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采由木铎蕴雅颂
第五版《采风周刊》第183期总编室主办
【手记】
李蕊的采访稿并不好写。
谈案子,往往案情复杂,想把事情记述明白可能要追溯到一二十年前。
谈生活,上班、回家、读书听音乐,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案件增多,累到每天回家都要先躺在床上缓缓。
案子难审理,许多时候要费尽心思才能找出裁判的突破口。
行政干预和当事人的“闹”总是不请自来,每次拒绝难免得罪一些人。
可是,你若不问,李蕊从不谈起这些。
没有难,哪有难能可贵呢? 一个人的城池 与李蕊谈及这件事,她笑笑说:“我们如此努力,不就是为了得到更多 的尊重和自由吗?我心里的城很小,装不下其他,所以我的幸福感很强,也就不觉得难。
” 翻开李蕊的日记本,上面写着这样一段话:“人在任何境遇下都要有所作为且有所不为。
即使只是一盏八瓦的小灯,也要照亮并温暖一个角落。
属于我们自己的人生,你希望它怎样,它便会是怎样。
” 李蕊不是万人敬仰的权贵,但她经手的案子都是精品,守护公平正义不负法官之名。
她感受到这份职业给她的荣光。
李蕊不是一掷千金的富翁,但她一身坦荡,不为人情世故所累。
在自己的世界里,李蕊的心是自由的。
幸福,不是比谁拥有的多付出的少,而是你所要的能不能让你变得更好。
王小波说“:一个人只拥有此生此世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诗意的世界。
” 李蕊的城很小,李蕊的世界很大。
“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蕊 本报记者张之库本报通讯员李丹丹 “凡我在处,即为德国。
”这是德国作家托马斯·曼身处异国他乡对祖国的深深眷恋。
“凡我在处,便是法大。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送给法大毕业生的人生寄语。
每个人都有一隅“我在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蕊在演讲台上,对她所在处进行这样的诠释:“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 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近法官李蕊,去感受一个小人物的法律信仰及其所在处法治的力量。
法律面前不存在高低贵贱 1998年,李蕊通过招录考进辽宁高院,在行政庭一干就是17个年头。
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在她眼里没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更没有贵贱之别,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
2011年,李蕊审理了福州某制药公司诉辽宁某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2009年,该制药公司得到辽宁某知识产权局停止生产和销售含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产品的处理决定。
这时,该制药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对同一专利纠纷进行诉讼已经到了第5个年头。
该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辽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该制药公司又败诉,不得不二次上诉到辽宁高院。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专业性强,经济法学科班出身的李蕊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专门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同事一起研究探讨法律适用问题。
庭审时,制药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对已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决定”的上诉理由,引起了李蕊的注意。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两种救济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否受到一定的限制?”李蕊内心不断追问。
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李蕊又找到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内部规定。
终于,她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管理部门才能受理。
李蕊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造成民事判决与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后果,也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无救济即无权利,但是一方当事人对权利救济途径的滥用就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李蕊说。
虽然知识产权局在之前的诉讼中都保持胜诉纪录,李蕊还是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李蕊的观点。
律师苗嵬因为代理一名退休老师诉某市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案件而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
“这个法官很正派,审理案子没因对方是行政机关就有偏颇。
”他这样评价李蕊。
在同事眼里,李蕊天生就是块做法官的“料儿”,辽宁省政府仅有的两件败诉案件都出自她手。
有人来走关系,对方前脚刚走,她就找出相关案件标上记号,原本排期靠后的案子,她两个星期内就下判决。
在她看来,抓紧结案能使复杂问题简单化。
“李蕊清高,清高得只敬畏法律。
”行政庭庭长许福庆说。
法官应当是法治的火种 2001年、2005年,位于沈阳某小区内的一处房产被先后抵给孙某和孔某。
房产局在进行确权诉讼期间向孔某颁发了房产证,法院最终判定孙某败诉。
孙某觉得自己曾多次到房产局说明房产权属有争议,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合理。
2009年,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房产局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无效。
这类“民行交叉”的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加之法律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如何界定还没有明确的解释,让案件审理更是“难上加难”。
房产局坚持孔某办理房产证时手续齐全,不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情况。
原审法院则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是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才是“权属有争议”。
案子经过
一、二审和再审,孙某接连败诉。
2013年,已是孙某身陷纠纷的第8个年头,争议的房屋已再次被转卖并办理了房产证。
在孙某提出申诉后,辽宁高院提审此案,案件由李蕊主审。
孙某的房屋能否纳入“权属有争议”的情况,李蕊认为应从立法本意出发来解释法律。
在她看来“法律一定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她认为,既然法律单独设有“权属有争议”一条,说明除了司法、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外,仍然存在其他使房产不能转让的情况。
而且,法律的设定不可能只保护买方或卖方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审中或把“权属有争议”归为
一 定要有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或是认为这一情况只指卖方对房屋有争议都不能成立。
“孙某多次到房产部门表明事实,而且已经提起诉讼,应当认定房屋权属有争议。
”由此,李蕊判决房产局为孔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
拿到判决书后,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权并非裁量自由,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并非没有边界。
“对法律的解释要根据立法本意,这种本意的基础是司法良知。
我始终相信法律能够给大家提供维护正当权益的途径。
”李蕊说。
2003年3月,牛某被诊断为肝癌,妻子田某将他转院到北京301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在办理转院的过程中,牛某居住地的医保中心在医保报销必须持有的转诊转院审批单上出具“同意”的意见。
手术后,牛家人报销时却被告知肝移植费用不属医保报销范围。
丈夫去世后,田某认准了医保中心在审批单上签字就是同意报销手术费用,丈夫的去世也是因为得不到报销款后放弃治疗造成的,要求医保中心履行职责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她逐级上访,不断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2012年辽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提审。
“行政机关审批行为应该是谨慎的,面对不了解医保政策的普通居民,如果手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他们有在审核时注明的义务。
”李蕊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医保中心的行为不合法,但是,基于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医保中心的行为既然使田某有理由相信他们同意报销牛某的手术费用,行政机关就要对自己承诺的行为负责。
李蕊判决医保中心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牛某的治疗费用予以报销后,得到了当事人和医保中心的共同认可。
重压之下法官的担当 近几年,辽宁高院行政案件逐年增加,2014年超过了1000件。
行政庭9名法官,包括庭长悉数上阵。
李蕊年年是办案标兵,去年审理案件数量已达220件。
为防止诉讼程序“空转”而不能解决实体争议,李蕊给自己立下三条规矩:民行交叉的案件,绝不拒之门外;可发回可改判的案件,绝不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绝不一发了之。
因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错影响,“民行交叉”案件审理起来耗时费力。
这类案件在李蕊审理的案件中至少占两 成。
遇到此类案子,她从不逃避,总是争取在行政诉讼中为当事人找到救济合法权益的出口。
2014年初,李蕊审理了沈阳H公司诉某市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再审一案。
该公司原是L公司的股东之
一。
2009年8月,H公司在与L公司的其他股东股权纠纷诉讼中败诉。
判决确认H公司拥有的L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无效,但未判决返还H公司在购买股份时投入的1100余万元资金。
判决后,在法院没有给工商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明确如何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民事生效判决也未能明确投入如何返还,股东如何确认的情况下,同年11月,工商机关为L公司作出股东变更登记。
合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普遍认为此案确实是以民事纠纷为基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应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李蕊进行行政诉讼,审理难度太大,还可能面对职工群访的风险。
李蕊认为,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事诉讼中能找到办法就不会打行政诉讼的官司。
最终,她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得到审委会的支持,指令再审。
当看起来有多个途径救济权益时,最怕的就是相互推诿,最后变成没有救济途径。
“既然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允许其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李蕊说。
因为懂得这份职责,李蕊甘愿承担更多。
每个案子都是一道课题 2014年12月2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卜薇薇搜索到李蕊的微信账号,她在申请微友的备注中写道:“我可是你的粉丝,如果有新发表的文章和新的思考一定要及时告诉我。
”虽然与李蕊仅有过数面之缘,但真正让卜薇薇关注李蕊,却是她的调研文章。
“李蕊对审判实务中一些问题的思考,能给基层法官提供非常有用的参考。
”卜薇薇说。
这些年,李蕊养成边审理案件,边学习调研的习惯。
起初写调研文章比较笨拙,常常是心中有、笔下无,也经历了照猫画虎的过程。
2007年,在庭长的帮助下,李蕊的第一篇调研文章《由本案看交通警察施救行为的司法审查》诞生,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
从此,她一发不可收。
“写远比说难,把思考的东西变成文字是一个系统整理过程,会让你对一个问题的分析和认识有质的飞跃。
”李蕊说。
2008年,李蕊针对“复议前置中行政行为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独立完成的调研文章再次发表。
她将如何确定起诉对象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年争论颇为热烈的话题,如今早已形成共识,而且与李蕊当时提出的观点完全契合。
李蕊学习调研很接“地气”,总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立起课题。
8年时间,她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审判业务文章达到23篇。
2013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李蕊一人分别获得优秀案例一等奖、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和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2014年,她在该项评比中又获得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2012年、2013年,因对李蕊审判水平和理论功底的认可,辽宁高院两次派李蕊参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组织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的研讨,让李蕊视野开阔,受益匪浅。
越来越多的人为她贴上“职业法 官”标签,李蕊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路上”。
她为自己树立新的目标定位:“这个十年,我在行政审判领域成长了很多;下一个十年,我想多涉猎一些民事审判的知识,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职业法官。
” 古人说,教学相长。
对于李蕊,调研与审判相得益彰。
当法官11年,李蕊审理行政案件860余件,无一件案件超审限,无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她先后2次荣立个人二等功,4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共青团辽宁省委授予第六届“辽宁省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2014年被评为辽宁省直属机关三八红旗手、全省优秀法官。
37度女人 每天坐在被卷宗围起来的空间里忙碌,利落地披着及肩的长卷发,涂着红色唇膏,穿着色彩鲜艳的衣裙。
这是李蕊的通常态。
去年“双十一”,李蕊订购了一套《王小波全集》。
坐在电脑前,为了凑够网站“减免”的特惠,她一直犹豫要不要再订些无用的书。
想到虽占了些便宜却买了无趣的东西,李蕊决定还是宁缺毋滥为好。
对人、对生活,她亦是如此。
除了与同学偶尔的聚会,李蕊是个十足的“宅女”。
与其在浮躁喧嚣的人群中停留,为能呼朋引伴而迎合别人的标准,她宁可早早回到家中,与丈夫聊天,陪孩子学习,等到夜色深时,拧开床边的小灯,拿起枕边的书品读。
读书是李蕊最大的爱好。
在她看来,那里有不同的人生。
她说:“身可独处,但心不可空寂。
人生不是一场与别人的竞技比赛,而是与自己的一场对话、与命运的一次讲和。
胜过昨天,远比强于别人更让我感到骄傲。
”没有热闹并非不精彩。
最近,朋友邀李蕊一起去看话剧《祖传秘方》。
这部辽宁人艺的经典剧目以抗战为题材,剧情悲壮慷慨。
直至剧终人散,回到家中,李蕊脑中还是自己和全场观众不自觉地站起鼓掌时的情景。
脱下法袍,李蕊就是一个普通的小女人,会因为听到一曲现场版的《一生所爱》,在微信上感慨“低吟浅唱中流淌出无尽的悲伤与无奈,真是直抵内心最深处”,会因为看到电影中一句动人的台词而念念不忘。
因为工作原因,丈夫经常出差。
当别人都认为李蕊自己照顾家人,几多不易时,李蕊却不觉得自己辛苦。
在她看来,有愿意与她相守到老的爱人,有健康的家人,有让她变得更好的生活,这就足够。
李蕊的女儿上小学二年级,对于教育孩子,她坚持家长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启发与引导,让孩子讲道理、明是非、懂得爱。
有朋友劝李蕊说,如今社会复杂,不要让孩子太相信美好的东西,不然长大会吃亏。
李蕊却一笑了之,她说“如果我们惩治恶的办法是变得更恶,那孩子们未来的生活只会更糟。
”理性但不现实,热情却不激越,独立而不偏执。
网络上说,这是一种37度的人生,不温不火,但有力量。
责任编辑陈冰新闻热线(010)67550710电子信箱chenbing@ 欢迎广大读者提供人物报道稿件或线索 记者: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行政审判难,您认为难在哪里? 李蕊:与其他审判部类相比,行政审判与政府接触多,受到的行政干扰不可避免地更直接一些,依法审判的阻力更大。
中国“官本位”思想影响很大,一些行政部门对“公权”与“法律”的关系认识不足,怠于应诉的现象还很严重。
这既不利于法官化解行政矛盾,也容易让老百姓从诉讼开始就对司法公正持有怀疑的态 “我只是做好分内事” 度。
所以,我们面临的压力和付出的精力更多一些。
记者:同事评价在您身上有职业法官的“劲儿”,您认为这个“劲儿”是什么?您是怎么做的? 李蕊:我认为这个“劲儿”精神实质是要有敬畏法律的心,有捍卫司法精神 的理想。
知易行难,如何去做才是最重要的。
我想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掺杂太多其他的因素,想得多了就会偏离公平,难做到公正。
司法并不神秘,也没有做得好的诀窍,我只是做好分内事罢了。
记者:您几乎每年都是庭里审理案 件最多的人,是什么动力让您对行政审判充满热情? 李蕊:成为法官11年了,案子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确实很辛苦。
我没有什么宏伟的理想,只有一种很朴素的信念:选择做一天法官就做一天这样的法官。
我也会问自己为什么选择 法官这个职业,答案是能够为他人主持公平正义让我看到了存在的价值。
这种精神上的获得更让我觉得快乐。
记者:采访时您曾说在行政诉讼中“官”与“民”是不平等的,如何理解这句话? 李蕊:行政机关有很多优势。
比如他们有条件聘请律师,许多普通老百姓是没有这个能力的。
我坚持行政法官不能做甩手掌柜,要把诉讼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变为实质上的平等。
这要求我们成为一个理性的裁判者,一个有温度的法官。
公正裁判的同时要多为没有条件用法律更好地维权的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给他们更多的指导,帮助他们寻找维权的途径。
谈案子,往往案情复杂,想把事情记述明白可能要追溯到一二十年前。
谈生活,上班、回家、读书听音乐,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案件增多,累到每天回家都要先躺在床上缓缓。
案子难审理,许多时候要费尽心思才能找出裁判的突破口。
行政干预和当事人的“闹”总是不请自来,每次拒绝难免得罪一些人。
可是,你若不问,李蕊从不谈起这些。
没有难,哪有难能可贵呢? 一个人的城池 与李蕊谈及这件事,她笑笑说:“我们如此努力,不就是为了得到更多 的尊重和自由吗?我心里的城很小,装不下其他,所以我的幸福感很强,也就不觉得难。
” 翻开李蕊的日记本,上面写着这样一段话:“人在任何境遇下都要有所作为且有所不为。
即使只是一盏八瓦的小灯,也要照亮并温暖一个角落。
属于我们自己的人生,你希望它怎样,它便会是怎样。
” 李蕊不是万人敬仰的权贵,但她经手的案子都是精品,守护公平正义不负法官之名。
她感受到这份职业给她的荣光。
李蕊不是一掷千金的富翁,但她一身坦荡,不为人情世故所累。
在自己的世界里,李蕊的心是自由的。
幸福,不是比谁拥有的多付出的少,而是你所要的能不能让你变得更好。
王小波说“:一个人只拥有此生此世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诗意的世界。
” 李蕊的城很小,李蕊的世界很大。
“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蕊 本报记者张之库本报通讯员李丹丹 “凡我在处,即为德国。
”这是德国作家托马斯·曼身处异国他乡对祖国的深深眷恋。
“凡我在处,便是法大。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送给法大毕业生的人生寄语。
每个人都有一隅“我在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蕊在演讲台上,对她所在处进行这样的诠释:“我所在处,即是法治。
” 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近法官李蕊,去感受一个小人物的法律信仰及其所在处法治的力量。
法律面前不存在高低贵贱 1998年,李蕊通过招录考进辽宁高院,在行政庭一干就是17个年头。
作为行政审判法官,在她眼里没有官民之分,只有平等的原告与被告;更没有贵贱之别,只有敬畏的法律与事实。
2011年,李蕊审理了福州某制药公司诉辽宁某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
2009年,该制药公司得到辽宁某知识产权局停止生产和销售含硫酸依替米星原料药产品的处理决定。
这时,该制药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对同一专利纠纷进行诉讼已经到了第5个年头。
该公司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辽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该制药公司又败诉,不得不二次上诉到辽宁高院。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专业性强,经济法学科班出身的李蕊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专门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同事一起研究探讨法律适用问题。
庭审时,制药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对已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决定”的上诉理由,引起了李蕊的注意。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处理两种救济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否受到一定的限制?”李蕊内心不断追问。
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李蕊又找到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内部规定。
终于,她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管理部门才能受理。
李蕊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造成民事判决与行政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后果,也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无救济即无权利,但是一方当事人对权利救济途径的滥用就是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李蕊说。
虽然知识产权局在之前的诉讼中都保持胜诉纪录,李蕊还是判决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也支持了李蕊的观点。
律师苗嵬因为代理一名退休老师诉某市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案件而与李蕊有过数面之缘。
“这个法官很正派,审理案子没因对方是行政机关就有偏颇。
”他这样评价李蕊。
在同事眼里,李蕊天生就是块做法官的“料儿”,辽宁省政府仅有的两件败诉案件都出自她手。
有人来走关系,对方前脚刚走,她就找出相关案件标上记号,原本排期靠后的案子,她两个星期内就下判决。
在她看来,抓紧结案能使复杂问题简单化。
“李蕊清高,清高得只敬畏法律。
”行政庭庭长许福庆说。
法官应当是法治的火种 2001年、2005年,位于沈阳某小区内的一处房产被先后抵给孙某和孔某。
房产局在进行确权诉讼期间向孔某颁发了房产证,法院最终判定孙某败诉。
孙某觉得自己曾多次到房产局说明房产权属有争议,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不合理。
2009年,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房产局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无效。
这类“民行交叉”的案件审理起来难度较大,加之法律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如何界定还没有明确的解释,让案件审理更是“难上加难”。
房产局坚持孔某办理房产证时手续齐全,不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情况。
原审法院则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是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才是“权属有争议”。
案子经过
一、二审和再审,孙某接连败诉。
2013年,已是孙某身陷纠纷的第8个年头,争议的房屋已再次被转卖并办理了房产证。
在孙某提出申诉后,辽宁高院提审此案,案件由李蕊主审。
孙某的房屋能否纳入“权属有争议”的情况,李蕊认为应从立法本意出发来解释法律。
在她看来“法律一定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她认为,既然法律单独设有“权属有争议”一条,说明除了司法、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外,仍然存在其他使房产不能转让的情况。
而且,法律的设定不可能只保护买方或卖方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审中或把“权属有争议”归为
一 定要有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或是认为这一情况只指卖方对房屋有争议都不能成立。
“孙某多次到房产部门表明事实,而且已经提起诉讼,应当认定房屋权属有争议。
”由此,李蕊判决房产局为孔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违法。
拿到判决书后,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权并非裁量自由,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并非没有边界。
“对法律的解释要根据立法本意,这种本意的基础是司法良知。
我始终相信法律能够给大家提供维护正当权益的途径。
”李蕊说。
2003年3月,牛某被诊断为肝癌,妻子田某将他转院到北京301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在办理转院的过程中,牛某居住地的医保中心在医保报销必须持有的转诊转院审批单上出具“同意”的意见。
手术后,牛家人报销时却被告知肝移植费用不属医保报销范围。
丈夫去世后,田某认准了医保中心在审批单上签字就是同意报销手术费用,丈夫的去世也是因为得不到报销款后放弃治疗造成的,要求医保中心履行职责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她逐级上访,不断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2012年辽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提审。
“行政机关审批行为应该是谨慎的,面对不了解医保政策的普通居民,如果手术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他们有在审核时注明的义务。
”李蕊认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医保中心的行为不合法,但是,基于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医保中心的行为既然使田某有理由相信他们同意报销牛某的手术费用,行政机关就要对自己承诺的行为负责。
李蕊判决医保中心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牛某的治疗费用予以报销后,得到了当事人和医保中心的共同认可。
重压之下法官的担当 近几年,辽宁高院行政案件逐年增加,2014年超过了1000件。
行政庭9名法官,包括庭长悉数上阵。
李蕊年年是办案标兵,去年审理案件数量已达220件。
为防止诉讼程序“空转”而不能解决实体争议,李蕊给自己立下三条规矩:民行交叉的案件,绝不拒之门外;可发回可改判的案件,绝不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绝不一发了之。
因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错影响,“民行交叉”案件审理起来耗时费力。
这类案件在李蕊审理的案件中至少占两 成。
遇到此类案子,她从不逃避,总是争取在行政诉讼中为当事人找到救济合法权益的出口。
2014年初,李蕊审理了沈阳H公司诉某市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再审一案。
该公司原是L公司的股东之
一。
2009年8月,H公司在与L公司的其他股东股权纠纷诉讼中败诉。
判决确认H公司拥有的L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无效,但未判决返还H公司在购买股份时投入的1100余万元资金。
判决后,在法院没有给工商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明确如何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民事生效判决也未能明确投入如何返还,股东如何确认的情况下,同年11月,工商机关为L公司作出股东变更登记。
合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普遍认为此案确实是以民事纠纷为基础,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应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李蕊进行行政诉讼,审理难度太大,还可能面对职工群访的风险。
李蕊认为,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事诉讼中能找到办法就不会打行政诉讼的官司。
最终,她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得到审委会的支持,指令再审。
当看起来有多个途径救济权益时,最怕的就是相互推诿,最后变成没有救济途径。
“既然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允许其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李蕊说。
因为懂得这份职责,李蕊甘愿承担更多。
每个案子都是一道课题 2014年12月2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卜薇薇搜索到李蕊的微信账号,她在申请微友的备注中写道:“我可是你的粉丝,如果有新发表的文章和新的思考一定要及时告诉我。
”虽然与李蕊仅有过数面之缘,但真正让卜薇薇关注李蕊,却是她的调研文章。
“李蕊对审判实务中一些问题的思考,能给基层法官提供非常有用的参考。
”卜薇薇说。
这些年,李蕊养成边审理案件,边学习调研的习惯。
起初写调研文章比较笨拙,常常是心中有、笔下无,也经历了照猫画虎的过程。
2007年,在庭长的帮助下,李蕊的第一篇调研文章《由本案看交通警察施救行为的司法审查》诞生,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
从此,她一发不可收。
“写远比说难,把思考的东西变成文字是一个系统整理过程,会让你对一个问题的分析和认识有质的飞跃。
”李蕊说。
2008年,李蕊针对“复议前置中行政行为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独立完成的调研文章再次发表。
她将如何确定起诉对象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年争论颇为热烈的话题,如今早已形成共识,而且与李蕊当时提出的观点完全契合。
李蕊学习调研很接“地气”,总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立起课题。
8年时间,她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审判业务文章达到23篇。
2013年,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中,李蕊一人分别获得优秀案例一等奖、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和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2014年,她在该项评比中又获得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2012年、2013年,因对李蕊审判水平和理论功底的认可,辽宁高院两次派李蕊参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组织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的研讨,让李蕊视野开阔,受益匪浅。
越来越多的人为她贴上“职业法 官”标签,李蕊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路上”。
她为自己树立新的目标定位:“这个十年,我在行政审判领域成长了很多;下一个十年,我想多涉猎一些民事审判的知识,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职业法官。
” 古人说,教学相长。
对于李蕊,调研与审判相得益彰。
当法官11年,李蕊审理行政案件860余件,无一件案件超审限,无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她先后2次荣立个人二等功,4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共青团辽宁省委授予第六届“辽宁省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2014年被评为辽宁省直属机关三八红旗手、全省优秀法官。
37度女人 每天坐在被卷宗围起来的空间里忙碌,利落地披着及肩的长卷发,涂着红色唇膏,穿着色彩鲜艳的衣裙。
这是李蕊的通常态。
去年“双十一”,李蕊订购了一套《王小波全集》。
坐在电脑前,为了凑够网站“减免”的特惠,她一直犹豫要不要再订些无用的书。
想到虽占了些便宜却买了无趣的东西,李蕊决定还是宁缺毋滥为好。
对人、对生活,她亦是如此。
除了与同学偶尔的聚会,李蕊是个十足的“宅女”。
与其在浮躁喧嚣的人群中停留,为能呼朋引伴而迎合别人的标准,她宁可早早回到家中,与丈夫聊天,陪孩子学习,等到夜色深时,拧开床边的小灯,拿起枕边的书品读。
读书是李蕊最大的爱好。
在她看来,那里有不同的人生。
她说:“身可独处,但心不可空寂。
人生不是一场与别人的竞技比赛,而是与自己的一场对话、与命运的一次讲和。
胜过昨天,远比强于别人更让我感到骄傲。
”没有热闹并非不精彩。
最近,朋友邀李蕊一起去看话剧《祖传秘方》。
这部辽宁人艺的经典剧目以抗战为题材,剧情悲壮慷慨。
直至剧终人散,回到家中,李蕊脑中还是自己和全场观众不自觉地站起鼓掌时的情景。
脱下法袍,李蕊就是一个普通的小女人,会因为听到一曲现场版的《一生所爱》,在微信上感慨“低吟浅唱中流淌出无尽的悲伤与无奈,真是直抵内心最深处”,会因为看到电影中一句动人的台词而念念不忘。
因为工作原因,丈夫经常出差。
当别人都认为李蕊自己照顾家人,几多不易时,李蕊却不觉得自己辛苦。
在她看来,有愿意与她相守到老的爱人,有健康的家人,有让她变得更好的生活,这就足够。
李蕊的女儿上小学二年级,对于教育孩子,她坚持家长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启发与引导,让孩子讲道理、明是非、懂得爱。
有朋友劝李蕊说,如今社会复杂,不要让孩子太相信美好的东西,不然长大会吃亏。
李蕊却一笑了之,她说“如果我们惩治恶的办法是变得更恶,那孩子们未来的生活只会更糟。
”理性但不现实,热情却不激越,独立而不偏执。
网络上说,这是一种37度的人生,不温不火,但有力量。
责任编辑陈冰新闻热线(010)67550710电子信箱chenbing@ 欢迎广大读者提供人物报道稿件或线索 记者: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行政审判难,您认为难在哪里? 李蕊:与其他审判部类相比,行政审判与政府接触多,受到的行政干扰不可避免地更直接一些,依法审判的阻力更大。
中国“官本位”思想影响很大,一些行政部门对“公权”与“法律”的关系认识不足,怠于应诉的现象还很严重。
这既不利于法官化解行政矛盾,也容易让老百姓从诉讼开始就对司法公正持有怀疑的态 “我只是做好分内事” 度。
所以,我们面临的压力和付出的精力更多一些。
记者:同事评价在您身上有职业法官的“劲儿”,您认为这个“劲儿”是什么?您是怎么做的? 李蕊:我认为这个“劲儿”精神实质是要有敬畏法律的心,有捍卫司法精神 的理想。
知易行难,如何去做才是最重要的。
我想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掺杂太多其他的因素,想得多了就会偏离公平,难做到公正。
司法并不神秘,也没有做得好的诀窍,我只是做好分内事罢了。
记者:您几乎每年都是庭里审理案 件最多的人,是什么动力让您对行政审判充满热情? 李蕊:成为法官11年了,案子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确实很辛苦。
我没有什么宏伟的理想,只有一种很朴素的信念:选择做一天法官就做一天这样的法官。
我也会问自己为什么选择 法官这个职业,答案是能够为他人主持公平正义让我看到了存在的价值。
这种精神上的获得更让我觉得快乐。
记者:采访时您曾说在行政诉讼中“官”与“民”是不平等的,如何理解这句话? 李蕊:行政机关有很多优势。
比如他们有条件聘请律师,许多普通老百姓是没有这个能力的。
我坚持行政法官不能做甩手掌柜,要把诉讼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变为实质上的平等。
这要求我们成为一个理性的裁判者,一个有温度的法官。
公正裁判的同时要多为没有条件用法律更好地维权的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给他们更多的指导,帮助他们寻找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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