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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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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律师声明部分......................................................................................3第二部分正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3五、发起人和股东....................................................................................15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七、发行人的业务....................................................................................23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8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十
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十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1十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2十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2十
五、发行人的税务................................................................................66十
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9十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69十
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72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2二
十、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77二
十、结论意见........................................................................................77 释义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 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指派之经办律师 创维数字、上市公司、公司、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公司章程》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数字有限 指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软件 指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 才智商店创维海通 指才智商店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martChoiceStoreCompanyLimited) 指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蜂驰信息 指深圳蜂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铭店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蜂驰电子 指深圳蜂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微普特 指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汽车智能 指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 液晶器件 指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液晶器件仲恺分公司 指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 江西盘云 指江西有线盘云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盘云 指山西盘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盘云 指贵州盘云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STRONG集团SKYBLUSkyworthIndiaSKWDigital、SKWCalderoHoldings创维数码 创维RGB液晶科技 指StrongMediaGroupLimited指SKYBLUTECHNOLOGIES(PTY)LTD指ShenzhenSkyworthDigitalIndiaPrivateLimited指SKWDigitalTechnologyMX,S.deR.L.deC.V.指CalderoHoldingsLimited指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HK.00751)指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指SkyworthLCDTechnolog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 液晶科技有限公司) 创维无线 指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 指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1 创维电视控股创维融资租赁创维财务公司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中信证券、保荐人《募集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中诚信《评级报告》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告期元、万元、亿元 指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指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 过104,000.00万元的行为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指中诚信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 的“信评委函字[2017]G420号《”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特指除外)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17SH(法)字第0913-01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所以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维数字”、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部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之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已经公开发布并已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并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3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报告期内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引用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或扫描件等副本材料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8.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适当资格。
4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修订<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批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年9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由原不超过108,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04,000万元。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特别决议(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5 (四)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于2017年5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U);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依法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创维数字”,股票代码“0008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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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章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及第十三章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的章程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57亿元,发行人的净资产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于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37,255.09万元、39,525.65万元、43,324.32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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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及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6)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
(7)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8)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未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于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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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公告,发行人于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31,849.46万元,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42,958.68万元的百分之三
十,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4.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七章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机顶盒与接入终端系列产品智能化升级扩建项目及汽车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升级扩建项目。
上述项目共需要资金投入约121,381.21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0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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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已制定《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8月修订),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存在下列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63%、18.57%和19.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平均不低于百分之
六,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6.15亿元(未经审计),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10.40亿元,债券余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39.77%,未超过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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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审计报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104,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8,686.26万元、41,549.58万元、48,640.20万元,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2,958.68万元,预计将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关于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等级由中诚信进行了评级,创维数字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诚信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ZPJ001”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具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报告》的资质。
10.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职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1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57亿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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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发行人营业执照和章程记载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服务。
(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独立完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已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或实际占有、使用。
(三)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并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利,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涉的情况。
13 (四)机构独立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情形。
发行人业务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实际经营,发行人总部设公司经营层来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下辖审计部、证券部、品牌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质量部、总裁办公室、法务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执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控股股东未干预发行人的机构设置。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五)财务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 14 行财务运作。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财务、会计、内控活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 (一)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章节“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已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并依法履行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RGB持有发行人584,548,508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6.5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创维RGB一致行动人液晶科技持有发行人36,055,014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9%。
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
根据创维RGB及液晶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维RGB、液晶科技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无需终止的情形出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的基本情况: 名称创维数码 注册地百慕大 业务性质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投资控股港币10亿元59.99 59.99 15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创维数码(股票代码:00751)通过其间接控股的创维RGB和液晶科技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系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
(四)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东总数为42,197名,均为境内法人、投资基金、自然人及其他依法可投资的机构。
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股份发行和上市 创维数字原名为“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于1988年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以《关于遂宁棉纺织厂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遂府函(1988)018号)批准,由四川省遂宁棉纺织厂发起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同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以“遂人行金(88)第41号”文批准分三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元。
1990年1月5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及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以“遂府函(1990)2号”文对公司股票发行予以确认。
1993年11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字第199号),同意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
1994年3月,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遂府函(1994)11号)批准,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4年3月26日取得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遂宁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615010-0)。
1995年6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企函发(1995)106号”文确认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277.4万元,其中国家股3,137.2万元,法人股140.2万元,个人股2,000万股。
国家股由遂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其中,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000万股)并行使股权。
1996年,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及遂宁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16 公司进行规范、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予以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证监发字(1998)20号),同意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并确认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277.4万股,其中国家持有3,137.2万股,法人持有140.2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所持的股份。
1998年6月3日,深交所出具《上市通知书》(深证发(1998)122号),同意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自1998年6月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四川锦华”,股票代码为“0810”。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演变
1.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0年11月10日,经四川锦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四川锦华以总股本5,277.4万元为基数,用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并派现金股利0.75元(含税),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股,送转股后总股本为7,388.36万元。
2001年2月20日,经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四川锦华以送转股后总股本7,388.36万元为基数,用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并派现金股利0.75元(含税)。
2001年3月5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1)038号),验证:截至2001年2月28日,上述资本公积金及可供分配的利润转增的股本已全部到位。
本次转增股本后,四川锦华股本增至96,048,680元。
2001年5月17日,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川经贸办上市[2001]975号),同意前述资本公积金及可供分配的利润转增股本事宜。
2001年5月28日,四川锦华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1800142),注册资本96,04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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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变更 2001年9月17日,四川锦华控股股东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锦华51%的股权(4,898万股国家股)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
2001年9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川府函[2001]284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657号),同意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锦华5,709.704万股国家股中的4,898万股转让予中国华润总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四川锦华的总股本仍为9,604.868万股,其中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国家股811.704万股,占总股本的8.45%;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4,898万股,占总股本的51%,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2001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豁免中国华润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锦华”股票义务的函》(证监函[2001]357号),同意豁免中国华润总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2002年1月,本次股权转让在深交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2年3月11日,四川锦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4.868万股为基数,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5股,共转增股本33,617,038股,股本增加至129,665,718股;同意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由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公司59.45%国家股变更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该公司51%国有法人股,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8.45%国家股。
2002年3月21日,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请示的批复》(川经贸办上市函[2002]149号),同意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18 2002年4月1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2)012号),验证:截至2002年3月19日,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已全部到位。
本次转增股本后,四川锦华股本增至129,665,718元。
2002年4月3日,四川锦华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1800142),注册资本129,665,718元。
4.名称变更 2002年3月11日,四川锦华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锦华”),股票简称变更为“华润锦华”。
2002年4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2]第111号”文核准了四川锦华名称变更事项。
2002年4月16日,四川锦华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1800142)。
根据该营业执照,四川锦华变更后的名称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5.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华润锦华控股股东中国华润总公司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所持有的华润锦华全部股份(6,612.3万股,占华润锦华股本总额的50.99%)转让予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业经国家经贸委以《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批复》(国经贸外经[2003]167号)、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133号)、商务部以《关于同意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转股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二函[2003]187号)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华润锦华”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3]19号)批准。
19 2003年6月11日,华润锦华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资审A字[2003]0050号)。
2003年7月14日,股权转让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3年9月5日,华润锦华就企业性质变更事宜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并取得后者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国副字第001010号),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资),注册资本129,665,718元。
6.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度,华润锦华A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华润锦华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方案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华润锦华捐赠资产和豁免华润锦华债务的方式进行。
2006年11月17日,华润锦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方案实施后华润锦华总股本不变,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股东持股数量也未发生变化。
2006年11月17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自2009年12月2日起,华润锦华全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至此,华润锦华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7.控股股东、企业名称及注册资本变更 2014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80号),对该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同意批复,华润锦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369,585,915股。
2014年9月1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华润锦华4,800万股转让给创维RGB,并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14年9月11日,华润锦华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割过户完成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日,本次交易已完成如下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72%股权转让至华润 20 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创维RGB、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华润锦华、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创维RGB已就偿付资产回购价款完成了股份过户等交割手续。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35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5日,华润锦华实际增资369,585,915.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
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8.04元,其中股本369,585,915.00元,资本公积2,601,884,085.00元,华润锦华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499,251,633.00元。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华润锦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应的369,585,915股A股股份登记已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受理,上述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该次重组完成后,创维RGB成为华润锦华的控股股东,华润锦华的股本增加至499,251,633元,同时,华润锦华更名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创维数字”。
2014年11月7日,创维数字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499,251,633元。
8.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4月16日,创维数字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9,251,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转增完成后,创维数字的股本增加至998,503,266元。
2015年4月27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26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4月27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499,251,633元转增实收资本;截至2015年4月27日,公司实收资本为998,503,266元。
21 2015年5月25日,创维数字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998,503,266元。
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注册资本变更 201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6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公司该次交易。
2016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向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9号),核准创维数字向液晶科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宜。
2016年9月28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895号),原则同意液晶科技以持有的液晶器件49%股权认购创维数字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55,014股。
大华会计师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1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1,034,558,280元。
2017年3月14日,公司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U),公司注册资本为1,034,558,280元。
10.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 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股份数量(股)414,527,368620,030,9121,034,558,280 占总股本比例(%)40.0759.93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股权变动均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状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1,89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2%。
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合计质押51,320,000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2.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创维RGB合计质押378,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4.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4%。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和遂宁市工商局于2017年5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U),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 23 服务。
(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信息、发行人提供的境内外子公司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2家三级境外控股子公司,4家四级境外控股子公司以及1家四级境外参股公司(该等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章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投资权益”)。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于2014年7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4年11月7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该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由原“纺织业”变更为“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变更后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2014年11月至今,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创维RGB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P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3-16楼(仅作办公)法定代表人:赖伟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24 注册资本:70,000万元实收资本:7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视听器材、通讯器件、声光电子玩具;与彩色电视机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及新型电子元器件;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标清晰度电视(SDTV)、投影机、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平板显示)、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氮化镓、砷化镓新型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从事信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业务。
一般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营商品)。
从事物业管理和南山区科技园创维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在本市设立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增加:家用电器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加: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
增加: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
成立日期:1988年3月8日营业期限:自198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RGB持有发行人584,548,508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6.5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创维RGB一致行动人液晶科技持有发行人36,055,014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9%。
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的基本情况: 名称创维数码 注册地 业务性质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百慕大 投资控股港币10亿元59.99 59.99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创维数码(股票代码:00751)通过其间接控股的创维RGB和液晶科技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系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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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林伟建、谢雄清以及林伟敬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述主体合计持有81,895,150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例为7.92%。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根据创维数字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数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业务板块电视机 监视器 名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70,000 16,000 主营业务 生产经营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视听器材、通讯器件、声光电子玩具;与彩色电视机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及新型电子元器件;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标清晰度电视(SDTV)、投影机、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平板显示)、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氮化镓、砷化镓新型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从事信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业务。
一般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营商品)。
从事物业管理和南山区科技园创维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在本市设立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增加:家用电器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加: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
增加: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监视器、闭路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视频图像(处理、控制切换、传输、存储设备)及其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音视频显示终端设备及系统、DLP/LED显示屏及光电应用产品与系统、触摸显示产品、多媒体接收一体机、查询一体机、LED招牌、投影产品、电子白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终端产品红外及光学触摸模组、电子电器、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设备等产品的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服务。
工程安装维修;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按深贸管准证字第2003-576号资格证书规定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监视器、闭路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 26 业务板块物业 机顶盒手机LED灯 名称 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500 30,00010,0005,000 主营业务 视频图像(处理、控制切换、传输、存储设备)及其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音视频显示终端设备及系统、DLP/LED显示屏及光电应用产品与系统、触摸显示产品、多媒体接收一体机、查询一体机、LED招牌、投影产品、电子白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终端产品红外及光学触摸模组、电子电器、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设备等产品的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服务。
物业租赁,酒店管理(酒店执照另行申报),清洁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安装维护;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提供住宿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开发、研究、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研发、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和销售。
物业租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生产;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生产(该生产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
物业管理。
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网络通讯终端的研发;销售自产产品、无线通讯终端、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批发、进出口及其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设计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网络通讯终端的生产(生产由分公司经营)。
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节能照明产品、照明灯具、开关插座、LED照明产品、智能控制系统、多功能取暖设备、低压电器、特种灯具、配电设备、光源、电子镇流器、电源、集成吊顶浴霸、电线电缆、消防设备应急产品(不含除油、酸洗、喷漆);从事电线电缆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照明工程的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照明工程、装饰工程、智能化工程、节能项目的施工(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经营);能效审计与诊断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
27 业务板块金融 空调 冰箱洗衣机 软件 名称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 30,000 5,000 11,406.2194 主营业务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分体式壁挂空调的生产加工;空调器及其相关零配件产品,包括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风机、包装设备、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家用电力器具等通用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数字电视接收机(不含接收卫星发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解码器等设施)、数码相框、数码产品及配件、影碟机及配件、多媒体播放器、电脑及配件、音响产品、通讯产品、电子阅读器、电子教育产品、移动电视、冰箱、冰柜、洗衣机产品、LED照明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与服务;家电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装、纺织品、皮革制品的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金银珠宝首饰的销售;日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的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的研发与销售;从事广告业务(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特殊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熟食)。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Skyworth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控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投资(控股)有限公同一控股公司 司) SkyworthEnterprise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实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28 SkyworthTV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JDWElectronicsStoreHoldingsLimtied(中文名称:佳电屋控股有限公司)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佳电屋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物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数字乐园建设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HongKongAOVInternationalCo.,Limited(中文名称:香港炬德国际有限公同一控股公司 司) 南京创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PTCo.Ltd.(中文名称:创维精密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新创维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宜春创维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维泓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呼和浩特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绿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瑞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维恒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WesternChinaIndustrie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中国西部工业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新创维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广州喜马拉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新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新七天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北京新七天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珠海创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AirConditioningOverseasSales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同一控股公司维空调海外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创客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遂宁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29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半导体设计中心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成都创维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电子器件(宜春)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成都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Metz
ConsumerElectronicsGmbH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陕西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市创维极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安时达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Overseas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投资同一控股公司 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凤梨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USACORPORATION 同一控股公司 新创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InvesrmentsAfric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MacaoCommercialOffshore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澳同一控股公司 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BestMadeElectronicManufacturingS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SinoprimaInvestmentsandManufacturingS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CN-TRONICSSERVICECENTRE(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MultimediaInternational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多媒体国际有限同一控股公司 公司) SkyworthOversea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OverseasDevelopment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发展有限公同一控股公司 司) 创维多媒体(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DEVELOPMENTMALAYSIASDN.BH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Philippines)Corporation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Australi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Thailand)Co.,Ltd. 同一控股公司 30 SkyworthIndiaHoldingsPrivate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Pt.SkyworthIndonesia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VietnamCompany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Semi-conductorCompany100%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半导体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SkyworthElectronicAppliance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电器有限公司)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电器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Automobile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汽车电同一控股公司 子有限公司) SkyworthOptical-Electronic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光电科技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SkyworthApplied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应用电子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WinformInc. 同一控股公司 WinfulCenturyLimited(中文名称:永浩世纪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MouldsIndustrialCompany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IntellectualPropertyHoldings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BroadbandTechnology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LCDHoldings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Display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光显科技控同一控股公司 股有限公司) DiamondRay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光钻控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LCDTechnolog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控股公司 PT.SkyworthIndustryIndonesia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OverseasSale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销售有限公司)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姓名 在公司职务任职单位名称 职务 郭祥明董事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副总经理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创源天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董事 林劲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创源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南京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南京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南京金龙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 北京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王兴军独立董事 南京超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董事 天津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鞠新华独立董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人独立董事 尹田 独立董事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32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 发行人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按市场价格定价,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采购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创维RGB创维无线创维电视控股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液晶科技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MetzConsumerElectronicsGmbH创维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维群欣安防股份科技有限公司创维财务公司创维电视控股创维无线合计 关联交易内容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理财咨询管理接受劳务接受加工劳务 2017年1-6月2016年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 - 0.42 - 2,722.660.05- 1,141.46121.55- 5,796.78270.3143.77 5,607.88- - - 155.17 87.50 - - 1.97 9.06 - - 243.75 142.52 - - 2.03 14.41 10,505.44
5,355.00 - - 192.354,755.12 - - 549.27 234.35 - - - 95.49 - - - 98.36 50.00 200.00 9.94 18.19 10.84 - 0.00 65.22 168.33 - 13,979.71 11,884.73
6,743.386,061.38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发行人销售给关联方商品按市场价格定价,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33 关联方 创维RGB 创维集团 创维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创维无线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创维电子有限公司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PT.SkyworthIndustryIndonesia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 关联交易内容销售商品、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商品 2017年1-6月47.6713.568.830.03 - 460.172.220.31 2016年2,324.49117.46- 1.150.85 - -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74,486.9275,650.93 - - 0.22 - - - - - 31.43 - - - - 677.76 7.10 27.83 59.75 - 1,195.08 - 161.09 - - - - - 2,508.07 - 34 关联方
公司深圳市凤梨科技有限公司创维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合计 关联交易内容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服务 2017年1-6月2016年 2015年2014年 3.75 - - - 536.55 - - 371.18 - 2,443.9678,820.8576,356.53
(3)关联方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方 出租方 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承租方 数字有限 创维RGB 数字有限 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合计 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 租赁资产种类 2017年1-6月2016年 厂房租赁及水电费支出 1,104.22 2,483.55 办公场地租赁及水电费支出管理费及修理费、办公场地租赁办公场地租赁及水电费支出 8.50878.070.08 1,228.10186.690.32 管理费 1.17 4.26 1,992.04 3,902.91 2)公司作为出租方 出租方数字有限 承租方 创维集团 租赁资产种类办公场地租赁 2017年1-6月110.05 2016年120.63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2,806.942,557.22 1,202.57828.56 211.57 95.24 0.36 0.09 2.54 - 4,223.983,481.10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 - 35 出租方数字有限合计 承租方 创维RGB 租赁资产种类办公场地租赁 2017年1-6月90.53200.57 2016年126.72247.34 2015年2014年 - - -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担保方 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 创维财务公司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 创维财务公司创维财务公司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 创维财务公司
(1)接受关联方担保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才智商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 深圳创维数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Strong集团 数字有限 2017年1-6月 944.00万欧元 2015-10-06 720.00万欧元 2016-09-29 620.00万欧元 2015-10-06 2016年 10,000.00万元2015-03-27 944.00万欧元 2015-10-06 720.00万欧元 2015-10-06 620.00万欧元 2015-10-06 500.00万欧元 2016-03-07 2015年 5,360万元 2015-2-20 数字有限 10,000.00万元2015-3-27 才智商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 944.00万欧元 2015-10-
6 720.00万欧元 2015-10-
6 620.00万欧元 2015-10-
6 2014年 数字有限 10,800.00万元2014-11-26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履行完毕 2018-09-28否2018-09-28否2017-10-31否 2016-03-27是 2018-09-28否2016-10-31是2017-10-31否2016-09-30是 2015-8-20是 2016-3-27是2018-9-28否2016-10-31是2017-10-31否 2015-5-26是
(2)关联资金拆借(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关联方 拆入金额 创维电视控股432.50万元 起始日2017年1-6月 2016-03-312016年 到期日2018-12-31 利率年利率3.20% 36 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电视控股 27,497.12万港元232.00万美元 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电视控股 40.00万美元340.00万美元232.00万美元 --- 2016-03-312015-12-032015年2015-09-292015-10-162015-12-032014年 2018-12-312016-06-02 2015-11-032015-12-292016-06-02 年利率3.20%年利率3.0% 年利率3.00%
(3)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方创维无线创维RGB创维财务公司创维财务公司创维集团创维RGB液晶科技 创维电视控股 创维融资租赁 创维财务公司 创维财务公司 合计 关联交易内容处置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利息收入手续费品牌使用费分配股利分配股利资金拆借利息支出应收账款转让资金管理-银行存款资金管理-应付票据 2017年1-6月- 6,430.03396.61 341.76 - - - 7,168.40 2016年- 36.684.55- 6,137.76- 587.29 - - - 6,766.28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573.36 - 21.57 129.88 46.86 33.66 96.69 210.81 - 5,845.49 - - - 3.36 - 2,076.90 - 287.93
436.99 43.96 - 8,632.001,175.47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还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收购创维汽车智能100%股权 2015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基于布局汽车“移动客厅”智能终端及汽车移动入口相关增值服务发展战略的需要,数字有限出资2万元收购关联方创维汽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即创维汽车智能)100%股权。
其中,以17,314元收购关联方创维集团所持有的创维汽车智能86.57%股权,以2,686元收购关联方SKYWORTHAUTOMOBLE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所持有的创维汽车智能13.43%股权。
37 2)放弃创维海通1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基于积极拓展增值服务的运营,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同意公司放弃该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7月20日,创维海通的另一股东北京信海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将其持有的创维海通15%股权,按照创维海通2014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作价转让给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薛亮,转让金额为787万元。
3)收购创维液晶器件100%股权 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以现金购买关联方液晶科技持有的液晶器件51%股权,并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关联方液晶科技持有的液晶器件49%股权。
2016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向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9号),核准该次交易。
2016年9月28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895号),原则同意液晶科技以持有的液晶器件49%股权认购创维数字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55,014股。
2016年10月19日,液晶器件100%股权的交割完成,创维数字及才智商店分别持有创维液晶器件49%和51%的股权。
4)聘任创维融资租赁为投资理财顾问 发行人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资金管理,2015年与创维融资租赁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创维数字聘任创维融资租赁为投资理财顾问,将自有流动资金人民币2亿元进行融资理财,协议期限二年。
在合作协议期限内,创维融资租赁向发行人提供融资财务理财顾问服务,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超过8%部分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创维融资租赁。
38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应的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1)应收项目 科目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创维RGB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创维移动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液晶科技 PT.SkyworthIndustryIndonesia创维集团创维无线创维RGB创维无线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创维RGB创维无线创维RGB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维财务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7-06-30853.54 2016-12-311,039.47 单位:万元 2015-12-312014-12-311,279.3910,491.51 - - 23.47 - - - - - - - 453.72 21.86- - - 40.02136.71- - - - - 20,803.01112.16 - 25,105.00- 26.39 - - 889.57 - 11.08 11.08 156.99 - - - 100.00 0.01 - - - - 30.02 - 3.00 3.00 0.37 - - 12.95 - 107.32 - - 3.59 - - - 关联方往来款应收项目余额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而
形成。
39
(2)应付项目 科目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创维无线液晶科技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创维集团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创维RGBMetzConsumerElectronicsGmbH创维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维RGB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群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液晶科技创维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7-06-30- 4.785,209.96 189.48 535.3345.07 - 17.79 470.06 4.7723,894.96 - - 2016-12-3141.10- 736.001,465.46 2,292.05 38.44 - 36.17 24,624.49 4.7733,779.94 - - 单位:万元 2015-12-312014-12-31 344.90 - - 141.32 456.00 456.00 - 0.02 118.57 - 62.34 - - - - - - - - - 10.28 - 27.29 - 3.47 2.43 -- 1,510.18 - 0.09
209.29 53.38 - 170.71 关联方往来款应付项目余额主要系采购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而形成。
2016年与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子公司才智商店为支付收购液晶器件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而向其拆入的借款,与液晶科技之间的其他应付款项主要系才智商店因收购液晶器件而应付的第二期及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0 (三)发行人章程政策及内部程序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在其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制定了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或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董事长行使涉及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3%的投资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包括该限额内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技术改造等。
董事会行使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3%(含)至30%(不含)之间的投资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
对超过上述金额权限的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如属关联交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41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召集人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披露关联股东不得参与相关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回避的股东如对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42 (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八条: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九条: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3 第五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4月修订)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定义和批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创维RGB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44 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服务。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7月29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4年11月7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隶属行业由原来的“纺织业”变更为“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公司变更后的主营业为数字智能终端及前端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与运营及服务。
综上,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2)创维RGB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维RGB的营业执照和最新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视听器材、通讯器件、声光电子玩具;与彩色电视机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及新型电子元器件;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标清晰度电视(SDTV)、投影机、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平板显示)、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氮化镓、砷化镓新型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从事信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业务。
一般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营商品)。
从事物业管理和南山区科技园创维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在本市设立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增加:家用电器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加: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
增加: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
创维RGB的主营业务为彩色电视机/激光视盘机/手机,与彩电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的收入构成包括智能电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形成智能电视业务收入的原因有三:其
一,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创维海通基于广电运营商对内置机顶盒一体机的需要,向广 45 电运营商销售电视一体机,与控股股东创维RGB面向个人消费者的C端业务存在根本区别;其
二,STRONG集团以OEM的方式向创维RGB采购电视机,是借助STRONG集团的渠道在创维RGB未销售的区域销售STRONG品牌的电视,并不形成直接的同业竞争;其
三,STRONG集团以OEM的方式向创维RGB采购电视机,能够更好地维系并进一步拓展STRONG集团现有的电视机及机顶盒业务,进而能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的国际化战略。
综上,发行人与创维RGB的企业经营范围有显著区别,且双方实际的主营业务不同,本所律师认为创维数字与创维RGB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所属业务板块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之“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企业的实际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同。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创维RGB、创维数码分别于2013年出具《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承诺“
1、本次交易(注:发行人2014年重组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 46 同)、参股企业将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在本次重组后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等方式)从事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如出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的情形,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停止上述竞争业务、停止投资相关企业或项目,并有权优先收购相关业务资产、投资权益或项目资产。
3、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以上承诺均为有效。
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且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4.发行人《公司章程》对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承诺或措施的披露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拥有2宗土地使用权。
(二)自有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拥有8项自有房产。
(三)租赁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拥有28处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液晶器件租赁房产中的群贤阁(坐落于石岩街道创维科技工业园内)对应的21间宿舍以及液晶器件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房产(坐落于公明街道日寮社区第六工业区的A栋厂房、F栋员工宿舍5楼和餐厅)为无证房产;此外,数字有限北京分公司和创维海通租赁的5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写字楼)为无证房产。
鉴于液晶器件租赁的无证房产为员工宿舍,并非液晶器件的生产经营场所;深圳创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数字有限北京分公司和创维海通租赁的无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及其并表内子公司总的经营面积比例较小,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无证房产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经营设备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等。
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纷。
48 (五)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合法拥有407项专利权,创维软件合法拥有8项专利权,数字有限与创维软件共同合法拥有117项专利权,微普特合法拥有3项专利权,创维海通合法拥有2项专利权,汽车智能电子合法拥有23项专利权,液晶器件合法拥有55项专利权(其中2项为共有专利),该等专利权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一。
2.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及其境内子公司已获得42项注册商标,该等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二。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87件境内软件著作权,该等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三。
4.软件许可使用权 根据创维数字提供的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持有的软件许可使用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四。
(六)主要投资权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投资权益的基本情况列示如下: 49 单位全称 设立时间注册地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2001年
4 有限公司 月11日 深圳市 深圳市创维软件有2006年3月 限公司 22日 深圳市 深圳微普特信息技2012年3月 术有限公司 16日 深圳市 深圳蜂驰电子科技2015年4月 有限公司 9日 深圳市 IdigitalElectronics2014年6月 PrivateLimited 3日 印度 深圳蜂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铭店壹佰”)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9 2007年2月2日 深圳市北京市 江西有线盘云科技2016年1月 有限公司 4日 江西省 山西盘云网络科技2016年6月 有限公司 20日 山西省 贵州盘云数字网络2016年8月 科技有限公司 17日 贵州省 深圳创维汽车智能2005年6月 有限公司(原名“创10日 维汽车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 ShenzhenSkyworth2015年12 Digital India月13日 PrivateLimited 深圳市 印度新德里 注册资本3亿元5,000万元2,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3,083.9514万元 主要产品/服务 数字、多媒体产品、软件等开发、经营顶盒、通信设备等通信、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等通信设备、软硬件的安装、维护等提供软硬件服务、电子元器件维修等数码产品、软硬件等的研发及销售开发和生产电视有关设备等软硬件技术咨询、网络工程等网络技术服务,软硬件的开发等网络、机顶盒的增值业务等生产经营汽车电子类产品等 持股比例 100% 数字有限持股100% 数字有限持股100% 数字有限持股84% 蜂驰电子持股50% 数字有限持股100% 数字有限持股51% 创维海通持股51% 创维海通持股51% 创维海通持股51% 数字有限持股100% 500万卢比 加工、销售数字和电子产品等 数字有限持股99.999%、才智商店 50 SmartChoiceStore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才智商店有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2008年5月6日 2005年2月21日 香港深圳市 深圳创维光学科技2017年8月 有限公司 7日 深圳市 SkybluTechnologies(PTY)Ltd. 2013年11月22日 南非 Strong Media2007年7月英属维尔 GroupLimited 6日 京群岛 SKW Digital Technology MX,S.deR.L.de
C.V. CalderoHoldings Limited 2016年6月22日 2016年12月5日 墨西哥英国 CalderoLimited 2014年10月16日 英国 1万港元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持股0.001%数字有限持股100% 2,500万港元1,000万元 1,000股 100股 170万墨西哥比索 开发、生产平板显示、半导体照明器件等光电材料、光电器件、组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顶盒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销售、分销数字电视系列接收设备。
其他电信服务 才智商店持股51%、创维数字持股49%液晶器件持股100% 才智商店持股51% 才智商店持股80% 才智商店持股99.90% 1英镑2英镑 消费电子产品制造、销售技术、商业资讯服务 才智商店持股80% CalderoHoldingsLimited持股100% 注:StrongMediaGroupLimited下属企业共有10家,分别为:StrongInternationalLtd、StrongBulgariaLtd.、StrongGes.m.b.H、StrongScandinaviaA/S、StrongCEEKft.、StrongUkraineLLC.、StrongNederlandB.V.、StrongFranceSARL、StrongDigitalGmbH、StrongItaliaSRL。
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境外律师行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主要投资权益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者合同金额虽然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QWHT-WG-E-贵州省广播电 2016-037 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QWHT-WG-G-贵州省广播电 2016-009 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T64201500010浙江天猫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司、浙江天猫 技术有限公司 HQGF0170068中国电信集团 9BGN00 公司、中国电 信股份有限公 司 ZYWLWKJ001中移物联网有 -ZY 限公司 GXBN20161226-404 352.584-07/20/2017 352.585-07/20/2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IntelbrasS/A-InddeTelEletBrasileiIntelbras 卖方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 合同名称GPON系统项目框 架采购合同 IP智能机顶盒代工协议 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天猫魔盒框架采 购协议) 2017年IPTV智能机顶盒(P30)集中采购项目(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2016自研魔百和终端采购项目第一批 终端框架合同机顶盒委托加工项 目合同 PurchaseOder PurchaseOder 合同金额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11,970万元 3,502.5万元 278万美元 417万美元 52 017352.586-07/20/2 017500333 AUG/0617/16 --- S/A-InddeTelEletBrasileiIntelbras S/A-InddeTelEletBrasileiHathwayCableAndLtd.GTPLHathwayPvt.LtdMultiChoice AfricaLimitedSunDirectTV PrivateLtd. 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 PurchaseOder SetTopBoxesSupplyContract PurchaseOder MasterSupplyAndSupportAgreementSetTopBoxSupply Agreement 350.1062万美元 5,975万美元 1,230万美元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1,252.8万美元
2.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SDFGY-CG-20数字有限 17-116 SDT-GY-CG-2017-119 SDT-GY-CG-2017-027 SL-QW18-007 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液晶器件 -- 数字有限 卖方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时捷电子有限公司芯智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FlextronicsSalesandMarketing(A-P)Ltd. 合同名称采购协议书 采购协议书采购协议书 采购合同 制造服务协议 合同金额(元)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合同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流动资金借 中国银行股份 款合同》(2017数字有限有限公司深圳 圳中银高司借 高新区支行 合同借款金额1,400万美元 借款期限 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 53 字第0065号)《授信协议》(2017蛇字第数字有限0017340058号) 《授信额度协议》(2017圳中银高额协字第0000051号) 数字有限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040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平银(深圳)综字第 A250201703250001号) 液晶器件液晶器件 借款协议(FacilityLetter) 才智商店 《授信合约书》、《拨动申请书》 才智商店 借款协议 (Facility Agreement) 才智商店 注:才智商店、 创维电视控股 有限公司与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 30,000万元 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50,000万元(其中借款额度为1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至2018年4月25度为20,000万元;日贸易融资及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为20,000万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2,500万元 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12,000万元 -- 分行 招商银行香港分行 3,100万欧元 155万欧元155万欧元310万欧元2,480万欧元 2017年6月8日起的6个月2017年6月8日起的12个月2017年6月8日起的18个月2017年6月8日起的24个月 台新国际商业 银行 1,294.44万欧元 2018年6月5日 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27,497.1240万港币 2,749.7124万港币 2,749.7124万港币8,249.1372万港币 至2017年6月30日 至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 54 晶器件签署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向液晶器件支付该笔款项。
借款协议(FacilityLetter) 《人民币境外放款合同》借款协议(FacilityAgreement) 账户授信协议(RevolvingFacilityAgreement) 借款协议(FacilityAgreement) 才智商店 才智商店STRONGInternationalLimitedStrongGes.m.b.H CalderoLimited 招商银行香港分行 数字有限 才智商店RAIFFEISENLANDESBANKNIEDERÖSTERREICH-WIENAG 才智商店 13,748.562万港币 2,284万欧元 944万欧元720万欧元620万欧元(最迟于2017年10月31日提款) 2,160万元 500万美元 5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 200万美元 800万美元 60万美元 剩余金额按照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借款协议 至2018年12月31日 至2018年9月28日 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 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3五、发起人和股东....................................................................................15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七、发行人的业务....................................................................................23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4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8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十
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十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1十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2十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2十
五、发行人的税务................................................................................66十
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9十
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69十
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72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2二
十、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77二
十、结论意见........................................................................................77 释义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 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指派之经办律师 创维数字、上市公司、公司、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公司章程》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数字有限 指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软件 指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 才智商店创维海通 指才智商店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martChoiceStoreCompanyLimited) 指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蜂驰信息 指深圳蜂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铭店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蜂驰电子 指深圳蜂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微普特 指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汽车智能 指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 液晶器件 指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液晶器件仲恺分公司 指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 江西盘云 指江西有线盘云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盘云 指山西盘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盘云 指贵州盘云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STRONG集团SKYBLUSkyworthIndiaSKWDigital、SKWCalderoHoldings创维数码 创维RGB液晶科技 指StrongMediaGroupLimited指SKYBLUTECHNOLOGIES(PTY)LTD指ShenzhenSkyworthDigitalIndiaPrivateLimited指SKWDigitalTechnologyMX,S.deR.L.deC.V.指CalderoHoldingsLimited指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HK.00751)指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指SkyworthLCDTechnolog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 液晶科技有限公司) 创维无线 指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创维集团 指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1 创维电视控股创维融资租赁创维财务公司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中信证券、保荐人《募集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中诚信《评级报告》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告期元、万元、亿元 指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指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 过104,000.00万元的行为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指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指中诚信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 的“信评委函字[2017]G420号《”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特指除外)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17SH(法)字第0913-01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所以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维数字”、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部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之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已经公开发布并已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并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3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报告期内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引用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或扫描件等副本材料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8.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适当资格。
4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修订<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批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年9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上限由原不超过108,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04,000万元。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特别决议(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5 (四)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及本次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于2017年5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U);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依法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创维数字”,股票代码“0008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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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章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及第十三章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的章程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2.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57亿元,发行人的净资产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于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37,255.09万元、39,525.65万元、43,324.32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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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及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6)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
(7)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8)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未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于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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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公告,发行人于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31,849.46万元,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42,958.68万元的百分之三
十,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4.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七章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机顶盒与接入终端系列产品智能化升级扩建项目及汽车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升级扩建项目。
上述项目共需要资金投入约121,381.21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0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载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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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已制定《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8月修订),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存在下列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2014-2016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63%、18.57%和19.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平均不低于百分之
六,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6.15亿元(未经审计),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10.40亿元,债券余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39.77%,未超过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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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审计报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104,000.00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8,686.26万元、41,549.58万元、48,640.20万元,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42,958.68万元,预计将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关于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等级由中诚信进行了评级,创维数字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诚信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ZPJ001”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具备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报告》的资质。
10.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职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1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57亿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3.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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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发行人营业执照和章程记载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服务。
(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独立完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已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或实际占有、使用。
(三)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并已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利,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涉的情况。
13 (四)机构独立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情形。
发行人业务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实际经营,发行人总部设公司经营层来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下辖审计部、证券部、品牌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质量部、总裁办公室、法务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执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控股股东未干预发行人的机构设置。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五)财务独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 14 行财务运作。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财务、会计、内控活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 (一)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章节“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及其出资情况已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并依法履行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RGB持有发行人584,548,508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6.5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创维RGB一致行动人液晶科技持有发行人36,055,014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9%。
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
根据创维RGB及液晶科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维RGB、液晶科技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无需终止的情形出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的基本情况: 名称创维数码 注册地百慕大 业务性质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投资控股港币10亿元59.99 59.99 15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创维数码(股票代码:00751)通过其间接控股的创维RGB和液晶科技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系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
(四)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东总数为42,197名,均为境内法人、投资基金、自然人及其他依法可投资的机构。
发行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股份发行和上市 创维数字原名为“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于1988年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以《关于遂宁棉纺织厂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遂府函(1988)018号)批准,由四川省遂宁棉纺织厂发起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同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以“遂人行金(88)第41号”文批准分三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元。
1990年1月5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及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以“遂府函(1990)2号”文对公司股票发行予以确认。
1993年11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字第199号),同意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
1994年3月,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遂府函(1994)11号)批准,四川锦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4年3月26日取得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遂宁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615010-0)。
1995年6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企函发(1995)106号”文确认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277.4万元,其中国家股3,137.2万元,法人股140.2万元,个人股2,000万股。
国家股由遂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其中,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000万股)并行使股权。
1996年,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及遂宁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16 公司进行规范、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予以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证监发字(1998)20号),同意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并确认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277.4万股,其中国家持有3,137.2万股,法人持有140.2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所持的股份。
1998年6月3日,深交所出具《上市通知书》(深证发(1998)122号),同意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自1998年6月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四川锦华”,股票代码为“0810”。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演变
1.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0年11月10日,经四川锦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四川锦华以总股本5,277.4万元为基数,用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并派现金股利0.75元(含税),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股,送转股后总股本为7,388.36万元。
2001年2月20日,经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四川锦华以送转股后总股本7,388.36万元为基数,用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并派现金股利0.75元(含税)。
2001年3月5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1)038号),验证:截至2001年2月28日,上述资本公积金及可供分配的利润转增的股本已全部到位。
本次转增股本后,四川锦华股本增至96,048,680元。
2001年5月17日,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川经贸办上市[2001]975号),同意前述资本公积金及可供分配的利润转增股本事宜。
2001年5月28日,四川锦华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1800142),注册资本96,04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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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变更 2001年9月17日,四川锦华控股股东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锦华51%的股权(4,898万股国家股)转让给中国华润总公司。
2001年9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川府函[2001]284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1]657号),同意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锦华5,709.704万股国家股中的4,898万股转让予中国华润总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四川锦华的总股本仍为9,604.868万股,其中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国家股811.704万股,占总股本的8.45%;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4,898万股,占总股本的51%,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2001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豁免中国华润总公司要约收购“四川锦华”股票义务的函》(证监函[2001]357号),同意豁免中国华润总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2002年1月,本次股权转让在深交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2年3月11日,四川锦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4.868万股为基数,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5股,共转增股本33,617,038股,股本增加至129,665,718股;同意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由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公司59.45%国家股变更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该公司51%国有法人股,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持有8.45%国家股。
2002年3月21日,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请示的批复》(川经贸办上市函[2002]149号),同意前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18 2002年4月1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2)012号),验证:截至2002年3月19日,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已全部到位。
本次转增股本后,四川锦华股本增至129,665,718元。
2002年4月3日,四川锦华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1800142),注册资本129,665,718元。
4.名称变更 2002年3月11日,四川锦华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四川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锦华”),股票简称变更为“华润锦华”。
2002年4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2]第111号”文核准了四川锦华名称变更事项。
2002年4月16日,四川锦华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1800142)。
根据该营业执照,四川锦华变更后的名称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5.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2月,华润锦华控股股东中国华润总公司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所持有的华润锦华全部股份(6,612.3万股,占华润锦华股本总额的50.99%)转让予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业经国家经贸委以《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的批复》(国经贸外经[2003]167号)、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133号)、商务部以《关于同意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转股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二函[2003]187号)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华润锦华”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3]19号)批准。
19 2003年6月11日,华润锦华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资审A字[2003]0050号)。
2003年7月14日,股权转让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3年9月5日,华润锦华就企业性质变更事宜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并取得后者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国副字第001010号),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资),注册资本129,665,718元。
6.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度,华润锦华A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华润锦华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方案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华润锦华捐赠资产和豁免华润锦华债务的方式进行。
2006年11月17日,华润锦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方案实施后华润锦华总股本不变,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股东持股数量也未发生变化。
2006年11月17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自2009年12月2日起,华润锦华全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至此,华润锦华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7.控股股东、企业名称及注册资本变更 2014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80号),对该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同意批复,华润锦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369,585,915股。
2014年9月1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华润锦华4,800万股转让给创维RGB,并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14年9月11日,华润锦华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割过户完成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日,本次交易已完成如下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72%股权转让至华润 20 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创维RGB、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华润锦华、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创维RGB已就偿付资产回购价款完成了股份过户等交割手续。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35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5日,华润锦华实际增资369,585,915.0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股。
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8.04元,其中股本369,585,915.00元,资本公积2,601,884,085.00元,华润锦华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499,251,633.00元。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华润锦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应的369,585,915股A股股份登记已由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受理,上述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该次重组完成后,创维RGB成为华润锦华的控股股东,华润锦华的股本增加至499,251,633元,同时,华润锦华更名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创维数字”。
2014年11月7日,创维数字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499,251,633元。
8.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4月16日,创维数字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9,251,6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转增完成后,创维数字的股本增加至998,503,266元。
2015年4月27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26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4月27日,公司已将资本公积499,251,633元转增实收资本;截至2015年4月27日,公司实收资本为998,503,266元。
21 2015年5月25日,创维数字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998,503,266元。
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注册资本变更 201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6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公司该次交易。
2016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向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9号),核准创维数字向液晶科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事宜。
2016年9月28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895号),原则同意液晶科技以持有的液晶器件49%股权认购创维数字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55,014股。
大华会计师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100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0月19日,公司变更后的股本实收金额为1,034,558,280元。
2017年3月14日,公司取得遂宁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U),公司注册资本为1,034,558,280元。
10.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 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股份数量(股)414,527,368620,030,9121,034,558,280 占总股本比例(%)40.0759.93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股权变动均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状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1,89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92%。
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合计质押51,320,000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2.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创维RGB合计质押378,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4.6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4%。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和遂宁市工商局于2017年5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U),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 23 服务。
(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部门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信息、发行人提供的境内外子公司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2家三级境外控股子公司,4家四级境外控股子公司以及1家四级境外参股公司(该等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章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主要投资权益”)。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于2014年7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4年11月7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该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由原“纺织业”变更为“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变更后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2014年11月至今,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创维RGB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P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3-16楼(仅作办公)法定代表人:赖伟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24 注册资本:70,000万元实收资本:7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视听器材、通讯器件、声光电子玩具;与彩色电视机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及新型电子元器件;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标清晰度电视(SDTV)、投影机、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平板显示)、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氮化镓、砷化镓新型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从事信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业务。
一般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营商品)。
从事物业管理和南山区科技园创维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在本市设立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增加:家用电器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加: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
增加: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
成立日期:1988年3月8日营业期限:自198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RGB持有发行人584,548,508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6.5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创维RGB一致行动人液晶科技持有发行人36,055,014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9%。
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的基本情况: 名称创维数码 注册地 业务性质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百慕大 投资控股港币10亿元59.99 59.99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创维数码(股票代码:00751)通过其间接控股的创维RGB和液晶科技合计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59.99%,系发行人最终法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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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林伟建、谢雄清以及林伟敬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述主体合计持有81,895,150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例为7.92%。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根据创维数字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维数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业务板块电视机 监视器 名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70,000 16,000 主营业务 生产经营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视听器材、通讯器件、声光电子玩具;与彩色电视机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及新型电子元器件;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标清晰度电视(SDTV)、投影机、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平板显示)、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氮化镓、砷化镓新型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从事信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业务。
一般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营商品)。
从事物业管理和南山区科技园创维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在本市设立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增加:家用电器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加: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
增加: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监视器、闭路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视频图像(处理、控制切换、传输、存储设备)及其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音视频显示终端设备及系统、DLP/LED显示屏及光电应用产品与系统、触摸显示产品、多媒体接收一体机、查询一体机、LED招牌、投影产品、电子白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终端产品红外及光学触摸模组、电子电器、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设备等产品的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服务。
工程安装维修;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按深贸管准证字第2003-576号资格证书规定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监视器、闭路监控产品及网络安防系统、音 26 业务板块物业 机顶盒手机LED灯 名称 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 500 30,00010,0005,000 主营业务 视频图像(处理、控制切换、传输、存储设备)及其管理系统、数字标牌及广告信息发布系统、音视频显示终端设备及系统、DLP/LED显示屏及光电应用产品与系统、触摸显示产品、多媒体接收一体机、查询一体机、LED招牌、投影产品、电子白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终端产品红外及光学触摸模组、电子电器、办公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教学设备等产品的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服务。
物业租赁,酒店管理(酒店执照另行申报),清洁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安装维护;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提供住宿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开发、研究、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研发、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和销售。
物业租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生产;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生产(该生产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行申办)。
物业管理。
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网络通讯终端的研发;销售自产产品、无线通讯终端、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批发、进出口及其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设计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网络通讯终端的生产(生产由分公司经营)。
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节能照明产品、照明灯具、开关插座、LED照明产品、智能控制系统、多功能取暖设备、低压电器、特种灯具、配电设备、光源、电子镇流器、电源、集成吊顶浴霸、电线电缆、消防设备应急产品(不含除油、酸洗、喷漆);从事电线电缆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照明工程的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照明工程、装饰工程、智能化工程、节能项目的施工(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经营);能效审计与诊断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
27 业务板块金融 空调 冰箱洗衣机 软件 名称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 30,000 5,000 11,406.2194 主营业务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分体式壁挂空调的生产加工;空调器及其相关零配件产品,包括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风机、包装设备、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家用电力器具等通用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数字电视接收机(不含接收卫星发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解码器等设施)、数码相框、数码产品及配件、影碟机及配件、多媒体播放器、电脑及配件、音响产品、通讯产品、电子阅读器、电子教育产品、移动电视、冰箱、冰柜、洗衣机产品、LED照明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与服务;家电产品的研发和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装、纺织品、皮革制品的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金银珠宝首饰的销售;日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的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的研发与销售;从事广告业务(以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特殊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熟食)。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Skyworth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控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投资(控股)有限公同一控股公司 司) SkyworthEnterprise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实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28 SkyworthTV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JDWElectronicsStoreHoldingsLimtied(中文名称:佳电屋控股有限公司)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佳电屋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物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数字乐园建设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HongKongAOVInternationalCo.,Limited(中文名称:香港炬德国际有限公同一控股公司 司) 南京创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投资管理企业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PTCo.Ltd.(中文名称:创维精密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新创维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宜春创维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维泓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呼和浩特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绿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瑞展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维恒置业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WesternChinaIndustrie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中国西部工业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新创维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广州喜马拉雅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新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新七天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北京新七天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珠海创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AirConditioningOverseasSales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同一控股公司维空调海外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创客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遂宁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29 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半导体设计中心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成都创维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电子器件(宜春)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成都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Metz
ConsumerElectronicsGmbH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陕西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市创维极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安时达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Overseas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投资同一控股公司 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凤梨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USACORPORATION 同一控股公司 新创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
InvesrmentsAfric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深圳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MacaoCommercialOffshore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澳同一控股公司 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BestMadeElectronicManufacturingS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SinoprimaInvestmentsandManufacturingS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CN-TRONICSSERVICECENTRE(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MultimediaInternational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多媒体国际有限同一控股公司 公司) SkyworthOversea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OverseasDevelopment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发展有限公同一控股公司 司) 创维多媒体(深圳)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DEVELOPMENTMALAYSIASDN.BH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Philippines)Corporation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AustraliaPtyLt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Thailand)Co.,Ltd. 同一控股公司 30 SkyworthIndiaHoldingsPrivate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Pt.SkyworthIndonesia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VietnamCompany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Semi-conductorCompany100%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半导体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SkyworthElectronicAppliance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电器有限公司)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南京创维电器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Automobile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汽车电同一控股公司 子有限公司) SkyworthOptical-Electronic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光电科技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SkyworthApplied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应用电子有同一控股公司 限公司) WinformInc. 同一控股公司 WinfulCenturyLimited(中文名称:永浩世纪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MouldsIndustrialCompany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IntellectualPropertyHoldings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BroadbandTechnology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LCDHoldingsLimited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DisplayTechnology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光显科技控同一控股公司 股有限公司) DiamondRayHoldingsLimited(中文名称:光钻控股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LCDTechnology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同一控股公司 PT.SkyworthIndustryIndonesia 同一控股公司 SkyworthOverseasSalesLimited(中文名称:创维海外销售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山西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陕西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永城市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禹州市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静乐县惠民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公司
6.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姓名 在公司职务任职单位名称 职务 郭祥明董事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 副总经理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开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创源天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董事 林劲 董事 南京创源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南京创源天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创源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南京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南京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南京金龙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 北京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王兴军独立董事 南京超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视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董事 天津数字太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鞠新华独立董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人独立董事 尹田 独立董事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32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 发行人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按市场价格定价,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采购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创维RGB创维无线创维电视控股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液晶科技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MetzConsumerElectronicsGmbH创维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维群欣安防股份科技有限公司创维财务公司创维电视控股创维无线合计 关联交易内容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理财咨询管理接受劳务接受加工劳务 2017年1-6月2016年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 - 0.42 - 2,722.660.05- 1,141.46121.55- 5,796.78270.3143.77 5,607.88- - - 155.17 87.50 - - 1.97 9.06 - - 243.75 142.52 - - 2.03 14.41 10,505.44
5,355.00 - - 192.354,755.12 - - 549.27 234.35 - - - 95.49 - - - 98.36 50.00 200.00 9.94 18.19 10.84 - 0.00 65.22 168.33 - 13,979.71 11,884.73
6,743.386,061.38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发行人销售给关联方商品按市场价格定价,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33 关联方 创维RGB 创维集团 创维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创维无线 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遂宁创维电子有限公司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PT.SkyworthIndustryIndonesia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 关联交易内容销售商品、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商品 2017年1-6月47.6713.568.830.03 - 460.172.220.31 2016年2,324.49117.46- 1.150.85 - -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74,486.9275,650.93 - - 0.22 - - - - - 31.43 - - - - 677.76 7.10 27.83 59.75 - 1,195.08 - 161.09 - - - - - 2,508.07 - 34 关联方
公司深圳市凤梨科技有限公司创维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合计 关联交易内容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服务 2017年1-6月2016年 2015年2014年 3.75 - - - 536.55 - - 371.18 - 2,443.9678,820.8576,356.53
(3)关联方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方 出租方 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承租方 数字有限 创维RGB 数字有限 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创维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合计 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 租赁资产种类 2017年1-6月2016年 厂房租赁及水电费支出 1,104.22 2,483.55 办公场地租赁及水电费支出管理费及修理费、办公场地租赁办公场地租赁及水电费支出 8.50878.070.08 1,228.10186.690.32 管理费 1.17 4.26 1,992.04 3,902.91 2)公司作为出租方 出租方数字有限 承租方 创维集团 租赁资产种类办公场地租赁 2017年1-6月110.05 2016年120.63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2,806.942,557.22 1,202.57828.56 211.57 95.24 0.36 0.09 2.54 - 4,223.983,481.10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 - 35 出租方数字有限合计 承租方 创维RGB 租赁资产种类办公场地租赁 2017年1-6月90.53200.57 2016年126.72247.34 2015年2014年 - - -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担保方 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 创维财务公司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 创维财务公司创维财务公司创维数码创维数码创维数码 创维财务公司
(1)接受关联方担保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才智商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 深圳创维数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Strong集团 数字有限 2017年1-6月 944.00万欧元 2015-10-06 720.00万欧元 2016-09-29 620.00万欧元 2015-10-06 2016年 10,000.00万元2015-03-27 944.00万欧元 2015-10-06 720.00万欧元 2015-10-06 620.00万欧元 2015-10-06 500.00万欧元 2016-03-07 2015年 5,360万元 2015-2-20 数字有限 10,000.00万元2015-3-27 才智商店才智商店才智商店 944.00万欧元 2015-10-
6 720.00万欧元 2015-10-
6 620.00万欧元 2015-10-
6 2014年 数字有限 10,800.00万元2014-11-26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履行完毕 2018-09-28否2018-09-28否2017-10-31否 2016-03-27是 2018-09-28否2016-10-31是2017-10-31否2016-09-30是 2015-8-20是 2016-3-27是2018-9-28否2016-10-31是2017-10-31否 2015-5-26是
(2)关联资金拆借(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关联方 拆入金额 创维电视控股432.50万元 起始日2017年1-6月 2016-03-312016年 到期日2018-12-31 利率年利率3.20% 36 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电视控股 27,497.12万港元232.00万美元 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电视控股 40.00万美元340.00万美元232.00万美元 --- 2016-03-312015-12-032015年2015-09-292015-10-162015-12-032014年 2018-12-312016-06-02 2015-11-032015-12-292016-06-02 年利率3.20%年利率3.0% 年利率3.00%
(3)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方创维无线创维RGB创维财务公司创维财务公司创维集团创维RGB液晶科技 创维电视控股 创维融资租赁 创维财务公司 创维财务公司 合计 关联交易内容处置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利息收入手续费品牌使用费分配股利分配股利资金拆借利息支出应收账款转让资金管理-银行存款资金管理-应付票据 2017年1-6月- 6,430.03396.61 341.76 - - - 7,168.40 2016年- 36.684.55- 6,137.76- 587.29 - - - 6,766.28 单位:万元 2015年2014年 -573.36 - 21.57 129.88 46.86 33.66 96.69 210.81 - 5,845.49 - - - 3.36 - 2,076.90 - 287.93
436.99 43.96 - 8,632.001,175.47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还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收购创维汽车智能100%股权 2015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基于布局汽车“移动客厅”智能终端及汽车移动入口相关增值服务发展战略的需要,数字有限出资2万元收购关联方创维汽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即创维汽车智能)100%股权。
其中,以17,314元收购关联方创维集团所持有的创维汽车智能86.57%股权,以2,686元收购关联方SKYWORTHAUTOMOBLEELECTRONICSCOMPANYLIMITED所持有的创维汽车智能13.43%股权。
37 2)放弃创维海通1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基于积极拓展增值服务的运营,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同意公司放弃该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7月20日,创维海通的另一股东北京信海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将其持有的创维海通15%股权,按照创维海通2014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作价转让给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薛亮,转让金额为787万元。
3)收购创维液晶器件100%股权 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以现金购买关联方液晶科技持有的液晶器件51%股权,并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关联方液晶科技持有的液晶器件49%股权。
2016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向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9号),核准该次交易。
2016年9月28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6]895号),原则同意液晶科技以持有的液晶器件49%股权认购创维数字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55,014股。
2016年10月19日,液晶器件100%股权的交割完成,创维数字及才智商店分别持有创维液晶器件49%和51%的股权。
4)聘任创维融资租赁为投资理财顾问 发行人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资金管理,2015年与创维融资租赁签订《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创维数字聘任创维融资租赁为投资理财顾问,将自有流动资金人民币2亿元进行融资理财,协议期限二年。
在合作协议期限内,创维融资租赁向发行人提供融资财务理财顾问服务,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超过8%部分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创维融资租赁。
38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应的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1)应收项目 科目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创维RGB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创维移动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液晶科技 PT.SkyworthIndustryIndonesia创维集团创维无线创维RGB创维无线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创维RGB创维无线创维RGB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维财务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7-06-30853.54 2016-12-311,039.47 单位:万元 2015-12-312014-12-311,279.3910,491.51 - - 23.47 - - - - - - - 453.72 21.86- - - 40.02136.71- - - - - 20,803.01112.16 - 25,105.00- 26.39 - - 889.57 - 11.08 11.08 156.99 - - - 100.00 0.01 - - - - 30.02 - 3.00 3.00 0.37 - - 12.95 - 107.32 - - 3.59 - - - 关联方往来款应收项目余额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而
形成。
39
(2)应付项目 科目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创维无线液晶科技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创维集团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创维RGBMetzConsumerElectronicsGmbH创维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维RGB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遂宁锦华纺织有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创维群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液晶科技创维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7-06-30- 4.785,209.96 189.48 535.3345.07 - 17.79 470.06 4.7723,894.96 - - 2016-12-3141.10- 736.001,465.46 2,292.05 38.44 - 36.17 24,624.49 4.7733,779.94 - - 单位:万元 2015-12-312014-12-31 344.90 - - 141.32 456.00 456.00 - 0.02 118.57 - 62.34 - - - - - - - - - 10.28 - 27.29 - 3.47 2.43 -- 1,510.18 - 0.09
209.29 53.38 - 170.71 关联方往来款应付项目余额主要系采购原材料/商品以及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而形成。
2016年与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子公司才智商店为支付收购液晶器件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而向其拆入的借款,与液晶科技之间的其他应付款项主要系才智商店因收购液晶器件而应付的第二期及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0 (三)发行人章程政策及内部程序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在其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制定了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或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董事长行使涉及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3%的投资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包括该限额内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技术改造等。
董事会行使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3%(含)至30%(不含)之间的投资决策权和资产处置权。
对超过上述金额权限的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如属关联交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41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召集人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披露关联股东不得参与相关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回避的股东如对回避表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42 (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八条: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九条: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3 第五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4月修订)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定义和批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创维RGB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44 销售;软件及电子技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服务。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7月29日,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4年11月7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隶属行业由原来的“纺织业”变更为“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公司变更后的主营业为数字智能终端及前端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与运营及服务。
综上,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智能终端及软件系统与平台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运营与服务。
(2)创维RGB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创维RGB的营业执照和最新公司章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显示器、视听器材、通讯器件、声光电子玩具;与彩色电视机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及新型电子元器件;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HDTV)、数字磁带录放机、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标清晰度电视(SDTV)、投影机、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等离子显示、平板显示)、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氮化镓、砷化镓新型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及元器件、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从事信息网络技术、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业务。
一般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营商品)。
从事物业管理和南山区科技园创维大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在本市设立一家非法人分支机构。
生产经营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增加:家用电器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增加: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
增加:以旧换新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
创维RGB的主营业务为彩色电视机/激光视盘机/手机,与彩电配套的接插件、注塑件、包装材料、五金配件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的收入构成包括智能电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形成智能电视业务收入的原因有三:其
一,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创维海通基于广电运营商对内置机顶盒一体机的需要,向广 45 电运营商销售电视一体机,与控股股东创维RGB面向个人消费者的C端业务存在根本区别;其
二,STRONG集团以OEM的方式向创维RGB采购电视机,是借助STRONG集团的渠道在创维RGB未销售的区域销售STRONG品牌的电视,并不形成直接的同业竞争;其
三,STRONG集团以OEM的方式向创维RGB采购电视机,能够更好地维系并进一步拓展STRONG集团现有的电视机及机顶盒业务,进而能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的国际化战略。
综上,发行人与创维RGB的企业经营范围有显著区别,且双方实际的主营业务不同,本所律师认为创维数字与创维RGB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创维数码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创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等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所属业务板块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之“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企业的实际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同。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创维RGB、创维数码分别于2013年出具《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承诺“
1、本次交易(注:发行人2014年重组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 46 同)、参股企业将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在本次重组后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方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合营、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或其他拥有股份、权益等方式)从事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如出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的情形,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停止上述竞争业务、停止投资相关企业或项目,并有权优先收购相关业务资产、投资权益或项目资产。
3、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以上承诺均为有效。
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且控股股东、最终法人控股股东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4.发行人《公司章程》对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承诺或措施的披露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拥有2宗土地使用权。
(二)自有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拥有8项自有房产。
(三)租赁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拥有28处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液晶器件租赁房产中的群贤阁(坐落于石岩街道创维科技工业园内)对应的21间宿舍以及液晶器件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房产(坐落于公明街道日寮社区第六工业区的A栋厂房、F栋员工宿舍5楼和餐厅)为无证房产;此外,数字有限北京分公司和创维海通租赁的5处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写字楼)为无证房产。
鉴于液晶器件租赁的无证房产为员工宿舍,并非液晶器件的生产经营场所;深圳创维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数字有限北京分公司和创维海通租赁的无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及其并表内子公司总的经营面积比例较小,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无证房产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经营设备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等。
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纷。
48 (五)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合法拥有407项专利权,创维软件合法拥有8项专利权,数字有限与创维软件共同合法拥有117项专利权,微普特合法拥有3项专利权,创维海通合法拥有2项专利权,汽车智能电子合法拥有23项专利权,液晶器件合法拥有55项专利权(其中2项为共有专利),该等专利权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一。
2.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及其境内子公司已获得42项注册商标,该等商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二。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87件境内软件著作权,该等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三。
4.软件许可使用权 根据创维数字提供的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7年7月31日,数字有限持有的软件许可使用权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四。
(六)主要投资权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投资权益的基本情况列示如下: 49 单位全称 设立时间注册地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2001年
4 有限公司 月11日 深圳市 深圳市创维软件有2006年3月 限公司 22日 深圳市 深圳微普特信息技2012年3月 术有限公司 16日 深圳市 深圳蜂驰电子科技2015年4月 有限公司 9日 深圳市 IdigitalElectronics2014年6月 PrivateLimited 3日 印度 深圳蜂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铭店壹佰”)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9 2007年2月2日 深圳市北京市 江西有线盘云科技2016年1月 有限公司 4日 江西省 山西盘云网络科技2016年6月 有限公司 20日 山西省 贵州盘云数字网络2016年8月 科技有限公司 17日 贵州省 深圳创维汽车智能2005年6月 有限公司(原名“创10日 维汽车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 ShenzhenSkyworth2015年12 Digital India月13日 PrivateLimited 深圳市 印度新德里 注册资本3亿元5,000万元2,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3,083.9514万元 主要产品/服务 数字、多媒体产品、软件等开发、经营顶盒、通信设备等通信、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等通信设备、软硬件的安装、维护等提供软硬件服务、电子元器件维修等数码产品、软硬件等的研发及销售开发和生产电视有关设备等软硬件技术咨询、网络工程等网络技术服务,软硬件的开发等网络、机顶盒的增值业务等生产经营汽车电子类产品等 持股比例 100% 数字有限持股100% 数字有限持股100% 数字有限持股84% 蜂驰电子持股50% 数字有限持股100% 数字有限持股51% 创维海通持股51% 创维海通持股51% 创维海通持股51% 数字有限持股100% 500万卢比 加工、销售数字和电子产品等 数字有限持股99.999%、才智商店 50 SmartChoiceStoreCompanyLimited(中文名称:才智商店有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2008年5月6日 2005年2月21日 香港深圳市 深圳创维光学科技2017年8月 有限公司 7日 深圳市 SkybluTechnologies(PTY)Ltd. 2013年11月22日 南非 Strong Media2007年7月英属维尔 GroupLimited 6日 京群岛 SKW Digital Technology MX,S.deR.L.de
C.V. CalderoHoldings Limited 2016年6月22日 2016年12月5日 墨西哥英国 CalderoLimited 2014年10月16日 英国 1万港元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持股0.001%数字有限持股100% 2,500万港元1,000万元 1,000股 100股 170万墨西哥比索 开发、生产平板显示、半导体照明器件等光电材料、光电器件、组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顶盒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销售、分销数字电视系列接收设备。
其他电信服务 才智商店持股51%、创维数字持股49%液晶器件持股100% 才智商店持股51% 才智商店持股80% 才智商店持股99.90% 1英镑2英镑 消费电子产品制造、销售技术、商业资讯服务 才智商店持股80% CalderoHoldingsLimited持股100% 注:StrongMediaGroupLimited下属企业共有10家,分别为:StrongInternationalLtd、StrongBulgariaLtd.、StrongGes.m.b.H、StrongScandinaviaA/S、StrongCEEKft.、StrongUkraineLLC.、StrongNederlandB.V.、StrongFranceSARL、StrongDigitalGmbH、StrongItaliaSRL。
5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境外律师行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主要投资权益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者合同金额虽然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QWHT-WG-E-贵州省广播电 2016-037 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QWHT-WG-G-贵州省广播电 2016-009 视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 T64201500010浙江天猫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司、浙江天猫 技术有限公司 HQGF0170068中国电信集团 9BGN00 公司、中国电 信股份有限公 司 ZYWLWKJ001中移物联网有 -ZY 限公司 GXBN20161226-404 352.584-07/20/2017 352.585-07/20/2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IntelbrasS/A-InddeTelEletBrasileiIntelbras 卖方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 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 合同名称GPON系统项目框 架采购合同 IP智能机顶盒代工协议 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天猫魔盒框架采 购协议) 2017年IPTV智能机顶盒(P30)集中采购项目(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框架协议2016自研魔百和终端采购项目第一批 终端框架合同机顶盒委托加工项 目合同 PurchaseOder PurchaseOder 合同金额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11,970万元 3,502.5万元 278万美元 417万美元 52 017352.586-07/20/2 017500333 AUG/0617/16 --- S/A-InddeTelEletBrasileiIntelbras S/A-InddeTelEletBrasileiHathwayCableAndLtd.GTPLHathwayPvt.LtdMultiChoice AfricaLimitedSunDirectTV PrivateLtd. 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数字有限 PurchaseOder SetTopBoxesSupplyContract PurchaseOder MasterSupplyAndSupportAgreementSetTopBoxSupply Agreement 350.1062万美元 5,975万美元 1,230万美元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1,252.8万美元
2.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SDFGY-CG-20数字有限 17-116 SDT-GY-CG-2017-119 SDT-GY-CG-2017-027 SL-QW18-007 数字有限数字有限液晶器件 -- 数字有限 卖方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时捷电子有限公司芯智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FlextronicsSalesandMarketing(A-P)Ltd. 合同名称采购协议书 采购协议书采购协议书 采购合同 制造服务协议 合同金额(元)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以实际订单进行结算
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合同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流动资金借 中国银行股份 款合同》(2017数字有限有限公司深圳 圳中银高司借 高新区支行 合同借款金额1,400万美元 借款期限 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 53 字第0065号)《授信协议》(2017蛇字第数字有限0017340058号) 《授信额度协议》(2017圳中银高额协字第0000051号) 数字有限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圳中银高司借字第0040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平银(深圳)综字第 A250201703250001号) 液晶器件液晶器件 借款协议(FacilityLetter) 才智商店 《授信合约书》、《拨动申请书》 才智商店 借款协议 (Facility Agreement) 才智商店 注:才智商店、 创维电视控股 有限公司与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 30,000万元 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50,000万元(其中借款额度为1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至2018年4月25度为20,000万元;日贸易融资及非融资性保函额度为20,000万元。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2,500万元 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12,000万元 -- 分行 招商银行香港分行 3,100万欧元 155万欧元155万欧元310万欧元2,480万欧元 2017年6月8日起的6个月2017年6月8日起的12个月2017年6月8日起的18个月2017年6月8日起的24个月 台新国际商业 银行 1,294.44万欧元 2018年6月5日 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27,497.1240万港币 2,749.7124万港币 2,749.7124万港币8,249.1372万港币 至2017年6月30日 至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 54 晶器件签署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向液晶器件支付该笔款项。
借款协议(FacilityLetter) 《人民币境外放款合同》借款协议(FacilityAgreement) 账户授信协议(RevolvingFacilityAgreement) 借款协议(FacilityAgreement) 才智商店 才智商店STRONGInternationalLimitedStrongGes.m.b.H CalderoLimited 招商银行香港分行 数字有限 才智商店RAIFFEISENLANDESBANKNIEDERÖSTERREICH-WIENAG 才智商店 13,748.562万港币 2,284万欧元 944万欧元720万欧元620万欧元(最迟于2017年10月31日提款) 2,160万元 500万美元 500万欧元或等值美元 200万美元 800万美元 60万美元 剩余金额按照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借款协议 至2018年12月31日 至2018年9月28日 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 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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