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钟华编辑:温才妃校对:么辰E-mail押daxue@,美国排名前50的大学有哪些

美国 12
主编:钟华编辑:温才妃校对:么辰E-mail押daxue@ 理论 2013年4月4日星期四Tel(押010)519494007 大学之道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所获捐赠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足1%。
究其原因,有关教育捐赠的政策法规,尤其是《教育捐赠法》的缺失和教育捐赠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教育捐赠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教育捐赠须加强法律规范 姻东南大学校长易红 在当今的世界,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在大力鼓励教育捐赠,教育捐赠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增加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普遍做法。
同时对于大学而言,谋求社会捐赠也成为其促进自身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比如在美国大学的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长期保持在10%的水平。
在英国大学的经费来源中,社会捐赠比例也已经超过了10%。
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甚至已经达到了15%,私立学校则更是在50%以上。
反观国内,目前我们的高校获得的社会捐助相对而言却非常少,所占办学经费比例也非常低。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所获捐赠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足1%。
究其原因,有关教育捐赠的政策法规,尤其是《教育捐赠法》的缺失和教育捐赠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教育捐赠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早在1999年国家就已经 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捐赠行为设置了免税条款,但捐赠条件却比较苛刻,对教育捐赠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虽然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完善,但通知本身过于笼统,也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在实践中既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完全落实。
而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虽然在内容上对教育捐赠的一些事项有所涉及,但大体上也只是停留在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捐赠的层面上,对教育捐赠实践发展的指导意义不大。
与此同时,在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方面,我国也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比如在2009年,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一整 套教育捐赠政策及配套措施相比,该办法显得措施不够灵活,政策层次较低。
此外,我国现有的涉及到教育捐赠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也缺乏明确、统
一、完善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关减税和免税的政策比较模糊,税收扣除比例偏低,激励捐赠的作用不明显。
同时,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要求相对比较苛刻,办理减免税程序也过于烦琐,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教育捐赠的发展,保障性还不够,力度不大。
这都会在无形中影响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的积极性。
鉴于以上这些问题,国家首先应着手制定一套完整的《教育捐赠法》,通过法律形式鼓励社会富裕阶层进行教育捐赠,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教育捐赠投入教育。
同时,采取措施消除教育捐赠的抑制性规定,为教育捐赠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从而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教育事业发展中来。
同时,中央财政也应进一步扩大对高等教育捐赠资金配比的规模和范围, 并积极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
相关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教育领域,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鉴于目前与教育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备,相关部门也应对相关政策加以制定和完善,对捐赠者进行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
比如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目前这一比例为30%,我建议可以上调至50%;同时参照国外对超额捐赠实行结转的做法,允许超额捐赠结转,结转期限延长到5年;此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健全对教育基金会的税收优惠,简化办理捐赠税前扣除的程序和手续等方法,降低因程序烦琐导致的效率损失。
总之,国家须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在最大程度上提升社会对于教育捐赠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部分不应缺失的强劲动力。
(本报记者陈彬采访整理) 剥离上大学的“虚名”价值 姻熊丙奇 “我认命了,但不后悔,我的命换来了娃娃们上大学的机会,至少他们不用再跟我一样了。
”一名患尘肺病的矿工 从房山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到赔偿款后,如此说道。
2010年,在房山台西煤矿打工的16名工人被查出患有尘肺病。
随后,煤矿因政策原因被关闭,16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予每人8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年12月,16人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16名矿工终于领到补助金。
(《新京报》3月20日) 这听来令人心酸。
矿工们的权益被侵犯,他们子女的艰难求学,揭示了底层弱势群体生活的困苦。
很多网友都表达了这方面的意见,笔者不想赘述。
笔者想说的是,在今天,我们应该告诉所有公众大学的真实情况,要剥离大学的 “虚名”,不能再为子女上没有多大价值的“大学”而累。
目前,在我国上大学,大致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提高自己的能力、素 质上大学,这部分人追求教育回报,通过接受大学教育,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二是为“虚名”上大学,觉得上大学的名声好听,有“面子”,因为在传统的意识中,上大学就是人才,大学生是“天之骄子”;三是为混一张文凭上大学,在当前学历社会,只要稍微像样的单位,都会提出专科、本科这样的文凭要求,因此,不混一张文凭,就没有什么出路。
客观而言,以上三方面考虑,只有第一方面,是从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出发的。
办学校,就应该给予受教育者教育回报;接受教育,也应该学有所成。
可是,我国大学办学和学生上大学,有相当部分却不是这一考虑,而主要是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的考虑。
很多家庭和学生简单地认为,只要上大学,就改变了“命运”,至于大学学得怎样已经无所谓,而不少学校,回报给学生的就是一纸文凭,并没有多少货真价实的教育。
在高等教育规模还不是很大,大学生比较稀缺的时候,后两种考虑还有
定“可行性”,而在高等教育规模极具膨胀,大学生“多如牛毛”时,就很难行得通了———有些上大学除了得到一张没有多大价值的文凭之外,并不能改变学生和家长什么,甚至会出现其他严重的问题:孩子认为自己是大学生了,因此不愿意做“低档”的活,反而靠着父母“啃老”生活。
但后两种考虑还广泛存在。
这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社会舆论,并没有改变“上大学=人才”的观念,还在不断强化上大学是唯一出路的意识,反复宣传只有上大学才能成才,并以此牢固基础教育的升学教育模式;二是虽然多年前,我国就提出要打破学历社会,可是我国的教育制度和就业制度,还在赋予学历超越教育的价值,将其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
可以说,正是强调文凭学历的制度,制造了我国高等教育的虚假繁荣,也制造我国社会严重的教育焦虑。
在这种情况下,上大学的“最重要价值”,反而变为了“图虚名”,这 表现在家庭,就是盲目追求上大学;表现在学校,则是只有“学历回报”,没有“教育回报”,教育质量下滑,甚至空心化。
这种情况如果不改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心酸地发现,辛苦送孩子上大学,并没有得到回报,还会演变出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做好两点。

一,取消国家授予文凭制度,改为学校自主授予、社会认可。
这样,学生上大学会从关注文凭到关注教育本身,不能回报国家授予文凭(失去制度保护)的学校,必定关注教育质量,上大学才会更有价值。
随之而来,不再具有行政许可意义的学历,也自然不再成为所有用人单位的选人门槛。

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上大学的目的是提高能力,而不是转变“身份”和“命运”。
因此,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应该从教育角度,为学生提供多元选择,而不是逼着学生只能走这一条路,走完之后才发现还是一无所有。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多年以前,中国就有学者表达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期望,然而现代大学制度却一直未能建立,主要阻碍便在于未能明确界定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大学与政府的关系。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难点 姻储朝晖 现有体系中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举办者与管理者、评价者合
一,政府既直接管理大学,又是大学的举办者,还是大学政策的制定者,大学评价的实施者,多重角色浑为一体。
这种体制一方面影响了公立大学的发展,同时压制了私立大学的发展。
二是大学法人地位不明确。
现有的大学依然仅仅是政府行政科层中的一个机构,其内部是行政体系的复制,其外部是行政机构的附属。
三是大学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束缚。
尽管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已具有较好的基础,由于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依然是政府办大学,无论是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还是省属高校,甚至是民办高校,政府大学在物质资源获取上,政策资源的分配上,招生及各种学术资源的配置上具有绝对的权力,依然还存在严重的计划经济的痕迹。
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角度看,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需要做以下工作: 首先,修改《高等教育法》。
现有《高等教育法》政策味太浓,法律味太淡。
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的法人资格仅在民事活动中发生作用,对于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并未明确,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的大学办学自主权很难得到政府行政部门尊重。
高校虽在民事责任范围可以担负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的限定却又不够明确,遇事常常成为无限责任者;而一旦涉及到与政府关系的问题时,高校仍然不具有法人资质。
与此相关的是加强执法力度。
因为,中国目前除法律本身有问题外,还在执法体制上存在问题。
其次,改革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 制,变政府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
美国中央政府一般是不直接管高等学校,要管也只管少数高等学校,联邦教育部没有直接管理高等教育的机构,一般是通过立法、资助等方式对大学实行间接管理。
美国许多州立大学虽然由政府开办,但却由董事会管理。
董事会除州长是当然成员以外,其他成员全部选举产生。
各州虽有管理高校的权力,但一般也只有高校设置审批权、董事会成员任命权和经费预算权等,而对高校内部的事务一般不干预。
“政校分开,学校自治”的好处是可以降低成本。
对于任何事政府都建立一套机构、配置一套人马,管理成本是最高的,大幅度地放权是当前状况下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要进行的过程。
再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大学的边界,建立高效精干的政府管理和服务体系。
依法治校就是依照国家法律以及符合国家法律的学校规章制度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管理学校的事务,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大学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把它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总体上,在高校与政府关系方面,现代大学制度的坚实所依据的有两大原则:一是依法管理学校,以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托,改变现行的以行政指令为主的大学管理方式;大学章程依法律程序由学校和相应的政府立法机构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贯彻这两条原则即是要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所确立的精 神和原则转变为可操作的机制和程序,变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只有在大学与政府的边界划清之后,大学内部的院系建构和管理权限、大学的科研体制、总会计师制度和审计、教学和科研的绩效评估等,才能进行深入探索。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梦,不妨从实际出发,近期可以在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打破计划体制,打破招生分批次、校长论级别、资源分配论关系的局面,实现学校平等的竞争;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评、办分离,恢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三是要保障学人,特别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基本的权利,完善 校内的民主管理;四是依据程序制定学校章程(条例),各校依章办学,通过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来依法治校,落实服务学生成长和发展的策略。
从宏观来说,要通过实施依法治校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大学自身面对改革宁可快半拍,不要慢半拍,要有新办法,珍惜目前的改革契机。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进程不会一帆风顺,要练好内功,有长远的发展计划和经历艰辛的准备。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摘自《理想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 图片来源: 高校科研教学应重视企业需求 姻孙林夫 近些年,在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校与企业的关联度在不断增强,这点在工程类高校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这一趋势显然符合高校科研教学的发展规律和发展需求。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高校的科研与教学工作也存在与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结合不够密切的现象,在此提些建议。
用条件可能会不成熟,需要若干年之后才能有良好的应用环境。
这就需要研究人员耐得住寂寞,持之以恒地作好研究。
建议青年教师更加重视企业需求,多一些与企业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
人才培养:多些在企业实习 青年教师:多些与企业合作 应该说,近些年国内科研环境不断改善,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科研工作,企业研发需求也不断增强,各种科研项目越来越多。
但在日常的工作中,依然有不少高校科研工作者抱怨项目申请困难,而在这一群体中,尤其以青年教师居多。
青年教师特别是刚刚步入科研领域的年轻教师精力旺盛,思路敏捷,视野开阔,有其自身的优势。
但科研经验和成果积累相对薄弱,在某些科研项目申报中处于劣势。
建议青年教师多一些与企业协作,更加重视企业的研发项目,注重自身的积累。
以我的亲身经历为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我刚刚完成研究生学习,成为一名高校教师时,我的所有科研项目全部来自企业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需求。
虽然当时我还很年轻,没有科研经验,但从不缺少课题,因为企业里有着太多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
也正是在开展企业项目研究的同时,积累了科研经验,掌握了第一手的企业需求。
对我后来的科研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刚开始与企业合作时,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选题上,我们的青年教师可能会有自己喜欢的研究方向和兴趣点,但要注意企业更看重的是你能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需要更加重视企业的实际需求。
其次,很多项目需要长时间的钻研和探索,有些项目一开始的应 人才培养自然是高校的头等大 事。
近年来各高校与企业的联合也在日益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越来越强。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院校的实习特别是在企业的实习有“走过场”的现象。
对于一名工科学生来说,在企业实习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一个学生如果不了解企业需求,说话都不会有底气。
企业实习不仅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开发能力,掌握 实践知识,更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企业需求,了解企业文化等等。
正因为如此,建议多一些在企业实习,让学生接触企业的实际做法,要避免学生在企业实习“走马观花”。
然而,目前一些院校在实习环节中还存在“走马观花”的现象。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需要高校进一步加强与企业沟通,让学生真正了解企业实际和企业需求。
实习最好不要搞“大班教学”,也就是组织数十甚至上百名学生一起涌到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带队教师还是企业本身,都会将大量的精力放在确保学生安全上,而很难充分顾及到学生的实习质量。
对此,建议高校可以采取针对企业的某个实际问题,组织学生开展小范围针对性的专题实习,使学生真正了解企业需求,并能进一步结合企业实际作设计。
总之,高校一方面要重视企业实习对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下足功课,找到一条适合本校和相关企业实际情况的途径,为学生实习提供最适宜的实践环境。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CAD工程中心主任。
本报记者陈彬整理) 大学排行榜大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学术研究及其成果,二是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应用。
积20余年的经验,从我国现有对大学排行榜的批判、指责或批评看,大多集中在后者,即有关大学排行榜应用所引的社会反响、社会影响与社会观感。
大学排行的科学与文化 姻蒋国华 和任何一件新事物诞生之初的遭遇一样,大学排行榜也可以说是“在骂声中成长”的。
北大原校长许智宏就说过“排行榜误导公众”,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则更认为大学排行榜“污染学术空气”;也有国外大学校长来华访问,如英国剑桥大学校长艾莉森·理查德,当国内媒体记者追问到她时也说过“大学排名本身很有可能毫无意义”的话;甚至还有一位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因不满“网大”将其母校排在重点大学综合排行榜第25位,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深圳“网大”公司告上法庭的。
这在美国也不例外,但被“骂”的内容是有差异的。
如果说中国往往表现为自说自话的道德审判,那么,在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诸国对大学排行的批评责难基本上表现为严谨理性的学术批评。
文献研究表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于1983年推出世界上第一个美国大学排行榜及其以后若干年里,同样受到美国教育界内外广泛的批评与诘难,但主流是与排名有关的数据、指标、权重、分类等可靠性、科学性的批评或探讨。
据说,国际驰名的高教权威专家菲利普·阿尔特巴赫、马丁·特罗等都曾对排名指标的科学性发表过意见。
尤其具有相映成趣意味的是,自2003年起,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刘念才教授领导并发布“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以来,的确在国际间反响重大,大到有的国家外交部因上海交大排名涉及该国大学名次而出面与我国外交部交涉的程度;甚至,国际著名杂志《科学》和《自然》也加入进来,对上海交大排名榜依据的数据和指标提出质疑。
但是,笔者初略的文献调研表明,尚未发现有国际高教界、学术界和新闻界有对刘念才领导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及其团队进行无休止的“利益 驱使”、“利益为先”、“污染空气”之类的抨击文字,更没有挖祖坟式的人身攻击。
恰恰相反,均属于严谨理性的学术批评与论争的范畴之内。
比如2007年8月24日的《科学》杂志发表了该刊资深记者恩森林克题为《谁能给大学排名》的文章。
文章一开头就对上海交大排名存在的问题提出商榷,比如像诺贝尔奖得主这样的著名科学家如何计入?诺贝尔奖得主归属之争该如何处置?所占分值又该几何等等。
而所有这些因素均会极大影响到学校的“名次”。
但话锋马上转为对这类排行榜的问题与商榷,诸如排名方法和数据有问题;部分大学名次涨落无道理;法国抱怨科学家兼署了国立科研单位的名字,使相关高校相应得分被稀释了等等。
文章还特别提到,欧盟委员会已经下令建立“全球多维大学数据库”,以便研制新型大学排名体系;作为拥有800多所大学会员的欧洲大学协会,则计划每年出版一本全球大学排名述评报告,以评估其方法,仔细研讨诸大学排名的涨落。
顺便提一下,我国大学排行榜多年来的诸般遭遇中,在去年5月第一次出现了一个真正的反例:不再纠缠为道德审判,而是严肃的学术批评。
这就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大学评价课题组(以下简称“中科大课题组”)在《中国高教研究》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基于公信力视角的大学排名研究———对〈2010中国大学评价〉指标体系及算法的质疑》论文。
在中国大学排行研究界出现了严肃的学术批评的文章,此举非常值得肯定,因为它开辟了新鲜风气。
当然,武书连研究员也相应提出了反批评意见。
笔者认为,所有这些皆不足为怪,并且深信,在学术的批评和反批评中得到升华的必将是更加科学公正公信的中国大学排行榜。
(作者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站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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