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黔商院发〔201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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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关于印发《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商学院2018年12月21日 —1— 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 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 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 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 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 —2—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实践“尚信塑品、致用立身”的校训;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 —3—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经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10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4—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招生就业部门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5日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招生就业部门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专业水平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业成绩有效。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持学生证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院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学期应修课程和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通过相关专业资格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不能免修或免听。
有入伍经历学生可免修部分课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6— 第十七条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
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新修读,不能参加补考。
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需重新修读,或另选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考试作弊者,不予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
A、良好或
B、中等或
C、及格或
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并用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勤工俭学、创新实验等活动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
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开课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考。
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
缓考不及格 —7— 不得补考,需参加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凡旷考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不得补考,需参加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不计入内),未获得学分达到应修学分1/3以上者,学院每学期对其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出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学年作留级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不计入内),未获得学分达到应修学分2/3以上者; (二)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
被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规定课程;之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一)已被两次留级或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原因留级两次后,又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二)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三)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院审核同意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8—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填写“贵州商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签署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院公告后生效。
(二)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三)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院手续;(四)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不再出具任何证明;(五)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9— 可以休学:(一)经学院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
分之一以上;(三)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或者学生申请 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休学次数不得超 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院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日内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日内向学院教务处 —10— 申请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教学班学习;如相应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细则(修订)》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转学管理细则(修订)》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德育考核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50分以上,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11—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院处分尚未解除,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相关课程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处分期满后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院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5月或10月向学院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不足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贵州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院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座谈会以及对学生的问卷调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2—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学生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应当按《贵州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13— 第四十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按《贵州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意见》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制定学生公寓作息、卫生值日、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院相关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单项奖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奖励和表彰。
—14—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的基础之上,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的学生,学院根据《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15—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16—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违纪处分详见《贵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以及涉及学生利益事项的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17—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则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学生申诉办法详见《贵州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贵州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商学院院长办公室—18— 2018年12月21日印发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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