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网络教育学费一般多少

学费 0
第一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关于在校生报到与注册的规定 参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文件 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文件)要求学院自文件发布起开始实行学籍注册,学院在结束本院在校生报到与注册工作之后,须按规定时间上报在校生的注册情况,“逾期未注册者将不再视为在校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 按上述规定,我院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但应按时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3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时由教务处核发学生证,作为学生的有效证件。
每学期开学初持学生证到教务处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

二、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
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擅自涂改、转借、送人,违者所引发后果自负。

三、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学生到教务处填写《学生证补办登记表》,填写完毕后,交一张一寸近期照片,补办完毕须本人亲自领取。

四、学生证上乘车区间的火车站站名一经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更改。
如果学生家庭住址迁移,须提交新家庭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信后,方可更改火车站站名。

五、学生证上火车票优惠卡充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每学年可享受4次优惠车票。

六、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
学生一人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
学生如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的,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八、退学的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

九、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7月修订
4 第一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甄别期”、“试读期”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新生入学后至当年12月1日以前为“甄别期”,至本学年结束为“试读期”。
为加强新生管理,在甄别期和试读期内的学生发生下列情况者,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关于“甄别期”的规定:甄别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给予取消入学资格,户口档案退回原地区的处理:
1.被举报不符合本院录取条件,或在招生考试期间有营私舞弊行为,经审查确认者;
2.体检、政审等复查不合格者。

二、关于“试读期”的规定:
1.试读期内,专业主科(非表演类专业主科成绩由系务会认定)成绩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者,将给予取消学籍,档案归回原地区的处理。

2.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达到刑事拘留及以上程度者,将给予取消学籍,档案归回原地区的处理。
注:因故休学者,其试读期相应延长,其他情况不作延长试读的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2011年8月修订
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休学、复学相关规定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含)以上者;
2.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学院认为应休学者。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生填写《休学审批单》,写明休学原因。

2.经主科教师签字确认,系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批后,报送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学生持《休学/退学离院转单》到学院各部门办理离院手续,最后交教务处作学籍备案。
所有手续齐备者可以休学,如未提前办理休学手续私自离院两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主科教学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复学。

2.由学生填写《复学审批单》,写明休学情况以及复学原因,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持《复学返院转单》到学院各部门
6 第一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办理复学手续。

3.
(1)因病、因事休学,复学时根据休学时长随下一(二) 年级学生就读,休学期间的课程不能直接参加补考。

(2)因公或因私出国留学办理休学者,复学时视情况可 不留级,出国留学期间的课程由教务处进行学分认定,复学后要补修规定修读的课程。

4.《复学返院转单》交教务处备案。
中央音乐学院 2016年6月修订
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转系(专业)的相关规定
1.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完成毕业要求的。

2.因不确定因素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完成毕业要求的。

3.经所在系(专业)批准并经拟接收系(专业)考核同意。

4.学生填写《转系(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

5.教务处备案。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8 第一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转学的相关规定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具有正式国家学籍,经两院(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为遵循教育基本规律,减少对高校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影响,并与其他省市保持一致,北京市教委受理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6月份、12月份)。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
9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 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所需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转出、转入学校加盖公章,跨省转学的需要转出地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2.招生录取名单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在转学学生姓名处加盖校档案部门或招生部门公章;
3.学生在转出校的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
4.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及鉴定一式三份;
5.情况说明、身体证明等其他材料。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6月修订 10 第一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退学的相关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两学期主科常规考试不及格者(非表演专业主科成绩由系务会认定);
2.旷课达到3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学生自接到教务处通知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自动退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开除学籍),此类情况学期中一旦达到标准,立即进行处理。

3.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即使转入其它专业仍无法完成学业者;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已触犯国家刑律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自愿退学
1.学生自愿退学填写《退学审批单》,写明退学原因。
经所在院系主科教师及系主任签字,交教务处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2.审批同意后学生填写《休学/退学离院转单》,到学院各部门办理离院手续,最后交教务处作学籍备案。
退学处理
1.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11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3.学生填写《休学/退学离院转单》,到学院各部门办理离院手续,最后交教务处作学籍备案。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中央音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8月修订 第二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课堂管理规定 12 第二部分中央音乐学院课堂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学生课堂常规
一、凡我院在校生及短期培训学员、进修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保证课堂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凡进入课室的学生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方可进入课室听课,有效证件种类为:学生证、一卡通、培训证、进修证。
学生课前应做好上课准备,着装整洁(不得穿背心、拖鞋)。
上课铃响后,学生应迅速安静就座,关闭所有电子通讯设备。

三、上课时,学生应专心听讲,不许吸烟、吃东西、打闹、起哄、下棋打牌等,不许随意串座,教师点名后学生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四、学生应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完成作业。
遇有问题,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允许后方可发言。

五、对于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课堂,经教务处(可会同学生处)查实,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爱护公共设施,禁止在桌椅、墙壁乱写乱刻。

七、学生应严格服从教师管理。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15 第三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琴房及乐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琴房及乐器使用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
教学楼(含琴房楼等教学楼宇,以下统称教学楼)集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办公功能于一体,为充分发挥其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使用及管理规定
1.琴房对师生实行定量使用的管理制度。
凡在琴房练琴的师生均须持本人一卡通刷卡进入。

2.不得在琴房内吃饭、会客,不得互串琴房、转让琴点。

3.琴房内的设备及钢琴不得随意搬动。
凡使用琴房练琴的师生,请先检查室内乐器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须及时通报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员,否则出现问题由管理者发现时的使用者负责。

4.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钢琴上放置饮水杯等物品(书、谱除外),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5.共同课教室按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安排使用,各系部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向教务处报送新学期教学计划及任课教师名单,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依据教务处共同课教室使用计划统一安排课室。

6.专业课教室(含打击乐课室)按系、部提供的课程表安排使用,各系、部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新学期“专业课教室使用计划”送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内容应包括任课教师、授课对象、授课时间、课时安排等内容。

7.排练厅及阶梯教室根据院长办公室或系、处通知安排使用。
各系、处应提前一周将“使用计划”送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

8.教师临时调整课时及教室,以系、处通知为准,原则 19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上不受理教师个人调课要求。

9.非本院人员未经允许不可进入教学楼。
如需同本院师 生合作使用琴房练琴、大厅排练等,请本院师生预先到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申请。
教学楼内禁止会客,本院师生以个人名义接待新闻媒体等事宜须经学院批准。
10.教学楼内一切设备与乐器不得随意搬出。
凡使用学院乐器外出演出须提前上报学院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并于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出楼。
11.教学楼内禁止张贴非本院的各种广告宣传品。
12.所有专业用房,周一至周五不允许教授私人学生。
13.寒暑假期间,所有师生一律不得在教学楼教授私人学生。
14.参加短期培训者,必须到教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培训手续后,持听课证进楼上课,无证者不得入内。
15.继续教育学院与远程教育学院上课的同学,要按部门安排的时间和指定课室持听课证进教室上课。
16.服从值班员的管理,不得与值班员争吵、无理取闹,如有问题可向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反映。
17.教学楼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早7:10-晚22:30 周
六、周日早8:10-晚22:3018.继续教育学院与远程教育学院等部门使用教学楼,需在每学期末最后一周,将新学期课室使用计划报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
学期中途,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课室、课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
不受理教师个人调整要求。
使用方人员在教学楼内的任何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由使用方负全部责任。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员出入教学楼,应按指定路线行走、乘用电梯;必须有任课教师或经批准的家长陪同,杜绝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培训学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安保人员检查, 20 第三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琴房及乐器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串楼或进入非指定区域。

二、纪律和安全
1.教职员工及学生应积极配合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 和物业部门,加强对楼内设施的维护及秩序管理。

2.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在楼内喧哗、打闹,共 同维护楼内环境卫生。
不得有在楼道、琴房、大厅内脚踏墙壁、 乱涂乱画、随地吐痰、随意粘贴、钉挂各种物品、乱扔杂物、 遮挡门上小窗以及一切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3.爱护楼内的教学、科研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挪动、 私用各种教学器材和消防设备。

4.严禁私自掰动监控摄像头。

5.未经允许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公共课教室、主科教室、 琴房内严禁违规使用私人电器等物品。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 危险品。

6.教师、学生琴房不得存放私人生活物品。

7.非值班人员,夜间一律不得在楼内留宿。

8.严禁将宠物带入教学楼。

9.教学楼内(教室、琴房、楼道等)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0.琴房使用者不得将门反锁,离开琴房、排练厅请务必 关掉带电设备,盖上琴盖、锁好门窗。
11.师生用完琴房后应及时归还钥匙,以便于他人使用; 任何个人不可将琴房、排练厅钥匙带出大楼;严禁私配钥匙。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教学楼内若遇火灾、电梯事故等突发事件,师生员工 应沉着应对,即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管理人员和物业保 安的统一指挥和疏导。

2.教学楼内师生如遇险情,应学会自我保护,掌握各种 自救方式,并发扬爱心,爱护国家财产,力求减少因险情造成 的各种损失。
中央音乐学院 2015
年7月修订 21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琴房练琴卡使用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

1.练琴卡(即学院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各类学生领取琴房钥匙时须将练琴卡交管理人员打卡记录开始使用琴房时间,练琴卡存留值班室;离开琴房时须将所用琴房钥匙及时交还值班室,由管理人员打卡记录停止使用琴房时间。

3.学院根据专业要求和师生类别确定每人每天的定量练琴时间(见附表),每人每月的练琴时间(简称“琴点”)为定量标准乘以当月天数,零时一次性自动输入练琴卡。

4.琴点的使用由本人自行掌握,当月未使用完的琴点当月最后一天24时清零。
未使用完的琴点不得转让他人。

5.学生连续使用琴房不得超过4个小时,如需长时间使用琴房,中间至少应间隔半小时,否则计算机将自动扣除10小时琴点。

6.公派参加国内外比赛或有重大演出和创作任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本系部负责人确认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琴点。

7.重奏排练需使用琴房时,不论参加排练人数多少,只按一人使用时间计算琴点。

8.练琴卡应妥善保存。
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挂失,并到网络信息中心一卡通办公室办理补卡手续。
附:本科各专业学生每日练琴时间定量表【单位:小时】 系别作曲系(专业) 时间
4 指挥系
4 音乐学系音乐教育 学院
4 钢琴系
5 管弦系
4 民乐系
4 声乐提琴制作歌剧系
4 4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7月修订 22 第三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琴房及乐器使用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教学、琴房楼违规处罚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
教学、琴房楼集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办公功能于一体,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对于违反教学、琴房楼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制定如下处罚细则:
1.在教学、琴房楼练琴的师生均须持本人一卡通刷卡进入。
凡借用、冒用他人一卡通刷卡使用琴房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及被借用、冒用者双方停卡一周处理,并扣除20小时琴点;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及被借用、冒用者双方停卡一个月处理;第三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及被借用、冒用者双方停卡六个月处理;第四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及被借用、冒用者双方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2.不得在琴房内吃饭、会客、饮酒。
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扣除该琴房使用者10小时琴点并停卡一周。

3.教学、琴房楼内的设备及钢琴不得随意搬动。
凡使用琴房练琴的师生,请先检查室内乐器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须及时通报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员,否则出现问题由管理者发现时的使用者负责赔偿。
对设备设施及钢琴损坏情节严重者取消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4.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钢琴上放置饮水杯等物品(书、谱除外)。
违者自发现之日起,扣除该琴房使用者10小时琴点并停卡一周。

5.教学、琴房楼内一切设备与乐器不得随意搬出。
凡使用学院乐器外出演出须提前上报学院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并于教室(琴房)管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出楼。
未经批准随 23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意搬出者,一经发现,取消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同时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6.私配琴房钥匙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一个月处理;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六个月处理;第三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7.琴房钥匙须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不按时归还琴房钥匙,琴房使用完毕不锁琴房门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一周处理,并扣除20小时琴点;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一个月处理;第三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六个月处理;第四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8.学院所有专业用房,周一至周五不得教授私人学生;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一个月私课授课资格;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本学期私课授课资格。

9.不得在教学、琴房楼内喧哗、打闹,不得在楼道、琴房、大厅内脚踏墙壁、乱涂乱画、随意粘贴、钉挂各种物品、乱扔杂物、遮挡门上小窗。
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扣除10小时琴点并停卡一周。
10.严禁遮挡、破坏、私自掰动监控摄像头。
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六个月处理;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11.未经允许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公共课教室、主科教室、琴房内严禁使用私人电器等物品。
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一个月处理;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六个月处理;第三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24 第三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琴房及乐器使用管理规定 12.教学、琴房楼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内。
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六个月处理;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13.教师、学生琴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生活物品,违者一经发现,通知本人自行清理,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清理者,由管理部门按照废弃物品处理。
14.严禁将宠物带入教学楼。
违者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给予当事人停卡六个月处理;第二次发现,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当事人使用教学、琴房楼练琴资格。
15.琴房使用者须尊重、服从教学、琴房楼值班人员管理,不得与值班人员争吵、无理取闹,不得辱骂、殴打值班人员,违者一经查实,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6月修订 2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借用主科乐器的规定
一、凡本院正式专业教师和学生借用学院乐器请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如学生借青交乐器或民乐队的乐器,必须有系里证明、负责乐队老师的签字。
借青交乐器必须签订“借用贵重乐器协议书”)。
副科乐器均应自理。

二、学生借用乐器时必须认真填写音乐器材借还证,将乐器编号、乐器状况等信息记录在音乐器材借还证上。

三、学生要对所借乐器认真保管,精心呵护。
凡属个人使用保管乐器不当(如:管乐器使用后不认真擦拭出现严重腐蚀或磕碰;木管乐器、弦、民乐器因非正常干燥开裂或磕碰;乐器丢失或乐器零件丢失)要根据具体情况赔偿。
因季节变化造成乐器开胶、开裂和年久磨损的乐器由学院负责修理或调换。

四、为保持学院乐器的良好状况,让大家能尽量用到满意的乐器,我们对新、旧乐器加强管理,尤其是对乐器出借和入库的验收工作做到严格把关。
所还乐器必须认真清理擦拭干净,经管、弦、民乐器修理技师检查保养后方可办理归还乐器手续。

五、学生借用学院乐器,如当时有问题请及时提出,需要调整或存在小问题可马上到乐器修理室免费调整修理。

六、学生借用乐器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到乐器科修理室修理,不得私自将学院的乐器拿到学院外修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借用乐器的同学不得私下调换或转借他人,转借必须到乐器室办理转借手续,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八、借用乐器者如出现转学、休学、退学、离职时,必须在办理离院手续前将所借乐器归还乐器科,否则不得离院。

九、凡将学院乐器损坏、丢失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赔偿同等质量的乐器 26 第三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教学楼、琴房及乐器使用管理规定
2.赔偿原价或加倍赔偿
3.按乐器的现价赔偿
4.赔偿修理费加乐器损失费本规定由中央音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央音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2010年修订 27 第四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表演专业学生艺术实践学分管理办法 艺术实践是我院教学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全面培养合格的艺术人才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音乐艺术教育要适应全社会对专业音乐人才的需求。
因此,我院将课堂教学和艺术实践紧密结合,并提升到重要的位置。
为加强我院表演专业学生的艺术实践工作,使之国际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生的艺术素养和舞台表演水平,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学院规定把艺术实践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工作。
参加者:必须参加: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
自愿参加:作曲系、指挥系、音乐学系、音乐教育学院、提琴制作中心。
具体规定如下:
1.由教务处艺术实践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学生的艺术实践工作,通过校外普及型音乐会和校内星期音乐会等形式实施。

2.每位表演专业的学生在其毕业前需完成艺术实践学分3学分。
未修满3学分,不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每位表演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需累计完成规定的时间数,方可获得学分。
31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学分课堂教学任务时间 新作品时间 总时间(学分) 系别 (学分) (学分) 钢琴系 90分钟(2学分)30分钟(1学分)120分钟(3学分) 管弦系民乐系 声乐歌剧系 105分钟(2.5学分)15分钟(0.5学分)120分钟(3学分)135分钟(2.5学分)15分钟(0.5学分)150分钟(3学分)
4.艺术实践的时数规定为:以平均每个学年完成30分钟音乐会的时间为基数,四年制学生应完成120分钟,五年制学生应完成150分钟。
其中钢琴系学生要在四个学年中完成30分钟的新作品音乐会时间,管弦系、民乐系学生在四个学年中、声乐歌剧系学生在五个学年中均要完成15分钟的新作品音乐会时间,否则不能获得全部学分。
若未能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时间和新作品时间的任何一项,均不能获得全部学分。

5.不同表演形式的音乐会时间与学分折算方式如下:
(1)课堂教学任务时间:①钢琴系学生独奏演出,需完成45分钟,可获得1学分;重奏或伴奏演出,需完成80分钟,可获得1学分。
②管弦系、民乐系独奏乐器专业学生独奏演出,需完成45分钟,可获得1学分;乐队或重奏演出,需完成80分钟,可获得1学分。
③声乐歌剧系学生独唱演出,需完成60分钟,可获得1学分;重唱与合唱演出,需完成90分钟,可获得1学分。
④非独奏乐器,如贝斯、大号等独奏学分不足部分,可用重奏、合奏或乐队演出时间替代。
⑤音乐学系音乐艺术管理专业学生参加演出的组织和管理,撰写乐曲介绍和乐评,四年期间参加组织和管理时间累计 32 第四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达120分钟可获得2学分(其中需包含两场音乐会的乐曲介绍或两篇乐评)。

(2)新作品演出时间:①钢琴系独奏演出,需完成30分钟,可获得1学分;管弦系学生独奏演出,需完成15分钟,可获得0.5学分。
②钢琴系学生重奏演出或伴奏演出,需完成30分钟,可获得0.5学分;管弦系学生乐队或重奏演出,需完成30分钟,可获得0.5学分。
③钢琴系和管弦系学生的新作品演出,若独奏时间不足,可以重奏、伴奏时间替代;若重奏、伴奏时间不足,可以独奏时间替代。
④声乐歌剧系学生独唱演出,需完成15分钟,可获得0.5学分;重唱与合唱演出,需完成30分钟,可获得0.5学分;若一种演出形式时间不足,二者时间可以互补;⑤音乐学系音乐艺术管理专业学生参加新作品演出的组织和管理,需完成30分钟,可获得0.5学分。

6.必修新作品演出学分的系和专业具体如下:钢琴系,管弦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巴松、圆号、西洋打击乐等专业方向,声乐歌剧系。
管弦系其他专业方向、民乐系学生若参加新作品演出,计算学分办法和管弦系必修新作品演出学分的专业学生相同。

7.在艺术实践课堂教学任务时间的总时数中,独奏和独唱时数累计不得少于50%,不得用乐队、重奏、合奏、重唱、合唱与伴奏时间替代(非独奏性乐器除外)。

8.作曲系、指挥系、音乐学系、音乐教育学院、提琴制作中心学生,可以参加艺术实践演出,并累计时数,获取学分:
(1)为课堂教学任务演出担任钢琴伴奏,需完成90分钟,可获得1学分。

(2)参加新作品演出,独奏演出需完成15分钟,重奏演 33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出或伴奏演出需完成30分钟,可获得1学分。

(3)为课堂教学任务演出和新作品音乐会撰写乐曲介绍或 乐评达到十篇,可获得1学分。

9.被认可的艺术实践演出包括,由教务处主办的校内星 期音乐会、校外普及音乐会、学院组织的各类音乐会演出。
(学院内的考试、毕业音乐会、学生个人在校内外举办的个人独奏、独唱音乐会、以个人名义自行参加的各类演出以及教师自己举办的各类音乐会不计在内) 10.艺术实践时数的统计和学分的累计,由教务处艺术实践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6月修订 34 第四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选修课的有关规定 选修课课程类别见每学年开学时公布的选修课目录。

1.学生必须在规定选课时间内选课,过了选课时间后,不能加选或退选。

2.选课网址:,用户名为本人学号,初始密码为学生本人身份证号后六位。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安排选修课程,其他学期每人每学期可选修两门课程。

4.选修课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上课。

5.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得与本人本学期已有选修课或必修课冲突。

6.重复修读相同课程名、相同内容的课程,仅第一次获得的合格成绩与学分有效。

7.凡未履行正常选课手续,在课堂上添加的上课名单,期末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8.选修课考试成绩无论及格与否均登记在册,不及格者不获得学分,需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9.学生全学程选修课学分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全部完成(由于选修课不实行补考,因此,学生如果拖延至最后学期修读选修课,一旦出现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作弊等情况,将导致不能按期毕业)。
如学分不满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补修并通过考试,且满足其它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3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10.选修课学分要求:四年制专业学生一般选修课8学分,专业选修课1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一般选修课10学分,专业选修课14学分。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8月修订 36 第四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各专业钢琴基础课实施标准
一、学习年限:音乐艺术管理专业、音乐治疗专业(集体课)、管弦系管乐打击乐各专业(集体课)、古典吉他专业(集体课)和民乐系(集体课)的钢琴基础课学习年限为一年(每周一课时);作曲系、指挥系、音乐学专业、手风琴专业以及声乐歌剧系(集体课)的钢琴基础课学习年限为两年(每周一课时)。

二、修毕程度:作曲专业、视唱练耳专业、指挥专业、手风琴专业的修毕程度须达到钢琴基础课教学大纲高级水平;音乐学专业的修毕程度须达到钢琴基础课教学大纲中级水平;音乐艺术管理专业、音乐治疗专业、管弦系管乐打击乐专业、古典吉他专业、民乐系和声乐歌剧系的钢琴修毕程度须达到钢琴基础课教学大纲初级水平。

三、修毕程序:按照正常学习年限达到修毕程度,并在修毕考试中通过考试即可修毕,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也可以提出提前修毕申请(填写《提前修毕审批单》),正式的提前修毕申请在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后至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向钢琴基础课教研室提交,并附有任课老师同意的签字。
经教研室会议通过后可准备参加第二学期期末修毕考试,学生通过考试即可修毕。

四、申请免修:学生入学钢琴考试,达到大纲高级水平并成绩在90分以上,可以提出免修钢琴课,并提前获得钢琴必修课程全部学分,按入学钢琴考试成绩登册。

五、申请选修:学生按教学方案规定时间修毕成绩及格,允许申请选修一年,成绩纳入专业选修学分。
入学考试准予免修及提前修毕的学生,允许选修一年,成绩纳入专业选修学分。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6月修订 3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提前修毕有关课程的实施条例
1、学生或教师(教研室)对教学方案所规定的程度渐进性必修课程,认为本人或学生已经达到该课程的修毕要求,可填写《提前修毕审批单》,经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教务处提出提前修毕申请。

2.提前修毕课程的成绩登载:修毕后教学方案规定的后续学期历次成绩按照提前修毕审批单中任课教师给出的修毕考核成绩登载。
注:程度渐进性课程包括英语、视唱练耳、钢琴共同课等。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6月制订 第四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免修有关课程的实施条例
1.学生对教学方案所规定的某些必修课,认为已经达到该课程的要求,可填写《免修课程审批单》,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

2.免修课程的成绩认定:
(1)学生已在我院学习并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应课程我院予以认可,成绩按原分数记入。

(2)凡因病、残申请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记入学生档案。

(3)入学考试时已达到教学方案中课程要求的学习程度,需经课程所属教研室进行考核及确认,并报课程所属系(部)及教务处备案,成绩以该生入学成绩登册。

3.已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能再作为选修课选修。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7月修订 38 39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民乐系学生申请选修副科的规定
一、选修副科的申请条件
1.仅限民乐系学生。
该系学生根据专业的需要可在本系已有的专业中选修副科。

2.副科的学习年限为一学年。

3.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经批准后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

4.一年级学生不得选修副科。

5.学生不得选修两门或两门以上副科。

6.前一学年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修毕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申请选修副科。

7.选修副科的学生必须参加专业考试且须达到教学大纲中的中级水平,副科全学程最多计4学分(计入专业选修课学分)。

二、办理选修副科手续
1.学生填写《修读副科申请表》;
2.学生本人的主科教师、副科接收教师和民乐系系主任签字同意,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6月修订 40 第四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课程、学分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外籍、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本科生有关课程安排的若干规定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22号),结合我院教学方案,对外籍、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本科生的有关课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的种类
1.持有外国护照的非中国籍学生;
2.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学生;
3.具有香港、澳门、台湾省户籍的该地区学生。

二、该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免修政治类课程(具体课程由教务处、基础部根据当年的教学计划方案予以安排并实施)。

三、该类学生均不参加新生军事训练以及军事理论和形势政策课程。

四、该类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或系部组织的各类艺术实践。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41 第五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规定 凡本院在校生应自觉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排练及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一、考勤办法以共同课形式开设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基础课及选修课,以及作曲系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复调、配器的改题等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并填写“授课点名册”。
任课教师记录学生出勤时,只记录学生迟到、早退、缺课等情况,不负责记录缺课原因,不受理请假手续,不得随意修改已上报的课堂考勤记录。
专业小组课和专业个别课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系管理,管理模式可参照本规定。
学院组织的艺术实践类活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请假,并进行销假和统计。
于每周公布学生出勤情况,学生应及时登陆“教务综合信息系统”了解并核实自己的考勤情况。
如认为记录有误,须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核查,过时不予受理。

二、请假的程序与要求
1.病假学生持就诊医院(须本院合同医院,急诊除外。
特殊病例须持合同医院确诊证明,并由家长申请确认、我院医务室认定)所有证明材料(
1、挂号单;
2、主治医师签字、加盖医院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
3、病历本;
4、收费专用收据),或我院医务室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医务室公章)。
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病、事假审批单》,于病假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到教务处完成销假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凡病假手续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2.事假事假必须提前请假,事后一律不予受理。
学生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病、事假审批单》,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3天以内的事假由系主任初审签字后报送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批。
4天及以上的事假由学生申请,家长确认,由系主任初审签字后报送教务管理办公室,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事假一个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

3.公假学生公假按《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参加艺术实践和重大学术活动报批及请假办法》执行。

三、迟到和早退处理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论;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论;每门课一学期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累计3次按旷课一节论。

四、缺课处理一学期内,因旷课、病假及事假(不含公假)造成的缺课,一门课一学期缺课达四次(8节)及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已参加考试者取消成绩,不得参加补考,可参加毕业前清考,学生自行安排课程补习。
必修课实行补考制度,选修课不实行补考制度。
选修课考试周,教务处在“教务综合信息系统”公布学生选修课考勤统计及取消考试资格名单;主科考试周,公布学生必修课考勤统计及取消考试资格名单,教师与学生应及时关注此信息。
学生公假不计入学生缺课时数。

五、旷课处理旷课处理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内所有课程的旷课数累计计算。

1、旷课达到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到12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6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3、旷课达到18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到24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到3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学生自接到教务处通知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自动退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开除学籍),此类情况学期中一旦达到标准,立即进行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或以上)记过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8月修订 4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参加艺术实践和重大学术活动报批及请假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常规教学与艺术实践和重大学术活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艺术实践和学术活动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1.凡专业教师、学生自行安排的艺术实践原则上应在北京地区进行,确有必要到京外进行的,须征得院系主任批准。
此类活动按事假(重要演出由院长批准后按公假论)办理,重要演出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演出节目单等)。

2.专业比赛经院长同意可以按公假论。

3.凡教学部门按学年计划组织(含“学院主办”)的艺术实践(含艺术节)和学术活动,应按学院重大活动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凡经学院批准立项的活动,所涉及学生按公假处理。
活动开始前由相关教学部门填写《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公假申报单》(以下简称《公假单》),并附学院批件交教务处(本科生)、研究生部(研究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于期末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学生艺术实践学分计算按教务处、研究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凡教学部门临时组织的艺术实践和学术活动(含经教学部门选拔后参加的专业比赛),由教学部门填写《中央音乐学院临时性艺术实践及学术活动审批单》,并附《公假单》报送院办,经主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获批活动所涉及的学生按公假处理,由相关教学部门将学院批件及《公假单》交教务处(本科生)、研究生部(研究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于期末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学生艺术实践学分计算按教务处、研究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5.凡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 48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由主办处(部)填写《中央音乐学院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审批单》,并附《公假单》报送院办,经主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获批活动所涉及的学生按公假处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于期末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学生艺术实践学分计算按教务处、研究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6.凡学院组织或上级部门安排的学生艺术实践或重大学术活动,由院办(或党办、国际交流处等)向有关教学部门发出通知。
所涉及学生按公假处理。
活动开始前由院办(或党办、国际交流处等)组织相关教学部门填写《公假单》并汇总审核后(附活动通知),交教务处(本科生)、研究生部(研究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于期末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学生艺术实践学分计算按教务处、研究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7.凡未按以上规定进行的任何艺术实践或学术活动,参加活动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8.学生公假不应超过本学期学时的1/3;学生公假所缺课时教师应按该生正常到课认定。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8月修订 49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试与成绩登册规定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课程)的考试(考核),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考试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计分,及格线为60分。

三、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在规定年限中完成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四、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及考试的情况综合评定。

五、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登册成绩按照《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认定的标准》执行。

六、关于补考、缓考、重考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补考、缓考、重考规定》。

七、关于考试作弊与成绩认定问题详见《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办法》。

八、学生考勤与考试和成绩的关系详见《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规定》。

九、所有程度渐进性课程是否合格的最终认定以修毕考试为准,修毕考试合格者即获得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
注:程度渐进性课程包括主科、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复调、配器、钢琴共同课等。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6月修订 50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场管理规定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入场时主动出示学生证或一卡通,请监考人员核对证件。

二、入场后,按要求入座,将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三、开考即有听辨的科目,迟到者不得入场。
其他科目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内者须向监考人员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学生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前到教务处办理缺考登记,方可参加缓考。
旷考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登册。

四、无论何种科目考试,严禁将除应试文具外的任何物品(含文字材料、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辞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等电子制品)带入考场。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试卷或答题卡中的姓名、学号等栏目。
凡试卷或答题卡中相关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或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考试期间,发际不得遮蔽耳朵。

七、考生在考试过程中(2课时以内),不得离开考场。
如有特殊原因须交卷后方可离开,但不得重返考场。
按其卷面实有成绩登册。

八、提前交卷的学生(开考30分钟后),须举手示意,不得离开座椅,待监考人员核查无误后才可签名离开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须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应举手示意。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51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十
一、考生交卷时必须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没有签名或代签的均以缺考论处。

二、放弃考试者须在开考30分钟后离场,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三、自觉服从和尊重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含座次安排及考试期间的座位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7月修订 52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办法
一、违纪: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文具等答题用具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故意将本人答案示予他人;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纪处理方式:
1.提出警告,记录在案,必要时调换考生座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再犯、拒绝调换座位或座位调换后仍有违纪现象的,按“作弊”论处。

3.学生须于考试结束时据实填写《考场违纪叙述表》,拒绝填写者不得事后补填,同时将影响对本人的处理。
53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二、作弊:
1.凡将禁入物品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拿出与查看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含双方);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辱骂考试工作人员的;11.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以下三项中具有一项,作弊行为即可确认:
1.有确凿的实物;
2.有监控录像的视频;
3.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
作弊行为的处理方式:
1.立即没收作弊工具或证据(没收的电子产品在学院完成学生申诉程序后归还)。
该课程以零分登册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作弊考生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3.全学程累计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54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4.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根据《中央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5.对作弊性质特别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须于考试结束时据实填写《考场违纪叙述表》,拒绝填写者不得事后补填,同时将影响对本人的处理。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6月修订 5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补考、缓考、重考规定 (此规定自2015级开始执行,2011-2014级本科生沿用2014版《教学管理手册》相关规定)
一、补考:
1.所有必修课程(含主科)常规考试(含答辩)或缓考不及格者,或旷考者,均可参加补考。
第一次补考(即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次学期第一个月(毕业论文答辩不单独安排)。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对所有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再进行最后一次补考(即清考),清考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不再安排补考事宜。

2.各次补考登册成绩均不超过60分。
分多学期的程度渐进式课程(含主科),非修毕学期不及格者只补考一次,修毕成绩不及格者按前述补考方式补考。

3.因缺课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和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零分登册。
可以参加毕业前清考。

4.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进行补考,不获得学分。
学生若毕业时未修满学分,按结业处理。
学生可在结业后下一学年每学期的第一周主动到教务处办理补选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在规定时间内(结业后一学年内)修满学分者,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要求,持结业证换取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5、无论何种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资格,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6、程度渐进性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只安排修毕考试的补考。
注:程度渐进性课程包括主科、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复调、配器、钢琴共同课等。
56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7、视唱练耳补考规定:非修毕学期的补考安排在次学期的开学初,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补考时间,教务处统一将补考名单发给作曲系秘书,任课教师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补考成绩提交教务处;修毕学期的补考安排在该生所在班级的低一年级正常修毕考试时间(一年后该班次低一年级修毕考试),教务处向任课教师提供补考名单,告知辅导员通知相关学生自行联系补考事宜。

二、缓考:
1.学生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公假按《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参加艺术实践和重大学术活动报批及请假办法》执行,各系部或院外单位所出具的“公假”一律无效。
因公假集体缓考科目由各系持学院批件到教务处统一办理;因病、因事者须持相关证明,填写主科或共同课《暂缓考试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缓考。
凡未经批准者所缺考的科目以旷考论处。

2.因常规考试迟到而未被允许参加考试者可以参加缓考,学生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前到教务处登记。

3.缓考时间与正常补考时间同步(通常在次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
成绩登册规定如下:因公缓考以实得成绩登册;因病、因事及因常规考试迟到而未被允许参加考试的缓考登册成绩不超过80分。
因公或因病因事(须经教务处批准)未能按时参加缓考者,不再安排二次缓考,可参加补考(视作二次缓考),因公者(须两次都是因公)按实得分数登册;因病因事者登册成绩不超过80分。

4.凡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班(轮)补考,时间可以在下一班(轮)的期末考试和正常补考时段两者选择其
一。
5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5.选修课不安排缓考。

6.因缺课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和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缓考,成绩以零分登册。
可以参加毕业前清考。

三、重考:合奏、合唱、重奏、重唱课程除整班(组)重考外,不进行个别重考,缺考者须参加下一班(轮)重考,任课教师可要求其重修(全程或部分课时)后参加重考。
因公重考以实得成绩登册,因病因事(须经教务处批准)及因常规考试迟到而未被允许参加考试的重考登册成绩不超过80分。
其他规章制度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部分,自本规定生效之日废止。
特别说明:“登册成绩不超过80分”指: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按80分登册,如低于80分,按实得分数登册。
“登册成绩不超过60分”的实施方式与之相同。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6月修订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认定的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英语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我院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为鼓励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我院对四级成绩为425分及以上的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其免修或提前修毕英语课。
自2005年9月入学的新生开始,学生英语成绩执行以下规定:
1.凡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其英语成绩以90分登册(从取得四级成绩起至修毕的每个学期);
2.凡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其英语成绩以95分登册(从取得六级成绩起至修毕的每个学期)。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6月修订 58 59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复查考试成绩的规定 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综合信息系统”关注并了解自己的期末考试成绩,如对某科目成绩有疑义,须在该科目考试结束后次学期第一个月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学生将填写好的《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成绩复查申请表》递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课程所属教研室进行复查。
教研室将复查结果报送教务处后,教务处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存档。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第五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考勤、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开具成绩单的相关规定 我院学生为联系工作、申请国外奖学金或出国留学,对个人在校成绩单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为规范成绩单的管理,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在校生申请开具成绩单之前,需自行登陆“教务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本人成绩是否完整无误。
确认后到教务处指定的自助查询打印一体机上自行打印。

2.教务处每学期为在校生提供三份成绩单(中、英文)。

3.如本人需要,可自行复印成绩单或翻译公证件,教务处可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60 61 第六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的相关规定
一、提前毕业:
1.主科成绩优秀,经教学单位认定,已经达到本院该专业本科毕业生水平。
其它课程符合毕业要求并修满学分。

2.凡通过申请者,学院将按照毕业班学生身份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拟毕业学年所修课程需达到毕业要求,否则按结业处理。

3.提出申请的时间为本科五年制第四学年开学初第一个月内,本科四年制第三学年开学初第一个月内。
申请步骤:
1.学生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审批单》,写明提前毕业原因;
2.学生主科教师及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
3.教务处进行成绩复核和初审;
4.主管院长审批;
5.教务处学籍备案。

二、延期毕业:
1.学生不能在规定学程内按时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应申请延期毕业。

2.延期毕业申请必须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送达教务处,逾期不接受任何原因的延期毕业申请。

3.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延期毕业最长不超过2年(含休学时间)。

4.延期期间,已达到毕业要求的所有课程不予修读,只 64 第六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修读未修满的学分。

5.延期期间,学生须按正常标准缴纳学费。
申请步骤:
1.学生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延期毕业审批单》, 写明延期毕业原因。

2.学生主科教师及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

3.教务处进行成绩复核和审批。

4.教务处学籍备案。

3.教务处进行成绩复核和审批。

4.教务处学籍备案。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6月修订 6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凡本科毕业生按时或提前完成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满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中央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6月修订 66 第六部分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相关规定 (此规定自2015级开始执行,2011-2014级本科生沿用2014版《教学管理手册》相关规定)
一、证书颁发
1.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3.凡因选修课学分未修满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央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5.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6.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7.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8.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9.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二、证书领取
1.毕业、结业、肄业及学位证书、证明必须由学生本人 6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签名领取。

2.如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到场领取,代领者(包括学生家属、 主科教师、同学、朋友等)必须持有学生签名的委托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方能领取。

3.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7月修订 第七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68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执行细则 【一】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学院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探索艺术类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模式”,促使优秀音乐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方案。

一、选拔对象中央音乐学院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指挥系本科1—3年级在校生;中央音乐学院附中钢琴、管弦、民乐各专业初二年级至高二年级在校生。

二、选拔方式每年11月份,选拔对象范围内学生自愿报名参评,经“拔尖创新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名额根据当年学生整体专业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经评审通过的学生,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进入中央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BestoftheBest,简称BOB计划),同时向入选学生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入选证书》,向学生导师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入选导师证书》。

三、对入选“BOB计划”的学生实行特殊培养方案:
1.学分管理
(1)教学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须按照教学计划完成。

(2)教学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一须通过正常选修课程考试获得,另外三分之二的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国内外比赛(一次4学分)、开个人专场音乐会(一场3学分)、国外学习(一次3学分)、录制CD、DVD专辑(一张6学分)、 71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赴国外大师班学习(一次3学分)等活动换算获得。

(3)学生必须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包 括主科),考试通过即获学分,不能以个人专场音乐会替代主科期末考试。

(4)取消常规艺术实践要求。
演奏(唱)专业学生规定时间内(年度考核前一年内)须举办不少于2场个人独奏(唱)音乐会(不得以重奏代替),且每场曲目不得重复,个人独奏(唱)音乐会每场曲目时间不少于60分钟。
指挥专业学生规定时间内(年度考核前一年内)须举办不少于1场音乐会,且每年曲目不得重复,每场曲目时长不少于60分钟。
进入计划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所有音乐会成果(实况DVD录像)上报教务处,逾期不报或未达到要求者,取消“BOB计划”资格,取消资格者不得再次申报本计划。

(5)鼓励学生在校外举行音乐会。

(6)入选者毕业学期的结项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必须于结项考核前完成,原则上在校内举行。

(7)学生在院外就学所获得的学分(国内专业音乐学院仅限上海音乐学院,普通大学仅限211院校,国外仅限与中央音乐学院水平相当的大学),凭校方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经认定,可以累计到本人的学分总量中。

(8)学院领导与学生导师和学生共同商议制订培养方案,并经学院批准后,学生按计划实施。

2.其他管理
(1)每学期开学时,本计划内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常规课程的考勤要求与其他学生一致(参见学院《本科生考勤规定》),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办理学院休学手续(休学期间暂停“BOB计划”项目资格,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如因参加各类专业活动(非学院安排)影响上课者,须提前向 72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教务处请假,经同意者以公假论。
但每门课的此类公假不得超过课时数的50%。

(3)入选者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该项目相关宣传活动。

3.配套支持
(1)学校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对于成就杰出者,将在奖学金(入选学生不参加学院出资的各类奖学金评选)评定、研究生推免以及推荐用人单位环节予以政策倾斜。

4.毕业认定学生达到本专业的本科毕业要求,则颁发毕业证书,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凡按结业处理者视为取消“拔尖创新人才”称号。

5.其他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选拔与考核
一、选拔
1.选拔方式
(1)每年11月份教务处发出评选通知,由学生自行申报,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初选,由评审专家小组审听学生表演录像,确定可参加终选的名单。

(2)当年12月举办“拔尖创新人才终选音乐会”,参加终选的学生每人表演一个曲目(5分钟以内),由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分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3)初选和终选评委由院内专家组成。
73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4)计分办法:①采取百分制打分方式。
②按平均名次计算参选者最终排序。
③如出现名次并列,按平均分(百分制)高低排序。

(5)申报者提交材料:①《“拔尖创新人才”申报表》;②视频文件(请提交U盘):5分钟以内的表演录像文件,文件名:“姓名+表演录像”;
二、年度考核
1.每年12月份,已入选“拔尖创新人才”学生准备相关考核材料提交教务处:
(1)《“拔尖创新人才”考核表》;
(2)“考核表”要求的附件及视频资料;
(3)教务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学生平时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参照。
2.12月由教务处安排已入选“拔尖创新人才”年度审核音乐会,每位演奏(唱)专业(指挥专业可以不参加,其专业审查形式为观看音乐会录像)入选者表演时间不超过6分钟。
音乐会评委由院内专家构成,采取百分制打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合格、84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计分为四舍五入制),计分采取5-7人评委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8人以上评委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再算出其余评委的平均分的方式。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拔尖创新人才”资格:
(1)未按照协议举办音乐会或音乐会不符合要求者。

(2)年度审核采取淘汰制:凡年度考核音乐会成绩为84分及以下者,教务处将再次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最近1-2场个人音乐会录像进行审核,打分、计分方式与年度审核音乐会相 74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同。
如果成绩仍在84分及以下,取消“拔尖创新人才”资格。

三、结项考核
1.所有“拔尖创新人才”入选者(含指挥专业)必须在毕业年度6月1日前在校内举行毕业(结项)个人专场音乐会,自行安排拍摄DVD并于6月15日前提交教务处。

2.学生6月15日前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拔尖创新人才”结项考核表》;
(2)“考核表”要求的相关资料。

3.由院学术委员会指定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要求,对学生进入计划期间所获得的专业成就进行综合评定。
【三】经费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推进中央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简称“BOB计划”)的施行,自2011年起决定设立“中央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资助基金”(简称“BOB奖基金”)。

一、经费支持
1.根据培养方案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进入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学生,免除进入计划期间的学费,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

3.学生本科毕业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协议自动终止。
如学院附中毕业生未在本院就读本科,其年度奖励经费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止使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协议自动终止。

二、经费的支付“BOB计划”入选者根据本人培养方案填写《“BOB奖基金”使用申报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后,交“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 75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划管理办公室”,经教务处长批准使用。
基金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使用。
学生可以先行垫付,或以 借款的形式从计财处支出,然后凭票据在资助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特殊的资金使用范围与报销原则由院长审批。
中央音乐学院 2016年8月修订 76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已获得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主修专业为4年制的学生,1、2年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
主修专业为5年制的学生,1、2、3年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
已有辅修专业者,不得申请再辅修其他专业。

二、申请办法申请者于规定学年第一学期内经主科教师认可,填写《辅修申请表》,经所在系负责人及拟辅修专业系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
申请人于规定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份参加拟报考院系组织的辅修专业考试,具体考试科目由各院系规定。
考试合格者,于下一学年开始辅修专业的学习。

三、学习要求有辅修专业学生的原主修专业相关要求不变。
学生必须分别完成两个专业的教学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内容及程度要求均一致的课程不必重复修读;
2.内容相同但程度要求不同的课程须按较高程度要求修读;
3.选修课学分数以两个专业中相对多的学分要求为准。
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业修读情况,决定终止辅修专业的学习。
7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四、学习年限及学费标准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须在该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
学费按两个阶段收取:
1.在原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除原专业应交学费外,还须另交纳辅修专业全额学费的50%;
2.延长期内,按辅修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全额学费。
此收费标准自2006级学生开始执行。
(相关收费根据国家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结业
1.学生不得因辅修专业未结业而延长主修专业毕业时间。

2.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以进修形式修读,学院不安排住宿。

3.完成辅修专业教学方案后,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因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学历证书中只注明主修专业名称)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8月修订 78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条件与办法
一、推荐名额:以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名额为准。

二、推荐对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三、申请人条件
1.专业成绩特别优秀(具体标准由系部制定)。

2.四年制学生须获得第一至第五学期所有必修课学分,第六学期所有必修课常规考试不得出现不及格分数;五年制学生须获得第一至第七学期所有必修课学分,第八学期所有必修课常规考试不得出现不及格分数。
推免工作前一学期考试如有经同意的缓考课程,须于推免工作开展之前完成缓考,成绩必须及格。
进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申请者要求相同。

3.热爱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解除处分的仍然视为受过处分)。

四、推荐办法可采取专业审核推荐或专业审核加考试推荐。
各教学系部须提前公布本系部制定的专业审核标准、考试办法。
(一)专业审核推荐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免试攻读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并将审核所需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出版专著封面及版权页、发表论文与期刊论文目录复印件等材料交到所在系部。

2.系部将报名名单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申请者的学分修读及是否受过处分等情况后,将合格名单返回系部。
79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3.系部对合格名单中的申请者所交材料进行审查,验证获奖证书原件。
经讨论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按照先后次序排序),并在本系部对名单进行公示后,在《申请免试攻读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人情况汇总表》(按照排序),将申请者登记表、情况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各系报送的相关材料,在《申请免试攻读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二)专业审核加考试推荐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免试攻读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并将审核需要的相关获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到所在系部。

2.系部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名单报教务处。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申请者的学分修读及是否受过处分等情况后,将合格名单返回系部。

3.系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专业考试。

4.系部将排序名单报教务处。

5.教务处经审核后在申请者《申请免试攻读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如被推荐者出现专业排名并列的情况,以专业基础必修课的平均分排序。
(三)终选与上报
1.召开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审议讨论、投票表决,产生最终推荐名单,并同时在网上及校内进行公示。

2.特别说明:管弦系综合排名居于后两位者自动推免至乐队学院。

3.教务处将经过公示的、没有争议的推免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教育部。
80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五、其他教务处、学生处监督及审核推免生最后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和专业方面是否合格,如发现有不符合推免条件,或未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将随时取消其推免资格。

六、推荐工作时间:应届本科生毕业学年度开学初。

七、附则该办法即日起执行,原有的推荐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央音乐学院教务处。
中央音乐学院2016年8月修订 81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与国(境)外单位联合培养本科生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扩大我院与国(境)外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促进我院同国(境)外教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的开展,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加强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申请人应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其在外学习期间仍保留我院学籍。

2.欲就读的国(境)外学校应为已与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学校。

3.申请人应填写《联合培养审批表》,并提交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协议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联合培养起止年、月;
(2)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的意见;
(3)联合培养本科生在国(境)外将要从事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应与其所学专业一致或接近);
(4)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4.经学院批准后,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院休学手续,并履行联合培养协议。
除修完国家规定的课程,申请人须获得学院相应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获得学院颁发的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位。

5.联合培养的本科生应按期回院并提交学习证明,交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归者,按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7月修订 82 第七部分中央音乐学院人才培养管理规定 中央音乐学院与国(境)外单位联合培养本科生学习成绩认定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与国(境)外单位联合培养学生的课程管理,规范联合培养学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的程序,进一步促进我院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现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联合培养学生的成绩认定以该生当年入学的教学方案为依据。
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接收学校相关学年或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院本科生教学方案,尽量修读与我院教学方案课程性质或教学内容相同或接近的课程,妥善安排好课程学习。

2.经认定,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实际情况与教学方案不符合或未达到修读计划学分要求者,须继续完成未修读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与实践,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我院本科生毕业条件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我院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学位证书。

二、办理流程:
1.学生回国后须填写《中央音乐学院在读本科生国(境)外学习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审批单》,并附上国(境)外学校开具的成绩单原件以及经由国际交流处认证、翻译后的成绩证明送交至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务处审批后,根据认定结果,如实登录学生成绩。

三、成绩认定细则:我院本科生教学方案规定学生应修读的课程类别含:专业 83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基础课、军训时政及其他、一般选修课及专业选修课共计六大类;表演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还须完成艺术实践的3个学分。
成绩认定及转换细则如下:如所修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一致,其学分按我校学分直接转换。
如所修课程内容、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差异较大,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所修课程记入选修学分,回校后补修培养方案中不能替代的必修课程。

2.学生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与学院(部)同意后,可免听该门课程直接参加考试。
中央音乐学院2015年6月修订 第八部分 其他 84 第八部分其他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获奖情况通报与档案管理办法 为建立完整的本科生获奖情况档案,严格消息发布流程,特制定本条例。

一、由学生或指导教师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获奖情况登记单》,并附:
1.奖杯、奖状、证书的照片;
2.获奖场景情况的照片。

二、系秘书将以上《获奖情况登记单》及附件交教务处存档(各系可保存副本)。

三、系秘书通知宣传部及校报编辑部在校园网及校报发布获奖信息。

四、凡未在本院教务处存档的获奖情况,不予承认,不作为各类奖金等评审的依据,不得在学院媒体上宣传。

五、教务处负责全院本科生获奖情况的统计存档。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87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手册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网上“大课评议”管理规定 开展本科生网上“大课评议”,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通过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一、评估对象及范围共同课中的专业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一般基础必修课、一般选修课以及专业选修课。

二、评估方法及实施
1.评估工具:评估采取网上问卷填写的方式。

2.评估问卷内容由“教师基本信息”、“课程信息”、“考勤情况”、“备课情况”以及“教学能力”等方面构成。

3.评估时间: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开始,开学后第一周结束。

4.计分方法问卷中的每一道题目均包含四个选项,每个选项代表不同的分值(分值范围4—10分)。
每门课程的得分需要对各题目分值进行换算,累加得出总分。
根据总分可分为四个等级:优(90分及以上);良(89-75分);中(74-60分);差(60分以下)。
问卷中还设有“主观评价”一栏,供学生文字表述。

三、评估结果统计、使用教务处统计评议结果后递交各教学系(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以供教学管理、教研活动、人事管理所用。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7月修订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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