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借款期限,为什么微信不能转账了

2022年6月8日星期三责编纪晓萌美编宁付兴审读昝阳 王先生拨打热线咨询,儿子儿媳结婚买房时资金短缺,自己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给房产公司,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二人名下,儿子并就首付款向自己出具了借条。
后来儿子儿媳协议离婚,王先生要求二人还款80万元,而儿媳却说这80万元是他们结婚时王先生赠与的,不需要返还。
如何要回这些钱呢? 律师说法: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若父母出资后对款项是不是赠与没有明确表示,除有证据证明系赠与外,应视为对子女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问题
4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需要偿还利息吗? 张先生来电反映称,同学黄先生因购房向自己借款6万元,考虑到同学情谊,自己欣然答应,于是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对方转账6万元。
因双方不在一个城市,张先生也未要求黄先生出具书面借条,也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后张先生需要用钱便联系对方还款,但对方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复,无法联系上。
这种情况下能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外加利息吗?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题
5 借条载明16万,实收10万借款本金到底如何认定? 高女士拨打热线咨询,自己与孙先生之前为情侣关系,在双方谈恋爱期间,孙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借给自己10万元,之后双方分手了,分手时高女士向孙先生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16万元,于2021年9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
”高女士认为,实际上自己只收到10万元,6万元未实际出借。
但孙先生要求高女士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能不能只偿还实际出借的10万元本金?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出借事实。
若孙先生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支出以及应由高女士承担的情况,那么高女士偿还对方10万元本金即可。
问题
6 延长借款期限原协议是否有效? 市民张先生来电称,其跟朋友的借款合同到期了,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延长借款使用期限,但现在无法形成书面的协议,原协议是否还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律师建议张先生尽量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就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原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仍为有效条款,补充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条款不一致的,以变更后的合同为准。
若确实无法订立书面协议,也应尽量就双方对借款期限的延长保留相关证据。
问题
7 老人出资买房赠与须有明确书面合同 市民李女士咨询,其和丈夫赵先生因感情不和已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的父亲曾出资180万为夫妻二人购置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赵先生出具了借条。
现赵先生的父亲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李女士询问该笔款项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说法: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因存在借条,相比较赠与,借贷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
根据《民法典》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建议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双方务必签署指向明确的赠与合同。
本案中,该笔款项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高于赠与,故李女士应予偿还。
判例
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简要案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并不相识,系通过杨某某前女婿董某某介绍认识。
杨某某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1690000元,另于2018年6月向王某某转账925000元。
后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杨某某转账500700元。
杨某某称因碍于亲属的面子,借款时未要求王某某写欠条和支付借款利息,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11万余元,同时提交相应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明。
而王某某则认为,原被告从未达成过借贷合意,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仅是帮忙将杨某某的钱款汇往加拿大,汇至杨某某前女婿董某某处,同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主张。
裁判结果:首先,本案中,杨某某为证实其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供了转账凭证。
故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能直接确定为借贷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转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为借款、或为赠与、或为代汇款等情形,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
而且从转账时间来看,集中在2017年3月、4月和2018年6月,存在未还清前笔借款时隔一年后又再次多笔借款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杨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
其次,王某某对借款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款项发生后杨某某并未向王某某主张过还款,只是在其女儿与女婿离婚后才诉至法院,故杨某某需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在杨某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借贷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例
夫妻一方进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简要案情:王某从事外贸工作,其想要从国外采购一批橡胶制品,于是向其邻居陈某借款30余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使用期限、利息并约定如果购货盈利水平较高再适当增加利息。
后由于国际市场橡胶价格波动,导致王某一直无法归还借款。
于是陈某将王某及其配偶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是否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原告陈某将款项转至王某个人账户中,借条也由王某一人出具。
再结合借条中载明借款是用于购货。
最终法院未认定该笔借款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意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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