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4,D34信息披露

什么是网签备案 8
DISCLOSURE 制作董春云 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2020年10月20日星期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0-56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之限售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限售起始日期:2017年10月23日;发行承诺的限售期限为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30,027,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3%。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数为12户。

5、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股本的基本情况2017年7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核准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大田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71号),核准公司向深圳市大田投资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云房”)100%股权,并向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计484,269,201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258,256,768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226,012,433股。
上述新增股份为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17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2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87号)等相关公告。
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新增股份中限售期限为12个月的54,241,833股限售股份已于2018年11月5日解除限售。
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11月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84号)。
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16,325,201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共计12名,分别为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集团”)、深圳市大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田”)、拉萨市云房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云房”)、深圳市开心同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心同富”)、深圳市开心同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心同创”)、共青城互兴明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互兴明华”)、深圳传承互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传承互兴”)、五叶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叶神”)、珠海横琴易简共赢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简共赢贰号”)、太平洋证券-平安银行-太平洋证券共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3号资管计划”)、长江证券资管-交通银行-长江资管超越理财东湖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湖16号资管计划”)和高攀文,在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中,作出下述承诺:(一)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开心同创、开心同富、国创集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本公司/企业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解除锁定。

2、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国创集团、深圳传承互兴、易简共赢贰号、五叶神投资、互兴明华、东湖16号资管计划、共赢3号资管计划、高攀文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资管计划/人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国创高新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对应新增取得的国创高新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要求。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企业/资管计划/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在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本公司/企业/资管计划/人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国创高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上述12名承诺方严格遵守股份锁定36个月的相关承诺。
(二)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1、业绩承诺情况根据公司与资产出让方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国创集团等12名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利润补偿期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
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开心同创、开心同富和国创集团为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方。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4,250万元、25,750万元、32,250万和36,500万元。
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应扣除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追加投资或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其中财务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2、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0]010441号),2016-2019年深圳云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再扣除募集配套资金和追加投资所带来的效益对深圳云房净利润的影响数额后,深圳云房的净利润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净利润年度 实现数 承诺数 完成率 2016年 27,094.77 24,250.00 111.73% 2017年 27,197.95 25,750.00 105.62% 2018年 32,337.80 32,250.00 100.27% 2019年 35,956.12 36,500.00 98.51% 合计 122,586.64 118,750.00 103.23%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期间,以上承诺项目实现净利润122,586.64万元,较业绩承诺数118,750.00万元增加3,836.64万元,增加比例为3.23%。
深圳云房已完成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无需对公司进行补偿。
(三)其他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国创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拟变更为国创高新全资子公司的深圳云房,以下同义)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国创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国创高新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国创高新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国创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国创高新及其中小股东造成 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只要本公司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高新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高新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只要本公司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视为国创高新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必将通过法律程序将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由本公司控制或者共同控制的其他 子公司(国创高新及其附属企业除外)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国创高新或其附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国创高新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国创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国创高新。
如因承诺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国创高新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国创高新的实际损失。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国创集团 关于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1.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之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之情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公司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履行完毕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本次交易前,深圳云房及国创高新均独立于本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保持国创高新的独立性,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遵循五分开、五独立的原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创高新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国创高新资金,不与国创高新形成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
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国创高新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国创高新的股东之日止。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关于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会越权干预国创高新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国创高新的利益,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国创高新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
1.将在国创高新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国创高新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创高新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国创高新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的说明的,则本公司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国创高新所有,国创高新有权要求本公司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国创高新指定账户。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不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间接向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或与其相关的实际认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在本承诺函签署之后,本公司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或通过关联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间接向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及与其相关的实际认购人 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以连带方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1、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不会主动放弃在国创高新董事会的提名权和/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也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国创高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公司无放弃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计划。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国创高新的控股地位。

3、本承诺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更改。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国创高新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不由国创高新回购该等股份,也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股份的意向或可能性。
如该等股份由于国创高新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国创高新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要求。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在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本公司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国创高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履行完毕 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开心同创、开心同富、国创集团、深圳传承互兴、易简共赢贰号、五叶神投资 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1.本公司/企业已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企业保证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企业不转让在国创高新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国创高新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履行完毕 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开心同创、开心同富、深圳传承互兴、易简共赢贰号、五叶神投资 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国创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拟变更为国创高新全资子公司之深圳云房,以下同义)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国创高新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国创高新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国创高新及其股东、国创高新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除非本公司/企业不再持有国创高新的股份,否则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国创高新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国创高新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应按本次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20%与因违反上述约定所获收益的两倍之孰高原则向国创高新承担违约责任;若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给国创高新或深圳云房造成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企业还将根据国创高新或深圳云房届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企业不再系国创高新的股东之日止。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开心同创、开心同富、国创集团、易简共赢贰号、五叶神投资 关于所持深圳云房股权权属清晰的承诺
1.本公司/企业所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本公司/企业向深圳云房的出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的自有资金且已足额缴纳或支付,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本公司/企业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本公司/企业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按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2.本公司/企业从未与深圳云房及其相关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过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协议或在签署的其他协议中约定过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

3.若本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第1、2项之承诺的,本公司/企业愿意赔偿国创高新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履行完毕 深圳传承互兴 关于所持深圳云房股权权属清晰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本企业向深圳云房的出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合法取得的自有资金且已足额缴纳或支付,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本企业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本企业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按约定完成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2.本企业曾与深圳云房及其相关管理层约定过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但该等对赌条款从未实际履行且已终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与深圳云房及其相关管理层不存在仍未解除的对赌协议或对赌条款。

3.如因上述确认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国创高新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完毕 深圳大田、拉萨云房、开心同创、开心同富、国创集团、深圳传承互兴、易简共赢贰号、五叶神投资 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违规的承诺
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公司/企业保证上述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本次重组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未泄露内幕信息及未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本公司/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公司/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国创高新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完毕 履行完毕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在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至登记至国创高新名下之日(即标的资产主管工商部门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至国创高新名下之日)止的期间内,不占用深圳云房资金,不进行其他影响深圳云房完整性、合规性的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深圳云房的资金,避免与深圳云房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为本次交易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持续履行中。
截至目前,无违反承诺情形。
国创集团、五叶神投资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承诺
1、本公司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国创高新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3、本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作为本公司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公司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过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亦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总经理花蕴、监事钟岩、财务负责人杨瑶及上述人员之关联方(包括上述人员控制之企业)发生过资金往来(深圳云房工商资料中已列明的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款项支付除外)。

5、本公司承诺自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结束且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国创高新非公开发行股份,亦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认购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国创高新回购本公司认购的上述股份。

6、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将按《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相关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本公司参与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8、本公司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9、本承诺函出具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未有减持国创高新股票的情况。
在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国创高新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
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履行完毕 深圳传承互兴、易简共赢贰号、互兴明华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承诺
1、本企业及其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企业及本企业全体合伙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国创高新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企业、本企业全体合伙人与国创高新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承诺函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国创高新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4、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过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亦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总经理花蕴、监事钟岩、财务负责人杨瑶及上述人员之关联方(包括上述人员控制之企业)发生过资金往来(深圳云房工商资料中已列明的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款项支付除外)。

5、本企业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作为本企业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承诺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国创高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6、本企业承诺自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国创高新募集配套资金对应发行股份,亦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认购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国创高新回购本企业认购的上述股份。

7、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发行后,相关发行方案备案前足额、及时到位,并按《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本企业参与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9、本企业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10、本承诺函出具日前6个月内,本企业、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有买入国创高新股票的情况。
在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国创高新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
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否则本企业及本企业全体合伙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履行完毕 高攀文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承诺
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国创高新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3、本人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作为本人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人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4、本人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过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亦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总经理花蕴、监事钟岩、财务负责人杨瑶及上述人员之关联方(包括上述人员控制之企业)发生过资金往来。

5、本人承诺自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结束且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国创高新非公开发行股份,亦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认购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国创高新回购本人认购的上述股份。

6、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将按《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约定,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相关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参与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8、本人认购国创高新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9、本承诺函出具日前6个月内,本人未有减持国创高新股票的情况。
在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国创高新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
履行完毕 深圳传承互兴、互兴明华 互兴系企业与梁文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无资金往来的声明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过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亦从未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总经理花蕴、监事钟岩、财务负责人杨瑶及上述人员之关联方(包括上述人员控制之企业)发生过资金往来(深圳云房工商资料中已列明的股权转让之股权转让款项支付除外)。
履行完毕 五叶神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专项说明本公司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过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本公司也不存在就本次重组与其他交易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安排;本公司不存在与其他交易对方一致行动以谋求共同扩大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约定或安排。
履行完毕 易简共赢贰号 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专项说明本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深圳云房实际控制人梁文华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过一致行动的合意或默契;本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也不存在就本次重组与其他交易对方作出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安排;本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与其他交易对方一致行动以谋求共同扩大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约定或安排。
履行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承诺方已严格履行了或正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0月2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30,027,3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2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备注 数 量
1 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43,157,792 143,157,792 注
1 2 高攀文 7,462,686 7,462,686 注
2 3 五叶神投资有限公司 15,671,641 15,671,641
4
青城互兴明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050,995 65,050,995 注
3 5 深圳传承互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562,189 12,562,189 注
4 6伙珠海)横琴易简共赢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3,233,830 3,233,830
7 深圳市开心同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922,569 10,922,569
8 深圳市开心同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922,569 10,922,569
9 拉萨市云房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235,571 65,235,571 10 深圳市大田投资有限公司 72,175,687 72,175,687 11
1长6江号证集券合资资产管管-交理通计银划行-长江资管超越理财东湖11,194,029 11,194,029 12资太产平管洋理证计券划-平安银行-太平洋证券共赢3号集合12,437,810 12,437,810 合计 430,027,368 430,027,368 注1: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份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98,399,253股,本次解除限售后,所冻结的股份保持质押冻结状态不变,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可上市流通。
注2:高攀文所持限售股份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7,462,686股,本次解除限售后,所冻结的股份保持质押冻结状态不变,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可上市流通。
注3:共青城互兴明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限售股份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65,050,995股,本次解除限售后,所冻结的股份保持质押冻结状态不变,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可上市流通。
注4:深圳传承互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限售股份中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为12,562,189股,本次解除限售后,所冻结的股份保持质押冻结状态不变,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可上市流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本次变动股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430,371,712 46.97% -430,027,368344,344 0.04% 高管锁定股 344,344 0.04%
0 344,344 0.04% 首发后限售股 430,027,368 46.93% -430,027,368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85,953,489 53.03% +430,027,368915,980,857 99.96%
三、总股本 916,325,201 100%
0 916,325,201 100%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本次交易中所做出的承诺;(二)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三)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7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0-078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已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3005 证券简称:竞业达 公告编号:2020-009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 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北京基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控股”)、北京慧丰瑞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丰瑞达”)共同出资,在北京市丰台区设立合资公司“北京基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局核准名称为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9月20日公司与京投控股及慧丰瑞达签订投资协议。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成立北京基石传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传感”)。
本次投资的款项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无需就此投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由于慧丰瑞达的普通合伙人钱瑞红与公司股东、董事钱瑞、江源东存在亲属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慧丰瑞达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钱瑞、江源东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共同投资方介绍(一)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宇航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院2号楼5层05号2053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北京慧丰瑞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20年7月9日企业类型: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钱瑞红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9号楼4层401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合伙人:钱瑞红、李文波、孙亚新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1 钱瑞红 390 86.67%
2 李文波 30 6.67%
3 孙亚新 30 6.67% 合计 450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北京慧丰瑞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石传感基本情况(一)出资方式:公司与京投控股、慧丰瑞达分别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设立基石传感,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50万元 45% 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0万元 40% 北京慧丰瑞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450 15% 合计 3,000万元 100% (二)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基石传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五圈南路30号院1号楼C座6层60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营业期限:2020年10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PUE值在1.5以上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销售专用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及零配件、机械设备、日用品、家具。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石传感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其中:京投控股:出资额为1,35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5%;竞业达:出资额为1,2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慧丰瑞达:出资额为45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
各方分三期缴清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京投控股推荐2人,竞业达推荐2人,另设外部董事1人。
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名,技术副总经理1名,其他副总经理若干。

3、如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致使其他方因此而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该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近年来已经在MEMS传感器方面投入研发,形成了一定的知识产权及技术积累,并结合公司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研发了智慧城市相关产品,投入了市场。
未来,公司将逐步形成MEMS传感器+行业应用的战略布局,将MEMS传感器应用于轨道交通、工业互联网等业务场景。
京投控股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
京投公司承担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以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土地与物业开发经营等相关资源经营与服务职能。
京投控股为京投公司深耕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股权投资、产业并购、创新孵化等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与京投控股成立基石传感,各方紧密合作、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统筹协调优势和技术研发优势,共同致力于设备状态监测和健康管理(PHM系统)及各类型先进传感器及配套产品、服务在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应用推广。
基石传感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风险,公司已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并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应对。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从长远看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管理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关联人慧丰瑞达与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北京基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并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布局需要而开展,具有必要性。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于竞业达对外投资设立北京基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钱瑞、江源东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竞业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竞业达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
1、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2、《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慧丰瑞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资设立北京基石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3、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5、《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7、北京基石传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9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黄壮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日前接到大股东黄壮勉先生的通知,黄壮勉先生与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10,7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0%)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行使。
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1、甲方(受托方):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W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布心社区广深高速路口招商华侨曦城别墅区商业中心17栋112法定代表人:陈婵娟经营范围:互联网软件技术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物业租赁;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货运代理;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乙方(委托方):黄壮勉身份证号:44030119********13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黄壮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0,7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0%。
同时,黄壮勉先生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73%的股份。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受托方):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委托方):黄壮勉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表决权委托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310,781,250股股份的表决权无偿、排他且唯一地委托予甲方,甲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1.2表决权委托期间,甲方排他且唯一地享有委托标的除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所有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质询权等。
财产性权利是指:转让、质押等处置股权的权利、对股权处置收益和标的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标的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
1.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表决权委托期间届满之日止,因配股、送股、转增股本等致使乙方增加的股份自动成为委托标的,委托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第二条委托期限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第三条委托权利的行使3.1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
3.3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无条件行使解除权,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飞马国际章程规定的行为;(二)甲方出现严重损害飞马国际、乙方利益的行为;(三)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表决委托权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的;(四)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3.4若乙方持有的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飞马国际股份因乙方债权人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遭到处置,则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也相应减少。
第四条声明、保证和承诺4.1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4.1.1甲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4.1.2甲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违反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内部决议、决定及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2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4.2.1乙方具有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
4.2.2乙方保证委托标的不存在表决权委托予第三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等限制委托标的委托给甲方的情形。
4.2.3乙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其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意向性/交易/委托协议及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延迟或从本质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安排。
4.2.4除本协议外,乙方未签署或以任何明示或默示形式实际成立任何可能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其他安排,除已经提供给甲方或其专业顾问的文件外,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第五条免责与补偿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而形成的损失。
如甲方利用乙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飞马国际或乙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首先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在深圳进行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以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函,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间,黄壮勉先生与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相关情况,积极敦促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002727债券代码:128067 股票简称:一心堂债券简称:一心转债 公告编号:2020-164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心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0年11月2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一心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一心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一心转债”停止交易日:2020年10月20日。

3、“一心转债”停止转股日:2020年11月3日。

4、“一心转债”赎回登记日:2020年11月2日。

5、“一心转债”赎回日:2020年11月3日。

6、“一心转债”赎回价格:100.33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

7、发行人(公司)赎回资金到账日:2020年11月6日。

8、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0年11月10日。

一、“一心转债”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60号文核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发行了602.639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263.92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279号”文同意,公司60,263.92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5月1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一心转债”,债券代码“12806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9年10月25日至2025年4月19日。
初始转股价格为27.28元/股。
2020年4月30日,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一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7.28元/ 股调整为26.98元/股。
2020年6月5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一心转债” 的转股价格由26.98元/股调整为26.83元/股。

二、“一心转债”停止交易情况说明公司A股股票(股票简称:一心堂;股票代码:002727)自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14日 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一心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6.83元/股)的130%(即34.88元/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规定,已触发“一心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0年9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一心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一心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一心转债”。
根据可转债赎回时间安排,“一心转债”将于2020年10月20日起停止交易。
“一心转债”停止交易后,所有债券持有人仍可在2020年11月2日收市前申请转股。
2020年11月3日当天公司将以100.33元/张的价格赎回剩余未转股的“一心转债”。
截至2020年10月19日收市后距离2020年11月2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有10个交易日,特提醒“一心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本次有条件赎回完成后,“一心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020年11月6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0年11月10日为赎回款到达“一心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一心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一心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咨询方式咨询部门: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翔路1号四楼证券部电话:0871-68185283传真:0871-68185283联系人:李正红、肖冬磊、阴贯香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3010 证券简称:若羽臣 公告编号:2020-005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若羽臣,股票代码:003010)股票日 均换手率连续两个交易日(2020
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19日)与前五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比值 达66.09倍,且累计换手率达82.1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 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9月24日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5,179.33万元至6,209.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3.46%至24.04%。
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由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的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财务数据以《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业绩信息不存在业绩泄露情形。

3、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有关公司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以及2020年9月25日披露的《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0-076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 押式回购交易购回业务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先生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业务因到期后进行展期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本次股份质押展期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质押股数(股) 质押开始日期 原质押到期日 展期后到期日期 质权人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本次质押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用途 陈融洁是 3,350,000 2019年102020年102021年10股华份安有证限券3.31%月14日月13日月12日公司 1.48% 个人资产投资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1,307,240股,占公司股份44.77%。
本次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31%,展期后,陈融洁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0,63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9.7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21%。

三、风险提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先生本次股票质押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陈融洁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陈融洁先生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展期申请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明细表》。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89 证券简称:中天精装 公告编号:2020-037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等相关规定,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现将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业务类型 新签订单金额 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已中标尚未签约 单金额 订单金额 公共建筑装修 3,043.95 3,043.95 - 住宅装修 41,163.46 341,303.39 96,352.07 装修设计 74.90 2,110.45 - 合计 44,282.31 346,457.79 96,352.07 注:由于上述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且未经审计,因此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
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参阅。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ST勤上 公告编号:2020-09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7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2020年07月29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同时部分内 容需要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由于回复内容有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公司已于2020年07月29日、2020年08月07日、2020年08月14日、2020年08月21日、2020年08月28日、2020年 09月04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09月18日、2020年09月25日、2020年10月1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延期回复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关于再次延期回复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2020-078、2020-080、2020-087、2020-088、2020-089、2020-091、2020-092、2020-093)。
由于部分回复内容尚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经公司再次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计划延期至2020年10月26日前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0-13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020年10月19日,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于2020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标签: #什么叫 #什么时候 #主机托管 #什么牌子 #什么牌子 #计算机系统 #什么叫 #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