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中意人寿[2021]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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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号 阅读提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有权解除合同…………………………………………………………………………………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5.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的申请3.4诉讼时效4合同解除4.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合同效力的终止5.1合同效力的终止6释义 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若您在被保险人18周岁至22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见6.3)规定的、在医院(见6.4)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1)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见6.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6.6)或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1 2.4 责任免除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90%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9)的机动车(见6.10);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见6.11)或 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见6.12)、遗传性疾病(见6.13)及精神疾病(见 6.14);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15);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 药物过敏;
(8)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9)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 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 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2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 以申请保险金。
3.4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若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4)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清单及结算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若以上申请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合同解除 4.1 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及风险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您申 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 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见 6.16)。
若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 释义 6.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6.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6.3 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见6.17)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6.4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
3 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 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6.5 公费医疗 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
6.6 城乡居民大病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 险 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 排。
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 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 人。
6.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6.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6.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12 先天性疾病 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如血友病、Huntington 舞蹈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编码Q00至Q99)的疾病。
6.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 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14 精神疾病 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
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
4 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 或患艾滋病 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 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 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6 未满期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保险费=最后一期已付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保险费1 ,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7 新型农村合作医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 疗 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 疗互助共济制度,并以政府不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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