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为什么微信号无故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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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重要提示本基金经2006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05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7月18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 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登记十
一、基金的投资十
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十
三、基金的财产十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十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
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十
九、风险揭示二
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
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 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37、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8、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9、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40、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 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通过场内或场
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44、销售 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45、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所;47、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48、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50、场内申购: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 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51、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 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赎回和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5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60、元:指人民币元;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6、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 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 (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出资人名称出资额 (万 出资比例 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7,35049%(EurizonCapitalSGR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总计15,000100%(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
国籍: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 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SGR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
曾 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 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 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 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 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
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 作、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 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国籍: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谢书英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职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09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4年04月至2017年03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担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至2018年09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担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9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2014年04月至2017年03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09月至2018年09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担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9月担任鹏华增瑞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2006年07月至2007年04月胡建平先生2007年04月至2015年07月程世杰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 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 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 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 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 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 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 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 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 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田青联系电话:(010)67595096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 京。
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 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 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 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
一。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一)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 82021155联系人:吕奇志网址:
(2)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电话:(010)88082426传真: (010)88082018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801B室电 话:(021)68876878传真:(021)68876821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 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联系电话:(027) 85557881传真:(027)85557973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 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电话:(020)38927993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二)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联系人:张喆客户服务电话:95526网址: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耀球联系人:杨亢客户服务电话:961122网址: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联系人:陈泾渭网址: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太普联系人:严峻客户服务电话:95398网址: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联系人:董金客户服务电话:95577网址: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联系人:蒋娇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网址: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客户服务电话:95319网址: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纯联系人:王菁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联 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胡昇荣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 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联系人:胡技勋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网址: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网址:13)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客户服务电话:95528网址: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金煜联系人:汤征程客户服务电话:95594网址: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联系人:刘冬阳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网址: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联系人:刘玲客户服务电话:95561网址:1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网址:18)浙江民泰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168 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 建法联系人:刘兴龙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网址: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 杭州市庆春路288号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法定代 表人:沈仁康联系人:沈崟杰客户服务电话:95527网址: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 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联系人:刘秀宇客户服务电话:95588网址: 2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王未雨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2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2号法定代表人:洪崎联系人:穆婷客户服务电话:95568网 址: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联系人:邱泽滨客户服务电话: 95599网址: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联系人:王硕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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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联系 人:杨涵宇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网址: 6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40-43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何亚刚联系人:胡创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网址: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 炎联系人:辛国政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 6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 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 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法定代表人: 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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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网址: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 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3A座19层法定 代表人:钟斐斐联系人:戚晓强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网 址: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法定代表 人:黄永伟联系人:侯仁凤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网址: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王晓晓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网址: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法定代表人:江卉联系人:韩锦星客户服务电话:95118网址: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马林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网址: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法定代表人:刘惠联系人:刘晖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网址: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法定代表 人:陈柏青联系人:韩爱彬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 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联系人:王锋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址: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 岛路32号c栋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朱了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网址: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 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网址:13)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 26号楼2楼4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王诗玙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9665网址:14)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 2楼26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B 座8层法定代表人:李一梅联系人:仲秋玥客户服务电话:400- 817-5666网址: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吴 鸿飞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网址: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1333号14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网址: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高莉莉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网址: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法定代表人:胡燕亮联系人:李娟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网址: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王廷富联系人:徐亚丹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网址:2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法定代表人:马勇联系人:文雯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联系人: 郑骏锋客户服务电话:95017网址: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 505室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谭磊客户服务电话:010- 66045678网址:/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2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法定代表 人:李招弟联系人:李艳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网址: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 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 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法定代表人: 肖雯联系人:黄敏嫦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网址: (三)场内代销机构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8月11日 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 购业务的公告》,于2006年9月13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 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四)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联系电话:010-50938782传真:010- 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丽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联系电话:010-6523218065269781传真:010-65232181联系人:徐芳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六)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丹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魏佳亮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5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从2006年6月12日起到7月11日止,共募集1,875,734,450.63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47,537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7月18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仅对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予以规定。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已于2006年9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9月13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相应进行调整,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见“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见“
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开通其他银行卡办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届时将予以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2006年8月16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3、转换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2007年4月23日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

4、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2006年9月18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余额 限制调整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如果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账户最低余额限制高于0.01份,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 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1元(含),客户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本基金的,每次最低扣款 额等 相关事项以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销售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 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 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 付的方式与时间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转 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 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 户)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5,000/(1+1.5%)=4,926.11元申购费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转换公式如下: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
(1)
(2)
(3)
(5)
(7)
(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转换、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b)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d)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a)全额赎回”或“(b)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 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8月11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的公告》,于2006年9月13日发布的《鹏华价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的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2006年8月16日起 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2006 年9月18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 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场内申购份额保 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 金额=10,000/(1+1.5%)=9,852.22元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元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因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 为: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退款金额= 10,000-9,851.28-147.78=0.94元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 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净赎回 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 11,480×0.5%=57.40元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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