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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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8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42号)注册,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收益保障或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存在发生本金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资产,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
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存在锁定期限,最短为三年。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3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下滑路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第二部分释义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8、《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6、元:指人民币元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万元)7,500 出资比例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5015,000 1%100%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
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自2008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
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
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官。
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
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2008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2015年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2015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焦文龙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2009年6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作,现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养老2035混合(FOF)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4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4月担任鹏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4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4月担任鹏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至2018年12月 于洪洋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
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
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
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
一。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一)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联系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联系人:吕奇志网址: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联系电话:010-88082426传真:010-88082018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联系电话:021-68876878传真:021-68876821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联系电话:027-85557881传真:027-85557973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联系电话:020-38927993传真:020-38927990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王菁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张莉客户服务电话:95511-3网址: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王未雨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慕冰联系人:邱泽滨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法定代表人:祝健联系人:王冠昌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网址: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联系人:陈剑虹客户服务电话:95517或4008-001-001网址: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法定代表人:翟建强联系人:马辉客户服务电话: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95363网址:4)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联系人:郭静客户服务电话:95317网址: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尤习贵联系人:奚博宇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网址: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武晓春联系人:刘熠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网址: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客户服务电话:95360网址: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联系人:王一彦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客户服务电话:95330网址: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网址:1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联系人:黄静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网址: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贾鹏客户服务电话:95310网址:1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联系人:祁昊客户服务电话:95570网址: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联系人:钟伟镇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网址: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李颖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1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熊丽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网址:1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林立联系人:胡倩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网址: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周易联系人:胡子豪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谢国梅客户服务电话:95584网址:2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杨莉娟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网址:2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王作义联系人:马贤清客户服务电话:95372网址:2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联系人:韩秀萍客户服务电话:95376网址: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周一涵客户服务电话:95511-8网址: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郭熠客户服务电话:95573/400-666-1618网址: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联系人:魏熠珲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网址:26)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法定代表人:毕劲松联系人:刘宇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网址: 2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联系人:甘蕾客户服务电话:95322网址: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尹旭航客户服务电话:95321网址:2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彭莲客户服务电话:95564网址: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人:林生迎客户服务电话:95565网址:3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客户服务电话:95345网址: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沈如军联系人:杨涵宇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网址: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联系人:辛国政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网址:3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客户服务电话:95532网址: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朱琴客户服务电话:95538网址: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刘畅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网址: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郑慧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联系人:梁微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联系人:焦刚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4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客户服务电话:95377网址: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刘宏莹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网址:
(4)第三方销售机构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联系人:王笑宇客户服务电话:95055网址: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3A座19层法定代表人:钟斐斐联系人:戚晓强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网址: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网址: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王晓晓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网址: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法定代表人:王苏宁联系人:韩锦星客户服务电话:95118网址: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马林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网址: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韩爱彬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联系人:张云飞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址: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联系人:朱了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网址: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联系人:张佳琳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网址: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联系人:王诗玙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网址: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网址: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陈孜明客户服务电话:95733网址: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王之广联系人:宁博宇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网址: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高莉莉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网址:1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曾芸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网址: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王廷富联系人:徐亚丹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网址: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法定代表人:马勇联系人:文雯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网址: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邓爱萍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网址:、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军联系人:郑骏锋客户服务电话:95017网址: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网址:22)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法定代表人:路瑶联系人:侯英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0网址: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黄敏嫦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网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联系电话:(0755)82021877传真:(0755)82021165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俞卫锋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潘晓怡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3日证监许可[2018]12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60,266,319.3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17,262.94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111,908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三年内锁定。
在锁定期内,该份额不能赎回。
自锁定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该份额可以赎回。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目标日期设定为2035年12月31日。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3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功能。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同一系列的其他基金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在锁定期内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自 2019 年 01 月 09 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100万≤M<200万200万≤M<500万 M≥500万 1.2%0.8%0.6%每笔1000元 0.48%0.24%0.12%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前后申购 费率不变。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5055=32,817.74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其可得到份基金份额32,817. 74份。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Y<7日 赎回费率1.5% 7日≤Y<30日30日≤Y<6个月 Y≥6个月 0.75%0.5%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2685=12,685元赎回费用=0元净赎回金额=12,685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685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七、其他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2035年12月31日(含)前,本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203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八部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优选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 0- 5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权益类资产比例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45%-60% 60% 2021.01.01-2023.12.31 45%-60% 60% 2024.01.01-2026.12.31 43%-60% 58% 2027.01.01-2029.12.31 39%-60% 54% 2030.01.01-2032.12.31 30%-55% 45% 2033.01.01-2035.12.31 17%-42% 32% 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含存托凭证),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 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含目标日期投资策略和基金优选投资策略。
在严格的风险管理的基础 上,科学的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一种稳健的养老理财 工具。
目标日期投资策略是指,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基金的投资 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逐步下降,而低风险资产比例 逐步上升。
基金优选投资策略是指,通过优选基金的投资策略聚焦大类资产配置,来获得各类资产的 收益,同时避免投资高估值资产,实现基金长期较高的收益风险比。

1、目标日期投资策略 目
标日期投资策略核心是规划各类资产配置的下滑路径(Glide Path)。
下滑路径是为目标日期基金设计的一种优化的资产配置比例路径。
基金早期更多地配 置权益类基金、股票等高风险资产,随着目标日期逐步接近,基金开始配置债券型基金、货币 类基金等具有稳定收益特点资产;另外,为了达到投资组合的分散化,在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 的基础上,对大宗商品类资产进行配置。

(1)下滑路径 下滑路径的设计理念基于两个原则,一是从长期维度上看,权益资产体现出稳定的风险溢 价;二是随着年龄的增大,人力资本逐步贬值,风险承受能力逐渐降低。
本基金以实现养老金 财富稳健增值为目标,基于谨慎的长期资本市场假设,综合考虑投资者养老金替代率缺口、预 期寿命、定投比例以及生命周期上的风险偏好特征等因素,最终得到权益投资比例随投资者年 龄增大而逐渐下滑的资产配置路径,即“下滑路径”。
下滑路径是资产配置在时间轴上的动态 规划。
基金的下滑路径初始设计完毕后,会根据资本市场资产变化情况实时监控配置的有效性
,结合战术资产配置方法最终确定调整方式与比例。
本基金初始下滑路径(即预设下滑路径)具体如下:
(2)战术资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的重点有两方面:大类资产配置和大类资产下的子类资产配置。
大类资产配置,即确定不同经济周期下各大类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全面分析研究全球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周期变化,包括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比、中国经济宏观周期、中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在此基础上,确定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另类资产的理论最优配置。
大类资产下的子类资产配置。
在权益资产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行业、主题、风格等;在固定收益资产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资产;在商品类资产中,深入研究分析不同的贵金属、能源、农产品等资产。
在大类资产配置完成后,对各个子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达到进一步优化被动资产配置的效果。

2、基金优选投资策略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通过甄选各类资产中优秀的基金来实现大类资产配置的理念。
基金优选投资策略基于科学严谨的评价体系,从定量和定性两大维度展开,对基金及基金公司做出综合性评价。
对基金的评价包括风格评价和业绩评价两方面,重点衡量基金风格是否清晰稳定、中长期业绩及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对基金公司的评价则主要对其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进行综合评判。
基于上述评价体系,最终挑选出风格清晰稳定、长期收益风险比较高的基金,在获得资产收益的同时,力争获得主动管理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鹏华基金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在传统的基金三级分类基础上,为深入比较并归因不同风格和类型的基金,将基金分类扩展至第四层级,有利于基金中基金建立以资产配置为核心的基金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以具体的基金为对象进行评价,并对各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
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指标和Jensen指标等); 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将主要从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方面进行评价分析,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
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2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和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结果,挑选出进入基金备选库的基金名单,按照管理人有关基金池的构建流程,构建备选基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标的: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2021.01.01-2023.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2024.01.01-2026.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8%+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2% 2027.01.01-2029.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4%+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6% 2030.01.01-2032.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5% 2033.01.01-2035.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2%+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68%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 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权益市 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固定收益市 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采用 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 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 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2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28)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0-50%;(2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3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31)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
(4)
(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
(3)
(4)
(5)、(18)、(24)、(25)项规定以外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2035年12月31日后转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203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鼎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一)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 置比例为2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战略配置比例
8 0%。
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正负10%。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以将 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 的 0-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甄选基金来实现每一部分 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
为了保持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长期资 产配置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权益类资产为辅。
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为: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投资占比为20%,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的投资占比为80%。
为进一步增强组合收益并控制最大回撤,本基金根据市场判断对战略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极端情形下可以将权益类资产占比最低调整到0%。
此外,本基金通过各类量化指标或模型, 分析各类资产的短期机会,对于有确定性机会或较大概率机会的资产类别予以超配,对于弱势 资产或由强转弱资产类别予以低配。
上述情况下,权益类资产的战术调整幅度不超过战略配置 比例的正负10%。

2、基金优选投资策略
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通过甄选各类资产中优秀的基金来实现大类资产配置的理念。
本基金将通过内部基金评价及调研机制,并结合对基金管理人的考察构建备选基金池。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鹏华基金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在传统的基金三级分类基础上,为深入比较并归因不同风格和类型的基金,将基金分类扩展至第四层级,有利于基金中基金建立以资产配置为核心的基金投资方式。
本基金将以具体的基金为对象进行评价,并对各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
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值增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指标和Jensen指标等);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将主要从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方面进行评价分析,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
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2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和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结果,挑选出进入基金备选库的基金名单,按照管理人有关基金池的构建流程,构建备选基金池。

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标的: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股折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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