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什么是odi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 7
财经日报青 岛 2017年12月27日星期
编辑中心主任:孙小伟责编:李旭超美编:郝宗耀审校:刘璇电话:68068368 财经要闻·时事A5 四部门联合发文对“拒绝”公贷房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据新华社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
据了解,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对此,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 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受托银行要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
《通知》提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各地住建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
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
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 3.25%。
据测算,一笔额度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节省利息支出20万元以上,能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通知》要求,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 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统筹推出八项改革举措完善惩戒措施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据介绍,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提出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项改革。
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境外投资管 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补齐管理短板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称“新办法”)。
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
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作了哪些改革? 答: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
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从而让企业好办事、少跑腿。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新办法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这有利于企业更加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
问: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作了哪些改革? 答: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
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 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
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新办法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问: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作了哪些改革? 答:新办法突出优化服务,推出两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
一是充实服务内容。
新办法提出投资 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同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中国对外投资报告》,主动宣介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成就、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便于外界更加全面了解中国对外投资。
又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同世界许多国家建立双多边和第三方投资合作机制,推动有关国家为中国企业提供公平环境,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铺路架桥。
二是推行在线办理。
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简称“网络系统”)。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原有备案系统基础上推进网络系统建设。
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问: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为执行好 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着力抓好三项 工作。
一是发布新办法明确的配套文件,包 括敏感行业目录、有关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 单等。
二是建成新办法提出的网络系统。
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展 改革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共同把新办法执行到位,更好促进企业“走 出去”行稳致远。
综合 >>
外事答问中方敦促日方在军事安全领域慎重行事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针对近期涉及日本军事安全领域动向的相关报道,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敦促日方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军事安全领域慎重行事。
有记者问:据报道,日本计划引进F-35B战机并将直升机护卫舰“出云”号改造为航空母舰。
中方对相关动向有何评论?是否担心亚洲掀起新一轮军事竞赛? 华春莹表示,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的动向一直受到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我注意到 有报道认为,日方要采取的举措可能违反日本宪法第九条。
日本宪法第九条是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法律保障和象征,也是日本面向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
” 华春莹说,中方敦促日方坚持“专守防卫”,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军事安全领域慎重行事,多做有利于增进地区国家互信和地区和平稳定的事,而不是相反。
“近年来,我们听到日本官员多次表示,日本是一支和平的力量。
希望日方将有关表态真真切切地落实到政策和行动中去。
”她表示。
居民采暖不得采取“一刀切”限煤措施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称,已于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加大清洁煤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通知明确,鼓励推广使用清洁煤替代劣质散煤,不得采取“一刀切”的限煤措施。
根据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大清洁煤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各地要把优先保障居民采暖用能放在首位,根据能源供应情况、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用能习惯,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因地制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迎峰度冬能源供应。
通知指出,加快煤炭优质产能释放,加 大清洁煤供应力度。
各地要强化煤炭产运需动态监测分析,以发电供暖和民生用煤为重点,制定完善和认真落实保障供应方案。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清洁煤供应网络,方便群众购买使用清洁煤产品。
通知强调,各地要强化节能环保要求,加快大型供暖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排放不达标的燃煤设备。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集中供暖,推广使用清洁煤锅炉,替代分散的燃煤小锅炉。
在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地区,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炉具和清洁型煤。
加大清洁煤技术装备研发。
“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涉嫌违反慈善法 据新华社电针对日前受到关注的深圳“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事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6日晚间表示,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此次募捐活动涉嫌违反慈善法有关规定,正在进一步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事件发生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12月24日向深圳市民政局发出核查函,深圳市民政局当日启动了调查,并迅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就目前掌握情况看,本次募捐活动涉嫌违反了慈善法有关募捐信息发布的规定。
本案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民政部门将会及时公开处 理结果。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慈善法实施以来, 网络公益成为引领社会向上行善的新潮流,各级民政部门从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增强公益慈善公信力出发,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募捐行为予以重点关注、主动介入,对违法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下一步,民政部将进一步完善网络募捐监管、网上投诉举报,推动慈善组织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推进慈善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着力营造清朗的网络公益环境和社会诚信氛围。
我国首次公布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 京闽浙位列前三考核结果将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 据新华社电国家统计局网站26日发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首次公布了2016年度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福建、浙江、上海、重庆。
根据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我国将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其中,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2017年8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了首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各地区绿色发展总体状况。
从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来看,公众满意程度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西藏、贵州、海南、福建、重庆。
从构成绿色发展指数的6项分类指数结果来看,资源利用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福建、江苏、吉林、湖北、浙江;环境治理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山东;环境质量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海南、西藏、福建、广西、云南;生态保护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重庆、云南、四川、西藏、福建;增长质量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绿色生活指数排名前5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上海、江苏、山西、浙江。
>>解读 衡量地方发展和官员政绩的新“风向标” 26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报》,首次公布了2016年度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
生态文明建设的“测量仪”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相对滞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增速、发展方式粗放、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仍未有效解决。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如何,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我国将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是年度评价工作的两个组成部分。
其中,绿色发展指数采用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6个方面的55项评价指标计算生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区绿色发展成果。
生态文明建设好不好,群众满不满意至关重要。
此次年度评价设置了“公众满意程度”这个主观指标,通过组织抽样调查来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突出反映公众 的“获得感”。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 此次发布的年度评价结果不仅包括2016年各省份绿色发展指数,还公布了构成该指数的6项分类指数。
纷繁的数据背后,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三大指向清晰可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平衡——从分类数据来看,反映主要污染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治理以及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的“环境治理指数”,排名前三的地区为北京、河北、上海。
反映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的“环境质量指数”,排名前三的地区为海南、西藏、福建。
反映绿色生活方式转变以及生活环境改善的“绿色生活指数”,排名前三的地区为北京、上海、江苏。
根据分类指数计算的绿色发展指数显示,排名前三位的地区分别为北京、福建、浙江,而新疆、西藏、宁夏排名靠后。
推进环境治理打好持久战——此次公布的结果显示,有些地区的环境治理指数很高,但环境质量指数却很低。
例如,北京和河北是环境治理指数排名前两名的地区,环境质量指数排名却为倒数第四和倒数第
二。
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获得感”——数据显示,2016年,公众满意程度排名 前三位的地区分别为西藏、贵州、海南,而满意程度较低的是河北、北京、天津。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排名的落差较大。
例如,北京、上海分别为绿色发展指数排名第一和第
四,其公众满意程度排名为倒数第二和倒数第
九。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风向标” 绿色发展指数,不仅是督促和引导各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更是推动未来高质量发展的“风向标”。
——用好评价考核“指挥棒”,引导各地补齐发展短板。
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的年度评价,都将纳入到五年一次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中,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绿色发展指数及其指标导向,不论是对企业发展,还是对社会和公众生活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引导力。
——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统计体系。
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统计体系尤为关键,此次发布的绿色发展指数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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