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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20A90备案号: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329.17—2019 代替DB31329.17-201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 SecuritysystemrequirementsforcriticalfacilitiesPart17:Placesofcustodyandimprisonment 2019-08-15发布 2019-11-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次 DB31/T329.17-2019 前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系统设计和施工.....................................................................3 4.1总体要求.......................................................................3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74.3声音复核装置...................................................................94.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104.5出入口控制系统................................................................104.6可视对讲系统..................................................................114.7实时电子巡检系统..............................................................124.8公共广播系统..................................................................124.9信息集成管理系统..............................................................124.10数据安全防护系统..............................................................134.11安防控制室....................................................................144.12安全检查系统..................................................................144.13实体防护装置..................................................................144.14武警驻守技术防范要求..........................................................154.15管网和配线要求................................................................155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要求....................................................15参考文献..............................................................................17 前言 DB31/T329.17-2019 DB31/T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机构;——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通信单位;——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第14部分:燃气系统;——第15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第16部分:港口、码头;——第17部分:监管场所;——第18部分:渡轮、游览船;——第19部分:寄递单位;——第21部分:养老机构。
本部分是《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第1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是DB31329.17-201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的修订。
本部分与DB31329.17-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改变如下:——“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和施工”中增加了与监管场所相关的标准、内容和要求。
——“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各系统组成增加或提升了配置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按数字技术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声音复核装置”、“数据安全防护系统”等内容。
——增加了“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替代原“电子巡查系统”。
——删除了“识别定位系统”、“防雷与接地要求”等内容。
本部分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部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德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快鱼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科23所、上海安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界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汇云舟科技有限公司、慧盾信息安全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奥泰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单雪伟、陶焱升、孙亮、顾忠平、赵智勇、王喆、陈军、刘晓新。
本部分代替DB31329.17-2012。

I DB31/T329.17-2019 本部分于2012年首次制定,2019年第一次修订。
II DB31/T329.17-201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其他类似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2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46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520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20138-2006电器设备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IK代码)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T22239-2015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25287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T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30147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GB/T32581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35277信息安全技术防病毒网关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 DB31/T329.17-2019 GB/T503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424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526 监室门 GA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751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76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992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1093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1127-2013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1211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1217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1336车底成像安全检查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A/T1343-2016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GA/T1406安防线缆应用技术要求 GA/T1469光纤振动入侵探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DB31/T1086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已经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场所placesofcustodyandimprisonment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教育、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分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监狱、监狱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等。
3.2外围墙separatingwall监管场所与外界相隔离的围墙。
3.3监区cautionarea监管场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

2 4系统设计和施⼯ DB31/T329.17-2019 4.1总体要求 4.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程建设程序应符合GB50348、GA/T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规定。
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1.5监管场所重要部位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监管场所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部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1234567891011 视频12安防13监控 系统1415161718192021222324 项目彩色摄像机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外围墙内、外侧的防护区域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双向)监区围墙内、外侧的防护区域监区出入口(双向)监区出入口的车辆顶部、底部(双向)监区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道建筑(含停车库/场)出入口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口通道门出入口电梯轿厢内开放式顶层平台信息采集处、换证登记处接济等候区、会见等候区接济处、会见处收押接待处、人员候押处、健康检查处监室、禁闭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亲情电话室被监管对象放风、餐厅、阅览、活动、劳动、教育、培训等区域提讯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小法庭、电教室警用装备室财物保管室、物品储藏室、档案资料室医疗用房值班室、监狱现场管控点 配置要求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3 DB31/T329.17-2019 表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25 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食堂卸货等区域 配置要求 应配置 变(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电梯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 26 彩色摄像机 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应配置 27 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等重要机房的区域 应配置 28
视频 安防控制室 29安防彩色变速球型摄像监区制高点 监控30 机 看守所重点监室 系统 31 讯问指挥控制装置特审室、讯问指挥室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视频音频同步刻录 32 装置 讯问室、询问室 应配置 33 可视化岗前训示设安防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备 应配置 34 信息采集处、换证登记处 应配置 35 接济处、会见处(律师会见室除外) 应配置 36 收押接待处、人员候押处、健康检查处 应配置 37 监室、禁闭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亲情电话室 应配置 38
声音复核 39装置 40 拾音器 被监管对象放风、餐厅、阅览、活动、劳动、教育、培训等区域提讯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小法庭、电教室医疗用房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41 值班室、监狱现场管控点 应配置 42 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 43 音频智能分析设备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 44 脉冲电子外围墙 45 围栏监区围墙(看守所、监狱除外) 应配置应配置 46 高压电网看守所、监狱的监区围墙 周界 装置 入侵 探测振动电缆 47 装置或光纤振监区围墙或金属防护网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 动入侵探 测 应配置应配置 48入侵 和紧49急报 50警系统 51 激光扫描幕墙装置 入侵探测器 监区围墙内侧、监区围墙内的建筑物外侧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无人值守警用装备室无人值守的财物保管室、物品储藏室、档案资料室 宜配置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52 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应配置 机房、信息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53 门卫室 应配置 54 监区通道 应配置 55 紧急报警装置信息采集处、换证登记处 应配置 56 接济处、会见处 应配置 57 收押接待处、人员候押处、健康检查处 应配置
4 表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DB31/T329.17-2019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58 谈话室、心理咨询室 配置要求 应配置 59 被监管对象放风、餐厅、阅览、活动、劳动、教育、培训等区域应配置 60 提讯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小法庭、电教室 应配置 61 62入侵 63和紧急报 64警系统 65 紧急报警装置 警用装备室医疗用房值班室、监狱现场管控点有人值守的变(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宜配置应配置 66 门卫室 应配置 67 报警显示屏、声光监区通道 68 报警器 收押接待处 应配置应配置 69 值班室、监狱现场管控点 应配置 识读装置、联动互 70 锁 与监区相通出入口 应配置 71 监区出入口 应配置 72 建筑(含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配置 73 通道门 应配置 74 监区内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 应配置 75 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宜配置 76 监区内办公室出入口 应配置 77 谈话室、心理咨询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78 监室、禁闭室的出入口 宜配置 79
出入 被监管对象放风、餐厅、阅览、活动、劳动、教育、培训等出入 口 应配置 口控 80制系 讯问室、询问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81 统 识读装置电控锁警用装备室出入口 应配置 82 财物保管室、物品储藏室、档案资料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83 值班室出入口 应配置 84 有人值守的变(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
应配置 机房、信息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85 安防控制室出入口 应配置 86 通道门 应配置 87 监室门 宜配置 88 换证登记处 应配置 89 收押接待处 应配置 90 停车库/场的出入口 应配置 91
可视 92对讲系统 93 对讲墙机 律师会见室监室、禁闭室被监管对象放风区域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5 DB31/T329.17-2019 表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配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要求 94 对讲墙机 讯问室、询问室 应配置 95 提讯接待室 应配置 96可视 97对讲系统 98 对讲分机 监狱现场管控点安防分控室监狱驻守武警勤务值班室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99 会见管理设备家属会见室 应配置 100 语音督导主机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 10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巡视区域、通道 应配置 102 室外公共区域 应配置 103 监区通道 应配置 104公共 105广播106系统 扬声器 监室、禁闭室被监管对象放风、餐厅、阅览、活动、劳动、教育、培训等区域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107 视频显示终端监室、电教室 应配置 108 系统演播设备电教室、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 109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安防控制室 应配置 11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据 数据安全防护系统 111 其他重要信息系统数据 应配置应配置 112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监区人行出入口、被监管对象劳动区出入口 应配置 113 安全 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监区人行出入口、被监管对象劳动区出入口统 检查 114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系监区人行出入口统 应配置应配置 115 车底成像检查系统监区车行出入口 应配置 116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监区车行出入口 障 应配置 117 监区围墙内、外侧 应配置 118 声波威慑装置监室 宜配置 119 被监管对象放风、生活、劳动等区域 宜配置 120 监室门 监室、禁闭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121 通道金属防护门监区通道出入口、监区人行出入口 应配置 122实体123防护 电动金属防护门 监区车行出入口被监管对象放风区域出入口 应配置应配置 124 防盗安全门 顶层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125 警用装备室出入口 应配置 126 财物保管室、物品储藏室、档案资料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127 防盗安全门 值班室出入口 应配置 128 变(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
应配置 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129 安防控制室出入口 应配置
6 表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DB31/T329.17-2019 序号 项目 配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要求 130 监区内建筑物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置 131 132实体 133防护 134 金属防护栏蛇腹型刀刺网 律师会见室内被监管对象与会见人员隔离栏讯问室、询问室内被监管对象与办案人员隔离栏安防控制室监区围墙内侧顶部 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应配置 135 金属隔离网或钢筋监狱外围墙周界、监区围墙周界、独立单体周界、独立区域周界应配置 焊接网安全围栏 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b)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c)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d)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45°;e)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f)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 置设定状态;g)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h)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摄像机供电电源技术要求除应符合GB/T1540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可安装于19英寸标准机架;b)应具有多回路输出,每路输出应具独立保险丝和开关控制;c)应具有防雷浪涌保护、滤波抗干扰和电压数显等功能。
4.2.4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序号监视范围 监视要求
1 室外周边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口外15m范围街面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型、 颜色、行驶等情况(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2 出入口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 牌号
3 周界穿越应能清晰显示周界穿越人员的行为特征
4 走廊通道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室外通道(含主干道)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 行驶等情况
5 区域范围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5m-10m 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6 制高点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
7 楼梯口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7 DB31/T329.17-2019 表2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续) 序号监视范围 监视要求
8 电梯厅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9 电梯轿厢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10 设备机房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11 过程监控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 12 业务办理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体貌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 13安防控制室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操作过程 4.2.5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700TVL。
在环境照度不低于50lx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GA/T121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图像尺寸GA/T1127-2013中4.1.2的B类GA/T1127-2013中4.1.2的C类 系统水平分辨力 ≥600TVL ≥800TVL 图像画面灰度 ≥10级 图像帧率≥25fps 网络型系统延时 非网络系统延时 视音频记录失步 ≤400ms≤250ms ≤1s 4.2.6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7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的同时,还应按不小于摄像机总数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对其中重点图像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1s,画面停留时间应在5s至30s之间。
4.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
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4个。
4.2.9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
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GB20815-2006标准中II、Ⅲ类A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fps的帧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应不少于30d;b)系统应保持24h开启状态;c)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1h。
4.2.10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4.2.11系统应具有三维地理信息视频融合功能,应能将所有彩色摄像机所监视覆盖区域、部位的视频图像与三维地理信息场景相融合,并应在所构筑的图层上直接展现相应的关联信息及关联图像。
4.2.12系统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联网设备与上级监管场所管理部门联网,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联网所需的流媒体服务设备及流媒体网关设备,流媒体服务设备的配置容 量应满足图像接入及图像服务的要求,单台流媒体网关接入网络摄像机数量应不大于500路;b)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联网实时监测图像上传情况的运维监测保障设备;c)监管场所应独立配置视频安防监控联网设备,确保上级监管场所管理部门远程调阅;d)视频安防监控联网图像字符编码和位置类别应按上级监管场所管理部门要求编制,并实时维护;
8 DB31/T329.17-2019 4.2.13驻所检察视频安防监控联网系统及狱内侦查系统的建设,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2.14监区围墙内、外侧的防护区域以及监室、被监管对象放风区域等重要部位监视区域,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绊线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起身检测、剧烈运动、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30147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监管场所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4.2.15出入口以及信息采集处、换证登记处等摄像机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应用,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2.16讯问指挥控制装置应具备对讯问过程的观察和指挥功能,应实现指挥人员与讯问人员之间的图像、语音、文字、资料等信息传递。
4.2.17视频音频同步刻录装置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a)视频音频同步刻录装置应由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刻录主机、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显示终端、温湿度显示屏等组成; b)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刻录主机应具有音视频信号接入、画中画显示输出、双光盘刻录、硬盘录像等功能; c)温湿度显示屏实时显示的日期、时间应与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刻录主机保持一致;d)讯问室应设置显示终端,可实时播放讯问过程音视频信息等内容;应做隔音、吸音处理;e)视频音频同步刻录装置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424的要求。
4.2.18可视化岗前训示设备应具有多点同步视音频交流、共享音视频资料、多画面合成、智能混音等功能。
4.2.19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电口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75m。
4.2.20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USB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USB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GB/T22239-2015第三级安全防护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2.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408、GB50198-2011、GB50395和GA/T367的有关规定。
4.3声⾳复核装置 4.3.1声音复核装置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拾音设备应具有防拆、防暴等功能,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20138-2006中IK04要求;b)拾音设备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500mm±100mm;c)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d)应选用数字声音复核装置,并具设备在线、离线状态显示等功能。
4.3.2声音复核装置应具备智能分析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具有分贝强声检测功能,当拾取到的声音分贝值大于正常值时,系统应自动提示预警;b)应具有声纹识别过滤功能,对拾取到的声音进行分析,过滤环境噪声,提取有效等声纹;c)应具有敏感词的监测功能,当拾取到的声音中出现设定的敏感词,系统应自动提示预警。
4.3.3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人员的对话内容。
4.3.4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9 DB31/T329.17-2019 4.4⼊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4.1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4.2监区通道紧急报警装置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25m。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
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4.3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
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4.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4.5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4.6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4.7系统报警时,安防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防区。
4.4.8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4.4.9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4.4.10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脉冲式电子围栏前端任意一根金属导体应具有旁路(等电位跨接)报警及触网报警功能;振动电缆的报警定位精度应不大于5m,系统应支持对防区的自定义划分,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激光扫描幕墙装置的激光功率应不大于0.015mw,扫描密度应不大于0.25°,人眼直视应无伤害,应具有断电自动恢复设置功能,应具备极端恶劣自然环境下运行状态预警功能。
4.4.11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
4.4.12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T7946、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T10408.8、GB15209、GB25287、GA/T1031、GA/T1032、GA/T1158、GA/T1217、GA/T1469的要求。
4.4.13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GB16796的要求。
4.4.1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32581、GB50394和DB31/T1086的相关规定。
4.5出⼊⼝控制系统 4.5.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b)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监室门、通道门的执行部分应支持机械钥匙开启;c)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出入口控制器应支持断电开锁和断电闭锁两种可选模式;d)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50396-2007附录B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C级; 10 DB31/T329.17-2019 e)系统应具有防范的对手具备攻击系统的详细计划和所需的能力或资源,具有所有可获得设备,且懂得替换出入口控制系统部件的方法的能力; f)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5.2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5.3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
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5.4系统应具有对所有执行部分的开启和锁闭状态进行单控、组控以及群控的操作控制。
4.5.5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5.6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1次。
4.5.7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48h。
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5.8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满足GA/T109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5.9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5.10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5.11联动互锁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576的要求。
4.5.12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992的要求。
4.5.1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6-2007、GA/T394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61的相关规定。
4.6可视对讲系统 4.6.1可视对讲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室内对讲墙机应具有防拆、防暴等功能,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20138-2006中IK04要求;b)监室内对讲墙机安装应安全、牢固,靠近监室门的位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500mm±100mm;c)对讲主机和对讲分机应能单呼、组呼、群呼对讲墙机;d)对讲主机和对讲分机呼叫单一监室或监室主动呼叫对讲主机和对讲分机时,其对应的监控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显示终端;e)应采用TCP/IP协议通讯,并具有分级管理功能,可分配呼叫优先等级,事先上级权限强插、切断等功能。
当对讲墙机呼叫对讲分机无人应答时,系统应自动将呼叫信号转接至对讲主机;f)应具有通话录音查询、通话记录查询、报警记录查询、日志管理统计等功能; 4.6.2会见管理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主机应具有音频记录、三方通话、时间设定、终止通话等控制功能;b)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独立房间和会见室。
4.6.3安防控制室应配备语音督导主机,实现与上级监管场所管理部门快速通讯。
4.6.4通话录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6.5可视对讲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的相关规定。
11 DB31/T329.17-2019 4.7实时电⼦巡检系统 4.7.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b)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c)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d)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e)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f)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7.2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人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时间、地点位置等记录功能。
4.7.3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7.4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4.8公共⼲播系统 4.8.1设总控统一广播和分控单独广播,安防控制室可在特殊情况下切断分控广播,直接向全所发布语音广播信号。
4.8.2音视频装置(显示终端、电视机)应安装在监室内合理位置,节目选定、音量调节和电源开关等宜由总控或分控统一控制。
4.8.3应设置独立的电教室,配备广播、电视转播、视频编辑等演播设备。
4.8.4广播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8.5应选用数字式广播设备,并支持上级单位向下级插播广播、电视或演播节目。
4.8.6广播系统应具有消防报警接口功能,支持消防报警广播。
4.8.7广播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526的相关规定。
4.9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4.9.1系统应能集成三维地理信息视频融合系统,支持二维、三维以等多种地图展现方式,应采用三维地理信息系统(3DGIS)与建筑信息模型(BIM)相结合的方式实现。
4.9.2系统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应符合GB/T20271-2006中4.2、4.3的相关要求,且应符合GB/T22239-2015第三级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4.9.3系统应包括联网运行维护、业务督导、信息管控、实时动态、指挥管理、安防集成、应急预案等模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联网运维模块应支持实时显示监控点位在线、离线数量与状态,可进行信息标注操作,支持重要情况上报市级监管场所管理部门。
b)业务督导模块应支持上海市监管场所管理部门、监管场所安防控制室、监管场所安防分控制室三级督导功能,上级发现下级违规可用文本、图片、视频等方式快速下发指令。
c)信息管控模块应支持监看监室视频的同时,关联显示被监管对象姓名、办案环节等信息。
d)实时动态模块应支持被监管对象各类信息汇总情况、详细情况的展示功能。
e)指挥管理模块应支持民警日常执法各类情况信息的记录与统计等功能。
f)安防集成模块应支持采用TCP/IP协议的安防设备进行集成,可获取设备在线状态、报警日志等 信息,并应能进行数据统计与展示。
g)应急预案模块应支持在授权状态下进行预案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
12 DB31/T329.17-2019 4.9.4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4.10数据安全防护系统 4.10.1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安全防护系统4.10.1.1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安全防护系统由前端接入安全、平台安全、显示安全、边界安全、密钥服务等安全模块组成。
4.10.1.2摄像机接入网络前应配置前端接入安全模块,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支持抵御网络攻击;b)支持通过获取设备指纹信息及应用协议识别实现摄像机安全准入控制;c)支持基于数字证书的设备身份认证,支持对视频源进行数字签名和完整性校验,支持视频加解 密处理;d)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对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4.10.1.3安防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制室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平台安全模块,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a)支持抵御网络攻击;b)支持视频防泄密;c)支持通过获取设备指纹信息及应用协议识别实现摄像机安全准入控制;d)支持基于数字证书的设备身份认证,支持对视频源进行数字签名和完整性校验,支持视频加解 密处理;e)支持集成网管能力,对数据安全防护系统各模块进行统一管理和联动防御;f)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和“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 规定。
4.10.1.4安防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制室显示墙区域应配置显示安全模块,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支持对显示墙的屏幕拍摄防护能力;b)支持可自定义的显性水印或隐性水印;c)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6的规定。
4.10.1.5监管场所监控网络与驻所检察、远程法庭、上级监管场所管理部门等外联的边界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边界安全模块,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a)支持透明和代理模式部署;b)支持在视频点播、回放和下载码流中实时插入视频指纹及显性或隐性水印,实现视频共享时的 溯源及防篡改保护;c)支持H.264和H.265编解码格式;d)支持GB/T28181和RTSP信令协议。
4.10.1.6安防控制室应配置密钥服务系统模块,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a)具备用户和设备数字证书的制发功能;b)支持证书查询和验证等服务;c)支持对称密钥和非对称密钥管理。
4.10.2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护系统4.10.2.1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防护系统应由数据安全审计与防泄密模块、数据安全防勒索模块和数据安全基础防护模块组成。
4.10.2.2数据安全审计与防泄密模块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a)支持对重要数据库的增、删、改、查等行为进行实时审计;b)支持对重要数据库导入导出数据自动进行加密。
4.10.2.3数据安全防勒索模块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3 DB31/T329.17-2019 a)支持网络端口、主机端口和进程管控;b)支持网络、进程、用户行为画像技术;c)支持全系统防勒索风险实时预警;d)支持阻止勒索病毒扩散攻击及对数据非法加密、删除、篡改;e)其他要求宜符合GB/T35277的规定。
4.10.2.4数据安全基础防护模块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a)支持与数据安全审计与防泄密模块、数据安全防勒索模块实时联动;b)支持基于操作系统内核级安全管控技术对关键进程和关键数据进行访问控制,禁止对重要数据 进行非法操作。
4.11安防控制室 4.11.1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入侵和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实时电子巡检、公共广播、信息集成管理、数据安全防护等系统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的功能。
4.11.2安防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器材、装备。
4.11.3安防控制室的人员操作区域及设备间均应单独、相邻设置,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安防控制室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安防控制室人员操作区域及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不小于10m;b)安防分控制室人员操作区域及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不小于8m;c)宜独立设置UPS设备间,其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宜不小于6m;d)各楼层宜设置设备中继间,其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宜不小于4m。
4.11.4安防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200lx,温度宜为18℃~28℃,相对湿度宜为30%~70%。
4.11.5安防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408、GB50348、GB50394、GB50395和GB50396-2007的相关规定。
4.12安全检查系统 4.12.1金属探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899的要求。
b)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10的要求。
4.12.2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08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12.3车底成像安全检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1336的规定。
4.13实体防护装置 4.13.1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1343-2016的要求,阻挡能力等级应不低于GA/T1343-2016规定的B1,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13.2声波威慑装置应安装在靠近建筑墙体的位置,安装高度宜离地2500mm±100mm。
发声平面1m处的输出声压应不大于120dB(A),且威慑有效区域范围应不小于50m²,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13.3监区出入口联动互锁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576的规定,监室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526的要求。
4.13.4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7565-2007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 14 DB31/T329.17-2019 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
4.13.5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的金属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b)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c)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4.13.6监区围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筑建,监区围墙内侧顶部应加装内径不小于5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
4.13.7钢筋焊接网安全围栏性能及规格参数应满足钢筋直径不小于3mm,网孔面积不大于1250mm²,钢筋强度不小于1080MPa等要求。
钢筋焊接网安全围栏应具有防攀爬、防剪、防撬等防护性能并达到产品相关标准要求。
4.14武警驻守技术防范要求 4.14.1监区围墙、监区大门、执勤哨位、通道等重点监控图像应接入武警值班室。
4.14.2武警值班室内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等系统的显示终端,并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4.14.3执勤哨位应设置智能哨兵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14.4岗楼哨位应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并应能对岗楼大门实施双锁双控。
4.14.5监区围墙哨位应安装广播呼叫及围墙照明的控制装置,应能呼叫及控制监区围墙中间部位扩音设备及照明设施。
4.15管⺴和配线要求 4.1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网和配线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规定。
4.15.2室外区域应合理设置弱电井,并应设置弱电井的安全管控措施。
4.15.3室外线缆应埋地敷设,埋地深度及敷设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4.15.4监室3m以下高度线缆布设应采用暗敷方式。
4.15.5出入口等重点部位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且不应采用POE供电。
4.15.6管网和配线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50311、GB/T50312、GA/T1406的相关规定。
5评审、检验、验收和运⾏维护要求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均应报送上海市监管场所管理部门审核。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
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
检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系统应由上海市监管场所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安全评估机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建设单位应与从业单位签订维护服务,实现派员常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不小于建设经费3%的比例合理配置备品备件,超过保修期后,应按不小于建设经费10%的比例保障运维费用。
15 DB31/T329.17-2019 5.5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等系统的设备使用年限为5y,超过期限应及时予以更新;其他系统使用满5y后,应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更新。
16 DB31/T329.17-2019 参考⽂献[1]《上海市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基本技术要求》,沪公技防2014(003)号文。
[2]《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5(007)号文。
[3]《本市定位型振动电缆入侵探测装置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7(00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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