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号广告怎么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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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容诚专字【2020】100Z0596号 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5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出具的《问询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2-
1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1关于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
(1)增值电信业务(含话费结算业务和信息交互类业务)中运营商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以运营商出具的计费账单为依据),发行人向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商支付推广费。
其中,运营商收取30%收益、发行人收取约20%-30%收益,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合计收取40%-50%收益。

(2)发行人与运营商的结算依据为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账单,在话费结算业务中“发行人未获知终端用户消费具体产品/服务和应用场景的明细数据”,在信息交互类业务中终端用户通过拨打产品号码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答题互动。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话费结算业务中在发行人不掌握具体终端渠道的收入实现金额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账单的验证方式,发行人与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商的结算依据以及验证方式。

(2)补充披露信息交互类业务中终端用户在采用拨打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的互动方式下,仍然需要向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支付分成(即渠道推广服务费)的合理性,发行人对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动的终端客户如何确定其获知信息的渠道,如何对这类终端客户一一对应其推广渠道,如何确定渠道推广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招股说明书对于信息交互类业务经营模式的描述是否准确。

(3)按照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的主要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名称以及支付的渠道推广服务费用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就结算金额持有异议的情形以及解决措施。

(4)补充披露发行人增值电信业务的直接竞争对手情况,相关竞争对手获得的分成比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如有)。

(5)补充披露增值电信业务中参与收益分成的主体不包括谷歌、苹果等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增值电信业务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2-
2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回复】
(1)补充披露话费结算业务中在发行人不掌握具体终端渠道的收入实现金 额的情况下,发行人对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账单的验证方式,发行人与渠道供应 商、手机应用
APP服务商的结算依据以及验证方式。

一、发行人对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账单的验证方式:根据全部交易数据预估 计算对应的结算金额,并与计费账单金额进行核对 运营商向发行人提供的计费账单只显示与发行人的结算金额,不包括结算的 交易明细。
发行人根据运营商传输至发行人系统的全部交易数据,与“运营商计 费账单金额”进行核对,如核对差异不大(通常
5%以内为可接受差异),则发行 人接受运营商的计费账单结算金额并确认收入。
根据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合同约定,双方以运营商从终端用户收取的信息费作 为结算的基础。
其中按合同约定,以下情形不纳入结算的基数:销户客户费用(含 预销号);停机客户费用;退费费用;客户服务成本;恶意欠费;沉默客户等无 效客户号码、非业务开通范围等非正常使用客户号码产生的费用;违约或非正常 业务行为收入等。
上述不应纳入结算范围的消费事项的具体明细情况由运营商掌 握,不向发行人进行开放。
上述不纳入结算基数的事项是“交易数据对应金额”与“运营商计费账单金 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对账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运营商计费账单金额 交易数据对应金额差异率 2020年1-6月6,021.526,152.07-2.12% 2019年13,062.6013,404.68 -2.55% 2018年18,305.9118,814.31 -2.70% 2017年16,264.2116,821.29 -3.31% 报告期内,发行人“交易数据对应金额”与“运营商计费账单金额”核对差 异率均在5%以内,未发生因核对差异较大导致双方重新对账的情形。

二、发行人与渠道供应商的结算依据及验证方式
1、发行人与渠道供应商的结算依据 在发行人与渠道供应商的结算中,根据双方约定,以运营商向发行人传输的 属于“有效计费”的交易数据为结算基础。
发行人根据“有效计费”交易数据, 结合与各渠道供应商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结算金额后向渠道供应商提供业务结 2-
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算账单。

2、渠道供应商对结算数据的验证方式 在增值电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业务平台将接收的“有效计费”交易数 据,实时向对应的渠道供应商传输。
渠道供应商根据日常接收到的交易数据,可 以准确预估结算金额。
发行人向渠道供应商提供结算账单,渠道供应商根据自行 计算的预估结算金额与账单的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核对验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渠道供应商的对账结算未发生重新对账或其他异议情形。

三、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的结算依据与验证方式汇总 项目
结算依据对账流程验证方式 运营商(收入端) 以运营商计费账单为依据,确定结算金额 运营商计算结算金额并出具计费账单,发行人进行对账验证 发行人根据全部交易数据,预估结算金额,并与计费账单核对 渠道供应商(成本端)以运营商传输的属于“有效计费”的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 计算确定结算金额发行人计算结算金额并出具结算账单, 渠道供应商进行对账验证渠道供应商根据“有效计费”交易数据, 预估结算金额,并与结算账单核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直接与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合作的情形,均向渠道 供应商进行采购。

(2)补充披露信息交互类业务中终端用户在采用拨打电话号码、发送短信 的互动方式下,仍然需要向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支付分成(即渠道 推广服务费)的合理性,发行人对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动的终端客户如何确 定其获知信息的渠道,如何对这类终端客户一一对应其推广渠道,如何确定渠 道推广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招股说明书对于信息交互类业务经营模 式的描述是否准确。

一、在信息交互类业务中,发行人支付渠道推广服务费的合理性 信息交互类产品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营销推广,向终端用户进行展示并促 进其最终消费使用。
发行人不直接从事渠道推广业务,因此需要与渠道供应商开 展合作。
渠道供应商利用自身推广资源,可将信息交互类产品与多种场景结合, 协助发行人开拓市场、发展用户,因此发行人向其支付渠道推广服务费。

二、发行人确定推广渠道、渠道推广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的方式 信息交互类业务开展过程中,终端用户拨打的电话号码包括如下信息: 2-
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如上图所示,发行人可在电话号码中自行拓展设置“渠道代码”。
发行人为 每个渠道供应商分配唯一对应的“渠道代码”,并设置在电话号码中,用于识别 渠道供应商。
业务开展过程中,运营商记录终端用户的交易信息,并向发行人实时传输交 易数据,其中包括渠道标识。
发行人根据渠道标识,识别具体的渠道供应商,根 据交易数据结合约定的分成比例,计算确定结算金额后分别与各渠道供应商进行 对账和结算。

三、信息交互类业务经营模式的描述 《招股说明书》中对信息交互类业务经营模式的主要披露内容如下: “
A.运营商的信息交互类业务 运营商的信息交互类业务,是一种功能性交互工具,广泛应用于电视、手机 应用
APP、平面媒体、大型活动等多种场景,主要通过语音、短信等交互方式满 足终端用户在情感、社交、体育、旅游、财经、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 运营商的信息交互类业务产品覆盖领域较广,互动模式包括线上线下联动选 拔、安全教育宣传答题、星座爱情相关测试、体育知识有奖竞答等多种形式。
目 前,信息交互类产品作为一种功能性交互工具,主要通过与电视、手机应用
APP、 平面媒体、大型活动等多种场景融合联动的形式开展。
„„ c.信息交互类业务产业链的各环节情况 在信息交互类业务开展过程中:1)运营商与发行人对产品进行产品方案策 划、信息采集整理、技术研发测试等联合开发工作;2)渠道供应商将信息交互 类产品通过广泛的渠道资源进行推广。
在此类业务中,产品由运营商与发行人联 合开发,不存在单独的内容提供商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内容。
在信息交互类业务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掌握的信息等情况如下: 序
环节号 各环节的工作 各环节掌握的信息 各环节的收入来源 各环节获取的产业收益 2-
5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序环节号 各环节的工作 各环节掌握的信息 各环节的收入来源 招募合作方进行产品联终端用户的手机号码向终端用 1运营合开发,并直接面向终端等用户信息及信息交户收取信 商用户提供信息交互类产互类产品交易信息 息费 品 协助运营商进行产品联部分交易信息(交易向运营商2挖金合开发并上线,将运营商金额、交易状态、对收取服务 客产品分发至优质渠道供应的渠道供应商等)费应商进行推广 渠道具备广泛的推广资源,将部分交易信息(交易向挖金客3供应信息交互类产品推广至金额、交易状态、推收取推广 商众多媒体、手机应用APP广对应的终端渠道)费等渠道 各环节获取的产业收益 30% 约20%-30% 约40%-50%
B.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 在这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实质是为运营商提供产品 联合开发、运营服务和营销推广:1)发行人根据运营商产品开发需求进行产品 方案策划和技术开发,与运营商经过沟通、修改、对接、测试等联合开发工作后, 最终形成信息交互类产品并由运营商上线运营;2)信息交互类产品正式上线运 营后,公司对业务运行状态进行智能监控与维护,并根据运营商此类产品与各类 场景融合的变化持续进行辅助研发;3)公司结合信息交互类产品特性,选择匹 配的合作渠道进行营销推广,扩大运营商此类业务的市场规模。
” 上述对于信息交互类业务经营模式的披露符合实际业务情况,相关表述准确。

(3)按照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 的主要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
APP服务商名称以及支付的渠道推广服务费用金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就 结算金额持有异议的情形以及解决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直接与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合作的情形,均向渠道 供应商进行采购。
渠道供应商掌握众多手机应用APP、各类媒体等渠道资源,与 手机应用APP服务商直接进行结算。
出于对自身商业价值和业务机密的保护,渠 道供应商未将与手机应用APP服务商的具体合作情况提供给发行人。
同时,发行 人关注渠道供应商的最终推广效果,无需获知最终手机应用APP服务商具体情况。
综上,发行人未与手机应用APP服务商直接合作,亦不掌握最终手机应用APP 服务商获取的结算费用情况。
2-
6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话费结算业务的主要渠道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话费结算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向主要渠道供应商支付渠道推广服务费用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2-
7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单位:万元 2020年1月-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序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该 采购金额/该 采购金额/该 采购金额/该 号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类业务成本 类业务成本 类业务成本 类业务成本
1 北京阳光河谷科技有限公司 1,517.07 58.91%
2,874.78 46.59%4,048.21 45.93%3,058.61 45.30%
2 北京考拉心扉科技有限公司 485.51 18.85%1,066.06 17.28%792.00 8.99%573.13 8.49% 3安徽捷兴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24.61 8.72%462.44 7.49% - - - -
4 上海如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6.08 2.57%1,566.20 25.38%3,644.37 41.35%2,635.56 39.04%
5 其他 281.95 10.95%201.31 3.26%328.36 3.73%484.20 7.17% 合计 2,575.22 100.00%6,170.80 100.00%8,812.94 100.00%6,751.50 100.00%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披露。

二、信息交互类业务的主要渠道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信息交互类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向主要渠道供应商支付渠道推广服务费用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1月-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序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该 采购金额/该 采购金额/该 采购金额/该 号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采购金额 类业务成本 类业务成本 类业务成本 类业务成本
1 北京阳光河谷科技有限公司 302.53 54.13%
360.68 28.73%457.01 22.79%660.87 23.56%
2 北京考拉心扉科技有限公司 147.31 26.36%333.65 26.57%342.97 17.10%418.82 14.93% 3安徽捷兴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31 3.63% 20.64 1.64% - - - -
4 上海如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1.83 3.91%362.49 28.87%639.95 31.91%702.72 25.05%
5 中至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27.88 2.22%168.66 8.41%504.72 17.99%
6 其他 66.96 11.98%150.24 11.97%396.65 19.78%518.47 18.48% 合计 558.92 100.00%1,255.59 100.00%2,005.24 100.00%2,805.59 100.00%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披露。
2-
8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进行结算不存在异议情况 增值电信服务中,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均按月对账,对账无误后进 行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未发生对账差异较大导致双方 重新对账的情形,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就结算金额均未发生异议情形。

(4)补充披露发行人增值电信业务的直接竞争对手情况,相关竞争对手获 得的分成比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如有)。

一、发行人增值电信业务的直接竞争对手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的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发行人的 直接竞争对手主要是向中国移动江苏基地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服务商。
根据中国 移动江苏基地公告的《优秀合作伙伴分层分级评级结果》清单,发行人的直接竞 争对手列举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基本情况 新华社控股的传媒文化上市公司(新华网,603888.SH),成 1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立于2000年7月,注册资本51,902.936万元,开展网络广告、信息服务、移动互联网、网络技术服务和数字内容等主 营业务。
人民日报社控股的上市公司(人民网,603000.SH),成立于 2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注册资本110,569.1056万元,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广告及宣传服务、移动增值业务、信息服务和技术服 务。
兆荣联合(北京)科技龙力退(002604.SZ)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以移动增值服务为业务核心的高新 技术企业。
北京互动时空通讯技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本1,650万元,专注于互联网4术有限公司和移动通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是中国领先的手机游戏开发 商和发行商。
光明日报社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 5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5,000万元,是一个文化娱乐平台,专注于为读者提供网络 文学、新闻资讯、报刊杂志阅读等服务。
北京龙腾鼎宸科技有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多年厂商6限公司推广渠道经验,拥有十余款优质游戏产品,同时也是中国移 动优质合作伙伴。
注:上表中信息系根据网络检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查查、公司官方网站等国家公示或市场公开信息确定。

二、竞争对手获得的分成比例情况 根据《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合作方管理办法》,“12590
业务商务模式采用 2-
9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分成模式,对于应用提供商(AP)类合作伙伴,中国移动分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实收信息费的30%,合作方不高于产品收入的70%。
” 根据对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访谈,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对所有同类合作商的分成比例一致,均为:中国移动分成30%、合作商分成70%。
综上,根据中国移动的业务管理文件和对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访谈,公司竞争对手获得的分成比例为70%。
公司与竞争对手获得的分成比例一致,不存在差异。

(5)补充披露增值电信业务中参与收益分成的主体不包括谷歌、苹果等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性。
在安卓和iOS平台中,用户付费购买内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基于操作系统提供的IAP支付通道(In-AppPurchase应用内购买),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微信支付、支付宝、话费结算等)。
1)若用户使用IAP支付通道,用户将款项支付于谷歌、苹果等服务商,上述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收取30%分成作为平台费用后,再进行后续结算;2)若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通道,用户将款项支付于支付宝、微信、运营商等第三方机构,再进行后续结算。
由于第三方支付通道不通过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的IAP结算通道,谷歌、苹果等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不会从中抽取平台费用。
公司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中,一部分业务的开展不涉及手机APP,因此无需与谷歌、苹果等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进行分成;另一部分业务开展虽涉及手机APP,但其支付方式均为话费结算(属于第三方支付通道),不使用IAP支付通道,因此亦不需与谷歌、苹果等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进行分成。
【补充披露情况】以上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服务的情况”之“(二)主要经营模式”、“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六)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五)增值电信服务中主要供应商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 2-10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对增值电信业务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及核查结

1、核查方法和核查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的主要客户为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发行人与其交易的销售收入和相关经营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移动江苏基地。
中介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中介机构于2019年3月6日及2019年6月5日对中国移动江苏基地进行实地走访,访谈关注内容包括双方合作的发展历程、交易内容、交易价格,话费结算和信息互动类业务的运作模式和业务流程,双方合作模式和交易价格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发生过变化,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同类服务采购的比例,中国移动江苏基地与发行人长期合作的原因,双方合作的发展前景等;
(2)函证:中介机构于2019年6月、2020年1月及2020年7月对发行人与中国移动江苏基地报告期各期的交易发生金额、发行人收款金额和各期期末往来款项余额进行函证,均取得回函且回函相符。
其中,函证的各期交易发生金额(即发行人向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5,961.40万元、18,237.46万元、13,028.58万元和5,952.8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6.00%、86.79%、50.42%和28.95%;(注:上述函证金额仅为发行人与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交易金额,不包括中国移动集团内部其他主体,如卓望信息等。
中介机构已对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所有中国移动集团内部主体进行函证,各期函证交易金额覆盖率均达100.00%。

(3)查阅合同:查阅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签署的交易合同,关注交易内容、定价依据、结算模式等主要合同内容;
(4)进入运营商平台系统核查收入确认依据:进入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业务管理平台系统,以发行人的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后,查看报告期内各月(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共计42个月)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向发行人发布的计费账单并保留截图,核查上述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系统页面显示信息与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期间一致; 2-11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5)进入运营商平台系统核查发行人评级情况:进入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业务管理平台系统,获取报告期内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各季度对合作伙伴的分层评级结果,了解发行人在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增值电信业务合作伙伴中的竞争地位;
(6)IT审计:利用外部信息系统审计专家对发行人的增值电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了测试,确认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平台记录的具体经营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移动业务管理平台传输信息,发行人未对经营数据进行篡改;
(7)依据经营数据对收入金额重新计算:基于经过外部信息系统审计专家验证的、增值电信服务平台导出的经营数据,根据经营数据信息对发行人销售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与发行人最终收入确认金额核对,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对账差异率的合理性;
(8)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匹配性分析:根据上述经营数据明细,对经营数据(主要为交易次数)与财务数据(主要为运营商收费金额、发行人销售金额)进行匹配合理性分析;
(9)终端用户合理性分析:根据上述经营数据明细,提取其中关于终端用户的有效信息,对终端用户手机号码的地域分布、用户消费金额进行合理性分析; (10)话费结算业务情况核查:获取话费结算业务的部分应用场景案例,结合对移动支付、话费结算方面的行业研究报告、权威机构数据等信息,了解话费结算业务的应用场景、业务特点和市场情况; (11)话费结算业务抽查测试:对话费结算业务的部分应用场景进行消费测试,在测试的手机应用APP中找到话费结算的支付途径、支付后中国移动可以成功收费、在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回传的数据中可以找到上述测试记录; (12)信息交互类业务情况核查:获取信息交互类业务的部分应用场景案例,了解信息交互类业务与其他媒体的融合情况; (13)信息交互类业务抽查测试:对信息交互类产品进行抽查并进行语音拨打测试,确认相关产品号码可以接通、产品的语音交互信息合理、测试后中国移动可以成功收费、在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回传的数据中可以找到上述测试记录; (14)发行人与运营商合作背景核查:①查阅《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运营 2-12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管理办法》、《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合作方管理办法》、《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
运营支撑方管理办法》等中国移动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文件,了解中国移动对此类业务和合作伙伴的管理规范;②获取历史上发行人接入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评审资料、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发送的确认审批通过邮件、具体业务申请时发行人提交的评审资料等,确认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建立合作关系和开展具体业务所需的审批流程; (15)核实发行人经营数据信息范围:查看《中国移动语音杂志流量功能深度融合计费(SDK)开发指南》,确认运营商向发行人开放的交易数据所包括的参数,其中有效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状态、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的类别、渠道标识
1、终端用户手机号码归属地、终端用户伪码; (16)销售交易测试:获取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收入明细账,抽取大额销售交易执行细节测试,核查相应的入账凭证、业务合同、计费账单、发票等单据,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交易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方等信息是否一致; (17)收入截止性测试:对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增值电信服务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分析评价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并对各季度收入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季节性或阶段性异常; (18)毛利率分析:获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采购明细,对收入、成本、毛利率的变动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 (19)同行业比较分析:查询同行业公司公开资料,关注同行业公司的业务描述、与运营商的合作模式和销售价格、对运营商销售的集中度、相关财务数据(毛利率等)、收入确认原则等信息,并与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比较; (20)往来款项核查:①大额回款核查:检查报告期各期增值电信服务应收账款大额回款情况,确认回款方与交易方一致,并将银行回单与销售发票、客户计费账单等资料核对信息一致;②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分析: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相关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合理性;③期后回款核查:检查报告期各期末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相关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确认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均在账期内收回; 1该项交易的推广渠道信息,用于识别增值电信服务商及渠道供应商。
2-1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1)内控测试:对增值电信服务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确
认发行人对此项业务的内控制度设计合理,内控执行有效; (22)业务访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相关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内容、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此类业务规模存在波动的原因、发行人未来对此类业务的发展规划; (23)搜索查询:通过对中国移动公告文件、中国移动官方网站及搜索引擎查询,核查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24)发行人及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结合对发行人大额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关联关系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流水核查等程序,关注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2、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主要直接面向运营商开展。
在业务模式方面,发行人直接向运营商提供服务,收入确认依据是运营商出具的计费账单;在资金流向方面,发行人销售回款的付款方是运营商的银行账户,终端用户的消费款项不经过发行人账户;在经营数据方面,发行人经营数据均来源于运营商业务平台传输的交易信息。
运营商出具的用于结算的计费账单、运营商银行账户的直接付款和运营商业务系统传输的交易记录,三者可以相互核对、验证。
综上,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回款和经营数据均来源于运营商,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合作具有历史基础,发行人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与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各项业务,收入核算金额准确、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收入真实、核算准确。

二、其他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国移动江苏基地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与增值电信服务主要渠道供应商的业务合同,确认双方约定的结算依据和对账流程。

2、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增值电信服务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账单的验证方式,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的对账差异情况。

3、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增值电信服务业务负责人,2019年3月、2019年5月、2019年12月对增值电信服务主要渠道供应商进行走访,了解信息交互类业务中渠道供应商的职责,分析发行人支付渠道推广服务费的合理性。
上述已走访 2-1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的增值电信渠道供应商合计采购额占当期增值电信服务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5.77%、98.97%、96.72%和90.97%。

4、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增值电信服务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在业务过程中识别渠道供应商的方式。

5、获取报告期内话费结算业务、信息交互类业务与渠道供应商交易明细,计算与主要渠道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及占比。

6、抽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渠道供应商的结算账单、对主要渠道供应商进行函证,核查成本核算金额与双方结算金额的一致性。

7、查阅中国移动江苏基地公告的《优秀合作伙伴分层分级评级结果》清单,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

8、查阅《中国移动语音杂志业务合作方管理办法》、访谈中国移动江苏基地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获得的分成比例情况。

9、查阅手机APP的IAP支付相关研究报告、苹果APPStore审核指南,了解IAP支付通道和第三方支付通道的差异。

三、核查意见
1、问题
(1)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运营商提供的计费账单的验证方式为根据运营商传输至发行人系统的全部交易数据预估计算对应的结算金额,并与运营商发送的计费账单金额进行核对。
发行人与渠道供应商的结算依据为运营商向发行人传输的属于“有效计费”数据的交易数据,验证方式为渠道供应商根据“有效计费”交易数据预估结算金额,并与结算账单核对。

2、问题
(2)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直接从事渠道推广业务,需利用渠道供应商资源进行市场开拓,因此需要支付渠道推广服务费。
发行人通过设置并为每个渠道供应商分配唯一对应的“渠道代码”,识别渠道供应商,确定渠道推广服务费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
《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信息交互类业务经营模式的披露符合实际业务情况,相关表述准确。

3、问题
(3)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话费结算业务、 2-15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息交互类业务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的主要渠道供应商名称以及支
付的渠道推广服务费用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供应商就结算金额均未发生异议情形。

4、问题
(4)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直接竞争对手主要是是向中国移动江苏基地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服务商,包括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兆荣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互动时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龙腾鼎宸科技有限公司等。
发行人与竞争对手获得的分成比例一致,不存在差异。

5、问题
(5)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不使用IAP支付通道,因此不与谷歌、苹果等应用商店服务提供商进行分成,情况合理。
2-16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2关于移动信息化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759.42万元、459.70万元、8,834.16万元、13,761.8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14%、2.19%、34.18%和66.92%。
其中,受久佳信通纳入合并报表影响,2020年上半年收入金额大幅提升。
(2)2019年度,久佳信通实现营业收入5,339.00万元;2020年上半年度,久佳信通实现营业收入10,080.44万元,同比增长60.69%,占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合并口径)的49.02%。
(3)8月31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发行人将短信类别分为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同行业公司线上线下则将其分为行业类和营销类。

(5)发行人以短信发送成功条数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2020年上半年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金额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按照供应商进一步分析业务收入增长与该期间短信采购成本的匹配情况,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未来趋势。

(2)结合久佳信通的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项目、项目内容、项目进度和收入确认时点、比例,补充分析并披露久佳信通2020年上半年度营业收入金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补充分析并披露《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可能影响。

(4)补充披露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具体含义,发行人对短信的分类与线上线下等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具体案例披露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用途和表现形式。

(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短信销售数量和采购数量,两者之间的匹配性,短信发送失败对发行人成本的影响,报告期内发送失败的短信比例及与同行业可 2-17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

(6)补充披露发行人按自身业务平台统计的成功短信数量进行汇总与客户 进行结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未采用运营商平台对应的成功短信数量与客户进行 结算的合理性。

(7)补充披露各期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的短信数量及金额占比,采购单价、 对应的最终运营商及占比、第三方供应的不同运营商采购单价,相关最终运营商 构成对采购单价变动的影响,相关占比及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的 差异。
请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对事项
(3),申报会计师对事项
(6)(7)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6)补充披露发行人按自身业务平台统计的成功短信数量进行汇总与客户 进行结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未采用运营商平台对应的成功短信数量与客户进 行结算的合理性。

一、行业内存在两种销售结算计价方式,发行人的结算依据与公开披露的多 数可比公司保持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客户结算的数据依据如下: 公司名称 收入确认依据 中嘉博创(000889)
公司系统收到客户提交的短信,内部审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提交到移动通信运营商平台后确认收入。
梦网集团(002123)公司向集团客户提供服务后,根据自身BOSS系统生成的业务统计表计算应向集团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
企朋股份 向客户收费通常是按照客户发送请求的数量作为计费数量。
公司收到供应商的反馈信息后将其记录至自身的数据库进行保存,同 线上线下 时将反馈信息自动推送给客户,并以此作为与客户确定短信发送结果 及结算的依据。
发行人 根据公司业务系统平台发送完成的短信数量,结合约定的短信结算单
价,计算确定计费账单中的服务费金额。
注:上述信息来自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或非上市公司IPO申报材料。
其他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均未明确披露相关信息。
企朋股份指浙江企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上表所示:1)发行人和中嘉博创、梦网集团、企朋股份均以公司自身业 务平台统计的“成功提交”至运营商的短信数据作为收入结算基础;2)线上线 下以运营商反馈“成功发送”至终端用户的短信数据作为收入结算基础;3)其 2-18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他可比上市公司均未明确披露相关信息,无法进行比较。

企朋股份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以短信产品送达率为例,向客 户收费通常是按照客户发送请求的数量作为计费数量,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成本时通常按照发送成功的数量计费(请求数量包括发送成功数量、发送失败数量、状态未知数量),因此短信到达率也将影响毛利率。
短信到达率与客户短信发送内容及手机号码状态直接相关,如果遇到关键词屏蔽、号码不存在、手机停机等情况,由于公司向客户提供了相关服务,故照常收取费用。
但发送的短信不能成功到达,故无需向供应商支付成本。
”企朋股份与客户、供应商的结算基础和发行人完全一致。
综上,发行人和中嘉博创、梦网集团、企朋股份收入结算数据口径均一致,发行人按自身业务平台统计的“成功提交”至运营商的短信数量与客户结算,符合行业惯例。

二、发行人以“客户通过公司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与客户结算的合理性 “成功提交发送请求”是指发行人将短信发送请求提交至运营商网关,运营商网关实时返回“网关接收”状态回执,发行人将上述状态回执实时透传给客户,作为发行人与客户结算对账的数据依据。
在移动信息化服务开展过程中,各环节短信数量情况举例如下:1)客户向发行人提交了105条短信的发送请求;2)发行人将不符合发送规定的短信退回至客户系统,并将符合发送规定的100条短信发送请求提交至运营商网关,运营商会实时返回“网关接收”状态回执;3)由于存在短信发送失败情形,最终运营商将95条短信成功发送至终端用户。
在上述过程中,发行人与客户按照100条短信进行结算,与供应商/运营商按照95条短信进行结算。
发行人以100条“客户通过公司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与客户结算的合理性如下:
1、发行人基于服务向客户收费,所有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均已使用了发行人的服务资源 发行人在提供移动信息化服务过程中,不仅为客户提供短信发送通道的对接及运营服务,还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包括平台搭建、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
2-19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述服务的具体情况详见“问题5
(3)对比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毛利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的回复。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上述附加服务不单独收取费用,而是将其与信息发送、运营支撑和保障作为综合性解决方案,均通过后续短信发送付费的方式收取整体服务费。
如发行人与腾讯云的合同相关约定条款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中包含有技术开发,技术开发对应的技术研发费将会折合为每月使用短信通道的实际成本进行支付”。
根据可比上市公司吴通通讯(现为吴通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4年3月)披露:国都互联“按照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移动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平台建设,并最终通过发送信息来实现收益”。
国都互联与发行人情形一致,均通过后续短信发送付费的方式收取整体服务费。
对于客户而言,发送短信并非其主营业务,而是其主营业务的支撑性功能,因此如国家电网等国企客户不一定存在单独搭建短信系统的采购预算,且无专门负责此类业务的管理团队,通过后续短信发送付费的方式与服务商开展合作更符合其诉求。
同时,客户会从成本效益角度权衡“单独支付短信系统开发+管理团队”费用和购买“系统开发+短信发送”综合服务的优劣,特别是在相关系统需要进行后续升级迭代的情况下,通过购买整体综合服务,与服务商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客户相关业务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转。
无论短信最终是否成功发送至终端用户,所有通过发行人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均已使用了发行人为客户开发的系统以及发行人自身业务平台和运维、客服、技术人员的运营服务等资源。
发行人基于提供的服务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双方约定以“客户通过公司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进行结算具备合理性。

2、“短信发送失败”主要由客户原因所致,因此同行业服务商有采用“提交发送请求”作为收入结算基础 如本题
(5)中“
三、短信销售数量和采购数量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中所述,短信发送失败原因主要是由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发送内容等问题导致。
因此,短信发送失败的成本由客户承担。
根据行业惯例,发行人与客户约定,以“客 2-20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户通过公司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作为结算基础。

非短信服务相关行业的众多客户不熟悉短信发送相关监管规定,因此会导致 一定短信发送失败比例。
极端情况下,假设客户批量发送的短信内容由于存在敏感词等导致全部发送失败,如果客户与服务商约定以“运营商成功发送至终端用户”的短信数量作为结算基础,则服务商无法实现收入,使得前期的系统开发成本、日常的运维、客服和技术人员成本均无法收回,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服务商一方承担。
目前在实际业务运营过程中,短信发送失败比例一般均保持低于10%的合理范围内,客户充分理解亦能接受以“提交发送请求”数量作为结算基础。
以“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作为与客户结算的基础,是行业发展多年以来众多服务商与客户互相协商的结果,既能保证服务商获取适当盈利、避免损失风险,亦能促使客户存在动力不断规范短信发送内容、提高用户号码质量,有利于推动行业参与者规范自身商业行为。
因此,同行业上市公司如中嘉博创、梦网集团等均采用与发行人一致的收入结算基础,即以“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与客户结算。

3、“客户通过公司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具备可验证性在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开展过程中,运营商网关接收到发行人业务平台提交的短信发送请求后,会返回“网关接收”状态回执,发行人将上述状态回执实时透传给客户。
“网关接收”状态回执是确认“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的依据,且由运营商系统提供,发行人无法进行篡改,因此“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数据可靠、可验证。
申报会计师利用外部信息系统审计专家对发行人的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系统执行了IT审计程序(具体核查过程详见本题“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在收到运营商的“网关接收”状态回执后,自动将上述状态回执实时传输给对应客户,发行人未对相关数据进行篡改。
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系统运行的内部控制设计健全、执行有效。

4、发行人与客户约定以“提交发送请求”数量作为结算基础“网关接收”状态回执是确认“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的依据,且由运营商系统提供。
客户认可该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报告期内,客户与发行人对账结算均未出现异议。
2-21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客户根据服务的内容和业务模式,约定以发行人自身业 务平台统计的发送完成短信数量作为结算基础,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 异,符合发行人此项业务的经营实质,具备商业合理性。

(7)补充披露各期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的短信数量及金额占比,采购单价、 对应的最终运营商及占比、第三方供应的不同运营商采购单价,相关最终运营 商构成对采购单价变动的影响,相关占比及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 大的差异。

一、向第三方采购的短信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短信主要分为直接向运营商采购和通过第三方供应商采 购两种形式,其采购情况如下: 采购方式 第三方采购
直接采购合计 采购方式 第三方采购直接采购合计 2020年1-6月 采购金额(万元) 采购占比 采购数量(万条) 9,549.092,354.5011,903.59 80.22%399,107.2819.78%84,549.49100.00%483,656.77 2018年 采购金额(万元) 采购占比 采购数量(万条) 370.85- 370.85 100.00%- 100.00% 17,983.18- 17,983.18 采购单价(元/条)0.02390.02780.0246 采购单价(元/条)0.0206 0.0206 采购金额(万元) 4,768.402,168.396,936.79 采购金额(万元) 2,189.57- 2,189.57 2019年 采购占比 采购数量(万条) 68.74%232,362.80 31.26% 76,472.90 100.00%308,835.69 2017年 采购占比 采购数量(万条) 100.00%- 100.00% 104,453.92- 104,453.92 采购单价(元/条)0.02050.02840.0225 采购单价(元/条)0.0210 0.0210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三方采购的均价低于向运营商直接采购均价,主要是由于 在公司采购规模有限的情况下,第三方短信供应商具备一定的采购规模优势,可 向运营商获取更优的采购价格优惠,因而公司向其采购的均价相应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三方采购的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
(1)采购价格更为优惠;
(2)存在业务壁垒:部分运营商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短信代理商体系,公 司短时无法直接与运营商进行合作,必须通过其代理商进行采购;
(3)与运营商众多的各地分支机构建立直接合作不符合经济效益:由于运 2-22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营商通常以地市级为单位分别负责各自的短信销售业务,且不同地区运营商的销 售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分别与各地市级运营商直接建立业务合作不符合经济 效益,且无法满足各家运营商最优销售政策的条件。
通过第三方采购短信在行业内较为普遍,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占比较高,符合 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

二、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对应的最终运营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对应的最终运营商占比情况如下: 最终运营商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网直连合计 2020年1-6月61.15%9.23%8.59%21.04% 100.00% 2019年71.56%7.54%16.73%4.17% 100.00% 2018年45.80%12.14%37.81%4.25% 100.00% 2017年68.00%10.71%21.29%-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对应的最终运营商采购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条 最终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网直连 报告期 0.0205-0.02430.0149-0.02240.0190-0.02130.0194-0.0253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三方采购对应的最终运营商以中国移动为主,对中国联 通、中国电信的短信采购相对较少,整体结构随着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规模的不 断扩大及客户需求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变动。
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均价主要受上游 运营商的价格政策及采购结构影响,由于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中国移动类短信占 比较高,因此公司整体采购单价受中国移动类短信的价格调整影响较大。

三、公司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向运营商采购占比及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 比情况
1、采购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向运营商采购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线上 线下的对比情况如下: 运营商
中国移动 公司发行人 2020年1-6月61.15% 2019年71.56% 2018年45.80% 2017年68.00% 2-2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公司线上线下 发行人线上线下 发行人线上线下 2020年1-6月70.33%9.23%13.40%8.59%16.27% 2019年73.31%7.54%11.18%16.73%15.51% 2018年86.86%12.14%6.86%37.81%6.29% 2017年96.55%10.71%2.17%21.29%1.28% 注:根据线上线下披露的对各运营商采购数量和采购均价,计算其相应的采购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采购和可比公司线上线下向运营商主要采购的短 信均为中国移动类短信。
根据三大运营商的定期报告和官网的公开资料,2020 年
6月末中国移动类用户占三大运营商的比重为60%,所以线上线下和公司通过 第三方采购的短信中中国移动类短信占比较大符合行业特点。
公司2018年中国 移动类短信采购占比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公司2018年移动信息化服务的业务 规模较小,客户结构较为简单,受下游客户的需求影响导致公司通过第三方供应 商向运营商采购的占比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及线上线下对中国联通和中国 电信的采购量主要受下游客户的需求影响,因此变动趋势不完全一致。

2、采购均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采购的运营商采购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线上线 下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条 最终运营商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网直连 整体采购均价 公司发行人线上线下发行人线上线下发行人线上线下发行人线上线下发行人线上线下 报告期0.0205-0.02430.0161-0.02220.0149-0.02240.0129-0.02060.0190-0.02130.0167-0.02070.0194-0.02530.0206-0.02460.0173-0.0219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采购的运营商整体采购均价高于可比公司线上线 下。
采购均价受采购通道特征的影响较大,因此报告期内双方向运营商的采购均 价不完全一致。
2-2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补充披露情况】
以上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风险因素”之“
三、经营风险”之“(四)产业政策调整风险”、“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服务的情况”之“(一)主营业务、主要服务及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主要服务的销售情况、(七)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收入增长具备可持续性、(八)移动信息化服务短信销售数量和采购数量情况”、“
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四)报告期主要短信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中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资料、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的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短信销售单价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2、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登陆主要客户的网站、APP,查询用户注册条款。

3、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并比对分析和公司的差异情况。

4、利用外部信息系统审计专家对发行人的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系统进行了测试。
测试过程如下:
(1)一般控制测试针对发行人在数据中心及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系统开发及变更流程方面的控制实施设计及运行测试,检查包括应用系统、数据库、网络、操作系统的控制措施,并通过抽样方式以验证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测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数据中心及网络运行 2-25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A.机房物理环境管理:检查机房物理环境,并通过访谈及抽样检查的方式复核机房的访问控制和监督管理,以验证计算机物理环境及其访问控制是否足以支持设备的稳定、持续运行,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作。

B.数据备份管理:发行人关键业务系统使用sql、server及mysql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定时作业及shell脚本执行自动备份,同时,对历史业务数据进行了转储操作。
通过访谈、现场检查及抽样的方式复核关键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控制流程设计的合理及执行有效性,从而验证历史业务数据的留存是否完整及连续。
②访问安全管理:通过查看网络拓扑、网络配置、访问控制策略等了解发行人网络安全管理,并通过查看防火墙、VPN等相关网络设备的配置及相关记录,验证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③应用系统、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的授权管理及账户权限:通过访谈、查看及抽样检查等方式了解系统(OS、DB及AP)授权管理流程,并通过抽样检查授权流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账户,特别是数据库直接访问账户职责权限是否有效分离并得到有效的监督及管理,以降低因存在超权限用户而造成的通过信息系统或后台数据库修改数据等风险行为。
④系统开发及变更管理:通过访谈了解发行人系统开发及变更管理控制流程,及开发变更过程中人员职责分离原则;并通过抽样复核开发变更管理流程是否有效执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中断、确保系统准确、完整和有效地处理和记录业务及财务信息。

(2)执行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的应用控制测试,识别系统的自动控制、半自动控制及手工控制。

(3)针对移动信息化服务收入的核查过程①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移动信息化服务收入数据的生成和处理过程执行穿行测试,在测试中同时观察发行人服务器中相关记录的生成时间和数据记录的情况,数据能够实时记录在系统中。
②对报告期内各期均随机抽取1-2个月的样本进行抽样核查,自恢复备份数据的数据库及移动信息服务平台系统获取审计期间抽样月份客户账号及ID,运用CAATs(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针对该月收入占比超过90%的移动信息化服务收入,执行成功提交数量重新计算,以验证依据移动信息服务平台系统统计的结 2-26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算单中的结算数量的准确性。
核查总金额占发行人各期移动信息化服务收入比例
分别为30.87%、23.32%、52.14%和53.22%。
③检查移动信息化服务结算金额确认逻辑,并获取审计期间内抽样月份的结算单价数据,执行结算金额重新计算以验证结算单中结算金额的准确性。
④检查移动信息化服务财务收入确认逻辑,并获取审计期间内抽样月份的财务账数据,执行核对以验证财务报表中移动信息化服务收入的准确性。
经核查,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记录的短信销售数量和短信采购数量数据均来源于运营商反馈数据,不存在自行篡改的情形。
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系统运行的内部控制设计健全、执行有效。

二、核查意见
1、问题
(6)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和中嘉博创、梦网集团、企朋股份与客户的结算数据口径一致,发行人按自身业务平台统计的成功短信数量与客户结算,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基于服务向客户收费,所有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均已使用了发行人的服务资源,且“短信发送失败”主要由客户原因所致,因此发行人按自身业务平台统计的成功短信数量与客户结算,符合发行人此项业务的经营实质,具备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平台在收到运营商的“网关接收”状态回执后,自动将上述状态回执实时传输给对应客户,发行人未对相关数据进行篡改。
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系统运行的内部控制设计健全、执行有效。

2、问题
(7)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的占比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和发行人的实际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的均价低于向运营商直接采购均价,主要是由于第三方短信供应商具备一定的采购规模优势,可向运营商获取更优的采购价格优惠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的均价主要受上游运营商的价格政策及采购结构影响,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对应的最终运营商以中国移动为主,因此整体采购单价受中国移动类短信的价格调整影响较大。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向运营商采购占比及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27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4关于内部交易 报告期内,子公司罗迪尼奥的增值电信业务毛利率为5%,原因为罗迪尼奥与喀什聚合存在内部交易,罗迪尼奥签署的增值电信服务合同均转由喀什聚合实际执行。
报告期内,喀什聚合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移动信息化业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职工人数为3至6人。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罗迪尼奥与喀什聚合存在的内部交易金额,测算相关内部交易减少的税收成本情况,量化分析喀什聚合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对发行人的影响。

(2)补充披露喀什聚合员工职责分工结构,结合喀什聚合人均创收金额分析报告期内喀什聚合从事多项业务但员工人数较少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对事项
(1)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罗迪尼奥与喀什聚合存在的内部交易金额,测算相关内部交易减少的税收成本情况,量化分析喀什聚合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对发行人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罗迪尼奥与喀什聚合存在的内部交易金额,测算相关内部交易减少的税收成本情况
1、报告期内,喀什聚合向罗迪尼奥提供服务的交易金额及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内部交易金额内部交易利润 2020年1-6月1,370.95576.37 2019年度2,408.19912.94 2018年度4,939.791,874.65 2017年度4,535.121,697.04
2、假设未发生内部交易,相关利润按法定税率25%纳税,则相应的税收成 本为: 年度内部交易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少的税收成本 2020年1-6月576.3725%144.09 2019年度912.9425%228.24 2018年度1,874.6525%468.66 单位:万元 2017年度1,697.0425%424.26 2-28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当年净利润占比 3,182.074.53% 11,631.601.96% 6,153.967.62% 5,902.877.19% 注:“当年净利润”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二、量化分析喀什聚合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对发行人的影响 喀什聚合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 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
70%的企业,实行企业 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2020到期 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 施期限。
喀什聚合的主营业务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 70%,故目前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后喀什聚合可以享受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 年度喀什聚合税前利润总额2,032.9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38.51万元,以 2019年度喀什聚合数据测算,喀什聚合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后,将增加所得税费 用305.78万元,占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63%,对 发行人影响较小。
【补充披露情况】 以上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之“
九、公司税项、税率及享受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之“(六)喀什 聚合的税收情况”和“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
八、发行人员工情况”之 “(七)喀什聚合员工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罗迪尼奥与喀什聚合的内部交易金额,测算相关内部交易减少的税收成本。

2、分析喀什聚合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1、问题
(1) 2-29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罗迪尼奥与喀什聚合存在的内部交易金额分别为4,535.12万元、4,939.79万元、2,408.19万元和1,370.95万元,内部交易减少的税收成本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19%、7.62%、1.96%和4.53%。
喀什聚合现有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届满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
2-30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5关于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759.42万元、459.70万元、8,834.16万元、13,761.8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14%、2.19%、34.18%和66.92%,2020年1-6月已成为最主要收入来源。
报告期内,移动信息化服务毛利率分别为20.65%、19.33%、21.20%和12.96%。
2020年1-6月移动信息化服务毛利率下降较多主要是由于短信采购成本的提高导致。

(2)报告期内,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客户类型包括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短信类型包括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

(3)发行人的移动信息化业务与线上线下相近。

(4)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向同一客户的销售单价相同,但是不同来源的采购单价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移动信息化服务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内该项业务前十大客户的毛利率,上述客户的销售单价是否根据采购单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2)区分客户类型和短信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短信销售单价、采购单价、毛利率,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的公允性,单价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毛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3)对比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毛利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4)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客户报价是否受短信发送对应运营商影响,是否均为统一报价,结合销售合同中销售定价条款等,以举例方式补充披露由于统一报价导致电信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的合理性、相关销售价格变动是否符合行业趋势,量化分析并披露同一客户销售单价相同但采购单价不同对毛利率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移动信息化服务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内该项业务前十大客户的毛利率,上述客户的销售单价是否根据采购单 2-31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一、报告期内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情况
1、报告期内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直接客户
渠道客户 合计 2020年1-6月 收入 占比 12,734.6292.54% 1,027.217.46% 13,761.83100.00% 2019年 收入 占比 8,439.1095.53% 395.064.47% 8,834.16100.00% 2018年 收入 占比 459.70100.00% - - 459.70100.00% 2017年 收入 占比 2,759.42100.00% - - 2,759.42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直接客户提供服务的比例均在90%以上,直接客户是发行 人移动信息化服务的主要客户类型。

2、报告期内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毛利率情况 客户类型直接客户渠道客户 报告期 14.24%-21.54%4.36%-20.05% 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直接客户与渠道客户的毛利率均较为平稳,不存在 重大差异。
2020年1-6月,由于发行人向渠道客户销售占比仅为7.46%,假设发 行人渠道客户的毛利率与直接客户一致,2020年1-6月的毛利影响金额仅为 101.49万元,对业绩影响较小。
发行人先针对直接客户开展调价工作。
截至2020 年6月30日主要直接客户均已完成价格调整工作;同时,发行人尚未完成与全 部渠道客户的调价工作。
因此2020年1-6月直接客户的毛利率高于渠道客户的 毛利率。

二、移动信息化业务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
1、报告期各期移动信息化业务前十大客户的毛利率情况 2020年1-6月 序客户名称号 客户类别 收入(万元)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卓望信息等) 直客 3,377.12 2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直客2,712.87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直客 742.44
4 北京奇保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直客 656.08 5新联协同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直客 568.91 收入占比 24.54% 19.71%5.39%4.77% 4.13% 毛利率 8.50%23.27% 2-32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6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直客 557.42
7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直客 503.61
8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直客 483.22
9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直客 476.66 10 杭州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直客 410.2 合计 10,488.53 2019
年 序客户名称号 客户类别 收入(万元)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卓望信息等) 直客 3,252.02 2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直客2,337.15 3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直客 879.7 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直客 427.2
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直客 247.84
6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直客 197.83
7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直客 158.08
8 杭州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直客 129.44 9
掌上通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渠道 119.47 10 杭州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直客 111.03 合计 7,859.76 2018年 序客户名称号 客户类别 收入(万元) 1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直客 320.1 2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直客 124.11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直客 14.51 4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直客 0.98 合计 459.7 2017年 序客户名称号 客户类别 收入(万元)
1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直客2,508.04 2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直客 251.38 合计 2,759.42 4.05%3.66%3.51%3.46%2.98%76.21% 收入占比 36.81% 26.46%9.96%4.84%2.81%2.24%1.79%1.47%1.35%1.26%88.97% 收入占比69.63%27.00% 3.16%0.21%100.00% 收入占比90.89% 9.11%100.00% 毛利率 12.32%28.78% 毛利率6.91%36.42% 毛利率20.15%20.70% 注:上表客户是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披露。
上述客户的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1)发行人为移动信息化业务客 户提供的是符合其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及定制化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用户 需求及服务标准要求,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销售价格,由于向上 述客户的提供的服务不完全一致,因此毛利率有所差异;2)由于客户发送短信 2-3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性质不同导致的毛利率不同,例如验证通知类短信因为其内容模板化程度较高, 发行人只需要进行验证类判定、关键词搜索等系统审核判断,无需进行内容超标 判定、类营销关键词检索环节或人工审核,发行人为其提供的风险管控服务较少, 因而验证通知类短信的毛利率低于行业营销类短信。

2、上述客户的销售单价的调整情况 发行人对客户的销售报价是在考虑了客户招投标明确要求后,综合评估合作 模式、服务内容、短信类型、采购成本等因素后的综合报价。
当上述因素发生变 化时,均会影响发行人对客户的销售报价。
其中
2019年下半年开始发行人短信采购均价随三大运营商的政策调整而上 浮明显。
根据与上述客户签订的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申请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 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2020年上半年新增客户外, 发行人已陆续完成对上述客户销售价格的调整。
具体调价机制详见“问题13” 之“
(3)结合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调价条款等,举例补充披露报告期及期后发行人 调整短信售价的具体依据、售价调整的具体过程、调整方式和时间间隔,发行人 后续调整售价情况及其可行性,发行人售价调整机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的回 复。

(2)区分客户类型和短信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短信销售单价、采购 单价、毛利率,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披露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的公允性, 单价变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毛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一、报告期内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情况
1、发行人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情况 发行人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直接客户
渠道客户 合计 2020年1-6月 收入 占比 12,734.6292.54% 1,027.217.46% 13,761.83100.00% 2019年 收入 占比 8,439.1095.53% 395.064.47% 8,834.16100.00% 2018年 收入 占比 459.70100.00% - - 459.70100.00% 2017年 收入 占比 2,759.42100.00% - - 2,759.42100.00% 发行人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毛利率及销售单价、采购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条 客户类型 毛利率 销售均价 采购均价 2-3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直接客户
渠道客户 14.24%-21.54%4.36%-20.05% 0.0244-0.02740.0203-0.0214 0.0206-0.02500.0196-0.0210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1)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线上线下按客户类型的销售均价如下: 单位:元/条 客户类型
直接客户渠道客户 公司名称挖金客线上线下挖金客线上线下 报告期0.0244-0.02740.0199-0.02340.0203-0.02140.0240-0.0296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线上线下按客户类型的采购均价如下: 单位:元/条 客户类型直接客户渠道客户 公司名称挖金客线上线下挖金客线上线下 报告期0.0206-0.02500.0168-0.01920.0196-0.02100.0186-0.0246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客户的销售均价和采购均价均高于渠道客户,主要是 由于发行人为直接客户除提供基础性服务外,还提供软件系统开发、平台搭建等 附加服务,而为渠道客户主要是提供通道对接、运营支撑等基础性服务。
(发行 人为直接客户提供的附加服务情况详见本题“
(3)”的回复)。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 同行业可比公司线上线下采用“低价开拓客户后逐步提价的销售策略”获取直接 客户,因此其直接客户的销售均价低于渠道客户。

(2)毛利率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线上线下按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如下: 客户类型
直接客户渠道客户 公司名称挖金客线上线下挖金客线上线下 报告期14.24%-21.54%11.97%-18.18%4.36%-20.05%16.90%-23.20%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渠道客户主要提供通道对接、运营支撑等基础性服务, 对主要直接客户除提供基础性服务外,还提供软件系统开发、平台搭建等附加服 2-35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务,如发行人分别为国家电网、腾讯云等客户提供了
106短信平台、短信大数据 平台开发等服务。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直客客户的毛利率高于渠道客户。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线上线下发展初期主要对接渠道客户, 随着其业务不断发展,为开拓直客市场,采用“低价开拓客户后逐步提价的销售 策略”,因而其直接客户的毛利率在报告期内低于渠道客户。
发行人与线上线下的业务开展模式及服务内容不一致导致双方直接客户与 渠道客户的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

2020年上半年受运营商普涨短信价格的影 响,发行人及线上线下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毛利率均有下降。

二、报告期内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销售情况
1、发行人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销售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短信类型 验证通知类
行业营销类 合计 2020年1-6月 收入 占比 7,168.9852.09% 6,592.8547.91% 13,761.83100.00% 2019年 收入 占比 4,315.5748.85% 4,518.5951.15% 8,834.16100.00% 2018年 收入 占比 100.4221.84% 359.2878.16% 459.70100.00% 2017年 收入 占比 - - 2,759.42100.00% 2,759.42100.00% 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中行业营销类短信比例分别为 100.00%和78.16%;2019年和2020年1-6月,行业营销类短信比例分别为51.15% 和47.91%。
上述变化是由客户采购需求和发行人客户结构的变化导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毛利 率情况如下: 采购均价销售均价 毛利率 项目验证通知类(元/条)行业营销类(元/条)验证通知类(元/条)行业营销类(元/条)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报告期0.0191-0.02490.0210-0.02420.0220-0.02600.0247-0.027910.06%-17.53%17.25%-25.84% 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客户按短信类型分类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36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1234567891011 序号123456 客户名称 短信类型 卓望信息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北京奇保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新联协同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杭州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其他客户小计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验证通知类 合计 行业营销类 小计 2019年 客户名称 短信类型 卓望信息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 2-37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收入金额1,119.122,078.361,220.791,492.08742.44656.08540.4628.45501.6855.74352.52151.08217.45265.77190.66286.00123.06287.142,160.791,292.157,168.986,592.8513,761.83 占比8.13%15.10%8.87%10.84%5.39% 4.77%3.93%0.21%3.65%0.41%2.56%1.10%1.58%1.93%1.39%2.08%0.89%2.09%15.70%9.39%52.09%47.91%100.00% 收入金额906.92 2,281.97934.86 1,402.29791.7387.97427.20111.53136.31118.70 占比10.27%25.83%10.58%15.87% 8.96%1.00%4.84% 1.26%1.54%1.3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7891011 序号1234 序号12 行业营销类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杭州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掌上通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杭州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其他客户小计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验证通知类 合计 行业营销类 小计 2018年 客户名称 短信类型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通知类行业营销类 验证通知类 合计 行业营销类 小计 2017年 客户名称 短信类型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行业营销类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行业营销类 合计 行业营销类 79.1363.2394.8551.7877.6647.7971.6844.4166.62805.04232.494,303.184,530.988,834.16 0.90%0.72%1.07%0.59%0.88%0.54%0.81%0.50%0.75%9.11%2.63%48.71%51.29%100.00% 收入金额85.91 234.18- 124.1114.510.98 100.42359.28459.70 占比18.69%50.94% 27.00% 3.16%- 0.21%21.84%78.16%100.00% 收入金额2,508.04251.38 2,759.42 占比90.89% 9.11%100.00% 如上表所示:1)2017年,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客户为滴滴和携程,发送 的短信性质均为行业营销类,发行人行业营销类短信占比为100%;2)2018年, 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客户主要为携程和腾讯云,发行人行业营销类短信占比为 78.16%;3)2019年以来,发行人与腾讯云、国家电网、卓望信息等大型企业的 合作逐步深入,其中国家电网仅发送验证通知类短信,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的增 2-38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长和客户结构的丰富,验证通知类发送规模占比显著提高。
发行人在移动信息化 服务中发送短信的类型,主要取决于主要客户的采购需求。
验证通知类短信因为其内容模板化程度较高,发行人只需要进行验证类判定、 关键词搜索等系统审核判断,无需进行内容超标判定、类营销关键词检索环节或 人工审核,发行人为其提供的风险管控服务较少,因而报告期内验证通知类短信 销售均价及毛利率均低于行业营销类短信。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1)销售单价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线上线下按短信类型的销售均价如下: 单位:元/条 短信类型
验证通知类/行业类行业营销类/营销类 公司名称挖金客线上线下挖金客线上线下 报告期0.0220-0.02600.0195-0.02160.0247-0.02790.0227-0.0296 由于验证通知类/行业类短信内容模板化程度较高、为其提供风险管控服务 较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线上线下验证通知类/行业类的销售 单价均低于行业营销类/营销类。
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未披露其不同短信类型的采购价格,发行人无法与同行 业其他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2)毛利率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可比公司线上线下按短信类型的毛利率如下: 短信类型
验证通知类/行业类行业营销类/营销类 公司名称挖金客线上线下挖金客线上线下 报告期10.06%-17.53%9.98%-18.41%17.25%-25.84%14.63%-24.38%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与线上线下的验证通知类短信毛利率均低于行业营销 类短信,主要是由于验证通知类短信内容模板化程度较高、为其提供风险管控服 务较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线上线下的毛利率整体差异不大。
由于销售均价除 受短信类型影响外,还受到客户结构、通道特征等多因素影响,因此发行人与线 上线下报告期各期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不完全一致。
2-39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3)对比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毛利 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一、发行人与线上线下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等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发行人与线上线下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等差异情况如下: 项目 发行人 线上线下 盈利
满足客户的短信发送需求,同时为其采购将采购的运营商短信销售给服务商/客 模式短信通道,赚取服务费 户,赚取差额利润及运营商返佣酬金 利润1)短信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的价差 1)短信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的价差 构成2)短信销售数量和采购数量的量差 2)运营商的返佣酬金 销售结算依据 客户通过发行人业务平台成功提交发送请求的短信数量(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梦网集团、中嘉博创一致) 以运营商反馈的成功发送至终端用户的短信数量 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 1)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短信平台搭建、 技术开发及后续的技术支持; 提供平台对接、参数调试、运营维护、 2)提供平台对接、参数调试、运营维护、内容审核等在内的全套服务。
内容审核等服务。
客户 主要服务于直客客户,报告期内对直客客户的销售比例始终在90%以上。
2017年至2018年,向渠道客户销售短信占比分别为93.23%和61.35%;从2019年开始主要向直客客户销售短信。
2017年至2018年,向电信运营商采购 供应报告期各期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比例为占比在70%以上;从2019年开始转变为 商100.00%、100.00%、68.74%和80.22%。
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供应商并重的供 应商体系。
根据线上线下《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信息,其向多家中国移动各子公司直 接进行短信采购,具备多地运营商的短信代理资格;其协助运营商开拓企业短信 市场,将采购的运营商短信销售给服务商/客户,报告期内,线上线下取得的运 营商返佣酬金占短信采购成本的平均比例高达
21.56%。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符合其短信发送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和定制化服务,同时 为其采购短信通道,赚取服务费。
服务内容包括短信平台搭建、技术开发、平台 对接、运营维护、短信发送等。

1、发行人与线上线下业务模式的差异原因
(1)企业业务发展历史沿革不同 报告期初期,发行人主要向中国移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随着综合实力的提 高,发行人向更多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移动信息化服务。
发行人始终以客户为服务 对象,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包括技术、运营、营销等方面的综合解决方案及服务。
2-40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线上线下与多地运营商直接开展合作,为其开拓企业短信市场,将短信服务 提供给企业客户。
2017
年至2018年,线上线下向渠道客户销售短信占比分别为 93.23%和61.35%;从2019年开始主要向直客客户销售短信。

(2)双方业务资源优势不同 发行人除为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短信通道对接和发送服务外,还可为客户提供 平台搭建、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具备一定的客户稳定性和持续性;线上线下与 多地运营商直接开展合作,具备一定的运营商短信通道资源优势。

(3)利润构成不同 除均赚取短信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的价差外,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存在以下利 润构成差异: 线上线下获取运营商的返佣酬金。
运营商的返佣酬金一般包括数量返佣和金 额返佣两种形式,根据线上线下的《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信息:“运营商通常 经内部审批流程后以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酬金款项的结算,部分时期部分运营商 根据其自身经营要求与公司协商以酬金抵减货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线上线下披 露其获取的返佣酬金均为金额返佣形式。
发行人与客户约定以“提交发送请求数量”作为销售数量、与供应商/运营 商约定以“终端用户接收的短信数量”作为采购数量,因此短信发送失败比例将 影响利润。
报告期内,发行人整体短信发送失败比例低于
10%,客户认可该失败 比例,并接受以“提交发送请求”数量作为结算基础。
报告期内,客户与发行人 对账结算均未出现异议。

2、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客户方面的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对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挖金客线上线下 客户类型直接客户渠道客户直接客户渠道客户 2020年1-6月92.54%7.46%80.70%19.30% 2019年95.53%4.47%68.90%31.10% 2018年100.00% 38.65%61.35% 2017年100.00% 6.77%93.23% 在客户结构方面,相较于线上线下,发行人主要以直客客户为主,报告期内 对直客客户的销售比例始终在90%以上。
上述差异原因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与线上 线下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不同。
相较于线上线下为客户提供平台对接、参数调试、运营维护、内容审核等服 2-41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务,发行人还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平台搭建、技术开发等附加服务。
具体案例 如下:
(1)国家电网存在向终端用户发送短信的业务需求,但不具备直接开发短 信业务系统的研发实力。
发行人自
2017年12月到2018年5月历时近半年,结 合国家电网具体业务需求,为其开发了“106短信平台系统”与其日常业务充分 融合,该系统属于国家电网。
国家电网可直接通过该系统提交短信发送请求,并 进行相关业务管理。
国家电网通过短信发送付费的方式向发行人支付整体服务费。

(2)腾讯云委托发行人进行短信大数据平台开发,其中包括数据可视化中 心、短信大数据通道和呼叫中心的开发,上述平台系统属于腾讯云,可满足腾讯 云短信数据实时数据化展示、提供稳定的消息通道、智能预警与数据处理一体化 等需求。
腾讯云通过短信发送付费的方式向发行人支付整体服务费。

3、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供应商方面的差异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对第三方供应商和运营商的采购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挖金客线上线下 供应商类型第三方供应商 运营商第三方供应商 运营商 2020年1-6月80.22%19.78%55.09%44.91% 2019年68.74%31.26%50.75%49.25% 2018年100.00% 28.79%71.21% 2017年100.00% 23.14%76.86% 在供应商结构方面,相较于线上线下,发行人主要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为主, 报告期内对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在68%以上。
发行人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 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
(1)采购价格更低:在发行人采购规模有限的情况下,第三方供应商具备 一定的采购规模优势,可向运营商获取更优的采购价格优惠,发行人向第三方供 应商采购短信的价格更低;
(2)存在业务壁垒:部分运营商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短信代理商体系,发 行人短时无法直接与运营商进行合作,必须通过第三方供应商进行采购;
(3)与运营商众多的各地分支机构建立直接合作不符合经济效益:由于运 营商通常以地市级为单位分别负责各自的短信销售业务,且不同地区运营商的销 售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分别与各地市级运营商直接建立业务合作不符合经 济效益,且无法满足各家运营商最优销售政策的条件。
通过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短 信在行业内较为普遍,发行人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符合发行人的实际 2-42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业务情况。

二、发行人与线上线下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项目
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 线上线下 2020年1-6月12.96%12.92% 2019年21.20%17.63% 2018年19.33%19.52% 2017年20.65%21.82% 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与线上线下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其中,发行人2019年移动信息化服务毛利率略高于线上线下且未出现下滑趋势, 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在2019年下半年为应对上游供应商涨价,战略性的加大了预 付采购规模,锁定了部分通道较为优惠的采购价格,因此延迟了上游供应商提价 对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盈利能力的负面影响。

(4)补充披露发行人对客户报价是否受短信发送对应运营商影响,是否均 为统一报价,结合销售合同中销售定价条款等,以举例方式补充披露由于统
报价导致电信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的合理性、相关销售价格变动是否符合 行业趋势,量化分析并披露同一客户销售单价相同但采购单价不同对毛利率的 影响。

一、发行人与客户的定价方式及受运营商定价影响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存在两种定价方式:
(1)统一报价,发行人采用统一报价的模式进行定价,发行人向此类客户 的报价是在考虑客户招投标明确要求后,结合双方合作模式、发送通道、短信性 质等因素后的综合报价;
(2)非统一报价,按发送短信的类型、行业、运营商通道分别定价。
此两种定价方式均受运营商定价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客户不同报价情况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价方式 统一报价
非统一报价 合计 2020年1-6月 金额 占比 2,744.3919.94% 11,017.4480.06% 13,761.83100.00% 2019年 金额 占比 1,261.7414.28% 7,572.4285.72% 8,834.16100.00% 2018年 金额 占比 330.0971.80% 129.6128.20% 459.70100.00% 2017年 金额 占比 2,759.42100.00% - - 2,759.42100.00% 2017年发行人客户结构较为简单,主要客户为滴滴,发行人与其采用“统 一报价”的模式。
随着发行人陆续与其他客户建立合作,发行人与客户的报价方 2-4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式更为多样。
目前发行人与客户的定价方式以“非统一报价”为主。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及报告期内的结算单,发行人与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定价方式如下: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 客户名称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奇保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新联协同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旅游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定价方式按短信类型、行业定价按短信类型、行业定价按短信类型、行业定价 按运营商通道定价按运营商通道定价 统一定价按运营商通道定价 统一定价统一定价按运营商通道定价按照通道、行业定价统一定价统一定价
二、由于统一报价导致电信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的合理性、及相关销售 价格变动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2020年1-6月,公司统一定价方式下的前五大客户因统一报价导致电信和联 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的具体信息如下 客户名称 定价方式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统一定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定价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定价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定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定价 通道类型 移动联通电信移动联通电信移动联通电信移动联通电信移动联通 2020年1-6月较2019年总体价格调整情况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上调 2-4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电信 上调 发行人与上述客户采取统一定价方式确定结算价格,不单独针对移动、联通 或电信中某一特定运营商执行定价。
公司根据客户招投标、询价等的明确要求, 并结合合作模式、发送短信类型、公司短信采购成本等因素向客户发出统一短信 价格方案,最终由客户以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比价等方式,确定是否与公 司进行合作。
上述直客客户主要以移动类短信为主,因而公司在统一定价方式下,主要参 照移动运营商的价格,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短信采购成本进行报价。
2020
年以来, 三大运营商均不同程度上调短信价格,公司据此完成了向上述各主要客户的价格 上调工作,所有定价和调价行为均参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因而统一报价导致电信 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与公司采取统一定价方式下的上述五大客户均为知名行业内大型知名企业, 公司均通过公开的方式获取合作机会,且公司上述统一定价方式下的价格变动与 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因此统一报价导致电信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符合行业趋 势。
综上,发行人由于统一报价导致电信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具有合理性、 相关销售价格变动符合行业情况。

三、量化分析采购单价不同对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采购均价每上涨
1%,对移动信息化服务毛利率的影响如下: 2020年1-6月-0.87% 2019年-0.79% 2018年-0.81% 2017年-0.79% 以2020年1-6月为例,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短信采购均价每上 涨1%,则公司的毛利率下降0.87个百分点。
以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和2020年4月的交易情 况为例: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采用统一定价方式,对应不同最终运 营商短信通道销售价格相同。
2020年3月和2020年4月,由于公司向最终运营 商的采购量占比的变动,采购均价下降了0.45%,使得公司对广州酷狗计算机科 技有限公司的毛利率上升0.72个百分点。
【补充披露情况】 2-45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以上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十一)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毛利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三、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主要服务的销售情况”、“(九)移动信息化服务中对直接客户和渠道客户的销售情况”、“(十)移动信息化服务中,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销售情况”中补充披露。
【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并比对分析和发行人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2、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移动信息化服务业务模式,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框架合同及结算单,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发行人有关短信的销售、采购的定价及变价策略。

3、获取渠道类客户和直接客户、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销售、采购数据,分析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差异及原因。

4、获取发行人对移动信息化服务前十大客户的交易数据,结合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建立方式、报价方式等分析毛利率的差异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1、问题
(1)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直接客户提供服务的比例较高。
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直接客户与渠道客户的毛利率均较为平稳,且两者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0年上半年由于运营商涨价,且发行人先与主要直接客户协商完成调价,导致直接客户的毛利率高于渠道客户的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信息化业务前十大客户的毛利率有所差异,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有所不同及客户发送的短信性质不同。
发行人在综合评估客户要求、服务模式、短信类型后,会根据采购单价的变化相应调整销售单价。

2、问题
(2) 2-46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区分客户类型和短信类型发行人短信销售单价、采购单价、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具有公允性,单价变动趋势符合行业特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问题
(3)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线上线下在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毛利率等方面的有所差异。
发行人主要服务于直接客户、主要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短信资源,对直接客户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对渠道客户提供基础通道对接、运营支撑的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与线上线下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问题
(4)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客户的报价受短信发送对应运营商销售价格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统一报价和非统一报价两种报价模式。
发行人由于统一报价导致电信和联通短信销售单价上升具有合理性、相关销售价格变动符合行业情况。
2-47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6关于媒体资源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移动营销服务毛利率分别为24.49%、21.00%、31.90%和31.77%。
2019年相较2018年上升主要系新华社公众号毛利率由12.32%提升至51.87%。
2019年,公司新华社公众号业务的销售金额上升28.11%,但采购金额下降29.66%。
(2)2017年10月,公司与新华新媒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作为独家代理商可在新华社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广告收入归公司所有,合作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合作费用包括独家代理费及信息发布服务费,总金额为6,00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将采购费用总额6,000万元在合作期内按月摊销。
2019年12月,经交易双方协商修改原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修改为“合作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合作期限期满后,协议终止,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双方根据实际付款情况进行结算。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新华社公众号业务2019年销售金额上升但采购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1-6月的毛利率,结合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等情况量化分析并披露该业务2019年毛利率大幅增加合理性。

(2)补充披露2019年12月公司与新华新媒《合作协议》修改的背景和原因,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对该项业务的影响,合作期限变更对采购费用摊销的具体影响,是否涉及退款或者赔偿,对比披露《合作协议》修改前后的主要条款、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

(3)以图文形式列举并披露新华社公众号广告位位置和广告资源具体形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新华社公众号业务2019年销售金额上升但采购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1-6月的毛利率,结合销售单价和采购单价等情况量化分析并披露该业务2019年毛利率大幅增加合理性。

一、新华社公众号业务2018年及2019年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2-48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项目销售金额采购金额 毛利率 2019年1,325.16637.8651.87% 2018年1,034.36906.8812.32%
二、新华社公众号业务收入上升的原因 发行人独家代理运营新华社公众号广告资源,收入来源为广告投放业务,即 广告主在新华社公众号上投放广告业务。
2018年发行人将公众号的广告投放业 务委托给广州美推,为提升推广效果,2019年以来发行人除广州美推外,也向 包括华扬联众等广告代理公司进行推广,2018年及2019年主要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广州美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瀚拓广告有限公司 高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络互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赛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太极星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合计 2019年 销售金额占比(%) 341.19 25.75 305.66 23.07 99.06 7.48 83.96 6.34 75.47 5.70 66.98 5.05 66.04 4.98 2018
年 销售金额占比(%) 1,034.36 100.00 - - - - - - - - 66.04 4.98 66.041,170.44 4.9888.33 1,034.36 100.00
三、新华社公众号业务成本下降的原因 2019年新华社公众号业务成本下降主要原因系2019年签订了补充协议,原 合同的合作期限及合同总金额发生了变动,2019年度的摊销成本下降较多,具 体过程如下: 根据约定,发行人向新华社公众号支付的合作费用包括独家代理费及广告信 息发布服务费,总金额为6,000万元,合作期自2017年11月至2022年12月 31日,2019年12月新华社公众号与发行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合作期变更至2020 年3月31日,合作费用修改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2018年和2019年,因新华新媒自身占用部分广告资源,分别减免发行人信 息发布服务费200万元。
2-49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与新华社公众号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合作补充协议将 合作费用在各年度进行摊销;报告期内各年度摊销成本计算如下: 期间 2017
年2018年 每月摊销成本(a) 摊销月份(b) 91.30
2 91.30 12 应摊销金额(c=a*b) 减免金额(不含税)(d) 182.601,095.56 188.68 单位:万元 计入当期成本金额(e=c-d)182.60906.88 期间 2019年 此合同总费用金额(不含税)(a) 已摊销成本(b) 摊余服务费 (c=a-b) 剩余摊销月份 (d) 每月摊销成本(e=c/d) 单位:万元 本期摊销月份(f) 本期应摊销金额(g=e*f) 1,886.791,089.48797.33 1553.16 12637.86 单位:万元 期间2020年1-3月 截止2019年末未摊销金额159.47 本期应当摊销金额159.47 注1:服务费支付情况:合同总金额为6,000.00万元,发行人向新华新媒逐年支付, 2017年10月与2019年2月发行人分别向新华新媒支付1,000.00万元,共计2,000.00万 元。
注2:2017-2018年费用摊销情况:发行人将总费用6,000.00万元在原合作期内按月摊 销,合作期自2017年1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每月摊销金额为91.30万元(即 6,000/1.06/62)。
因此,2017-2018年,发行人按照91.3万元/月进行费用摊销并计入成本, 同时由于新华新媒减免发行人2018年度服务费用200.00万元,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 行人将该部分减免费用计入当年,相应减少当年成本188.68万元(即200万/1.06)。
注3:2019年1月-2020年3月费用摊销情况:2019年12月,根据发行人与新华新媒 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调整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总服务费用变更为发行人已经实际 支付的服务费2,000.00万元整。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不涉及退款或补偿,故此业务总 成本为1,886.79万元(即2,000/1.06)。
截至2019年初,摊余的合作服务费金额为797.33万元(即1,886.79万元-1,089.48 万元),剩余摊销月份为15个月,2019年度每月摊销金额=摊余合作服务费/剩余摊销月份,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每月的摊销费用为53.16万元。
2019年12月,发行人与新华新媒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作截止期限调整为 2-50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0年3月31日,由于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均属于合同履约期间,依据收入准则规定,补充协议下发行人的履约期间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准确反映业务的经济本质,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故将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作为完整的履约期间进行处理,将剩余未摊销成本在上述期间内进行摊销。
申报会计师认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据表明的情况与原来的估计和判断不完全一致的,需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根据2019年12月发行人与新华新媒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合作期限及合作费用进行修改,相当于对原合作期限及费用做进一步确认,故发行人对2019年原摊销金额进行调整。
此外,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根据补充协议,发行人将2019年度及2020年1-3月作为新的租赁期,将尚未摊销完毕的合作费用在合作期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对新华社公众号业务摊销成本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发行人2019年度新华社公众号业务毛利率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推广模式改变导致收入增长28.11%,合作期的修改导致2019年度的摊销成本下降29.66%所致,2019年新华社公众号毛利率上升具有合理性。

(2)补充披露2019年12月公司与新华新媒《合作协议》修改的背景和原因,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对该项业务的影响,合作期限变更对采购费用摊销的具体影响,是否涉及退款或者赔偿,对比披露《合作协议》修改前后的主要条款、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
一、2019年12月公司与新华新媒《合作协议》修改的背景和原因新华社公众号作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权威官方媒体,需要发布自己的新闻、宣传、推广等内容,占用发行人独家代理的广告资源,2018年和2019年均因上述原因分别减免发行人信息发布服务费200万元。
经两年来的业务磨合,双方均认为新华社公众号不适用于独家代理的广告营销模式,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修改了原条款,于2020年3月终止了原协议。

二、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对该项业务的影响 2-51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后,无需预付固定独家代理成本,成本主要 为信息发布费,即由固定成本变为变动成本,降低了公司的固定成本支付和摊销 压力。
同时,由于变更为一般代理,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同行业公司竞争,此项业 务市场份额可能下降,导致该类业务的收入有所下滑。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2017
年10月,公司与新华新媒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新华社公众号广 告资源的独家代理;2019年12月,交易双方协商修改原合作协议,公司从独家 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
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后,将面临更多的同行业 公司的竞争,移动营销业务市场份额可能下降,可能导致该类业务的收入下滑, 对公司该业务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合作期限变更对采购费用摊销的具体影响,是否涉及退款或者赔偿 如本题
(1)回复中分析,假设未发生《合作协议》变更,发行人
2019年度 的摊销金额应与2018年摊销金额一致,应为906.88万元;由于《合作协议》变 更,合作期变更后,2019年摊销637.86万元,采购费用摊销下降269.02万元, 下降幅度为29.66%。
《合作协议》修改主要对合作期限及代理模式进行修改,不涉及退款或者赔 偿。

四、对比披露《合作协议》修改前后的主要条款、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 《合作协议》修改的主要条款包括:合作期限由
2022年12月31日修改为 2020年3月31日、原协议的合作费用由固定费用6,000万元修改为双方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结算、独家代理修改为一般代理。
《合作协议》修改前的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广州美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瀚拓广告有限公司高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络互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赛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341.19305.6699.0683.9675.4766.9866.04 2018年1,034.36- 2017年165.25- 2-52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要客户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太极星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其他合计 2019年66.0466.04154.72 1,325.16 2018年- 1,034.36 2017年- 165.25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披露。
《合作协议》修改后的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广州美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江西广而易科技有限公司合计 2020年1-6月 92.7692.4570.7566.0428.30350.31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披露。

(3)以图文形式列举并披露新华社公众号广告位位置和广告资源具体形式。
新华社公众号为发行人提供微信公众号“新华社(id:xinhuashefabu1)” 的广告信息发布平台,同时新华社公众号提供广告发布的全部技术开发,确保发 行人广告发布的各种技术支持和保障。
根据发行人与新华新媒的合同约定,新华社公众号广告位位置举例如下: 2-53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补充披露情况】
以上内容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毛利与毛利率分析”和“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
四、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七)报告期向主要媒体资源供应商新华新媒的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
2-5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了解新华社公众号业务的经营模式、《合作协议》修改的原因及背景以及2019年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2、获取与新华新媒签订的原《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了解主要修改的条款及影响,确认是否涉及退款或者赔偿条款。

3、于2019年7月对新华新媒实施函证程序,对其往来及交易情况进行确认。

4、获取协议修改前后的主要客户明细,了解变化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1、问题
(1)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2019年1-6月的毛利率大幅增加主要系客户增加及由于合作期改变导致当期摊销的成本下降所致。

2、问题
(2)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合作协议》修改的原因主要系新华社公众号不适用于独家代理的广告营销模式,《合作协议》的修改降低了发行人的经营及财务风险,不涉及退款或者赔款,合作期限变更降低了2019年度采购费用的摊销。

3、问题
(3)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图文形式列举并披露新华社公众号广告位位置和广告资源具体形式 2-55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7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认为同一类型业务的不同客户信用政策不存在差异,但审核问 询函回复显示不同客户信用期存在差异。

(2)久佳信通对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
2-3个月,2018年末和2019年末, 久佳信通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11月-12月含税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5.24%和 97.02%。

(3)卓望信息网络(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收入134.87万元,此前年度 该单位与发行人无收入,当年该单位对应的应收账款为163.56万元,小米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收入202.80万元,应收账款252.35万元,此前年度无收 入。
请发行人:
(1)结合同一类型业务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差异情况,补充披露“同一类型 业务的不同客户信用政策不存在差异”的依据是否充分,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分布 情况,同一客户报告期内信用期变动情况及变动前后的收入金额。

(2)结合主要销售对象、销售金额及销售时点,补充披露
2019年末久佳信 通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11月-12月含税营业收入比例较2018年大幅上升的原因。

(3)结合卓望深圳和小米科技此前无合作,2019年应收账款远大于当年收 入且相关差额超过税项的原因,并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龄计算方法及 其准确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同一类型业务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差异情况,补充披露“同一类型 业务的不同客户信用政策不存在差异”的依据是否充分,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分 布情况,同一客户报告期内信用期变动情况及变动前后的收入金额。

一、不同业务主要客户的信用期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不同类型业务信用政策如下: 业务类型
增值电信服务移动信息化服务 信用政策信用期赊销,信用期两到三个月信用期赊销,信用期两到三个月 2-56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业务类型移动营销服务-流量引入移动营销服务-媒体代理 信用政策信用期赊销,信用期通常一到两个月信用期赊销,信用期通常三到六个月 发行人在具体业务执行过程中,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信用政策,因而同一类型业务的不同客户信用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
报告期内未出现同一客户信用期变动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序号
1 客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 有限公司 业务类别增值电信服务 2腾讯云计算(北京)有移动信息化服务限责任公司 3卓望信息技术(北京)移动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 4卓望信息网络(深圳)移动信息化服务有限公司 5北京奇保信安科技有限移动信息化服务公司 6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客户移动信息化服务服务中心 7新联协同通信技术(北移动信息化服务京)有限公司 8中国移动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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