务安排及教学活动组织等。
第五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由各系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各系初审后,院学位办复审,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根据教务处核定的学分,按学分收取双学位学费。
第七条学院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殊明示外)均适用于双学位专业学生,双学位专业需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章学生申请程序 56 第八条双学位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招生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份,入学时间为每年9月份。
申请对象为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学生。
基本的原则与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学生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无任何重新学习记录及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者。
(2)学生选择双学位修读,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由第一学位所属系和第二学位所属系审核签字后,交回本专业所属系教务秘书处。
(2)各系教务秘书将申请情况汇总成档后,连同申请表、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签字盖章)一起交教务处。
(3)教务处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名单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下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教学安排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双学位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一)为确保第二专业的教学质量,学院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尽量为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二)若双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超过2/3,可在该课程下一个教学环节再进行选修,具体执行以任课老师及双学位所属系的培养方案为主。
(三)双学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不包含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实习),双学位培养方案中需设置学位论文及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不少于12学分),具体学分由双学位所涉专业培养 57 方案确定。
第十条课程考核及成绩(学分)记载(一)学生在报名修读双学位以前,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与 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当学期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学位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在第二专业学位成绩单中予以录入。
主修课程学分转换为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不超过6学分。
未经审批同意,主修课程成绩不能转换为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成绩。
(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注明(补)。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及重修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需注明(重)和(重补)。
(三)若学生终止“双学位”学习,学生已取得的双学位课程学分及成绩,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学期前4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转换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转换学分不超过6学分。
第十一条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开设双学位班级的系,应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负责对双学位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及选课指导。
第十二条修读年限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允许修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双学位课程。
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双学位课程,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以旁听生的身份继续来校注册修读,直至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第十三条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一)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但对其所修读的相关课程,教务处可提供成绩证明。
58 (二)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取得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符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者,颁发主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及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双学位课程属于计划教学任务以外新增加、辅修性质的教学工作,学生可以按照自身情况选择辅修,根据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
(一)双学位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所修读专业系进行注册、缴费。
逾期不注册缴费者,其选课结果按自动作废处理。
(三)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确定无法坚持学习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双学位专业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已缴学分学费不再退还。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其他高校学生申请修读我院的双学位专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我院在籍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其他高校对我院学生开放的双学位专业,按照有关高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使我院学生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更为规范、科学,不断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与分类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本科各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中设置的选修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
限定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与扩大学生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学生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一部分进行修读的课程,或者在限定的学科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专业方向模块进行修读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指为拓展和深化学生专业知识领域,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兴趣爱好、特长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包括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即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两个模块。
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和专业特色的要求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设定,并明确选修要求,制订选课细则。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按其所属学科性质分为科技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创新创业类五大类。
二、组织和实施选修课的组织和实施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1、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2、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实 60 施。
各系应针对专业培养方案限选课和任选课课程设置和修学学分的要求,制订选课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在充分尊重学生自主性的前提下,对选课的均衡性、计划性提出明确要求和指导。
对限选课和任选课实行先选后排。
一般在每学期第12周前完成下一学期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的选课任务。
3、对选修课的选择一般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完成。
限选课中的专业方向(模块)课只需学生选择修学方向。
修学方向确定后,选修课程也随之确定。
原则上应有20人以上选择的课程方可开班。
个别情况可适当放宽。
4、在选课前,学生所在系应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使学生对拟选课程在构建专业知识和能力中的地位、作用、与其它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课程教学内容、学习要求等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学生应从本人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能更改。
学生自行在任课教师处进行的补、退选无效。
5、对有人数限制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如果第一轮选课人数超过规定数,选课系统采用随机筛选方式产生选课结果。
因所选课程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和被选课系统随机筛选落选的学生可进行第二轮选课。
落选学生名单会公布在学院教务处网站。
6、选课方式全部采用网上选课,具体参见网站http://210.29.1.45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教务管理系统》WEB服务功能简介。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予补选。
7、选课工作结束后,课程任务所在系应将学生选定的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及相应的选课名单、人数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课表编排。
对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落实安排开课的相关工作,各系配合。
61
三、修读和成绩管理
1、学生在规定时间选定课程后,按时听课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每学期选定任选课程后,学院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
2、任意选修课(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如经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可重修。
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在学籍处理时,不计入不及格学分。
限选课如经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补考,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注明(补)。
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学分。
3、学生选修学院开设的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专业,应通过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如《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关辅修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可冲抵公选课的,则可按规定予以冲抵。
四、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有关补考、重修、重修补考及成绩记载,2017年9月10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共选修课课堂教学改革,提高公共选修课课堂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公共选修课在学生个性培养和综合素质拓展中的作用,扩大公共选修课实现途径与方式,改革现有公共选修课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及要求
1、公共选修课是指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的新型应用型本科人才而设置的一个教学环节。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院提供的实现途径完成不低于5个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要求,其途径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外,还包括选修网络课程、选听学术讲座、获得技术技能证书、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
2、在每位学生必须完成的最低5个公共选修课学分中,网络课程类不低于1个学分,不超过3个学分;学术讲座类不超过1学分;创新创业活动类不超过1个学分;技术技能证书类及课程教学类不作最低或最高学分要求,鼓励学生积极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
学生必须在正常学制年限的第二至第七学期期间根据学院提供的公共选修课实现途径中选修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条学生获得公共选修课学分的途径
1、选修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学院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供学生选修,课程开设由教务处组织与管理。
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课源由教务处组织各个系(部)申报,然后对所申报课源进行审定与 63 发布。
学生在教务处发布的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课程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并确认。
课程教学类公共选修课包括专门开设的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等,也可以通过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全程参与工程项目设计等方式获得相应公共选修课学分。
2、选修网络课程学院通过引进与自建相结合建设一批网络课程供学生选修。
网络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3、获得技术技能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获得通用性或者与本专业相关技术技能证书的方式,申请认定相应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4、选听学术讲座学院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学术讲座供学生选听,学生满足相应的要求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5、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与成绩管理
1、选课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网络课程、讲座课的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实行先排后选。
课程一经选定,不能随意更改;若确需调整,学生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自行在任课老师处进行的补、退选无效。
2、成绩认定和管理 64
(1)课堂教学类、网络课程类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
该类课程成绩采用“通过”和“不通过”级制评定。
学生选定课程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即视为通过,并可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视为不通过。
不通过课程,不能补考,只能重选。
课堂教学类课程中的跨专业选修课不论所修课程在原专业是几个学分,作为公共选修课只认定1个学分。
课堂教学类课程中的辅修专业课程不论修读几门,也不论是几个学分,作为公共选修课只认定1个学分。
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全过程参与工程技术设计等课程与实践项目的学分认定,需要本人申请、经审查认定后方可计入相应学分,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技术技能证书类学分认定,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3)学术讲座学分认定。
学生在正常学制内的第二至第七学期按要求完成4个讲座,方可获得1个学分(不能四舍五入),成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4)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 为培养新型应用型本科人才,鼓励学生学用结合,多渠道强化实践技能培养,并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通过认定获得公共选修课学分的范围包括获得的技术技能类证书、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修读并通过考核的课堂教学类中的辅修专业课程及全过程参与工程技术设计的课程与实践项目。
课程教学类公共选修课中的课堂教学类课程及跨专业选修课、网络课程类课程按要求选修并通过考核即视同通过并获得学分;学术讲座按要求选听并完成4个讲座,即可获得1个学分(不可四舍五入)。
上述两类均不需要办理认定手续。
技术技能证书认定范围及可获学分见附件,且将对于教师资格证,只要通过相关理论考试,凭成绩单即可申请论证;不在列表范围的证书,也可申请,由教务处另行组织专家组认定)。
二、认定程序
1、技术技能类证书的认定程序技术技能证书分为:通用类、专业相关类。
学生在获得技术技能类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包括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工作由大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受理、汇总,大学生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负责初审、复核,教务处负责终审确认。
其中,教师资格证,学生只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关理论课程考试,即可凭成绩通知单申请学分认定。
66 未在列表中的证书,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大学生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初审、复核后,教务处组织相应专家组进行复审,教务处处长根据复审意见终审确认。
2、创新创业类学分的认定程序,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3、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认定程序学生在按规定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表》,向教务处申请成绩认定。
学生通过相应课程的考核,即可获得1个学分。
4、全程参与工程技术设计的课程与实践项目的认定程序全程参与并完成工程技术设计并通过考核后,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表》,提交课程或者实践项目通过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该项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岗位受理、初审及复核,教务处终审确认。
三、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四、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7 附件:学生技能证书学分认定对照表 证书名称 证书性质 雅思A类成绩6.0~6.5分 通用类 雅思A类成绩7.0分及以上 通用类 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 通用类 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 通用类 GRE考试 通用类 创业实训合格证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二 级、三级)(非计算机专业) 通用类通用类 驾驶证 通用类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通用类 剑桥商务英语 专业类 英语专业八级证书 专业类 国际日本语能力认定书(一级) 专业类 教师资格证(在校期间笔试通过) 专业类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专业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专业类 初级会计师 专业类 银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专业类 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二级、三级) 专业类 秘书职业资格证(二级、三级) 专业类 心理咨询师(二级、三级) 专业类 物流师 专业类 报检员 专业类 理财规划师 专业类 监理上岗证 专业类 资产评估师 专业类 课程学分121211 1 0.50.51111111111111111 68 营销师网络工程师 程序员通信工程师 造价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员制图员证书公共营养师广告设计师茶艺师调酒师项目管理师速录师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花卉园艺师三级室内装饰设计员房地产策划师三级电子商务师三级秘书三级社会工作者三级商务策划师三级………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6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的创新创业类学分管理,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一)创新实践内容
1、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等;
2、项目,包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横向、纵向委托科学研究项目课题;
3、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著作,包括出版专著、软件著作等;
5、竞赛获奖,包括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理部门指导下举办的竞赛、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者。
(二)创业实践(技能)内容
1、创业活动,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并实际投入运营且取得一定业绩的;
2、创业培训,包括学生接受创业训练等创业实践活动,考核合格且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
二、认定标准(一)学分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以1个学分为基本单位,每项创新创业成果认定为1个创新创业类学分,创新创业成果认定内容分为:论文、项目、授权专利、著作、竞赛获奖、技能、创业。
省级及以上的获奖可认定获得任选课1个学分。
70 学分认定内容涉及到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为“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二)成绩评定学生学分认定所对应相关创新创业类课程的成绩评价按照大学生就创业及技能管理与服务中心受理,团委进行初审,教务处组织的专家组复审,教务处终审的程序,根据学生在取得创新创业成果期间的表现给予成绩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四个等级。
及格及以上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认定原则
1、我院在校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均可根据本办法,予以学分认定。
2、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所获学分经过认定,记入公共选修课程中的创新创业类模块。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4、待认定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其第一署名人需为其指导教师,且最多认定除指导教师之外的前3位完成人。
四、认定程序
1、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教务处根据学分认定内容的类型,设置相关课程及代码,供学分认定使用。
学生填写《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大学生就创业及技能管理与服务中心。
2、院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核,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教务处根据复审意见终审确认。
71
3、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及打分依据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团委留存档。
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
4、大学生就创业及技能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成绩录入。
第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7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重修课程的管理,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课程范围凡修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必须或可以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1/3,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而导致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2、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的;
3、考试旷考、考试(考查)作弊的;
4、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
5、课程内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及格的实验、实习环节;
6、环境设计和风景园林专业的设计类、美术类课程不及格的(见附件,需降级重修);
7、课程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下,需通过重修提高学分绩点。
二、重修课程管理
1、重修方式有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
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数超过30人时,学院单独开设重修班。
达不到组班人数的,申请重修的学生应随低年级跟班重修。
如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因其他原因,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准予不随堂听课,学生须向任课教师报备并完成平时作业等教学环节。
2、学生选择重修的课程应是当学期开设的课程。
3、学生申请重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名, 73 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后,方取得重修资格。
4、对组班重修课程的组织,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课 程重修班的开班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系(部)负责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和课程教学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重修课程考核
1、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在组班重修课程结束后即单独组织考试,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时间如与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经学生申请,可另行安排。
2、重修课程考试成绩据实记载,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但注明(重)。
3、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须注明(重补),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四、重修课程收费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该课程的重修学分学费。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环境设计、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类、美术类课程不及格须降级学习的课程一览表 专业 课程名称 学分学时分配考核类型 风景园林传统园林设计
3 48 考试 风景园林 建筑美术(一)
4 64 考试 风景园林 建筑美术(二)
4 64 考试 风景园林 建筑美术(三)
4 64 考试 74 专业 课程名称 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 建筑美术(四)建筑设计C(一)建筑设计C(二)建筑设计基础C(一)建筑设计基础C(二)景观规划设计(一)景观规划设计(二) 家具设计建筑色彩(一)建筑色彩(二)建筑设计B(一)建筑设计B(二)建筑设计基础B建筑素描(一)建筑素描(二) 设计基础室内设计(二)室内设计(三)室内设计(四)室内设计(一) 展示设计
B 学分 444446634444444448443 学时分配 6464646464969648646464646464646464128646448 考核类型 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 7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体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精神,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特对我院体育课程作如下规定:
1、体育课是我院
一、二年级学生的公共必修课,除参军的学生以外不得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应获得4个必修学分。
参军的学生应于复学时到体育部办理体育课程免修手续,体育部应予登记并将学生成绩及时报送教务处。
2、从一年级开始实行选项体育。
课程成绩以考勤和教学(分为实践和理论两部分)进行评定。
每学期进行考核,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计核成绩。
3、体育课不及格,应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由体育部统一安排补考。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重修一般安排在三年级跟班进行。
学生应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持教务处提供的重修证到体育部办理重修手续。
重修及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如学生在毕业时没有获得规定的体育课学分,则作结业处理。
4、因病、伤或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保健体育课审批表》,经校医院审核,体育部核准,报 76 教务处备案,上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成绩最高记为“中”,并注明“保健”字样,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如学生身体康复应回到正常班级上课。
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审核、体育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编入正常班上课。
5、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按照学院有关请假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学生不按时上课,超过点名时间为迟到。
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
凡迟到、早退一次,扣体育课总分1分;旷课一次扣总分5分。
一学期旷课两次或无论什么原因缺课1/3以上学时者,不予评定体育课成绩,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6、对一学期体育课全勤者,在计核总评成绩时加5分;对上课学习态度好者,在计核总评成绩时加5分(该项加分控制在全班人数的30%以内)。
两项加分可累计。
7、如因伤、病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考核者,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8、一、二年级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学期从第二周开始出早操,一学期累计出勤40次(早操30次、课外活动10次),早操、课外活动出满勤者,在计核体育课总评成绩时加5分;如早操、课外活动缺勤1次数,扣除0.5分。
9、体育课考核成绩与奖励成绩之和超过100分时,记为100分。
10、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77 附则:
一、体育课考核内容及分值比例 学期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理论 无 理论考试 10% 态度 课堂态度 5% 课堂态度 5% 选内项容2项选项40%2项选项40% 1000米跑(男) 2400米跑(男) 实践 800米跑(女)20%2000米跑(女)20% 部分身体 素质一分钟跳绳20% 立定跳远 15% 引仰体卧向起上坐((男女))15%50米跑10%
二、体育课身体素质项目评分标准 表1体育课身体素质项目考核评分表(男生) 项目1000米跑跳绳引体向上2400米跑立定跳远 得分(分:秒)(个) (个)(分:秒)(厘米) 100 3:22 198 27 10:00 266 95 3:30 180 25 10:16 260 90 3:39 160 23 10:40 255 85 3:45 150 21 10:56 245 80 3:50 140 19 11:20 240 75 3:55 120 17 11:52 230 70 4:00 100 15 12:17 225 65 4:10 90 13 12:52 220 60 4:20 80 11 13:42 215 50 4:30 70
9 13:52 205 40 4:40 65
7 14:12 200 30 4:50 60
5 14:32 190 20 4:55 50
3 14:52 180 10 5:00 40
1 15:12 170 50米跑(秒)6.06.36.56.87.17.57.77.98.08.48.89.19.39.5 78 表2体育课身体素质项目考核评分表(女生) 项目得分 10095908580757065605040302010 800米跑(分:秒) 3:203:303:373:433:503:554:004:104:204:304:404:504:555:00 跳绳仰卧起坐2000米跑立定跳远 (个) (个)(分:秒)(厘米) 190 52 10:10 210 170 49 10:26 205 145 45 10:50 195 135 43 11:06 190 125 41 11:30 182 110 38 12:02 175 100 35 12:27 170 90 32 13:02 165 80 28 13:47 160 70 26 13:57 150 65 23 14:17 142 60 20 14:37 135 50 15 14:57 130 40 10 15:17 125 50米跑(秒)7.27.57.88.08.38.58.78.89.09.29.59.810.010.5 7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促进我院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体育部、教务处、校医院、学生工作处、各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女80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1分钟仰卧起坐)。
《标准》的测试与学生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
在测试过程中,要求学生积极配合输入自己学号等证件数据,以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与完整。
第三条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系数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
其中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四条本《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标准》最后得分。
等级根据最后得分评定: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9分为良好,60分—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每个学 80 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第五条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
《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时的《标准》成绩达不到50分及以上,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因病或有残疾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同时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并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与《保健体育课申请表》一同办理)。
经学院医务部门严格把关签字、体育部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执行《标准》,申请材料存入学生的学习档案。
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计保健成绩,但不评定等级。
第七条学生要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凡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或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者,奖励5分,记入学生学年《标准》总成绩。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2、课外体育锻炼缺勤次数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81 附则: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及权重比例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一、二、
三、四、五年级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 权重%1515201010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与计算方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总分=体重指数(BMI)得分×15%+肺活量得分×15%+50米跑得分×20%+坐位体前屈得分×10%+立定跳远得分×10%+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得分×10%+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得分×20%+附加分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 表1体重指数(BMI)单项评分表(单位:千克/米2) 等级 单项得分 男生 女生 正常 100 17.9~23.9 17.2~23.9 低体重 超重 80 ≤17.824.0~27.9 ≤17.124.0~27.9 肥胖 60 ≥28.0 ≥28.0 注: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2(米2)。
82 表2大学一二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男生) 等得肺活量1000米跑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 级分(毫升)(分:秒) (厘米) (秒) (厘米) (次) 优1005040 3'17" 24.9 6.7 273 19 秀95 4920 3'22" 23.1 6.8 268 18 90 4800 3'27" 21.3 6.9 263 17 良85 4550 3'34" 19.5
7 256 16 好80 4300 3'42" 17.7 7.1 248 15 78 4180 3'47" 16.3 7.3 244 76 4060 3'52" 14.9 7.5 240 14 74 3940 3'57" 13.5 7.7 236 72 3820 4'02" 12.1 7.9 232 13 及70 3700 4'07" 10.7 8.1 228 格68 3580 4'12" 9.3 8.3 224 12 66 3460 4'17" 7.9 8.5 220 64 3340 4'22" 6.5 8.7 216 11 62 3220 4'27" 5.1 8.9 212 60 3100 4'32" 3.7 9.1 208 10 50 2940 4'52" 2.7 9.3 203
9 不40 2780 5'12" 1.7 9.5 198
8 及30 2620 5'32" 0.7 9.7 193
7 格20 2460 5'52" -0.3 9.9 188
6 10 2300 6'12" -1.3 10.1 183
5 表3大学三四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男生) 等得肺活量1000米跑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 级分(毫升)(分:秒) (厘米) (秒)(厘米) 优10051403'15" 25.1 6.6 275 秀9550203'20" 23.3 6.7 270 9049003'25" 21.5 6.8 265 良8546503'32" 19.9 6.9 258 好8044003'40" 18.2
7 250 及7842803'45"16.87.2246 格7641603'50" 15.4 7.4 242 7440403'55" 14 7.6 238 引体向上(次)2019181716 15 83 7239204'00" 12.6 7.8 234 14 7038004'05" 11.2
8 230 6836804'10" 9.8 8.2 226 13 6635604'15" 8.4 8.4 222 6434404'20"
7 8.6 218 12 6233204'25" 5.6 8.8 214 6032004'30" 4.2
9 210 11 5030304'50" 3.2 9.2 205 10 不4028605'10" 2.2 9.4 200
9 及3026905'30" 1.2 9.6 195
8 格2025205'50" 0.2 9.8 190
7 1023506'10" -0.8 10 185
6 表4大学一二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女生) 等级得分 肺活量(毫升) 800米跑(分:秒) 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一分钟仰卧起 (厘米) (秒)(厘米) 坐(个) 10034003'18" 25.8 7.5 207 56 优秀9533503'24" 24 7.6 201 54 9033003'30" 22.2 7.7 195 52 良好8531503'37" 20.6
8 188 49 8030003'44" 19 8.3 181 46 7829003'49" 17.7 8.5 178 44 7628003'54" 16.4 8.7 175 42 7427003'59" 15.1 8.9 172 40 7226004'04" 13.8 9.1 169 38 及格7025004'09" 12.5 9.3 166 36 6824004'14" 11.2 9.5 163 34 6623004'19" 9.9 9.7 160 32 6422004'24" 8.6 9.9 157 30 6221004'29" 7.3 10.1 154 28 6020004'34"
6 10.3 151 26 5019604'44" 5.2 10.5 146 24 不4019204'54" 4.4 10.7 141 22 及3018805'04" 3.6 10.9 136 20 格2018405'14" 2.8 11.1 131 18 1018005'24"
2 11.3 126 16 84 表5大学三四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女生) 等级优秀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得分 10095908580787674727068666462605040302010 肺活量800米跑(毫升)(分:秒) 34503'16"34003'22"33503'28"32003'35"30503'42"29503'47"28503'52"27503'57"26504'02"25504'07"24504'12"23504'17"22504'22"21504'27"20504'32"20104'42"19704'52"19305'02"18905'12"18505'22" 坐位体前屈(厘米)26.324.422.42119.518.216.915.614.31311.710.49.17.86.55.74.94.13.32.5 50米跑(秒)7.47.57.67.98.28.48.68.899.29.49.69.81010.210.410.610.81111.2 立定跳远(厘米)208202196189182179176173170167164161158155152147142137132127 一分钟仰卧起坐(个)5755535047454341393735333129272523211917 表6加分指标评分表(大学) 加分 109876 男生 引体向上(次) 1000米跑(分•秒) 大一大三大一大
三 大二大四大二大
四 10 10 -35"-35"
9 9 -32"-32"
8 8 -29"-29"
7 7 -26"-26"
6 6 -23"-23" 女生 一分钟仰卧起坐 800米跑 (次) (分•秒) 大一大三大一大
三 大二大四大二大
四 13 13-50"-50" 12 12-45"-45" 11 11-40"-40" 10 10-35"-35"
9 9 -30"-30" 85
5 5
5 -20"-20"
8 8 -25"-25"
4 4
4 -16"-16"
7 7 -20"-20"
3 3
3 -12"-12"
6 6 -15"-15"
2 2
2 -8" -8"
4 4 -10"-10"
1 1
1 -4" -4"
2 2 -5" -5" 注:
1、引体向上、一分钟仰卧起坐均为高优指标,学生成绩超过 单项评分100分后,以超过的次数所对应的分数进行加分。
2、1000米跑、800米跑均为低优指标,学生成绩低于单项评 分100分后,以减少的秒数所对应的分数进行加分。
三、测试安排和成绩查询 (一)测试时间:
1、测试时间为当年9-12月份。
2、为了弥补毕业班《标准》测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大学阶段 能通过国家《标准》获得毕业,学院特在各校区安排补测的开放 时间:每周五下午3:00-5:00(每人每学年可补测1次)。
同时要 求这部分学生平时要重视锻炼,及时了解自己通过《标准》的情 况。
(二)成绩查询 测试结束,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成绩。
查询地址: http://210.29.1.63,用户名:学号;密码:姓名汉语拼音首字母大 写。
86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运动队建设与训练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我院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规范我院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保证运动队健康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对提高我院体育运动竞技水平,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院对外宣传知名度具有重大意义。
运动队训练,根据体育课程总体设计,纳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学分要求,具体训练管理由体育部负责,体育部提供训练必须的场地和器材,并审核训练时间。
教务处对运动队的训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且核计教师的工作量。
第三条运动队训练实行体育部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体育部应关心支持教练员的工作,教练员、运动队队员应服从体育部的管理。
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按程序报告体育部研究决定。
体育部无权决定的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情,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决定。
第四条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教练员有权依照本办法对运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运动训练的管理。
运动员应服从教导员的指导和管理,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第一章普通学生运动员的遴选 第五条运动队面向全院招收队员,凡符合条件并经过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运动队的训练。
一、运动队队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87
1、本校注册的在校学生;
2、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运动成绩优秀;
3、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
4、政治上积极上进,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表现好,团结同学,热心服务。
二、运动员的选拔运动员选拔由体育部成立选拔小组或委托教练员负责,按各运动队的专项要求进行选拔。
每队队员人数为小球类男女8-10人;大球类男女12-20人,选拔结束后运动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运动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六条运动员必须按照体育部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及比赛任务。
一、运动员守则
1、热爱运动训练,树立为学院争光而刻苦训练的精神,创造优异成绩;
2、自觉训练,认真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3、服从教练安排,发扬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二、训练次数的规定运动队坚持常年业余训练,每学期从第二周开始集训,一般运动员每周训练3次,赛前集训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正常情况每学期训练16周,如无比赛任务和特别需要,节假日和寒暑假不集训。
三、运动员在训练中应刻苦训练,按质按量完成教练员下达的训练任务,对无故不完成训练任务的队员,教练员有权参照教学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运动员在对外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校 88 纪,可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按学院有关规 定赔偿损失。
六、正常退队
1、学生运动员在第4学年的第二学期,如没有特殊比赛任务, 经教练员同意后,可以不再训练和比赛,并办理退队手续。
2、在入学后的训练、比赛中受伤,经校医院或医院确诊和体 育部核实的运动员可办理正常退队手续。
3、学生运动员所在队,因新老交替或全队技战术的变化被淘 汰的,首先要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部批准方可办理正常退队手续。
七、非正常退队
1、对于在训练中多次迟到、早退、缺勤,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除名处理;
2、对于没有经过体育部批准自动退队的按非正常处理。
八、为了减轻运动员参加竞赛活动的负担,保障其正常的训练和代表学院参加重要的比赛任务,各系应给予运动员专项训练的必要支持(如补习文化课等)。
第七条若经连续4个学期训练而没有参加任何有一定影响的比赛,则撤销该运动队。
第八条运动员未经体育部和教练员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院参加比赛,不得享受学院运动训练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奖励政策和获得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运动员的学习和成绩评定 第九条运动员队员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规定学分。
89 第十条因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赛事和赛前集训,而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由体育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经教务处同意后,通知课程所在系,由课程所在系安排补课。
第十一条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试的,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因比赛与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由体育部统一办理缓考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通知课程所在系。
第十二条参加运动队训练和比赛的运动队员,按以下规定评定成绩: 参加由学院组织赛事,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市级比赛中获1-3名、省级及以上比赛获1-8名,课程成绩评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1、对获奖当学期及以前各学期的课程(设计类、美术类课程除外),成绩为50-59分的(包括补考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成绩不及格的,记为“及格”。
2、在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时,可适当降低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710制的CET-4成绩可降低20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体育部负责解释。
9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明确非外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的标准及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类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可以冲抵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大学英语(三)、大学英语(四)不及格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绩点(绩点按照百分制折算后计算)。
二、艺术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5分及以上的,可以冲抵大学英语Y(一)、大学英语Y(二)、大学英语Y(三)、大学英语Y(四)的不及格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绩点按照百分制折算后计算)。
三、冲抵课程必须是按规定参加校内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旷考、缺考课程均不能冲抵。
四、课程冲抵在第五学期、第八学期统一处理,毕业审核之前不予处理,相应课程仍计不及格,学生可自行选择是否重修。
五、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课是小语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7级起施行,2017级以前的学生按照原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 相应课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明确非计算机类专业全国及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的标准及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鼓励学生在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程序设计基础课程结束后,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和二级)。
二、凡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冲抵相应的校内不及格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三、不同等级、不同语种的等级考试成绩不能互相冲抵。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详见附件1;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详见附件
2。
四、冲抵课程必须是按规定参加过校内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旷考、缺考课程不能冲抵。
五、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所有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期间在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报名、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否则在审定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时,该成绩视为无效。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2 附件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 级别 等级考试科目名称 校内课程名称 一级 计算机基础及MSOffice应用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二级 C语言程序设计 程序设计语言(C语言) 二级 VB语言程序设计 程序设计语言(VB) 二级 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 数据库程序设计(ACCESS) 注:2013年7月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成绩可冲 抵校内《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课程成绩。
其他类如计算机基础 及WPSOffice应用、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等不能抵充。
附件2: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 级别 等级考试科目名称 校内课程名称 一级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二级 C语言 程序设计语言(C语言) 二级 VISUALBASIC 程序设计语言(VB) 9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 第一条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注册,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学院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实行考勤。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市、县级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两周以上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4、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教师应征得辅导员同意后方可准假。
请假情况须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5、学生参加由学院组队的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辅导员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三条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辅导员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院认可 94 的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按旷考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 缓考手续。
否则,按旷考处理。
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因故缺考者可申请重修。
第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除急病或 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履行销假手续,如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五条教学活动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师指定的学生考勤员检查缺席人数,并计入点名册,课后由教师签名。
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第六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均属旷课。
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天按6课时计算,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
第七条辅导员应经常了解学生出勤情况。
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达到纪律处分的应及时报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汇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辅导员应将相关情况与任课教师沟通。
第八条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六周及以上,可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9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业预警是指学院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及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4周内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办法。
黄色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其学业黄色警示。
1、每一学期获得学分未达到当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60%;
2、每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3门;
3、未获得的已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0分。
橙色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毕业学期除外),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其学业橙色警示。
1、每一学期获得学分未达到当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50%;
2、每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4门; 96
3、未获得的已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分。
红色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其学业红色警示。
1、每一学期获得学分未达到当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40%;
2、每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5门;
3、未获得的已修课程学分累计达40分;
4、进入毕业学年已修课程学分未达到80%。
第三条预警程序
1、确定预警学生名单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将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发送到学生工作处。
2、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学生)》学生辅导员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学生)》,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警示谈话对受到黄色预警的学生,由辅导员与被预警学生谈话;对受到橙色预警的学生,由系主任、辅导员一起与被预警学生及家长谈话;对受到红色预警的学生,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系有关人员共同与被预警学生及家长谈话。
4、通知家长凡是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生辅导员以挂号信形式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及《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
5、家长面谈对受到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学生,辅导员要与家长联系,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
面谈后,整理书 97 面记录,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记录确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四条学生首次接到红色预警通知后,若要求继续学习,可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家长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批同意,可以试读一学年。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教务处给予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接到红色预警通知后,经过一学年试读,所学必修课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40学分及以上,教务处发出退学通知书,由辅导员送达学生并通知家长,给予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六条学生在警示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所有课程学习或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6学分,学业警示予以解除。
第七条建立档案
1、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2、各系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学生)》《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等材料。
第八条各系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条教务处、学生处、各系要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达到以下条件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愿意为人民服务。
2、学业上,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
2、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
3、因在学院组织的考试(含考查)中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因其他原因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
5、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被认定为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6、外语水平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7、由于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99 第三条下列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本办法第二条第2、6款所列情形的,在学业的其它方面或领域有可资公认的突出成就或表现;
2、有本办法第二条第3、4款所列情形的,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取得明显成绩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报院学位办。
3、院学位办对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学院在每年的2月、6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学位事项。
5、学院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士学位不补授。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10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进行,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1、成立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成员从事的学科专业覆盖学院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其中从校外聘请的成员不低于总人数的1/2。
院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院学位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院教务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与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2、建立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秘书一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应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系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工作程序
1、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凡属《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条情况的,在提出学位申请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系负责受理学生的学位申请及初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应在系学位分评委员会召开前准备好申请学位学生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系分评委员会召开会议(教务处及专业所在系系有关人员列席),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生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院学位办。
3、院学位办负责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101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逐个审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确定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5、公布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结果,举行毕业典礼,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位外语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英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并达到5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八级统测考试并达到55分及以上;日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日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并达到5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参加N1级日本语能力测试并达到90分及以上。
2、非英语、日语专业(不含艺术类)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410分及以上,或参加托福、雅思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5分以上;艺术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315分及以上,或参加托福、雅思考试,成绩分别达到56分和4.5分以上。
3、非英语、日语专业学生,在高考中外语语种为法语、俄语、德语、日语等语种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相应语种的国家大学四级考试并达到50分及以上;高考语种为日语的非日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还可以参加N2级日本语能力测试并达到70分及以上;高考语种为日语的艺术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并达到40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参加N2级日本语能力测试并达到65分及以上。
10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业证书的发放工作,切实保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毕业、结业或肄业:
1、学生已获得毕业资格,因为学位外语的原因不能获得学位的;
2、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取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规定学分的75%的;
3、学生在校修读满一年及以上,但达不到结业要求的。
第二条已获得毕业资格,但因处分的原因不能获得学位的学生,不需要本人申请,学院直接发放毕业证书,且不得以继续修读的方式获得学位。
第三条申请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学生需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申请表》,签署《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协议》,经家长签字同意和辅导员复核签字、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请毕业、结业、肄业手续,需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
学生可于每年1、6、7、9月份办理手续,具体时间以学院当年下文时间为准。
第五条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视作继续在校修读。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详见《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第六条继续在校修读的学生,按修读期内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103 第七条继续在校修读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或者随班学习,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够参加重修班或随班学习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可自修课程,届时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若继续修读期间需在校住宿的,需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院将根据宿舍床位空余情况尽量予以安排,住宿费收费标准同在校生。
第八条继续修读的学生在修读期内,应重修积欠的课程。
积欠课程在秋季学期的,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次年2月份可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2月份申请学位;积欠课程在春季学期的,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当年6-9月份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则在6、7、9月申请学位。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4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学生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所获学分达到或超过75%,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通过课程重修或补做的方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本科生自入学至最后获得毕业证书的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学年(不含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参军入伍或休学创业年限不计入)。
第二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院接受结业学生的课程重修、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补做申请。
学生直接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重修报名、手续办理及上课时间与在校生重修课程的时间相同,并按学分学费标准缴纳所重修课程的重修费。
第三条对结业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考核等要求与在校学生的相同。
重修不合格,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重修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要注明(重补),可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第四条体育重修考试、体育达标测试安排在三月份进行。
结业学生办理完重修考试申请手续,即由教务处通知体育部安排课程考核。
体育重修考试、体育达标测试均为一个项目: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内容由学生原所在系决定,可以重做原课题,也可改做由指导教师确定的其他课题。
如学生 105 能提供经过工作单位鉴定、属本专业范围内的实际工作成果,经所在系指定教师评审,确认其成果质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合格水平的,则可免于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
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包括工作成果)均应参加当届学生的答辩。
第六条独立设置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等可以重修;也可以持所在工作单位确认其胜任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书面证明和本人的总结材料,经原所在系指定教师审核合格,即可获得该实习环节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已经结业的学生,在所有重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合格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再次审核其毕业资格,合格者,准予毕业。
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与换证当年毕业生的日期相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实施,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6 第三篇 10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报考我院,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学生,提高生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奖对象和奖项设置
1、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获奖对象为被我院录取并且报到入学的优秀本科新生。
2、优秀新生奖学金设院长特别奖、优秀学习奖和单项奖等三个级别,为一次性奖励。
二、获奖名额及条件
1、院长特别奖:5名,其中江苏3名、外省2名。
适用于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与理科第一的新生,艺术类考生中排名第一的新生(按超出省控线百分比排名)。
非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与理科第一的新生(按超出省控线百分比排名)。
2、优秀学习奖:适用于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理科、艺术类前1%的新生,非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理科、艺术类前1%的新生(按超出省控线百分比排名)。
3、院长特别奖、优秀学习奖的折算方式及排名:以所在省投档线与省录取线的比例来进行综合排名。
4、单项奖:适用所有新生。
获奖对象为在高中阶段曾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和计算机比赛
一、二、三等奖,或者在高中阶段曾获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优秀新生。
三、奖励金额
1、院长特别奖:免交一年全部培养费(文科14000元、理科 108 15000元、艺术类16500元)。
2、优秀学习奖:3000元。
3、单项奖:1000元。
4、各项奖励不累计,以数额多者计。
四、评定办法
1、院长特别奖、优秀学习奖由院学生工作处在新生报到后, 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拟定获奖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单项奖由新生在入学后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交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审查,拟定获奖名单报院政联席会议审定。
2、所有获奖新生均颁发相应证书,所获奖金用于冲抵第一或第二学年学费。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0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综合测评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与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三条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前提。
总分100分=基本分60分+各项加分40分。
每人基本分:由各班测评小组与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守校纪、学习态度、参加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优秀60分;良好50分;合格40分,累计德育测评加分项目计核总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本学期受到违纪处分者,视为德育测评不合格。
第四条德育测评加分项目:
1、早晚自习出勤率:满勤加10分;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病、事假除外);
2、上课考勤:满勤加10分;旷课每1学时减1分,直至为0分(病、事假除外);
3、每学期安排有形势政策课和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
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
4、每学期安排有社会实践,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
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
5、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公益劳动,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 110 完成者不得分。
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
6、学生宿舍评比:被评为“标兵宿舍”的成员加5分,“文 明宿舍”的成员加3分;“合格宿舍”的成员加1分;
7、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院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 院学生会或学生分会主要干部、班长、团支书加3~5分;班委、团支委、社团负责人、寝室长加1~3分。
若第3、4、5款中本学期某项未安排,该项每人加5分;若第5、6款中某项加分有重复时,取高值。
第三章综合测评及综合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
2、德育测评在良好以上;
3、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一次合格;
4、原则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5、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级违纪处分;
6、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的前35%以内。
第六条综合测评是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成绩评定,也是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以及向就业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综合测评包括智育测评和综合加分项目。
第七条综合测评总分排名,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综合测评总分=智育测评(课程总学分绩点)+综合加分,总分保留两位小数。
课程总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第八条综合加分项目:
1、本科二年级学生,在第四学期(含第三学期提前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者,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专 111 业二级考试者,加2分。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省计算机II级考试加2分;通过 省计算机III级考试加4分。
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省计算机III级考试加2分;设计考试加4分。
2、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3、获得标兵寝室的成员,各加1分;获得文明寝室的成员,各加0.5分。
4、参加各类学科、科研、文体活动获奖者按下表加分,同类加分取高值,各类加分可累计。
学科、科研、文体活动获奖加分表 类别 学科、科研类 文体类 名次 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 破记录
3 210.5 第1名一等奖
4 321 21.50.80.4 第2~3名二等奖
3 210.51.510.60.3 第4~6名三等奖
2 10.50.2510.50.40.2
5、凡在国家正式刊物(含报纸)发表论文者:国家级刊物加2~3分,省级刊物加1~2分。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及获奖比例(指占本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比例): 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1% 4% 10% 20% 金额3000元/学年2000元/学年1000元/学年500元/学年 112 第十条有突出事迹,取得显著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经学院研究认为应予嘉奖的学生,可确定其获各等级综合奖学金,不占用第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符合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基础上,依据智育测评总分排名,按照各等级的规定比例进行。
各等级人数不满时不得递补。
第十二条综合奖学金一至三年级每学期评定一次。
每学期第八周前完成上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全面负责。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定工作。
评定结果由各系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各系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制订本系测评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1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与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三条单项奖项目及评定条件:
1、学习优秀奖:100元/人。
智育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35%以内,未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
2、学习单科奖:100元/人。
一、二年级本学期规定的两门主干课程考核成绩,获本年级、专业第一名(含并列)的学生。
3、学习进步奖:100元/人。
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35%以外,无不及格课程,较上学期综合测评名次,进步本年级、专业人数20%及以上名次的学生。
4、考研奖:1000元/人。
参加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5、社会工作奖:100元/人。
担任学院团委和学生会委员、团总支和学生分会委员、班委和团支委、以及社团负责人,社会工作满一学期,表现比较突出,智育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5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
获奖比例在学生总人数的6%以内。
院级学生干部不占各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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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强不息奖:100元/人。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期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50%以内。
并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系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总获奖比例不超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人数的8%。
7、科技论文奖:以第一作者在校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200元/篇;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500元/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1000元/篇;在国际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1500元/篇;论文被EI收录奖励2000元/篇;论文被SCI收录奖励3000元/篇。
第四条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每学期第八周前完成上一学期的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全面负责。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定工作。
评定结果由各系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1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激励学生、班级之间争先创优,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对象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学生班级,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5%。
第四条三好学生: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学年,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在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比例为本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制度化,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活跃且富有成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数须占全班总人数的60%以上。
2、全班同学必须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 116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学年内全班无人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全班同学须讲求社会公德,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使该班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班风。
3、该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纪律严明,学风严谨。
同学们学习勤奋踏实,刻苦钻研,互帮互学,帮助后进同学有具体措施,全班学习成绩在学年内有明显提高,各科成绩和过级考试成绩须在本系或本专业平均成绩前列。
班级考试及格率在80%以上(及格率=及格人次÷[人数×考试门次])。
4、全班同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班级体育达标率在85%以上,课外活动出勤率高。
班级活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成绩突出。
5、有一支政治坚定、团结合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级骨干队伍,班委会、团支部能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有关的管理工作及班级学风建设,班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
6、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劳动观念,生活节俭,讲究卫生,能保持良好的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该班在学年内至少有四个宿舍被评为“文明寝室”,原则上在各次评比中无不合格寝室。
7、全班同学能按学院要求积极参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每人都必须有社会实践报告或调研文章。
8、学年内至少一次被评为学院优良学风班。
第八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时政学习。
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 117 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章行为。
2、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优秀。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学 年内获二次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一等、一次二等奖学金。
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或在某一学科上成绩突出,如能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者评选时优先考虑。
4、积极参加校院运动会和其他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身体健康,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
原则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讲究卫生,自觉维护环境整洁与安全。
所在宿舍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良好,学年内一次及以上评为文明寝室。
6、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协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之1、4、5款各项条件。
2、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关心同学。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踏实、乐于奉献,能够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间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
3、德育测评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学年内至少获得一次社会工作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热心社会工作,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文明礼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118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称号;历次德育考核测评必须都在良及以上,其中至少一次为优。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获得综合奖学金不少于两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并获得学士学位。
5、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采用申报制。
每学年结束后,各班级和全体学生都应认真进行学年总结,凡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和学生,均可向所在系申报参评。
不申报的班级和学生,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二条各系在严格审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比例,确定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由各系公示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评选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选名单,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系讨论决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大学生艺术团等负责人,申报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审批。
当选者不占用各系指标。
第十六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毕 119 业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十七条专转本学生在原就读学校获得的校级“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称号,以及校级综合奖学金,等同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院级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八条学院对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给予公开表彰。
第十九条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奖状,并发给一定的班级活动经费,参照学院《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共青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评选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将评选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拾金不昧等突出先进事迹者,学院视情况作出表彰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2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共青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为加强我院共青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学习,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在校团员学生、团干部和各级团组织将给予奖励。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内奖励形式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团内奖励一般在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条通报表扬是指团员在日常工作中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在学习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的,由团支部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所在团总支签署意见后通报表扬,或报院团委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三条团内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奖章、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总支。
第四条各级团组织、团员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某一单项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根据相应的表彰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章团内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五条优秀团员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做团员的表率。
121 (二)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三)关心团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志,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社会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三)热爱共青团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四)担任共青团干部,善于听取团员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团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
第七条五四奖章获得者评选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做团员的表率。
(二)学习成绩良好,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中特别优秀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品行突出方面: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和集体活动,乐于助人,并有突出的事迹。
2、学习优秀方面:学习成绩特别突出,多次获得各类奖学金, 122 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
3、校园文化方面:成功组织或积极参加较大型的校园文化活 动,在省市校等校园文化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4、学术科技方面:参与或组织过较大型的学术科技活动,并 在省市校等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5、社会工作方面: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6、社团工作方面:参加一定的社团组织,组织过有影响的社 团活动,在省市校等社团活动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
7、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 活动和西部服务计划,在重大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8、体育特长方面:具有体育方面的特长,在全国和省市等重大体育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第八条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一)有严重思想政治错误者。
(二)不愿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不积极参加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举办的活动者。
(三)一年内受过学院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团内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九条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一)团支部自身建设良好。
团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能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正常的组织发展工作,按期收缴团费和按团支部手册要求规范开展团支部工作。
(二)团支部开展思想教育情况。
团支部能够在同学中有效地开展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自觉贯彻党的基本 123 路线,自觉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主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做斗争;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能够认真开展团课学习和推优入党工作,有能力帮助解决个别同学存在的思想问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团支部促进班风学风建设情况。
团支部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努力在班级中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激发同学的积极因素,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健康成才;经常开展课外科技、学习等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的活动,开展经常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四)团支部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情况。
团支部在文明礼貌、宿舍卫生、义务劳动、集体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良好;能够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五)团支部开展的活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
活动要涉及支部每一位成员;在开展支部工作时富于创造性和连续性,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独特的工作形式,体现本支部工作的特色。
(六)有积极向上的、共同奋进的精神风貌,成员关心集体,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
第十条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标准: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各团总支从各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在团支部各项工作中体现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条件(一)班子建设好
1、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领导班子;
2、班子的民主生活和工作制度健全有效,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124
3、班子成员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扎实;
4、班子密切联系广大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对青年学生有感召力和影响力。
(二)主题活动好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积极组织团支部学党章、学马列、学邓小平理论活动;
2、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针对重大事件能及时有效的组织团支部开展相应教育活动,并认真做好文字和图片记录;
4、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知识学习、学术交流、科技创造、创业设计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创造能力的提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院级的学术活动;
5、结合专业特色和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创造条件;
6、积极组织开展具有共青团特色的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7、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意识;
8、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注意反映学生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9、认真落实院团委制定的各项条例,做到程序规范,材料齐全。
(三)支部建设好
1、所属支部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积极引导和服务学生;
2、适应学生学习、生活特点,团支部设置合理; 125
3、团支部日常工作制度健全,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4、能认真做好团员教育、管理和奖惩工作;
5、严格按照“推优”条例向党组织推优,做到有计划、有推荐、有材料、有成效;
6、按时完成上级团委交办的任务。
(四)活动阵地好
1、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正常;
2、按时收缴团费,学生活动经费充足;
3、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积极为学生联系勤工俭学岗位。
第四章评比方法步骤 第十二条评选比例(一)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总支团员数的2%以内。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总支团员数的1%以内。
(三)五四奖章获得者的评选,原则上各团总支把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尽量推选上来,学院教学单位以外的优秀青年可以从各个部门推荐,全院最终确定的总人数在10人左右(含教师)。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总支所辖团支部数的10%以内。
(五)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团总支数30%左右。
第十三条评选步骤(一)先进集体的评选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由各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自荐,并按要求向所在团总支提交书面材料,团总支召集委员、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开答辩会议评选,评选结果经党支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报院团委审批。
126 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团总支在本单位五四红旗团支部中择优推荐,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由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申报,并按要求向学院团委提交书面材料,由院团委在全院范围内通过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是由各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在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民主推选后报团总支审核,团总支汇总审核后,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报院团委审批。
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是由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经党支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院团委参评,由院团委通过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答辩形式进行评议,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后,予以表彰。
院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教师组、优秀教师团干部的评选由综合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图书馆、工会、院团委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的青年教师和教师团干部进行评议,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最终确定,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一)凡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院团委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二)评出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奖章获得者在其团员证“团内奖励”栏内注明。
(三)被评为团内先进个人,并且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推荐。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所有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六条奖励标准 127 名称 奖励(元)评选方式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1200元 全国 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 1000元 全国 全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800元 全国 全国新长征突击手 8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团干部 6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团员 500元 全国 省五四红旗团委 800元 省级 省五四红旗团支部 500元 省级 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800元 省级 省新长征突击手 800元 省级 省优秀团干部 500元 省级 省优秀团员 300元 省级 苏州市五四红旗团委 500元 市级 苏州市五四红旗团支部 300元 市级 苏州市“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500元 市级 苏州市新长征突击手 500元 市级 苏州市优秀团干部 300元 市级 苏州市优秀团员 200元 市级 院“五四奖章”获得者 300元 院级 院五四红旗团总支 300元 院级 院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300元 院级 最佳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 200元 院级 优秀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 150元 院级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由团委负责解释。
12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社团活动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学院争得荣誉,形成有利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管理机制和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的深入开展,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校外各级文化艺术和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我院在籍学生和参与指导、讲座、评审的教师。
二、奖励适用范围(一)文化艺术类在江苏省大学生文化艺术节、江苏省大学生艺术展演、苏州市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等各类全国、省、市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二)社团活动类在社团活动中获全国、省、市级先进的个人和集体。
(三)其他在院级以上文化艺术和社团活动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三、奖励标准 (一)大学生参加市、省、国家级校园文化活动奖励标准 129 奖励 市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等级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 特等奖30040060080025003000 一等奖20030040050020002500 二等奖10020030040015002000 三等奖8010020030010001500 优秀奖 1002005001000 (二)社团活动奖励标准 名称 奖励(元) 级别 全国“十佳社团” 12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社团 1000元 全国 全国“十佳社团”活动 10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社团活动 800元 全国 省“十佳社团” 600元 省级 省优秀社团 400元 省级 省“十佳社团”活动 400元 省级 省优秀社团活动 200元 省级
四、获奖者个人所得税由本人缴纳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 负责解释。
130 第四篇 13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132 的,或主动中止违纪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或主动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五)酗酒后肇事的;(六)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受处分者系学生干部的,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三)党团员违纪受到处分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133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传播、组织观看暴力恐怖、邪教音视频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四)擅自在宿舍饲养各类动物,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五)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六)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者、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或安全管理系统的。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斗殴参与者,尚未造成人身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引发打架斗殴的挑拨者、教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聚众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4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他人 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 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用信函、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信函、通知单据、电子邮件或快递包裹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盗用、冒用他人名称、姓名,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其他人,侵犯他人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七条用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135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二)多次作案或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作案手段恶劣,或用敲诈勒索等方式,或团伙盗窃、 诈骗公私财物,或屡教不改者,无论案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分赃、销赃者,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侵占、私分、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未经许可,盗用、私自转让、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学院、他人知识产权;或泄露学院、他人科技成果、专有数据、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使学院、他人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院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涉外活动或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 136 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盗用、冒用学院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院、学院内设机构、部门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对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院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节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院考试纪律规定,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累计两次及以上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以教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 137 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将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扰乱社会、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在线上、线下公开发表反对国家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第三十五条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危害网络安全,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或者恶意攻击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 138 网络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在学院内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散布宗教言论、穿戴宗教服饰、传播宗教思想,有做礼拜(乃玛孜)、封斋等宗教行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打砸、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刻、私盖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院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擅自发布、散发、张贴未经登记、审批的广告、海报等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139 (九)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学院提供的宿舍、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从事非法传销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非法商业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虚构事实、以营利为目的诱使他人参与校园贷、高利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宿舍门锁,造成管理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使用违章电器者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节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社会公德或有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140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的俗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男女交往中,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观看暴恐声像制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复制、制作、持有、传播、贩卖或聚众观看反动、淫秽、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介绍他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持有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有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
除此之外,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1 第四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可能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所在系配合,有关部门参与。
(二)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牵头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证据材料、学生书面检查、本部门建议处理意见等一并移交学生所在系并通报学生工作处。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发文。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要负责安排人员与其谈话,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所在系、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142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处分决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暂停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一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父母或其他应当知情的人员,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备案。
同时系有 143 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心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五十二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 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帮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 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少于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具体程序如下:(一)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处分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解除处分并下达书面解除处分决定。
(三)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届满的,不得提前解除处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管理部门核实无异议的,由学院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处理。
(五)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
解除处分后,学 144 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 料,应当由学院主管部门及学生所在相关单位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有关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应依本规定的程序按照原规定处理,如按本规定处理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4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与管理办法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属于国家组织的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考场纪律要求
1、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
如考试还有其他证件要求的,必须同时持相应证件。
无证件者、证件不全者、人与证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参加考试一般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另有规定和要求的考试除外)。
3、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
监考人员有权调整考生的座位。
4、学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备的文具,不得将草稿纸、餐巾纸、透明胶带纸、笔袋、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带入考场。
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座位,应保持考场肃静。
不得在考场内外抽烟,也不得大声喧哗。
6、考试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不得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字迹应工整、清楚。
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146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学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8、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也应安放好写有试题运算步骤、答题要点、答案等内容的草稿纸;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
考生不得在答卷或草稿纸以外的地方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
9、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
10、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若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入考场续考。
11、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另有规定的考试除外)。
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及草稿纸后,方可离开。
考生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3、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考试违纪的认定在考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在指定座位入座或拒绝出示证件的;
2、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的;
3、参加考核不交卷,或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时未立即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效的; 147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的;
7、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考卷拆散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将文曲星、手机、电子手表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置的;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1、考试结束后,对监考人员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的;12、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考试作弊的认定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的;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的;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协同他人作 148 弊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 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的;
8、考试中使用文曲星、手机、电子手表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 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的任一功能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 等的;10、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程度严重的;11、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考试违纪的,给予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不予补考,但可重修。
2、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3、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如实记录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收集违纪、作弊证据,并负责将情况和材料报本次考试考务负责人。
4、教务处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的核查、记录和定性,并将相关材料及拟给予处分的建议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依据规定对提出的处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学生所在系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6、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发文。
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 149 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会同院学生工作部门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7、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5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的范围包括涉及学生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如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违纪处分、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 151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事实和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5、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5日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5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 152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建议学院暂缓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5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处理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部门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及时、程序正当。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 第七条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 154 诉处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诉:(一)被处理或处分的学生本人;(二)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身体失能 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申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决定 有异议,应当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行政处理行为;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诉书一式两份;(二)申诉人身份证明;(三)证据目录和清单;(四)学院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五)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第十条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二)具体的申诉事项、请求、事实和理由(附有关证据材 155 料);(三)申诉人的签名或签章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以口头形式提出 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提交申诉书。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诉的,应在学院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申诉后三日内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对人,或者是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诉事项范围;(四)申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暂不受理,限其在申诉期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二)对经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通知书》;(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
2、申诉事项已经学院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3、仅对学院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有异议的; 156
4、已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决定受理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申诉受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复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申诉复查小组人数为5-7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小组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申诉复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以会议票决的形式形成复查决定。
申诉人提出要求或确有必要时,应该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事实清楚,不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复查小组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确需改变原决定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 157 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 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决定的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原处理部门提请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
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对争议较大、情况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召开申诉处理委员全体会议复查。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必须经实际到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进行申诉复查时,原处理部门对原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
申诉学生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诉事项的原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事项的复查人员。
申诉人认为申诉事项的复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诉事项的复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复查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158 作出处理决定:(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 决定的复查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 出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4、违反规定程序处理的。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复查意见重新研究,提出新的处理意 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院长办公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时,不得 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基本相同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 出。
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原决定经办部门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四)复查部门认定的事实、作出复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五)申诉复查结论;(六)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向江苏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权利和期限;(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159 第五章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实施听证: (一)申诉人提出请求的;(二)处理决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实施听证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的,应当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实施听证的,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将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等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六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160 第三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二)被申诉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邮寄、留置、公告等送达方式。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办结的申诉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归档范围如下:(一)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二)申诉人和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文字材料、证据材料;(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物品。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61 第五篇 16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院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163 第八条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孤残学生;(五)烈士子女;(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64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二)多次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新生及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165 第十七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八条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认定工作组,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系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 166 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学院和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院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学院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院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6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指导我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协调学院的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大学生事务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168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校内单位必须坚持精简、适度原则聘任勤工助学学生参加辅助性工作,不得聘用学生代替各类岗位全职职工的工作。
第九条因编制紧张,人手不足,确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十条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用工单位可以海报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169 第四章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五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经系批准,由用工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学生自行到用工部门应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部门联系,签署协议后,按照岗位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反馈给相关系。
第十九条用工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指导、思想道德教育,在每月月底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一次劳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交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个人私自在校外打工,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及安全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和固定岗位的用工申请于每学期末进行。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70 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第二十四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视具体工作而定。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7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缓解解决家庭经济困难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172 第三章贷款政策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五条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3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
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延期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仍可获得财政贴息。
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还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
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毕业离校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每年上半年,江苏省籍非毕业班学生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他省的非毕业班学生向生源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九条申请时须提供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以及学生本人学生证原件。
江苏省籍学生通过学院贷款资格审查后取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其他省的学生按照生源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173 第十条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第4年起的每年12月21日按“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本金和当期贷款利息(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年份的8月31日偿还)。
第十一条在一个学年内,每名学生只可以接受一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已经获得贷款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同时可以在政策范围内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二条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
银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
网址为/,学生可以在该网站上了解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动态、常见问题解答,并下载相关资料。
该网站不需注册直接登录,并提供链接至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第十四条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助学贷款网址为/,高校助学贷款网址为/,学生可以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申请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查询贷款状态、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变更和个人账户变更。
第十五条生源地贷款支付使用自2010年起,办理生源地贷款一律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 174 付宝),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
支付宝帐户在办理助学贷款现场由系统自动产生,并将帐户打印在合同上。
此时帐户并未开通,请于3-5天后登陆支付宝网站(),修改密码进行支付宝帐号认证,认证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
每个人只能拥有一个支付宝帐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不能进行个人帐户变更,该帐户应使用还款结束。
第十六条各省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各省最新的有关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75 第六篇 176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 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
做好推优工作,向党组织输送优秀人才,对于加强共青团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我院“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增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性和公信度,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的意见》和《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优的基本条件
1、有端正的入党动机,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文体等素质拓展活动,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6、网上青共校学习成绩合格或中学阶段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推优的步骤
1、各团支部负责实施推优工作,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公开、 177 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推优的各项工作。
2、各团总支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树 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同时根据申请入党的团员数量和质量,制定切实的推荐计划,及时向党组织、院团委汇报。
3、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在民主评议和投票选举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并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报告》。
4、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团总支审定(社团团支部推荐名单报推荐人员所在团总支审定)。
5、召开团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填写《推优公示表》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由各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审核。
7、院团委签署意见后,将《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交由团总支向党支部正式推荐。
8、团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分别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9、各系学生干部“推优”由所在团总支根据推优条件组织实施,在充分征求其所在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能力、学习成绩、群众关系等多方面表现,择优推荐。
10、为了加强对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和管理,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推优”由院团委负责组织推荐和考核,从严要求,把思想进步、工作能力强、群众关系好、学习成绩优良、有奉献精神的学生干部作为“推优”的重点,同时充分征求所在团总支、团支部意见,多方面综合考察。
11、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 178 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尚不成熟的,由党组织继续培养、教育。
三、推优的组织工作
1、全院“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团总支组织实施,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光荣任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认识,同时要把“推优”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推优工作要按期进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学年进行两次,分别是每年的3月中旬和10月中旬。
4、推优工作要把优秀学生骨干和学习成绩优异者作为重点,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向党组织输送。
5、推优工作开展的情况将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员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
一。
6、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的“推优”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负责推荐。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实施意见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团委负责解释。
17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激励广大同学勇于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由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成。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着“突出重点,谨慎引新、学科均衡、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遵循“兴趣引导、项目驱动、自主参与、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由教务处、团委统一组织实施,重点扶持在相关学科领域影响力大、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
第一条组织机构
1、成立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工作的整体指导,负责立项课题的评选、确立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院团委,负责立项工作的协调和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2、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由各团总支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管理。
各系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学生指导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引导和培养学生树立“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识,结合专业学习,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项目申请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 180 院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以由学生个人申报,也可由 两人或两人以上学生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一年以上的非毕业班学生。
3、项目组需聘请指导教师。
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或一位以上的相关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师担任。
4、选题具有专业特点,符合学生实际创新创业能力,在规定期间能够完成研究任务;学院鼓励学生申报结合实际的研究课题,注重应用性和可推广性;具有合理的研究路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或实用性、独创性;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条项目申报类型科技制作、科技实用发明、电脑软件、工科类和理科类学术论文和专著、文科类学术论文及创新创业调查报告和专著等。
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或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潜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回报率的研究。
B类:投入较少,能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或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目的,体现大学生一定的科技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申请程序
1、每年3月-4月进行项目申请和立项。
于第二年4月-5月结题。
2、学生先向所在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附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应对选题的内容、研 181 究方案、研究路径以及申请者的素质、能力及能否按时完成提出明确意见。
3、各系指导小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系指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学院团委。
4、学院团委将从各系项目中确立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第五条项目评审
1、学院团委每年3-4月集中受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申请,将申请书汇总后,交指导委员会审批,最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2、根据各系申报项目的质量、学生总数和上一年度立项项目的完成情况审批项目。
3、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立项:
(1)学生本人尚有未完成的立项项目,或在以往科研中曾有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等)。
(2)指导教师上一年度指导学生立项未能正常结题。
(3)各系指导小组认定的不宜批准的学生申报项目。
第六条项目管理
1、学院团委对每年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各系分别管理本系的立项项目,负责督促项目的进程,保证项目顺利结题。
2、中期检查。
每年9-10月,各系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自我检查,拟定自查报告,上报学院团委。
学院团委将在各系自查的基 182 础上对全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展状况进行检查,通过中期检查,可根据检查情况,评出进程优异项目、一般进程项目和进程较差项目,可对立项进展好的项目进行表扬;对进展不良的项目根据情况提出批评、警告、中止项目的处理,各系对该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付诸实施。
3、学院团委将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集中划拨,划拨金额占总额的50%。
4、项目完成后,各系组织结题答辩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学院团委将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进行抽查,同时将根据各系审核结果和指导委员会意见将剩余经费(总额50%)划拨。
对于未按时完成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等)的项目,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拨付剩余科研经费或撤销对项目的资助。
所有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组长和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如因团队主观原因导致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团队成员扣除10个课外积分。
5、资助项目的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试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专用试验仪器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6、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指导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 183 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措施。
指导教师不得将经费用于个人研究项目。
7、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学院团委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学院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9、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并写出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并附原始调查材料和试验材料。
指导委员会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10、对于无故中止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参与立项申报的资格。
11、凡由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学院有权以学院和学生的名义报送各类科技竞赛,或者结集发表;单独结集出版的作品,学生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所有成果的使用权和专利权归属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所有。
第七条项目考核与奖励
1、课外学分奖励。
(具体参见学生手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2、对于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同学,在学院相关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3、指导奖励,省创新项目1000元/项,院级项目600元/项,立项批准后发放50%,剩余部分结题后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84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院师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及创业计划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与创新创业氛围,学院每年举办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青春”创业计划竞赛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条“挑战杯”竞赛和“创青春”竞赛是由学院团委主办,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协办,学院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拓展素质、创新创业。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以系为单位组织作品申报参赛;学院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奖励;学院选送优秀作品参加江苏省和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创新创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各系主任组成。
院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由竞赛组委会聘请校内外各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评审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一经组委会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185 第七条各系要高度重视“挑战杯”、“创青春”竞赛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竞赛由各系党支部书记牵头,系主任负责,团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要认真做好指导教师的遴选、作品的选拔和参赛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八条凡在举办全国“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九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在江苏省“挑战杯”竞赛、“创青春”竞赛、“互联网+”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创业项目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作品申报可根据当年江苏省和国家“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参赛要求适当调整。
第十条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推荐,经团总支审核确认。
第四章评审与奖励 第十一条院级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院将从
一、二等奖作品中选拔优秀作品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成绩优异者则可参加国家级竞赛。
186 第十二条对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全国、江苏省竞赛中获奖的团总支,学院作如下奖励:
1、在有关先进集体评奖中,学院将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2、在年终考核时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团总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如获全国一等奖、全国特等奖,学院将予以特殊奖励。
第十三条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全国、江苏省竞赛中参赛和获奖的作品,学院对指导教师作如下奖励:(略) 第十四条对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各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学院予以如下奖励:
1、对在全国、江苏省获奖学生颁发奖励金,额度如下(元/项):“创青春”、“互联网+” 等级特等奖集体一等奖集体二等奖集体三等奖集体 国家级 6000 5000 4000 3000 省级 2000 1500 1000 800
2、对获得各级竞赛奖励的学生,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 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规定,给予相应 课外学分的奖励(集体项目取排名前四位)。
3、对于获得“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全 国、江苏省奖项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评定中单项奖学金,并在 三好学生、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各级各类先 进个人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4、对于积极参加各级“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 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院将在其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章附则 187 第十五条对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按单项作品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奖金含个人所得税,个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的知识产权归学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8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提升校园文化品位,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更好地为学院人才培养和良好校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学习时间。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学生努力成才为主题,不得举办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禁止以校园文化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非法以及迷信活动。
第五条校园文化活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一)学院团委为院级主管和协调单位。
主要负责:
1、根据学院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会同综合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工会、武保处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团总支有关活动的开展。
189
3、指导院学生会、社团联、新媒体中心、艺术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协会、创业协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4、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评估。
5、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社团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
(二)各团总支为二级负责单位。
主要负责:
1、根据学院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组织团总支的学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落实有关工作。
2、负责团总支校园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青协分会、科协分会、创协分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3、负责组织团总支校园文化活动的总结、考核、评估和推荐。
第六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办理完整的申报与审批手续,活动的审批、管理等由组织单位负责。
须通过“口袋校园”PU平台发起活动,说明活动的目的、形式、具体负责人等。
再交主管(指导)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并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如同意举办,须有一位以上的主管(指导)单位负责人参加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校园文化活动的审批、管理等由组织单位负责组织。
组织单位必须是学院有关部门认可或批准成立的各级组织。
以个人名义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须经所属团总支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组织单位或个人必须预先与活动场地的管理部门商定好使用场地的具体时间后才可申请举办活动,并凭审批好的活动审批表使用场地,开展活动。
第九条组织单位凭申请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范围。
190 第十条在校园内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场地使用单位的责任。
租借场地、设施及其他用具需事先办理好租借手续并妥为保管,丢失、损坏各种设施和用具要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禁止开展纯粹的商业宣传、买卖等活动;可以组织为各级校园文化活动提供资金、实物等赞助支持的商业推介活动;提倡公益类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在校园室外公共场所举办的各类活动要按照学院有关部门特别是保卫处及后勤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组织。
第十三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须开展跨校活动,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需上交有关活动材料报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校园文化活动经费通过学院行政拨款、社会赞助、学生社团会费以及其它渠道筹措。
第十六条我院大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成果”指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比赛获奖。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负责单位有权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纪校规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9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成立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 192 组,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综合办公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团总支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或系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专业教师等。
第六条基本内容为团中央、团省委当年通知要求的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四进社区”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包括政策宣讲、道德实践、农技推广、文化宣传、企业帮扶、医疗服务、义务支教、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挂职锻炼等为内容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
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系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八条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九条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十条学院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的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经费来源采取学院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
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 193 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在省级社会实践优秀报告评比中获奖成果;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
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团总支向院团委上交社会实践方案申报书(含:实践内容、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
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学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单位的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调查报告奖”等奖项。
第十七条对于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产生的优秀成果,学院将推荐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评奖评优活动。
同时给予学生课外学分积分奖励。
(具体参见《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94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必须获得10个课外的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方准予毕业。
为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与拓展课外学分(以下简称课外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外学分项目类型课外学分由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部分组成。
必修学分的项目为: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训练、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等环节;选修学分的项目为: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科技活动等专业性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行为规范、体育竞赛与训练等拓展性活动。
二、课外学分实施授权单位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校人武部、体育部等,为相关项目课外学分的授权单位。
各授权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三、相关项目与承担单位 项目 承担单位 授权单位 实施要求 入学教育 学生处、学生所在系 必修,不计学分 毕业教育 学生处、学生所在系 必修,不计学分 军事理论和技能训练 人武部 人武部必修,3学分 形势与政策 院党委 院党委必修,2学分 大学生就业指导 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必修,1学分 195 学科竞赛 教务处、学科所属系教务处 科研训练 学生所在系 教务处 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团委 团委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 团委团委、学生处 团委最低选修4学分 团委 校园文化活动 团委、学生处 团委 行为规范 学生处 学生处 体育竞赛训练 体育部 体育部
四、课外学分给管理流程新生入学后,各系应根据学生名册在教务处领取课外学分卡并统一保管。
必修项目凭授权单位认可的学生成绩单,由系指定专人登录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成绩及学分。
选修项目成绩由课外学分积分折算成学分,经授权单位核准公示后,由系登录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学分。
每年三月份,系将应届毕业生课外学分的成绩打印、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确定是否准予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课外学分卡随学生课程成绩归档。
五、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训练、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由各承担单位完成教学任务并给予学分;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行为规范、体育竞赛训练等选修类学分按照课外学分积分管理办法施行动态管理。
196 课外学分积分管理实行积分折算课外学分办法,积分与学分的折算每年统一进行一次,满10个积分可折算1个课外学分,折算后多余的积分可累计至下一学年。
新生入学后,系根据学生名册填写课外学分积分记录卡并录入“口袋校园”PU平台,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行为规范、体育竞赛训练应及时进行登记,团总支、各级学生组织严格遵守积分获取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通过“口袋校园”PU平台登记积分,对不符合学院各类要求规范的行为进行减分。
每学期团总支负责根据课外学分积分卡进行汇总,经审核公示后报送院团委归档。
学院成立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工作和听取、答复学生对测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申诉。
课外学分积分实施中要积极体现“人人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加分因素从高,减分因素从低的原则;积极提倡学生做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有益的事,并给予激励引导。
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方式:学院成立以自管会为主的校园文明督导队,在学生工作处老师的指导下,负责日常的督促、检查。
各学生组织将组织进行的活动、检查结果等,明确填写相关表格,送交大学生自管会。
加分以学院团总支、学生组织、学院相关部门认定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法,个人申报须提供相关有说服力的材料原件。
减分以各学生组织的检查结果和评分结果,学院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有说明力的材料,学院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所有加减分申报汇集至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委员会,由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委员会商定加减分学生名单及分值。
课外学分积分各项减分以学院相关部门和学生组织的书面材 197 料及违纪处分的正式文件记载为准;加分以学院相关部门的评优奖励及表彰决定的正式文件记载为准。
课外学分积分在动态管理的过程中以系为单位定期公示,并随时接受学生监督和查询。
六、课外学分管理要求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要求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外学分活动选修项目不纳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课外学分不计入每学年学籍管理的学分要求。
学院设立课外学分专项工作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并根据各授权单位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
教务处每年对应届毕业学生的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弄虚做假的学生,将取消其毕业资格;对不负责任的授权单位,学院将提出批评,直至取消其授权资格。
新增课外学分项目须由授权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98 附件一: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形势与政策》课程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中宣部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精神,“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
为发挥形势政策课在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成长成才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特制定《形势与政策》课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课程性质与要求《形势与政策》是学生的必修环节,教学内容包括国内形势政策和国际形势政策两个部分。
在校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的2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师资聘请与培训学院党委聘请院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实施教学组织、集体备课、课件制作和课堂教学等工作。
通过学习培训、学术活动、集体备课等形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教学组织与安排
1、每学期初由院党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我院《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要点,各系据此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报院党委,并组织教学工作。
2、《形势与政策》课程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
本科四年的学习,计2个学分。
199 第四条课程考试与考核《形势与政策》课成绩考核采取笔试或撰写小论文的形式进行,每学年末安排一次考核,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计2个学分。
四年制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成绩记入第8学期成绩单。
学生成绩登记采用“五级制”。
第五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形势与政策》课考核不合格者,由任课教师安排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安排重修。
要求重修的学生先到各系申请,由各系统一安排落实。
第六条成绩录入与汇总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各系指定专人,凭学生成绩单,登陆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成绩及学分。
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统一归档。
第七条本细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200 附件二: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实施细则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要设置大学生就业指导必修课的指示精神,结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制定《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条课程性质与要求《大学生就业指导》是学生的必修环节,教学内容包括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两部分。
在校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的1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师资聘请与培训学生工作处下设《大学生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队伍由学生工作处从事专职就业工作的教师、具有丰富就业指导工作经历的各系主任和部分辅导员以及获得就业指导专门培训资格(获得专业培训证书)的学工干部(教师)组成。
第三条教学组织与安排
1、《大学生就业指导》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开设,负责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安排授课教师授课。
学生工作处为学分授权单位。
2、每学期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我院《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育教学要点,各系据此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报学生工作处,并组织教学工作。
3、《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按平均每学期4周,每周1学时计算。
本科四年的学习,计1个学分。
第四条课程考试与考核《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每学年末安排一次考核,考核成绩全 201 部合格者,计1个学分。
四年制学生《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成绩记入第8学期成绩单。
学生成绩登记采用“五级制”。
第五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大学生就业指导》课考核不合格者,由任课教师安排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安排重修。
要求重修的学生先到各系申请,由各系统一安排落实。
第六条成绩录入与汇总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各系指定专人,凭学生成绩单,登陆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成绩及学分。
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统一归档。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2 附件三: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学科竞赛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学科竞赛项目的课外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科竞赛参赛、获奖的学生可按以下标准获得积分: 竞赛 全国性学科竞赛 省级学科竞赛 积分 全国特等奖 150 全国一等奖 120 全国二等奖 省、省级赛区一等奖100 经教务处 全国三等奖 省、省级赛区二等奖80 确认的由 省、省级赛区三等奖60 政府部门、 全国三等奖以下的参 专业指导 赛奖、优秀奖、佳作奖、 40 委员会组 鼓励奖等。
织的校外 学科竞赛。
省、省级赛区三等奖以 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
下的参赛奖、优秀奖、20 佳作奖、鼓励奖等。
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10 经教务处 一等奖 60 确认的由 二等奖 40 学术团体、 三等奖 20 校际协作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秀奖、佳作奖、 组织的竞 10 鼓励奖等。
赛。
203 一等奖 40 二等奖 20 院级学科 三等奖 10 竞赛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秀奖、佳作奖、 5鼓励奖等。
一等奖
2 系级学科 二等奖
1 竞赛 三等奖 0.5 第三条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得课外学分积分可以累加。
同一成果在各级竞赛中获得多项奖励,按所得最高奖项计算课外学分。
第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4 附件四: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科研训练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为实施科研训练项目课外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科研训练的内容包括:参与教师主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大学生授权专利、参加学术报告等。
第三条科研训练参加者,按以下类别申请学分:
1、学生参与教师主持并经学院认可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凭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参加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学分:
(1)参与项目研究报告的撰写并有成果发表可申请30积分;
(2)参与项目研究报告的撰写可申请20积分;
(3)参与项目的调研、实验可申请10积分。
2、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凭发表期刊或收录通知书原件按下列级别申请积分,合作撰写者按:6/4;5/3/2;5/2/2/1;5/2/2/0.5/0.5计算后取整数(不做四舍五入)。
(1)发表在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可申请60积分;
(2)发表在普通期刊上可申请30积分;
(3)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可申请20积分;
3、学生在校期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凭专利证书可分别申请120、60、30积分。
第四条科研训练分的评定程序: 205
1、学生填写科研训练积分申请表,提供涉及类别的材料,向所在系申请科研训练课外学分积分;
2、所在系根据学生填报材料、证明材料和实际情况计算出学生科研训练积分并汇总出清单。
第五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训练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类型 项目 科研项目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学术论文 大学生授权专 利 核心期刊 其它期刊会议论 文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 角色 参加 唯一作者 唯一作者 唯一作者唯
一 发明人唯
一 发明人唯
一 发明人 积分10~30 603020 备注 科研项目应经学院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参加情况证明材料。
有发表期刊或收录通知书原件;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合作撰写者按:6/4;5/3/2;5/2/2/1;5/2/2/0.5/0.5计算后取整数(不做四舍五入)。
120 要有专利证书;合作发明者 60 参照论文合作撰写的比例分 割学分。
30 206 附件五: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部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学生参加的各种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支持学生会、科协、创协、学生社团等组织各种形式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大力支持学生参加高层次、高水平,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有利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三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内容包括:参加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如“挑战杯”竞赛、“创青春”竞赛、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等,参加校内科技竞赛,科技类社团活动,组织校内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参与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研活动等。
第四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所得的课外学分积分可以累加。
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积分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五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积分的评定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参与面,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及以上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相对应的学分。
2、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组织的活动由有关部门、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学分,由院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07 第六条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类型 项目 获奖等级 积分 备注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80 国家级(以国 二等奖 60 家名义由多 三等奖 40 部委联办)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20 鼓励奖等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10 特等奖 50 一等奖 40 院级 二等奖 30 以上省(部、委)、 三等奖 25 竞赛省级赛区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 20鼓励奖等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10 特等奖 40 一等奖 30 市级 二等奖 25 三等奖 15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10 鼓励奖等 院内 一等奖 15 竞赛 院级 二等奖 10 及科 三等奖
5 208 技类社团活动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系级省级院级 系级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时结题 按时结题 按时结题
3 105315/项 10/项 5/项 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合作者按实际参与研究量百分比得分(5的整数倍) 209 附件六: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社会实践部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成为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咨询辅导、科技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每人需完成四次。
第二条社会实践积分评分细则:
1、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教学计划以内的实践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国家奖励获得者可申请8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3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校级奖励获得者或参加校级实践团队表现良好但未获任何奖项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院级奖励获得者或参加院级实践团队表现良好但未获任何奖项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凡进行寒暑期社会实践并提交2000字以上实践报告者,可申请5积分;
(6)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210
(7)寒暑假社会实践积分获奖加分需在完成既定四次实践任务之后,予以登记。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参加由学院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最高可申请20积分;10小时以上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院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10积分;
(2)参加由各团总支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团总支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10积分;10小时以上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团总支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5积分;
(3)志愿服务组织者根据活动组织效果可适当申请10-30积分;
(4)参加义务献血、献血小板等公益类捐助服务,每次可申请10-20积分;
(5)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第三条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相对应的积分;
2、团总支级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积分,由院团委最终审核认定。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评定,由各系、各团总支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初评,院团委负责此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211
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按照学院有关要求每学年汇总一次,有关组织单位负责对提供的资料的审核并作好登记管理初评工作;
2、各级团组织在新生入学时,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有关规定,以便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认真执行;
3、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丰富,牵涉面广,对于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定参照学院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社会实践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社会实践项目寒暑期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取得积分依据 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2000字以上实践报告 国家级 获奖 省级市(校)级 院级 参加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积分 备注 5/篇 803020151~30 具体评分参照社会实践实施 细则 212 附件七: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社会工作部分实施细则 学生组织是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干部是活跃在这个平台上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繁荣,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创协、科协、青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艺术团、新媒体中心、广播站、大学生自主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大学生事务中心、宿舍管理委员会、党员工作组等院级学生组织;各团总支、各学生分会、各学生党支部、各学生班级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在院团委正式注册的校内各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
以上学生干部按照学院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工作业绩综合考评,可申请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课外学分积分。
第二条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个人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荣誉,所设的课外学分积分,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50积分,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50积分;
2、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省、市、校级荣誉的,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40积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个人,可申请20积分;获得市、校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20积分,获得市、校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20积分; 213
3、学生组织干部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20积分,学生组织干部被评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10积分;
4、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获得荣誉的最高得分为准。
第三条社会工作所设的课外学分积分根据学生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按以下具体规定认定:
1、各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正副主席、正副会长、正副团长),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20积分,不合格者减20积分。
2、各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院级组织正副部长、分会正部长、社团社长),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积分,不合格者减10积分。
3、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积分、不合格者减10积分。
4、院级各学生组织干事、分会副部长、团委干事、学生班级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5积分。
5、在校内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酌情加10~50积分。
6、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的最高评分为准。
第四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评分不累加,以获得的最高学分为准。
第五条社会工作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考评的情况,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学生干部工作业绩,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评定等级认定相对应的学分。
214
2、学生分会成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等学生干部的工作业绩,由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3、院属社团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部门进行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团总支属社团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由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对应的学分,最后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4、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和校内外见义勇为者,由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第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社会工作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项 取得积分依据 积分 备注 目 获国家级荣誉 50 获省、市、校级荣誉20~40各级学生干部、 干事 社会工作 各级学生干部、干事 获院级荣誉获系级荣誉任职满1年 10~2015 5~20 具体得分参照社会工作实施细则 班级班干部、 任职满1年
5 团干部 215 附件八: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校园文化活动部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我院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院各级部门、系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积分; 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积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受学院委派,对外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0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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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学院委派,对外代表学院参加省、市、校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0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0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0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5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0积分。
3、参加由院团委、学院有关部门、院学生会、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等主办的院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17
(2)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其它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表现积极者,可申请5分。
4、由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和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主办的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第二名)获得者可申请1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其它获奖或多次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表现积极者,可申请5积分。
5、凡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30~50积分;凡在省市一级报纸、杂志或校报、校刊等校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20~40积分;凡在院报、院刊等院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5~20积分。
系刊等系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5积分。
6、受学院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学院学子风采者,可根据交流的层次酌情申请5~40积分,主要组织者最高可酌情申请40积分。
第三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校园文化活动所得课外学分积分可以累加,因一项作品或活动参加多项文化活动所获课外学分积分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得累加。
218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根据校园文化活动的规模和参与面,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及以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相对应的学分;
2、学院有关部门、系和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由有关部门、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积分,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3、艺术团、新媒体中心、广播站各级成员,参与所在组织日常活动训练,并完成分配的相应工作任务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10积分,合格者可申请5积分。
4、受学院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申请学分者,由组织单位初评,由院团委最终审核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校园文化活动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类型 项目 获奖等级 积分 特等奖 100 国家级(以一等奖 80 国家名义二等奖 60 由多部委三等奖 40 院级联办)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30 以上 经选拔后参赛但未获奖 20 文化 活动特等奖80 省(部、一等奖 60 委)、省级二等奖 40 赛区 三等奖 30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20 219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特等奖 一等奖 市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一等奖 二等奖 院级 院内 三等奖 文化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活动 一等奖 系级 二等奖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国家级报纸、杂志 发表省级报纸、杂志、学校刊物 文章院级刊物 系级刊物 文化校内外文化交流参与和组织 交流 1060402010530201052010530~5020~405~2055~40 220 附件九: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行为规范部分实施细则 为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思想行为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言行等,情节较轻每次减10-15分;
2、未经同意不参加班主任召开的班会或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讨论等,每次减2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院进行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减5-10分。
不明真相的减5分,明知故犯的减10分。
第二条学习行为
1、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在课堂(含早晚自习)上睡觉、起哄减1分;与任课老师或检查人员顶撞、冲突减2-10分。
2、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减1分;故意损坏图书减2分;争抢座位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的每次减1分;不服从管理员管理每次减1分;
3、不遵守实验、实践相关规定减1-5分。
第三条实践行为
1、集体观念淡薄,未经同意不参加班团等集体活动的满2次减1分; 221
2、对不良风气、言行听之任之,凭能力可为而不为者,视实际情况减1-2分;
3、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每人每次减2分。
第四条文明行为
1、诽谤谩骂他人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10分;
2、在公共场所抽烟每次减1分;酗酒及酒后闹事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5-10分;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每次减1分;学院组织的宿舍卫生抽查不合格的宿舍每人每次减2分;在学院组织的学期宿舍评比中被评为标兵的宿舍每人加5分,评为文明的宿舍每人加3分,评为不合格的宿舍每人减5分;酗酒每次减5分;酗酒及酒后闹事每次减10分;
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5分;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5-14分;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减1分;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听劝阻减3分;起哄闹事减5分。
两人之间发生冲突且事后能较好处理的减5分;三人以上(含三人)发生冲突且事后能较好处理的减10分;有较轻伤害行为的减14分;
4、在公共场所不注重文明礼仪减1-5分;携带早餐进教室者,每人每次扣1分;在图书馆、会场内吃食物者,每人每次减1分;晚自习时间不遵守秩序,违反晚自习纪律者,每人每次扣1分。
第五条交往行为同学之间产生的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到他人宿舍滋事,或聚众到他人宿舍滋事,视其情节每人每次减2-10分;到他人宿舍滋事减2分,不听劝阻减5分;聚众到他人宿舍滋事减5分,不听劝阻减10分。
第六条守纪行为
1、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因旷课原因的除外) 222 的每次减5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每次分别减8分、10分、12分和15分;
2、在教室、宿舍等场所违章用电,未经同意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10分,私拉乱接网线减1分;私拉乱接电线减3分;检查出违章电器的减5分。
违反公寓作息时间、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2分;夜出迟归每满2次减1分,夜出不归每次减1分;违反教室、会场纪律及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每次减1-2分;
3、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沉溺网络游戏,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2-10分。
第七条公益行为
1、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响者,每次减1-3分;
2、无故缺席公益活动、不按要求完成公益服务者,视其情节每人每次减2-10分。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23 附件十: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体育竞赛和训练部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竞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创新型合格人才,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各级政府及全国、省大学生体协、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天平学院组织的体育竞赛;体育训练是指入选院级及以上大学生体育代表队参加的课余运动训练。
第二条各级体育竞赛获奖、参加体育训练和裁判对应的课外学分积分如下:
1、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奖可申请80积分(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40积分)。
2、省级体育竞赛1-2名,可申请60积分;省级竞赛3-4名,可申请50积分;省级竞赛5-6名,可申请40积分;省级竞赛7-8名,可申请30积分。
(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学分减半)。
3、市校级体育竞赛1-3名,可申请20积分;市校级竞赛4-6名,可申请15积分。
4、院级体育竞赛第1-3名,可申请10积分;院级竞赛4-6名,可申请5积分。
5、参加体育运动,不遵守体育运动精神,故意制造矛盾,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减1-5积分。
224 体育竞赛和训练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全市市院院 竞国省省省省校校级级 赛竞级级级级级级第第 级赛1-23-45-67-81-34-61-34-
6 别获名名名名名名名名 奖 积80605040302015105 分
5、系统参加院体育代表队训练,每学期出率达80%以上者,每学期可申请获得10积分,该项可累计。
6、参加院级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工作每次达到15小时以上者,可申请10个积分。
参加不同项目裁判工作可累计。
第三条在一学年中,积极参加学院运动会并且获得比赛项目第1名的可申请10积分,获2-3名可申请5积分,若经选拔参加学校运动会获得同一项目比赛第1名的可再累加10积分,获2-3名的可再累加5积分。
第四条在一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体育竞赛获奖所得的积分可以累计;同一学生在同一项目上参加不同级别的体育竞赛获得的多项积分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得累计(参加学院运动会和学校运动会同一项目体育竞赛获奖的可累计)。
第五条体育竞赛和体育训练、裁判工作积分的评定,由体育部负责认定。
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集中办理。
第六条本细则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225 第七篇 226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宿舍管理科对学生公寓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学生教育和服务,引导学生文明住宿。
每栋楼设有门卫和卫生清洁员,负责宿舍大门的开关、宿舍电源控制、来客登记、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安全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与各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相互联系,齐抓共管,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公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宿舍管理科有权对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由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事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为加强大学生自我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设立由楼层长组成的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选聘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担任,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宿舍卫生、秩序及安全情况,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协助宿舍管理科和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入住管理 227 第七条学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缴纳一年的住宿费。
第八条学生入学报到时,凭住宿费缴纳收据领取寝室钥匙,并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若因故调换,应事先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协商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宿舍管理科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九条寒暑假期留校的学生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住宿。
第十条水电费补贴:无热水器房间每人每月限用水4吨、电8度,有热水器房间每人每月限用水5吨、电32度。
实际费用超出补贴部分由学生自理。
水电费超额的寝室,应到宿舍管理科交款,否则将停止供水供电。
第十一条公寓供电时间:6:30~23:00,周末延长30分钟。
五
一、国庆、元旦等法定假日和夏季高温日的供电时间另作规定。
第十二条凡住宿学生均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每个寝室设室长一人,管理本寝室的事务。
第十三条学生患传染病时,必须遵照校医院的规定到指定地点住宿。
第十四条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离校通知单到宿舍管理科办理离校手续,做到文明离校,未经允许不得滞留在校内。
第十五条因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寝室每天轮流值日,认真搞好卫生,保持整洁,将垃圾装袋后放入指定的垃圾筒内。
第十七条学生寝室应做到: 228
1、寝室、阳台地面干净,无脏物,无垃圾,无脏水。
2、门窗、桌凳、玻璃,要经常擦拭,保持清洁,室内不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
3、床铺整洁,不乱放衣物和其它用品,被子叠放整齐有序,及时换洗用品。
4、书架、写字台桌面、洗漱间物品应摆放整齐,不乱扔鞋袜,地面不堆积杂物。
第十八条寝室内可在明显处张贴卫生值日表、课程表和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等。
第五章纪律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熄灯后回公寓的学生须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二十条亲友来访,应出示证件,经值班人员允许,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学生公寓禁止留宿他人。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保持安静,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不应影响他人。
禁止进行妨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放鞭炮、敲打器物、砸公物、喧闹、起哄;禁止乱扔杂物、摔瓶子、泼水及其它不文明举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要节约水电,爱护寝室内的家具、电热水器、照明线路及设备、自来水管道。
若设备、设施受到人为损坏而无人承担责任者,则由全室人员分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进行促销、经商、张贴散发宣传广告等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寝室内吸烟、酗酒、打麻将、赌博。
第二十六条男女同学和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寝 229 室。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将学院和公寓内的公物占为己有,禁止 在寝室内添置橱柜等家具。
第二十八条禁止学生将自行车、电动车存放到公寓内的寝室 和走道内。
自行车、电动车等必须凭有效证牌,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夜不归宿。
学生节假日离校必须事先请 假。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到校外租房住宿。
因擅自在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条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认真阅读公寓安全用电通告,自觉遵守公寓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接和移动供电及通讯线路。
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在照明线路中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用电安全,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磁炉和电热毯等电加热设备。
禁止在公寓内私拉电线、改换线路、私接电源、私拉网络连线。
第三十四条寝室电路因超负荷跳闸或电器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科维修中心,禁止学生擅自检修电路。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包括抽香烟、点蜡烛、生火炉、酒精炉、煤油炉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提高警惕,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科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寓内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匕首、砍刀)、枪支、 230 炸药、雷管;禁止存放强酸、强碱以及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用品;禁止携带危害安全的棍棒等其它钝器。
第三十八条禁止跳窗、翻墙、攀爬阳台、撬门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和信用卡。
第四十条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宿舍值班室。
严禁私配他人钥匙。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离校前应将寝室打扫干净,现金和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并关好门窗,关闭本室所有电器开关和自来水总阀。
第四十二条严禁将宠物等带进公寓。
第七章标兵、文明宿舍评选 第四十三条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每学期进行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评选。
第四十四条评选条件:
1、整齐清洁:宿舍成员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宿舍必须有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室内布置健康向上,美观大方,画像、宣传品等无低级趣味。
每周的检查中无“不合格宿舍”记录。
2、良好学风:同室同学要互帮互学,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睡懒觉、不打牌下棋或进行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3、遵守纪律:自觉遵守法纪法规及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管理,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
不吸烟,不酗酒,不违章用电,不使用明火,不私自留宿外人,不参与打麻将、赌博,不影响别人学习与休息等。
4、爱护公物:寝室成员自觉爱护公共财产,自觉维护公共场 231 所的文明卫生,不往楼外泼水,不乱扔酒瓶、纸屑等杂物,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人走关灯,保持公共设施和家具的完好,不乱刻乱画,不私占或私调宿舍,敢于制止损坏公物的行为。
5、健康舆论:用语礼貌,举止文明,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话不说,低级趣味的话不说。
6、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成员体育成绩全部达标。
7、积极主动地参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值日工作,坚持卫生值日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并努力维护厕所、走廊、盥洗间、窗外地面等处的公共卫生。
8、积极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在学院组织的公寓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四十五条评选办法: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宿舍管理科、楼层长每周检查宿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公寓管理办公室每学期末汇总检查结果,对最终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和公示。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反宿舍入住、卫生、纪律、安全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须纪律处分的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按标兵、文明、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学生宿舍进行评定。
学期内宿舍成员多次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应评定为不合格宿舍。
第四十八条被评为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的成员,在综合测评时可按规定加分,并作为学期内评奖、评优的依据之
一。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宿舍的成员,学期内评奖、评优降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每学期进行一次优秀楼层长评选活动,评为优秀 232 楼层长的学生,下一学期续聘本岗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3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确保全体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工作。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系学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二章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极少数因考研(毕业年级学生)或身心原因,坚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辅导员向其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同意其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1、能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2、能自觉学习,成绩较好;
3、经济条件较好,已经足额缴纳学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 234 且未申请办理过生源地助学贷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取得家长书面同意,且经辅导员复核情况属实;
6、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早自习、晚自习等);
4、向学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条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
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党支部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校外住所进行检查,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四章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向本人所在系学生工作 235 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说明租房的理 由、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签名;
2、承诺书。
学生必须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学院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的承诺;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写明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的内容;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准予在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存档。
第十五条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校外住宿时间不满一学期的,须全额缴纳住宿费;校外住宿时间一学期以上不满一学年的,住宿费减半缴纳;整学年在校外住宿的,可以免缴住宿费。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要求,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1、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院纪律和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未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党支部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其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2、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责 236 令限期回校外,并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3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内学生自备计算机的管理,保证其合理、有序的使用,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确因学习需要可以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清学费、代办费、住宿费等;
2、宿舍卫生达标,上一学期该宿舍无使用违章电器的记录。
申请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成绩良好,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凡要求在学生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须领取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配置使用登记表》,经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计算机方可进入公寓。
第三条学生在宿舍使用个人计算机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严禁利用计算机制作、播放、传播反动迷信或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使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时,不得访问反动、迷信、色情、赌博、邪教等不健康网站;禁止通过校园网进行赌博、非法交易、网上诈骗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条已经接入校园网网络的宿舍,必须自觉遵守网络秩序、爱护网络设施。
不得进行任何扫描、干扰或攻击其它网络用户、盗用IP地址、私设代理服务等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得进行任何损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238 第五条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必需符合寝室安全与整洁的要求。
计算机须放置合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
管理人员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指出并予以纠正。
第六条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院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七条除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外,学生不得在上课或自习时间通过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如观看影碟、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第八条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必须服从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教育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九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勒令其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于严重影响到他人学习生活的计算机使用行为,寝室成员可报违纪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处理,经查属实者,取消其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资格,勒令其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第十一条学生须加强对计算机的保管,增强防盗意识,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将计算机寄存于宿管处或装入保险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3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使用机房上机管理规定 计算机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设备,机房是进行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
为规范管理,保证机房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进入机房必须穿好鞋套,排队刷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穿鞋套者不得进入机房。
二、学生进机房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得携带篮球、滑板等与上机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湿雨伞、雨披等带入机房。
三、机房上课期间,不得玩游戏,不得浏览色情、反动等非法网站,更不得下载、传播病毒文件或其它违法内容。
四、保持机房整洁安静,机房内严禁抽烟、吃饭、吃零食、喝饮料等,严禁吐痰、乱写乱画、随地扔垃圾,不得嬉笑、打闹、乱窜和大声喧哗。
五、上机学生不得拆卸、破坏机房设备,严禁私自打开机箱,严禁拔插、调换电脑相关配件,更不得将机房设备带走。
六、机房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强磁物品以及水杯等含液体的物件。
严禁携带笔记本电脑、主机、键盘、鼠标等一切计算机设备(软盘、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除外)进入机房,对于违反规定者,机房老师可没收其相关物品。
七、上机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机房规定,服从机房老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机房老师有权处理,凡是影响机房安全和教学的一切行为都应禁止。
八、使用机房进行教学活动的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教育学生遵守有关规定,协助机房老师进行管理。
九、凡因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4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使用语音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语音室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语音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强磁物品以及水杯等含液体的物件。
二、语音室内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得携带篮球、滑板等与课堂学习无关的物品,下雨天严禁将湿雨伞、雨披等带入语音室。
三、学生应听从教师指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座位或操作室内设备。
四、上课前学生应首先仔细检查自己座位上的设备有无缺损、涂写等现象,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提出,否则课后管理人员检查出问题时则要追究最后一个使用者的责任。
五、学生应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在语音室吸烟、吃东西、吐痰、喝饮料、扔纸屑或将废弃物遗弃在室内。
严禁在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等,严禁做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事情。
六、不得在语音室内打闹、戏耍,保持室内安静有序。
七、严禁私自拔插、调换语音设备,不得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更不得将语音设备带走。
使用过程中若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请示在场的教师解决,切勿尝试自行解决。
八、在语音室内进行教学活动的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教育学生遵守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将按校纪校规处理,一切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软硬件损坏由当事人负责照价赔偿。
十、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41 第八篇 24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 243 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44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245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246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247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248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249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250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251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252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53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54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255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256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 257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5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259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60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62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63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4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265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266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
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267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 268 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69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270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设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 271 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 272 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的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274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75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76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77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78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79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80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8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82 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283
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院长:二○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篇
1、学生管理规定……………………………………………………22、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0 第二篇
3、学分制管理规定…………………………………………………184、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85、学生缴费与注册管理办法………………………………………446、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497、辅修专业管理办法………………………………………………538、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569、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6010、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6311、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6612、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7013、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7314、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761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8016、学生运动队建设与训练管理办法……………………………8717、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实施办法………9118、关于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实施办法、…………………………………………………………………92 19、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9420、学业预警管理办法……………………………………………9621、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9922、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10123、学生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1032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105 第三篇 25、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0826、综合测评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11027、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11428、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评选办法……………………………11629、共青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12130、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社团活动奖励办法……………………129 第四篇 31、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3232、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与管理办法………………………………1463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1513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54 第五篇 3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16336、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6837、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172 第六篇 38、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17739、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管理办法…………………………18040、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18541、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18942、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19243、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195 第七篇 44、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2745、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23446、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办法……………………………………23847、学生使用机房上机管理规定…………………………………24048、学生使用语音室管理规定……………………………………241 第八篇 4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435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595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2705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745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8254、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283 第一篇
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2 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在实施学生管理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3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学院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4 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5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由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主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发文。
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会同院学生工作部门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同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期限。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
7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院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少于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奖励材料由各系负责归档,处分材料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院学生工作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定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8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的,应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
认为做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学生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应依本规定的程序按照原规定处理,如按本规定处理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依照各自职权范围负责解释。
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校园良好风气的形成,培养青年学生的优良品德。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指南。
第二章思想行为规范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在涉外活动中,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传销、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关心热爱集体,维护集体利益。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决议,履行集体公约;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团体的活动;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第七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与会者,必须经班主任批准。
10 按规定位置列队或就座。
遵守会场纪律,不看书报、不随便走动、不吃零食、不使用通讯工具和其它视听器材,不交头接耳,不喧哗和打闹。
第八条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
谦恭礼让,敬老爱幼。
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九条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不乱泼乱倒;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第十条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实事求是,说话算数,办事可靠,表里如
一。
第三章学习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热爱所学专业,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
刻苦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积极参加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二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注重实践能力提高,积极参加职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出操、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上课提前十分钟进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自觉维护教学区环境卫生、整洁,不将食品、饮料带入教室、礼堂、体育馆、微机室以及其它教学区域。
自觉执行无手机课堂制度,上课前自觉将手机入袋,上课时不玩手机、不接打电话、不听音乐。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交头接耳,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课堂发言要举手,对教师讲授内容或教学方法、教学安排等有异议,一般应在下课后提出或反映,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 11 听课。
第十五条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 办公区内开展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
未经批准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遵守考试纪律,杜绝作弊行为。
考试前,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考点指定座次参加考试,服从监考老师安排,不得将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带入考场;考试中,应保持安静,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缺页,应在原位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不得与同学交谈,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已写好或正在书写的答卷均应平放在本人桌面上;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不得翻阅他人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议论、喧哗。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应服从监考老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第四章就餐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公共食堂就餐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自觉排队,不插队和拥挤。
第十八条节约粮食,节约用水。
讲究卫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持食堂清洁、干净,不乱泼乱倒,主动将餐具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
第五章宿舍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生活有规律。
第二十条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不乱涂乱画乱挂,不乱扔纸屑、果皮,不往阳台、窗外、门外、楼下乱扔废弃物或乱倒污水,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叠好被子。
把箱子、鞋子等摆放整齐,毛巾、脸盆、牙杯等要按 12 指定地点整齐排放。
第二十二条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自尊自爱,不看、 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黄色网站,不参加色情活动,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沉溺网络。
第二十三条保持生活区的安静,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理性,严禁起哄滋事。
不准在宿舍及走廊内打闹、戏弄、起哄、推搡、打球。
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第二十四条遵守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准留宿校外及异性人员。
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检查。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进宿舍,在宿舍严禁明火,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严禁私接私拉电线。
第二十五条同宿舍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第六章礼仪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仪表端庄,衣着打扮整洁大方,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符合学生身份。
在公共场所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第二十七条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
大力推广“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遇见师长应主动问好! 第二十八条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公共场所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骂人。
第二十九条生活俭朴,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相互攀比,不贪图享受。
第七章网络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 13 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网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利用校园 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 原则;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院 稳定;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 或者散发恶意信息;
7、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
8、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
9、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10、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或破坏;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 14 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4、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者故意进行违法链接;
5、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学生使用网络资源有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或者盗用他人IP地址;
3、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4、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6、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7、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8、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10、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传、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15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健康的体魄,锻造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六条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微机室、实验室等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发生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加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6 第二篇 1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造就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绩点制、部分选课制、淘汰制等融为一体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学制是学生修读完设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国家统一规定。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继续修读,但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和休学创业)不得超过六年。
在六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
四 18 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80分。
第三章学分、学分绩点 第七条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为1个学分;公共选修课24学时为1个学分;体育课32学时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1学分。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需获得10个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课外学分的计核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绩点 90-1004.0-5.0 80-893.0-3.9 70-792.0-2.9 60-69<601.0-1.90 五级制成绩绩点 优 良 中及格不及格 4.53.5 2.5 1.5
0 二级制成绩绩点 通过3.0 不通过
0 第十一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学分总数。
计算公式: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19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四章选课 第十二条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部分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践环节课程。
(二)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部分限定选修的专业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应在网络课程类、技术技能证书类、学术讲座类、传统课程教学类、创新创业类等公共选修课中至少选修5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在教师指导下按学期进行选课。
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四条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经济状况比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修读学分适当多选或少选。
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6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6学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不低于40人,特殊性质的课程可适当降低开课人数要求,但不低于20人。
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
一。
20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实验、上机、实习、大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与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及取得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主要的必修课、限选课为考试;其它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为考查。
学生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对其所在专业属于任选性质,但参加考核时,必须按该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成果性考试(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目、作品展示、课程论文等)、操作考试、合作演练、计算机及网上考试等方式,还可将几种考试方式结合起来进行。
开闭卷结合笔试、口试(答辩)、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完成该门课程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缺课”。
该课程须重修。
1、不论何原因,累计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或上机学时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集中周(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上机、大作业等实践环节。
21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核成绩即有效。
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或虽经批准缓考但事后发现申请理由虚假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事后不予受理。
申请缓考的具体程序:
1、填写缓考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3、所在系复审同意;
4、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因代表学院参加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考,由有关部门统一申请,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载为“缓考”。
学生期末缓考的课程,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须重修。
成绩、学分和绩点均据实记载。
补考不得缓考。
第二十五条对有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所有补考课程,补考总评成绩由补考考试成绩与原有平时成绩按照原定比例加权计算,据实记载成绩,但要注明(补)。
补考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
课程重修参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任选课成绩不合格,无补考,须重修。
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提前公布,一般在开学初完成。
第二十八条补考取得的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 22 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及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据实记载,但要在教务系统及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取消资格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总评成绩记载为0分,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旷考”、“缺课”。
考试违纪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旷考或取消资格者,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采用“通过”、“不通过”二级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 23 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经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并 提交后,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
第三十五条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公布的考核总评成绩 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
复查试卷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充分陈述申请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系审核同意;
3、教务处复审同意;
4、教务处转复查试卷审批表到开课系,由系组织两名以上教师进行认真复查,填写复查结果后,将复查试卷审批表送交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复查结果处理成绩记载;
6、反馈复查结果给学生所在系;
7、所在系公布复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较多、身体或心理健康欠佳等,要求减缓学习进程,可申请跟随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
2、填写随低年级学习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审批;
5、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的相关手续,报到。
第三十八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相关手续。
24 第三十九条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学生,如果下一年级的该专业已调整或停办,学生可选择转专业或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对学习成绩异常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重修 第四十一条补考不及格者,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通过重修该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2.0及以下者,可通过重修提高学分绩点。
重修成绩据实记载。
第四十二条重修方式有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
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单独开设重修班。
达不到组班人数的,不单独开设重修班,申请重修的学生应随低年级跟班重修。
如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申请可准予不随堂听课。
第四十三条组班重修课程的考试在组班重修课程结束后单独进行,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如与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经学生申请,可另行安排。
重修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十四条重修的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免修 第四十五条部分学习优秀的学生(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规定且平均学分绩点≥3.5)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课程内容,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但必须通过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
每学期限免1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不可免修。
25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免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7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系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系。
(二)开课系汇总全院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
(三)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四十七条免修考试成绩≥75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
成绩以实际成绩乘以1.1系数计(乘以系数后的成绩最高以100计)。
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需补做及格后,方可给予学分。
第四十八条一门课程只能提出一次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累计三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第八章辅修 第四十九条由教务处与有关系共同协商设置辅修专业,拟定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为25~35学分。
第五十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一)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二)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无成绩不及格,学有余力且本人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意愿和需要。
(三)符合主办辅修专业系提出的招生条件。
第五十一条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由教务处与有关系共同协商设置双学士学位,拟定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
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一般为52~60学分。
26 第五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的条件:(一)学生修读的双学位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二)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无任何重新学习记录及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符合双学位专业系提出的招生条件。
第五十四条具体要求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交费 第五十五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收缴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有关修业年限的规定自2017级起施行,其他年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有关补考、重修、重修补考及成绩记载2017年9月10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学制是学生修读完设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国家统一规定。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
学院推行弹行学制,允许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自行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继续修读,但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和休学创业)不得超过六年。
在六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方案确定。
四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80分。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28 持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来信或来电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者;(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9 者;(三)自费出国留学者;(四)有创业、社会实践需求者;(五)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
第十条需保留入学资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 学资格申请表》,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经校医院审核;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后,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若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注册分为教务系统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教务系统电子注册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根据财务提供的已交费学生名单和经审批暂缓交费学生名单在教务系统电子注册;学生证注册是完成电子注册后,由所在系收齐学生证,以系为单位到教务处 30 加盖注册章。
1、每学年开始的学期开学前学生按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按 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两周内按规定办理学生证注册;
2、开学直接到外地实习者,在实习结束返校一周内,按上款 办理;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 式资助,在交清学费及其他费用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规定注册期内,不能交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办理缓交手续,经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4、拒绝向学院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
5、暂缓注册逾期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两周者,应予退学;
6、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教务系统将关闭其选课、成绩登录、查询等功能。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学院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直至离校学号不变(包括休学、跟随低年级学习、参军等学籍异动)。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实验、上机、实习、大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与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及取得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
主要的必修课、限选课为考试;其它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和通识教育 31 选修课为考查。
学生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对其所在专业属于任选性质,但 参加考核时,必须按该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成果性考 试(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目、作品展示、课程论文等)、操作考试、合作演练、计算机及网上考试等方式,还可将几种考试方式结合起来进行。
开闭卷结合笔试、口试(答辩)、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完成该门课程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不计核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须重修:
1、不论何原因,累计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无故缺席该门课程的实验或上机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4、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集中周(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上机、大作业等实践环节者。
第十九条学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考核成绩即有效。
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或虽经批准缓考但事后发现申请理由虚假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事后不予受理。
申请缓考的具体程序:
1、填写缓考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32
3、所在系复审同意;
4、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因代表学院参加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缓考,由有关部门统一申请,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课程本次考核成绩记载为“缓考”。
学生期末缓考的课程,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
成绩、学分和绩点均据实记载。
补考不得缓考。
第二十二条对有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所有补考课程,补考总评成绩由补考考试成绩与原有平时成绩按照原定比例加权计算,据实记载成绩,但要注明(补)。
补考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
课程重修参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任选课成绩不合格,无补考,可重修。
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提前公布,一般在开学初完成。
第二十五条补考取得的总评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或重修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教务系统及成绩单中予以标注,根据实际情况在成绩后标注(补)或(重)或(重补)。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公共选修课创新创业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33 第二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学院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取消资格的,该课程本次考核总评成绩记载为0分,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旷考”、“缺课”。
考试违纪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旷考或取消资格者,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其中通识教育选修课采用“通过”、“不通过”二级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经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系统并提交后,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
第三十二条考核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公布的考核总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
复查试卷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充分陈述申请理由(必要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系审核同意; 34
3、教务处复审同意;
4、教务处转复查试卷审批表到开课系,由系组织两名以上教师进行认真复查,填写复查结果后,将复查试卷审批表送交教务处;
5、教务处根据复查结果处理成绩记载;
6、反馈复查结果给学生所在系;
7、所在系公布复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较多、身体或心理健康欠佳等,要求减缓学习进程,可申请自愿跟随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自愿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及家长意见;
2、填写自愿随低年级学习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审批;
5、办理自愿跟随低年级学习的相关手续,报到。
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跟随低年级学习的学生,如果下一年级的该专业已调整或停办,学生可选择转专业或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学习成绩异常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取得我院本科学籍、修业满一学年的学生可以 35 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学院接受转专业计划内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患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因原专业已调整或停办,不转专业无法学习的;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5、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第四十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进行。
有转学要求的学生,应在每年的十
一、十二月份和
五、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
提出转专业的学生应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正常学制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6、通过“专转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36
7、由成人类转入普通类的;
8、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9、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实施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因身体或心理健康欠佳,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减缓学习进程,经批准,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1、因患病治疗、休养需要中断在校学习六周及以上的;
2、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六周及以上的;
3、因创业、就业、出国、参与国内外合作办学等需要中断在校学习六周及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期(不含休学创业)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四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申请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服现役期间不计入修读年限;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计入修读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籍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办理休学手续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
2、填写休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 37 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等);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复审同意;
5、学院审批;
6、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应予休学的,由学生所在系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
原则上累计不得 超过二次,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问题:
1、保留学籍;
2、必须离校,原则上不再保留宿舍床位(确需保留的,经本 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予以保留,但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不得返校上课,不得参加考试等教学活动;
3、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参加奖学金和各种评优,不享受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
4、往返路费自理;
5、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6、休学期间免交缴学费及有关费用;
7、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一般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复审、学院审批后,按如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康复,并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须携带担保人(直系亲属)提供休学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证明及本人承诺书(承诺如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将接受学院从严处理)至所在系进行政治表现复 38 查。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3、因就业、创业、出国及参加国内外合作办学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按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十条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跟随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
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按学籍所在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必须补修、重修全部未学、未合格的课程及不予确认的相近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考核成绩及学分。
在原年级多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可冲抵部分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七章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因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放弃修读学业,可申请自愿退学。
第五十三条自愿退学的具体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署意见;
2、填写自愿退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系审核同意;
4、教务处复审同意;
5、学院审批;
6、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达到《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39 中要求退学的;
2、因意外伤残、患有严重疾病、患有严重影响他人健康的疾 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应予休学,拒不办理休学手续,经劝说无效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应办理跟随低年级学习相关手续而拒不办理并且不参与低 年级教学活动的;
8、学院经研究认为其他情况需要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办理应予退学的具体程序:
1、由教务处或学生处提出,并填写应予退学审批表,附相关 证明材料;
2、所在系审核同意;
3、教务处复审同意;
4、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5、学院出具应予退学决定书,并通知学生本人;
6、报省教育厅备案;
7、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六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 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停止参加
一 切教学活动,并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确诊患有精神病而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手续并负责领回。
40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申诉、复查等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且考核合格,取得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环节所需学分,完成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训练等所有教育教学环节,获得各课程模块的最低学分数及以上、达到学业最低总学分要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表现、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合格,满足毕业条件,且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仅满足毕业条件但不满足学位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在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尚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了本专业规定学分的75%及以上的,可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或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学生修读满一年及以上,未达到结业证书颁发要求的,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发给肄业证明。
或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第六十一条持有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申请重修相关未合格致使结业的相应教育教学环节,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相应学位及证书。
课程重修参照《苏州科技大学 41 天平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在校修读满一学年以上,自愿退学和应予退学的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发给肄业证明。
第六十三条在校修读未满一学年,自愿退学和应予退学的学 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学生毕业前还有处分未解除的,按程序解除处分 后,方能毕业。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规范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学习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及修读双学士学位,并达到相关专业要求的学生,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要求,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依法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 42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有关修业年限的规定自2017级起施行,其他年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有关补考、重修、重修补考及成绩记载2017年9月10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缴费与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四点“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缴费”含学费、住宿费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全院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
明确学生具体缴纳学费的时间、 44 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银行统一扣缴学费后,及时将学生缴费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院实行学籍注册管理制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应该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手续。
各系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系要明确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把好注册关,责任到人。
在每学年的学期开学初学生注册期间,对未按照学院规定交清学费或者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思想教育、诚信教育的安排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工作;指导各系开展学生缴费工作;及时分析学生缴费中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九条各系在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各系具体落实学生缴费工作,并安排专人管理,应严格把好暂缓缴费审批关,遏止恶意欠费现象发生。
1、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结合招生、就业、入学教育等开展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缴费观念和消费观。
2、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励志教育,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生源地村居委会沟通平台,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对申请者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和资助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贫困生档案,并进行长期跟踪评估。
3、掌握学生缴费情况,严格把好暂缓缴费审批关,跟进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将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呈报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条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是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的本职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45 第三章缴费与注册 第十一条缴费1、6月中旬,学院将发布下一学年缴费通知,学生按通知上的说明,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将应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有关费用足额存入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
2、8月中旬,财务处通知银行对所有在校生进行全额批扣。
3、新学年开学后,财务处将学生缴费情况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4、已办理缓交申请的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可分别于每年3月第一周、6月第一周、10月第一周、12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持已审批的《缓缴学费审批表》表到财务处收费窗口刷卡缴费,其余时间不受理。
第十二条注册新学期开学后,各系根据财务处公布的学生缴费情况,对已缴费或已办理暂缓缴费手续的学生进行注册,对无故欠费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注册。
教务处对各系学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暂缓缴费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者,可申请办理暂缓缴费手续。
办理时间:每年6月,暂缓缴费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暂缓缴费的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者,提供《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生源所在地村(居委)、镇(街道)和县(区)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原件(缺一不可)、并携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 46 料。
到班主任处申请,领取《暂缓缴费审批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
2、评议:班主任召开班、团干部和同学代表会议,对暂缓缴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议意见。
3、审核:班主任或者辅导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对符合缓缴条件者进行登记并编写《暂缓缴费情况汇总表》。
4、审批:系部将符合暂缓缴费条件者申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报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审批完毕后复印两份,原件交所在系存档,复印件由财务处(缴费时交)、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学生工作处将经审批的《暂缓缴费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处和教务处。
学生学费缓交的所有证明材料交所在系存档。
5、办理:学生凭《暂缓缴费审批表》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如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第五章无故欠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无故欠费、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将作如下处理:
1、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十二条第四款“拒绝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第六款“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注册,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不能参加任何教学、培养活动,教务系统将关闭其选课、成绩登录、查询等功能”的规定处理。
47
2、对故意拖欠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经教育后仍不缴纳的,取消其选课资格与课程考核资格,其成绩不予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缴费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细则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转专业是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院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取得的学分绩点均达1.0及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一位小数)排名在本班级前30%(含30%)的学生。
2、确实学有所长的学生,应提供本人入学后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成果和专家证明材料,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认定。
3、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或确有特殊困难(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并经学院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此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转入等于或低于所在专业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的相关专业。
4、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49
1、未在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明确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3、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学生,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4、录取批次中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5、学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6、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7、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8、在校期间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学生或考试(考查)作弊的学生;
9、未按学院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学生;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五条每个专业确保转出后专业学生数不少于20人,接收学生转入后的专业每班不超过40人,学生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从严控制转入人数。
第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
第七条转专业的计划由教务处商各系提出,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转专业程序每年五月份,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家长意见),转出系对照转专业计划和相关条件,对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转出意见,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交拟转入系;转入系负责审查和考核,提出拟转入意见并报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汇总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教学院长复审,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50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正常学制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有转学要求的学生,应在每年的十
一、十二月份和
五、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转学办理程序
1、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教务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确认。
经教育厅备案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2、申请转入省外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教务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教育厅备案(确认)后,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 51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
办理转学手续。
3、由外校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须由转出学校提供填写好,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确认)表》、课程成绩单、录检表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如是外省(市、自治区)高校,需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转至我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1、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同年级教学要求后方可升级或毕业。
2、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3、获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考试,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学期结束时,如出现旷考、考试作弊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4、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一年级读起;跨二级类学科转专业,经转入系考核确定,可从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一年级读起;二级类学科范围内转专业,经转入系考核确定,可插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修读。
5、对于
一、二年级的学生,若申请转入同一专业不同方向学习的,则视课程开课的情况,可跟随同一年级修读,不需降级。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学院多学科的办学优势,满足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要求,培养多规格、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增强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学院决定在确保本科学生主修专业质量的前提下,实施辅修制度,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
1、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结合专业办学条件,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部)共同协商设置辅修专业,拟定培养方案,报学院批准。
2、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保证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着重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并安排必要的毕业训练环节,使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基本达到该专业的专科层次水平。
辅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25~35学分。
3、辅修课程的教学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认真制订教学大纲,选择适用的教材,并视需要保证足够的实践教学环节。
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1、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2、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无成绩不及格,学有余力且本人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意愿和需要。
3、符合主办辅修专业系(部)提出的招生条件。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审批程序
1、每年12月教务处公布设置的辅修专业和开设的课程。
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向辅修专业所在系(部)申请报名,由辅 53 修专业所在系(部)初审录取,并将辅修名单报送教务处核准后公布。
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少于20人时暂不开班。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第四学期开始,申请手续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办理完毕。
3、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缴费注册,领取听课证,未经注册者,不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各项学习活动。
四、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1、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承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
2、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因辅修专业学习而延长学制。
如主修专业一学期的课程(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6学分及以上时,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
3、辅修课程考核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组织安排,课程成绩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负责管理,并每学期报教务处备案。
4、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手续参照学院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办法执行。
辅修课程出现补考不及格,原则上应停止辅修。
5、停止修读辅修专业,或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辅修及格的课程可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或者核发课程学习证书。
6、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如有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并且主修课程学时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时,在获得课程学分后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一般在辅修课程开课一周内向主办辅修专业系(部)递交免修申请,按规定免修的课程不收费。
54
7、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允许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2~3门课程在学生获得辅修学分后,可依据课程学时按比例折抵全校性公选课学分。
8、学生停止辅修或中途自动退读者,辅修课程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建立和健全我院双学位管理制度,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双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再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毕业时获得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为双学位管理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双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分学费核算、选课、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上报教育厅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双学位所属系负责学生双学位培养方案的制定、任务安排及教学活动组织等。
第五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由各系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各系初审后,院学位办复审,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根据教务处核定的学分,按学分收取双学位学费。
第七条学院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殊明示外)均适用于双学位专业学生,双学位专业需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章学生申请程序 56 第八条双学位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招生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份,入学时间为每年9月份。
申请对象为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学生。
基本的原则与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学生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无任何重新学习记录及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者。
(2)学生选择双学位修读,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由第一学位所属系和第二学位所属系审核签字后,交回本专业所属系教务秘书处。
(2)各系教务秘书将申请情况汇总成档后,连同申请表、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签字盖章)一起交教务处。
(3)教务处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名单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下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教学安排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双学位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一)为确保第二专业的教学质量,学院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尽量为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二)若双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超过2/3,可在该课程下一个教学环节再进行选修,具体执行以任课老师及双学位所属系的培养方案为主。
(三)双学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少于40学分(不包含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实习),双学位培养方案中需设置学位论文及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不少于12学分),具体学分由双学位所涉专业培养 57 方案确定。
第十条课程考核及成绩(学分)记载(一)学生在报名修读双学位以前,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与 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当学期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学位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在第二专业学位成绩单中予以录入。
主修课程学分转换为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不超过6学分。
未经审批同意,主修课程成绩不能转换为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成绩。
(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注明(补)。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及重修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需注明(重)和(重补)。
(三)若学生终止“双学位”学习,学生已取得的双学位课程学分及成绩,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学期前4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转换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转换学分不超过6学分。
第十一条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开设双学位班级的系,应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负责对双学位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及选课指导。
第十二条修读年限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允许修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双学位课程。
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双学位课程,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以旁听生的身份继续来校注册修读,直至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第十三条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一)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但对其所修读的相关课程,教务处可提供成绩证明。
58 (二)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取得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符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者,颁发主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及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办法 第十四条双学位课程属于计划教学任务以外新增加、辅修性质的教学工作,学生可以按照自身情况选择辅修,根据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缴纳学分学费。
(一)双学位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所修读专业系进行注册、缴费。
逾期不注册缴费者,其选课结果按自动作废处理。
(三)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确定无法坚持学习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双学位专业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已缴学分学费不再退还。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其他高校学生申请修读我院的双学位专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我院在籍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其他高校对我院学生开放的双学位专业,按照有关高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使我院学生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更为规范、科学,不断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与分类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本科各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中设置的选修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
限定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与扩大学生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学生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一部分进行修读的课程,或者在限定的学科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专业方向模块进行修读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是指为拓展和深化学生专业知识领域,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兴趣爱好、特长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包括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即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两个模块。
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和专业特色的要求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设定,并明确选修要求,制订选课细则。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按其所属学科性质分为科技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创新创业类五大类。
二、组织和实施选修课的组织和实施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1、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2、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实 60 施。
各系应针对专业培养方案限选课和任选课课程设置和修学学分的要求,制订选课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在充分尊重学生自主性的前提下,对选课的均衡性、计划性提出明确要求和指导。
对限选课和任选课实行先选后排。
一般在每学期第12周前完成下一学期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的选课任务。
3、对选修课的选择一般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完成。
限选课中的专业方向(模块)课只需学生选择修学方向。
修学方向确定后,选修课程也随之确定。
原则上应有20人以上选择的课程方可开班。
个别情况可适当放宽。
4、在选课前,学生所在系应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使学生对拟选课程在构建专业知识和能力中的地位、作用、与其它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课程教学内容、学习要求等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学生应从本人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能更改。
学生自行在任课教师处进行的补、退选无效。
5、对有人数限制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如果第一轮选课人数超过规定数,选课系统采用随机筛选方式产生选课结果。
因所选课程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和被选课系统随机筛选落选的学生可进行第二轮选课。
落选学生名单会公布在学院教务处网站。
6、选课方式全部采用网上选课,具体参见网站http://210.29.1.45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教务管理系统》WEB服务功能简介。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予补选。
7、选课工作结束后,课程任务所在系应将学生选定的限定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及相应的选课名单、人数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课表编排。
对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落实安排开课的相关工作,各系配合。
61
三、修读和成绩管理
1、学生在规定时间选定课程后,按时听课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每学期选定任选课程后,学院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
2、任意选修课(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如经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可重修。
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在学籍处理时,不计入不及格学分。
限选课如经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补考,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注明(补)。
补考不及格,应重修。
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学分。
3、学生选修学院开设的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专业,应通过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如《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和《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双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关辅修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可冲抵公选课的,则可按规定予以冲抵。
四、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有关补考、重修、重修补考及成绩记载,2017年9月10日前已经发生的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共选修课课堂教学改革,提高公共选修课课堂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公共选修课在学生个性培养和综合素质拓展中的作用,扩大公共选修课实现途径与方式,改革现有公共选修课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及要求
1、公共选修课是指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的新型应用型本科人才而设置的一个教学环节。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院提供的实现途径完成不低于5个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要求,其途径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外,还包括选修网络课程、选听学术讲座、获得技术技能证书、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等。
2、在每位学生必须完成的最低5个公共选修课学分中,网络课程类不低于1个学分,不超过3个学分;学术讲座类不超过1学分;创新创业活动类不超过1个学分;技术技能证书类及课程教学类不作最低或最高学分要求,鼓励学生积极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
学生必须在正常学制年限的第二至第七学期期间根据学院提供的公共选修课实现途径中选修完成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条学生获得公共选修课学分的途径
1、选修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学院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供学生选修,课程开设由教务处组织与管理。
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课源由教务处组织各个系(部)申报,然后对所申报课源进行审定与 63 发布。
学生在教务处发布的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课程中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并确认。
课程教学类公共选修课包括专门开设的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等,也可以通过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全程参与工程项目设计等方式获得相应公共选修课学分。
2、选修网络课程学院通过引进与自建相结合建设一批网络课程供学生选修。
网络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3、获得技术技能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获得通用性或者与本专业相关技术技能证书的方式,申请认定相应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4、选听学术讲座学院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学术讲座供学生选听,学生满足相应的要求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5、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管理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选课与成绩管理
1、选课课堂教学类公共选修课、网络课程、讲座课的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实行先排后选。
课程一经选定,不能随意更改;若确需调整,学生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自行在任课老师处进行的补、退选无效。
2、成绩认定和管理 64
(1)课堂教学类、网络课程类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
该类课程成绩采用“通过”和“不通过”级制评定。
学生选定课程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即视为通过,并可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视为不通过。
不通过课程,不能补考,只能重选。
课堂教学类课程中的跨专业选修课不论所修课程在原专业是几个学分,作为公共选修课只认定1个学分。
课堂教学类课程中的辅修专业课程不论修读几门,也不论是几个学分,作为公共选修课只认定1个学分。
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全过程参与工程技术设计等课程与实践项目的学分认定,需要本人申请、经审查认定后方可计入相应学分,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技术技能证书类学分认定,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3)学术讲座学分认定。
学生在正常学制内的第二至第七学期按要求完成4个讲座,方可获得1个学分(不能四舍五入),成绩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4)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办法 为培养新型应用型本科人才,鼓励学生学用结合,多渠道强化实践技能培养,并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通过认定获得公共选修课学分的范围包括获得的技术技能类证书、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修读并通过考核的课堂教学类中的辅修专业课程及全过程参与工程技术设计的课程与实践项目。
课程教学类公共选修课中的课堂教学类课程及跨专业选修课、网络课程类课程按要求选修并通过考核即视同通过并获得学分;学术讲座按要求选听并完成4个讲座,即可获得1个学分(不可四舍五入)。
上述两类均不需要办理认定手续。
技术技能证书认定范围及可获学分见附件,且将对于教师资格证,只要通过相关理论考试,凭成绩单即可申请论证;不在列表范围的证书,也可申请,由教务处另行组织专家组认定)。
二、认定程序
1、技术技能类证书的认定程序技术技能证书分为:通用类、专业相关类。
学生在获得技术技能类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包括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工作由大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受理、汇总,大学生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负责初审、复核,教务处负责终审确认。
其中,教师资格证,学生只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关理论课程考试,即可凭成绩通知单申请学分认定。
66 未在列表中的证书,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大学生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初审、复核后,教务处组织相应专家组进行复审,教务处处长根据复审意见终审确认。
2、创新创业类学分的认定程序,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3、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认定程序学生在按规定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表》,向教务处申请成绩认定。
学生通过相应课程的考核,即可获得1个学分。
4、全程参与工程技术设计的课程与实践项目的认定程序全程参与并完成工程技术设计并通过考核后,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表》,提交课程或者实践项目通过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该项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岗位受理、初审及复核,教务处终审确认。
三、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四、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7 附件:学生技能证书学分认定对照表 证书名称 证书性质 雅思A类成绩6.0~6.5分 通用类 雅思A类成绩7.0分及以上 通用类 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 通用类 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 通用类 GRE考试 通用类 创业实训合格证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二 级、三级)(非计算机专业) 通用类通用类 驾驶证 通用类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通用类 剑桥商务英语 专业类 英语专业八级证书 专业类 国际日本语能力认定书(一级) 专业类 教师资格证(在校期间笔试通过) 专业类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专业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专业类 初级会计师 专业类 银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专业类 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二级、三级) 专业类 秘书职业资格证(二级、三级) 专业类 心理咨询师(二级、三级) 专业类 物流师 专业类 报检员 专业类 理财规划师 专业类 监理上岗证 专业类 资产评估师 专业类 课程学分121211 1 0.50.51111111111111111 68 营销师网络工程师 程序员通信工程师 造价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员制图员证书公共营养师广告设计师茶艺师调酒师项目管理师速录师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设计师花卉园艺师三级室内装饰设计员房地产策划师三级电子商务师三级秘书三级社会工作者三级商务策划师三级………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1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专业类 0.5 6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的创新创业类学分管理,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一)创新实践内容
1、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等;
2、项目,包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横向、纵向委托科学研究项目课题;
3、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著作,包括出版专著、软件著作等;
5、竞赛获奖,包括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理部门指导下举办的竞赛、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者。
(二)创业实践(技能)内容
1、创业活动,学生注册创办公司并实际投入运营且取得一定业绩的;
2、创业培训,包括学生接受创业训练等创业实践活动,考核合格且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等。
二、认定标准(一)学分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以1个学分为基本单位,每项创新创业成果认定为1个创新创业类学分,创新创业成果认定内容分为:论文、项目、授权专利、著作、竞赛获奖、技能、创业。
省级及以上的获奖可认定获得任选课1个学分。
70 学分认定内容涉及到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为“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二)成绩评定学生学分认定所对应相关创新创业类课程的成绩评价按照大学生就创业及技能管理与服务中心受理,团委进行初审,教务处组织的专家组复审,教务处终审的程序,根据学生在取得创新创业成果期间的表现给予成绩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四个等级。
及格及以上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认定原则
1、我院在校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均可根据本办法,予以学分认定。
2、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所获学分经过认定,记入公共选修课程中的创新创业类模块。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4、待认定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其第一署名人需为其指导教师,且最多认定除指导教师之外的前3位完成人。
四、认定程序
1、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教务处根据学分认定内容的类型,设置相关课程及代码,供学分认定使用。
学生填写《学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大学生就创业及技能管理与服务中心。
2、院团委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复核,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教务处根据复审意见终审确认。
71
3、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及打分依据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团委留存档。
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
4、大学生就创业及技能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成绩录入。
第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7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重修课程的管理,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课程范围凡修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必须或可以通过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1/3,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而导致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2、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的;
3、考试旷考、考试(考查)作弊的;
4、补考或缓考不及格的;
5、课程内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及格的实验、实习环节;
6、环境设计和风景园林专业的设计类、美术类课程不及格的(见附件,需降级重修);
7、课程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下,需通过重修提高学分绩点。
二、重修课程管理
1、重修方式有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
申请重修的学生人数数超过30人时,学院单独开设重修班。
达不到组班人数的,申请重修的学生应随低年级跟班重修。
如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因其他原因,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准予不随堂听课,学生须向任课教师报备并完成平时作业等教学环节。
2、学生选择重修的课程应是当学期开设的课程。
3、学生申请重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报名, 73 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后,方取得重修资格。
4、对组班重修课程的组织,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课 程重修班的开班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系(部)负责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和课程教学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重修课程考核
1、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在组班重修课程结束后即单独组织考试,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时间如与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经学生申请,可另行安排。
2、重修课程考试成绩据实记载,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但注明(重)。
3、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在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须注明(重补),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四、重修课程收费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学生重修课程按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该课程的重修学分学费。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环境设计、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类、美术类课程不及格须降级学习的课程一览表 专业 课程名称 学分学时分配考核类型 风景园林传统园林设计
3 48 考试 风景园林 建筑美术(一)
4 64 考试 风景园林 建筑美术(二)
4 64 考试 风景园林 建筑美术(三)
4 64 考试 74 专业 课程名称 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 建筑美术(四)建筑设计C(一)建筑设计C(二)建筑设计基础C(一)建筑设计基础C(二)景观规划设计(一)景观规划设计(二) 家具设计建筑色彩(一)建筑色彩(二)建筑设计B(一)建筑设计B(二)建筑设计基础B建筑素描(一)建筑素描(二) 设计基础室内设计(二)室内设计(三)室内设计(四)室内设计(一) 展示设计
B 学分 444446634444444448443 学时分配 6464646464969648646464646464646464128646448 考核类型 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 7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体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精神,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特对我院体育课程作如下规定:
1、体育课是我院
一、二年级学生的公共必修课,除参军的学生以外不得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应获得4个必修学分。
参军的学生应于复学时到体育部办理体育课程免修手续,体育部应予登记并将学生成绩及时报送教务处。
2、从一年级开始实行选项体育。
课程成绩以考勤和教学(分为实践和理论两部分)进行评定。
每学期进行考核,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计核成绩。
3、体育课不及格,应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由体育部统一安排补考。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重修一般安排在三年级跟班进行。
学生应在开学后的两周内,持教务处提供的重修证到体育部办理重修手续。
重修及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如学生在毕业时没有获得规定的体育课学分,则作结业处理。
4、因病、伤或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保健体育课审批表》,经校医院审核,体育部核准,报 76 教务处备案,上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成绩最高记为“中”,并注明“保健”字样,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如学生身体康复应回到正常班级上课。
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审核、体育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编入正常班上课。
5、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按照学院有关请假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学生不按时上课,超过点名时间为迟到。
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
凡迟到、早退一次,扣体育课总分1分;旷课一次扣总分5分。
一学期旷课两次或无论什么原因缺课1/3以上学时者,不予评定体育课成绩,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6、对一学期体育课全勤者,在计核总评成绩时加5分;对上课学习态度好者,在计核总评成绩时加5分(该项加分控制在全班人数的30%以内)。
两项加分可累计。
7、如因伤、病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考核者,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8、一、二年级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每学期从第二周开始出早操,一学期累计出勤40次(早操30次、课外活动10次),早操、课外活动出满勤者,在计核体育课总评成绩时加5分;如早操、课外活动缺勤1次数,扣除0.5分。
9、体育课考核成绩与奖励成绩之和超过100分时,记为100分。
10、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77 附则:
一、体育课考核内容及分值比例 学期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理论 无 理论考试 10% 态度 课堂态度 5% 课堂态度 5% 选内项容2项选项40%2项选项40% 1000米跑(男) 2400米跑(男) 实践 800米跑(女)20%2000米跑(女)20% 部分身体 素质一分钟跳绳20% 立定跳远 15% 引仰体卧向起上坐((男女))15%50米跑10%
二、体育课身体素质项目评分标准 表1体育课身体素质项目考核评分表(男生) 项目1000米跑跳绳引体向上2400米跑立定跳远 得分(分:秒)(个) (个)(分:秒)(厘米) 100 3:22 198 27 10:00 266 95 3:30 180 25 10:16 260 90 3:39 160 23 10:40 255 85 3:45 150 21 10:56 245 80 3:50 140 19 11:20 240 75 3:55 120 17 11:52 230 70 4:00 100 15 12:17 225 65 4:10 90 13 12:52 220 60 4:20 80 11 13:42 215 50 4:30 70
9 13:52 205 40 4:40 65
7 14:12 200 30 4:50 60
5 14:32 190 20 4:55 50
3 14:52 180 10 5:00 40
1 15:12 170 50米跑(秒)6.06.36.56.87.17.57.77.98.08.48.89.19.39.5 78 表2体育课身体素质项目考核评分表(女生) 项目得分 10095908580757065605040302010 800米跑(分:秒) 3:203:303:373:433:503:554:004:104:204:304:404:504:555:00 跳绳仰卧起坐2000米跑立定跳远 (个) (个)(分:秒)(厘米) 190 52 10:10 210 170 49 10:26 205 145 45 10:50 195 135 43 11:06 190 125 41 11:30 182 110 38 12:02 175 100 35 12:27 170 90 32 13:02 165 80 28 13:47 160 70 26 13:57 150 65 23 14:17 142 60 20 14:37 135 50 15 14:57 130 40 10 15:17 125 50米跑(秒)7.27.57.88.08.38.58.78.89.09.29.59.810.010.5 7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促进我院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体育部、教务处、校医院、学生工作处、各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女80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1分钟仰卧起坐)。
《标准》的测试与学生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
在测试过程中,要求学生积极配合输入自己学号等证件数据,以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与完整。
第三条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
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系数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
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
其中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四条本《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标准》最后得分。
等级根据最后得分评定: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9分为良好,60分—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每个学 80 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第五条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
《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
学生毕业时的《标准》成绩达不到50分及以上,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因病或有残疾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同时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并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与《保健体育课申请表》一同办理)。
经学院医务部门严格把关签字、体育部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执行《标准》,申请材料存入学生的学习档案。
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计保健成绩,但不评定等级。
第七条学生要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凡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或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者,奖励5分,记入学生学年《标准》总成绩。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2、课外体育锻炼缺勤次数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81 附则: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及权重比例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一、二、
三、四、五年级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 权重%1515201010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与计算方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总分=体重指数(BMI)得分×15%+肺活量得分×15%+50米跑得分×20%+坐位体前屈得分×10%+立定跳远得分×10%+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得分×10%+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得分×20%+附加分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 表1体重指数(BMI)单项评分表(单位:千克/米2) 等级 单项得分 男生 女生 正常 100 17.9~23.9 17.2~23.9 低体重 超重 80 ≤17.824.0~27.9 ≤17.124.0~27.9 肥胖 60 ≥28.0 ≥28.0 注: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2(米2)。
82 表2大学一二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男生) 等得肺活量1000米跑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 级分(毫升)(分:秒) (厘米) (秒) (厘米) (次) 优1005040 3'17" 24.9 6.7 273 19 秀95 4920 3'22" 23.1 6.8 268 18 90 4800 3'27" 21.3 6.9 263 17 良85 4550 3'34" 19.5
7 256 16 好80 4300 3'42" 17.7 7.1 248 15 78 4180 3'47" 16.3 7.3 244 76 4060 3'52" 14.9 7.5 240 14 74 3940 3'57" 13.5 7.7 236 72 3820 4'02" 12.1 7.9 232 13 及70 3700 4'07" 10.7 8.1 228 格68 3580 4'12" 9.3 8.3 224 12 66 3460 4'17" 7.9 8.5 220 64 3340 4'22" 6.5 8.7 216 11 62 3220 4'27" 5.1 8.9 212 60 3100 4'32" 3.7 9.1 208 10 50 2940 4'52" 2.7 9.3 203
9 不40 2780 5'12" 1.7 9.5 198
8 及30 2620 5'32" 0.7 9.7 193
7 格20 2460 5'52" -0.3 9.9 188
6 10 2300 6'12" -1.3 10.1 183
5 表3大学三四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男生) 等得肺活量1000米跑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 级分(毫升)(分:秒) (厘米) (秒)(厘米) 优10051403'15" 25.1 6.6 275 秀9550203'20" 23.3 6.7 270 9049003'25" 21.5 6.8 265 良8546503'32" 19.9 6.9 258 好8044003'40" 18.2
7 250 及7842803'45"16.87.2246 格7641603'50" 15.4 7.4 242 7440403'55" 14 7.6 238 引体向上(次)2019181716 15 83 7239204'00" 12.6 7.8 234 14 7038004'05" 11.2
8 230 6836804'10" 9.8 8.2 226 13 6635604'15" 8.4 8.4 222 6434404'20"
7 8.6 218 12 6233204'25" 5.6 8.8 214 6032004'30" 4.2
9 210 11 5030304'50" 3.2 9.2 205 10 不4028605'10" 2.2 9.4 200
9 及3026905'30" 1.2 9.6 195
8 格2025205'50" 0.2 9.8 190
7 1023506'10" -0.8 10 185
6 表4大学一二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女生) 等级得分 肺活量(毫升) 800米跑(分:秒) 坐位体前屈50米跑立定跳远一分钟仰卧起 (厘米) (秒)(厘米) 坐(个) 10034003'18" 25.8 7.5 207 56 优秀9533503'24" 24 7.6 201 54 9033003'30" 22.2 7.7 195 52 良好8531503'37" 20.6
8 188 49 8030003'44" 19 8.3 181 46 7829003'49" 17.7 8.5 178 44 7628003'54" 16.4 8.7 175 42 7427003'59" 15.1 8.9 172 40 7226004'04" 13.8 9.1 169 38 及格7025004'09" 12.5 9.3 166 36 6824004'14" 11.2 9.5 163 34 6623004'19" 9.9 9.7 160 32 6422004'24" 8.6 9.9 157 30 6221004'29" 7.3 10.1 154 28 6020004'34"
6 10.3 151 26 5019604'44" 5.2 10.5 146 24 不4019204'54" 4.4 10.7 141 22 及3018805'04" 3.6 10.9 136 20 格2018405'14" 2.8 11.1 131 18 1018005'24"
2 11.3 126 16 84 表5大学三四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标准(女生) 等级优秀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得分 10095908580787674727068666462605040302010 肺活量800米跑(毫升)(分:秒) 34503'16"34003'22"33503'28"32003'35"30503'42"29503'47"28503'52"27503'57"26504'02"25504'07"24504'12"23504'17"22504'22"21504'27"20504'32"20104'42"19704'52"19305'02"18905'12"18505'22" 坐位体前屈(厘米)26.324.422.42119.518.216.915.614.31311.710.49.17.86.55.74.94.13.32.5 50米跑(秒)7.47.57.67.98.28.48.68.899.29.49.69.81010.210.410.610.81111.2 立定跳远(厘米)208202196189182179176173170167164161158155152147142137132127 一分钟仰卧起坐(个)5755535047454341393735333129272523211917 表6加分指标评分表(大学) 加分 109876 男生 引体向上(次) 1000米跑(分•秒) 大一大三大一大
三 大二大四大二大
四 10 10 -35"-35"
9 9 -32"-32"
8 8 -29"-29"
7 7 -26"-26"
6 6 -23"-23" 女生 一分钟仰卧起坐 800米跑 (次) (分•秒) 大一大三大一大
三 大二大四大二大
四 13 13-50"-50" 12 12-45"-45" 11 11-40"-40" 10 10-35"-35"
9 9 -30"-30" 85
5 5
5 -20"-20"
8 8 -25"-25"
4 4
4 -16"-16"
7 7 -20"-20"
3 3
3 -12"-12"
6 6 -15"-15"
2 2
2 -8" -8"
4 4 -10"-10"
1 1
1 -4" -4"
2 2 -5" -5" 注:
1、引体向上、一分钟仰卧起坐均为高优指标,学生成绩超过 单项评分100分后,以超过的次数所对应的分数进行加分。
2、1000米跑、800米跑均为低优指标,学生成绩低于单项评 分100分后,以减少的秒数所对应的分数进行加分。
三、测试安排和成绩查询 (一)测试时间:
1、测试时间为当年9-12月份。
2、为了弥补毕业班《标准》测试不及格的学生,在大学阶段 能通过国家《标准》获得毕业,学院特在各校区安排补测的开放 时间:每周五下午3:00-5:00(每人每学年可补测1次)。
同时要 求这部分学生平时要重视锻炼,及时了解自己通过《标准》的情 况。
(二)成绩查询 测试结束,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成绩。
查询地址: http://210.29.1.63,用户名:学号;密码:姓名汉语拼音首字母大 写。
86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运动队建设与训练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我院体育运动竞技水平,规范我院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保证运动队健康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对提高我院体育运动竞技水平,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院对外宣传知名度具有重大意义。
运动队训练,根据体育课程总体设计,纳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学分要求,具体训练管理由体育部负责,体育部提供训练必须的场地和器材,并审核训练时间。
教务处对运动队的训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且核计教师的工作量。
第三条运动队训练实行体育部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体育部应关心支持教练员的工作,教练员、运动队队员应服从体育部的管理。
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按程序报告体育部研究决定。
体育部无权决定的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情,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决定。
第四条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教练员有权依照本办法对运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运动训练的管理。
运动员应服从教导员的指导和管理,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第一章普通学生运动员的遴选 第五条运动队面向全院招收队员,凡符合条件并经过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运动队的训练。
一、运动队队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87
1、本校注册的在校学生;
2、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运动成绩优秀;
3、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
4、政治上积极上进,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表现好,团结同学,热心服务。
二、运动员的选拔运动员选拔由体育部成立选拔小组或委托教练员负责,按各运动队的专项要求进行选拔。
每队队员人数为小球类男女8-10人;大球类男女12-20人,选拔结束后运动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运动训练与竞赛管理 第六条运动员必须按照体育部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及比赛任务。
一、运动员守则
1、热爱运动训练,树立为学院争光而刻苦训练的精神,创造优异成绩;
2、自觉训练,认真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3、服从教练安排,发扬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二、训练次数的规定运动队坚持常年业余训练,每学期从第二周开始集训,一般运动员每周训练3次,赛前集训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正常情况每学期训练16周,如无比赛任务和特别需要,节假日和寒暑假不集训。
三、运动员在训练中应刻苦训练,按质按量完成教练员下达的训练任务,对无故不完成训练任务的队员,教练员有权参照教学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运动员在对外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校 88 纪,可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按学院有关规 定赔偿损失。
六、正常退队
1、学生运动员在第4学年的第二学期,如没有特殊比赛任务, 经教练员同意后,可以不再训练和比赛,并办理退队手续。
2、在入学后的训练、比赛中受伤,经校医院或医院确诊和体 育部核实的运动员可办理正常退队手续。
3、学生运动员所在队,因新老交替或全队技战术的变化被淘 汰的,首先要由教练员提出申请,经体育部批准方可办理正常退队手续。
七、非正常退队
1、对于在训练中多次迟到、早退、缺勤,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给予除名处理;
2、对于没有经过体育部批准自动退队的按非正常处理。
八、为了减轻运动员参加竞赛活动的负担,保障其正常的训练和代表学院参加重要的比赛任务,各系应给予运动员专项训练的必要支持(如补习文化课等)。
第七条若经连续4个学期训练而没有参加任何有一定影响的比赛,则撤销该运动队。
第八条运动员未经体育部和教练员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院参加比赛,不得享受学院运动训练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奖励政策和获得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运动员的学习和成绩评定 第九条运动员队员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规定学分。
89 第十条因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赛事和赛前集训,而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由体育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经教务处同意后,通知课程所在系,由课程所在系安排补课。
第十一条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考试的,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因比赛与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由体育部统一办理缓考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通知课程所在系。
第十二条参加运动队训练和比赛的运动队员,按以下规定评定成绩: 参加由学院组织赛事,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市级比赛中获1-3名、省级及以上比赛获1-8名,课程成绩评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1、对获奖当学期及以前各学期的课程(设计类、美术类课程除外),成绩为50-59分的(包括补考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成绩不及格的,记为“及格”。
2、在审核学位授予资格时,可适当降低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710制的CET-4成绩可降低20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体育部负责解释。
9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明确非外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的标准及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类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可以冲抵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大学英语(三)、大学英语(四)不及格课程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绩点(绩点按照百分制折算后计算)。
二、艺术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5分及以上的,可以冲抵大学英语Y(一)、大学英语Y(二)、大学英语Y(三)、大学英语Y(四)的不及格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绩点按照百分制折算后计算)。
三、冲抵课程必须是按规定参加校内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旷考、缺考课程均不能冲抵。
四、课程冲抵在第五学期、第八学期统一处理,毕业审核之前不予处理,相应课程仍计不及格,学生可自行选择是否重修。
五、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课是小语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7级起施行,2017级以前的学生按照原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全国、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 相应课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明确非计算机类专业全国及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相应课程的标准及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鼓励学生在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程序设计基础课程结束后,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和二级)。
二、凡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冲抵相应的校内不及格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三、不同等级、不同语种的等级考试成绩不能互相冲抵。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详见附件1;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详见附件
2。
四、冲抵课程必须是按规定参加过校内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旷考、缺考课程不能冲抵。
五、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所有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期间在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报名、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否则在审定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时,该成绩视为无效。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2 附件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 级别 等级考试科目名称 校内课程名称 一级 计算机基础及MSOffice应用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二级 C语言程序设计 程序设计语言(C语言) 二级 VB语言程序设计 程序设计语言(VB) 二级 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 数据库程序设计(ACCESS) 注:2013年7月前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成绩可冲 抵校内《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课程成绩。
其他类如计算机基础 及WPSOffice应用、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等不能抵充。
附件2: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冲抵校内课程对应表 级别 等级考试科目名称 校内课程名称 一级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 二级 C语言 程序设计语言(C语言) 二级 VISUALBASIC 程序设计语言(VB) 9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考勤与请假规定 第一条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注册,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学院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实行考勤。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市、县级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二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2、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两周以上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4、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教师应征得辅导员同意后方可准假。
请假情况须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5、学生参加由学院组队的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辅导员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三条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辅导员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属于旷考。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院认可 94 的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按旷考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 缓考手续。
否则,按旷考处理。
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因故缺考者可申请重修。
第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除急病或 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履行销假手续,如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五条教学活动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师指定的学生考勤员检查缺席人数,并计入点名册,课后由教师签名。
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第六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均属旷课。
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天按6课时计算,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
第七条辅导员应经常了解学生出勤情况。
对旷课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达到纪律处分的应及时报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汇总、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辅导员应将相关情况与任课教师沟通。
第八条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六周及以上,可申请休学或应予休学。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9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业预警是指学院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及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4周内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采取相应预警办法。
黄色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其学业黄色警示。
1、每一学期获得学分未达到当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60%;
2、每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3门;
3、未获得的已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0分。
橙色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毕业学期除外),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其学业橙色警示。
1、每一学期获得学分未达到当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50%;
2、每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4门; 96
3、未获得的已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分。
红色预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予其学业红色警示。
1、每一学期获得学分未达到当学期应修课程学分的40%;
2、每一学期不及格门数达5门;
3、未获得的已修课程学分累计达40分;
4、进入毕业学年已修课程学分未达到80%。
第三条预警程序
1、确定预警学生名单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将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发送到学生工作处。
2、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学生)》学生辅导员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学生)》,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警示谈话对受到黄色预警的学生,由辅导员与被预警学生谈话;对受到橙色预警的学生,由系主任、辅导员一起与被预警学生及家长谈话;对受到红色预警的学生,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系有关人员共同与被预警学生及家长谈话。
4、通知家长凡是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学生辅导员以挂号信形式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及《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
5、家长面谈对受到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学生,辅导员要与家长联系,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
面谈后,整理书 97 面记录,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记录确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四条学生首次接到红色预警通知后,若要求继续学习,可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家长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批同意,可以试读一学年。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教务处给予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接到红色预警通知后,经过一学年试读,所学必修课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40学分及以上,教务处发出退学通知书,由辅导员送达学生并通知家长,给予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按规定发放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六条学生在警示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所有课程学习或所有必修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6学分,学业警示予以解除。
第七条建立档案
1、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2、各系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学生)》《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等材料。
第八条各系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条教务处、学生处、各系要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达到以下条件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愿意为人民服务。
2、学业上,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1、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
2、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
3、因在学院组织的考试(含考查)中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因其他原因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
5、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被认定为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6、外语水平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7、由于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99 第三条下列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本办法第二条第2、6款所列情形的,在学业的其它方面或领域有可资公认的突出成就或表现;
2、有本办法第二条第3、4款所列情形的,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取得明显成绩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报院学位办。
3、院学位办对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学院在每年的2月、6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学位事项。
5、学院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士学位不补授。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10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进行,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1、成立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成员从事的学科专业覆盖学院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其中从校外聘请的成员不低于总人数的1/2。
院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院学位工作的常设机构,挂靠院教务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与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2、建立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秘书一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应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系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工作程序
1、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凡属《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三条情况的,在提出学位申请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系负责受理学生的学位申请及初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应在系学位分评委员会召开前准备好申请学位学生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系分评委员会召开会议(教务处及专业所在系系有关人员列席),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生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院学位办。
3、院学位办负责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101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逐个审定毕业生的学位资格,确定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5、公布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结果,举行毕业典礼,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位外语要求
1、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英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并达到5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八级统测考试并达到55分及以上;日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日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并达到55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参加N1级日本语能力测试并达到90分及以上。
2、非英语、日语专业(不含艺术类)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410分及以上,或参加托福、雅思考试,成绩分别达到70分、5分以上;艺术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315分及以上,或参加托福、雅思考试,成绩分别达到56分和4.5分以上。
3、非英语、日语专业学生,在高考中外语语种为法语、俄语、德语、日语等语种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相应语种的国家大学四级考试并达到50分及以上;高考语种为日语的非日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还可以参加N2级日本语能力测试并达到70分及以上;高考语种为日语的艺术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并达到40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参加N2级日本语能力测试并达到65分及以上。
10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学业证书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业证书的发放工作,切实保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毕业、结业或肄业:
1、学生已获得毕业资格,因为学位外语的原因不能获得学位的;
2、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取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规定学分的75%的;
3、学生在校修读满一年及以上,但达不到结业要求的。
第二条已获得毕业资格,但因处分的原因不能获得学位的学生,不需要本人申请,学院直接发放毕业证书,且不得以继续修读的方式获得学位。
第三条申请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学生需本人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申请表》,签署《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协议》,经家长签字同意和辅导员复核签字、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请毕业、结业、肄业手续,需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
学生可于每年1、6、7、9月份办理手续,具体时间以学院当年下文时间为准。
第五条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视作继续在校修读。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详见《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第六条继续在校修读的学生,按修读期内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103 第七条继续在校修读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或者随班学习,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够参加重修班或随班学习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可自修课程,届时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若继续修读期间需在校住宿的,需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院将根据宿舍床位空余情况尽量予以安排,住宿费收费标准同在校生。
第八条继续修读的学生在修读期内,应重修积欠的课程。
积欠课程在秋季学期的,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修满规定学分,次年2月份可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2月份申请学位;积欠课程在春季学期的,通过课程重修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当年6-9月份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则在6、7、9月申请学位。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4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学生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所获学分达到或超过75%,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通过课程重修或补做的方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本科生自入学至最后获得毕业证书的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学年(不含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参军入伍或休学创业年限不计入)。
第二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院接受结业学生的课程重修、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补做申请。
学生直接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重修报名、手续办理及上课时间与在校生重修课程的时间相同,并按学分学费标准缴纳所重修课程的重修费。
第三条对结业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考核等要求与在校学生的相同。
重修不合格,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重修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要注明(重补),可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
第四条体育重修考试、体育达标测试安排在三月份进行。
结业学生办理完重修考试申请手续,即由教务处通知体育部安排课程考核。
体育重修考试、体育达标测试均为一个项目: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内容由学生原所在系决定,可以重做原课题,也可改做由指导教师确定的其他课题。
如学生 105 能提供经过工作单位鉴定、属本专业范围内的实际工作成果,经所在系指定教师评审,确认其成果质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合格水平的,则可免于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
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包括工作成果)均应参加当届学生的答辩。
第六条独立设置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等可以重修;也可以持所在工作单位确认其胜任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书面证明和本人的总结材料,经原所在系指定教师审核合格,即可获得该实习环节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已经结业的学生,在所有重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合格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再次审核其毕业资格,合格者,准予毕业。
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与换证当年毕业生的日期相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实施,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6 第三篇 10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报考我院,培养和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的优秀学生,提高生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奖对象和奖项设置
1、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获奖对象为被我院录取并且报到入学的优秀本科新生。
2、优秀新生奖学金设院长特别奖、优秀学习奖和单项奖等三个级别,为一次性奖励。
二、获奖名额及条件
1、院长特别奖:5名,其中江苏3名、外省2名。
适用于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与理科第一的新生,艺术类考生中排名第一的新生(按超出省控线百分比排名)。
非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与理科第一的新生(按超出省控线百分比排名)。
2、优秀学习奖:适用于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理科、艺术类前1%的新生,非江苏籍新生中成绩排名文科、理科、艺术类前1%的新生(按超出省控线百分比排名)。
3、院长特别奖、优秀学习奖的折算方式及排名:以所在省投档线与省录取线的比例来进行综合排名。
4、单项奖:适用所有新生。
获奖对象为在高中阶段曾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和计算机比赛
一、二、三等奖,或者在高中阶段曾获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优秀新生。
三、奖励金额
1、院长特别奖:免交一年全部培养费(文科14000元、理科 108 15000元、艺术类16500元)。
2、优秀学习奖:3000元。
3、单项奖:1000元。
4、各项奖励不累计,以数额多者计。
四、评定办法
1、院长特别奖、优秀学习奖由院学生工作处在新生报到后, 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拟定获奖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单项奖由新生在入学后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交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审查,拟定获奖名单报院政联席会议审定。
2、所有获奖新生均颁发相应证书,所获奖金用于冲抵第一或第二学年学费。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0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综合测评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与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三条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前提。
总分100分=基本分60分+各项加分40分。
每人基本分:由各班测评小组与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守校纪、学习态度、参加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优秀60分;良好50分;合格40分,累计德育测评加分项目计核总分。
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
本学期受到违纪处分者,视为德育测评不合格。
第四条德育测评加分项目:
1、早晚自习出勤率:满勤加10分;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病、事假除外);
2、上课考勤:满勤加10分;旷课每1学时减1分,直至为0分(病、事假除外);
3、每学期安排有形势政策课和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
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
4、每学期安排有社会实践,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完成者不得分。
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
5、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公益劳动,完成任务者加5分,未 110 完成者不得分。
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直至为0分;
6、学生宿舍评比:被评为“标兵宿舍”的成员加5分,“文 明宿舍”的成员加3分;“合格宿舍”的成员加1分;
7、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学期,院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 院学生会或学生分会主要干部、班长、团支书加3~5分;班委、团支委、社团负责人、寝室长加1~3分。
若第3、4、5款中本学期某项未安排,该项每人加5分;若第5、6款中某项加分有重复时,取高值。
第三章综合测评及综合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
2、德育测评在良好以上;
3、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一次合格;
4、原则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5、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级违纪处分;
6、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的前35%以内。
第六条综合测评是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成绩评定,也是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以及向就业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综合测评包括智育测评和综合加分项目。
第七条综合测评总分排名,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综合测评总分=智育测评(课程总学分绩点)+综合加分,总分保留两位小数。
课程总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第八条综合加分项目:
1、本科二年级学生,在第四学期(含第三学期提前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者,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专 111 业二级考试者,加2分。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省计算机II级考试加2分;通过 省计算机III级考试加4分。
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省计算机III级考试加2分;设计考试加4分。
2、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3、获得标兵寝室的成员,各加1分;获得文明寝室的成员,各加0.5分。
4、参加各类学科、科研、文体活动获奖者按下表加分,同类加分取高值,各类加分可累计。
学科、科研、文体活动获奖加分表 类别 学科、科研类 文体类 名次 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 破记录
3 210.5 第1名一等奖
4 321 21.50.80.4 第2~3名二等奖
3 210.51.510.60.3 第4~6名三等奖
2 10.50.2510.50.40.2
5、凡在国家正式刊物(含报纸)发表论文者:国家级刊物加2~3分,省级刊物加1~2分。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及获奖比例(指占本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比例): 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1% 4% 10% 20% 金额3000元/学年2000元/学年1000元/学年500元/学年 112 第十条有突出事迹,取得显著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经学院研究认为应予嘉奖的学生,可确定其获各等级综合奖学金,不占用第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符合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基础上,依据智育测评总分排名,按照各等级的规定比例进行。
各等级人数不满时不得递补。
第十二条综合奖学金一至三年级每学期评定一次。
每学期第八周前完成上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全面负责。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定工作。
评定结果由各系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各系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制订本系测评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1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与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三条单项奖项目及评定条件:
1、学习优秀奖:100元/人。
智育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35%以内,未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
2、学习单科奖:100元/人。
一、二年级本学期规定的两门主干课程考核成绩,获本年级、专业第一名(含并列)的学生。
3、学习进步奖:100元/人。
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35%以外,无不及格课程,较上学期综合测评名次,进步本年级、专业人数20%及以上名次的学生。
4、考研奖:1000元/人。
参加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5、社会工作奖:100元/人。
担任学院团委和学生会委员、团总支和学生分会委员、班委和团支委、以及社团负责人,社会工作满一学期,表现比较突出,智育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50%以内,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
获奖比例在学生总人数的6%以内。
院级学生干部不占各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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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强不息奖:100元/人。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期综合测评分排名在本年级、专业50%以内。
并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系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总获奖比例不超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人数的8%。
7、科技论文奖:以第一作者在校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200元/篇;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500元/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1000元/篇;在国际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奖励1500元/篇;论文被EI收录奖励2000元/篇;论文被SCI收录奖励3000元/篇。
第四条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每学期第八周前完成上一学期的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系全面负责。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定工作。
评定结果由各系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1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激励学生、班级之间争先创优,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对象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学生班级,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5%。
第四条三好学生: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干部,且任职满一学年,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在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比例为本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制度化,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活跃且富有成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数须占全班总人数的60%以上。
2、全班同学必须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 116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学年内全班无人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全班同学须讲求社会公德,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使该班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班风。
3、该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纪律严明,学风严谨。
同学们学习勤奋踏实,刻苦钻研,互帮互学,帮助后进同学有具体措施,全班学习成绩在学年内有明显提高,各科成绩和过级考试成绩须在本系或本专业平均成绩前列。
班级考试及格率在80%以上(及格率=及格人次÷[人数×考试门次])。
4、全班同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班级体育达标率在85%以上,课外活动出勤率高。
班级活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成绩突出。
5、有一支政治坚定、团结合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级骨干队伍,班委会、团支部能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有关的管理工作及班级学风建设,班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
6、全班同学有良好的劳动观念,生活节俭,讲究卫生,能保持良好的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该班在学年内至少有四个宿舍被评为“文明寝室”,原则上在各次评比中无不合格寝室。
7、全班同学能按学院要求积极参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每人都必须有社会实践报告或调研文章。
8、学年内至少一次被评为学院优良学风班。
第八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时政学习。
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 117 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章行为。
2、学年德育考核成绩优秀。
3、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学 年内获二次一等奖学金,或一次一等、一次二等奖学金。
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或在某一学科上成绩突出,如能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者评选时优先考虑。
4、积极参加校院运动会和其他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身体健康,坚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
原则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讲究卫生,自觉维护环境整洁与安全。
所在宿舍在各项检查评比中成绩良好,学年内一次及以上评为文明寝室。
6、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协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之1、4、5款各项条件。
2、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关心同学。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踏实、乐于奉献,能够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间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
3、德育测评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学年内至少获得一次社会工作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热心社会工作,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老师,文明礼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118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称号;历次德育考核测评必须都在良及以上,其中至少一次为优。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获得综合奖学金不少于两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并获得学士学位。
5、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采用申报制。
每学年结束后,各班级和全体学生都应认真进行学年总结,凡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和学生,均可向所在系申报参评。
不申报的班级和学生,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二条各系在严格审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比例,确定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由各系公示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评选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选名单,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系讨论决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会、社团联、大学生艺术团等负责人,申报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负责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审批。
当选者不占用各系指标。
第十六条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初。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毕 119 业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十七条专转本学生在原就读学校获得的校级“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等称号,以及校级综合奖学金,等同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院级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八条学院对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给予公开表彰。
第十九条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奖状,并发给一定的班级活动经费,参照学院《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共青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评选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将评选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拾金不昧等突出先进事迹者,学院视情况作出表彰决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2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共青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为加强我院共青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学习,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在校团员学生、团干部和各级团组织将给予奖励。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内奖励形式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团内奖励一般在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条通报表扬是指团员在日常工作中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在学习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的,由团支部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所在团总支签署意见后通报表扬,或报院团委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三条团内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奖章、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总支。
第四条各级团组织、团员在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某一单项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根据相应的表彰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章团内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五条优秀团员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做团员的表率。
121 (二)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三)关心团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志,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社会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刻苦,勤于钻研,善于独立思考,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三)热爱共青团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四)担任共青团干部,善于听取团员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团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
第七条五四奖章获得者评选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做团员的表率。
(二)学习成绩良好,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中特别优秀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品行突出方面: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和集体活动,乐于助人,并有突出的事迹。
2、学习优秀方面:学习成绩特别突出,多次获得各类奖学金, 122 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
3、校园文化方面:成功组织或积极参加较大型的校园文化活 动,在省市校等校园文化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4、学术科技方面:参与或组织过较大型的学术科技活动,并 在省市校等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5、社会工作方面: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6、社团工作方面:参加一定的社团组织,组织过有影响的社 团活动,在省市校等社团活动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
7、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 活动和西部服务计划,在重大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8、体育特长方面:具有体育方面的特长,在全国和省市等重大体育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第八条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一)有严重思想政治错误者。
(二)不愿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不积极参加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举办的活动者。
(三)一年内受过学院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团内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九条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一)团支部自身建设良好。
团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能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正常的组织发展工作,按期收缴团费和按团支部手册要求规范开展团支部工作。
(二)团支部开展思想教育情况。
团支部能够在同学中有效地开展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教育引导团员青年自觉贯彻党的基本 123 路线,自觉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主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做斗争;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能够认真开展团课学习和推优入党工作,有能力帮助解决个别同学存在的思想问题,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团支部促进班风学风建设情况。
团支部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努力在班级中营造良好学风、班风,激发同学的积极因素,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健康成才;经常开展课外科技、学习等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的活动,开展经常化的社会实践活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四)团支部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情况。
团支部在文明礼貌、宿舍卫生、义务劳动、集体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良好;能够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五)团支部开展的活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
活动要涉及支部每一位成员;在开展支部工作时富于创造性和连续性,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独特的工作形式,体现本支部工作的特色。
(六)有积极向上的、共同奋进的精神风貌,成员关心集体,支持各项工作的开展,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
第十条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标准: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各团总支从各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在团支部各项工作中体现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条件(一)班子建设好
1、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领导班子;
2、班子的民主生活和工作制度健全有效,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124
3、班子成员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扎实;
4、班子密切联系广大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对青年学生有感召力和影响力。
(二)主题活动好
1、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积极组织团支部学党章、学马列、学邓小平理论活动;
2、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针对重大事件能及时有效的组织团支部开展相应教育活动,并认真做好文字和图片记录;
4、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知识学习、学术交流、科技创造、创业设计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创造能力的提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院级的学术活动;
5、结合专业特色和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创造条件;
6、积极组织开展具有共青团特色的文化活动、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7、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意识;
8、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注意反映学生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9、认真落实院团委制定的各项条例,做到程序规范,材料齐全。
(三)支部建设好
1、所属支部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积极引导和服务学生;
2、适应学生学习、生活特点,团支部设置合理; 125
3、团支部日常工作制度健全,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4、能认真做好团员教育、管理和奖惩工作;
5、严格按照“推优”条例向党组织推优,做到有计划、有推荐、有材料、有成效;
6、按时完成上级团委交办的任务。
(四)活动阵地好
1、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正常;
2、按时收缴团费,学生活动经费充足;
3、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积极为学生联系勤工俭学岗位。
第四章评比方法步骤 第十二条评选比例(一)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总支团员数的2%以内。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总支团员数的1%以内。
(三)五四奖章获得者的评选,原则上各团总支把符合条件的团员青年尽量推选上来,学院教学单位以外的优秀青年可以从各个部门推荐,全院最终确定的总人数在10人左右(含教师)。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各团总支所辖团支部数的10%以内。
(五)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团总支数30%左右。
第十三条评选步骤(一)先进集体的评选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由各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自荐,并按要求向所在团总支提交书面材料,团总支召集委员、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开答辩会议评选,评选结果经党支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报院团委审批。
126 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由团总支在本单位五四红旗团支部中择优推荐,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由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申报,并按要求向学院团委提交书面材料,由院团委在全院范围内通过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是由各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在团员教育评议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民主推选后报团总支审核,团总支汇总审核后,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报院团委审批。
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是由团总支根据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经党支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院团委参评,由院团委通过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答辩形式进行评议,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后,予以表彰。
院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教师组、优秀教师团干部的评选由综合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图书馆、工会、院团委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的青年教师和教师团干部进行评议,评选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最终确定,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一)凡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院团委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二)评出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五四奖章获得者在其团员证“团内奖励”栏内注明。
(三)被评为团内先进个人,并且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推荐。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所有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十六条奖励标准 127 名称 奖励(元)评选方式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1200元 全国 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 1000元 全国 全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800元 全国 全国新长征突击手 8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团干部 6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团员 500元 全国 省五四红旗团委 800元 省级 省五四红旗团支部 500元 省级 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800元 省级 省新长征突击手 800元 省级 省优秀团干部 500元 省级 省优秀团员 300元 省级 苏州市五四红旗团委 500元 市级 苏州市五四红旗团支部 300元 市级 苏州市“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500元 市级 苏州市新长征突击手 500元 市级 苏州市优秀团干部 300元 市级 苏州市优秀团员 200元 市级 院“五四奖章”获得者 300元 院级 院五四红旗团总支 300元 院级 院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300元 院级 最佳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 200元 院级 优秀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 150元 院级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 由团委负责解释。
12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社团活动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广大同学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学院争得荣誉,形成有利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管理机制和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的深入开展,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校外各级文化艺术和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我院在籍学生和参与指导、讲座、评审的教师。
二、奖励适用范围(一)文化艺术类在江苏省大学生文化艺术节、江苏省大学生艺术展演、苏州市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等各类全国、省、市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二)社团活动类在社团活动中获全国、省、市级先进的个人和集体。
(三)其他在院级以上文化艺术和社团活动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三、奖励标准 (一)大学生参加市、省、国家级校园文化活动奖励标准 129 奖励 市级 省部级 国家级 等级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 特等奖30040060080025003000 一等奖20030040050020002500 二等奖10020030040015002000 三等奖8010020030010001500 优秀奖 1002005001000 (二)社团活动奖励标准 名称 奖励(元) 级别 全国“十佳社团” 12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社团 1000元 全国 全国“十佳社团”活动 1000元 全国 全国优秀社团活动 800元 全国 省“十佳社团” 600元 省级 省优秀社团 400元 省级 省“十佳社团”活动 400元 省级 省优秀社团活动 200元 省级
四、获奖者个人所得税由本人缴纳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 负责解释。
130 第四篇 13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132 的,或主动中止违纪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或主动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五)酗酒后肇事的;(六)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受处分者系学生干部的,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三)党团员违纪受到处分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133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传播、组织观看暴力恐怖、邪教音视频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四)擅自在宿舍饲养各类动物,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五)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六)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者、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或安全管理系统的。
第二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斗殴参与者,尚未造成人身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引发打架斗殴的挑拨者、教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聚众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4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他人 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 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 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用信函、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信函、通知单据、电子邮件或快递包裹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盗用、冒用他人名称、姓名,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其他人,侵犯他人权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七条用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侵占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135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二)多次作案或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作案手段恶劣,或用敲诈勒索等方式,或团伙盗窃、 诈骗公私财物,或屡教不改者,无论案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分赃、销赃者,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侵占、私分、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金额不满人民币2000元且拒不退还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未经许可,盗用、私自转让、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学院、他人知识产权;或泄露学院、他人科技成果、专有数据、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使学院、他人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院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院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等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涉外活动或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 136 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盗用、冒用学院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院、学院内设机构、部门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承诺、或参加对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学院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节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院考试纪律规定,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累计两次及以上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以教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 137 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将按照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以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六节扰乱社会、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在线上、线下公开发表反对国家根本制度、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第三十五条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危害网络安全,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或者恶意攻击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 138 网络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造成不 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在学院内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散布宗教言论、穿戴宗教服饰、传播宗教思想,有做礼拜(乃玛孜)、封斋等宗教行为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打砸、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刻、私盖公章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院社团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擅自发布、散发、张贴未经登记、审批的广告、海报等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139 (九)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学院提供的宿舍、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从事非法传销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非法商业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虚构事实、以营利为目的诱使他人参与校园贷、高利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宿舍门锁,造成管理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使用违章电器者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节违反社会公德及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社会公德或有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140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的俗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男女交往中,行为失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观看暴恐声像制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复制、制作、持有、传播、贩卖或聚众观看反动、淫秽、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介绍他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持有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凡有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
除此之外,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1 第四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可能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所在系配合,有关部门参与。
(二)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牵头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证据材料、学生书面检查、本部门建议处理意见等一并移交学生所在系并通报学生工作处。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发文。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要负责安排人员与其谈话,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所在系、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142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处分决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暂停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一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父母或其他应当知情的人员,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备案。
同时系有 143 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心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五十二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 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帮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 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不少于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少于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学生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自原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具体程序如下:(一)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处分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良好者,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解除处分并下达书面解除处分决定。
(三)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未届满的,不得提前解除处分。
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管理部门核实无异议的,由学院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处理。
(五)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
解除处分后,学 144 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 料,应当由学院主管部门及学生所在相关单位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有关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在本规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规定生效后处理的,应依本规定的程序按照原规定处理,如按本规定处理更有利于学生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45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与管理办法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属于国家组织的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考场纪律要求
1、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证件替代。
如考试还有其他证件要求的,必须同时持相应证件。
无证件者、证件不全者、人与证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参加考试一般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另有规定和要求的考试除外)。
3、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
监考人员有权调整考生的座位。
4、学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备的文具,不得将草稿纸、餐巾纸、透明胶带纸、笔袋、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带入考场。
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座位,应保持考场肃静。
不得在考场内外抽烟,也不得大声喧哗。
6、考试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不得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字迹应工整、清楚。
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146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学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8、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也应安放好写有试题运算步骤、答题要点、答案等内容的草稿纸;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
考生不得在答卷或草稿纸以外的地方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
9、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
10、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若离开考场,必须交卷,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入考场续考。
11、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交卷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另有规定的考试除外)。
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结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及草稿纸后,方可离开。
考生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3、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二条考试违纪的认定在考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在指定座位入座或拒绝出示证件的;
2、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的;
3、参加考核不交卷,或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时未立即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效的; 147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的;
7、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考卷拆散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将文曲星、手机、电子手表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置的;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1、考试结束后,对监考人员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的;12、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考试作弊的认定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的;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的;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协同他人作 148 弊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 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的;
8、考试中使用文曲星、手机、电子手表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 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的任一功能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 等的;10、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程度严重的;11、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考试违纪的,给予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不予补考,但可重修。
2、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3、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如实记录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收集违纪、作弊证据,并负责将情况和材料报本次考试考务负责人。
4、教务处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的核查、记录和定性,并将相关材料及拟给予处分的建议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依据规定对提出的处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学生所在系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6、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发文。
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相关 149 职能部门确认定性,相关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会同院学生工作部门形成处分意见后,报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通过后,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7、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5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诉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的范围包括涉及学生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如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违纪处分、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 151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事实和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5、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5日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5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 152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建议学院暂缓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5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处理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部门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及时、程序正当。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 第七条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申 154 诉处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诉:(一)被处理或处分的学生本人;(二)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身体失能 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申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决定 有异议,应当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行政处理行为;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诉书一式两份;(二)申诉人身份证明;(三)证据目录和清单;(四)学院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五)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第十条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二)具体的申诉事项、请求、事实和理由(附有关证据材 155 料);(三)申诉人的签名或签章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申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以口头形式提出 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的方式提交申诉书。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诉的,应在学院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申诉后三日内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是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相对人,或者是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诉事项范围;(四)申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暂不受理,限其在申诉期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二)对经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通知书》;(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
2、申诉事项已经学院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3、仅对学院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有异议的; 156
4、已超过规定的申诉时限的;
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决定受理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之后,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发现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撤销申诉案件,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申诉受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复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申诉复查小组人数为5-7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第十九条申诉复查小组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申诉复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以会议票决的形式形成复查决定。
申诉人提出要求或确有必要时,应该以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事实清楚,不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重大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复查小组认为不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确需改变原决定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 157 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 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决定的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原处理部门提请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
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
对争议较大、情况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召开申诉处理委员全体会议复查。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必须经实际到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进行申诉复查时,原处理部门对原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
申诉学生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诉事项的原经办人员不得担任申诉事项的复查人员。
申诉人认为申诉事项的复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诉事项的复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复查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五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
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158 作出处理决定:(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 决定的复查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 出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4、违反规定程序处理的。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复查意见重新研究,提出新的处理意 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院长办公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时,不得 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基本相同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 出。
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原决定经办部门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四)复查部门认定的事实、作出复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五)申诉复查结论;(六)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向江苏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权利和期限;(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159 第五章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实施听证: (一)申诉人提出请求的;(二)处理决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实施听证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动实施听证的,应当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实施听证的,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将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等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六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160 第三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二)被申诉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邮寄、留置、公告等送达方式。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办结的申诉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归档范围如下:(一)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二)申诉人和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文字材料、证据材料;(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物品。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61 第五篇 162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院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163 第八条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
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孤残学生;(五)烈士子女;(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64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二)多次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新生及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165 第十七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八条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复核。
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认定工作组,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系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 166 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学院和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院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三条学院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院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6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指导我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协调学院的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大学生事务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168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校内单位必须坚持精简、适度原则聘任勤工助学学生参加辅助性工作,不得聘用学生代替各类岗位全职职工的工作。
第九条因编制紧张,人手不足,确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第十条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用工单位可以海报等形式“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169 第四章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十四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院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五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经系批准,由用工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学生自行到用工部门应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部门联系,签署协议后,按照岗位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反馈给相关系。
第十九条用工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指导、思想道德教育,在每月月底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一次劳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劳动任务、劳动时间核定和劳动表现等情况,交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生个人私自在校外打工,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及安全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和固定岗位的用工申请于每学期末进行。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170 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第二十四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视具体工作而定。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予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7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缓解解决家庭经济困难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精神,全面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172 第三章贷款政策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五条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3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
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延期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仍可获得财政贴息。
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还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
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条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毕业离校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每年上半年,江苏省籍非毕业班学生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他省的非毕业班学生向生源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第九条申请时须提供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以及学生本人学生证原件。
江苏省籍学生通过学院贷款资格审查后取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其他省的学生按照生源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173 第十条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第4年起的每年12月21日按“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本金和当期贷款利息(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年份的8月31日偿还)。
第十一条在一个学年内,每名学生只可以接受一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已经获得贷款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同时可以在政策范围内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二条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
银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
网址为/,学生可以在该网站上了解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动态、常见问题解答,并下载相关资料。
该网站不需注册直接登录,并提供链接至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第十四条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助学贷款网址为/,高校助学贷款网址为/,学生可以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申请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查询贷款状态、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变更和个人账户变更。
第十五条生源地贷款支付使用自2010年起,办理生源地贷款一律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 174 付宝),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
支付宝帐户在办理助学贷款现场由系统自动产生,并将帐户打印在合同上。
此时帐户并未开通,请于3-5天后登陆支付宝网站(),修改密码进行支付宝帐号认证,认证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
每个人只能拥有一个支付宝帐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不能进行个人帐户变更,该帐户应使用还款结束。
第十六条各省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各省最新的有关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175 第六篇 176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 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
做好推优工作,向党组织输送优秀人才,对于加强共青团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我院“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增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性和公信度,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的意见》和《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优的基本条件
1、有端正的入党动机,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文体等素质拓展活动,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6、网上青共校学习成绩合格或中学阶段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推优的步骤
1、各团支部负责实施推优工作,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公开、 177 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推优的各项工作。
2、各团总支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树 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同时根据申请入党的团员数量和质量,制定切实的推荐计划,及时向党组织、院团委汇报。
3、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在民主评议和投票选举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对象并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报告》。
4、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团总支审定(社团团支部推荐名单报推荐人员所在团总支审定)。
5、召开团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填写《推优公示表》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一式二份),填好后由各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审核。
7、院团委签署意见后,将《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交由团总支向党支部正式推荐。
8、团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分别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9、各系学生干部“推优”由所在团总支根据推优条件组织实施,在充分征求其所在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能力、学习成绩、群众关系等多方面表现,择优推荐。
10、为了加强对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和管理,院级主要学生干部的“推优”由院团委负责组织推荐和考核,从严要求,把思想进步、工作能力强、群众关系好、学习成绩优良、有奉献精神的学生干部作为“推优”的重点,同时充分征求所在团总支、团支部意见,多方面综合考察。
11、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 178 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尚不成熟的,由党组织继续培养、教育。
三、推优的组织工作
1、全院“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团总支组织实施,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2、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光荣任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认识,同时要把“推优”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推优工作要按期进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学年进行两次,分别是每年的3月中旬和10月中旬。
4、推优工作要把优秀学生骨干和学习成绩优异者作为重点,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向党组织输送。
5、推优工作开展的情况将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团组织开展团员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
一。
6、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的“推优”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负责推荐。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实施意见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团委负责解释。
17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激励广大同学勇于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由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成。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着“突出重点,谨慎引新、学科均衡、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遵循“兴趣引导、项目驱动、自主参与、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由教务处、团委统一组织实施,重点扶持在相关学科领域影响力大、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
第一条组织机构
1、成立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工作的整体指导,负责立项课题的评选、确立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院团委,负责立项工作的协调和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2、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由各团总支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管理。
各系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学生指导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引导和培养学生树立“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识,结合专业学习,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项目申请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 180 院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以由学生个人申报,也可由 两人或两人以上学生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一年以上的非毕业班学生。
3、项目组需聘请指导教师。
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或一位以上的相关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师担任。
4、选题具有专业特点,符合学生实际创新创业能力,在规定期间能够完成研究任务;学院鼓励学生申报结合实际的研究课题,注重应用性和可推广性;具有合理的研究路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或实用性、独创性;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条项目申报类型科技制作、科技实用发明、电脑软件、工科类和理科类学术论文和专著、文科类学术论文及创新创业调查报告和专著等。
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或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潜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回报率的研究。
B类:投入较少,能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或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目的,体现大学生一定的科技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申请程序
1、每年3月-4月进行项目申请和立项。
于第二年4月-5月结题。
2、学生先向所在系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附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应对选题的内容、研 181 究方案、研究路径以及申请者的素质、能力及能否按时完成提出明确意见。
3、各系指导小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系指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学院团委。
4、学院团委将从各系项目中确立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第五条项目评审
1、学院团委每年3-4月集中受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申请,将申请书汇总后,交指导委员会审批,最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2、根据各系申报项目的质量、学生总数和上一年度立项项目的完成情况审批项目。
3、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立项:
(1)学生本人尚有未完成的立项项目,或在以往科研中曾有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等)。
(2)指导教师上一年度指导学生立项未能正常结题。
(3)各系指导小组认定的不宜批准的学生申报项目。
第六条项目管理
1、学院团委对每年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各系分别管理本系的立项项目,负责督促项目的进程,保证项目顺利结题。
2、中期检查。
每年9-10月,各系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自我检查,拟定自查报告,上报学院团委。
学院团委将在各系自查的基 182 础上对全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展状况进行检查,通过中期检查,可根据检查情况,评出进程优异项目、一般进程项目和进程较差项目,可对立项进展好的项目进行表扬;对进展不良的项目根据情况提出批评、警告、中止项目的处理,各系对该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付诸实施。
3、学院团委将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集中划拨,划拨金额占总额的50%。
4、项目完成后,各系组织结题答辩会,对项目进行审核。
学院团委将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进行抽查,同时将根据各系审核结果和指导委员会意见将剩余经费(总额50%)划拨。
对于未按时完成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等)的项目,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拨付剩余科研经费或撤销对项目的资助。
所有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组长和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如因团队主观原因导致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团队成员扣除10个课外积分。
5、资助项目的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试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专用试验仪器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6、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指导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 183 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措施。
指导教师不得将经费用于个人研究项目。
7、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学院团委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学院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9、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并写出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并附原始调查材料和试验材料。
指导委员会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10、对于无故中止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参与立项申报的资格。
11、凡由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学院有权以学院和学生的名义报送各类科技竞赛,或者结集发表;单独结集出版的作品,学生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所有成果的使用权和专利权归属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所有。
第七条项目考核与奖励
1、课外学分奖励。
(具体参见学生手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2、对于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同学,在学院相关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3、指导奖励,省创新项目1000元/项,院级项目600元/项,立项批准后发放50%,剩余部分结题后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84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院师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及创业计划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与创新创业氛围,学院每年举办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青春”创业计划竞赛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条“挑战杯”竞赛和“创青春”竞赛是由学院团委主办,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协办,学院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拓展素质、创新创业。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以系为单位组织作品申报参赛;学院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奖励;学院选送优秀作品参加江苏省和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创新创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各系主任组成。
院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由竞赛组委会聘请校内外各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评审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一经组委会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办法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185 第七条各系要高度重视“挑战杯”、“创青春”竞赛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竞赛由各系党支部书记牵头,系主任负责,团总支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要认真做好指导教师的遴选、作品的选拔和参赛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八条凡在举办全国“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九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在江苏省“挑战杯”竞赛、“创青春”竞赛、“互联网+”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创业项目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作品申报可根据当年江苏省和国家“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参赛要求适当调整。
第十条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推荐,经团总支审核确认。
第四章评审与奖励 第十一条院级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院将从
一、二等奖作品中选拔优秀作品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成绩优异者则可参加国家级竞赛。
186 第十二条对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全国、江苏省竞赛中获奖的团总支,学院作如下奖励:
1、在有关先进集体评奖中,学院将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2、在年终考核时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团总支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如获全国一等奖、全国特等奖,学院将予以特殊奖励。
第十三条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全国、江苏省竞赛中参赛和获奖的作品,学院对指导教师作如下奖励:(略) 第十四条对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各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学院予以如下奖励:
1、对在全国、江苏省获奖学生颁发奖励金,额度如下(元/项):“创青春”、“互联网+” 等级特等奖集体一等奖集体二等奖集体三等奖集体 国家级 6000 5000 4000 3000 省级 2000 1500 1000 800
2、对获得各级竞赛奖励的学生,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 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规定,给予相应 课外学分的奖励(集体项目取排名前四位)。
3、对于获得“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全 国、江苏省奖项的学生,可获得奖学金评定中单项奖学金,并在 三好学生、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各级各类先 进个人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4、对于积极参加各级“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 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院将在其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章附则 187 第十五条对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按单项作品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奖金含个人所得税,个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的知识产权归学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88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提升校园文化品位,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更好地为学院人才培养和良好校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挤占学生学习时间。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学生努力成才为主题,不得举办无组织、无主题的活动,禁止以校园文化活动的名义传播低级庸俗、淫秽反动的声像制品、书刊文字和言论,禁止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非法以及迷信活动。
第五条校园文化活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一)学院团委为院级主管和协调单位。
主要负责:
1、根据学院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会同综合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工会、武保处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团总支有关活动的开展。
189
3、指导院学生会、社团联、新媒体中心、艺术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协会、创业协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4、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评估。
5、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社团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
(二)各团总支为二级负责单位。
主要负责:
1、根据学院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组织团总支的学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落实有关工作。
2、负责团总支校园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青协分会、科协分会、创协分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3、负责组织团总支校园文化活动的总结、考核、评估和推荐。
第六条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办理完整的申报与审批手续,活动的审批、管理等由组织单位负责。
须通过“口袋校园”PU平台发起活动,说明活动的目的、形式、具体负责人等。
再交主管(指导)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并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如同意举办,须有一位以上的主管(指导)单位负责人参加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校园文化活动的审批、管理等由组织单位负责组织。
组织单位必须是学院有关部门认可或批准成立的各级组织。
以个人名义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须经所属团总支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组织单位或个人必须预先与活动场地的管理部门商定好使用场地的具体时间后才可申请举办活动,并凭审批好的活动审批表使用场地,开展活动。
第九条组织单位凭申请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范围。
190 第十条在校园内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场地使用单位的责任。
租借场地、设施及其他用具需事先办理好租借手续并妥为保管,丢失、损坏各种设施和用具要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禁止开展纯粹的商业宣传、买卖等活动;可以组织为各级校园文化活动提供资金、实物等赞助支持的商业推介活动;提倡公益类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在校园室外公共场所举办的各类活动要按照学院有关部门特别是保卫处及后勤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组织。
第十三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须开展跨校活动,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需上交有关活动材料报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校园文化活动经费通过学院行政拨款、社会赞助、学生社团会费以及其它渠道筹措。
第十六条我院大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成果”指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比赛获奖。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负责单位有权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纪校规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91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指导思想。
第三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成立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 192 组,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综合办公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团总支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或系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专业教师等。
第六条基本内容为团中央、团省委当年通知要求的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四进社区”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包括政策宣讲、道德实践、农技推广、文化宣传、企业帮扶、医疗服务、义务支教、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挂职锻炼等为内容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
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系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八条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九条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十条学院每年拿出专项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的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经费来源采取学院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
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 193 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在省级社会实践优秀报告评比中获奖成果;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
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团总支向院团委上交社会实践方案申报书(含:实践内容、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
学院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学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院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单位的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调查报告奖”等奖项。
第十七条对于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产生的优秀成果,学院将推荐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评奖评优活动。
同时给予学生课外学分积分奖励。
(具体参见《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由团委负责解释。
194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必须获得10个课外的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方准予毕业。
为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与拓展课外学分(以下简称课外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外学分项目类型课外学分由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部分组成。
必修学分的项目为: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训练、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等环节;选修学分的项目为: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科技活动等专业性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行为规范、体育竞赛与训练等拓展性活动。
二、课外学分实施授权单位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校人武部、体育部等,为相关项目课外学分的授权单位。
各授权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三、相关项目与承担单位 项目 承担单位 授权单位 实施要求 入学教育 学生处、学生所在系 必修,不计学分 毕业教育 学生处、学生所在系 必修,不计学分 军事理论和技能训练 人武部 人武部必修,3学分 形势与政策 院党委 院党委必修,2学分 大学生就业指导 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必修,1学分 195 学科竞赛 教务处、学科所属系教务处 科研训练 学生所在系 教务处 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团委 团委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 团委团委、学生处 团委最低选修4学分 团委 校园文化活动 团委、学生处 团委 行为规范 学生处 学生处 体育竞赛训练 体育部 体育部
四、课外学分给管理流程新生入学后,各系应根据学生名册在教务处领取课外学分卡并统一保管。
必修项目凭授权单位认可的学生成绩单,由系指定专人登录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成绩及学分。
选修项目成绩由课外学分积分折算成学分,经授权单位核准公示后,由系登录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学分。
每年三月份,系将应届毕业生课外学分的成绩打印、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确定是否准予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课外学分卡随学生课程成绩归档。
五、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训练、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由各承担单位完成教学任务并给予学分;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行为规范、体育竞赛训练等选修类学分按照课外学分积分管理办法施行动态管理。
196 课外学分积分管理实行积分折算课外学分办法,积分与学分的折算每年统一进行一次,满10个积分可折算1个课外学分,折算后多余的积分可累计至下一学年。
新生入学后,系根据学生名册填写课外学分积分记录卡并录入“口袋校园”PU平台,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科竞赛、科研训练、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行为规范、体育竞赛训练应及时进行登记,团总支、各级学生组织严格遵守积分获取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通过“口袋校园”PU平台登记积分,对不符合学院各类要求规范的行为进行减分。
每学期团总支负责根据课外学分积分卡进行汇总,经审核公示后报送院团委归档。
学院成立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工作和听取、答复学生对测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申诉。
课外学分积分实施中要积极体现“人人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加分因素从高,减分因素从低的原则;积极提倡学生做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有益的事,并给予激励引导。
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方式:学院成立以自管会为主的校园文明督导队,在学生工作处老师的指导下,负责日常的督促、检查。
各学生组织将组织进行的活动、检查结果等,明确填写相关表格,送交大学生自管会。
加分以学院团总支、学生组织、学院相关部门认定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法,个人申报须提供相关有说服力的材料原件。
减分以各学生组织的检查结果和评分结果,学院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有说明力的材料,学院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所有加减分申报汇集至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委员会,由课外学分积分评定委员会商定加减分学生名单及分值。
课外学分积分各项减分以学院相关部门和学生组织的书面材 197 料及违纪处分的正式文件记载为准;加分以学院相关部门的评优奖励及表彰决定的正式文件记载为准。
课外学分积分在动态管理的过程中以系为单位定期公示,并随时接受学生监督和查询。
六、课外学分管理要求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要求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外学分活动选修项目不纳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课外学分不计入每学年学籍管理的学分要求。
学院设立课外学分专项工作经费,由教务处统筹,并根据各授权单位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
教务处每年对应届毕业学生的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弄虚做假的学生,将取消其毕业资格;对不负责任的授权单位,学院将提出批评,直至取消其授权资格。
新增课外学分项目须由授权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98 附件一: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形势与政策》课程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中宣部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精神,“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
为发挥形势政策课在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成长成才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特制定《形势与政策》课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课程性质与要求《形势与政策》是学生的必修环节,教学内容包括国内形势政策和国际形势政策两个部分。
在校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的2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师资聘请与培训学院党委聘请院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实施教学组织、集体备课、课件制作和课堂教学等工作。
通过学习培训、学术活动、集体备课等形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教学组织与安排
1、每学期初由院党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我院《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要点,各系据此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报院党委,并组织教学工作。
2、《形势与政策》课程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
本科四年的学习,计2个学分。
199 第四条课程考试与考核《形势与政策》课成绩考核采取笔试或撰写小论文的形式进行,每学年末安排一次考核,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计2个学分。
四年制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成绩记入第8学期成绩单。
学生成绩登记采用“五级制”。
第五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形势与政策》课考核不合格者,由任课教师安排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安排重修。
要求重修的学生先到各系申请,由各系统一安排落实。
第六条成绩录入与汇总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各系指定专人,凭学生成绩单,登陆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成绩及学分。
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统一归档。
第七条本细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200 附件二: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实施细则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要设置大学生就业指导必修课的指示精神,结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制定《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条课程性质与要求《大学生就业指导》是学生的必修环节,教学内容包括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两部分。
在校本科生必须修满规定的1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师资聘请与培训学生工作处下设《大学生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队伍由学生工作处从事专职就业工作的教师、具有丰富就业指导工作经历的各系主任和部分辅导员以及获得就业指导专门培训资格(获得专业培训证书)的学工干部(教师)组成。
第三条教学组织与安排
1、《大学生就业指导》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开设,负责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安排授课教师授课。
学生工作处为学分授权单位。
2、每学期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我院《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育教学要点,各系据此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报学生工作处,并组织教学工作。
3、《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按平均每学期4周,每周1学时计算。
本科四年的学习,计1个学分。
第四条课程考试与考核《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每学年末安排一次考核,考核成绩全 201 部合格者,计1个学分。
四年制学生《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成绩记入第8学期成绩单。
学生成绩登记采用“五级制”。
第五条课程补考与重修《大学生就业指导》课考核不合格者,由任课教师安排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安排重修。
要求重修的学生先到各系申请,由各系统一安排落实。
第六条成绩录入与汇总学生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各系指定专人,凭学生成绩单,登陆学生课外学分卡,同时网上登录成绩及学分。
学生成绩单报教务处统一归档。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2 附件三: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学科竞赛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学科竞赛项目的课外学分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科竞赛参赛、获奖的学生可按以下标准获得积分: 竞赛 全国性学科竞赛 省级学科竞赛 积分 全国特等奖 150 全国一等奖 120 全国二等奖 省、省级赛区一等奖100 经教务处 全国三等奖 省、省级赛区二等奖80 确认的由 省、省级赛区三等奖60 政府部门、 全国三等奖以下的参 专业指导 赛奖、优秀奖、佳作奖、 40 委员会组 鼓励奖等。
织的校外 学科竞赛。
省、省级赛区三等奖以 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
下的参赛奖、优秀奖、20 佳作奖、鼓励奖等。
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10 经教务处 一等奖 60 确认的由 二等奖 40 学术团体、 三等奖 20 校际协作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秀奖、佳作奖、 组织的竞 10 鼓励奖等。
赛。
203 一等奖 40 二等奖 20 院级学科 三等奖 10 竞赛 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秀奖、佳作奖、 5鼓励奖等。
一等奖
2 系级学科 二等奖
1 竞赛 三等奖 0.5 第三条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得课外学分积分可以累加。
同一成果在各级竞赛中获得多项奖励,按所得最高奖项计算课外学分。
第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4 附件四: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科研训练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为实施科研训练项目课外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科研训练的内容包括:参与教师主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大学生授权专利、参加学术报告等。
第三条科研训练参加者,按以下类别申请学分:
1、学生参与教师主持并经学院认可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凭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参加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学分:
(1)参与项目研究报告的撰写并有成果发表可申请30积分;
(2)参与项目研究报告的撰写可申请20积分;
(3)参与项目的调研、实验可申请10积分。
2、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凭发表期刊或收录通知书原件按下列级别申请积分,合作撰写者按:6/4;5/3/2;5/2/2/1;5/2/2/0.5/0.5计算后取整数(不做四舍五入)。
(1)发表在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可申请60积分;
(2)发表在普通期刊上可申请30积分;
(3)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可申请20积分;
3、学生在校期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凭专利证书可分别申请120、60、30积分。
第四条科研训练分的评定程序: 205
1、学生填写科研训练积分申请表,提供涉及类别的材料,向所在系申请科研训练课外学分积分;
2、所在系根据学生填报材料、证明材料和实际情况计算出学生科研训练积分并汇总出清单。
第五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训练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类型 项目 科研项目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学术论文 大学生授权专 利 核心期刊 其它期刊会议论 文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 角色 参加 唯一作者 唯一作者 唯一作者唯
一 发明人唯
一 发明人唯
一 发明人 积分10~30 603020 备注 科研项目应经学院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出具的参加情况证明材料。
有发表期刊或收录通知书原件;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合作撰写者按:6/4;5/3/2;5/2/2/1;5/2/2/0.5/0.5计算后取整数(不做四舍五入)。
120 要有专利证书;合作发明者 60 参照论文合作撰写的比例分 割学分。
30 206 附件五: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部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学生参加的各种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支持学生会、科协、创协、学生社团等组织各种形式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大力支持学生参加高层次、高水平,对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有利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三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内容包括:参加国家级(以国家名义、部、委联办)、省(部、委)级、市级的科技竞赛和科研立项,如“挑战杯”竞赛、“创青春”竞赛、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等,参加校内科技竞赛,科技类社团活动,组织校内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参与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研活动等。
第四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所得的课外学分积分可以累加。
因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积分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五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积分的评定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参与面,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及以上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相对应的学分。
2、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组织的活动由有关部门、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学分,由院团委进行审核认定。
207 第六条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类型 项目 获奖等级 积分 备注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80 国家级(以国 二等奖 60 家名义由多 三等奖 40 部委联办)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20 鼓励奖等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10 特等奖 50 一等奖 40 院级 二等奖 30 以上省(部、委)、 三等奖 25 竞赛省级赛区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 20鼓励奖等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10 特等奖 40 一等奖 30 市级 二等奖 25 三等奖 15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10 鼓励奖等 院内 一等奖 15 竞赛 院级 二等奖 10 及科 三等奖
5 208 技类社团活动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系级省级院级 系级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时结题 按时结题 按时结题
3 105315/项 10/项 5/项 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合作者按实际参与研究量百分比得分(5的整数倍) 209 附件六: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社会实践部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成为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咨询辅导、科技服务、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三下乡”和“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每人需完成四次。
第二条社会实践积分评分细则:
1、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含教学计划以内的实践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国家奖励获得者可申请8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奖励获得者可申请3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校级奖励获得者或参加校级实践团队表现良好但未获任何奖项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院级奖励获得者或参加院级实践团队表现良好但未获任何奖项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凡进行寒暑期社会实践并提交2000字以上实践报告者,可申请5积分;
(6)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210
(7)寒暑假社会实践积分获奖加分需在完成既定四次实践任务之后,予以登记。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参加由学院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最高可申请20积分;10小时以上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院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10积分;
(2)参加由各团总支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20小时以上且表现优秀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团总支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10积分;10小时以上者,或由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团总支级奖励者,最高可申请5积分;
(3)志愿服务组织者根据活动组织效果可适当申请10-30积分;
(4)参加义务献血、献血小板等公益类捐助服务,每次可申请10-20积分;
(5)以上项目均不可重复得分。
第三条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相对应的积分;
2、团总支级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积分,由院团委最终审核认定。
第四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评定,由各系、各团总支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初评,院团委负责此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211
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按照学院有关要求每学年汇总一次,有关组织单位负责对提供的资料的审核并作好登记管理初评工作;
2、各级团组织在新生入学时,应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分积分有关规定,以便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认真执行;
3、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丰富,牵涉面广,对于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定参照学院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社会实践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社会实践项目寒暑期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取得积分依据 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2000字以上实践报告 国家级 获奖 省级市(校)级 院级 参加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积分 备注 5/篇 803020151~30 具体评分参照社会实践实施 细则 212 附件七: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社会工作部分实施细则 学生组织是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干部是活跃在这个平台上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繁荣,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创协、科协、青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艺术团、新媒体中心、广播站、大学生自主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大学生事务中心、宿舍管理委员会、党员工作组等院级学生组织;各团总支、各学生分会、各学生党支部、各学生班级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在院团委正式注册的校内各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
以上学生干部按照学院有关校纪校规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工作业绩综合考评,可申请获得本细则规定的课外学分积分。
第二条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个人在各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荣誉,所设的课外学分积分,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50积分,获得全国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50积分;
2、学生组织和个人获得省、市、校级荣誉的,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40积分,获得省级荣誉的学生个人,可申请20积分;获得市、校级荣誉的学生组织负责人可申请20积分,获得市、校级荣誉的学生干部个人,可申请20积分; 213
3、学生组织干部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20积分,学生组织干部被评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可申请10积分;
4、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获得荣誉的最高得分为准。
第三条社会工作所设的课外学分积分根据学生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评后,按以下具体规定认定:
1、各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正副主席、正副会长、正副团长),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20积分,不合格者减20积分。
2、各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院级组织正副部长、分会正部长、社团社长),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积分,不合格者减10积分。
3、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合格者可申请10积分、不合格者减10积分。
4、院级各学生组织干事、分会副部长、团委干事、学生班级班委、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等干部,任期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5积分。
5、在校内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酌情加10~50积分。
6、以上项目评分不可累加,以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的最高评分为准。
第四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评分不累加,以获得的最高学分为准。
第五条社会工作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考评的情况,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学生干部工作业绩,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评定等级认定相对应的学分。
214
2、学生分会成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等学生干部的工作业绩,由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3、院属社团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部门进行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团总支属社团负责人的工作业绩,由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对应的学分,最后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4、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和校内外见义勇为者,由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评定等级申请相应的学分,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第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社会工作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项 取得积分依据 积分 备注 目 获国家级荣誉 50 获省、市、校级荣誉20~40各级学生干部、 干事 社会工作 各级学生干部、干事 获院级荣誉获系级荣誉任职满1年 10~2015 5~20 具体得分参照社会工作实施细则 班级班干部、 任职满1年
5 团干部 215 附件八: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校园文化活动部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全面提高我院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文化活动的第二课堂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全国、省市、学院各级部门、系以及各级学生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演讲、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文化交流活动及其他课外文化活动,活动的参与者、获奖者均可申请获得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分积分; 第二条校园文化活动所设的课外学分积分根据活动的形式、内容、规模及效果,按以下具体规定申请:
1、受学院委派,对外代表学院参加全国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10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8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6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4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经选拔参赛但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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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学院委派,对外代表学院参加省、市、校级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省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8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特等奖(金奖)获得者可申请60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省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6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一等奖(银奖)获得者可申请40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省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4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二等奖(铜奖)获得者可申请20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省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5)省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市、校级三等奖以下的参赛奖、优胜奖、佳作奖、鼓励奖等获得者,可申请5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6)其它参加省级活动未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者,可申请10积分。
3、参加由院团委、学院有关部门、院学生会、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等主办的院级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以及各类社团活动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3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17
(2)二等奖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三等奖获得者可申请1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4)其它获奖或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表现积极者,可申请5分。
4、由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和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主办的演讲、征文、辩论、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者和组织者,按以下等次申请积分:
(1)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可申请2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2)二等奖(第二名)获得者可申请10积分(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非主力成员加分减半);
(3)其它获奖或多次参与活动组织或演出训练的并表现积极者,可申请5积分。
5、凡在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请30~50积分;凡在省市一级报纸、杂志或校报、校刊等校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可申20~40积分;凡在院报、院刊等院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5~20积分。
系刊等系内报刊上发表一篇300字以上的文章或多篇报道的,可申请5积分。
6、受学院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能够展现学院学子风采者,可根据交流的层次酌情申请5~40积分,主要组织者最高可酌情申请40积分。
第三条在一个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校园文化活动所得课外学分积分可以累加,因一项作品或活动参加多项文化活动所获课外学分积分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得累加。
218 第四条校园文化活动课外学分积分的评定根据校园文化活动的规模和参与面,分别由以下组织进行评分资格的认定:
1、院级及以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由院团委组织评定,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相对应的学分;
2、学院有关部门、系和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由有关部门、各系、团总支组织初评,并根据获奖证书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积分,由院团委审核认定;
3、艺术团、新媒体中心、广播站各级成员,参与所在组织日常活动训练,并完成分配的相应工作任务满一年,综合考评优秀者可申请10积分,合格者可申请5积分。
4、受学院委派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申请学分者,由组织单位初评,由院团委最终审核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
校园文化活动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类型 项目 获奖等级 积分 特等奖 100 国家级(以一等奖 80 国家名义二等奖 60 由多部委三等奖 40 院级联办)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30 以上 经选拔后参赛但未获奖 20 文化 活动特等奖80 省(部、一等奖 60 委)、省级二等奖 40 赛区 三等奖 30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20 219 经选拔后参赛未获奖 特等奖 一等奖 市级 二等奖 三等奖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一等奖 二等奖 院级 院内 三等奖 文化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活动 一等奖 系级 二等奖 三等奖以下的纪念奖、鼓励奖等 国家级报纸、杂志 发表省级报纸、杂志、学校刊物 文章院级刊物 系级刊物 文化校内外文化交流参与和组织 交流 1060402010530201052010530~5020~405~2055~40 220 附件九: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行为规范部分实施细则 为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思想行为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言行等,情节较轻每次减10-15分;
2、未经同意不参加班主任召开的班会或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讨论等,每次减2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3、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院进行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减5-10分。
不明真相的减5分,明知故犯的减10分。
第二条学习行为
1、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在课堂(含早晚自习)上睡觉、起哄减1分;与任课老师或检查人员顶撞、冲突减2-10分。
2、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减1分;故意损坏图书减2分;争抢座位导致相互之间的矛盾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的每次减1分;不服从管理员管理每次减1分;
3、不遵守实验、实践相关规定减1-5分。
第三条实践行为
1、集体观念淡薄,未经同意不参加班团等集体活动的满2次减1分; 221
2、对不良风气、言行听之任之,凭能力可为而不为者,视实际情况减1-2分;
3、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每人每次减2分。
第四条文明行为
1、诽谤谩骂他人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10分;
2、在公共场所抽烟每次减1分;酗酒及酒后闹事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5-10分;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每次减1分;学院组织的宿舍卫生抽查不合格的宿舍每人每次减2分;在学院组织的学期宿舍评比中被评为标兵的宿舍每人加5分,评为文明的宿舍每人加3分,评为不合格的宿舍每人减5分;酗酒每次减5分;酗酒及酒后闹事每次减10分;
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5分;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5-14分;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减1分;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听劝阻减3分;起哄闹事减5分。
两人之间发生冲突且事后能较好处理的减5分;三人以上(含三人)发生冲突且事后能较好处理的减10分;有较轻伤害行为的减14分;
4、在公共场所不注重文明礼仪减1-5分;携带早餐进教室者,每人每次扣1分;在图书馆、会场内吃食物者,每人每次减1分;晚自习时间不遵守秩序,违反晚自习纪律者,每人每次扣1分。
第五条交往行为同学之间产生的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到他人宿舍滋事,或聚众到他人宿舍滋事,视其情节每人每次减2-10分;到他人宿舍滋事减2分,不听劝阻减5分;聚众到他人宿舍滋事减5分,不听劝阻减10分。
第六条守纪行为
1、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因旷课原因的除外) 222 的每次减5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每次分别减8分、10分、12分和15分;
2、在教室、宿舍等场所违章用电,未经同意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10分,私拉乱接网线减1分;私拉乱接电线减3分;检查出违章电器的减5分。
违反公寓作息时间、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1-2分;夜出迟归每满2次减1分,夜出不归每次减1分;违反教室、会场纪律及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每次减1-2分;
3、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沉溺网络游戏,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和引起的后果每次减2-10分。
第七条公益行为
1、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响者,每次减1-3分;
2、无故缺席公益活动、不按要求完成公益服务者,视其情节每人每次减2-10分。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23 附件十: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体育竞赛和训练部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竞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创新型合格人才,按照《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各级政府及全国、省大学生体协、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天平学院组织的体育竞赛;体育训练是指入选院级及以上大学生体育代表队参加的课余运动训练。
第二条各级体育竞赛获奖、参加体育训练和裁判对应的课外学分积分如下:
1、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奖可申请80积分(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40积分)。
2、省级体育竞赛1-2名,可申请60积分;省级竞赛3-4名,可申请50积分;省级竞赛5-6名,可申请40积分;省级竞赛7-8名,可申请30积分。
(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学分减半)。
3、市校级体育竞赛1-3名,可申请20积分;市校级竞赛4-6名,可申请15积分。
4、院级体育竞赛第1-3名,可申请10积分;院级竞赛4-6名,可申请5积分。
5、参加体育运动,不遵守体育运动精神,故意制造矛盾,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减1-5积分。
224 体育竞赛和训练部分积分评分标准 全市市院院 竞国省省省省校校级级 赛竞级级级级级级第第 级赛1-23-45-67-81-34-61-34-
6 别获名名名名名名名名 奖 积80605040302015105 分
5、系统参加院体育代表队训练,每学期出率达80%以上者,每学期可申请获得10积分,该项可累计。
6、参加院级以上体育竞赛裁判工作每次达到15小时以上者,可申请10个积分。
参加不同项目裁判工作可累计。
第三条在一学年中,积极参加学院运动会并且获得比赛项目第1名的可申请10积分,获2-3名可申请5积分,若经选拔参加学校运动会获得同一项目比赛第1名的可再累加10积分,获2-3名的可再累加5积分。
第四条在一学年中,一名学生参加多项体育竞赛获奖所得的积分可以累计;同一学生在同一项目上参加不同级别的体育竞赛获得的多项积分按最高积分计算,不得累计(参加学院运动会和学校运动会同一项目体育竞赛获奖的可累计)。
第五条体育竞赛和体育训练、裁判工作积分的评定,由体育部负责认定。
学生在规定时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集中办理。
第六条本细则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225 第七篇 226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宿舍管理科对学生公寓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学生教育和服务,引导学生文明住宿。
每栋楼设有门卫和卫生清洁员,负责宿舍大门的开关、宿舍电源控制、来客登记、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和安全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与各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相互联系,齐抓共管,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公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宿舍管理科有权对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由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事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为加强大学生自我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设立由楼层长组成的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选聘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学担任,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宿舍卫生、秩序及安全情况,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协助宿舍管理科和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入住管理 227 第七条学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缴纳一年的住宿费。
第八条学生入学报到时,凭住宿费缴纳收据领取寝室钥匙,并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若因故调换,应事先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协商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宿舍管理科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九条寒暑假期留校的学生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住宿。
第十条水电费补贴:无热水器房间每人每月限用水4吨、电8度,有热水器房间每人每月限用水5吨、电32度。
实际费用超出补贴部分由学生自理。
水电费超额的寝室,应到宿舍管理科交款,否则将停止供水供电。
第十一条公寓供电时间:6:30~23:00,周末延长30分钟。
五
一、国庆、元旦等法定假日和夏季高温日的供电时间另作规定。
第十二条凡住宿学生均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每个寝室设室长一人,管理本寝室的事务。
第十三条学生患传染病时,必须遵照校医院的规定到指定地点住宿。
第十四条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离校通知单到宿舍管理科办理离校手续,做到文明离校,未经允许不得滞留在校内。
第十五条因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寝室每天轮流值日,认真搞好卫生,保持整洁,将垃圾装袋后放入指定的垃圾筒内。
第十七条学生寝室应做到: 228
1、寝室、阳台地面干净,无脏物,无垃圾,无脏水。
2、门窗、桌凳、玻璃,要经常擦拭,保持清洁,室内不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
3、床铺整洁,不乱放衣物和其它用品,被子叠放整齐有序,及时换洗用品。
4、书架、写字台桌面、洗漱间物品应摆放整齐,不乱扔鞋袜,地面不堆积杂物。
第十八条寝室内可在明显处张贴卫生值日表、课程表和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等。
第五章纪律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熄灯后回公寓的学生须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二十条亲友来访,应出示证件,经值班人员允许,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学生公寓禁止留宿他人。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保持安静,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不应影响他人。
禁止进行妨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放鞭炮、敲打器物、砸公物、喧闹、起哄;禁止乱扔杂物、摔瓶子、泼水及其它不文明举止。
第二十三条学生要节约水电,爱护寝室内的家具、电热水器、照明线路及设备、自来水管道。
若设备、设施受到人为损坏而无人承担责任者,则由全室人员分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进行促销、经商、张贴散发宣传广告等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寝室内吸烟、酗酒、打麻将、赌博。
第二十六条男女同学和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寝 229 室。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将学院和公寓内的公物占为己有,禁止 在寝室内添置橱柜等家具。
第二十八条禁止学生将自行车、电动车存放到公寓内的寝室 和走道内。
自行车、电动车等必须凭有效证牌,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夜不归宿。
学生节假日离校必须事先请 假。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到校外租房住宿。
因擅自在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条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认真阅读公寓安全用电通告,自觉遵守公寓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接和移动供电及通讯线路。
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在照明线路中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用电安全,禁止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磁炉和电热毯等电加热设备。
禁止在公寓内私拉电线、改换线路、私接电源、私拉网络连线。
第三十四条寝室电路因超负荷跳闸或电器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科维修中心,禁止学生擅自检修电路。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包括抽香烟、点蜡烛、生火炉、酒精炉、煤油炉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提高警惕,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科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寓内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匕首、砍刀)、枪支、 230 炸药、雷管;禁止存放强酸、强碱以及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用品;禁止携带危害安全的棍棒等其它钝器。
第三十八条禁止跳窗、翻墙、攀爬阳台、撬门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和信用卡。
第四十条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宿舍值班室。
严禁私配他人钥匙。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离校前应将寝室打扫干净,现金和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并关好门窗,关闭本室所有电器开关和自来水总阀。
第四十二条严禁将宠物等带进公寓。
第七章标兵、文明宿舍评选 第四十三条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每学期进行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评选。
第四十四条评选条件:
1、整齐清洁:宿舍成员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宿舍必须有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室内布置健康向上,美观大方,画像、宣传品等无低级趣味。
每周的检查中无“不合格宿舍”记录。
2、良好学风:同室同学要互帮互学,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睡懒觉、不打牌下棋或进行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3、遵守纪律:自觉遵守法纪法规及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管理,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
不吸烟,不酗酒,不违章用电,不使用明火,不私自留宿外人,不参与打麻将、赌博,不影响别人学习与休息等。
4、爱护公物:寝室成员自觉爱护公共财产,自觉维护公共场 231 所的文明卫生,不往楼外泼水,不乱扔酒瓶、纸屑等杂物,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人走关灯,保持公共设施和家具的完好,不乱刻乱画,不私占或私调宿舍,敢于制止损坏公物的行为。
5、健康舆论:用语礼貌,举止文明,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话不说,低级趣味的话不说。
6、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成员体育成绩全部达标。
7、积极主动地参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值日工作,坚持卫生值日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并努力维护厕所、走廊、盥洗间、窗外地面等处的公共卫生。
8、积极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在学院组织的公寓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四十五条评选办法: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每学期评选一次。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宿舍管理科、楼层长每周检查宿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公寓管理办公室每学期末汇总检查结果,对最终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和公示。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反宿舍入住、卫生、纪律、安全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须纪律处分的按《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每学期按标兵、文明、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学生宿舍进行评定。
学期内宿舍成员多次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应评定为不合格宿舍。
第四十八条被评为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的成员,在综合测评时可按规定加分,并作为学期内评奖、评优的依据之
一。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宿舍的成员,学期内评奖、评优降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每学期进行一次优秀楼层长评选活动,评为优秀 232 楼层长的学生,下一学期续聘本岗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33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确保全体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工作。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系学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二章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极少数因考研(毕业年级学生)或身心原因,坚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辅导员向其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同意其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1、能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2、能自觉学习,成绩较好;
3、经济条件较好,已经足额缴纳学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 234 且未申请办理过生源地助学贷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取得家长书面同意,且经辅导员复核情况属实;
6、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早自习、晚自习等);
4、向学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条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
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党支部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校外住所进行检查,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四章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向本人所在系学生工作 235 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说明租房的理 由、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签名;
2、承诺书。
学生必须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学院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的承诺;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写明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的内容;
3、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准予在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存档。
第十五条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校外住宿时间不满一学期的,须全额缴纳住宿费;校外住宿时间一学期以上不满一学年的,住宿费减半缴纳;整学年在校外住宿的,可以免缴住宿费。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要求,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1、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院纪律和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未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党支部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其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2、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责 236 令限期回校外,并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37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学生宿舍计算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内学生自备计算机的管理,保证其合理、有序的使用,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确因学习需要可以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清学费、代办费、住宿费等;
2、宿舍卫生达标,上一学期该宿舍无使用违章电器的记录。
申请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成绩良好,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条学生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凡要求在学生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须领取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配置使用登记表》,经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计算机方可进入公寓。
第三条学生在宿舍使用个人计算机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严禁利用计算机制作、播放、传播反动迷信或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使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时,不得访问反动、迷信、色情、赌博、邪教等不健康网站;禁止通过校园网进行赌博、非法交易、网上诈骗以及其他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条已经接入校园网网络的宿舍,必须自觉遵守网络秩序、爱护网络设施。
不得进行任何扫描、干扰或攻击其它网络用户、盗用IP地址、私设代理服务等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得进行任何损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238 第五条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必需符合寝室安全与整洁的要求。
计算机须放置合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
管理人员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指出并予以纠正。
第六条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院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七条除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外,学生不得在上课或自习时间通过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如观看影碟、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第八条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必须服从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教育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九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勒令其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于严重影响到他人学习生活的计算机使用行为,寝室成员可报违纪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处理,经查属实者,取消其在宿舍配置使用计算机资格,勒令其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第十一条学生须加强对计算机的保管,增强防盗意识,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将计算机寄存于宿管处或装入保险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39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使用机房上机管理规定 计算机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设备,机房是进行现代化教学的重要场所。
为规范管理,保证机房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进入机房必须穿好鞋套,排队刷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穿鞋套者不得进入机房。
二、学生进机房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得携带篮球、滑板等与上机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湿雨伞、雨披等带入机房。
三、机房上课期间,不得玩游戏,不得浏览色情、反动等非法网站,更不得下载、传播病毒文件或其它违法内容。
四、保持机房整洁安静,机房内严禁抽烟、吃饭、吃零食、喝饮料等,严禁吐痰、乱写乱画、随地扔垃圾,不得嬉笑、打闹、乱窜和大声喧哗。
五、上机学生不得拆卸、破坏机房设备,严禁私自打开机箱,严禁拔插、调换电脑相关配件,更不得将机房设备带走。
六、机房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强磁物品以及水杯等含液体的物件。
严禁携带笔记本电脑、主机、键盘、鼠标等一切计算机设备(软盘、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除外)进入机房,对于违反规定者,机房老师可没收其相关物品。
七、上机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机房规定,服从机房老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机房老师有权处理,凡是影响机房安全和教学的一切行为都应禁止。
八、使用机房进行教学活动的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教育学生遵守有关规定,协助机房老师进行管理。
九、凡因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40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使用语音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语音室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语音室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强磁物品以及水杯等含液体的物件。
二、语音室内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得携带篮球、滑板等与课堂学习无关的物品,下雨天严禁将湿雨伞、雨披等带入语音室。
三、学生应听从教师指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座位或操作室内设备。
四、上课前学生应首先仔细检查自己座位上的设备有无缺损、涂写等现象,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提出,否则课后管理人员检查出问题时则要追究最后一个使用者的责任。
五、学生应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在语音室吸烟、吃东西、吐痰、喝饮料、扔纸屑或将废弃物遗弃在室内。
严禁在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等,严禁做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事情。
六、不得在语音室内打闹、戏耍,保持室内安静有序。
七、严禁私自拔插、调换语音设备,不得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更不得将语音设备带走。
使用过程中若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请示在场的教师解决,切勿尝试自行解决。
八、在语音室内进行教学活动的老师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教育学生遵守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将按校纪校规处理,一切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软硬件损坏由当事人负责照价赔偿。
十、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41 第八篇 24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 243 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44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245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 246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247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248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249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250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251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252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53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54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255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256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 257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5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259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260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62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63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4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265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266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
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267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 268 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69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270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设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 271 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 272 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的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274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75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76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77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78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79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80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8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82 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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