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如何整理电脑文件

文件 3
证券代码:836537 证券简称:正润创服 公告编号:2020-018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正润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正润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正润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正润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公告编号:2020-018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公司依法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公司应当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范围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和方式予以审查。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公告编号:2020-018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向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秘办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公告编号:2020-018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分析师等;(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七)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八)视需要在公司网站设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的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九)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 件。
公告编号:2020-018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二)股东大会;(三)网络沟通平台;(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公告编号:2020-018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七)媒体采访或报道;(八)邮寄资料。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工作程序(一)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工作程序,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
(二)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工作程序:公司领导参加研讨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由各职能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牵头组织整理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领导审定。
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给予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披露的信息尺度应严格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必要时应经公司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可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0-018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召开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网络沟通平台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及时回答网络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第十八条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及一对一沟通公司可安排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在接待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参观人员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时或公司认为必要时,按有关规定举办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公告编号:2020-018 听取相关建议。
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 关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站、网络平台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的相关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全体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其他公共传媒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邮寄资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 公告编号:2020-018 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
2、诚实、信用;
3、及时、公平;
4、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5、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 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 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 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四)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 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 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 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 公告编号:2020-018 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八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 公告编号:2020-018 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九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特定对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三十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提前做好调研采访活动的准备工作。
为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原则上不安排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活动时,投资者关系 公告编号:2020-018 管理负责人须对特定对象身份进行认真核实,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沟通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应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
若存在,应要求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绝对保密,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细则》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处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公告编号:2020-018 系统”网站披露。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处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备案留存。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备案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备案,但应当在本次备案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0-018 湖南正润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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