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对/张悦版式/谢少依2016年5月18日星期
三 未签劳动合同,受伤木工起诉公司工伤赔偿胜诉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应赔偿 安徽省马鞍山人孙某在某工地打工3月即受伤,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孙某在申请工伤认定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被拒。
孙某诉至法院,近日,马鞍山博望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建立劳动关系,应给予工伤赔偿。
2014年6月孙某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上班,工种为木工。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9月,孙某在工地支模板时摔落受伤,被送往当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4年12月,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6月,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护理依赖。
孙某发生工伤后,与公司 就赔偿问题、是否工伤未能达成一致, 2015年7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同年
8 月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孙 某要求伤残补助、医疗补助、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等费用,合计166792元。
某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 之间的纠纷适用劳动法法律、法规处 理。
因某公司没有为孙某购买社会保 险,孙某发生工伤后的各项费用,应由 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 决某公司赔偿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 助金285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鉴定费等各项 费用,合计136327元。
(安法) 女子撞死人丈夫顶罪 法院判决二人都有罪 2015年10月23日11时46分许,女子张某驾驶小客车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安森小区门前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郭某相撞,致郭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丈夫曹某故意隐瞒事实,对民警谎称自己驾驶该小客车包庇妻子。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郭某无责任,曹某无责任。
5月16日,甘肃榆中县法院公布判 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曹某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二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西商) 周杰伦结婚照遭婚宴酒楼擅用 索赔110万获赔5万 北京通州一家酒楼擅自使用周杰伦和妻子昆凌的结婚照进行宣传而被周杰伦告上法庭,索赔110万元。
5月16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鱼为先餐饮有限公司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周杰伦经济损失5万元。
周杰伦诉称,他是享誉两岸三地的知名台湾艺人,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受法律保护。
2015年3月26日,他发现位于通州区梨园南街的一家名叫“婚礼广场——盛世家宴”的婚宴酒楼在墙面上悬挂了巨幅的其 与妻子昆凌的结婚照广告进行商业宣传。
经查证,该酒楼系被告经营,而原告并未授权其使用进行商业宣传。
被告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擅用肖像,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为此,周杰伦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搜狐网站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照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搜狐网首页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北晨) 法律援助 1号店网售食品不符合标准,终审被判赔偿消费者4万元 销售违禁伪劣产品网络平台应担责 近日,因1号店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赔偿原告消费者4.08万元。
但原告表示1号店至今仍未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因,1号店回复记者称,公司此前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同时表示“对二审判决依据存疑”。
案情 1号店两款食品 违规添加药用成分 消费者陈先生2014年7月26日在1号店“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购买了1盒蓝景坊鹿胎膏和1瓶蓝景坊红景天蜜,后经查询,该款鹿胎膏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不存在,且其产品执行标准显示为“食品28大类1701蜜饯”。
按照普通食品标准,鹿胎、红景天均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该消费者随后将1号店涉嫌销售违规食品的情况反映至吉林省食药监局。
根据吉林省食药监局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调查结果,涉事商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鹿产品,且该公司自2009年起即不再生产红景天蜜。
此外,1号店入驻商家“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并不是蓝景坊公司的签约 代理商,“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也并未 取得蓝景坊公司的经营授权。
“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注册地吉 林省白山市工商局也出具了书面答复, 称该违规添加情况属实,但由于该公司 搬离了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 人,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将案件移 送至1号店平台经营所在地处理。
判决 1号店终审败诉 关键证据未提交 今年3·15期间,消费者陈先生曾向记者反映,2014年其在1号店购买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遂将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12日,原告消费者陈先生与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纽海电子公司败诉, 十倍赔偿原告4.08万元。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号店 再次败诉。
法院判决认为,2014年8月 原告陈先生已向1号店客服投诉,纽海 电子公司已知晓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因此1号店 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开庭之前,1号 店方面曾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蓝 景坊公司开具给吉林盈谷公司的“授权 书”,内容显示授权时限为“2013年12 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长达
十 年之久。
不过据法院二审判决材料,作 为证明其尽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的 关键证据,上述“授权证明”并未出现。
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运营商纽海 电子公司赔偿原告4.08万元,但据原 告消费者陈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 他至今仍未拿到赔偿。
期间,陈先生 曾多次与1号店沟通,均被告知“正在 向法院沟通赔偿事宜”,“我向法院北 京三院核实过,根本没有收到过1号店 的任何沟通信息”。
目前陈先生已向 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说法 销售违禁伪劣产品 网络平台应担责 陈先生对记者表示,从其在1号店 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维权时 间已接近两年,“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 鉴别能力,即使从网上购买了非法食 品,碍于维权成本也常会不了了之。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承 志认为,网络平台对商家产品及资质 有监督及认定义务,如果商家在平台 上销售违禁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网 络平台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连带责 任,“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迟迟未赔付一事,1号店5月 16日回复记者称,希望将款项支付给 法院,由法院转交给陈先生,但截至 上周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本 周将赴京与法院联系,协商赔偿事 宜”,但1号店方面同时表示“对二审 判决依据存疑”。
(新京) 我们是你免费的律师顾问 法律咨询台 咨询邮箱:fzsb888@ 工作时致同事受伤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先生咨询:我是一建筑公司的司机。
5月10日,我在公司工地驾驶车辆倒车时,造成公司的另一员工张某受伤,现在张某的家人要求我赔偿50多万元,请问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王先生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时致使本公司其他职工张某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公司承担,王先生不应承担对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前夫以没钱为由不支付女儿抚养费怎么办 刘女士咨询:我与前夫2015年离婚,育有一个4岁女儿,协议离婚时女儿归我,前夫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可是他仅支付了2个月,后来以费用过高没钱为由,一直不肯支付抚养费。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
解答:现在离婚后你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有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
你们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
你前夫以费用过高没钱支付为由,要看他是否真的无力支付,你们可以再协商。
6 编辑/方艳校对/张悦版式/邱文丹2016年5月18日星期
三 以案说法 四川一男子打执法人员头部,2天后对方因车祸去世 一审判刑10年终审改判无罪 四川南充男子熊一霖遭遇了过山车般的刑事司法经历——因父母与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住建局(以下简称营山住建局)工作人员钱少雄发生分歧,熊一霖与钱少雄发生争执,并朝钱头部打了一拳。
2天后,钱少雄开车与同事下乡检查时出车祸,不幸去世。
尸检报告显示,钱少雄是“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
警方以此认为熊一霖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熊一霖有期徒刑10年。
此案经过南充中院发回重审,蓬安法院再次做出有罪判决,熊一霖不服上诉,南充中院终审。
最近,南充中院终审结果出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一霖的击打与钱少雄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熊一霖无罪。
多名滴滴专车司机刷单套现被认定诈骗 刷单案首人获刑8个月 如今,使用打车软件的人越来越多,面对打车公司的诱人补贴和优惠券,你有没有想过将这些优惠券拿去刷单,或者干脆自己给自己支付车费? 5月16日,滴滴出行宣布,公司此前向京沪两地报案的专车司机刷单套现案件,日前水落石出,多名专车司机分别被两地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其中,被称为滴滴刷单案首人的常某,在刷单获利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4000元罚金。
熊一霖感谢作为专家证人帮助自己的鉴定专家 案件打人头部对方2天后车祸去世 5月16日,熊一霖在父母陪同下专门从南充来到成都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表示感谢。
“我在看守所里待了差不多2年8个月。
”熊一霖讲述起自己的遭遇,对曾经发生的一幕幕还记忆犹新。
他告诉记者,2013年1月8日晚上,他父亲称自己向营山县住建局反映相关问题时,遭到执法人员钱少雄的辱骂。
1月9日上午,熊一霖接到父亲的电话,电话那头有些嘈杂,像是吵架,他随后赶往营山县住建局。
在该局二楼过道处,他与钱少熊发生了语言争执。
后来法院查明,熊朝钱头部打了一拳。
但熊一霖说,他当时没有打钱,而是钱踢了自己一脚。
第二天上午,钱少雄感到头痛,就到医院做检查,但医院颅脑CT检查结 果显示,没有发现异常。
1月11日上午,钱少雄驾车搭乘同 事黄某某等人下乡镇检查工作,行驶至营山县双流镇三村四社一路段时,钱少雄突然昏迷,车辆随即失控撞在路边树上。
医生赶到后,确认钱少雄已死亡。
当天,熊一霖得知警方在找自己后,来到公安局。
“我就是来配合警察,说明情况。
”熊一霖说,他并不是来自 首,更一谈不上犯罪。
审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0年 事态的发展却出乎熊一霖所料。
钱少雄的尸检鉴定书显示,钱是“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
营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熊一霖刑拘。
“根本就不敢看那个鉴定。
”熊父说,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所长王能义,王所长分析其中存在诸多疑点。
此后,王能义所长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了庭审。
王能义在法庭上说,钱少雄在事发当天可以自行行走和饮食,第二天检查证明钱的头颅没出血、颅骨也没骨折,也没记载有血肿。
所以,王能义认为,钱在纠纷几天后发生意识障碍,是一种急性颅内出血,所以死因认定错误。
但王能义的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认可。
蓬安法院一审认为,熊一霖在与钱少雄的纠纷中,拳击钱的头部,导致钱在随后的出差途中出现昏迷,并最终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熊 一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利。
蓬安法院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 处有期徒刑10年。
“他的死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熊
一 霖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裁定,发回蓬安 法院重新审理。
但蓬安法院作出了与 第一次判决时一样的判决。
熊一霖依然上诉。
终审 现有证据 无法得出结论 “我一直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熊一霖说,空了,他就在看守所锻炼身体,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去年9月,熊一霖被取保候审,这让全家人看到了希望。
南充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南充中院认定,结合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熊打了钱的头部,不能证实一审中认定的“致钱头部撞在墙上”。
对于熊的行为与钱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南充中院认为,本案的多名证人,包括钱的妻子,都没证实钱后枕部有问题。
而钱右眼眶出血、右肝淤血,交通事故后车内无后视镜,且有证人证明车辆当时撞击力度大,不排除钱与车辆碰撞的可能。
因而,现有证据无法得出熊的击打是直接造成钱死亡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同时,南充中院还认定,钱死亡原因鉴定中,重要检材脑、肝组织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勘验、车辆检验鉴定过程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形,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南充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的击打与钱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且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最近,南充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熊一霖无罪。
新闻建议完善延伸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按照熊母的话说,王能义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让他们看到了希望,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是他们前来致谢的原因。
王能义说,他看了熊案后确信这个案子能够翻过来。
王表示,钱少雄后来出了车祸,但尸检报告没提车祸,也没有具体说明死亡原因。
得知熊被判无罪,王能义觉得自己的努力没白费。
王能义表示,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王能义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突破,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保护人权。
同时,他也表示,有些专家证人可能害怕得罪他人、得罪同行不出庭;如果证明没罪,可能要遭到报复,如果证明有罪,那么也有可能遭到报复,因而对有些专家来说是出力不讨好的事。
现在,专家证人出庭还比较少,因而他建议完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及保护制度。
(成商) 案情刷单获利万元打车公司报警 今年2月,北京海淀警方对利用滴滴打车刷单套现的常某提起诉讼,作为打车软件出现后的国内首例,外界对其颇为关注。
据记者了解,2015年2月至6月,常某得知可通过获取滴滴优惠券的方式刷单挣钱,于是购买了刷单软件并学习刷单技术,随后,常某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乘客账号领取平台发放的优惠券,再通过虚构打车交易,将优惠券向自己控制下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完成提现,短短数月获利1万余元。
2015年4月,在通过技术甄别出常某的刷单行为后,滴滴公司向北京警方报案,同年9月,北京海淀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常某等人进行了逮捕。
类似的刷单在其他城市也时有发生。
2015年8月,针对其他数名专车司机的恶意刷单、非法套取补贴获利行为,滴滴公司再次向上海警方报案。
今年3月和4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和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日前,两地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常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四千元不等,所有非法所得全部发还被害单位滴滴公司。
说法刷到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为了培养用户习惯,滴滴、优步等 打车软件在刚面市时都推出过一轮轮补贴大战,对于乘客而言,免费乘车优惠时常有之;对于司机而言,动辄两三倍车费的补贴也相当诱人。
面对刷单套现,很多人可能都认为其仅仅涉及道德和违规,被发现顶多也是封号或者退还补贴而已。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承办上述案件的检察官韩志泰表示:“犯罪嫌疑人先恶意注册账号获取公司发放的优惠券,然后虚构交易套取现金,这个过程就完成了一次恶意刷单。
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按照北京市的量刑规定,达到5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量刑指导意见诈骗1万元即将面临6个月左右刑期,具体而言还要综合整个案情来定罪量刑。
各地对诈骗的“入罪门槛”不尽相同,四川的入罪门槛同样为5000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表示:随着互联网新技术层出不穷,犯罪方法也不断翻新,被害人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
(央广)
三 未签劳动合同,受伤木工起诉公司工伤赔偿胜诉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应赔偿 安徽省马鞍山人孙某在某工地打工3月即受伤,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孙某在申请工伤认定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被拒。
孙某诉至法院,近日,马鞍山博望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建立劳动关系,应给予工伤赔偿。
2014年6月孙某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上班,工种为木工。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9月,孙某在工地支模板时摔落受伤,被送往当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4年12月,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6月,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护理依赖。
孙某发生工伤后,与公司 就赔偿问题、是否工伤未能达成一致, 2015年7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同年
8 月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孙 某要求伤残补助、医疗补助、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等费用,合计166792元。
某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 之间的纠纷适用劳动法法律、法规处 理。
因某公司没有为孙某购买社会保 险,孙某发生工伤后的各项费用,应由 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 决某公司赔偿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 助金285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鉴定费等各项 费用,合计136327元。
(安法) 女子撞死人丈夫顶罪 法院判决二人都有罪 2015年10月23日11时46分许,女子张某驾驶小客车沿G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安森小区门前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郭某相撞,致郭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丈夫曹某故意隐瞒事实,对民警谎称自己驾驶该小客车包庇妻子。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郭某无责任,曹某无责任。
5月16日,甘肃榆中县法院公布判 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曹某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二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西商) 周杰伦结婚照遭婚宴酒楼擅用 索赔110万获赔5万 北京通州一家酒楼擅自使用周杰伦和妻子昆凌的结婚照进行宣传而被周杰伦告上法庭,索赔110万元。
5月16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鱼为先餐饮有限公司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周杰伦经济损失5万元。
周杰伦诉称,他是享誉两岸三地的知名台湾艺人,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受法律保护。
2015年3月26日,他发现位于通州区梨园南街的一家名叫“婚礼广场——盛世家宴”的婚宴酒楼在墙面上悬挂了巨幅的其 与妻子昆凌的结婚照广告进行商业宣传。
经查证,该酒楼系被告经营,而原告并未授权其使用进行商业宣传。
被告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擅用肖像,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为此,周杰伦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搜狐网站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照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搜狐网首页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北晨) 法律援助 1号店网售食品不符合标准,终审被判赔偿消费者4万元 销售违禁伪劣产品网络平台应担责 近日,因1号店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赔偿原告消费者4.08万元。
但原告表示1号店至今仍未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因,1号店回复记者称,公司此前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同时表示“对二审判决依据存疑”。
案情 1号店两款食品 违规添加药用成分 消费者陈先生2014年7月26日在1号店“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购买了1盒蓝景坊鹿胎膏和1瓶蓝景坊红景天蜜,后经查询,该款鹿胎膏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不存在,且其产品执行标准显示为“食品28大类1701蜜饯”。
按照普通食品标准,鹿胎、红景天均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该消费者随后将1号店涉嫌销售违规食品的情况反映至吉林省食药监局。
根据吉林省食药监局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调查结果,涉事商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鹿产品,且该公司自2009年起即不再生产红景天蜜。
此外,1号店入驻商家“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并不是蓝景坊公司的签约 代理商,“长白山蓝景坊旗舰店”也并未 取得蓝景坊公司的经营授权。
“吉林省盈谷商贸公司”注册地吉 林省白山市工商局也出具了书面答复, 称该违规添加情况属实,但由于该公司 搬离了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 人,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将案件移 送至1号店平台经营所在地处理。
判决 1号店终审败诉 关键证据未提交 今年3·15期间,消费者陈先生曾向记者反映,2014年其在1号店购买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遂将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12日,原告消费者陈先生与1号店实际运营商纽海电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纽海电子公司败诉, 十倍赔偿原告4.08万元。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号店 再次败诉。
法院判决认为,2014年8月 原告陈先生已向1号店客服投诉,纽海 电子公司已知晓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因此1号店 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开庭之前,1号 店方面曾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蓝 景坊公司开具给吉林盈谷公司的“授权 书”,内容显示授权时限为“2013年12 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长达
十 年之久。
不过据法院二审判决材料,作 为证明其尽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的 关键证据,上述“授权证明”并未出现。
法院终审判决1号店运营商纽海 电子公司赔偿原告4.08万元,但据原 告消费者陈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 他至今仍未拿到赔偿。
期间,陈先生 曾多次与1号店沟通,均被告知“正在 向法院沟通赔偿事宜”,“我向法院北 京三院核实过,根本没有收到过1号店 的任何沟通信息”。
目前陈先生已向 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说法 销售违禁伪劣产品 网络平台应担责 陈先生对记者表示,从其在1号店 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维权时 间已接近两年,“普通老百姓由于缺乏 鉴别能力,即使从网上购买了非法食 品,碍于维权成本也常会不了了之。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承 志认为,网络平台对商家产品及资质 有监督及认定义务,如果商家在平台 上销售违禁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网 络平台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连带责 任,“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迟迟未赔付一事,1号店5月 16日回复记者称,希望将款项支付给 法院,由法院转交给陈先生,但截至 上周一直未能与法院取得联系,“本 周将赴京与法院联系,协商赔偿事 宜”,但1号店方面同时表示“对二审 判决依据存疑”。
(新京) 我们是你免费的律师顾问 法律咨询台 咨询邮箱:fzsb888@ 工作时致同事受伤我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先生咨询:我是一建筑公司的司机。
5月10日,我在公司工地驾驶车辆倒车时,造成公司的另一员工张某受伤,现在张某的家人要求我赔偿50多万元,请问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王先生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时致使本公司其他职工张某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公司承担,王先生不应承担对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前夫以没钱为由不支付女儿抚养费怎么办 刘女士咨询:我与前夫2015年离婚,育有一个4岁女儿,协议离婚时女儿归我,前夫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可是他仅支付了2个月,后来以费用过高没钱为由,一直不肯支付抚养费。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
解答:现在离婚后你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有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
你们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
你前夫以费用过高没钱支付为由,要看他是否真的无力支付,你们可以再协商。
6 编辑/方艳校对/张悦版式/邱文丹2016年5月18日星期
三 以案说法 四川一男子打执法人员头部,2天后对方因车祸去世 一审判刑10年终审改判无罪 四川南充男子熊一霖遭遇了过山车般的刑事司法经历——因父母与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住建局(以下简称营山住建局)工作人员钱少雄发生分歧,熊一霖与钱少雄发生争执,并朝钱头部打了一拳。
2天后,钱少雄开车与同事下乡检查时出车祸,不幸去世。
尸检报告显示,钱少雄是“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
警方以此认为熊一霖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熊一霖有期徒刑10年。
此案经过南充中院发回重审,蓬安法院再次做出有罪判决,熊一霖不服上诉,南充中院终审。
最近,南充中院终审结果出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一霖的击打与钱少雄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南充中院终审改判熊一霖无罪。
多名滴滴专车司机刷单套现被认定诈骗 刷单案首人获刑8个月 如今,使用打车软件的人越来越多,面对打车公司的诱人补贴和优惠券,你有没有想过将这些优惠券拿去刷单,或者干脆自己给自己支付车费? 5月16日,滴滴出行宣布,公司此前向京沪两地报案的专车司机刷单套现案件,日前水落石出,多名专车司机分别被两地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其中,被称为滴滴刷单案首人的常某,在刷单获利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4000元罚金。
熊一霖感谢作为专家证人帮助自己的鉴定专家 案件打人头部对方2天后车祸去世 5月16日,熊一霖在父母陪同下专门从南充来到成都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表示感谢。
“我在看守所里待了差不多2年8个月。
”熊一霖讲述起自己的遭遇,对曾经发生的一幕幕还记忆犹新。
他告诉记者,2013年1月8日晚上,他父亲称自己向营山县住建局反映相关问题时,遭到执法人员钱少雄的辱骂。
1月9日上午,熊一霖接到父亲的电话,电话那头有些嘈杂,像是吵架,他随后赶往营山县住建局。
在该局二楼过道处,他与钱少熊发生了语言争执。
后来法院查明,熊朝钱头部打了一拳。
但熊一霖说,他当时没有打钱,而是钱踢了自己一脚。
第二天上午,钱少雄感到头痛,就到医院做检查,但医院颅脑CT检查结 果显示,没有发现异常。
1月11日上午,钱少雄驾车搭乘同 事黄某某等人下乡镇检查工作,行驶至营山县双流镇三村四社一路段时,钱少雄突然昏迷,车辆随即失控撞在路边树上。
医生赶到后,确认钱少雄已死亡。
当天,熊一霖得知警方在找自己后,来到公安局。
“我就是来配合警察,说明情况。
”熊一霖说,他并不是来自 首,更一谈不上犯罪。
审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0年 事态的发展却出乎熊一霖所料。
钱少雄的尸检鉴定书显示,钱是“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
营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熊一霖刑拘。
“根本就不敢看那个鉴定。
”熊父说,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所长王能义,王所长分析其中存在诸多疑点。
此后,王能义所长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了庭审。
王能义在法庭上说,钱少雄在事发当天可以自行行走和饮食,第二天检查证明钱的头颅没出血、颅骨也没骨折,也没记载有血肿。
所以,王能义认为,钱在纠纷几天后发生意识障碍,是一种急性颅内出血,所以死因认定错误。
但王能义的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认可。
蓬安法院一审认为,熊一霖在与钱少雄的纠纷中,拳击钱的头部,导致钱在随后的出差途中出现昏迷,并最终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熊 一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 利。
蓬安法院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判 处有期徒刑10年。
“他的死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熊
一 霖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裁定,发回蓬安 法院重新审理。
但蓬安法院作出了与 第一次判决时一样的判决。
熊一霖依然上诉。
终审 现有证据 无法得出结论 “我一直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熊一霖说,空了,他就在看守所锻炼身体,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去年9月,熊一霖被取保候审,这让全家人看到了希望。
南充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南充中院认定,结合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熊打了钱的头部,不能证实一审中认定的“致钱头部撞在墙上”。
对于熊的行为与钱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南充中院认为,本案的多名证人,包括钱的妻子,都没证实钱后枕部有问题。
而钱右眼眶出血、右肝淤血,交通事故后车内无后视镜,且有证人证明车辆当时撞击力度大,不排除钱与车辆碰撞的可能。
因而,现有证据无法得出熊的击打是直接造成钱死亡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同时,南充中院还认定,钱死亡原因鉴定中,重要检材脑、肝组织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勘验、车辆检验鉴定过程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形,且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南充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的击打与钱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且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最近,南充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熊一霖无罪。
新闻建议完善延伸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按照熊母的话说,王能义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让他们看到了希望,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是他们前来致谢的原因。
王能义说,他看了熊案后确信这个案子能够翻过来。
王表示,钱少雄后来出了车祸,但尸检报告没提车祸,也没有具体说明死亡原因。
得知熊被判无罪,王能义觉得自己的努力没白费。
王能义表示,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王能义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突破,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保护人权。
同时,他也表示,有些专家证人可能害怕得罪他人、得罪同行不出庭;如果证明没罪,可能要遭到报复,如果证明有罪,那么也有可能遭到报复,因而对有些专家来说是出力不讨好的事。
现在,专家证人出庭还比较少,因而他建议完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及保护制度。
(成商) 案情刷单获利万元打车公司报警 今年2月,北京海淀警方对利用滴滴打车刷单套现的常某提起诉讼,作为打车软件出现后的国内首例,外界对其颇为关注。
据记者了解,2015年2月至6月,常某得知可通过获取滴滴优惠券的方式刷单挣钱,于是购买了刷单软件并学习刷单技术,随后,常某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乘客账号领取平台发放的优惠券,再通过虚构打车交易,将优惠券向自己控制下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完成提现,短短数月获利1万余元。
2015年4月,在通过技术甄别出常某的刷单行为后,滴滴公司向北京警方报案,同年9月,北京海淀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常某等人进行了逮捕。
类似的刷单在其他城市也时有发生。
2015年8月,针对其他数名专车司机的恶意刷单、非法套取补贴获利行为,滴滴公司再次向上海警方报案。
今年3月和4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和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日前,两地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常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四千元不等,所有非法所得全部发还被害单位滴滴公司。
说法刷到多少钱构成诈骗罪? 为了培养用户习惯,滴滴、优步等 打车软件在刚面市时都推出过一轮轮补贴大战,对于乘客而言,免费乘车优惠时常有之;对于司机而言,动辄两三倍车费的补贴也相当诱人。
面对刷单套现,很多人可能都认为其仅仅涉及道德和违规,被发现顶多也是封号或者退还补贴而已。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承办上述案件的检察官韩志泰表示:“犯罪嫌疑人先恶意注册账号获取公司发放的优惠券,然后虚构交易套取现金,这个过程就完成了一次恶意刷单。
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表示,按照北京市的量刑规定,达到5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量刑指导意见诈骗1万元即将面临6个月左右刑期,具体而言还要综合整个案情来定罪量刑。
各地对诈骗的“入罪门槛”不尽相同,四川的入罪门槛同样为5000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周振杰表示:随着互联网新技术层出不穷,犯罪方法也不断翻新,被害人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
(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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