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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送到医院后逃跑,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提——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但造成交重通大肇损事失罪的成立,的能前成提立是本行罪为吗?人必
名家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也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行为 专栏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人他没就有不违可反能任成何立交交通通运肇输事管罪理,法也规不成,立那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其他犯罪。
比如,李四开车正常行驶在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多数人应该都 高速公路上,突然一个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李四躲闪不及,将其撞死。
在这种 不陌生,但关于该罪的认定,其实是存情况下,李四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 在一些争议的。
比如,张三无证驾驶,理法规,所以他虽然撞死了人,但也不 错把油门当刹车,把行人撞成了重伤。
成立交通肇事罪。
之后,他连忙把行人送去了医院。
在医 在许多国家,几乎所有违反交通 护人员把行人抬进抢救室后,张三为了法规的行为,比如超速行驶、闯红 逃避法律责任,悄悄离开了医院。
在这灯、违章停车等,都成立犯罪,并不 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以造成事故为前提。
但我国刑法的处 逃逸吗? 罚范围很窄。
在我国,存在违反交通 有观点认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是前提,并不 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逃逸。
但也是只要有这个前提就一定成立交通肇 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救助了伤者,事罪,因为刑法还要求违规驾驶行为 逃跑的行为就不属于逃逸。
那到底哪种必须造成重大事故。
而且,如果造成 观点是正确的呢?就此来具体介绍一下的事故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相关的内容。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个范围之外,也 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 第
三,关于交通规范的保护目 的——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这与导致的事故无关,能成立本罪吗? 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具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具有特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定目的的,只有当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所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关联性 说,并不是所有交通肇事行为都成立交时,该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比如, 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行为人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撞死了 中,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
一个行人,但车辆本身并没有任何故 第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障,事故是由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 只有驾驶员才能成立本罪吗? 的。
虽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文规定, 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非交通运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但这是 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为了防止因车辆存在故障而导致交通事 是为什么呢?一方面,是因为刑法并没故。
在这个例子中,事故并不是由车辆 有对本罪的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故障导致的,所以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 面,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非交通运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再比如,交通运输 人员也完全有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管理法规规定了禁止酒后驾驶,这是为 规,造成事故,进而满足交通肇事罪的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 构成要件。
举个例子,王五在高速公路减退或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所 上拦车乞讨,导致了数车相撞、数人伤以,如果饮酒没有让驾驶员的驾驶能力 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那么,王五的行为减退或丧失,但车辆出现了无法预料的 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刹车故障,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那就 第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不能对驾驶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
四,关于驾驶工具——驾驶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成立本罪吗? 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那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否则就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比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如何理解“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显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而想要理解这两种加重情节,关键就是理解这里的“逃逸”。
有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在本文开头的例子中,张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离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这么理解“逃逸”并不妥当。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对所有犯罪人来说,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是“人之常情”。
也就是说,犯罪后不逃跑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也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刑法才会把自首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才没有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其他犯罪的加重情节。
试想一下,为什么刑法没有规定杀人、抢劫后逃逸的要提高法定刑呢?难道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更严重吗?显然不是。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把逃逸作为加重情节,应该与逃避法律责任没什么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来处理,会造成处罚的不合理。
比如,甲开车 追杀骑摩托车的乙,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丙重伤。
为了继续追杀乙,甲没有停下来救助丙,最终导致丙死亡。
按照上述观点,因为甲离开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为了追杀乙,所以该行为不属于逃逸。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究竟应该怎么解释这里的“逃逸”呢?答案是要结合立法目的来解释。
刑法之所以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是因为在这种场合下有需要被救助的被害人,这样规定能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
要知道,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于是行为人产生了作为义务。
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就属于遗弃行为,当然能成为法定刑加重的根据。
所以,我们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去理解和认定逃逸。
也就是说,逃逸就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按照这种观点,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留在原地,但就是不救人的,也应该认定为逃逸。
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让家属或朋友去救助伤者,而自己离开现场的,则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了。
在本文开头的例子中,虽然张三在把人送到医院后就离开了,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所以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逃逸。
既然明确了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那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就好理解了。
具体来说,就是指因为不救助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关于本罪的认定,无论是基本犯还是加重情节,都不能把交通行政管理法规上的责任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
比如,赵六在白天把货车停在马路边,然后下车小便,这时一辆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而赵六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赵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但该条例规定的只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把认定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当作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不能直接认定赵六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要进行独立的刑法规范判断。
从案情来看,赵六对小客车司机的死亡没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研精粹 ◇何俊斌 【案情】 被告人林某同网友李某多次在李某的出租房过夜,每次过夜后,被告人林某都要送价值不菲的礼物给李某。
后来,李某对被告人林某态度冷淡,被告人林某认为自己付出太多,李某必须给自己补偿。
1月7日被告人林某来到李某住处,欲趁李某熟睡之机窃取李某放在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
入户后被告人林某在对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进行窃取时,李某觉醒。
被告人林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逼迫李某交出钱物,李某被迫让被告人林某将拎包内的2480元现金及价值5600余元的一部手机拿走。
【分歧】 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觉,为顺利取得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对于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李某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内对李某施暴,在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罪不应定为入户抢劫 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财物,符合入户抢劫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户抢劫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抢劫,即犯罪行为人应当在入户前即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不是为了抢劫的目的而入户的,即使在户内转化为抢劫行为仍然不能构成入户抢劫,而只能按照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定罪处罚。
因此,对被告人林某只能以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类转化型抢劫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先行实 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三是行为人施暴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被告人林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感情发生突变而欲要求李某对自己进行补偿,其欲趁李某熟睡之机窃取李某放在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后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觉,被告人林某顺利取得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李某的出租屋属于刑法中“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户”定义为人们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户”的特征是与外界的相对隔离性。
李某的出租屋是其生活起居的住所,该住所并不缺乏“户”的功能性特征,应认定为“户”。
三、被告人林某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的一般情形。
将入户同时作为盗窃和抢劫的手段行为,是对同一行为 的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法的正义性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入户是实施盗窃犯罪的手段行为,入户的目的并不是实施抢劫犯罪。
如果将以盗窃目的入户,在盗窃过程中转化抢劫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则是对同一入户行为的重复评价,会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左,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危害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两者互依互存,缺一不可。
犯罪是人的行为与主观罪过的统一体。
被告人林某入户时并不是实施抢劫,也就是说被告人林某入户时并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如果将入户盗窃行为认定入户抢劫,则割裂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的有机联系,因此被告人林某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的一般情形。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析疑断案 出借支付宝账户后又私自取现行为的定性 ◇范春忠 【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梁某在网上搭识后,梁某借用陈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实名认证一个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借给梁某使用一天,梁某给陈某某人民币40元。
这一次借用支付宝账户的次日,梁某使用完该账户后就将借用费人民币40元付给了陈某某。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梁某相约见面,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实名认证了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手机后,将该支付宝账户租借给梁某使用,梁某当日支付了费用人民币50元,并告知陈某某其账号最近可能不用,先不要解绑。
后被告人陈某某认为梁某可能会用其支付宝账户做违法的事情,不想将账户给其使用,就修改了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并且认为如果支付宝账户有钱进账后就可以归其使用了,因此没有将其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之事告知梁某。
2020年11月13日,上述支付宝账户有人民币5999元入账。
入账的当日中午,梁某微信语音联系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意识到支付宝账户有钱进账了,遂登录支付宝账户并将当日入账的人民币5990元转到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提现,供自己消费使用,同时,拒绝梁某的微信联系并将梁某的微信“拉黑”。
梁某称上述支付宝账户进账款人民币5999元是其网上出售游戏账号的收入。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梁某人民币5990元,并取得梁某的谅解。
【分歧】 关于陈某某行为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变更密码后等待钱款入账,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通过取款、拉黑等行为侵吞支付宝账户内的现金,属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出借支付宝账户的法律关系中,出借人陈某某只是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的法律占有人,借用人梁某才是该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的实际所有人,因而支付宝账户出借人陈某某取现后非法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将出借的支付宝账户内借用人存入的存款取现后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厘清在出借支付宝账户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出借人在支付宝开立账户后, 对于支付宝而言出借人才是名下账户内存款债权的法律占有人,而借用人是该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所反映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将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梁某使用,后梁某向该支付宝账户汇入钱款,此时被告人陈某某是该汇入款项的法律占有人,其私自进行取现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对该存款债权的占有,只是被告人陈某某负有归还实际存款人的义务,但其拒不归还非法占为己有,就侵害了实际存款人梁某的财产权。
其次,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取现拒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取现其占有的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行为并未侵害他人的占有,故不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但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所谓梁某借用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宝账户,实际上就是被告人陈某某授权(通过告知某支付宝账户密码)梁某也可随时支配该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但是被告人陈某某才是其支付宝账户存款的实际占有人,梁某只不过基于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委托被告人陈某某保管其财物,故陈某某修改密码私自取现支付宝账户内存款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的占有,但是其拒不归还给梁某,且数额较大,就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犯罪构成的规定。
最后,关于梁某租用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被告人陈某某已经丧失了对该支付宝账户的控制权?笔者认为,对于像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新类型的财产形式,不能完全套用对有体物占有的相关规定,对于存款银行或者支付宝公司而言,银行卡名义所有人或支付宝账户名义所有人才是该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的占有人,他人只能基于名义所有人授权对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债权进行处分,而且名义所有人随时可以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取消授权,恢复自己对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的绝对控制权,所以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借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并对其行使占有、处分等绝对控制权情况,借用人将钱款存入出借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相当于将自己钱款交由出借人保管而已,借用人并不是该笔存款债权的占有人。
综上,笔者认为,在出借支付宝账户的场合,相对实际存款人而言,支付宝账户名义所有人是通过法律上占有存款债权的方式来保管实际存款人的财产,其私自取现后拒不返还实际存款人,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PITEXINTERNATIONALPTELTD:本院受理关于上 诉人王志慧与被上诉人南通恒强织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EPI- TEXINTERNATIONALPTELT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 个月,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 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 第三法庭(互联网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 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1195.29元及按《个人信用贷款合 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1年12月13日利息767.7元、罚息259.96元、复利27.38 元,实际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到本息全部还清之日);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2022)川0193民初134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 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
4 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法判决。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送达仲裁文书 湖南创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6PJM59):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刘俊(身份证号:681)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岳劳人仲案字【2022】132号仲裁裁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小兵(身份证号411):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马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784号。
仲裁庭 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 仲裁字784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李志军(身份证号531):本会受理的申 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志军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819号。
仲裁 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晋仲裁字819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剑桥专修学校、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本委受理的(2021)杭仲01字第1981号申请人潘智群与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剑桥专修学校、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 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 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当事人送 达地址确认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选定仲裁员的 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 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 期满之日起10日内。
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 组成仲裁庭并于2022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 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
7 楼,电话0571-88365196)。
杭州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任丙 林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同仲裁字第088-3号《出庭通知 书》。
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29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 理,请按时出庭。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无 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仲裁庭将 依法缺席裁决。
大同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352-6026603。
大同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
四 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 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2021)同仲裁字第054-3号《出庭通知书》。
开庭时间定为2022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19日(总第8727期) 年6月28日10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 会联系电话:0352-6026602。
大同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华唐大酒店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四建集 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同仲裁字第 055-3号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6月28日9时,自公 告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大酒店有限公司到本会 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电话:0352- 2088761。
大同仲裁委员会 李海霞(身份证号529):本会受理的申 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海霞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824号。
仲裁 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晋仲裁字824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田晋丽(身份证号516)、李小开(身份 证号519)、李艳云(身份证号 529)、姚会青(身份证号 52X)、全新民(身份证号 019):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田晋丽、李小开、李艳云、姚会青、全新民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19)晋仲字460 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2019)晋仲裁字460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们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 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葛鹏娟(身份证号327):本会受理的申 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葛鹏娟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19)晋仲字330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仲裁字330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陈刚(身份证号832):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823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仲裁字823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王继锋(身份证号019):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继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617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仲裁字617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送达破产文书 (2022)粤03破160号,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受理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2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城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0层;负责人:梁文华;联系人:梁文华、付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
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阅本公告并查阅、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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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本院根据桂林资江丹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桂林丹霞温泉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因桂林丹霞温泉旅游有限公司部分财产已分配完毕,未处置部分财产亦确定了处置及变价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裁定终结桂林丹霞温泉旅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对破产终结后的其他事项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截至2021年12月2日,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118家债权人向湖北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依法完成债权申报手续。
对职工债权588人债权进行了公示。
因管理人未能完成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债权人申报人债权审核的全部程序,因此尚不能最终确定债权。
为了便于申报人行使表决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临时确定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759532282.07元(详见《湖北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债权表》)。
[湖北]通城县人民法院 其他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天津翔硕紫檀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迅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路晴、倪连亭、赵成标、赵学华(合称“被通知人”):根据2020年11月30日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沧州农商银行”)与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编号:债转20200113001号),被通知人尚欠沧州农商银行的债权总额人民币贰仟零贰拾肆万零陆佰柒拾捌元捌角肆分(小写20240678.84元),包括:(沧州农商银行)农信循借字[2018]第27122018751888号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及项下的(沧州农商银行)农信高抵字[2018]第271220188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沧州农商银行)农信高保字[2018]第271220188001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从权利,已经全部转让给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公告通知被通知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请被通知人立即向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
受让方联系电话:。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也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行为 专栏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人他没就有不违可反能任成何立交交通通运肇输事管罪理,法也规不成,立那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其他犯罪。
比如,李四开车正常行驶在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下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多数人应该都 高速公路上,突然一个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李四躲闪不及,将其撞死。
在这种 不陌生,但关于该罪的认定,其实是存情况下,李四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 在一些争议的。
比如,张三无证驾驶,理法规,所以他虽然撞死了人,但也不 错把油门当刹车,把行人撞成了重伤。
成立交通肇事罪。
之后,他连忙把行人送去了医院。
在医 在许多国家,几乎所有违反交通 护人员把行人抬进抢救室后,张三为了法规的行为,比如超速行驶、闯红 逃避法律责任,悄悄离开了医院。
在这灯、违章停车等,都成立犯罪,并不 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以造成事故为前提。
但我国刑法的处 逃逸吗? 罚范围很窄。
在我国,存在违反交通 有观点认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是前提,并不 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属于逃逸。
但也是只要有这个前提就一定成立交通肇 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救助了伤者,事罪,因为刑法还要求违规驾驶行为 逃跑的行为就不属于逃逸。
那到底哪种必须造成重大事故。
而且,如果造成 观点是正确的呢?就此来具体介绍一下的事故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相关的内容。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个范围之外,也 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 第
三,关于交通规范的保护目 的——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这与导致的事故无关,能成立本罪吗? 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具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具有特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定目的的,只有当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所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关联性 说,并不是所有交通肇事行为都成立交时,该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比如, 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行为人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撞死了 中,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
一个行人,但车辆本身并没有任何故 第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障,事故是由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导致 只有驾驶员才能成立本罪吗? 的。
虽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文规定, 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非交通运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但这是 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为了防止因车辆存在故障而导致交通事 是为什么呢?一方面,是因为刑法并没故。
在这个例子中,事故并不是由车辆 有对本罪的行为主体做出限定;另一方故障导致的,所以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 面,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非交通运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再比如,交通运输 人员也完全有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管理法规规定了禁止酒后驾驶,这是为 规,造成事故,进而满足交通肇事罪的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 构成要件。
举个例子,王五在高速公路减退或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所 上拦车乞讨,导致了数车相撞、数人伤以,如果饮酒没有让驾驶员的驾驶能力 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那么,王五的行为减退或丧失,但车辆出现了无法预料的 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刹车故障,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那就 第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不能对驾驶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
四,关于驾驶工具——驾驶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成立本罪吗? 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那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否则就只能认定为其他犯罪。
比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但是,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往来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如何理解“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显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而想要理解这两种加重情节,关键就是理解这里的“逃逸”。
有观点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在本文开头的例子中,张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逃离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这么理解“逃逸”并不妥当。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对所有犯罪人来说,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都是“人之常情”。
也就是说,犯罪后不逃跑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也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刑法才会把自首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才没有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其他犯罪的加重情节。
试想一下,为什么刑法没有规定杀人、抢劫后逃逸的要提高法定刑呢?难道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更严重吗?显然不是。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把逃逸作为加重情节,应该与逃避法律责任没什么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上述观点来处理,会造成处罚的不合理。
比如,甲开车 追杀骑摩托车的乙,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丙重伤。
为了继续追杀乙,甲没有停下来救助丙,最终导致丙死亡。
按照上述观点,因为甲离开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为了追杀乙,所以该行为不属于逃逸。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究竟应该怎么解释这里的“逃逸”呢?答案是要结合立法目的来解释。
刑法之所以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是因为在这种场合下有需要被救助的被害人,这样规定能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
要知道,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于是行为人产生了作为义务。
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就属于遗弃行为,当然能成为法定刑加重的根据。
所以,我们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去理解和认定逃逸。
也就是说,逃逸就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按照这种观点,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留在原地,但就是不救人的,也应该认定为逃逸。
造成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让家属或朋友去救助伤者,而自己离开现场的,则不应该认定为逃逸了。
在本文开头的例子中,虽然张三在把人送到医院后就离开了,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所以不应该将其行为认定为逃逸。
既然明确了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那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就好理解了。
具体来说,就是指因为不救助被害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关于本罪的认定,无论是基本犯还是加重情节,都不能把交通行政管理法规上的责任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
比如,赵六在白天把货车停在马路边,然后下车小便,这时一辆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而赵六报警后迅速逃离现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赵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但该条例规定的只是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把认定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当作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不能直接认定赵六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要进行独立的刑法规范判断。
从案情来看,赵六对小客车司机的死亡没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研精粹 ◇何俊斌 【案情】 被告人林某同网友李某多次在李某的出租房过夜,每次过夜后,被告人林某都要送价值不菲的礼物给李某。
后来,李某对被告人林某态度冷淡,被告人林某认为自己付出太多,李某必须给自己补偿。
1月7日被告人林某来到李某住处,欲趁李某熟睡之机窃取李某放在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
入户后被告人林某在对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进行窃取时,李某觉醒。
被告人林某遂对李某进行殴打,逼迫李某交出钱物,李某被迫让被告人林某将拎包内的2480元现金及价值5600余元的一部手机拿走。
【分歧】 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觉,为顺利取得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对于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李某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内对李某施暴,在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罪不应定为入户抢劫 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财物,符合入户抢劫的主客观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入户抢劫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抢劫,即犯罪行为人应当在入户前即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不是为了抢劫的目的而入户的,即使在户内转化为抢劫行为仍然不能构成入户抢劫,而只能按照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定罪处罚。
因此,对被告人林某只能以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类转化型抢劫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先行实 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三是行为人施暴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被告人林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感情发生突变而欲要求李某对自己进行补偿,其欲趁李某熟睡之机窃取李某放在拎包内的手机和钱物,后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觉,被告人林某顺利取得赃物,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二、李某的出租屋属于刑法中“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户”定义为人们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户”的特征是与外界的相对隔离性。
李某的出租屋是其生活起居的住所,该住所并不缺乏“户”的功能性特征,应认定为“户”。
三、被告人林某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的一般情形。
将入户同时作为盗窃和抢劫的手段行为,是对同一行为 的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法的正义性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入户是实施盗窃犯罪的手段行为,入户的目的并不是实施抢劫犯罪。
如果将以盗窃目的入户,在盗窃过程中转化抢劫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则是对同一入户行为的重复评价,会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左,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危害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两者互依互存,缺一不可。
犯罪是人的行为与主观罪过的统一体。
被告人林某入户时并不是实施抢劫,也就是说被告人林某入户时并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如果将入户盗窃行为认定入户抢劫,则割裂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的有机联系,因此被告人林某的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的一般情形。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析疑断案 出借支付宝账户后又私自取现行为的定性 ◇范春忠 【案情】 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梁某在网上搭识后,梁某借用陈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实名认证一个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借给梁某使用一天,梁某给陈某某人民币40元。
这一次借用支付宝账户的次日,梁某使用完该账户后就将借用费人民币40元付给了陈某某。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梁某相约见面,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实名认证了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手机后,将该支付宝账户租借给梁某使用,梁某当日支付了费用人民币50元,并告知陈某某其账号最近可能不用,先不要解绑。
后被告人陈某某认为梁某可能会用其支付宝账户做违法的事情,不想将账户给其使用,就修改了支付宝账户的密码,并且认为如果支付宝账户有钱进账后就可以归其使用了,因此没有将其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之事告知梁某。
2020年11月13日,上述支付宝账户有人民币5999元入账。
入账的当日中午,梁某微信语音联系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意识到支付宝账户有钱进账了,遂登录支付宝账户并将当日入账的人民币5990元转到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提现,供自己消费使用,同时,拒绝梁某的微信联系并将梁某的微信“拉黑”。
梁某称上述支付宝账户进账款人民币5999元是其网上出售游戏账号的收入。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梁某人民币5990元,并取得梁某的谅解。
【分歧】 关于陈某某行为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自行变更密码后等待钱款入账,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通过取款、拉黑等行为侵吞支付宝账户内的现金,属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出借支付宝账户的法律关系中,出借人陈某某只是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的法律占有人,借用人梁某才是该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的实际所有人,因而支付宝账户出借人陈某某取现后非法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将出借的支付宝账户内借用人存入的存款取现后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厘清在出借支付宝账户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出借人在支付宝开立账户后, 对于支付宝而言出借人才是名下账户内存款债权的法律占有人,而借用人是该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所反映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将支付宝账户出借给梁某使用,后梁某向该支付宝账户汇入钱款,此时被告人陈某某是该汇入款项的法律占有人,其私自进行取现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对该存款债权的占有,只是被告人陈某某负有归还实际存款人的义务,但其拒不归还非法占为己有,就侵害了实际存款人梁某的财产权。
其次,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取现拒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取现其占有的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行为并未侵害他人的占有,故不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但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所谓梁某借用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宝账户,实际上就是被告人陈某某授权(通过告知某支付宝账户密码)梁某也可随时支配该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但是被告人陈某某才是其支付宝账户存款的实际占有人,梁某只不过基于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委托被告人陈某某保管其财物,故陈某某修改密码私自取现支付宝账户内存款的行为并未侵害他人的占有,但是其拒不归还给梁某,且数额较大,就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犯罪构成的规定。
最后,关于梁某租用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被告人陈某某已经丧失了对该支付宝账户的控制权?笔者认为,对于像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新类型的财产形式,不能完全套用对有体物占有的相关规定,对于存款银行或者支付宝公司而言,银行卡名义所有人或支付宝账户名义所有人才是该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债权的占有人,他人只能基于名义所有人授权对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债权进行处分,而且名义所有人随时可以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取消授权,恢复自己对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的绝对控制权,所以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借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并对其行使占有、处分等绝对控制权情况,借用人将钱款存入出借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相当于将自己钱款交由出借人保管而已,借用人并不是该笔存款债权的占有人。
综上,笔者认为,在出借支付宝账户的场合,相对实际存款人而言,支付宝账户名义所有人是通过法律上占有存款债权的方式来保管实际存款人的财产,其私自取现后拒不返还实际存款人,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PITEXINTERNATIONALPTELTD:本院受理关于上 诉人王志慧与被上诉人南通恒强织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EPI- TEXINTERNATIONALPTELT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 个月,即视为送达。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 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 第三法庭(互联网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 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1195.29元及按《个人信用贷款合 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1年12月13日利息767.7元、罚息259.96元、复利27.38 元,实际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到本息全部还清之日);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2022)川0193民初134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 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
4 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法判决。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送达仲裁文书 湖南创客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6PJM59):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刘俊(身份证号:681)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岳劳人仲案字【2022】132号仲裁裁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小兵(身份证号411):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马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784号。
仲裁庭 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 仲裁字784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李志军(身份证号531):本会受理的申 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志军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819号。
仲裁 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晋仲裁字819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剑桥专修学校、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本委受理的(2021)杭仲01字第1981号申请人潘智群与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剑桥专修学校、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 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 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 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当事人送 达地址确认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选定仲裁员的 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 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 期满之日起10日内。
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 组成仲裁庭并于2022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 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
7 楼,电话0571-88365196)。
杭州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任丙 林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同仲裁字第088-3号《出庭通知 书》。
仲裁庭定于2022年6月29日9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 理,请按时出庭。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无 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仲裁庭将 依法缺席裁决。
大同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352-6026603。
大同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
四 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 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2021)同仲裁字第054-3号《出庭通知书》。
开庭时间定为2022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19日(总第8727期) 年6月28日10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 会联系电话:0352-6026602。
大同仲裁委员会 大同市华唐大酒店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四建集 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同仲裁字第 055-3号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2年6月28日9时,自公 告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大同市华唐大酒店有限公司到本会 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会联系电话:0352- 2088761。
大同仲裁委员会 李海霞(身份证号529):本会受理的申 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海霞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824号。
仲裁 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晋仲裁字824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田晋丽(身份证号516)、李小开(身份 证号519)、李艳云(身份证号 529)、姚会青(身份证号 52X)、全新民(身份证号 019):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田晋丽、李小开、李艳云、姚会青、全新民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19)晋仲字460 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2019)晋仲裁字460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们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 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葛鹏娟(身份证号327):本会受理的申 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葛鹏娟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19)晋仲字330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晋仲裁字330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陈刚(身份证号832):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823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仲裁字823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王继锋(身份证号019):本会受理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继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为(2020)晋仲字617号。
仲裁庭已于2021年8月2日作出裁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晋仲裁字617号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晋城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城仲裁委员会 送达破产文书 (2022)粤03破160号,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受理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6月2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城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0层;负责人:梁文华;联系人:梁文华、付强;联系电话:、)申报债权。
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阅本公告并查阅、下载《债权申报指引》及债权申报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3日,本院根据桂林资江丹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桂林丹霞温泉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因桂林丹霞温泉旅游有限公司部分财产已分配完毕,未处置部分财产亦确定了处置及变价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裁定终结桂林丹霞温泉旅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管理人对破产终结后的其他事项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截至2021年12月2日,黑龙江特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118家债权人向湖北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依法完成债权申报手续。
对职工债权588人债权进行了公示。
因管理人未能完成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债权人申报人债权审核的全部程序,因此尚不能最终确定债权。
为了便于申报人行使表决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临时确定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759532282.07元(详见《湖北天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债权表》)。
[湖北]通城县人民法院 其他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天津翔硕紫檀木业有限公司、天津迅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路晴、倪连亭、赵成标、赵学华(合称“被通知人”):根据2020年11月30日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沧州农商银行”)与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编号:债转20200113001号),被通知人尚欠沧州农商银行的债权总额人民币贰仟零贰拾肆万零陆佰柒拾捌元捌角肆分(小写20240678.84元),包括:(沧州农商银行)农信循借字[2018]第27122018751888号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及项下的(沧州农商银行)农信高抵字[2018]第2712201880019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沧州农商银行)农信高保字[2018]第271220188001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从权利,已经全部转让给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现公告通知被通知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请被通知人立即向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
受让方联系电话:。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兆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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