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寿安保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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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4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6号)注册和2014年4月24日《关于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76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样本空间沪深300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A股组成:
(1)非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自上市以来日均A股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非创业板股票)中排在前30位;
(2)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2、选样方法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股票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计算样本空间内股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第四个交易日以来)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与A股日均总市值;
(2)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股票;
(3)对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A股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300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跟踪沪深3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属于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第二部分释义.....................................................2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4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2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3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8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8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11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4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目标ETF: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沪深300ETF)24、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沪深300ETF(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即本基金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6、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3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的生效日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47、标的指数:指沪深300指数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联系人:耿馨雅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
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CAPITALINVESTORS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
6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安保 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杨建海先生,监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
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
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
7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金经 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自2009年以来,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李康先生,博士研究生。
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指数基金经理。
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8月起担任国寿安保稳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2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沪港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8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2014年6月5日至2018年2月9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0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1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12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 13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咨询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14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联系人:贺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
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 15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7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16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17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辉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传真:010-50850777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法定代表人:谷澍联系人:刘峰电话:010-85108226传真:010-85109219客户服务电话:95599网址: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联系人:王琳 18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电话:010-66275654传真:010-66275654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纯联系人:张宏革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联系人:高天、姚磊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6客户服务热线:95528公司网址: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滨联系人:陈泾渭电话:020-38321497传真:020-87310955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19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网址:
(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季颖联系人:孙瑜电话:051256968188传真:051256968259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网址: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法定代表人:李梅联系人:钱达琛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网址: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联系人:邵海霞电话:010-66568124传真:010-66568990客户服务电话:95551网址: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20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尤习贵联系人:李良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户服务电话:95579网址:(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法定代表人:黄扬录联系人:刘军电话:0755-82943755传真:0755-82960582客户服务电话:95329网址:(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唐静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春梅联系人:陈炽华 21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电话:0755-82047857传真:0755-82835785客户服务电话:95563网址:(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韩志谦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联系人:李巍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网址:(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红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网址:/(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权唐电话:010-85130588传真:010-651822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22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网址:(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林生迎传真:0755-82943636电话:0755-82943666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公司网址:(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联系人:黄岚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5305客户服务电话:95575网址:http://(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顾凌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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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辉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传真:010-50850966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42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联系人:范新紫经办会计师:黄悦栋、郭燕、范新紫、张小东、范玉军、夏欣然 43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8日《关于核准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76号)注册和2014年4月24日《关于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76号)募集。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从2014年5月8日起到5月30日止,共募集5,130,087,968.4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933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5日生效。
根据《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自2018年8月13日起,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44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自2018年8月13日起,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生效。

二、基金的变更登记《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于2014年6月2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46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47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实施优惠申购费率。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 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时间(Y)Y<7天 7天≤Y<1年1年≤Y<2年 Y≥2年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赎回费率1.50%0.50%0.25%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48 国寿安保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申购份额=9,900.99/1.1367=8,710.29份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则其可得到8,710.29份的申购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524=10,524.00元 49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赎回费用=10,524×0.50%=52.62元净赎回金额=10,524.00−52.62=10,471.38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1.38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50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51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2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详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53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通过主要投资于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沪深300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
其余资产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等)、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54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仓期内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三种方式如下:1)特殊申购:目标ETF成立后,以现金或股票组合方式进行申购;2)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3)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为主,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55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56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57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跟踪沪深3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属于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七、目标ETF的变更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期间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 58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12月31日。
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其他资产 9合计 金额(元)119,314,918.77119,314,918.77 4,961,299,002.30- 300,764,121.882,733,612.83 5,384,111,655.78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2.222.22 92.15- 5.590.05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综合 合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50,373.20 0.03 2,592,919.60 0.05 64,928,589.76 1.21 1,723,763.00 0.03 1,881,160.00 0.03 912,632.60 0.02 2,237,693.00 0.04 - - 3,503,979.91 0.07 31,433,079.40 0.58 3,726,701.00 0.07 2,245,593.00 0.04 732,876.80 0.01 - - - - - - 1,111,415.70 0.02 634,141.80 0.01 - - 119,314,918.77 2.22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59 国寿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73,2006,366,936.00 0.12
2 600519 贵州茅台 2,8455,684,310.00 0.11
3 000858 五粮液 17,0004,961,450.00 0.09
4 000333 美的集团 37,8003,721,032.00 0.07
5 600036 招商银行 70,4003,094,080.00 0.06
6 000661 长春高新 6,8003,052,588.00 0.06
7 000651 格力电器 40,3002,496,182.00 0.05
8 600276 恒瑞医药 21,180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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