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3日

本田 10
责编/版式 星期三王文燕 广告11 关于对格尔木市城区部分道路确定为交通“严管街”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有效提升道路通行效率,结合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实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城区部分道路确定为交通“严管街”,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街范围
1、昆仑路(昆仑路与柴达木路十字至昆仑路与八一路十字)
2、育红巷
3、柴达木路(柴达木路与昆仑路 十字至柴达木路与江源路十字)
二、严管时间每日8:00至20:00三、严管内容(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遵守交 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二)摩托车、非机动车不靠右侧 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遇行人通 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或减速慢行;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随意掉头、逆行; (五)机动车、非机动违法停车;(六)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 指示通行;(七)属于机动车的各类电动车 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及载客运营; (八)占道经营、随意停放、阻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停车行为。

四、严管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将采取罚管并举,不间断不定时通过电子抓拍、集中统一行动等方式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查纠和智能交通设施自动抓拍相结合的方式严查、严管。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共同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格尔木市公安局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格尔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限制电动车驶入格尔木市城区道路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各类电动车综合管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交通品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市民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交通现状,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限制电动车通行。
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一)所有不符合新国标的非机 动车;(二)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 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二、限行区域八一路以南(含八一路)、江源路 以西(含江源路)、柴达木路以北(含柴达木路)、中山路以东(含中山路)
三、限行时间每日8:00至20:00四、以下车辆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具体包括:(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信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四)外卖配送。

五、本通告由格尔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各类车辆,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附:新国标电动车自行车定义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率小于或等于400w。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格尔木市公安局2022年3月21日 关于限制大型车辆和大型工程机械驶入格尔木市市区道路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道路管理,减少道路机动车流量,缓解交通压力,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避免大型货车对市区内道路的损毁,确保市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结合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实际,通告如下:
一、限(禁)行区域、时间(一)下列区域、路段每日7时—23时禁止货运车辆驶入:黄河路与涩聂湖路以西,南海路以北,西海路以东(含西海路),北海路以南区域。
在上述区域、道路,货运车辆其余时间可以通行。
(二)下列区域、路段24小时禁止大型车辆、大型机械驶入:金峰路以南、察尔汗路以西、迎宾路以北、中山路(含中山路)以东的中心城区道路;柴达木路延伸段(机场快速路)。

二、限行车辆(一)工程机械(轮式和履带式); (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三)两吨以上载货车辆;(四)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三、过境大型车辆:(一)西宁、都兰←→西藏方向绕行国道109线、冥王星路、长江路、国道109线或绕行京藏高速、国道109线驶往目的地;(二)德令哈、察尔汗←→西藏方向绕行盐桥北路、北海路、白云路、察格高速延伸段、国道109线驶往目的地;(三)西宁、都兰←→茫崖、新疆方向南绕行国道109线、冥王星路、长江路、国道109线、察格高速延伸段、省道318线或绕行京藏高速、察格高速延伸段、省道318线;北绕行京藏高速北连接线、盐桥北路、北海路、省道318线驶往目的地;(四)德令哈、察尔汗←→茫崖、新疆方向绕行盐桥北路、北海路、省道318线驶往目的地;(五)西宁、都兰←→德令哈、察尔汗绕行国道109线、京藏高速北连接线、国道215线驶往目的地;(六)西藏←→茫崖、新疆方向绕行国道109线、察格高速延伸段、省 道318线驶往目的地。

四、日常车辆审核程序运钞车、工程救险车、医废收集 转运车、保险行业事故勘察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救援专用车辆、市政抢修、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园林绿化、油品(天然气)运输、供水、电力、煤气(天然气)、通讯、广电车辆,拉运粮食、食用油、冷冻食品(肉食、水产和家禽)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大型货车等在进入格尔木市7日前向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通行证方可驶入禁行区域,或下载注册交管12123APP,在网上提出城市货车通行码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规定时间,相关路线通行。

五、以下特种车辆不受限(一)城区运行的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二)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三)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大型客车、邮政、快递运送及押钞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 车、警车、军车等特种车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交通技术监控和电子警察抓拍等设施,加强限行区域和道路的交通管控。

七、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九、对于违反规定,未经允许进入城区的禁行车辆,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取电子警察抓拍、巡查、拍照等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告实施前发布的其他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格尔木市公安局 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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