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业务,8版■2022

卡在 4
年4月21日星期四■责任编辑刘强 综合业务 ■热线电话:(010)67550722■电子信箱:zxzh@ PEOPLE'SCOURTDAIL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 关于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的思考 执行论坛 ◇谢蕾 以物抵债,又称以物抵偿,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债权人抵偿债务。
以物抵债程序与拍卖、变卖程序一样,是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变价方式之
一。
执行实践中,以物抵债并非首要和主要的变价方式,相应的规则供给还较为零散和模糊,这也导致以物抵债程序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一些分歧,其适用率和适用效果上均无法与其他两种变价方式相比。
据此,本文尝试理清以物抵债在法律适用和条文理解上的两个问题,以期助益畅通以物抵债的适用路径,拓宽财产变价方式。

一、网拍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否申请以物抵债
1.关于网拍第一次流拍后是否可以进入以物抵债程序的主要争议观点。
关于司法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的程序,主要见于两部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据此,对于传统拍卖,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当事人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提起以物抵债申请,这不存在争议问题。
但对于网络拍卖,第一次流拍后能否进入以物抵债程序,则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只能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
理由如下:从《网拍规定》和《拍卖变卖规定》的关系来看,《网 拍规定》是单独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司法解释,《拍卖变卖规定》是规范司法拍卖措施的一般性司法解释,《网拍规定》的出台时间晚于《拍卖变卖规定》,前者与后者是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网络拍卖程序应适用特殊法和新法,也即《网拍规定》。
而《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里所用的词汇是“应当”,“应当”也就是必须提起第二次拍卖,排除了进入其他变价方式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拍卖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
主要理由为:虽然《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使用了“应当”的字眼,但其并未对当事人能否提起以物抵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网络拍卖中申请以物抵债的,应属于《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情形,即《网拍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因此,在第一次流拍后,有关以物抵债的程序可以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

2.网拍第一次流拍后应当允许提起以物抵债申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网络拍卖一拍流拍后,债权人是可以提起以物抵债申请的。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体系解释和法条逻辑性来看,网络拍卖中的以物抵债属于《网拍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情形。
虽然《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拍流拍后“应当”提起第二次网络拍卖,但纵观整部《网拍规定》,均未涉及以物抵债相关内容。
而对于同样作为变价方式之一的“变卖”,却明确规定在《网拍规定》中,更从侧面反映出《网拍规定》并未对以物抵债这一变价方式作出规定。
因此,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应属于《网拍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情形,按照《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应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也即《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
其次,从拍卖物价值最大化角度来看,网络拍卖一拍流拍后允许以物抵债能最大概率地实现拍卖物价值的最大化。
理论上看,第二次拍卖成交价确有可能高于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但从买受人心理角度分析,这种可能性却较低。
潜在的买受人之所以放弃第一次拍卖中的竞买机会,很可能就是为了以更低价 格来获取拍卖物,在二拍中超出一拍流拍价买入拍卖物与买受人心理预期和交易习惯不符。
因此,可以说,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允许进入以物抵债程序,以一拍流拍价处置财产,能够最大概率保证拍卖物价值最大化。
最后,从执行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角度来看,一拍后以物抵债,就能结束整个财产变价程序,最高效地将标的物变现,也无须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进行二拍、变卖程序。
而且实际上二拍、变卖程序未能处置财产的可能性较大,最终还是要进入以物抵债程序,而这些程序的拖延也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负担。

二、以物抵债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从该条款可以推出以物抵债程序的基本步骤,即先确定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如有差额再由承受人指定期限内补交差额,最后对补交差额进行分配。
但对于如何确定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补交差额如何分配,却没有明确表述,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笔者在此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 甲、乙、丙对丁分别享有50万元、40万元、40万元的债权。
其中甲、乙依次在丁名下的房产上设置了抵押权。
甲为第一抵押权人,乙为第二抵押权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启动了对丁名下抵押房产的拍卖程序,拍卖保留价为100万元。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丙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
此时,以物抵债程序该如何进行呢? 首先,确定以物抵债承受人丙的应受清偿额。
实践中,对以物抵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即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为拍卖标的物以流拍价(抵债价)按照法定顺位分配时,承受人所能受偿的金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以物抵债与拍卖、变卖程序
样,是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
三者如同数座以查封为同一起点,以分配结果为同一终点的桥梁。
无论经过哪座桥梁,终点也即分配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也即无论哪种变价程序,各债权人受偿金额应当也是一致的。
某个债权人在第一次流拍后选择以物抵债,其应受清偿额应当与拍卖中以流拍价(保留价)成交而受偿的金额一致。
不能因为某一债权人选择了以物抵债,使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假设第一次拍卖中,该套房产最终以保留价100万元成交,法院对拍卖款依法分配后,甲、乙、丙的应受清偿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10万元。
丙的应受清偿额为10万元,而不是其债权额40万元。
其次,计算以物抵债承受人的应受清偿额与一拍流拍价之间的差额,并要求其补足差额。
本案中,丙申请以物抵债,其应受清偿额为10万元,则其应受清偿额与流拍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90万元。
因此,丙应当补足90万元差额。
最后,对承受人所补交的差额进行分配,但申请以物抵债的承受人不再参与对差额款的分配。
本案中,将丙所补交的90万元差额按照法定顺位进行分配,最终甲分配到50万元,乙分配所得40万元,而丙最终实际受偿金额为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扣除其补交的90万元差额,受偿金额为10万元。
该分配结果与以100万元保留价成交的拍卖程序中的分配金额是一致的。
换个思路看,如果所举案例中是乙申请以物抵债,则分配方式将有所不同。
乙应当补齐其应受清偿额40万元与保留价100万元之间差额,也即60万元。
而对于这60万元,乙不能再参与分配。
补交的差额60万元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受偿,甲受偿50万元后的剩余10万元,跳过第二抵押权人乙,直接由丙受偿10万元。
如果乙也对补交款60万元参与分配,最终的分配结果则为甲受偿50万元,乙作为第二抵押权人可以受偿10万元,加上乙已经获得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扣除其补交的60万元差额,其实际受偿金额为50万元,比其自身债权还多出10万元,而丙的受偿金额则为零,这样分配结果明显不公平合理。
因此,只有乙不再对这60万元差额参与分配,最终的结果才会与其他变价方式所得的受偿结果一致。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问题探讨 ◇叶见青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生态环境受损并能够修复的情形下,判决先由被告侵权人自行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并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则承担赔偿责任的“自行修复”模式运用已较为广泛。
实践中,侵权人“自行修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修复效率难达最优。
生态环境受损,则其功能损失处于持续性状态,应及时进行修复。
但诉至法院又经过诉前、诉中调解或和解,最终判决的案件多数为侵权人修复意愿不强或者修复难度较大的案件。
当前,并无针对侵权人不立即修复的惩戒制度,加之某些生态环境要素具备一定的恢复能力,诉讼程序越长可能对侵权人而言修复难度越低。
而且,许多生态环境的修复具备一定的周期性,等到诉讼程序终结再确定自行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自行修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复的时间,可能延误最佳修复时机,甚至造成生态功能损失持续扩大。

2.修复效果无法保证。
多数侵权人选择自行修复的原因是认为成本更低。
但侵权人自行修复时,审理工作已经结束,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已经得到判决,而案件又未进入执行阶段,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属于程序上的空白期。
作为修复责任主体的侵权人并不必然具备专业的修复知识和能力,其修复不符合标准又无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单位时可能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并纠偏,无法确保修复效果,若最终不能通过验收还可能导致投入的浪费。

3.修复未达标情形下面临处置困难。
侵权人自行修复后还必须通过验收才能视为达到修复效果。
验收未通过的即为修复未达标,对于完全未修复的,可以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不再追究期间生态功能的扩大损失,被告仅需缴纳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于已着手修复但未达标的,则需要对剩余修复工程进行评估,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金数额可能再生纠纷。
另外,还存在如何甄选代为修复的第三方以及溢出或短缺金额如何处理等问题。

二、对策建议
1.倡导修复为先的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扩充了生态修复的主体,明确在生态环境能够修复而侵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的情形下,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均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贯彻保证生态修复优先的理念,对于修复时机成熟的案件应立即启动修复,杜绝因侵权人不修复或诉讼程序而延误修复时机。
在适合由侵权人“自行修复”的案件中,也要利用先予执行等方式督促其尽早修复,建立对故意拖延修复的惩戒制度并可及时调整为由其他主体进行修复。

2.构建全流程协同监管机制。
为确保修复效果,侵权人自行修复的情形不 应成为监管盲区。
对受损生态修复的监管应自发现生态环境被损毁即启动,贯穿至生态修复完成的全流程。
实践中,监管主体包括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第三方验收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有优势但是分工并不明确,应在协同监管下按照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
此外,还要探索与之相对应的修复义务人告知制度,在不同阶段需要明确修复义务人应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

3.推广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难点。
自行修复未达标时,不仅涉及补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还可能面临溢出部分的去处、短缺金额的来源等问题。
基金管理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赔偿金支取更灵活、管理更科学、使用更专业、流向更公开。
目前,有些省份对基金管理模式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也未广泛推进。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并出台科学的配套制度,有利于保障和规范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路径的完备和顺畅。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析疑断案 承包经营模式下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 ◇谷昔伟李倩 【案情】 2020年9月17日凌晨,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冯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冯某受伤。
李某系醉驾,其所驾车辆所有人为南通蓝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车上挂有蓝天公司营运牌(出租车)。
车辆由蓝天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就醉驾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
死者刘某的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李某、蓝天公司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日,蓝天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车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车辆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租赁承包期间内所有权不变,仍属甲方所有,乙方自主营运,自负盈亏;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同日,双方签订《车辆租赁承包合同补充
一、二》约定:承包方同意按出租方的管理要求,开展营运工作,并享受出租方的一切待遇,对在营运活动中,违反交通、公安有关对出租车管理的规定,愿受一切处罚。
具体包括,“
一、每年安全活动参加次数不低于10次,每低于一次罚款50元,低于10次以下作合同违约处理;
二、每发生一次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承包方将被罚款200元,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8000元,罚款300元,经济损失在8000元至10000元,罚款400元,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罚款600元;
三、每发生同等以及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承包方将被处罚5000元至10000元,同时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合同保证金;
四、每被有效投诉一次,可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罚款;
五、凡被交通违法记分一次,可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罚款。
” 【分歧】 本案中,由于李某系醉酒驾驶,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李某和蓝天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蓝天公司与李某之间系机动车租赁关系。
李某具有驾驶资格,蓝天公司出租给李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并无缺陷,蓝天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李某后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而李某作为经过考试、培训上岗的专业驾驶员,仍醉酒驾驶,故蓝天公司并无过错,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与蓝天公司签订了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但案涉车辆为蓝天公司所有,外观上以该公司名义招揽顾客,实质上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故蓝天公司与李某系雇佣法律关系,应由蓝天公司承担责任,李某醉驾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1.出租车承包经营关系不同 于机动车租赁关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可以通过和出租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承包经营方式从事运营活动,实行组织化管理。
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承包经营关系不同于机动车租赁关系,机动车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交付机动车并收取租金,承租人占有使用机动车,出租人并无管理职责;而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实行资格准入和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关系后,驾驶员在一定程度上纳入公司的组织,受其监督和管理,以公司名义为车辆办理保险并对外经营,驾驶员客观上为出租车公司提供劳务,对外应由出租车公司负雇主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
所以,出租车承包经营关系不应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租赁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规定。

2.蓝天公司应基于雇佣关系承担用人者责任。
本案中,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李某应遵守蓝天公司的管理规定,定期参加该公司的安全活动,在合同履行期内也要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考核,违反制度要接受该公司的惩罚、罚款等。
外部关系上,李某车上标记蓝天公司运营标识,以公司名义招揽顾客,这些特征均超出了租赁合同的范围,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
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李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蓝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应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删除了前述司法解释中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民法典施行后发生该类情形,对外由出租车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3.雇佣关系的认定应符合风险收益相一致原则。
将出租车承包经营关系实质认定为雇佣关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避免仅依据外观形式或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或租赁关系导致的利益失衡,既符合风险收益相一致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出租车公司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强化对驾驶员的管理,从而推动出租车行业规范化运营。
此外,实践中,出租车行业还有挂靠制运营模式和其他运营模式,则需依照双方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送达裁判文书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40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淄博新天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最高法民申6406号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旺恒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旺恒能源有限公司、刘中胜、李沂、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济南宝财物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宝财物资有限公司、刘中胜、李沂、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卡乐迪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卡乐迪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刘中胜、李沂、山东大舜天成 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山东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中胜、李沂、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鲜特鲜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鲜特鲜进出口有限公司、刘中胜、李沂、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舜睿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高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传媒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最高法民再187号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鸿油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联系方式不明,依原审判决书记载的地址邮寄提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21日(总第8703期) 定于2022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公 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 裁判。
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 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渔家傲饭店、于红霞、刘子君:本 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诉被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渔家傲饭店、于红霞、刘子君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204民初326 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建 议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自公告 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 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8时 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 法缺席裁判。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冠宝村5组13号附1号陈明坤(公民 身份号码711):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豪业汽 车经纪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 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请求判决立即支付所欠租金122850元,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 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内和开庭时止。
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开州 区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 决。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2)粤0605民特35号申请人何绍修申请宣告何绍焯死亡一案。
申请人称,其哥哥何绍 焯(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619),因精神异常于1991年左右走失,家人
直未能寻找到何绍焯,公安机关遂于2015年2月5日注销了何 绍焯的常住户口。
下落不明人何绍焯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 人何绍焯将被宣告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何绍焯生存现状的 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何绍焯情况, 向本院报告。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2022)豫0411民特3号申请人 杨柳申请宣告杨占成死亡一案,申请人:杨柳(女,1980年5月18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7-6号,公民身份 号码:547)。
被申请人:杨占成(男,1955年10月
9 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东路7-6号,户籍 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南苑小区7号楼东单元10号,公 民身份号码:019)。
申请人杨柳称与被申请人杨 占成为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起下落不明,2015 年11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区分局录入失踪人员信息系 统,被申请人杨占成下落不明距今已超7年,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 杨占成死亡。
下落不明人杨占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 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 占成将被宣告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占成生存现状的人,应 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占成情况,向本院 报告。
[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立案受理申请人邵国林申请宣告田秋梅失踪一案。
经查,被申请人田秋梅(女,1966
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 市金水区柳林镇邵庄80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 925),于2016年3月1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
现申请人邵国林,系被申请人田秋梅文夫,向本院申请宣告田秋 梅失踪。
今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田秋梅本人在公告 期内应当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在公告期届 满后被宣告失踪。
同时,凡知悉田秋梅现状的有关人员均应在公 告期内将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
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长勤(公民身份 号码013)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刘宇仓死亡
案。
经查,下落不明人刘宇仓(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 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75-11-2号,公民身份号码 057)。
申请人刘长勤称,刘宇仓于2009年3月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刘宇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宇仓将被宣告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宇仓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宇仓情况,向本院报告。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刘正能申请宣告刘衡山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刘衡山(身份证号码为:25X,系祁东县风石堰镇毛坪村人),于2010年6月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刘衡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湖南]祁东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彭博申请宣告彭连根死亡一案。
申请人彭博称,申请人彭博与下落不明人彭连根系父子关系。
下落不明人彭连根于2012年9月24日离开住所,至今未归。
下落不明人彭连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连根将被宣告死亡。
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彭连根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连根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陈琴申请宣告张飞死亡一案,经审查:被申请人张飞(男,1963年6月30日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协兴港村二组220号),于2019年1月9日在出海作业的船只上不慎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张飞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 送达执行文书 刘伟:本院执行李晓辉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拍卖被执行人刘伟名下位于 巴林右旗大板镇四区正安小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 4)。
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2019)内0423执恢98号之
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内蒙古仁达估字(2022)第0195号涉执房 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 行拍卖、变卖。
[内蒙古]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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