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张玉萍
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D49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预案是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云南白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发行方案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云南白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38,381.40万元(含本数,下同),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5月12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21.0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为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852,626,796股(含852,626,796股),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2名特定对象,分别为上海潭东、云南白药。
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依据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各发行对象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拟认购股份数量(股) 拟认购金额(元)
1 上海潭东 187,000,000 3,154,690,000.00
2 云南白药 665,626,796 11,229,124,048.52 合计 852,626,796 14,383,814,048.52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各发
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本次发行完成后,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该股票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发行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8、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0、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等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相关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预案之“第七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12、公司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
如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调整并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披露。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指上海医药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607;其H股股票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2607)或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如适用) 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本公司监事会 A股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交易的本公司内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指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向上海潭东、云南白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852,626,796股 中共中央 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 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医保局 指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改委 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原食药监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指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健委 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实集团 指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实 指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上药集团 指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战略投资者 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潭东 指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指上海医药与云南白药签订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上海医药与发行对象上海潭东、云南白药分别签订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指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发行监管问答》 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药品管理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公司章程》 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两票制 指药品、医疗器械从生产厂商销售至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销售至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减少流通环节 新医改 指从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致性评价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的一项药品质量要求,即国家要求仿制药指品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具体要求为杂质谱一致、稳定性一致、体 内外溶出规律一致 “4+7” 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 MAH制度 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CMO CMO(ContractManufactureOrganization)主要是接受制药公司的委托,提供指产品生产时所需要的工艺开发、配方开发、临床试验用药、化学或生物合成 的原料药生产、中间体制造、制剂生产以及包装等服务 license-in 指许可引进 first-in-class 指一类全球首创药物,第一个发现新的药物靶点或作用机理 BD 指BusinessDevelopment,新药拓展引进 股东回报规划 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最近三年 指2018年、2019年、2020年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万元 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预案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PharmaceuticalsHoldingCo.,Ltd.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A股股票简称及代码:上海医药、601607H股股票简称及代码:上海医药、02607法定代表人:周军设立日期:1994年1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84,208.9322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284,208.932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7联系电话:+86-21-63730908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2号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邮编:200020所属行业:F52零售业经营范围:原料药和各种剂型(包括但不限于片剂、胶囊剂、气雾剂、免疫制剂、颗粒剂、软膏剂、丸剂、口服液、吸入剂、注射剂、搽剂、酊剂、栓剂)的医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疫苗)、保健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提供国际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药品及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国家出台多项鼓励政策,支持医药行业创新与转型医药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健康和民生逐步成为国家政策重点倾斜的领域,医药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国务院、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原食药监总局)、国家医保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创新的政策,对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支付、使用各环节提出系统性改革措施,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沃土,为行业结构调整铺平道路。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2020年7月1日,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述法规实施后,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为“并联”,大幅优化了药品审评审批工作流程;新规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了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除进行流程优化外,新规也明确了MAH制度,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正式分离,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研发热情被进一步调动,使诸多CMO企业看到了作为受托方的巨大商业机会,有利于提升我国新药研发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助推中国医药工业加速融入全球产业链。
2016年10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作为未来医保改革的顶层设计,确立了未来10年我国医疗改革、医保改革重点工作,力争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进一步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进口替代。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将全面提高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整体利好医药行业的发展。
2020年12月,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正式落地,本次共有119个品种谈判成功,平均降价50.64%。
本次谈判坚持国家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通过“腾笼换鸟”将原先费用偏高的品种进行谈判降价、调出临床价值不高的药品,促进高价值的创新药进入医保目录。
随着创新药加速进入医保,新药可及性快速提高,药企的研发投入得以快速回笼。
该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创新药市场的发展,推动中国医药企业与外资药企的直接竞争,加快提升国际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股票代码:601607债券代码:155006 股票简称:上海医药债券简称:18上药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ShanghaiPharmaceuticalsHoldingCo.,Ltd.二〇二一年五月
2、我国医药工业快速发展,工艺水平要求不断提高,创新药上市环境持续优化受人口老龄化加剧、居民城镇化水平提高、医疗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的影响,我国医药工业行业正经历高速增长期。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按可比口径计算的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指标,2019年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3,908.6亿元,同比增长7.4%,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3.6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3,119.5亿元,同比增长5.9%,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9.2个百分点。
在医药工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对仿制药工艺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
仿制药方面,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在全国推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该政策出台后,国内仿制药存量格局重构,对医药工业企业制剂处方工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仿制药工业生产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创新药方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文件均提出有关创新药发展的目标,并且设立了重大专项以推动新药研发。
MAH制度的推行、审批流程的优化等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创新药研发,鼓励创新药上市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创新活力不断释放。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显示,2019年,药品审评中心受理1类创新药注册申请共319个品种(涉及700件申请,化学药的品种数以活性成分统计,中药和生物制品的品种数均以药品通用名称统计,下同),较2018年增长了20.8%。
其中,受理1类创新药的新药临床试验(IND)申请302个品种,较2018年增长了26.4%。
在国家各项政策支持下,医药工业生产企业的创新热情持续高涨,我国创新药申报和审批数量将保持高速增长。
3、国家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行业进入控费调结构时代,药企研发能力优势日益凸显201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了“4+7”城市带量采购的工作部署,开启了药价管理的新时代。
进入带量采购目录的品种中标价格平均下降52%,最高下降超过90%。
2019年底,试点城市带量采购政策的执行已见成效,国家又陆续开展了同品种“4+7”城市外联盟地区、第二批集采、第三批集采、第四批集采工作,加速推动全国药品价格下降,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2019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面,亦迫使中国药企重新明确自身定位:专注仿制药研发生产的药企需提高品种选择能力、技术平台研发能力及成本控制能力,增加产量及销量以增厚企业利润;以创新药研发生产为战略发展目标的药企需加大创新转型力度,同时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研发实力。
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深化,我国药企均需提高研发投入水平,以在未来带量采购全面施行的政策环境中保持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4、随着医疗改革持续深化,国内医药供应链需进一步提高效率、加速模式创新与产业整合,医药商业龙头规模效应已初步显现自国家医保局2018年成立起,我国医改就此进入新的阶段,药品价格面临更大的降价压力。
2019年上半年,“两票制”、“零加成”在全国等级公立医院已基本实施完成,分销和零售行业持续转型升级,医药商业领域的整合不断加速,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在此背景下,企业拥有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优势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充裕的资金、高效的仓储配送能力、多渠道的采购能力、全面的服务能力等逐步成为医药商业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医改的深入加速了医药商业企业的优胜劣汰,对于医药企业运营效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未来,随着医药商业行业竞争格局的进一步分化,具有规模效应、较高经营效率、创新模式的优质龙头企业将在医改环境中凭借自身的优势加速崛起,而不适应市场环境和政策要求的企业将陆续退出,医药商业行业迎来整合的重要机遇期。
5、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密集发布,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2020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制和产业发展。
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提出要全面完善健全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的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共涉及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等七大方向。
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纲要经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纲要中明确要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
未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增加、政府对于中医药产业的帮扶力度提高,同时社会资本对于中医药产业的认可度和投入逐步提升,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将被进一步调动,优质的中药龙头企业有望迎来发展良机,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健康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作为中国医药行业排名前三的产业集团以及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的龙头企业,正加速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国领先药企,已入选全球制药企业50强。
然而,在医药产业大变革时代下,公司也深刻地认识到,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公司唯有通过持续创新才能在行业的大变革中获得生机、赢得发展。
为此,在医药工业领域,公司确定了由普通仿制药企业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研发型医药企业转型的战略目标;在医药商业领域,公司确立了由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向服务驱动和科技驱动的中国领先现代健康服务商转型的战略目标,持续推进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转型发展举措。
云南白药是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中国中医药行业前列。
云南白药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亚洲最佳上市公司50强、财富中国500强,在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领先。
云南白药在药品、健康品、中药资源以及医药流通等领域拥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畅销国内、东南亚,并逐渐进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大健康产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发展优势。
本次战略合作,可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拓展双方客户资源,依托双方优质资源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服务,推动中药智能制造合作,加强品牌、营销与渠道联动,提升双方产品价值挖掘与精细化运作能力,加快资源整合,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商业网络布局,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升级,显著提升双方的市场影响力。
2、自主研发和BD双轮驱动,持续提升医药工业板块竞争力自2015年开始,国务院、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政策,开启了医药行业的创新时代。
公司抓住行业政策红利,近年持续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进开放多元的创新模式,加快对外合作,建设面向全国和全球的创新平台,不断加强医药工业业务核心优势,在多个维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合计研发总投入达到48.7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15%,其中费用化研发投入为40.67亿元,占期间合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高达32.64%。
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及研究投入,创新药方面,公司创新药管线从2018年的11项产品增长到2020年的25项,其中15项已进入临床或上市。
仿制药方面,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过评总数达到了25个品种(31个品规),另有多个品种完成美国ANDA生产申报及获批上市。
此外,公司已与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复旦大学药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上海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等多家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战略合作,致力于通过项目孵化、商业化转化、定向研发等方式合作推进医药项目的研发和转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完善公司工业板块研发、制造、营销三大管理中心建设,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持续推进与科研院所、大学、医院的合作,共建创新平台、转化医学联盟和多个创新科技公司或特色平台,持续拓展新适应症领域,完善现有研发体系,保持公司在医药工业方面的领先地位。
3、抓住整合机遇,提升运营效率,巩固医药商业的全国龙头地位医药商业业务通常具有资金占用较大的特点,因此充足的营运资金是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两票制”、“零加成”、“带量采购”等改革政策的深入实施,医药商业行业持续转型升级,行业整合不断加速,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医药商业行业迎来整合的重要机遇期。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医药商业板块收入由1,396.22亿元增长至1,681.66亿元,随着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总体需求亦随之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运营效率、巩固医药商业的全国龙头地位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公司积极应对行业竞争格局分化、加强持续稳健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偿债能力为支持公司医药工业、商业业务战略发展,公司近年来加大资本开支规模,同时,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医药工业、商业业务规模不断增长,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亦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除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补充流动资金外,还通过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
近五年公司短期借款期末余额由2016年末的96.28亿元增长至2020年末的201.39亿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由2016年末的8.38亿元增长至2020年末的11.84亿元,资产负债率相应由2016年末的55.48%上升至2020年末的63.3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有效控制财务成本的增长,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动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上海潭东和云南白药2名特定对象。
全部发行对象均按相同价格,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上海潭东为上海医药的关联方。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因此成为公司关联方。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概要(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5月12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21.0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为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派发股利:P1=P0-D;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
若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高于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发行对象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监管审核政策就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有其他不同要求,则届时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依据该等要求执行。
(五)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852,626,796股(含852,626,796股),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2名特定对象,分别为上海潭东、云南白药。
依据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各发行对象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拟认购股份数量(股) 拟认购金额(元)
1 上海潭东 187,000,000 3,154,690,000.00
2 云南白药 665,626,796 11,229,124,048.52 合计 852,626,796 14,383,814,048.52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各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上海潭东和云南白药本次认购获得的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发行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十)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38,381.4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其中:300,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上海潭东为上海上实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云南白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 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及上海上实、上药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1,039,999,5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59%。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潭东、云南 白药。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和上海上实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潭东、上药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公司总股本情况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股) 占比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占比 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和上海上实及其全资1,039,999,537子公司上海潭东、上药集团 36.59% 1,226,999,537 33.21% 公司其他股东 1,802,089,785 63.41% 2,467,716,581 66.79% 合计 2,842,089,322 100.00% 3,694,716,118 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云南白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第二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上海潭东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商务大楼A区138室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H法定代表人:徐波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医药、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股权结构上海潭东为上海上实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海潭东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经营情况上海潭东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医药、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最近三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情况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万元) 998.49 净资产(万元) 998.49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0.29 注:上海潭东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上海欧柯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五)上海潭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海潭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后,上海潭东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2、关联交易的情况上海潭东是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向上海潭东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与上海潭东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预案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上海潭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八)上海潭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的说明上海潭东为上海上实的全资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要求。
(九)上海潭东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上海潭东已出具承诺函,本次认购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二、云南白药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成立时间:1993年1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X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注册资本:127,740.331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饮料、特种劳保防护用品、非家用纺织成品、日化用品、化妆品、户外用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橡胶膏剂、贴膏剂、消毒产品、电子和数码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物业经营管理(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云南白药股权结构截至2021年3月31日,云南白药无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其股权结构如下图: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经营情况云南白药是创制于1902年的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
公司通过技术、产品和管理创新重塑云南白药多品牌体系,由药品品牌成功延伸至健康、服务品牌领域,目前涉足药品、健康品、中药资源以及医药物流等领域,产品畅销国内、东南亚,并逐渐进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情况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万元) 5,521,944.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805,255.00 营业收入(万元) 3,274,276.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51,607.22 注:云南白药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云南白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云南白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的情况云南白药和公司均主要从事医药相关业务,但此类业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均已成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无法干涉公司独立经营决策或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及云南白药作为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重要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且云南白药和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严格依法运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云南白药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增加新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的情况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云南白药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战略协同安排,云南白药在与公司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预案出具日前24个月内,云南白药与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因云南白药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形。
(八)云南白药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发行监管问答》相关要求的说明
1、云南白药在医疗健康行业拥有较强的战略性资源云南白药是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中国中医药行业前列,曾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亚洲最佳上市公司50强、财富中国500强,在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领先。
云南白药在药品、健康品、中药资源以及医药流通等领域拥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畅销国内、东南亚,并逐渐进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大健康产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发展优势。
2、云南白药拟与上市公司展开多维度的业务合作公司和云南白药同意,未来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1)客户资源拓展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在市场及客户网络、服务价值提升、健康业务拓展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
云南白药经过多年的打造和积累,围绕主品牌不断推动多元化品牌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云南白药的品牌认可度持续提高,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客户资源。
公司是中国领先医药产业集团,持续服务民众健康,拥有一批具有优秀历史传承和健康口碑的制药企业与医药产品,并在零售服务等方面拥有广泛客户资源。
基于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开发医药和个人护理方面的特色产品,协同市场及商业渠道,共享健康大数据等方式,进一步挖掘现有业务潜力。
双方将共同推进现代化医药产品及技术的开发引进以及传统中医药的传承创新,通过加强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和健康管理方面的技术、产品与服务合作,进一步拓展双方客户资源,促进主业发展。
(2)产品创新互动公司目前在加快创新和转型发展,公司目前在加快创新和转型发展,已逐渐形成创新药、化学药、中药与保健品、罕见病药及医疗器械等几大领域,并通过自主研发、外部合作引入等多种方式强化新产品布局。
云南白药以白药为核心产品,已形成辐射天然药物、中药材饮片、特色药、医疗器械、健康日化产品、个人护理产品等多个领域的产品格局,同时在稳步推进自身的国际化。
双方响应国家“健康中国2030”战略,依托双方优质资源,建立联合研究院或产品创新合作平台,聚焦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创新研究,在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健康食品、医疗及康养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挖掘现有产品和资源价值,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产品创新互动,进一步推动传统医药与现代科技结合,推动中国制药企业走向世界。
(3)中药产业链合作公司在全国各省市已建立多个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云南白药依托云南得天独厚的气候及地理条件优势,稳步推进战略药材种植繁育基地建设。
通过战略合作,双方可充分调动优质资源,推动战略性中药材的基地开发、种苗选育、标准种植、炮制加工、产品检测、仓储物流、流通交易方面的合作,包括建立中药有效成分的分析与控制,重点中药材源头追溯信息数据分析平台,联合打造中药资源产业生态圈等,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种植及饮片业务。
同时借助战略合作,双方将推动中药智能制造,对于智能化生产的理念、技术、设备等方面开展交流互动,共同提升中药业务在生产自动化、精益化、数字化、绿色化与智能化方面的水平。
(4)市场渠道联动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可以依托各自产品资源、医疗资源、管理体系优势,深化在市场开发与渠道拓展方面的合作,以现有产品为基础,在现代化医药产品、健康食品、日化产品、医疗器械等领域深化合作,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品牌、营销与渠道联动,提升双方产品价值挖掘与精细化运作能力。
(5)医药商业合作公司作为中国第二大医药供应链服务商和最大的进口药品服务商,正在推进全国化的商业网络布局,云南白药立足区域市场,在云南地区的医药流通业务拥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通过战略合作,双方将从资本与业务层面对于医药流通业务加快资源整合,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商业网络布局。
(6)大健康领域合作大健康领域是双方长期投资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云南白药引入新零售理念,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消费模式,推出了线上“白药养生”及“白药Life+”微商城和线下养生馆等一系列新业态模式。
双方将共同探索在康养平台、养生园区、社区等板块开展合作,推动双方丰富业务生态,拓展优质产品服务场景,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升级。
(7)品牌提升公司是国内综合实力强劲的综合性医药产业集团,2020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和全球 制药企业50强第48位;云南白药是中国大健康产业领军企业之
一,连续多年入围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2019年品牌价值超过250亿元。
双方强强合作有利于品牌效应叠加,有望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影响力。
(8)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将依托已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资本结构优化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3、云南白药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较大,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云南白药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
若云南白药未来退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云南白药有能力履行股东职责并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云南白药是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中国中医药行业前列。
曾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亚洲最佳上市公司50强、财富中国500强,在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领先。
云南白药完成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执行董事候选人、1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以及1名监事候选人。
云南白药此次入股能与公司在业务开发、资本合作、发展战略等层面展开全方位、多维度合作,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决策更加合理、科学,有助于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云南白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云南白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次战略合作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基于以上情形并结合云南白药与公司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云南白药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本次战略合作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九)云南白药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云南白药已出具承诺函,本次认购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上海医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云南白药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第三节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协议内容摘要公司分别与上海潭东及云南白药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云南白药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与上海潭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甲方(发行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方):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年5月11日(二)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数量为187,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不超过(含)人民币3,154,690,000.00元。
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相关约定予以调减的,则乙方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若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高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价格,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乙方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五)认股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1、在本次发行方案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认购保证金人民币叁仟万元。
2、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应自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书面认购缴款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合同生效且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退还至乙方账户。
4、如果甲方就本次发行事项未获得甲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或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发行结束,或本次发行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
5、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不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撤销/解除合同的(无论合同生效与否),认购保证金应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合同生效后,乙方需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书面认购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再承担本项约定的协议生效前的违约责任。
(六)股票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项后,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项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并办理乙方所认购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手续。
(七)限售期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乙方不得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期间,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由于甲方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乙方本次认购甲方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双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认购缴款通知前,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陆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若乙方在收到书面认购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内未能足额支付合同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但未付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陆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3、若由于甲方过错未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将乙方实际认购的股票交付给乙方,则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已付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逾期交付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陆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4、合同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批准的:
(1)甲方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
(2)甲方股东大会;
(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相关方违约。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妨碍的一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时间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合同。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合同;
2、乙方股东批准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及/或合同;
3、甲方本次发行依法获得甲方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4、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合同;
5、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尽管有如上所述,合同项下涉及第七条甲方的保证、第八条乙方的保证、第九条保密条款及第十三条通知以及合同涉及“认购保证金”的条款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导致合同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十)合同的终止合同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合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3、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监管规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的。
4、若甲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则乙方可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十日内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陆仟万元;
5、若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从而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施,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6、若本次发行在合同签署日起十八(18)个月(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仍未完成,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如果本次发行在该日或之前未完成是由于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方无权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7、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同拟议的交易,而且该等命令、法令、裁定或其他行动均为最终的并且不可申请复议、起诉或上诉,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
二、与云南白药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摘要(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甲方(发行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方):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年5月11日
2、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数量为665,626,796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不超过(含)人民币11,229,124,048.52元。
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相关约定予以调减的,则乙方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下转D50版)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预案是本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云南白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发行方案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云南白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38,381.40万元(含本数,下同),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5月12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21.0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为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852,626,796股(含852,626,796股),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2名特定对象,分别为上海潭东、云南白药。
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依据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各发行对象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拟认购股份数量(股) 拟认购金额(元)
1 上海潭东 187,000,000 3,154,690,000.00
2 云南白药 665,626,796 11,229,124,048.52 合计 852,626,796 14,383,814,048.52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各发
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7、本次发行完成后,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该股票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发行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8、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0、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等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相关措施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预案之“第七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12、公司将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
如本次发行前,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调整并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披露。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指上海医药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607;其H股股票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2607)或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如适用) 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本公司监事会 A股 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交易的本公司内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指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向上海潭东、云南白药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852,626,796股 中共中央 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 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医保局 指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改委 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原食药监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指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健委 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实集团 指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实 指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上药集团 指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战略投资者 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潭东 指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指上海医药与云南白药签订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上海医药与发行对象上海潭东、云南白药分别签订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指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发行监管问答》 指《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药品管理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公司章程》 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两票制 指药品、医疗器械从生产厂商销售至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销售至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减少流通环节 新医改 指从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致性评价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的一项药品质量要求,即国家要求仿制药指品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具体要求为杂质谱一致、稳定性一致、体 内外溶出规律一致 “4+7” 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 MAH制度 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CMO CMO(ContractManufactureOrganization)主要是接受制药公司的委托,提供指产品生产时所需要的工艺开发、配方开发、临床试验用药、化学或生物合成 的原料药生产、中间体制造、制剂生产以及包装等服务 license-in 指许可引进 first-in-class 指一类全球首创药物,第一个发现新的药物靶点或作用机理 BD 指BusinessDevelopment,新药拓展引进 股东回报规划 指《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最近三年 指2018年、2019年、2020年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万元 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预案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PharmaceuticalsHoldingCo.,Ltd.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A股股票简称及代码:上海医药、601607H股股票简称及代码:上海医药、02607法定代表人:周军设立日期:1994年1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84,208.9322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284,208.9322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7联系电话:+86-21-63730908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2号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邮编:200020所属行业:F52零售业经营范围:原料药和各种剂型(包括但不限于片剂、胶囊剂、气雾剂、免疫制剂、颗粒剂、软膏剂、丸剂、口服液、吸入剂、注射剂、搽剂、酊剂、栓剂)的医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疫苗)、保健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提供国际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药品及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国家出台多项鼓励政策,支持医药行业创新与转型医药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健康和民生逐步成为国家政策重点倾斜的领域,医药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国务院、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国家原食药监总局)、国家医保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创新的政策,对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支付、使用各环节提出系统性改革措施,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沃土,为行业结构调整铺平道路。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2020年7月1日,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述法规实施后,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为“并联”,大幅优化了药品审评审批工作流程;新规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了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除进行流程优化外,新规也明确了MAH制度,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正式分离,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研发热情被进一步调动,使诸多CMO企业看到了作为受托方的巨大商业机会,有利于提升我国新药研发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助推中国医药工业加速融入全球产业链。
2016年10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明确提出要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作为未来医保改革的顶层设计,确立了未来10年我国医疗改革、医保改革重点工作,力争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进一步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进口替代。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将全面提高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整体利好医药行业的发展。
2020年12月,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正式落地,本次共有119个品种谈判成功,平均降价50.64%。
本次谈判坚持国家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通过“腾笼换鸟”将原先费用偏高的品种进行谈判降价、调出临床价值不高的药品,促进高价值的创新药进入医保目录。
随着创新药加速进入医保,新药可及性快速提高,药企的研发投入得以快速回笼。
该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创新药市场的发展,推动中国医药企业与外资药企的直接竞争,加快提升国际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股票代码:601607债券代码:155006 股票简称:上海医药债券简称:18上药0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ShanghaiPharmaceuticalsHoldingCo.,Ltd.二〇二一年五月
2、我国医药工业快速发展,工艺水平要求不断提高,创新药上市环境持续优化受人口老龄化加剧、居民城镇化水平提高、医疗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的影响,我国医药工业行业正经历高速增长期。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按可比口径计算的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指标,2019年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3,908.6亿元,同比增长7.4%,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3.6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3,119.5亿元,同比增长5.9%,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期整体水平9.2个百分点。
在医药工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对仿制药工艺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
仿制药方面,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在全国推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该政策出台后,国内仿制药存量格局重构,对医药工业企业制剂处方工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仿制药工业生产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创新药方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等文件均提出有关创新药发展的目标,并且设立了重大专项以推动新药研发。
MAH制度的推行、审批流程的优化等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创新药研发,鼓励创新药上市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创新活力不断释放。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显示,2019年,药品审评中心受理1类创新药注册申请共319个品种(涉及700件申请,化学药的品种数以活性成分统计,中药和生物制品的品种数均以药品通用名称统计,下同),较2018年增长了20.8%。
其中,受理1类创新药的新药临床试验(IND)申请302个品种,较2018年增长了26.4%。
在国家各项政策支持下,医药工业生产企业的创新热情持续高涨,我国创新药申报和审批数量将保持高速增长。
3、国家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行业进入控费调结构时代,药企研发能力优势日益凸显201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了“4+7”城市带量采购的工作部署,开启了药价管理的新时代。
进入带量采购目录的品种中标价格平均下降52%,最高下降超过90%。
2019年底,试点城市带量采购政策的执行已见成效,国家又陆续开展了同品种“4+7”城市外联盟地区、第二批集采、第三批集采、第四批集采工作,加速推动全国药品价格下降,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2019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面,亦迫使中国药企重新明确自身定位:专注仿制药研发生产的药企需提高品种选择能力、技术平台研发能力及成本控制能力,增加产量及销量以增厚企业利润;以创新药研发生产为战略发展目标的药企需加大创新转型力度,同时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研发实力。
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的深化,我国药企均需提高研发投入水平,以在未来带量采购全面施行的政策环境中保持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4、随着医疗改革持续深化,国内医药供应链需进一步提高效率、加速模式创新与产业整合,医药商业龙头规模效应已初步显现自国家医保局2018年成立起,我国医改就此进入新的阶段,药品价格面临更大的降价压力。
2019年上半年,“两票制”、“零加成”在全国等级公立医院已基本实施完成,分销和零售行业持续转型升级,医药商业领域的整合不断加速,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在此背景下,企业拥有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优势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充裕的资金、高效的仓储配送能力、多渠道的采购能力、全面的服务能力等逐步成为医药商业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医改的深入加速了医药商业企业的优胜劣汰,对于医药企业运营效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未来,随着医药商业行业竞争格局的进一步分化,具有规模效应、较高经营效率、创新模式的优质龙头企业将在医改环境中凭借自身的优势加速崛起,而不适应市场环境和政策要求的企业将陆续退出,医药商业行业迎来整合的重要机遇期。
5、促进中医药发展政策密集发布,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2020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制和产业发展。
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提出要全面完善健全措施,促进中医药产业的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共涉及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等七大方向。
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纲要经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纲要中明确要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
未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增加、政府对于中医药产业的帮扶力度提高,同时社会资本对于中医药产业的认可度和投入逐步提升,相关企业的积极性将被进一步调动,优质的中药龙头企业有望迎来发展良机,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健康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作为中国医药行业排名前三的产业集团以及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的龙头企业,正加速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国领先药企,已入选全球制药企业50强。
然而,在医药产业大变革时代下,公司也深刻地认识到,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公司唯有通过持续创新才能在行业的大变革中获得生机、赢得发展。
为此,在医药工业领域,公司确定了由普通仿制药企业向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研发型医药企业转型的战略目标;在医药商业领域,公司确立了由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向服务驱动和科技驱动的中国领先现代健康服务商转型的战略目标,持续推进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转型发展举措。
云南白药是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中国中医药行业前列。
云南白药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亚洲最佳上市公司50强、财富中国500强,在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领先。
云南白药在药品、健康品、中药资源以及医药流通等领域拥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畅销国内、东南亚,并逐渐进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大健康产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发展优势。
本次战略合作,可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拓展双方客户资源,依托双方优质资源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服务,推动中药智能制造合作,加强品牌、营销与渠道联动,提升双方产品价值挖掘与精细化运作能力,加快资源整合,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商业网络布局,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升级,显著提升双方的市场影响力。
2、自主研发和BD双轮驱动,持续提升医药工业板块竞争力自2015年开始,国务院、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药品研发创新的政策,开启了医药行业的创新时代。
公司抓住行业政策红利,近年持续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进开放多元的创新模式,加快对外合作,建设面向全国和全球的创新平台,不断加强医药工业业务核心优势,在多个维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合计研发总投入达到48.7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15%,其中费用化研发投入为40.67亿元,占期间合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高达32.64%。
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及研究投入,创新药方面,公司创新药管线从2018年的11项产品增长到2020年的25项,其中15项已进入临床或上市。
仿制药方面,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过评总数达到了25个品种(31个品规),另有多个品种完成美国ANDA生产申报及获批上市。
此外,公司已与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科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复旦大学药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瑞金医院、仁济医院、上海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等多家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战略合作,致力于通过项目孵化、商业化转化、定向研发等方式合作推进医药项目的研发和转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完善公司工业板块研发、制造、营销三大管理中心建设,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持续推进与科研院所、大学、医院的合作,共建创新平台、转化医学联盟和多个创新科技公司或特色平台,持续拓展新适应症领域,完善现有研发体系,保持公司在医药工业方面的领先地位。
3、抓住整合机遇,提升运营效率,巩固医药商业的全国龙头地位医药商业业务通常具有资金占用较大的特点,因此充足的营运资金是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
随着我国“两票制”、“零加成”、“带量采购”等改革政策的深入实施,医药商业行业持续转型升级,行业整合不断加速,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医药商业行业迎来整合的重要机遇期。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医药商业板块收入由1,396.22亿元增长至1,681.66亿元,随着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营运资金的总体需求亦随之增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运营效率、巩固医药商业的全国龙头地位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公司积极应对行业竞争格局分化、加强持续稳健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偿债能力为支持公司医药工业、商业业务战略发展,公司近年来加大资本开支规模,同时,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医药工业、商业业务规模不断增长,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亦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除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补充流动资金外,还通过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
近五年公司短期借款期末余额由2016年末的96.28亿元增长至2020年末的201.39亿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由2016年末的8.38亿元增长至2020年末的11.84亿元,资产负债率相应由2016年末的55.48%上升至2020年末的63.3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有效控制财务成本的增长,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动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上海潭东和云南白药2名特定对象。
全部发行对象均按相同价格,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上海潭东为上海医药的关联方。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因此成为公司关联方。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概要(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5月12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人民币21.0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为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派发股利:P1=P0-D;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
若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高于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发行对象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监管审核政策就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有其他不同要求,则届时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依据该等要求执行。
(五)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852,626,796股(含852,626,796股),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2名特定对象,分别为上海潭东、云南白药。
依据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各发行对象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拟认购股份数量(股) 拟认购金额(元)
1 上海潭东 187,000,000 3,154,690,000.00
2 云南白药 665,626,796 11,229,124,048.52 合计 852,626,796 14,383,814,048.52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各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上海潭东和云南白药本次认购获得的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发行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十)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38,381.4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其中:300,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剩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上海潭东为上海上实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云南白药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 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及上海上实、上药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1,039,999,5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59%。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潭东、云南 白药。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和上海上实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潭东、上药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公司总股本情况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股) 占比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股) 占比 上实集团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和上海上实及其全资1,039,999,537子公司上海潭东、上药集团 36.59% 1,226,999,537 33.21% 公司其他股东 1,802,089,785 63.41% 2,467,716,581 66.79% 合计 2,842,089,322 100.00% 3,694,716,118 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上海市国资委。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云南白药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第二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上海潭东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商务大楼A区138室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H法定代表人:徐波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医药、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股权结构上海潭东为上海上实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海潭东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经营情况上海潭东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医药、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最近三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情况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万元) 998.49 净资产(万元) 998.49 营业收入(万元) - 净利润(万元) -0.29 注:上海潭东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上海欧柯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五)上海潭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海潭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后,上海潭东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2、关联交易的情况上海潭东是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向上海潭东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与上海潭东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预案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上海潭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八)上海潭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的说明上海潭东为上海上实的全资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要求。
(九)上海潭东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上海潭东已出具承诺函,本次认购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二、云南白药基本情况(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成立时间:1993年1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X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注册资本:127,740.331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饮料、特种劳保防护用品、非家用纺织成品、日化用品、化妆品、户外用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橡胶膏剂、贴膏剂、消毒产品、电子和数码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物业经营管理(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云南白药股权结构截至2021年3月31日,云南白药无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其股权结构如下图: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经营情况云南白药是创制于1902年的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
公司通过技术、产品和管理创新重塑云南白药多品牌体系,由药品品牌成功延伸至健康、服务品牌领域,目前涉足药品、健康品、中药资源以及医药物流等领域,产品畅销国内、东南亚,并逐渐进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情况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万元) 5,521,944.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3,805,255.00 营业收入(万元) 3,274,276.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51,607.22 注:云南白药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云南白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云南白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的情况云南白药和公司均主要从事医药相关业务,但此类业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均已成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无法干涉公司独立经营决策或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及云南白药作为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重要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实施。
且云南白药和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严格依法运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云南白药之间的业务关系、经营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增加新的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的情况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云南白药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的战略协同安排,云南白药在与公司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预案出具日前24个月内,云南白药与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因云南白药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形。
(八)云南白药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发行监管问答》相关要求的说明
1、云南白药在医疗健康行业拥有较强的战略性资源云南白药是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中国中医药行业前列,曾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亚洲最佳上市公司50强、财富中国500强,在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领先。
云南白药在药品、健康品、中药资源以及医药流通等领域拥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畅销国内、东南亚,并逐渐进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大健康产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发展优势。
2、云南白药拟与上市公司展开多维度的业务合作公司和云南白药同意,未来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1)客户资源拓展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在市场及客户网络、服务价值提升、健康业务拓展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
云南白药经过多年的打造和积累,围绕主品牌不断推动多元化品牌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云南白药的品牌认可度持续提高,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客户资源。
公司是中国领先医药产业集团,持续服务民众健康,拥有一批具有优秀历史传承和健康口碑的制药企业与医药产品,并在零售服务等方面拥有广泛客户资源。
基于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开发医药和个人护理方面的特色产品,协同市场及商业渠道,共享健康大数据等方式,进一步挖掘现有业务潜力。
双方将共同推进现代化医药产品及技术的开发引进以及传统中医药的传承创新,通过加强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和健康管理方面的技术、产品与服务合作,进一步拓展双方客户资源,促进主业发展。
(2)产品创新互动公司目前在加快创新和转型发展,公司目前在加快创新和转型发展,已逐渐形成创新药、化学药、中药与保健品、罕见病药及医疗器械等几大领域,并通过自主研发、外部合作引入等多种方式强化新产品布局。
云南白药以白药为核心产品,已形成辐射天然药物、中药材饮片、特色药、医疗器械、健康日化产品、个人护理产品等多个领域的产品格局,同时在稳步推进自身的国际化。
双方响应国家“健康中国2030”战略,依托双方优质资源,建立联合研究院或产品创新合作平台,聚焦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创新研究,在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健康食品、医疗及康养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挖掘现有产品和资源价值,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服务,实现产品创新互动,进一步推动传统医药与现代科技结合,推动中国制药企业走向世界。
(3)中药产业链合作公司在全国各省市已建立多个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云南白药依托云南得天独厚的气候及地理条件优势,稳步推进战略药材种植繁育基地建设。
通过战略合作,双方可充分调动优质资源,推动战略性中药材的基地开发、种苗选育、标准种植、炮制加工、产品检测、仓储物流、流通交易方面的合作,包括建立中药有效成分的分析与控制,重点中药材源头追溯信息数据分析平台,联合打造中药资源产业生态圈等,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种植及饮片业务。
同时借助战略合作,双方将推动中药智能制造,对于智能化生产的理念、技术、设备等方面开展交流互动,共同提升中药业务在生产自动化、精益化、数字化、绿色化与智能化方面的水平。
(4)市场渠道联动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可以依托各自产品资源、医疗资源、管理体系优势,深化在市场开发与渠道拓展方面的合作,以现有产品为基础,在现代化医药产品、健康食品、日化产品、医疗器械等领域深化合作,聚焦重点领域加强品牌、营销与渠道联动,提升双方产品价值挖掘与精细化运作能力。
(5)医药商业合作公司作为中国第二大医药供应链服务商和最大的进口药品服务商,正在推进全国化的商业网络布局,云南白药立足区域市场,在云南地区的医药流通业务拥有良好的市场基础。
通过战略合作,双方将从资本与业务层面对于医药流通业务加快资源整合,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商业网络布局。
(6)大健康领域合作大健康领域是双方长期投资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云南白药引入新零售理念,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消费模式,推出了线上“白药养生”及“白药Life+”微商城和线下养生馆等一系列新业态模式。
双方将共同探索在康养平台、养生园区、社区等板块开展合作,推动双方丰富业务生态,拓展优质产品服务场景,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升级。
(7)品牌提升公司是国内综合实力强劲的综合性医药产业集团,2020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和全球 制药企业50强第48位;云南白药是中国大健康产业领军企业之
一,连续多年入围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2019年品牌价值超过250亿元。
双方强强合作有利于品牌效应叠加,有望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影响力。
(8)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双方将依托已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资本结构优化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3、云南白药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安排,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白药将持有上市公司18.02%的股份,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较大,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云南白药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
若云南白药未来退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云南白药有能力履行股东职责并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云南白药是百年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中国中医药行业前列。
曾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亚洲最佳上市公司50强、财富中国500强,在Interbrand、胡润、BrandZ发布的中国品牌排行榜中排名领先。
云南白药完成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执行董事候选人、1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以及1名监事候选人。
云南白药此次入股能与公司在业务开发、资本合作、发展战略等层面展开全方位、多维度合作,同时优化公司股东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决策更加合理、科学,有助于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云南白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云南白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本次战略合作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基于以上情形并结合云南白药与公司已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战略合作协议》,云南白药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本次战略合作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九)云南白药认购资金来源情况云南白药已出具承诺函,本次认购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海医药及其子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上海医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云南白药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第三节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协议内容摘要公司分别与上海潭东及云南白药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云南白药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与上海潭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甲方(发行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方):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年5月11日(二)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数量为187,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不超过(含)人民币3,154,690,000.00元。
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相关约定予以调减的,则乙方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四)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若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高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价格,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乙方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五)认股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1、在本次发行方案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认购保证金人民币叁仟万元。
2、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应自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书面认购缴款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合同生效且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认购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退还至乙方账户。
4、如果甲方就本次发行事项未获得甲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或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发行结束,或本次发行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
5、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不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撤销/解除合同的(无论合同生效与否),认购保证金应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合同生效后,乙方需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书面认购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再承担本项约定的协议生效前的违约责任。
(六)股票的交付时间和方式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项后,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项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并办理乙方所认购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手续。
(七)限售期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乙方不得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期间,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由于甲方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乙方本次认购甲方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双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认购缴款通知前,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陆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若乙方在收到书面认购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内未能足额支付合同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但未付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陆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3、若由于甲方过错未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将乙方实际认购的股票交付给乙方,则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已付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逾期交付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陆仟万元作为违约金。
4、合同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批准的:
(1)甲方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
(2)甲方股东大会;
(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相关方违约。
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妨碍的一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不可抗力时间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合同。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合同;
2、乙方股东批准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及/或合同;
3、甲方本次发行依法获得甲方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4、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合同;
5、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尽管有如上所述,合同项下涉及第七条甲方的保证、第八条乙方的保证、第九条保密条款及第十三条通知以及合同涉及“认购保证金”的条款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导致合同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十)合同的终止合同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合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3、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监管规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的。
4、若甲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则乙方可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十日内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陆仟万元;
5、若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正确,或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从而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实施,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另一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6、若本次发行在合同签署日起十八(18)个月(或双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仍未完成,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如果本次发行在该日或之前未完成是由于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方无权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7、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同拟议的交易,而且该等命令、法令、裁定或其他行动均为最终的并且不可申请复议、起诉或上诉,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
二、与云南白药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摘要(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甲方(发行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方):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1年5月11日
2、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数量为665,626,796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不超过(含)人民币11,229,124,048.52元。
除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相关约定予以调减的,则乙方最终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87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下转D50版)
声明:
该资讯来自于互联网网友发布,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