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客户名称:

宝箱 3
资金账号:合同编号: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1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 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目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3客户须知.................................................7境内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14期货经纪合同............................................18附件一术语定义.........................................29附件二手续费标准.......................................31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2附件四期货及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33附件五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34附件六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35附件七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37附件八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38附件九反洗钱尽职调查与客户承诺.........................41附件十客户期货账户信息表...............................42
2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书》。
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
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
3 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 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
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因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第三方期货服务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或者原始本金发生亏损,或者影响您的交易判断。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
4 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
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期货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
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期权交易需要的专业度要求较高,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层面的实际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您在出入金、交易、风控、行权与履约、结算等期权交易各个环节,特别是行权与履约环节的实际操作,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自律规则、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我司的规定操作。
为了保障您的知情权,尽可能减少您的操作预期和实际操作结果的不一致,您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电话、短信或营业场所公告等方式获知相关信息。
您应当及时关注和理解,如
5 产生疑问,可以及时询问,否则您将可能面临一定的操作风险,且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
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8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或),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9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 10 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
(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11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
客户须按照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适当性评价所需要的各项材料。
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
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了解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客户应当如实填报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12 客户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填报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客户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将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
(十八)知晓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的规定,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
(十九)知晓期货公司的通知方式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司网站()、信息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期货业务相关公告,客户通过以上方式查看相关信息。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3 境内个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会员名称申请交易编码客户适当性分类 姓名国籍/地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教育程度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期货账号 上期所0298□大商所0209□郑商所0269□中金所0107□(交易结算会员)能源中心8298□ 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风险等级分C1□C2□C3□C4□C5□ 客户基本类信息 性别 出生年月 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是否开通多点登录□是□否 邮政编码 小学□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博士□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信息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经济、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体育工作、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安全保卫和消 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交通运输、购销、仓储人员□餐饮、旅游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勘探、矿物开采、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机械制造加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子元器件、机电产品及电力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化工产 职业 品、橡胶及塑料制品生产人员□印染、纺织、缝纫人员、皮革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饲料生产 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制品、纸制品、建筑材料、玻璃、陶瓷制品生产加工人 员□广播影视作品、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制作人员、文物保护作业人员□文化工作、健身娱乐、珠宝业、 博彩业、拍卖典当、艺术品收藏人员□废品收购工作人员□电子商务工作人员□离岸公司、国际组织工作人 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工程施工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离退休人 员□专业投资者□军人□学生□ 是否愿意接受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培训 是□否□是否愿意接受投资者风险教育 是□否□ 是否公司员工亲属或股东关联户:□是(公司员工或股东名称: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否 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是否开通网银(Y/N)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人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如□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与开户申请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签字留样以申请人签名为准;如需多 人共同签署方为有效请于下方备注说明;如未填写即表示申请人一人签署有效。
指令下达人 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备注: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资金调拨人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14 备注: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结算单确认人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备注: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 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15 境内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会员名称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期货账号 申请交易编码上期所0298□大商所0209□郑商所0269□中金所0107□(交易结算会员)能源中心8298□ 客户适当性分类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风险等级分类 C1□C2□C3□C4□C5□ 客户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有效期限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是否开通多点登录 □是 □否 交易所附加信息涉棉□涉糖□涉化□涉粮□油脂□涉煤□建材□冶金□其他□ 是否愿意接受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培训 是□否□ 是否愿意接受投资者风险教育是□否□ 是否公司员工亲属或股东关联户:□是(公司员工或股东名称: )□否 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是否开通网银(Y/N) 声明:以上为本机构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机构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开户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如□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与开户代理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签字留样以开户代理人签字留样为 准;如需多人共同签署方为有效请于下方备注说明;如未填写即表示开户代理人一人签署有效。
指令下达人 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备注: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资金调拨人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备注: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结算单确认人有效期限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留样 备注: 16 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17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
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
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适当性管理第七条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与管理,乙方有义务全面配合甲方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并提供全面真实信息以及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者期权合约交易。
乙方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或者不及时告知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服务。
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八条甲方进行适当性评估的方式包括不限于:(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加强要件审核。
18 第九条甲方有权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揭示风险,依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因素,进行适当性匹配,并由乙方确认。
乙方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的,不得接受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服务。
第十条甲方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乙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乙方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乙方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配合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确认结果。
因乙方未及时告知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适当性后续评估并确认评估结果,乙方未配合进行评估或者确认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的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由此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适当性回访,乙方应予以配合。
因乙方不配合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委托第十四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
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四节保证金及其管理第十七条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或)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八条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仓储费或者相关费用;(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19 (六)依照乙方或者乙方的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支付可取保证金;(七)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的罚款;(八)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乙方发生的亏损、交割货款、出金、期权权利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
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
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其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入金按照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取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甲方确定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
第二十七条乙方可以通过电子指令或者书面指令调拨资金。
凡乙方划拨进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视为乙方同意其作为期货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系统发出划拨资金的电子指令的,资金密码作为乙方进行交易系统申请出入金的凭证,乙方需要确保自己的资金密码安全,凡使用乙方资金密码进行的一切资金划拨行为皆视作乙方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因网络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原因,乙方通过银期转账发生的差错而导致交易失败或者持仓被强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第三十条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三十一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期货账户(即资金账号)、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二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
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网上交易软件必须由甲方提供或者由乙方从甲方指定站点下载或者经过甲方的授权许可。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或者擅自接入未经甲方认可的交易软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
乙方不得利用任何交易软件从事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若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暂停或者终止 20 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乙方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攻击甲方网络、破坏甲方系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三十五条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期货账户(即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证件号码以及电话交易密码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
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
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六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第三十八条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期货账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期货账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乙方应当特别注意,连续交易品种对交易日的定义与一般日盘交易品种不同,以免出现误操作,所有因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
当确定乙方的交易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四十条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
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节通知与确认第四十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期货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三条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期货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 21 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四条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或,乙方可 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0133+期货账户(即资金账号)。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详见附件十《客户期货账户信息表》。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乙方应当在进行期货交易之前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登录、修改密码,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交易、交割、行权(履约)、质押、盈亏、资金、持仓、权益、费用等账户资料及各类重要通知。
乙方不得以未登录、不知情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风控义务。
第四十五条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四十六条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期货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逐日盯市;查询系统: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
第四十七条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一)期货主交易系统(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如需其他通知方式,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辅助通知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
甲方未采取上述辅助方式进行通知,或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以辅助方式进行的通知,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合同义务。
乙方保证开户时所留的联系方式正确,并且在出现变更时及时到甲方营业场所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一)甲方网站公告(二)甲方提供的行情软件公告第四十九条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条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未对前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以外提出异议的,甲方不予受理。
22 第五十一条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费用收取的确认。
第五十二条乙方不慎遗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查询密码时,应当及时通过甲方重新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申请查询密码。
在此期间,乙方可以向甲方要求以其他通知方式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
第五十三条如甲乙双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是否发送、以及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或者发送时间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存档记录为准。
第五十四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
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
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
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根据乙方的意愿和市场的情况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风险控制第五十七条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乙方保证其指定的《交易编码申请表》中联系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准确有效,甲方据此发出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通知。
乙方接受因前述信息不准确或未能有效接收甲方发出的通知而导致甲方采取的风险措施和结果。
第五十八条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期货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风险率A=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包括期货及期权保证金)/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风险率B=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包括期货及期权保证金)/客户权益(即总资产)×100%;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九条风险控制措施为:(一)当日结算后,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A≥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
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
0。
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行情的变化,按盘中即时价计算,当乙方持仓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B≥100%时,为控制风险,乙方与甲方郑重约定:甲方有权于当日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超出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此类盘中平仓,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是甲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乙方则有义务对其自身期货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
因行情剧烈波动而错过强行平仓机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 23 仓未能实现,而造成乙方期货账户亏损扩大,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承担由于以上强行平仓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六十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认可甲方选择的强平合约、价格、数 量,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未能选择最佳合约、最佳价格或者最佳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六十一条当甲方对乙方期货账户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期货账户中的可平仓数 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六十二条当甲方在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处理时,行情处于停板位置而导致的强平处理未成功时,乙方应当承担其期货账户后续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
第六十三条当乙方期货账户的权益为负,构成穿仓时,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
乙方在完全履行完还款义务前不得销户。
若乙方逾期仍未完全还款,甲方有权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信息平台提供乙方的失信信息,由此可能导致乙方的社会信用评价受到损害,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还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相关未平仓合约数量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三个交易日仍不符合持仓规定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其不合规持仓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直至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进入交割阶段前乙方的持仓未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不符合期货交易所关于交割月持仓规定的,乙方应按要求自行调整持仓直至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如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持仓未能满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其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以确保乙方持仓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七条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八条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根据乙方意愿和市场的情况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十条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乙方应该通过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进行查询。
第七十一条乙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期货交易所要求进行大户报告时,应当主动配合甲方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七十三条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并不承担责任:(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24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六)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接入外部交易终端;(七)乙方期货账户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休眠账户标准的;(八)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节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第七十五条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的持仓数量要求提前处置自己的持仓,特别是在乙方所持合约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
如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后期限前三个交易日仍不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数量要求对其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七十六条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有效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或票据,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的真实性。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七条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
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七十九条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
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八十条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乙方应遵守并按照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的使用规定进行交易。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
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节信息、培训与咨询第八十二条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第八十三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第八十四条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25 第八十六条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八十七条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期货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十八条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反洗钱”法律法规第八十九条作为金融机构,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
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反洗钱”工作,共同维护期货行业的信誉。
第九十条甲方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反洗钱”原则,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
在与乙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交的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或身份证件有变更的,乙方有义务主动将更新后的身份信息影像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时提供给甲方。
乙方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乙方有义务将信息变更的情况告知甲方,信息变更的内容不限于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节费用第九十一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申报费等及其他费用。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调整手续费。
甲方调整手续费时,以甲方在公司官网发出的调整手续费公告或通知为准,乙方可自行登录公司官网查询。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电话、短信或者网站公告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协商。
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将会以电话、短信或者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九十二条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三节合同生效与变更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生效。
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九十五条除本合同第九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26 第十四节合同终止与期货账户清算第九十七条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九十八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期货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九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签订的合同:(一)乙方被认定为期货市场禁入者;(二)乙方未能以真实身份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或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的;(三)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作为机构客户发生经营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解散事由以及清算的;(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五)乙方在甲方的期货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或者扣划;(六)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口头或者通知后不改正的;(七)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期货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条乙方可以通过撤销期货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期货账户:(一)乙方期货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期货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一百零一条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
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乙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第九十八条的约定自行清理期货账户。
第十五节免责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零四条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行情等软件是由第三方所制作的软件,因软件瑕疵、数据源故障等第三方原因或非甲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节争议解决第一百零七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提 27 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选择其一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一)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节其他第一百零八条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 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 场所。
第一百一十条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 乙双方。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期货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
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交易编码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期货及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反洗钱尽职调查与客户承诺》、《客户期货账户信息表》以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以上《期货经纪合同》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 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个人客户(签字):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盖章)单位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日 28 附件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期货账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期货账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期货账户是指客户在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期货保证金、期权交易权利金等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结算款以及相关费用等。

6.期货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7.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8.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
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9.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10.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1.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2.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3.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4.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 -29- 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 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 的的期权合约。
15.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 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 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 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6.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7.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 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8.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 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9.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20.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1.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2.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3.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4.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5.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30- 附件
手续费标准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收取客户各交易品种手续费均以《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交易结算单》为准。
客户签字:(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年 月日 -31- 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确认其以下签章真实有效。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32- 附件
期货及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开户代理人(机构客户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填写)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代表本单位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有关文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二、指令下达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指令下达人时填写)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三、资金调拨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资金调拨人时填写)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四、结算单确认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结算单确认人时填写)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结算单进行确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33- 附件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签名人身份:□本人 □代理人 日期: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aeoi_index.html)。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34- 附件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省)(市)
3.机构地址(中文):(国家)(省)(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 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aeoi_index.html)。
-35-
3.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机构。

4.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aeoi_index.html)。
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
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
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36- 附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 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机构授权人 备注:上述声明文件均参考OECD声明样表制定,并结合我国业务实际进行了简化处理,仅选取了必填 内容。
此附件表格为参考表格,金融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符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声明文件,或者与本机构其他业务文件进行整合。
-37- 附件
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 甲方: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章两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一)甲方是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相应的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甲方具备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期货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遵守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结算规则。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一)乙方具有投资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
(二)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乙方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四)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期货市场投资风险,乙方已经有清楚的认识并愿意承担期货市场投资风险及银期转账风险。
(五)乙方同意遵守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章银期转账业务签约及功能开通第三条乙方在办理银期转账业务前,须按甲方要求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取得甲方期货账户账号。
第四条乙方须事先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然后至甲方处登记该账户,签署本协议。
若乙方未在甲方处登记的银行结算账户开通银期转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第五条乙方办理银期转帐开通业务应遵循银行的相关规定,由银行负责向乙方解释。
第三章期货保证金的划转第六条乙方应在规定的有效转账时段内进行银期转账业务,甲方有权调整银期转账业务有效转账时段,有效转账时段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解释。
现有效转账时段为期货交易日:日盘入金:8:30-15:30;夜盘入金:20:30-2:30;出金:9:00-15:30。
第七条乙方应在甲方为其设置的每日出金次数、单笔出金限额、期货账户内可取资金余额以及其他控制条件下办理资金划转。
上述控制条件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解释。
具体约定如下:(一)出金单笔最高限额50万元,每日最多出金3次。
(二)乙方出金金额不得超过其期货账户内可用资金的80%。
(三)乙方在转账时,必须在期货账户内保留不少于1000元的资金余额。
(四)若市场行情波动较大,甲方有权更改出金规则。
第八条若乙方出金金额超出甲方出金最高上限标准的,乙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方式通知甲方。
若遇特殊情况,出现银期转账单边账,甲方应与银行及时沟通解决。
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调整乙方期货账户余额、强行平仓等必要方式,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第九条乙方通过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银期转入或银期转出时,应遵循银行的相关规定。
乙方应在甲方和银行双方规定的有效转账时段内进行银期转账业务。
-38- 第四章变更和撤销第十条银期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乙方需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必须先到甲方处办理撤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开通。
第十一条乙方办理银期转帐撤销业务应遵循银行的相关规定,由银行向乙方解释。
第十二条乙方若当日有银期转账业务发生,当日不可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关系,次日方可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关系。
第十三条乙方若将期货结算账户销户,则必须先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关系。
如因乙方未撤销关系而销户造成纠纷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甲、乙两方的责任条款第十四条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乙方指令。
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乙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相关资料。
若乙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向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追加失败导致的强制平仓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因甲方或银行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追加失败导致的强制平仓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因互联网传输原因,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甲方或银行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转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当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乙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甲、乙两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已与银行签订了《银期转账业务合作协议》,共同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
乙方清楚地理解并同意:在本项业务中,甲方及银行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二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等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增补,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若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或增补相关条款,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如甲方与银行之间的银期转账合作协议终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
甲方在其协议终止前在其营业场所、网页上公告。
-39-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第二十六条中所指情形发生止或至乙方办理撤销手续止。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乙方为自然人的,经乙方签字;乙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
甲方: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机构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40- 附件
反洗钱尽职调查与客户承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公司需对客户做尽职调查,请您配合回答下列问题:
1.是否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洗钱及恐怖活动相关的黑名单?
A、是B、否
2.是否为国外政要?
A、是B、否
3.是否与国内政府高官有连带关系?
A、是B、否
4.是否为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A、是B、否
5.是否与恐怖、贩毒、走私活动猖獗地区有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
A、是B、否
6.是否接受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
A、是B、否
7.是否被媒体披露存在洗钱行为,或与本人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存在洗钱行为?
A、是B、否
8.客户是否拥有多个期货账户,或拥有以家属,或机构名义开立的期货账户?
A、是B、否 (若为“是”,请解释 )
9.期货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是?(仅自然人勾选)
A、本人
B、其他 客户声明与承诺: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对本人进行了反洗钱尽职调查;上述问题本人已如实回答,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客户签字:(机构加盖公章): 记录人: 日期: -41- 附件
客户期货账户信息表
一、行情软件下载和登录: 登录东方财富期货主页,点击下载软件; 建议将文华财经、博易大师行情软件都进行下载。

二、客户期货账户的初始密码和修改要求: 初始交易密码: (6位数);初始资金密码: (6位数);
三、客户在保证金监控中心(或)的账户和密码: 监控中心账户:0133 ;初始查询密码: ;
四、办理银期转账时,我司与各家银行的签约代码: 工商银行11250000交通银行000099建设银行139202农业银行01330000 中国银行00000133光大银行01330000民生银行01330000兴业银行010115 浦发银行01330000招商银行01330000中信银行01330000 我司与各家银行的签约代码可通过公司官网进行查询。
*东方财富期货风险提示: (一)上述密码由投资者本人妥善保管,并不定期修改,不得告知其他任何人,任何通过密码进行 的交易将视同开户本人的操作行为。
(二)为保证交易和资金安全,请在首次登录时(首次入金前),务必修改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 密码及初始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
(三)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客户代客理财业务,如果任何从业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人员)或者个人以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或上海东 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承揽代客理财业务,或者索取您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保证金监 控中心密码,请您不要把密码交给他人,并向我司举报。
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密码泄露给其他人,上 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您密码泄露或者对外披露带来的任何损失。
投资者交易编码 审批意见: 期货公司同意开户记录(期货公司填写) 上期所 大商所 郑商所 中金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审批日期:年 乙方签字:(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 月日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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